住房制度改革
“猫猫猫”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住房制度改革,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住房制度改革,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住房制度改革宣传标语
住房制度改革宣传标语精选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篇2:集团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团公司自20XX年实施“两区”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两区”改造已基本完成、职工住房需求近乎饱和,全面实施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为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停止新建职工集资住房
(一)集团公司“两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阳煤集团“两区”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65.56亿元、建筑面积388.23万平方米,截止底,已累计完成投资65.33亿元、开工建设372.21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319.03万平方米、在建53.18万平米。
(二)截止20底,阳煤集团各类已售职工住宅共计1845幢(排)、85864套,建筑面积675万平方米,套均建筑面积78.6平方米;公有租赁住房3764套、8.3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902套、13.8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两区”改造前的20.1平方米提高到28.3平方米。
(三),除续建三矿花地沟、三矿七八分会、四矿西山坡、二矿小区和古城小区五个项目,今后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再新建职工成本价集资住房。
二、职工购房市场化
今后,职工可以购买集团公司以市场化开发的商品房。
(一)住宅建设。今后集团公司住宅建设单位依靠自身良好的品牌优势、过硬施工质量优势的口碑优势,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拓展发展空间。涉及集团公司范围的用地、配套等事项,均按国家商品房开发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按市场化运作。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现有住宅区的物业服务逐步推向市场。
(二)针对职工的住房多样化需求并结合当前形势, 凡底已建立住房补贴档案且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无论是否购买集团公司成本价集资住房,均可按程序申请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今后住房问题靠市场化解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导向,逐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三、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效渠道,修订完善《阳煤集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承租对象与准入条件、申请审核与轮候退出机制、建设标准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并针对保障对象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租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掌握的贫特困户情况,由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发展计划部申列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由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集团公司配套补贴解决,建成后公开安置。
(二)公租房来源:企业出资兴建、未发售住房改变产权性质、改造集团公司各单位腾退出的集体宿舍、回购已出售面积未达标的一居室住房。
(三)对现有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全面清查,对照《公租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腾退、轮候安置、租金调整等。
(四)公租房准入条件
1.廉租房准入条件:经阳煤集团工会认定的'本年度贫困职工家庭及特殊困难职工家庭。
2.公租房准入条件:月人均收入在本年度贫困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两倍以下的低收入职工家庭以及工残职工和工亡家属中的特殊困难户。
(五)公租房轮候退出制
实行公租房申请轮候制,轮候期为1年,由申请人工作单位负责收集上报申请人资料。符合承租条件的并成功申请公租房人员,应与房地产管理中心、本人工作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中心、承租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每年复核承租人资格,不符合承租条件以及房屋需整修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承租人应及时腾退住房,解除租赁合同。
四、存量住房处置
年底已建成(含续建)未发售住房近1500套(一矿400套、二矿700套、新派400套),除预留部分用于安置历年自建房拆迁户外,采取打破发售区域限制,统一公开发布房源信息资源,按照阳煤集团现行住房分配政策公开发售,引导职工更大范围的选购适宜住房。通过有效降低住房空置率,加快存量资产变现、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开办住房转户业务
(一)转户范围及条件
为满足集团公司职工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住房管理秩序,对交付期满5年、住户自愿申请转户的已售住房开办住房转户业务,并且房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阳煤集团住房分配条件的无房户。
(二)转户程序
1.住户申请办理住房转户,需持住房合同、转、受让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受让方房主工作单位证明(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向房屋所在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填写《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
2.转、受让双方持《阳煤集团职工住房转户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办理住房转让。凡通过办理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3.住房转让手续经房屋信息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转、受让双方须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4.房屋信息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及公证处出具的《住房转让公证书》为双方办理转户手续,待转、受让双方交清各项费用后,即可领取变更后的住房合同书。
(三)收费标准
1.住房转户费:转让方需依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转户费,转户费分段收费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转让方转户费
100㎡以下5000元
100㎡(含)-150㎡6000元
150㎡(含)以上7000元
转、受让双方进行房屋互换的,住房转户费按照5000元收取。
2.住房合同工本费:受让方交纳工本费50元。
(四)其他规定
转让方办理住房转让后不得申购阳煤集团成本价集资住房,凡转户后有改善居住条件需求的,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根据阳煤集团公租房需求,对部分一居室住户,其住房按当期现住房价格核减折旧回购腾退后,可再次申请集团公司住房。
篇3: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小论文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小论文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之初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其设计和实施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已经较好完成了其转变住房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使命。但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化发展过度,宏观调控措施面?临瓶颈,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住房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重新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其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继续发挥其公益性强、资金量大、来源稳定的特点,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键字:普遍性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基本原则的思考基础
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放在时代的大背景下思考,至少应关注以下三方面内容。
在住房政策的整体框架下思考。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城镇化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围绕城镇化发展需要,房价高企的情况下,解决住房市场化与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矛盾,缓解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未来十年我国住房政策的重要核心。住房政策的主要核心是: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每年1000多万人进程,加上货币供应量持续增加、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影响,住房需求旺盛,房价仍将高位运营,仅靠限购、限贷、房产税等压制需求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未来十年住房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应当认识到,当前住房问题的主要矛盾是供求总量矛盾,必须以增加住房供给为主要目标,按照“高端靠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及居于其间的其他类型住房(如限价房)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大量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保障房等的供应,满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需求,缓解住房矛盾。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具体基本原则
(一)将普遍性住房保障作为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则。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居住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权让全体国民享有一个基本的、能够维持其尊严的住房。
住房是一项资本密集型商品,基本住房的取得,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不发达、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建立由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资金筹集渠道有其必然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无效率均是背离了“三方负担、普遍保障、基本保障”这个原则,沦为了“自我积累、定期取用”的住房储蓄业务。
按照普遍性住房保障的原则来设计,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人人享有,就像养老、医保制度全覆盖一样,全体公民均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获得一定住房保障资金的权利。二是共同积累,中低收人群体的住房问题最为突出,国家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为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提供一定的补贴资金。三是保障基本,要有效区分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职能应当严格限定支持公民获得基本住房,把获得改善性住房、享受型住房的任务交给市场和个人。四是公平分配。除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财政补贴外,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应纳入统筹账户或进行再分配,用于低收人群体。
(二)要建立公平、合理、高效的保障方式。住房保障不同养老、医疗、失业等货币保障形式,关键是将积累的资金转换为住房,并按照一定的代价分配给最需要的职工。这个过程中,既要实现对全体职工的分类支持,又要借助于市场化的运作效率,各国有不同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财政能力有限、金融市场不发达,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短时期内需要大量资金和住房。在这种形势下,初期坚持政府主导为主,远期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是较为合理的。同时,结合“高端靠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住房制度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在基本住房消费和基本住房供应两端发挥保障作用,以提供低成本融资的形式实现资金到住房的转变。
为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融资。一是要支持租房、购房、养房等多种住房消费形式,不能仅限于购房,否则即缺乏对低收入租房群体的支持,又容易导致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投机性购房;二是要差别化对待不同购房群体,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要从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各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支持改善性住房,严格禁止第三套以上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政府基本住房建设融资。要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贷款、投资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向中低收入职工出租或出售,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要积极介入限价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针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中低价位住房建设工作,不断扩大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量,有效降低住房价格,建设让中等收入群体有能力购买的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普遍性住房保障的作用。
(三)要构建适宜的管理、运作体制机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取决于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营。而资金的运作、住房的提供都离不开市场,我们必须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过程中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设计合理的体制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应当立法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转,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资金进行补贴。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要广泛借助于市场机制。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的实现,除具有基本住房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外,主要是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在资金来源方面,可借助于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来源,如采取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募集低成本资金。在资金运用方面,可委托金融机构以市场机制方式来承办具体的个人住房信贷、住房建设信贷、房地产开发等工作。
三是要提高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属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应当按照均等化、优质化原则进行提供。应当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在业务政策制定、资金归集使用计划、资金及住房分配方面强化职能,可以说,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处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地带,可以按照监管、运营分离的原则设计机构性质、分配管理职能,关键是保证其公益属性。
为适应后房改时代,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多年前便已开始。但遗憾的是,几年来,尽管媒体、学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话题日益增加、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正义的质疑也甚嚣尘上,我们在制度改革方面没有大的突破。形势在过去这半年发生了些许变化,领导层对住房制度长效机制的思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了一丝希望。我们要抓住机会,坚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
篇4: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调整缴交率;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本世纪末租金水平分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二、积极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从199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按5%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按5%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相应调整。
(六)执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实行或降低缴交率。
(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在甘企业由财政部派驻本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和自住住房大修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九)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印制《住房公积金手册》,发到个人。受委托银行要建立个人帐户,每年7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交纳及本息结余情况,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填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职工也可随时持本单位证明,直接去受委托银行查询。
(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各项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开设存款、委托贷款基金、结算帐户。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受委托银行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利益留地方。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分阶段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十一)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改革力度。1995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九五”期间,原则上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本世纪末,达到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每年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量化到户。
(十二)承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按照甘房改办字(1993)13号文件规定,交清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同类现住房。
(十三)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按照各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加收租金。
(十四)租金调整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退休、低收入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甘政发(1992)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四、按统一政策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六)凡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除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
(十七)凡在本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可自愿向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十八)各市(县)房改部门应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核定一次当地各类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及年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率、旧住房折旧率、一次付款折扣率,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3月1日为新旧售房价格起止时间。
(十九)产权单位应持产权证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他房改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单位售房方案,报市(县)房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售房;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报省房改办审批;单独进行房改的系统和单位,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并按市场供求因素确定。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产权单位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还应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二十一)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和职工用房改中增发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简称抵交价)构成。1994年职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的新房负担价,为所在市(县)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为准)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20%用于住房的维修等支出)。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前达到3.5倍。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十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计价,超过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二十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3项折扣政策:一是现住房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前全部取消。二是工龄折扣。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为每年的工龄折扣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合并工龄,乘以年工龄折扣额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该户职工的工龄折扣总额。购房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不同人员离退休年龄界限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30%,以后每月付款不得少于家庭月收入的1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分期付款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四)购房者在未付清房价款期间调离本地、出国定居或去世,由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购房者不需要该房,原出售单位可收回,并按重置价扣除折旧费后,将售房款退还本人。
(二十五)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也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购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经审批机关检查验收,界定产权比例,方可办理产权证件。
(二十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金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入受委托银行,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十八)在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市场,按照“方便群众、平等竞争、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的原则经营;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室内维修开支由购房者个人负担。
(三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程序和交易市场,加强鉴证、认证、发证工作。凡涉及产权及使用权变更,必须持规定文件、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减免有关税费、降低造价等措施,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对于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并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制定,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着靠近城区、交通方便、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分区就近安置居民、便于形成社会化管理的原则,以小区开发为主,一次划定,分次拨出。
(三十三)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交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当地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的其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的允许将25%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在其利润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安排。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上述税费减免政策。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二是政策性贷款;三是其它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否则,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提供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开发公司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改部门作为解危解困住房,有偿统一分配。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三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房改、建设、计划、税务、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按本方案规定统一全省房改政策
(三十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实施方案的售房政策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均要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十八)原规定公有新住房、旧住房的最低售价停止执行。
(三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紧密配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切实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住房公积金。
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
(四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和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积极推进。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和住房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并要稳定队伍,配备得力干部,为房改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和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地级市和地区、州所在市(县) 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县)报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企业房改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创造条件,认真抓好。企业要结合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路子,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十三)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要着重抓好13个城市及省委、省政府两个机关和一批大中型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房改部门要会同建设、土地、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人事等部门,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应充分协商后会签下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十四)要认真做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政策、步骤,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和职工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使其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
(四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房改部门要与各级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上统一政策,擅自增加优惠、低价售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确保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正常进行。
(四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政策和规定,凡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四十七)本实施方案由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5:制度改革
经过这几次的考试,我发现现在的教育制度需要大家来好好的思考一下!
我不妨引用韩寒的一句经典话:如果这个世界能够出全才,那么他便是应试教育的幸运和时代的不幸,现在时代是需要的是人才。
真的,去好好的体会一下这句话吧。尤其是那些高调的教育领导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但是,现在的少年都很悲惨,有的不是小时候父母的逼迫,去让他们去学这学那;有的青少年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又由于父母的思想及教育的观念,自己的爱好和兴趣永远都是不允许的,他们只有服从,好好的学习,这一类是属于好孩子。还有的孩子少小离家,踏上自己的寻梦只路,有的找到自己的一片天,有的在这座城市下面过一辈子。
我看过许多青春的书,像韩寒,郭敬明……写出的青春是如此的悲伤,叛逆。在城市的下面过上一悲子的人,我很为他们而感到可悲,但是有迫不得已,把自己的青春浪费在自己不喜欢的事,也许,到老了,才会仰天长叹,为什么我的花样年华是这样的?然后潸然泪下,不禁会让我们想起这样一句话:“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现在的时代需要的是“人才”,是指那些有专长的人,而我们的教育制度有是什么全面发展。时代需要那些特别有特长的特长生,不是那些全面发展的全校第一的人,这样的人,我也会为他可悲,第一的人不是一定符合企业要求的人,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的招聘条件,那些死读书的人是不是可以觉醒一下呢?我喜欢看央视的《绝对挑战》,我观察到很多的企业都是在考验其选手的能力,而不是在叫他们去做大学或者初中的选择题,实验题。
而是更多的去考他们对待事物的一种能力:团结协作,创新,开拓进取。虽然我们一直在提倡素质教育,但是我们更多的是面对的是那些应试,而不停的拼命的学习,做题。试问那些教育的工作者们,在应试的巨大压力之下,何谈素质教育。只不过素质的教育更侧重与小学,中学,大学只管一卷定终生。
回顾我们跨世纪的这几年,马加嚼杀人,以及着名大学伤熊事件,都暴露了教育的诸多问题,在重视成绩的时候,却忽视了对我们心理的教育。
考试压力过大更是教育部门所关心的问题,现在在高考是换上心理疾病的人不在少数,轻者对考试失去信心,重者自杀。没有办法,我们也很无能无力,我们需要教育制度的改革,去培养更多在个方面优秀的学生。
我今天在看杂志的时候,关注到国外的教育制度就是与我们的不一样。可能我们受科举制的影响太久了,分分分,难道就是学生去奋斗的目标吗?不是,也许在高考是会因一分而落榜,也因为学生更去追求分数,而在考试是作弊的事件屡见不止,学校刻意追求升学率,也不足为怪。在国外,考试考差,改善之;在中国,考得差,淘汰之。所以有更多的好学生愿意到国外去求学,其次,外国的教育,很重视对学生创造力的培养,也因此有许多的诺贝尔奖的获奖者都在国外(杨振宁,丁肇中是在外国接受的高等教育,初外),其实,中国的学生其实也有创造力,但是又受到教育制度的限制,无法使他们更好的进行探索。
我们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希望看了我的同学能够过得快乐,自由。能够去做自己感兴趣的事。
篇6: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通知还指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在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这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金融是左右住宅业兴衰的关键,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能否实现,也关键在于能否适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住房金融体系。因此,认真分析我国住宅业发展现状,研究目前我国住宅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探讨建立与我国住宅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长期融资方式,已成为当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迫切需要。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本文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
一、住房金融问题的综合分析
住房金融是以住房为信用基础,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分配与消费、流通与交易等进行资金融通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为全面反映当前我国住房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融资问题
经过的改革开放, 我国现行的住房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统一的计划划拨体制逐渐被市场化、多元化住房投资体制所取代。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占住房投资的比重,从过去的90%下降为20%左右;各企事业单位则成为住房开发投资的主力,占总投资的60―70%;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投资亦大幅度上涨,占总投资的比例由改革前的0%增加到20%左右。 1979-1995年,全国城镇住宅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元,住房竣工面积达25.5亿平方米。投资额和竣工面积分别为前30年的14倍和4倍。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在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1995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的贷款约占开发资金总额的21.6%,开发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募集资金占1.4%,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贡献已达22.4%. 但是但是 但是,与国外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贡献60―80%相比,我国城镇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金融参与度还是比较低的。这主要由于我国正处于住房开发与建设融资的转型期,即由以国家信贷为主的传统计划融资机制,转入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新的市场融资机制,在住房开发与建设的融资中还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资金融通渠道单一,开发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发育程度还很低,这大大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房屋预售款占50%以上,商业银行信贷仅占10―30%. 由此可见我国开发企业财务杠杆比率很低。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落后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不仅影响到我国住房建设的发展,而且大大提高了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进而抬高了商品房销售价格。
2、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总量上难以满足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住房开发建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城市政府、企事业和职工个人的三级住房基金;个人住房储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及国外资金等。这种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存款为主的住房融资体制根本无法满足住房开发建设信贷资金的需求。在“九五”期间,全国城镇将建造住房12亿平方米,在下个世纪的第一个,全国城镇则需要建造住房33.5亿平方米,按目前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700元计算,要完成这一任务共需投入7.735万亿元,每年需投资5156亿元。然而,目前我国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余额才不过1600多亿元,(其中800亿元为住房公积金存款,而且其主要用途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住房开发与建设资金的需求。
3、商业银行已开展的信贷业务中,存在贷款种类单一,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缺乏弹性,银企双方都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目前,在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中,无论是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开发项目贷款,还是临时性贷款,都属于中短期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而缺少长期性房地产经营性贷款。这使得大多数企业都通过到期展期来延长还款期限,造成银行资金现金流量极不稳定,对经营管理极为不利。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利率缺乏弹性,一般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这既不利于银行规避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也不利于发挥利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进行调节的杠杠作用。并且,在银行信贷利率与市场利率存在较大差异,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金又不能从银行得到正常满足的情况下,在宏观经济好转时期,银行资金极易通过各种隐形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致使房地产业出现过度膨胀和房地产市场表面上繁荣的“泡沫”景象,而一旦宏观经济形势逆转、银根紧缩,便“泡沫”破灭,结果是银行和企业两败俱伤。我国90年代初出现的房地产过热,以及其后较长时期不景气,就属于这种现象。银企双方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不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长期、可靠、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
(二)住房消费融资中的问题
扩大内需是当前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率的关键,中央政府早在1995年4月就已提出把住宅消费培育为新的消费热点的战略性决策,期望依靠住宅业可以贡献0.5-1%的经济增长率。 但事与愿违,时至今日,我国住宅消费因房价过高,居民收入低,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仍未在全国形成住房的消费热潮。截止底,全国积压商品房8000万m2,其中住宅面积6400万m2,而同时全国仍有些
300多万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 m2 . 造成这一尴尬境地的原因,除了过高的房价外,缺乏有效的住房消费金融支持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1―6月,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发放各类住房贷款余额2742亿元,比年初增加123亿元,其中住房开发贷款2340亿元,比年初增加55亿元,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虽然较年初增加68亿元,也只有402亿元,不及四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量的20%.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行,迫切需要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速度迟缓,贷款规模小,地域分布极不平衡,多局限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居民收入高的中小城市,要大面积推广还存在诸多困难:
1、住房金融机制不完备,制约了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这种住房消费信贷的主要业务来看。当前,住房抵押贷款限制条件十分严格,必须先存后贷、押上加保,一次整借、按月均还,而且每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此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要求逐个审批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状况,还需办理抵押保险,设定抵押权、评估抵押物价值,并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担保等一系列贷款条件,程序繁琐。这种信贷办法尽管规避了贷款风险,确保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但同时也抑制了广大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不利于拓展信贷市场。其次,从住房消费信贷的融资手段、融资工具来看,融资手段单一,融资工具贫乏,也难以满足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目前,我国住房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基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个人住房储蓄,由于他们的运作还很不规范,资金的归集率不高,严重制约了住房信贷资金的供给。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特别是二级市场很不发达,使本可以通过房地产证券化筹集资金,分散金融风险,促进市场流动的融资渠道无法运作。
2、发展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也是制约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缺乏与住房消费信贷配套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业已形成,但与房地产业相适应,在法律上明确房地产金融市场规则, 严格界定各种房地产金融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性,规范其资金筹集、融通、借贷等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保证住房信贷资金正常运转的金融、税收、保险等法规和法律还有待制定。而且,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还有待于加强。其次,对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住房消费信贷具有垫支资金量大,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尽管有房地产产权作抵押,但由于其流动性差,盈利性低,资金分散且回收慢,贷款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商业银行对发展该业务的信心并不是很大。为加快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必要在贷款管制上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如对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免交部分或全部存款准备金,在一定时期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尽管《担保法》和最近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规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在借款人不履约还款时,银行缺乏对抵押物处置的操作经验,在法律执行上也缺乏力度,这将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监控、全社会参与、有保障的抵押贷款风险担保系统。
(三) 住房流通中的融资问题
完善的住房市场体系,不仅要有发达的一级市场,更要有发达的二级市场。开放和发展住房交易的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仅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实现住房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和投资,促进居民卖旧房买新房,以小房换大房,使有房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得以实现,更能使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但是,由于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只强调一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忽视了二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了二级市场的混乱。“公房私租”等现象屡禁不止,而灰色市场却发展迅猛。不少人利用手中权力多占房,然后用于出租,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有必要转变我们的房改政策及措施,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与销售行为中的金融支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缓慢,从现状来看,几乎没有那家商业银行开展了这项业务。究其由,主要是在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中还存在许多限制为住房交易的二级市场融资的窠臼。具体而言,主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具备为促进住房流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环境。由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如何启动住房消费,消化积压商品房方面,再加上对房地产投机的心有余悸,政府一向的做法是,只重视住房一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而忽视了二级市场的建设。因此对如何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金融支持问题更是提不到议事日程。不仅如此,在已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还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和家庭的第一次购房,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这大大限制了住房流通中的金融支持力度。
2、各商业银行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中的业务方面既没有有效的融资手段,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由于长期以来城镇居民住房一直属于“公房”性质,被禁止私自流通转让,住房二级市场应有活力被人为地扼杀掉了。尽管近些年来,存量公房私有化改革取得可喜进展,但产权关系仍没有彻底理顺,居民在产权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是不能把还带有“公”字成分的自家住房作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抵押物的。由于缺乏具有完全产权的'抵押物,银行自然在无法住房二级市场上开展业务。看来促进二级市场发展的关键是先得理顺产权关系。
二、对我国住房基金和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的研究
(一)对我国住房基金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截止到19底,全国归集的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余额已达1638.1亿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更是大幅上涨,年总余额已超过800亿元。 住房基金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我国住房开发与建设的规模扩张、住房分配与消费模式的转换、流通与交易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资金供给作用。但在实践中以下问题十分突出:
1、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目前住房公积金已成为个人住房基金建设的主要途径。1991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就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1993年陆续扩展到辽宁、吉林、黑龙江、河
北和湖北等地,1994年《决定》发布后,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目前除西藏自治区情况特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外,全国35个大中城市,213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经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运行的解放军、煤炭、铁路、石油系统已于1995年年底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也于10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覆盖范围看,目前沿海地区超过80%,内陆地区大约为60%,实施范围很广。归集数额也在稳步增加,1994年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0.09亿元,1995年增加到260亿元,19已增加到393.64亿元,199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总量已超过800亿元。应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是成功的。它不仅筹集了一大笔住房建设与消费资金 ,而且为转换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管理、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定位。住房公积金的研究中常常提到其义务性、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长期性等等。义务性、强制性对应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互助性是为了给公积金的低息政策提供理论基础;保障性对应于其管理方式;政策性是为了说明其使用方向;长期性对应于其支取限制。但是,公积金的属性如何界定还需理论界进一步研究,因为我国对公积金突出其强制性一面,对灵活性一面欠思考 .事实上,既然国务院在《决定》中已把公积金规定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对于职工选择什么形式的住房基金,对存入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应有较大的灵活性,以体现对职工意愿的尊重。这样才能增强住房基金的吸引力。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与缴交率。如果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性出发,则所有已实施市场化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应要求他们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除非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制度或者雇员工资中的住房消费比重仍不足于解决其住房问题。而凡需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与单位,缴交率应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以能够实现住房分配机制转变的目标。但在目前各地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中,往往存在各异的规定,有些地方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将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对国有经济中的职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第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问题。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的政策、法规规定,职工只能在购建、大修住房时支取住房公积金。这与鼓励个人购房、推动住房自有的政策导向是相符合的,但与转变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有矛盾。在租、买自愿的房改政策下,应允许职工用住房公积金交纳住房租金。二是,在那些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交纳公积金的地方,由于非国有经济的企业实行高工资制度,因此其公积金的数量也比较大。如果实行与国有经济中的职工同等的贷款条件,很明显他们在获得公积金贷款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这不仅仅因为他们公积金的存款数额大,而且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高,还款能力强,资信状况好。
第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目标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职工支取使用和贷款的权利。其它剩余资金可由政府统一使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这只能是其辅助目标。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恐怕是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承担由谁负担,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的发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违约风险会时有发生,这种风险如何防范和规避是公积金管理种的出一个难题。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低利率存贷制度,公积金的通货膨胀风险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问题。
2、其它住房基金建设中的问题。其它住房基金包括城市住房基金与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目前,国家尚未对这两部分基金的归集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它们的筹集难度很大。这主要缘于以下几点:
首先,住房资金的核定与转换难度较大。住房基金的建立,是基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原有住房资金包括住房投资、折旧、大修理基金、房租补贴和维修补贴等等。这些资金来源有国家财政、地方(城市)财政和企事业单位;有些资金来源是比较固定的,有些则是临时性的。来自各级财政的以及来源比较固定的资金数量比较容易核定,但来自企业自筹的那一部分资金,就较难核定。比如,有些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房,不一定每年都有。即使每年建房的单位,其投资数量也不一定每年都相同,这就给核定住房资金带来困难。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建房资金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比如动用企业挖潜改造基金、技术革新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用于建造住房。这些资金不可能核定、转化为专项住房基金。此外,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税后留利其它项目资金中用于住房的投资,也很难核定。这些资金一旦要核定转化为专项住房基金时,可能会自动消失。
其次,住房基金中的利益调整问题。住房基金的建立涉及到国家、地方(城市)、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因此住房基金的建立,要通过理顺住房资金来源渠道,核定、转化住房基金,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规范化、固定化,这本质上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这就要求根据住房投资主体界定住房产权,以住房产权为基础核定和转化住房资金。
3、关于国家住房基金的建立。我们以往的改革思路基本上没有考虑建立国家住房基金,而只考虑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 但是,国务院最近发布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最低收入的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房。这说明,国家住房基金制度的建设应提到议事日程。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国家财政划拨在住房投资中的份额核定国家在原有公房销售收入中的收益比例,并以此作为国家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公有住房约30多亿平方米,若按每平方米400-500元的价格出售,可回收资金1.2-1.5万亿元,而这笔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兴建的,如果根据投资比例确定国家的收益,并将其作为国家基金的主要来源,则可以解决国家基金的来源。国家基金的主要用途则限于廉租房的建设与出租,以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政府担保系统的建设。
(二)对住房抵押贷款基本要素的分析
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将成为银行极具市场潜力的业务品种,也是今后住房金融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在美国、香港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这项业务一般占银行贷款总数额的20―40%.可是,我国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量的5-10%.而且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技术、
操作经验尚不成熟,中央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我国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也就是提高他们的承受能力。因此,在住房抵押贷款工具的设计方面必须全面考虑居民的年均收入水平,然后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等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直接相关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要素。这样才能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实施效果,提高我国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
1、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的确定必须考虑人们的还款能力,因此年人均收入水平和住房价格是商业银行设计贷款期限的主要参考变量。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情况,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都很长,如美国最长可达30年(平均合同年限为);香港最长也可达30年,1994年平均期限为15.2年;法国、英国一般为15―20年;德国的储蓄银行一般为6―15年,合同平均年限为,抵押银行为25―30年;马来西亚是20―25年。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迅速增加,1991―96年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由2340元增长到6210元,共增长了3870元,年均增长27.6% . 但同期城镇住房价格也大幅上扬,1991―年城镇住房价格由756元/平方米增加到1605元/平方米,年均增加22.4 %.如果按贷款20万元,年息8%,贷款期限20年计算,则每月偿还额为1673元 ,相当于我国城镇家庭月收入的161.6%.国际经验表明,每月偿贷数额与该家庭的月收入之比超过25%,就存在偿贷风险。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恩格尔系数还保持在50%左右,这样高的还款比例,我国城镇居民根本无法承受。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居民每月的贷款偿还额,它与居民的偿还能力直接相关。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一般执行市场利率,而对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选择主要基于一国宏观经济的状况以及长期利率水平的稳定程度。但为了降低银行的利率风险,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采用了浮动利率。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利率制度。就公积金贷款而言,其贷款利率是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经营性贷款则为相应年限的商业性贷款利率下调一定幅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笔者认为,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初期,由于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滞后,降低贷款利率是必要的。但是,随着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的实现,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经营性贷款,都应当参照市场利率确定各自的贷款利率。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是用来衡量贷款方的贷款保护能力的指标。即表示一旦借款方发生还款困难,贷款者回收资金的可能性。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一般用贷款额与房价之比来表示贷款限额。对贷款机构而言,自然该比率越低越好,以便为贷款留出足够的保护空间。对该指标的确定主要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此外,对长期住房市场价格稳定状态的预期,以及在抵押物以外是否有其他担保措施,也是确定基准比率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国外,因为有良好的资信评估机构为银行服务,可以提供申请贷款人资质调查的资信证明,它们的贷款额度一般比较高。最高可达90%-100%.目前,我国的贷款比率一般限定在70%。也有一些城市和地区的贷款限额可达80%,如北京市。 我国贷款额度之所以比较低,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有效的保险机制,70%的贷款限额提供了非常充分的保护空间,在目前住房抵押信贷市场竞争还不太剧烈的情况下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但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该比率应有所上升。
4、还款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基本上都采用等额还贷方式,即
A:每月还本付息额,即等额还贷额i:贷款月利率P:贷款总额N:贷款期限,以月计算
下面分析A/P(偿贷比率)与贷款期限N的关系。A/P体现了居民住房贷款的偿还负担情况,与居民的家庭收入状况息息相关。通过分析,A/P与贷款期限的变动关系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贷款期限越短偿债负担越重,期限越长偿债负担越轻,偿还负担随贷款年限的延长而逐年递减。中短期贷款的偿还负担变化相当明显,而长期贷款的偿还负担基本稳定。这说明,对收入尚不太高的年轻人来说,想通过延长贷款年限减轻偿债负担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改进原有还贷方式,这里分析一下另一种可变动的等额还贷方法,即等额递减、递增还贷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Am=aP+(b+m-1)g
Am:第m年还贷期间每月还贷金额m:第m年P:贷款总额a:等额系数b:变动系数g:月均还款递增额
改变g的大小,可在还贷期间做合理的偿贷计划:当g大于0时,为等额递增,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年轻家庭)。当g小于0时,为等额递减,适用于高收入家庭。当g=0时,为等额还贷,适用于中等收入家庭或要求贷款期限较短的借款人。其变动关系如图2所示。这种还贷方式有如下优点:。减轻偿还负担。如贷款8万元,年息10%,期限5年,采用等额还贷,每月需偿还1674.69元,而若每年以月均还款579.13递增,第一年每月可以624元偿还,比1674.69减轻了62.74%.。缩短贷款期限。按10%的年利率,可以绘出A/P与n的变动曲线,通过改变g的大小,在不增加借款人的偿还负担的条件下,可缩短贷款期限。。改善贷款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流动性。在没有建立二级市场前,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期限风险,而它将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从而限制该业务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充分运用等额递增或递减还贷方法的特点,对每笔贷款的期限做合理安排,使当年或当月的贷款总量形成较为合理的期限结构。
三、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为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体系,以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就住房建设中的融资问题而言,首先,有必要完善住房开发融资的制度,改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增加贷款种类,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的弹性,以
便逐步增加住房信贷资金的供给,满足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个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限制,相信这将对我国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有必要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提高住房建设中直接融资的规模,降低住房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住房销售价格。
2、就住房消费金融而言,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大住房资金的筹集力度。为此,应注意继续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逐步提高公积金的归集率和缴交面;尽快建立规范城市住房基金、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运作的制度,加快各类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尽快建立国家住房基金,保证廉价房的供给。此外,笔者认为,除了充分发挥住房系统现有资金的效用外,可以考虑打破行业统筹的限定,建立大公积金制度。即逐步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归于一体,建立面向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基金制度。
其次,为提高我国居民居住水平,应尽快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加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设。第一,要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抵押贷款工具的设计和推广。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多。如美国的金融机构为防范住房抵押贷款中的利率风险造成的期限不匹配问题而设计出可变利率抵押贷款,为防范和化解因利率波动过大引起的倾斜问题而设计出分级递增、递减的抵押贷款(递增偿还的抵押贷款适用于青年家庭,递减偿还的适用于老年退休家庭)等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在我国也是完全可以借鉴的。第二,完善住房金融体系,不仅要加强一级金融市场的建设,而且还要发展二级金融市场,特别是要注意发展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尽管这一步的迈出在我国还要审慎,但这是大势所趋。
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国际经验已经证明,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加速住房消费的进程,而且对改善银行的贷款结构、贷款质量等都具有很好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即我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城镇不同家庭的资信状况也参差不齐等特点,应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我国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贷款年限、贷款限额和付款方式的最佳组合,设计出多种可供居民选择的住房抵押贷款品种,从而有力地刺激居民的住房消费信贷需求。
3、就住房二级市场的金融问题而言,理顺城镇居民存量住房的产权关系是促进二级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快存量公有住房的私有化,取消对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有关限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金融业务,对于进一步健全住房金融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篇7: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通知还指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在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这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金融是左右住宅业兴衰的关键,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能否实现,也关键在于能否适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住房金融体系。因此,认真分析我国住宅业发展现状,研究目前我国住宅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探讨建立与我国住宅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长期融资方式,已成为当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迫切需要。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本文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
一、住房金融问题的综合分析
住房金融是以住房为信用基础,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为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分配与消费、流通与交易等进行资金融通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总称。根据这一定义,为全面反映当前我国住房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融资问题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现行的住房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统一的计划划拨体制逐渐被市场化、多元化住房投资体制所取代。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占住房投资的比重,从过去的90%下降为20%左右;各企事业单位则成为住房开发投资的主力,占总投资的60―70%;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投资亦大幅度上涨,占总投资的比例由改革前的0%增加到20%左右。 1979-1995年,全国城镇住宅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元,住房竣工面积达25.5亿平方米。投资额和竣工面积分别为前30年的.14倍和4倍。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在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作用也不断增强,1995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的贷款约占开发资金总额的21.6%,开发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募集资金占1.4%,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贡献已达22.4%. 但是但是 但是,与国外金融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贡献60―80%相比,我国城镇住房开发与建设中的金融参与度还是比较低的。这主要由于我国正处于住房开发与建设融资的转型期,即由以国家信贷为主的传统计划融资机制,转入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的新的市场融资机制,在住房开发与建设的融资中还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资金融通渠道单一,开发企业融资成本过高
我国正处于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发育程度还很低,这大大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房屋预售款占50%以上,商业银行信贷仅占10―30%. 由此可见我国开发企业财务杠杆比率很低。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常用的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落后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不仅影响到我国住房建设的发展,而且大大提高了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进而抬高了商品房销售价格。
2、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总量上难以满足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住房开发建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城市政府、企事业和职工个人的三级住房基金;个人住房储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及国外资金等。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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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预算法制度改革
预算法制度改革
「关键词」预算法 改革
「正文」
1995年1月1日,我国预算法正式颁布实施。由于当时正是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很多规定都很难具体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残留。几年来,在执行《预算法》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国遇到了很多的问题。
一、预算法概念
预算法可以分为实质上的预算法和形式上的预算法。实质上的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主要的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预算关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
形式上的预算法是指预算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预算法,泛指凡规定有预算方面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和国家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预算法,是专指国家系统编纂的预算法律或法典,如德国的《联邦预算法典》以及美国先后制定的《国会预算法案》、《19预算和会计法》和《平衡预算法案》。《预算法》就是我国狭义的预算法。
我国在1992年开始在中央和省一级正式试编复式预算。复式预算是指国家将本年度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复式预算具有结构清晰、便于分类管理和控制和预算功能大等优点。1994年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方式又做了重大的改进,当年的债务收入和归还债务本息支出不再包含在预算中收入和预算总支出之内,当年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就是当年的财政赤字并且全部反映在建设性预算中去。此外,从1994年起,财政收支(不含债务收支)的差额全部通过债务弥补,不再向人民银行借款和透支。这种复式预算能更清晰的反映财政赤字以及弥补的来源,便于了解和分析债务收入与债务支出的对应关系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预算法》从制定到今天,为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使得各个预算主体从事预算活动有了法律依据,在强化预算约束、确定预算管理责任、规范预算管理秩序、严格预算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制度还存在些许空白,等待我们去填补,为我们国家的预算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做出努力。我国预算制度的缺陷有在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的也有《预算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1)《预算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各级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清,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预算法》没有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限,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权限。其一,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税收计划自上而下层层下达。而预算由本级政府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必然会造成两者收入数额的差异。其二,地方预算上下级之间的收入与支出项目、体制上解、补助、税收返还等具体办法,又上一级预算制定,本级人大无权干涉,否定了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人大的审批权只能停留在举手表决上,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预算法》中没有具体条文,人大审批权只是听听汇报,发发议论,可以说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对收支总数有一个大概地了解,提不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预算获得通过之后,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平衡或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才能做出预算调整,而收支同增或同减,只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就不算预算调整,这就是的人大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了。
3.没有确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与管理权限。《预算法》只是对预算内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到预算外的资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3]号文件明确乡镇统筹费由经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由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无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财政职能被肢解。
(2)预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与法之间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它发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卫生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里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每年学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公检法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三、关于我国预算法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合理划分预算管理权限,为了真正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制改革的精神,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原则,真正达到事权财权的统一,《预算法》应该明确化分地方各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中的预算管理权限。一级预算、以及责任,上级不能越权干涉下级。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而不是根据上级财政、税务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预算。
其次,加强人大的审批权、审查监督权。属于一般性的预算调整,比如因上级政府税收返还、追加、追减补助、预算划转或上年结转经费引起的预算变动,直接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保政府批准即可。应经济发展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等造成的预算变更,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自己的建议,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再次,实行综合
财政预算。《预算法》应该将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框架,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财政分配格局,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束缚住预算外资金这匹野马,从根本上杜绝小金库、乱支出乱花费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乡镇预算外资金,包括统筹费,其管理权限应规定为财政部门管理,杜绝经管等部门管理财政资金,从而使乡镇一级财政部门建立综合预算确定法律依据。
最后,强化预算执行的权威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计划。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预算,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和强大的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人以变更。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必须做到:一是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大要树立和增强预算、决算审批的权力意识。二是废除法定支出。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部门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支出做出的硬性规定。“法定支出”既不符合分税制财政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以整个预算规划与管理,反而加重了行业不正之风,必须从根本上废除。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版。
3.张昭立主编:《财政法制论从》,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李文斌
篇9:户籍制度改革
日前,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有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公安部要求,紧紧抓住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重点推进。突出重点群体,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4类群体为重点,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户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户籍人口比重。突出重点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将农民的户口变动与“三权”脱钩,调动农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会上表示,要抓紧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
关于开展户籍统计问题,黄明表示公要特别要注意三条原则:一、这些人是不是已经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二、是不是在城镇就业的。三、有没有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公安部还要求明确统计标准,实事求是反映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的统计工作中,根据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就业、享受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况,认真进行甄别核实。把握落户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问责。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抓紧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管理规则,建立完善信息系统,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核实办理。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哪个年代、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办理落户,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问题。
篇10:佣金制度改革
佣金制度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日益高涨,证券交易佣金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成熟市场纷纷放弃了原来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自由协商的佣金制度。1975年5月,美国交易所率先打破固定佣金制,采取竞争性的协议佣金制,由客户和证券公司协商决定证券交易代理手续费率。开了佣金自由化的先河。目前,世界27个主要证券交易所中,对佣金的收取绝大部分采用自由协商的办法。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如纳斯达克市场、纽约、东京、伦敦、巴黎、多伦多和意大利等证券交易所。而我国香港、斯德哥尔摩、新加坡、雅加达和新西兰等地的交易所实行的是在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一定区间范围内协商议价的制度。
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差别收费。多数佣金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一般都相对比较低。但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的费率差别比我国内地现行佣金制度打折所造成的差别要小得多。少数实行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和地区还常常采取按照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的方式,因此大宗交易的佣金收费较低。如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就采取这个办法。目前实行完全的单一固定佣金制的国家很少,主要是一些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规定其经纪佣金为5‰。
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近年来,在美国等市场上,开始出现部分证券公司咨询业务与经纪业务分离的趋势。即单纯的证券交易经纪代理业务不收费,但如果需要投资咨询服务或信息服务则根据情况收取不同的费用。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发展更加速扩大了这种趋势。
佣金水平普遍降低。在大宗交易的佣金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中小散户也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例如,美国在佣金自由化后出现了不提供咨询服务的、面向中小散户的佣金低廉的贴现经纪人。
这里我们可以就发达市场的佣金情况和我们这里的情况作一个比较,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等国证券市场的佣金收费标准仅为我国的5%。而90年代美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占证券行业总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5%到18%。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2%、38.4%和36%,的佣金收入比例较19又有明显提高。19,我国沪深两市A股总交易量为6.26万亿元,两市所有的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加起来仅190多亿元,而投资者当年按目前标准缴纳的手续费(佣金加印花税)高达900多亿元,远大于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利润总和与投资者所得到的红利之和。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目前佣金收费是偏高了。
来源:上海证券报.4.5
篇11:学生会制度改革
学生会制度改革
“som”有限责任公司遵循管理学院党委及团委的宏观调控,以广大青年学生为客户服务群体,以最大需求的满足客户需求为企业理念,以最终实现对客户的覆盖及企业影响力为利润考核目标,以客户满意度为主计算年终绩效。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加快新业务发展,提高工作效益,增强公司校园影响力,公司注重内部规划与建设,现将公司内部结构公布如下:
一、公司职能部门配置
首席执行官ceo:“som” 责任有限公司中制定企业战略和目标,把握企业的前进方向,高层管理人员的团队建设,对外代表公司创立企业文化,对活动的监管、开展与否有最终决策权。
行政管理部:建设和完善企业文化,负责企业的固定和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会议记录与公文,企业物资分配及核准开支,财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调配及客户、员工权益维护,负责建立员工的工作业绩档案,组织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的工作,负责公司招聘规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企划执行一部:负责公司品牌文化类项目的推广、企划工作;组织、参与、指导企划及活动方案实施,完成公司文化类项目的营销推广工作。
企划执行二部:负责公司品牌体育类项目的推广、企划工作;组织、参与、指导企划及活动方案实施,完成公司体育类项目的营销推广工作。
企划执行三部:研发技术部,肩负着研制、开发新型项目,完善活动功能的任务,并且进行试点工程的构想组织和完善,参与公司发展规划工作,并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som”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图
二、ceo及分管董事
首席执行官ceo:胡 韬
行政管理部分管董事: 程 铭
人力资源部分管董事: 王 帅
企划执行一部分管董事:赵 月、周 正
企划执行二部分管董事:孙琳琳、张 壹
企划执行三部分管董事:孙千慧、孙 阳
管理学院团委以学生会为平台推进试点工程,大胆创新成立“som”责任有限公司,将持续引导学生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之中,使学生们在工作的历练成长中积累企业管理技能,增长才干,助推基层共青团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欢迎广大师生客户提供宝贵意见与建议。
为使应院团总支学生会成为一个更有凝聚力的战斗集体,以正会风,使其规范高效,特将会议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1.实行例会制
(1)常委会议: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
(3)全体干部会议:(两周一次)
(4)各部门会议:例会由各部门制定并提前两天通知与办公室备档,由办公室安排时间。
(5)各部门同所管辖的班委会议:会议由各部门制定并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室备档,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时间及地点。(紧急会议除外)
2. (2)(3)项由素质拓展部负责会议出勤考核(此项与干部考核挂钩);
3. (2),(3),(4),(5)项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
4.与会人员务必对其通讯工具进行消音或关机措施,不得在会议进行期间,频繁进出会场,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5. 会议务求精简高效,严肃认真,若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拖延会议时间。
6.会议应准时召开,主席团办公例会、各班班干部会议、内部民主生活例会,由办公室牵头联系,部长办公例会由各分管副主席牵头联系;主席团办公例会有事者须及时向主席请假,各部门办公例会向各分管副主席请假; 无故未到者,会后24小时内向以上会议负责人提交书面解释,逾期将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篇12:汇率制度改革
1994年以前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汇率体制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49~1952年)、五六十年代的单一固定汇率制(1953~1972年)和布雷顿森林体系后以“一篮子货币”计算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73~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汇率体制从单一汇率制转为双重汇率制。经历了官方汇率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存(1981~1984年)和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1985~1993年)两个汇率双轨制时期。
1994~2005年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具体包括,实现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等。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场汇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主动收窄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此后外汇管制进一步放宽。
2005年以来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人民币总体小幅升值。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新人民币汇率制度平稳实施充分证明了“以市场供求为基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我国汇制改革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要求。人民币汇率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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