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2023-03-22 08:12:1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景宁”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旅游景观系统刍论,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旅游景观系统刍论,欢迎阅读与借鉴。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篇1: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

旅游产业是一个经济系统,是一个非平衡的'开放系统,实质上是一种耗散结构系统.旅游景区的开发和运营可采用目的地带状结构的系统结构模式.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可运用“三级规划模型”,使旅游产业从发挥资源优势到形成产业优势,并最终发展为区域经济优势,从而实现旅游资源价值运动由低级向高级的三个发展阶段.

作 者:宋东涛 宋秋 宋芳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系,四川,乐山,614000 刊 名: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6(3) 分类号:F592 关键词:旅游经济系统   耗散结构   带状结构系统   三级规划模型   旅游资源价值运动  

篇2:立法权刍论

立法权刍论

谈到立法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立法。“立法”一词早见于我国古代典籍《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律书》和《汉书・刑法志》,但我国古代典籍中所说的立法不同于近现代立法一词的含义,它主要指制法设刑。《汉书・刑法志》说:“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史记・律书》中说 :“王者制事立法”。

国外学者对立法的解释也有所不同。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牛津法律指南》对立法的定义是“立法通常指有权的个人或由法律确认的机关有意识地制定或改变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意志的表达。”《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立法“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日本末川博所编《全订法字词典》则解释为:“立法,是与行政、司法相对应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讲,不论法律名称如何,是指制定一般抽象的法规的工作。”

中国法学界目前对立法概念的解释不下十余种,其中最普遍的有所谓广义立法、狭义立法、和介乎广义狭义之间的立法等观点。而由于对广狭范围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对立法概念的最普遍解释至少有四种:第一,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二,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性 文件的活动。第四,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本人认为立法就是国家机关依法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一种活动。国家统治者可基于不同的需要设计不同的立法体制,对立法权限进行不同的配置。

什么是立法权,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认识,并形成明显不同的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权是指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有权力;[1]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分离的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和整体权力,地方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立法权。它们在立法上的权力宜称为“立法规权”,而不宜笼统称为“立法权”。[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宪法第58条规定的是“国家立法权”,不能将国家立法权等同于立法权。立法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委托立法权等,是各种立法权的总和。[3]我以为要正确界定立法权,必须正确处理 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权和制宪权的关系。所谓制宪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按照现代民主理论,这一权力属于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制宪除由人民行使外,还可委托人民的代表行使。依照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西耶士的主张,制定宪法的权力和由宪法创立的权力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前者是指制宪权,后者是指依宪法而成立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立法权只能制定一般的法律,其地位低于制宪权。但在各国立法权和制宪权具体行使的实践中,却采取了不同的做法:⑴制宪权和立法权并无严格的.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的议会既制定宪法性文件也制定普通法律;⑵将制宪权和立法权明确加以划分,制宪由特别的制宪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代议机关行使,如美国宪法便是由专门的制宪会议制定的;⑶制宪权和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两者适用范围和制定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只需要二分之一的多数,而制定和修改宪法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

第二 ,正确认识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虽然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形,如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但上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种权力划分的根基。之所以说立法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

[1] [2]

篇3:信息观刍论

信息观刍论

信息观本质上是人生存方式的.反映.目前国内外信息观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采用的是一种“科学式”的研究方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人的缺憾.人类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一方面使信息的内在本质日益显露出来,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深化信息观的理论要求.

作 者:种海峰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刊 名:广西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GU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5) 分类号:B80 关键词:信息   信息观   偏颇  

篇4:刍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刍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摘 要】大学语文是一门基础性学科,是高等院校各个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必须开设的一门公共必修课。大学语文课程在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完善学生的人格、改善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增强学生的人文素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大学语文 作用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0075-01

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大学语文课程的重要性已愈来愈被世人所关注,笔者作为一名从事高校语文教学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更是深切体会到了大学语文对大学生的重要性。它是重要的人文素质课,是提升大学生综合文化素养的重要课程之一。但是现在大家并没有认识到学习大学语文的必要性,大部分学生并不重视大学语文,并对大学语文有厌学情绪;部分高校只把大学语文课程当作摆设,不重视大学语文教师的培养。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来讨论大学语文的重要性。

一 弥补当代大学生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的欠缺

从本人实际的教学经历来看,大学生们上交一些书面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助学金申请书、请假条等,每一篇都有错别字、语句不通等问题;还有一部分大学生对语言文学知识不感兴趣,对很多中外名家的作品基本上是一问三不知。从以上不难看出当代大学生在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方面的欠缺。大学语文的教材大都是精选名篇经典,精心编排,可以弥补当代大学生在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上的欠缺。

二 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终身学习的能力是每个成功人士必备的一种重要能力。再好的大学也不可能教给学生一生所需要的全部知识,更不可能培养好学生一生所需要的全部能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知识更新的速度超出我们的想象。而学习能力的核心是对语言的感受能力、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大学语文课在语言的感受能力、思维能力这两方面对学生的培养有着重大的作用,是其他课程无法相比的。所以,学习大学语文,有利于大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三 丰富人文情怀,提高人文素养

《人文精神》一书中这样定义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而人文学科是集中表现人文精神的知识教育体系,它关注的是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人文学科的教育包括语言教育、文学教育、历史教育、哲学教育、艺术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大学语文课包含了这一切,如《长恨歌》有丰富的历史知识;苏轼的诗词《定**》蕴含着人生的哲理;《论语》、《老子》、《孟子》等都是很好的道德教育素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语文对于人文精神的传播、道德熏陶与思想教育这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作用是学生在古今中外文学精品感染教育下,促成其人文精神的形成。开好大学语文课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人文情怀,而且可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四 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审美能力

当代大学生的思维非常活跃,善于接受新鲜的事物。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因为阅历浅,对事物缺乏理性的认识,容易因一时冲动,对事物本身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产生一些错误的审美观,所以现在的大学生亟需正确的引导。优秀文学作品可以给大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并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凡是优秀的文学作品,经过细细品味,它能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也可以告诉学生如何去鉴别好与坏。文学以她与众不同的形式反映那个特定时代的现实生活,歌颂并赞美了社会中美好的人与事物,揭露和批判特定的那个社会中丑恶的事物和风气,从而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的能力。

五 改善大学生的思维方式,提升创新能力

人最关键的能力是创新能力,而形象思维能力是创造力的核心。中国的文学作品极富意境,一词一句都有暗示,都需要学生们发挥形象思维去想象,这样才能体会到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与意境。正是如此,学习中国文学,可以极大地丰富人的想象力,增强人的形象思维能力,改善人的思维方式,提升人的创造力。

六 完善大学生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

知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社会不断发展,功利性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人文学科慢慢开始被学生忽略,很多大学生专业知识一流,但是不愿意学习人文科学知识甚至出现了倒退。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现代科学技术也在快速发展,我们所面临的一些重大课题,都需要多学科、跨学科进行合作,才能取得成效。所以,大学生只掌握专业知识、放弃人文学科的学习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大学语文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加强大学语文的学习,有利于大学生完善知识体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大学语文课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在培养大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弥补人文知识的欠缺;丰富人文情怀,提高人文素养;完善思维方式、提高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相信,在教育者的努力下,大学语文的重要性将被大家所接受和认识,成为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霍然.普通高校开设大学语文课程探索[J].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学报,(5)

[2]何兴楚.高职高专大学语文课教学改革的应有思路[J].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

〔责任编辑:范可〕

篇5:试论旅游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

【摘要】旅游景观文化是旅游文化的分支,它更准确的表达了一个旅游文化学概念。旅游文化与旅游景观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涵意。旅游景观作为游客观赏的主要对象,其对文化内涵的理解是游客把握观赏对象的关键。因此在旅游景区开发中,构建一个依循文脉的景观文化系统就很重要了。都江堰景区作为一个典型的文化景观,在开发过程中构建景观文化系统对于游客深入理解该景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旅游文化 旅游景观文化系统 都江堰

旅游文化的挖掘在旅游景区的开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都江堰风景区,如何在开发中把握分布、蕴含于其各处景观的文化,对于旅游者把握这一处举世瞩目的世界级景观,对于开发者合理规划景区以留住旅游者驻足欣赏,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都江堰风景区占地面积虽然并不大,但是其各处景观所包含的文化、意义却复杂而深刻。因此构建一个逻辑清晰、布局合理的景观文化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1 旅游景观文化设想

1.1 旅游文化

美国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和夏希肯特·格波特最早关注旅游文化这个命题,他们认为“旅游文化实际上概括了旅游的各个方面,人们可以借助它来了解彼此之间的生活和思想”,它是“在吸引和接待来访者的过程中,游客、旅游设施、东道国政府和接待团体的相互影响所产生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1]可见,概念提出者非常关注其完整性。旅游文化是文化的一个亚类,但绝不是旅游和文化的简单叠加,它不是一个组合品,具有自身独立的完整性。但它又不是无所不包的,它只是文化与旅游活动的深度结合,在旅游活动产生的过程中,旅游文化应运而生了。其它文化因为旅游者的欣赏可以转化为旅游文化,但是不是所有其它文化就直接成为旅游文化,旅游文化的泛文化现象目前十分严重,以至于一提到旅游文化,大家就自然的将其等同于关于旅游景观的文化。导致其核心部分的关于旅游者的文化,如旅游者的消费行为等反倒被漠视了。本文不拟对旅游文化的概念进行批判,之所以提出此问题,主要是为了明确界定旅游文化中的子类别才能在关于旅游文化的研究中正本清源。

1.2 旅游文化分类

要对旅游文化概念进行深入认知,就必须对其进行分类。由于旅游文化的关键修饰词是“旅游”,因此从“旅游”一词来认识旅游文化就非常关键了。目前国内旅游文化的分类大多从旅游活动的三大要素开展,也容易操作。就是将旅游文化分为: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和旅游介体文化等。但具体操作有所不同,如李琼英、方志远在其《旅游文化概论》中将旅游文化分为:旅游主体文化、旅游目的地文化、旅游消费文化和旅游企业文化。[2]如刘敦荣在其《旅游文化学》中将旅游文化分为: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旅游介体文化、旅游审美文化、自然旅游资源文化、社会人文旅游资源文化。[3]笔者认为,为了学术研究的方便,应将分类简单化,以便于操作,因此本文认为旅游文化应分为:旅游主体文化-旅游者行为文化、旅游客体文化-旅游景观文化、旅游介体文化-旅游业经营文化。其它一切类别的旅游文化均可归入其中一类,这样方便学术交流、构建深入研究平台。而本文关于旅游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也是建立在这一分类上的。

1.3 旅游景观文化与旅游景观文化系统

旅游景观文化是旅游文化的一部分,陈宗海认为它“探讨旅游景观生成、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旅游景观的结构、特点与文化内涵,以及旅游景观观赏者和旅游景观之间的审美与被审美的'关系。作为旅游文化的组成部分,景观文化有其完整的结构和内容,有其自己的特点。”[4]旅游景观文化构成了解读和理解旅游景观的核心,是发展旅游业的关键所在,这对于文化景观尤其如此。旅游景观文化是旅游景观的内心世界、精神领域,旅游者要是无法把握旅游景观文化就无法真正理解旅游景观的壮美、悠远、深邃等美学特征。而深刻的把握旅游景观文化则是我们旅游景区开发的重要前提,只有这样我们的开发才能完美的展示旅游景观的魅力。

旅游景观文化系统是对于旅游景观文化的整合,它将旅游景区的文化看成是有生命的独立整体,分别由各个功能不同的部分组成。旅游景观文化系统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解读旅游景观,它通过对旅游景区的深度文化解读,从文化上解构整个旅游景区,然后通过功能配合,以空间布局为表象、以文字表述为内容,建构景区文化系统,为旅游景区开发提供文化支持,为旅游者欣赏旅游景观建构更方便的平台。

篇6:试论旅游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

当今旅游景区的开发和规划多从旅游功能入手,多从为旅游者提供流动空间的建筑布局入手,较少考虑景区文脉的关联性,即使有所考虑,也多零散,不注重景区文化的整体性特征。导致很多游客对于景区的把握缺乏整体性和深刻认识,往往停留在娱乐休闲放松的层面,难以上升到增智益神和精神升华的层面,以至游客对于很多风景名胜无法理解其文化内涵,造成客源的流失,也无法形成回头客源。因此,现在总体看来,自然景观被接受程度较高,而人文景观则较低。这一方面与从业人员素质和游客素质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旅游开发本身有关。旅游景观文化系统高屋建瓴,整体、深度的把握景区文化,将整个景区文化统合成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它关注旅游景区文化的哲学命题,关注旅游景观的意境和内涵。以这种系统统领的旅游规划和开发必然更加切合景区的文脉,容易展现景区景观的意境和神韵,此类旅游开发是“写意”的。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切合,具有可持续的科学意义。在当今工具化规划文本和开发方案大行其道的背景下,它的构建无疑让我们的规划重新关注文本的价值命题,把握旅游景观的神韵,更加科学和高效的开发我们宝贵的旅游资源,避免出现“焚琴煮鹤”的悲剧。

篇7:试论旅游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

3.1 都江堰景区文化解读

都江堰风景区分为离堆公园、渠首三大主题工程、二王庙和玉垒山公园四大部分,其景观各有侧重,包含不同的文化意涵。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水利文化。是人们在利用水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从都江堰渠首三大主体工程到离堆公园的园林建设,都江堰景区处处渗透着水利文化的影子,水利文化就是都江堰景区的灵魂。例如,鱼嘴分水堤的创建,它不同于传统堤坝,为拦水的横“一”,是一个分水的竖“1”。就是这个“一”字写法的简单变化,在人类治水的历史中却经历了血与泪的洗礼与磨练,这个变化昭示了在人与水的关系中,人类终于站起来了,掌握了主动权,变水患为水利。这种思想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巨人—大禹,并将其发扬光大。竹笼和杩槎在水利工程的建造中的运用,也是都江堰水利文化典型的代表。竹笼以柔克刚、聚少成多,在都江堰治水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其二,园林文化。是人们在利用空间进行审美时,构筑建筑物、栽种花木、掇山理池等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它包括建筑小品、假山、人工池、动物以及安排这些内容的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和思想。作为风景名胜地的具有景区,园林文化在离堆公园、二王庙、玉垒山公园均有体现,而离堆公园尤为突出。其中中国传统园林文化体现的淋漓尽致,无论是一处假山的堆叠,还是一丛花木的摆放,都非常讲究。其中众多的川派树桩盆景的离堆的亮点。比较遗憾是后来修建的堰功道一改中国传统园林的幽深、曲折为平直、对称的西洋园林风格。二王庙和玉垒山的园林建造也十分出色。作为道教建筑群的二王庙因地制宜,布局严谨,建筑杰出,为川西道教宫观的代表。而玉垒山各处建筑的建造也非常注重与环境的配合。

其三,祭祀文化。是人们为表达对于不可征服神秘力量的敬畏而形成的仪式、节日、禁忌,并因此修建的寺庙、神坛等有形和无形的东西。都江堰景区的伏龙观、二王庙、城隍庙均包含了丰富的祭祀文化内容。除此之外,二王庙的庙会、都江堰放水节等节日和活动都蕴含大量祭祀文化。

其四,其他文化。此外,都江堰景区还有交通文化、军事文化等。

3.2 都江堰景区景观文化系统

都江堰景区景观文化主要包含水利文化、祭祀文化、园林文化、交通文化、军事文化等诸方面。但由于交通文化、军事文化等涉及面较窄,与景区核心文化价值关系相对疏远,因此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主要集中于水利、祭祀、园林三方面。其地位分述如下:

3.2.1 水利文化为核心

由于水利文化涉及都江堰景区的大部分地区,而且是都江堰景区的核心魅力所在,所谓“拜水都江堰”,这里的水其实准确来讲就是“水利”!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甚多,水文化发达区域也应以长江中游平原、长三角、珠三角等地,而水利文化最发达的地区则都江堰当仁不让。因此水利文化在景观文化系统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3.2.2 园林文化为依托

红花也要绿叶配,再有文化底蕴的名胜如果没有美景点缀,也是不够完美的。都江堰景区植被覆盖率高,奇花异卉、亭台楼阁、山溪盆景点缀其间,使其更加耐看,增加了景区的魅力。游人在或走或停之间,美景满眼、步移景异、美妙异常。离堆公园、二王庙、金刚堤、玉垒山公园均有园林做背景。因此园林文化为都江堰景区文化系统的依托。

3.2.3 祭祀文化为皈依

二王庙、伏龙观、城隍庙以及由此延伸出的敬神、庙会、放水节都是祭祀文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二王庙、伏龙观都是为了祭祀都江堰的修建者的。这种传统的祭祀活动表达了当地先民淳朴的感恩心理。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二郎的生日、六月二十六李冰的生日,人们都要在二王庙举行隆重的庙会,将他们当神仙进行祭祀。从宋朝起,每年清明放水节,地方政府高官要亲自主持都江堰放水大典,沿袭至今,形成了一个盛大的集会和节日。这些祭祀文化对于弘扬水利文化精神,净化和升华旅游者的精神世界都有莫大的好处。这就如同宗教旅游者的朝觐一般,可以升华旅游者的精神。因此祭祀文化为景观文化系统的皈依。是我们建立景观文化系统的目的—增智益神、提升旅游者的精神境界。

综上所述,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有助于我们在开发旅游景区时高屋建瓴,从文化的深度解读旅游景区。而都江堰景区景观文化系统的构建需以水利文化为中心,园林文化为背景,祭祀文化为皈依。

参考文献

[1] 查尔斯·R.戈尔德耐,J.R.布伦特·里奇,罗伯特·W.麦金托什.旅游业教程[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4.

[2] 李琼英,方远志.旅游文化概论[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9.

[3] 刘敦荣等.旅游文化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9.

[4] 陈宗海.旅游景观文化论[J].上海: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

[5] 杨济中.“秦修都江堰”的十大疑点[EB/OL].

[6] 刘庭凤.巴蜀园林赏析(十一)——离堆公园[J].上海:园林,2008.11.

篇8:旅游景观作文

旅游景观作文

景色秀丽的武夷山

景色秀丽的武夷山,有奇峰,有秀水,有幽谷,有险壑等诸多美景。今年暑假我与妈妈游览了,位于福建的武夷山。武夷山的清秀美丽,至今仍让我流连忘返。

清秀,挺拔的竹子随处可见。这一丛一丛的竹子就像武夷山的外衣上点缀了许许多多翠绿色的玉石。瞧那竹子一节一节的,摸起来如同被流水冲打过一样,光滑无比。那一片一片的叶子,层层叠叠,密密麻麻,不时有一股清香扑鼻而来。“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你东南西北风。”是的,竹子是坚强的,是无畏的。更有趣的是这里还生长着上独一无二的“方竹”呢。

乘竹筏,游九曲溪漂流,是惬意的。坐在竹筏上,微风轻轻拂过我的脸颊。潺潺的流水不时地拍打着我的双脚。耳边不时传来哗哗啦啦的流水声。溪水可谓是清澈见底的,时而有鱼儿跃出水面,时而溪水碧绿如翠玉,时而有溪水碧绿如墨玉,九曲溪顾名思义分九个曲,水流时缓、时急。放眼望去,两岸峭拔的山岩,缤纷的花树和片片的叶丛。不知不觉2个小时的漂流即将也许是三十六峰的奇秀,也许是碧绿如黛的溪水,也许是艄公幽默风趣的讲解,竟然让我流连忘返,人如画中游。

景色秀丽的武夷山,如同一幅情真意切的山水画,令人叹为观止。

武夷山

经过火车一夜的奔波,我们终于从鼓浪屿奔赴到了世界双遗产地——武夷山风景区,来领略他的山清水秀、奇妙美丽。

武夷山遗产地处中国福建省的西北部,江西省东部,位于福建与江西的交界处。总面积999。75平方公里,通用福建赣语、闽北方言和国语。根据区内资源的不同特征,将全区划分为西部生物多样性、中部九曲溪生态、东部自然与文化景观以及城村闽越王城遗址等4个保护区。核心面积63575公顷,核心次面积36400公顷。

我们今天要游览的是天游峰和九曲溪。

天游峰海拔408。8米,它独出群峰,云雾弥漫,山巅四周有诸名峰拱卫,三面有九曲溪环绕,武夷全景尽收眼底,是武夷山最值得一看的景点。徐霞客曾经说过:“其不临溪而能尽九曲之胜,此峰固应第一也。”脚下踏着窄窄的石板路,随着人流,走走、停停;停停、走走。一边观赏着沿途的风光,那云雾缭绕、若隐若现的山峰,茫茫的人海,还有九曲溪的峰岩交错,溪流纵横,一切都在我的眼中,仿佛一切都由我来掌控。

九曲溪全长约9.5公里,面积8.5平方公里。山挟水转,水绕山行,每一曲都有不同景致的山水画意。“溪流九曲泻云液,山光倒浸清涟漪。”形象地勾画出了九曲溪的秀丽轮廊。我们坐着竹筏,听着船老大绘声绘色的讲述,漫游在这个四面环山、水面碧波荡漾

的小溪流上,欣赏着两岸美丽的风景,心里无比的惬意。这真是“舟在碧波上,人在画中游。”呀!

武夷山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我爱武夷山!

游庐山

早就听说“匡庐奇秀甲天下”。今年长假,我们一行人来到庐山游玩。

庐山的瀑布真净啊!那纯洁的颜色,那透明的水流,那晶莹的浪花,把在场的每一个人都看得目瞪口呆;庐山的瀑布真响啊,那震耳欲聋的声音,就算你捂住耳朵,也会觉得非常响,就像有一只鼓在你的耳边起劲地敲打来着;庐山的瀑布真秀啊!它仿佛是仙女用神布织的白色绸缎,轻软、美丽又柔和。我不禁幻想着自己伸手去触摸到了这块光滑的布,真是如梦如幻啊!(我不禁想伸手摸一摸这块光滑的布,但它又从我指尖溜走了,这才把我从幻想里拉出来)。

庐山有名的不仅仅是瀑布,还有那变幻无常的云雾。庐山的云雾真是秀丽!它把庐山遮挡住,朦朦胧胧地露出一个小角。庐山的云雾真是千姿百态!那些笼罩在山头的云雾,像是戴在山顶的白色绒帽;那些缠绕在半山的云雾,又像是系在山腰间的一条条腰带。庐山的云雾真是瞬息万变!刚刚还是可爱的小鱼儿呢,一眨眼就变成了威武的狮子!你说神奇不神奇?

空中的云雾、山上的瀑布、峰间的奇松怪石、路旁的绿树红花,各个景物和谐地融合在一起。置身在这美仑美奂的人间仙境之中,不禁让人联想起张继的诗句:花映新林岸,云开瀑布泉。

美丽的庐山

人们称庐山为“天下第一山”,今天,我们乘汽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来观赏庐山的美景。

俗话说“黄山的景色只是庐山一角”。庐山真高啊!一座座拔地而起,各不相连,直插云霄。庐山真绿啊!各种各样的植物遍布全山,让人感觉置身在绿色的`海洋之中。

走过蜿蜒曲折的公路,进入庐山,人们最想去的地方当然是书上描绘的那云雾迷蒙的景——五老峰。五老峰,因为五座山峰像五个老人相互遥望,所以叫五老峰。虽然那里山石险峻,但是枫树、松树遍布全山,像一个个哨兵,守护着这五座大山。五座山连续不断,像是在用热情的怀抱迎接着我们的到来。日出时,五老峰悬崖之间云雾缭绕,出现一片云海,流连其间,仿佛徜徉在仙境之中。

离开五老峰,进入石门涧。石门涧被称为“庐山第一景”。它置身于悬崖之中,沿阶梯下去,传说中的庐山大瀑布就在这路上。下到山脚,就来到石门涧。那里有石有水,石缝中出现一条条瀑布,唱着激昂的歌曲飞流直下。瀑布旁的大石头上刻着“喷雪奔雷”四个苍劲有力的大字,加上山间涓涓细流,山上小小凉亭,眼前仿佛出现了宋代诗人苏轼畅游庐山蔚然长叹:“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离开庐山时,我不禁频频回首:秀丽而又壮观的庐山,不愧是“天下第一山”!

游蓬莱阁

今天,我们跟随导游游览了举世闻名的蓬莱阁。

首先我们来到了“人间蓬莱”坊,它位于蓬莱阁景区入口处,中间额题“人间蓬莱”四个闪闪发光的鎏金大字,此为宋代文人苏轼手迹。经过“人间蓬莱”坊,径直向前走,就到了“丹崖仙境”坊,它金碧辉煌,巍峨壮丽,听导游说,“丹崖仙境”坊是“仙境”之门,游人若是一步跨过去,就立即成了仙,若是二步跨过去就成了半仙。一步成仙后,我们又参观了富丽堂皇的龙王宫,古朴典雅的天后宫,最后来到了“”。据说八仙曾在这里醉后各显神通渡海遨游的,蓬莱阁即此缘而建。

“蓬莱阁”一层的壁上刻有“日出扶桑”、“晚潮新月”、“千斛碎玉”、“万里澄波”、“神山现市”、“漏天滴润”等10处景物的壁雕,二层则是根据“八仙醉酒”的图案所建的塑像。登上阁顶,让人有一种心境开阔、舒畅的超世脱俗之感。居身阁上,眼望蔚蓝的天空,白云朵朵,眺望海面上波涛万顷,海鸥在海上翱翔,远处,时而有几只渔船打鱼归来,在海上乘风破浪。来到水城欣赏“蓬莱阁”又是一番美景,丹崖山拔海而起,与浩茫的碧水相映,阁楼高居顶峰,仿佛镶嵌在绿荫丛中一颗璨灿的明珠,旁边的灯塔居高临下,雄伟壮观,恰如守护蓬莱阁的士兵,巍然矗立在峭壁上。周围有一道城墙雄踞峻岭,气势磅礴,好一幅“仙阁竣空”图啊!

要走了,我心中不禁发出感叹,“人间蓬莱”真是胜过仙境啊!

篇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

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以至于排除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控制,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体现在公司确实依照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为股东谋取福利;若不能如此,则股东有权使公司归于消灭。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征是使投资者能够借助于公司这一工具完成交易行为。……

注:许多学者认为,公司无非由投资者所创造,并始终作为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的手段和工具,这就是著名的“公司工具论”。参见仁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28页;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8页。)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无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的控制,过分地强调股东不能请求解散公司,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对司法实践有害无益。笔者认为,公司一经异化为股东的对立面,成为股东实现赢利目标的障碍,则股东应当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和应当解散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股东由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诸如退休、死亡、缺乏合作合意等因素,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他们的诉讼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法院驳回。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由法院来判决公司解散,一些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利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占67%的股份,王某占33%的股份。公司营业期限为15年。一年后,因李某独揽财政和决策大权,王某十分不满,遂要求撤股。遭李某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利国公司,清算公司财产,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散利国公司,并且通过清算,判决李某给付王某按股份应得的收益。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原判处理不公,判决公司解散于法无据为由提出上诉,不同意解散公司。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撤销原判,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说自己撤股撤不了,解散散不了,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也享受不了,坚持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查明利国公司已于王某起诉前就被注销。据此,法院以利国公司已被注销,申诉人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已无意义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上述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公司是依据股东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当股东之间出现了无法合作的情形时,应允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经成立,就享有独立的法人格。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原则上公司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两种观点,谁是谁非?股东到底有没有解散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拥有这种请求权?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根据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所决定的,这一点在两人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法律上,公司为社团法人,而作为社团法人,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人格的独立性。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言,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团体与其成员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无疑,公司法人财产和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

按照流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股东一旦将其资产投入到公司,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并且享有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事务加以控制的权利;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就是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而只能转让其出资的最重要理由。

而笔者主张,在确定股东有无解散公司的权利时,不应当泛泛地探讨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否则,就会将公司视为股东不能控制之独立体,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应当更多地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相联系。(注:学者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一系列的契约所构成的,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两类;就公司法而言,它的大部分规则旨在规范所有公司共有的契约部分,它所处理的是所有想组成公司的人都会面临的合同条款,公司法留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85―92页。)。

同股份无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由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事人各方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换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能够对公司的一般规则进行协商,而协商的结果相应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样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封闭公司”,各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制定公司中的有关契约。在这种协商的结果没有消极的外部性时(即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

因此,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因为,股东能够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契约性特征,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缔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特别限制,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合同确实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时,当事人才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亦必须考察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或是否存在必须解散公司才能解决问题的事由,导致相对方存在无履行合同的必要而解除成立公司时所依据的合同关系并据此解散公司。

根据如上认识,笔者认为,股东根据其意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从而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倘若出现了某些特定的事件,从而违背了股东成立公司时的初衷,则股东可以行使解散请求权。

三、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制地利用这种权利。按照英美法系学说,股东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根据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

期望就会落空,(注:[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准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因此持异议的股东有权退出。申言之,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企业的契约理论进一步解释道:公司是合同的联结,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基础上合作。(注:布莱恩:《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9页。)因此,倘若公司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预期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导致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美国示范公司法对此规定了两种情形: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在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在实际遭受损害,或者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象通常那样为股东的利益而经营。2.股东在投票问题上陷于僵局,股东在至少两次年会的会期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

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或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方式曾经、正在或将要产生非法、压制或欺诈的后果,导致公司的经营政策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始目标,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成立公司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如这一目标未能达到,相反,公司成为了股东的对立面,那么,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依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依其股东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收益权,并且凭借资本的力量对公司加以控制。因此,公司股东并非为出资而出资,而是以出资为基础形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外壳,并且借此外壳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有权在公司外壳之内行使控制公司的权利。倘若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则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特征将丧失。

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公司成立以后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那么,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和体现公司的成立初旨。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在公司事务上争执不下,已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使得公司陷于僵局,王某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完全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基本要求;倘若无公司在起诉前被注销的情节,则王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四、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东不享有解散请求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根据该条,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股东享有解散请求权。例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则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更为明确地规定了股东的解散请求权。根据该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合作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

我国现行立法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对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分别予以规定并无充分的根据,笔者以为,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当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对公司解散制度予以类型化。

我国目前的公司解散制度,主要是自愿解散。但从国外成熟的立法来看,解散的方法除了自愿解散外,尚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即行政机关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发布行政决定或以判决形式解散公司。上述笔者所主张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即属于司法解散。通过对解散制度予以类型化,可以在此框架之内完善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制度。

明确解散公司的条件。

原则上,公司的独立人格特征应当得以维护,除非法定情况,公司的人格不因股东的任意性主张而丧失。必须对股东期望落空的情形加以严格限制,从而防止股东滥用该项权利,恶意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公司独立人格不复存在,而蜕变为完全的人和性企业。

此外,我国立法亦可规定相应的程序要件,例如: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须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公司规模较大,公司解散后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则法院可以就有关问题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决定是否采取解散公司的措施。(注:王泰铨:《公司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66―167页。)

规定其他替代性的救济机制。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给予股东相应的救济,然而,鉴于该项权利行使的结果将导致公司人格的彻底丧失,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因此,应当规定其他救济机制。例如,除法院批准解散之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和附则;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和行为;指导或禁止诉讼中的公司或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行动;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任何一名股东的股份等替代性救济方式。

强化清算责任。

考虑到我国目前清算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我国立法还应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予以规定。因为,法院基于股东的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时,股东之间如拒不履行清算事务,法院是否应当介入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有关的清算事宜应由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法人格消灭的必经程序。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转化为清算法人,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应当建立特别清算制度。依特别清算规则,股东如拒绝依照法院的判决履行清算义务,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特别清算程序对公司予以清算,并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清算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绝对排斥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不利于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五、结语

我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过于看重公司的独立人格,强调公司股东是在公司以外对公司加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股东盈利工具的特征为人们所忽略,司法实践中否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正是这种观念的反映。在立法和司法中赋予股东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无疑有助于人们矫正对公司独立人格认识上的偏差。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相关文章:

1.旅游景观有哪些概念问题?

2.基于原型理论的大学英语词汇教学刍论

3.旅游景观研究中有哪些方法问题?

4.旅游景观研究中有哪些尺度问题?

5.水体旅游景观有哪些含义与类别?

6.论旅游管理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7.论现代人文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

8.水厂监控系统电气自动化论论文

9.旅游系统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整改方案

10.景观公司小结

下载word文档
《旅游景观系统刍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