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不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希望您能喜欢!
篇1: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原告:,男,李XX。身份证号:
地址:深圳市
被告: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岑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地址:xx市会城潮兴路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
2、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89104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336722元(从xxxx年12月6日暂算至xxxx年8月6日止,请求法院按按月利率5.54625‰判决至实际给付日止)。
3、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10.4元及其实际损失22026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购买位于xx市新会区XX座(规划图中为E19)别墅,与被告在xxxx年10月16日签订了《玉圭园认购书》。同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xxxx年12月30日前完成交房。如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同时按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签署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2891040元并提前支付了物业维护基金及垃圾清运费5700元。同时,为履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因此还承担了保险费、工本费、印花税等费用合计16326元。但是,被告不但擅自更改规划,而且一直未能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交房义务。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xxxx年5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就延期交房及擅自更改规划事宜主动与原告协议。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非但不承认更改规划之事实,反而对延期交房违约事实避而不谈。xxxx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称已建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要求到销售部办理有关的交付手续。xxxx年7月2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前往被告售楼处办理入伙,但发现被告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不但不能提供面积实测表,甚至连法律强制规定交房必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不能提供。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原告发现去别墅的道路被建筑材料堵塞,别墅内脚手架、建筑材料、临时电线柱没有拆除,而且别墅因更改规划被其他房屋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景观。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xxxx年7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同年7月10日,被告回复确认收到解除通知书,但辩称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再次确认被告的违约行径,xxxx年7月14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要求出具竣工备案证明、面积实测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件,但是被告仍然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房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且实际施工中又未严格按照规划图纸施工,导致严重影响了别墅通风、采光和景观。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预售房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被告xxxx年12月30日前未能向原告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也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在延期交房六个月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交房但却不能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提供符合交房条件的手续,原告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权拒绝收房。目前,由于被告延期交房已经超过180天,原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2891040元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36722 元。同时,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22026元。
据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篇2: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原告:杨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xx市xx区街号室
被告:xx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湖里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买卖址在 的房产签署的编号12345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x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088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址在 (含地下车库)单元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xxxxx年10月1日前将合乎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已经逾期超过90日,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女士
(签字)
xxxx年11月 日
相关知识
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对于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比如:逾期一天按照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这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方式,但开发商可能会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多少。
有时候,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较长,完全按照这个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购房者的在逾期交房中有损失,可以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怎样起诉开发商晚交房违约金?
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因此,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出现的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
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势单力薄,开发商以大欺小,业主可以组团进行维权,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注意维权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采取围堵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当与开发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购房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要注意保存好以下几个重要的证据,首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适用的都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另外,还有购房者缴纳房款的相关票据。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以及起诉开发商的介绍了,如果开发商较长时间不交付房屋,购房者认为违约金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的话,可以按照相关房屋租金的标准进行赔偿。
篇3: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案评析
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案评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作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的房屋。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买方拒收房屋,则双方之间就会产生买方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纠纷。
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是9月1日。交房标准是:出卖人应当在20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买方日支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7月1日,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入住通知,将于7月15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应在7月1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因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不满意,并且开发商未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也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故购房者拒收房屋,并以开发商延期交房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计算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经查,开发商于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上记载的案涉房屋的验收合格时间是年9月9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验工验收备案证记载的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06年9月9日。对于起诉时已领取钥匙的购房人,其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到2006年9月9日。对于诉讼时仍未领取钥匙的住户,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房屋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应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人再拒收房屋,开发商才不承担通知交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则不能因该通知而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开发商(卖方)所出售的商品房到底什么时候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证据是什么。
依据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即上诉人)应当在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即被上诉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发商证明自己所出售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的唯一合法证据,就是看其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司、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自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中规定上述国家标准中的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标准的6.0.7条规定及标准中的说明原文如下: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6.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8月30日)及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147号209月29日)
依据上述两个地方性文件的规定:
大连市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的验收合格证件,否则不得自行组织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大连市建设工程质理监督站进行备案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开发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其所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志和证据。开发商所出售房屋验收合格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时间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
二、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开发商在未取得法定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对购房人是否有约束力?
如上所述,因开发商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时,其所出售的房屋并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该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依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即2006年9月9日之后,有义务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事实上,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没有向购房人再发出入住通知书,故此,购房人有权主张违约金计算至所购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再次发出入住通知之日止,或在开发商未再次发出入住通知的情况下至购房人实际领取钥匙之日止。
篇4: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起诉状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电话;被告:XXX,地址:XXX,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承担违约金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X年X月X日购买被告所开发的X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购房合同号为:XXXXXXXXX,购房金额为XXXX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屋,但被告却于X年X月X日交房,逾期XX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XXX元。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只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5:邝五女诉里仁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购房逾期不交房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案
邝五女诉里仁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购房逾期不交房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案
原告:邝五女。被告:番禺里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支行1992年12月28日,被告里仁公司与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签订《迎宾楼楼宇按揭协议书》,约定由南村办事处向购买里仁公司房屋者提供楼价70%以内额度及一至十年期限的楼宇按揭货款业务。此后,里仁公司即开始进行售楼业务。
1994年1月11日,原告邝五女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交付5000元订金。同年2月22日,邝五女又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邝五女购买里仁公司位于番禺市迎宾城环市广场牡丹阁A楼7室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211008元;邝五女须于签约时给付58302.40元(不含定金),余款则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里仁公司必须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楼房建成,如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因重大技术需要更改图纸,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可延期交楼;但自应交楼之日起120天后,仍未能将楼房交付,邝五女有权书面通知里仁公司解除契约,里仁公司在接获通知30天内退回一切款项及利息。签约后,邝五女两次共交付购房款126008元给里仁公司,并支付其他费用1496.30元。
同日,邝五女与南村办事处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邝五女以其向里仁公司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该办事处贷款8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55‰,期限至1998年2月22日。并就此签下《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承诺自贷款之日起同时开立零存整取房屋储蓄专户,按月固定存入1667元,且不提前支取,保证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南村办事处遂于当日将邝五女所贷8万元直接划入里仁公司专用帐户。
里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1996年5月13日向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要求因地质情况复杂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施工需延误215天;还以对所有桩工程进行检测及不可抗力风雨影响为由,要求再顺延215天。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为此加具了“延误工期原因基本属实”的意见。在此期间,邝五女共在其于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户存入63346元,并支付了至1997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36190元。后因里仁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邝五女遂停止向南村办事处交付199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与里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邝五女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里仁公司购房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全部楼款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里仁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施工中遇到了合同约定的可延期的情况,并被市建委证实。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市支行诉称:我行向原告提供按揭贷款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原告支付了到1997年5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本金及余下利息未偿付。我行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判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番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里仁公司具有售房资格,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原、被告及原告与南村办事处之间相互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协议书》、《还款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因南村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邝五女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原告。被告在基础施工中,确实遇到地质复杂情况,从原设计钻孔桩改变为人工挖桩,使施工时间增多215天,符合合同延期交楼特殊原因的约定,故交楼时间可顺延215天。但被告对桩工程进行测检和雨水天气影响的时间是合同签订时应预见的,且测检工程保证质量是被告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因此要求顺延交楼的时间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交楼时间是1996年6月30日前,允许顺延时间为215天,即被告实际应交付楼房的时间为1997年1月31日。被告至今仍未能将房屋基础工程完成,且已停止施工,已超出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日期120天,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予终止。据此,南村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楼宇按揭还款担保书》均应相应终止。致使上述合同和担保书终止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及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须返还原告购房款131008元(含订金5000元),并从1997年2月1日起以月利率10‰计付该项利息至付清为止,同时应赔偿原告因办理购房手续必须支付并已支付的其他费用1966.30元。第三人所贷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并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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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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