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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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在加速进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受众最广、变革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息息相关的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民的生活和权益,成为最受瞩目的国家政策,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却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发布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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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 的变化。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1) ,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司法人员拜金主义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民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
中国这次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的 .这样的一条发展轨迹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它发端于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渐推进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而这一过程的形成,与中国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民事审判的开始源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为:由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阅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开庭审理阶段,主要由法官主持调查和主持辩论,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居主导地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小。在传统上,中国不认为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同时,也不承认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但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中国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职权主义(2)。此外,还由于中国法官的非专职化及部分法官素质的低下,从而导致了民事审判效率不高,诉讼期限较长。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矛盾还不是很突出。而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新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制度和法官的素质不适应民事审判发展的要求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就提出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希望通过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而制度的相互联系性,意味着仅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或是解决了原有的问题,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就对司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从而之后又有了民事审判的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及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情况上看,其起源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所以,首先要求进行司法改革的是承担较多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真正探索和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也是他们,此后,各地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各地的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和交流。197月和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全国各地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文件有: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这就是: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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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加入WTO与中国会计制度改革
加入WTO与中国会计制度改革
请欣赏:《加入WTO与中国会计制度改革》陈毓圭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毓圭
一、加入WTO,为我们进行会计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近年来,我们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准,积极推进会计改革和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到11月份,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定义、收入确认、资产减值、关联方披露等重要方面与国际通行惯例实现了一致。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不能过分乐观,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大量的关联交易和非公平交易乃至虚假交易,使得企业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际通行的会计处理原则往往走样,有些甚至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们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政府、投资大众等)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将形成一个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也将逐步锻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行为规范的市场交易主体;政府的职能也将发生较大变化,对企业的干预和保护将越来越少;包括投资者大众在内的各会计信息使用者将日趋理性化,决策水平也将大大提高,对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需求将增加。公平、诚信的市场法则将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流,从而为我们深化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进一步促进加快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和会计改革步伐
根据我国加入WTO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市场将更加开放,改革将更加深入,决策将更加透明,尤其是企业不论规模大小、所有制类别、业务种类、境内境外等,将普遍享受国民待遇,并按照国际惯例从事交易。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交流方面发挥的媒介作用将更加突出。可以想见,在未来几年内,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将会以更快的步伐进入我国市场,来自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将在我国设厂或者建立分、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将在我国上市,外国银行将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同国家会计标准之间的冲突将会凸现出来,改进我国的会计制度,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会计准则,将是今后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会计协调的步伐,紧跟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及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推进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三、推进中国会计国际化的挑战和我们应当作出的努力
首先,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定的有关协议,从现在开始到年底之前是个过渡期,在过渡期之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兼并、重组乃至破产事项将大量出现,多年来国有企业对职工(尤其是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形成的负债将显性化。而且根据WTO规则的要求,成员国或者地区必须提高其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这实际意味着有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将提高。所以,在未来,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将要求更加公开、透明,会计信息的资源配置功能也将更加突出,而某些特殊行业将有可能面临披露风险。应该讲,对于过渡时期我国将面临的一些特殊会计问题,在国际上鲜有先例可循。我们能否充分考虑这些会计问题的经济后果,并作妥善处理,将是我国今后若干年会计改革面临的一大课题,也是我国过渡期会计改革的艰巨性所在。
其次,中国加入WTO之后,会计人员的素质将面临挑战。一方面,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和国内企业走出国门,需要大批懂外语、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的高级会计人才;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会计改革力度的加大,中国会计标准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技术性将更强,对执业人员的要求将更高,按照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来讲,将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再次,目前WTO制定的有关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制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的情况较少。为此,中国在加入WTO后,积极呼吁展开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这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权力支持中国加入WTO的重要原因。在会计标准国际化道路上,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也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声音是微弱的。另外,迄今为止,世界上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各主要发达国家执行的仍是本国会计标准,所以会计标准的国际化相当复杂,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课题,因此,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积极探索、研究、总结我国的会计改革,以便在会计标准的国际协调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将是我国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第四,普及现代会计知识和会计理念,如正确认识企业领导人对财务报表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会计报表与投资决策、信贷决策存在怎样的关系,会计信息在怎样的意义上影响投资信贷决策,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提高企业的筹资成本、改善市场形象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根据商品是否已经发出来进行收入确认,而要看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等,显得非常重要。只有使这些会计知识和会计理念得到普及或树立,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深入人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来源:财务与会计.01
篇4: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刍议
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刍议
余劲松
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是规制境外投资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的一种再分配,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政府管理。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从早期的严格审批制到确立的核准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管制的发展历程,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包括商务部主管的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两部分。其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我国需要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境外投资,而现行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无论是在核准范围还是在核准机关和程序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对投资者境外投资构成一定的障碍。本文拟从境外投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建立和完善登记备案制,以及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等四个方面,来讨论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的改革问题。
一、境外投资核准范围与条件及其改进
(一)境外投资的核准范围与条件
我国对境外投资核准分为两种,一是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核准,凡属规定情形的企业境外投资均须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1]企业凭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另一种主要是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的核准,可称之为项目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中方投资者的投资额以限额(年为3000万美元,20放宽到3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大额用汇类则指资源开发领域外的项目,中方投资额以限额(2004年为1000万美元,年放宽到1亿美元)为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2]投资主体也须凭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核准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个部分。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采用否定式列举的方式规定核准的实质性条件,即凡是有规定的情形的境外投资都不予以核准;[3]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则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核准条件,即境外投资必须符合规定的情形才能予以核准。[4]
我国之所以对上述范围内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主要涉及以下考虑因素:
1.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境外投资可能会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到那些与中国未建立外交关系、或者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去投资,就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涉及到中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声誉,或者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又如,如果中国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和技术(特别是涉及军事和国防的技术)用于境外投资时,可能会造成这些特定工艺和技术的泄漏和外流,从而影响到中国的安全和公共利益。[5]
2.国家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对于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来说,对境外投资用汇也会采取某些限制措施。例如,韩国以前也曾经对境外投资依据用汇额度进行审批。我国人民币目前还不能自由兑换,资本项目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管制。一国的货币自由兑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汇率和利率市场化、宏观经济健康稳定、金融市场及监管体制完善、企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等。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还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行有关改革措施,为人民币自由兑换创造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对境外投资根据用汇限额进行核准具有必要性。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外汇储备的增长,对境外投资用汇限额的核准范围也在逐步放宽。
3.产业政策。为使境外投资符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对境外投资实行产业政策导向,促使境外投资有效、有序、协调、健康发展。[6]实行核准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境外投资时投向我国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业、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产业。对于资源开发类产业来说,通过核准制,可以引导企业有序、协调的进行境外投资,防止中国企业海外竞标时可能发生的内部相互倾轧和恶性竞争,影响我国国内经济发展。
(二)核准范围与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境外投资核准范围和条件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公共利益一般被认为是相对于私人利益的概念,具体是指“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7]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优先性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就为政府规制经济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正是基于此,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实际上确立了一种公共利益优先于企业的境外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的预设,即国家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权利(机会或资格)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对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规制,也必须予以限制,没有限制的政府干预既会损害私人利益,也会最终侵害公共利益。[8]因此,现行的境外投资核准范围和条件还需要改进或改革,限制和缩小其范围,明确其条件,增加透明度。
例如,境外投资大额用汇类项目的核准应加以明确和限定。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大额用汇类项目要实行核准,但对何谓“大额用汇”却没有定义。依据此规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通知》中虽然将限额放宽到1亿美元,但两个文件均没有规定下限,即从多少数额的外汇额起才构成大额用汇类项目。由于没有用汇下限额的规定,实际上就变成所有的境外投资都必须经发改委核准,无论你用汇额度多少,哪怕你只用1美元,也同样需要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显然,这一核准事项需要修改。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者在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投资者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这似乎表明1000万美元以上即为大额用汇类,但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仍要经过核准,只不过形式简便了些。可见,这些规定并没有体现仅对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进行核准的立法初衷,降低了政府核准的效率,给企业境外投资增加了负担和成本。
又如,从产业政策上看,须经核准的应该主要是那些法律禁止境外投资的产业,以防止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鼓励境外投资的产业,原则上没有必要实行核准制。从7部委联合发布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看,资源开发类产业属于鼓励境外投资的,但目前对此类境外投资项目要求核准。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资源开发类项目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通过核准制对资源开发类项目予以协调与监控,从目前来看具有必要性,但是也要看到,这种协调与监控不一定非得采取核准制的手段。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推行行业协会管理,结合政府的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度,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对境外投资产业的核准范围也应逐步缩小。
此外,对于境外投资核准条件来说,采取肯定列举的方式和否定列举的方式的效果明显不同。如果采用肯定列举式,即要求境外投资符合某些公共利益的要求才能获得核准,这就不仅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质审查才能作出判断,而且也将能获得核准的境外投资限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较小的范围内,范围外的其他投资则不能获得核准;而若采用否定列举式,即境外投资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的要求就能获得核准,这就不仅程序更为方便快捷,而且也把不能获得核准的境外投资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其它的大部分投资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核准。核准制不同于审批制,相对而言,核准条件采用否定列举式能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由权利的范围,限制政府规制境外投资活动的范围,并使核准制更为简便和具有效率。
二、境外投资核准机关及其改革
(一)核准机关及权限
依据前述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分别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两个政府部门行使核准权。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来说,依据2004年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是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对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进行核准。而20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9]而且对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0]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而言,根据2004年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核准机关为省级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并对核准机关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一规定在2011年的《通知》中得到了沿用,并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核准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改进:(1)明确区分了地方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2)提高核准投资额上限,即省级发改部门的核准项目限额由原来的资源开发类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修改为3亿美元以下,非资源类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修改为1亿美元以下。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级核准,不仅给企业提供了便利,而且有利于提高核准的工作效率,还为企业进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提供了便利。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体制改革
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根据各自的规章都对境外投资行使核准权,两个部门在核准事项和权限上有一定的分工,但也有相互重合或重叠之处,从而导致企业境外投资时要经过双重核准。例如,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上述规定,前往未建交的国家、或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如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和内乱的国家)的境外投资,其投资项目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时其投资也要经商务部核准。又如,对于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也都根据类似的用汇额有核准要求。再如,凡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均需经国家或省级发改委核准,但根据商务部的现行规定,地方企业开展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因此,如果一家地方企业准备进行1亿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的境外投资,按照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既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同时也必须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这就出现了两个核准机关同时对一项境外投资进行双重核准的现象。如果一家地方企业准备进行1亿美元至3亿美元之间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按照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它必须向商务部申请核准,同时还必须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这就出现了同样一笔境外投资申请核准时,核准机关级别不匹配的问题。
这种双重核准现象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对境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不仅导致政府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而且也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成本和负担,构成企业境外投资的障碍。有企业家抱怨说,“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特别是超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逐级审批一般需要耗费4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企业反映很大,有些合作项目会直接因审批时效过长而导致失败”。[11]因此,现行的双重核准制必须改革。改革措施无非是两种,一是将两套核准制合而为一,从而解决双重核准问题;二是将两种核准的范围加以明确划分,避免二者相互重合或重叠。相对而言,前者更为合理,更有效率。
深化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由一个部门专司境外投资核准职能,是解决目前双重核准问题的最有效办法。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对海外投资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通常是由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来行使审批权。例如,韩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是经财务部长委任,韩国银行行长执行的,具体审批归由韩国银行下设的“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负责。[12]这样有利于政府对境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我国境外投资二元核准制的根源,在于对境外投资核准职能赋予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而且两个部门在职权划分上有重合的部分。因此,必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对两部门的关于境外投资核准的职权进行重新调整,明确其中一个为专门的核准部门。这样不仅可以使境外投资仅需要通过一次核准程序,同时还可以防止由商务部负责核准的一项境外投资,却同时需要去省级发改部门核准的级别不匹配的情况发生。
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行使境外投资的核准权,就必须通过统一的立法,划分有关部门各自的权限,明确分工,从而避免职能的重合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以及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必要的负担。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境外投资核准事项是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各自的规章规定的,两个部门规章间协调不够,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双重核准现象的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时,“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国务院应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或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方式,来协调解决境外投资核准政出多门、二元核准等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
(一)现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制
国家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对特定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备案制。依据该暂行管理办法,中央管理企业可以自主决策其投资的中方投资额限额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其他类境外投资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3]“备案证明”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具有与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同等的效力,取得备案证明后即可办理税收、海关、外汇、出入境管理等手续,以及“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14]此一规定开我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之先河。《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为使上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对相关的形式、程序和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15]2011年《通知》提高了核准的限额,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16]。因此,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此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都是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这种备案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此外,2011年《通知》还规定了项目登记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甄别《通知》中的“有关特殊项目核准”,[17]做好协调工作,防止本该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核准的特殊项目交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中央管理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形发生,并非是简化或取代项目核准。实际上,该登记制度只是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本来已经下放的部分核准权限的一套过渡性“监控”程序,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登记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健全和完善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国家大都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实力和需要,从一开始的严格限制境外投资到逐步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制。[18]例如,韩国从起对限额以下的海外投资实行投资自由化;印度3月后也修改了其海外投资的“自动通道”,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无需政府事先批准。[19]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增强,我国在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上,也应放松核准制,并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
所谓自动许可制,是指在投资者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相关文件的规定期限内,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为自动许可或核准。自动许可制的程序简便、期限明确,具有确定、快捷、高效的特点,具有较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可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提供较大便利。年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6条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核准制度,比较接近于自动许可制。根据该规定,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属于能源和矿产类投资、不需在国内招商、不属于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不属于去特定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只需要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投资者的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只要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主管部门即予以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这种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的特殊核准,已经比较接近于自动许可制了。因此,商务部规定的这种特殊核准,可以直接改为自动许可制。
所谓登记备案制,是不需要经过行政主体的实质性审查,只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相应的资格。对于那些无需设立核准的事项,取消核准制而代之以登记备案制,可消除现存核准环节的境外投资障碍。已如前述,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已采取了备案制,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境外投资“自由化”。但是现行备案制仅为国家发改委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中采用,且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即仅适用于为数不多的'中央管理企业,准予其进行自主决策就是给予其免于核准的“尚方宝剑”,而数量众多的其他企业不能享受这一待遇。这使得原本就占有各种资源等优势的中央管理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方面又取得了优势地位,很难说这样的差别性备案制是公平的。因此,登记备案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扩大登记备案制的适用范围,即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境外投资都适用备案制,而无论其是否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使各种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且,登记备案制也不应仅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而是应该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境外投资,凡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只要进行登记备案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中小型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较小,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一般也不会造成损害,因此对其以登记备案制取代核准制更为合适。
自动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便捷和效率原则,对于促进境外投资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在目前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并行的情况下,要注意二者间的协调,应尽可能地缩小核准制的范围,扩大自动许可或登记备案制的范围,只对严格限定范围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而不属于核准范围内的则都可实行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
四、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制度与措施
境外投资核准制的改革及其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是要减少政府对投资者的境外投资的不必要、不适当的规制干预。同时,还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全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健全鼓励和引导措施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不采用核准制度来直接“人为干预”本国企业(或个人)境外投资,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方式来鼓励和引导境外投资。例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间接的鼓励引导方式,调控其境外投资。根据这一制度,美国私人境外投资者要想获得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必须使其投资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将投资投向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必须符合美国的利益;一般仅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应该是发展中国家,且其国民收入较低等。[20]又如,加拿大对本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一般不加以限制,而是通过充分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各项利益的形式间接促进境外投资。加拿大没有专门鼓励对外投资的法律、政策,甚至连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门机构都没有,但其通过出口发展公司、国际开发署和商业发展银行等机构,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和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等手段间接带动资本的对外输出。[21]
我国对于海外投资的管理也可以考虑采用间接的鼓励和引导制度,而不是依靠行政的核准制。对于优化国别地区分布、优化境外投资结构、防止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的调控,均可通过投资鼓励和投资保险的引导措施实现,而不必列入审核条件。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行业和国家设立或取消对某些项目的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或对某些项目准予或者拒绝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等。
(二)强化事后管理和服务
境外投资核准制是政府对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行为进行的一种事前管理。实际上,这种事前管理往往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例如,行政部门只能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否正确是难以确定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是很明显、甚至是隐蔽性或潜在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投资,有时很难作出准确评估。不仅如此,事前的政府管理对于防止那些已经获得境外投资核准证书的企业在境外从事有损我国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基本“无能为力”。因此,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实际上更为重要。例如,应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境外投资活动的动态监管制度、境外投资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境外投资国有资产评估与监管制度等;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处罚措施,对在境外投资中违反我国和东道国法律、对我国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有了完善的事后监管制度,才可确保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力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为企业排忧解难。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新加坡、法国、德国等[22])在规制境外投资时,都不直接进行管理,而是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的方式支持或协助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这些国家的实践与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三)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境外投资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行为,企业应该了解和把握该投资活动的风险与效果,并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此项投资。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如何?投资对象国有何风险(是否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是否有战争或内乱风险)?投资项目有何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会否产生同行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如何?违法投资和经营的后果如何?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要考虑的问题,企业应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不会对私人投资者进行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阶段,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出资人的监督控制权、保证企业管理层科学决策、完善风险管控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等,还需要做出很多努力。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这对于境外投资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国有企业目前仍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力军。()如果企业公司治理制度较为完善了,政府对境外投资实行的核准制度就会变得没有多少必要了。
结论
企业境外投资虽然说是企业的一种商业活动,但对国家的公共利益以及国际收支平衡也会产生影响。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新兴国家,我国对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境外投资的需要,现行的核准制还必须改进或改革。即要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23]因此,在境外投资领域,现行核准制改革的方向是,将政府规制限定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自由权利(机会或资格)逐步地归还给投资者。在制度建设上,应深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核准机构,消除目前的双重核准现象;逐步缩小核准制的范围,扩大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的范围;逐步完善其他的市场经济配套制度,包括健全境外投资的鼓励和引导措施,加强境外投资的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公司治理等,为取消核准制,过渡到登记备案制创造条件。
篇5: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高考制度改革
全球化期待的教育有四大特征:第一、新知识像资本流向世界一样快速扩散于全球,知识陈旧率攀升,知识创新则成为取胜的法宝;第二、全球化引发的技术更新加快,职业安全系数在下跌,从业个体或企业人群只能接受教育训练;第三、多元文化价值共存;第四、不断变革的教育。终身教育要提供维系社会成员自身生存的本领,这意味着某一特定时间、空间和群体教育的时代臻于完结。
鉴于全球化视野下对教育的认识,现行的中国高考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其一,高考迫使我国高校无法“生产”出全球化竞争中堪称一流的知识。全球化需要人们为生存不断研究、开发和创新,可是由高考酿成的“大学序列化”造成了大学之间不竞争照样不愁生源的环境,铸就了大学安于序列化、教授惰于开发研究的怪圈;其二,高考只关注某一特殊人群的人才选拔。全球化要求建设学习型社会,高中及大学毕业生也罢,在岗人员也罢,要生存只有到大学继续深造、“充电”。高考惟有逐步转换为只要具有学习能力谁都能上大学的制度才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愿景。
现行高考制度存在的问题制约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全球化要求采取以下可能有助于走出高考困境的两项政策:第一、“高中毕业资格考试”渐次取代现行的高考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政策手段。“大学序列化”既阻碍人才培养,也迟滞只要具有学习能力谁都能上大学理想的实现,所以要渐进式地朝着“高中毕业资格考试”取代高考制度的方向努力,夯实创新能力必备的基础,有步骤地推行遏制“大学序列化”蔓延的大学自主招生,敦促大学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招收有可能释放创新能量的学子,在符合全球化要求的教育体制下激励大学之间的竞争,使之“生产”出国际竞争中堪称一流的知识。在逐步取代高考过程中,从国家层面上在全国划分出若干考试区域,由政府统一实施各不相同的高考以确保其公正性与公平性,在“大学序列化”趋于消亡时深化大学之间的竞争,推行“高中毕业资格考试”和大学自主招生,医治“围绕高考指挥棒转”的痼疾,回归以夯实基础为使命的基础教育职能;第二、从国家层面上限制报考名校人数。这是一个介于“高中毕业资格考试”与大学自主招生之间的过渡性政策。采取这一措施,城市及欠发达地区的学生均会获得报考名校机会,在基础教育均等化发展战略下普遍提高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育质量。
现行的中国高考制度是“国家经济主义”的产物,而“经济全球化”时代呼唤与之相应的人才选拔制度。改革现行的中国高考制度既是关乎民族素质、国家兴亡的头等大事,又是通向全球化主动获取生存权、话语权的必由之路。究竟这一制度的改革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名实相副的兴国之才,还是迷恋于“一家一院一亩三分地”造就有名无实的误国庸人?不言而喻,应以全球化视野观照中国高考制度。
篇6:中国外汇制度改革与经济增长论文
中国外汇制度改革与经济增长论文
摘要:汇率,是使商品和劳务等在国与国之间交易顺利实现时的交换比率。人民币汇率,是我国作为开放经济中影响广泛的宏观经济信号,1994-,是中国经济金融制度市场化改革渐进推进的时期,其中,外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尤为突出,与我国的经济长期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经济增长;外商投资
1994年以前,我国实施以计划为主的外汇直接管理制度,对现实的经济并不适应。为了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和改革开放,我国外汇体制向着市场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推行间接管理的外汇宏观调控模式,国家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进行外汇管理,汇率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经济得到了大幅增长。
一、汇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汇率,主要承担着跨国经济交易间商品和劳务兑换比例的任务,其变动不仅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短期影响,而且会在长期内导致生产要素等经济资源在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贸易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只要一个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就必然面临使用不同货币进行交易的问题,也就必然使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在外汇制度变迁的'初期,贸易拉动效应特别明显。如1994年我过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减轻了企业负担,鼓励了公平竞争;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大大增强了国内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当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2366.2亿美元,列世界第11位,对外贸易依存度为45%,并一举扭转了我国出口增长乏力、进口增长过猛的被动局面,使我国对外贸易由上年逆差122亿美元,变为顺差54亿美元。1994-贸易顺差占GDP比重平均为3.1%,贸易顺差的增减直接影响着当年经济增长。
1994-20中国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占当年GDP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贡献率(单位:%)从表中不难看出,净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变化较大。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1.87个百分点,贡献度为21.3个百分点,即当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济增长是对外贸易顺差拉动的。而在,尽管对外贸易依然保持较大顺差,但由于顺差总额减少,从而使净出口对当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转为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当时全球总需求下降所致,同时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相关国家货币大幅贬值但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顺差减少。
二、汇率制度改革的经济影响
1981-1984年间实行的是贸易内部结算价格和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985-1993年人民币又引进了一种外汇调剂价格;1994-20,这的变迁,中国外汇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计划与市场共同配置外汇资源,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官方定价和市场调剂价并存的双重汇率制,转变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分散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人民币完全不可兑换,逐步过渡为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下部分可兑换。这有利地配合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改善了外商投资的环境,维护了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保持了国际收支平衡。
1994年至年,我国的外汇制度改革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产生了深远的经济影响。2004年与1993年相比,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国际收支总额、外汇储备分别增长了4.9倍、1.2倍、5.8倍和27.7倍;1994-间,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分别上升了6.7%和31.5%。
实行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以来,外汇管理极大地推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切实满足了微观经济活动合理的用汇需求。
具体表现在:企业出口积极性的明显提高,用汇需求的充分满足,促使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国,有利于保持外商对华投资的大幅增长,有效地弥补了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缺口;个人购汇数额标准不断提高,使我国居民处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稳步增加,改善了资本市场股票持有者的结构,增强了市场流动性等等。
三、人民币升值和经济发展
汇率制度是一个对汇率决定、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安排。汇率制度的目的是要与经济主体的最大化行为和预期目标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要进一步放松外汇管制,推进金融资本项目的自由化、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的人民币可兑换,才能更好地发展总体经济。
目前阶段,新的汇率机制导致人民币一定程度的升值,其主要原因在于高贸易顺差以及外资对国内投资的增加带来的大量资金涌入。
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上利大于弊。随着美元地位下降,国际货币体系呈现出更加复杂、更具竞争性的特点,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对接和互动加深,人民币与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影响和地位逐步提高,承担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增加。在全球重心逐步转向人口和资源强度较高地区,以及中国经济规模扩展效应日益释放的新背景下,人民币在未来全球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国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的汇率弹性。也就是说,今后人民币会以一定幅度循序渐进升值,维持中国以低价输入资源、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人民币升值有着深远的宏观经济影响,会逐渐改变中国出口导向的经济模式,将财富从出口商向消费者转移,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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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晓鹏.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展望.金融论坛,(08).
[3]刘迎秋,韩强.利率、债务率、汇率与经济增长,.
[4]刘巍.汇率与利率.中山大学出版社,.
篇7:借鉴国际经验,谈中国CPA考试制度改革
借鉴国际经验,谈中国CPA考试制度改革
一、比较(参见附录) 1.国际CPA考试制度的'共性 通过比较,国际CPA考试制度的共性可总结为以下三点: (1)根据报考资格和考试科目,国际CPA考试基本上可划为两种模式:
作 者:徐金姝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刊 名:上海会计 英文刊名:SHANGHAI ACCOUNTING 年,卷(期): “”(5) 分类号:F23 关键词:篇8: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起源、构架与影响:新历史学派与中国医疗保障改革
德国新历史学派是19世纪最主要的经济思想之一,其主要经济观点继承了历史学派的思想,代表德意志帝国的利益,其主要观点包括五大方面,主张国家享有至高权利和地位,并以法令形式巩固,而解决国内阶级矛盾也要避免完全自由主义和马克思革命社会主义.对于德国社会保障而言,新历史学派奠定了其建立的`理论基础,并指导俾斯麦政府直接建立了最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新历史学派主要思想对于转型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作 者:胡宏伟 邓大松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INGBO MUNICIPAL COMMITTEE 年,卷(期): 30(2) 分类号:C913.8 F091-342 关键词:新历史学派 起源 影响 社会保障篇9:论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经济与世界日益相融.面对现行会计制度体系的众多不足,应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构建会计制度,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作 者:沈艾林 作者单位:淮阴财经学校,江苏 淮安 223001 刊 名: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4(2) 分类号:F235.19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规范 体系篇10:浅议中国中小银行未来发展趋势及管理制度改革之路论文
浅议中国中小银行未来发展趋势及管理制度改革之路论文
内容摘要:从我国中小银行的实际来看,由于目前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本文从中国中小银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出发,进行简要解析,进而对未来几年中小银行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前瞻。探讨中小银行在稳步发展中寻找新的突破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中小银行 发展趋势 管理改革
一、引言:
对我国的中小银行而言,近年来出现了投资规模较小、管理较乱、信誉欠佳、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发展逐渐陷入了滞缓的困境。入世以后中小银行的生存空间开始遭受进一步的挤压。在此情况下,管理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小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选择。
二、中国中小银行现状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中小银行在改革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向现代金融制度迈进和缩小与大型商业银行体制之间的差距过程中,还有不少障碍要消除,还有不少瓶颈要疏通。
(一)、中小银行的业务和产品单一。中小银行经营的业务种类和提供的业务和产品功能单一,缺少集储蓄、理财、信用卡为一体的综合业务产品;贷款业务仍为利润的主要来源,业务领域较窄。中间业务占比较低,诸如保函、承诺、担保等中间业务尚未开展,贷款品种中的创新产品特色不鲜明、吸引力不强。
(二)、中小银行的影响力小。中小银行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积累的顾客群数量显然无法与大型银行相提并论,口碑宣传效果较差,品牌影响力不足。加上其股权结构较为单一,严重影响其正常发展。
(三)、中小银行的盈利压力将会更大。相对于大型银行,中小银行的收入来源更依赖于利息收入。以近三年为例,大型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基本都超过20%,而绝大部分中小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都在20%以下,有的甚至低于10%。利率市场化将引致银行在争夺客户方面展开激烈的价格竞争,最有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存款利率上浮和贷款利率下浮,特别是中小银行对大客户的.议价能力有限,这将进一步压缩中小银行的利差,给其盈利能力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中小银行的风险管理压力更大。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面对的将是利率频繁变动的市场环境,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以及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将会明显加大。同时,利率市场化将推高资金趋利性,资金提供者可能在银行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频繁调拨资金,将加剧银行存贷期限错配,推高流动性风险。此外,利率市场化要求银行根据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定价策略。而与大型银行相比,大部分中小银行资金实力有限,风险定价模型发展滞后,难以对风险成本和费用分摊等进行科学量化,定价模刑尚无法针对不同产品、不同客户讲行差异化定价。
三、中小银行发展趋势的整体思路
中小银行必须认清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谋求更大发展而整理思路:
(一) 大力发展新兴业务,积极推进经营收益的多元化。
(二) 推动我国中小银行体系的购并重组,提高我国中小银行业的竞争力。
(三) 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发展。
(四) 提升风险经营与管控能力,清理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
四、中国中小银行的具体管理制度改革之路
(一)大力发展新兴业务,积极推进经营收益的多元化。
以投资银行业务、资金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资产托管业务、新兴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务不占用或少占用经济资本,营销不过于依赖物理渠道资源,属知识密集型、智能型业务。在商业银行传统存贷利差缩小、盈利空间面临挑战的背景下,新兴金融业务正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和转型着力点。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不应盲目开展新兴金融业务,也不应局限于某一种经营模式,而应根据每一项业务的具体特点和本行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财务实力、内控能力、人才结构、客户结构、网点布局等,选择适合本行特点的多样化发展方式和业务经营模式。第一步是通过与比较大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同业进行业务合作,积累经验、锻炼队伍、培养人才;第二步是尝试控股经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发起设立或收购等手段投资、控股基金管理、信托、金融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其他金融领域,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对客户的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三是相互渗透融合性经营,通过相互参股、相互控股等合资经营方式,渗入投行、保险、证券业,开展综合化经营,形成网点资源、客户资源、业务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发挥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的协同经营效力;第四是从事客户金融资产综合管理经营和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通过大幅提升电子化、网络化等多渠道经营、服务水平和IT服务支撑能力,提升商业银行客户金融资产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通过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快捷的财富管理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大幅提升商业银行经营效益。
(二)银行业的兼并重组增多,银行规模向大型化发展
在我国,由于银行产权结构的封闭和凝滞,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较少。但对于新型商业银行来讲,规模小、网点少、无法形成规模优势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新型商业银行一直在探索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的有效途径。
(三)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发展
电子银行是对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对高端客户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平台,是对内实现分流,降低服务成本,对外延展客户接触面,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据最新统计显示,2012年一季度我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218.58万亿元,环比增长4.1%,同比增长37.3%。截止2012年3月底,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达到4.56亿。而素有“指尖上的银行”美称的手机银行近年脱颖而出,争宠银行业的电子渠道服务。根据全球技术研究和咨询公司Gartner预测,2012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价值将超过1715亿美元,移动支付用户数量将达到2.122亿,到2016年,全球移动支付预计将达到6170亿美元,拥有4.48亿个移动支付用户。现代银行业已不再是钢筋水泥的物理网点竞争,而是电子渠道的竞争。
首先构建新
型网点运营模式和全新网点格局。通过自助服务区、低柜服务区、理财服务区的分区模式,实现以自助服务区在前分流大多数交易、客户经理服务区居中引导和营销、人工服务在后辅助办理业务的新型网点运营模式。通过新建或改造新型营业网点,引入具有销售功能的自助银行,提高现有综合网点内的自助服务比例,实现以人工柜面交易为主向电子银行自助交易为主的网点经营模式的转变。其次是丰富自助银行服务功能。打造集现金和票据自助设备、网银交易终端、远程视频服务等为一体的全功能自助银行,强化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营销功能,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对目标客户的精准营销,将自助银行从处理现金业务为主转变为销售与服务兼备,个人与企业服务齐全的全功能服务网点。
依托多元化电子渠道进一步开发新型个性化金融产品,如近年来以个人网银为代表的无卡电子账户、以手机银行为代表的无卡取现业务、以远程智能柜员机为代表的自助发卡、以电话银行为代表的人工代客交易及远程签约等交易功能,在颠覆传统金融柜面服务理念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用户对金融电子化产品的兴趣。截止至2012年3月,国内五大行平均电子银行业务分流率已提升至50%以上,而更多的银行将电子银行分流率达到70%设定为短期目标。
(四)提升风险经营与管控能力,清理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
成立全行业的资产管理公司(AMC)。为解决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已经成立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对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尚无有效的措施。长此下去,必将影响并已经影响到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对此,可以比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建立我国中小银行全行业统一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有问题中小银行进行清理。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整个银行业或某类银行发生全行业的不良资产危机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将危机银行的不良资产归集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统一进行管理。例如:美国在解决其储蓄贷款协会的不良资产问题时,成立了一家“债权重组信托公司”(RTC)来负责400家以上的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清算。日本为解决其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也成立了日本版的RTC.中小银行的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人民银行协调组建,由各中小银行投资入股,其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有三:①财政资金投入;②中小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③管理公司以发行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给予“借船出海”的政策。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规范以后,可给予其代理中小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资格,准许中小银行委托已成立的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其清理本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由中介机构对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折价出售给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变现,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折价的损失可在以后年度利润中进行弥补。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其有效的清理手段对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清理。
总而言之,假如中小银行能够借助高新科技,新业务渠道,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的破原有的市场格局,打破原有的业务模式,创造出新的业务,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中小银行仍有实现赶超的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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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应祥。关于中小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N].金融时报。
[4]王明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战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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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制度改革
3.人事制度改革
4.分配制度改革
5.三项制度改革
6.高考制度改革
7.户籍制度改革
10.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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