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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交流会邀请函

2023-05-02 08:32: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还没想好昵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交流会邀请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交流会邀请函,欢迎参阅。

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交流会邀请函

篇1:浅谈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未来

浅谈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未来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小企业逐步成长,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促进了市场繁荣,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有生力量。当前,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全旗经济稳定增长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众多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能够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企业寿命仅有两年半。因此,我们需要从融资、国家扶持政策、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寻求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翁牛特旗中小企业的未来一定会开启华美的篇章。

关键词:中小企业现状;展望;对策

一、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特别在我国的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比例很大,中小企业在数量上一般占92%以上,就业人数占65%左右,产值占一半以上。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对于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旗以市场为导向,依托龙头企业,增强规划和引导,突出培育与发展,已经形成了食品加工和机械加工制造2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并逐步成为全旗的支柱产业,对玉龙工业园区南北两区进行重点培育发展。1月,凌志食品已经成功在第三板上市。翁牛特旗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地理位置以及历史等原因,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市场竞争处于劣势,扶植政策少等不利因素。

(1)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绝大多数企业靠自筹资金进行资金流动,从银行信贷部门贷款难度更大。银行只认可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来做抵押,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不多,担保品种也很单一。企业在融资中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物、质押物,这限制了企业在银行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不足也会导致贷款和保险难。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不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

(2)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有限。我国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传统行业和高耗能企业中,尤其是建材、冶金、化工等类型的中小企业,受到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制约十分明显。随着国家不断出台一些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对施工、建设和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进而导致一些对生态环境有所破坏的中小企业逐步退出历史。这些都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中小工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3)企业自身竞争力不足。企业技术水平落后,大部分企业处于卖资源以及原料初加工阶段,产品附加值低。粮食加工企业只是进行粗加工,制造业只能搞维修或进行简单的加工组装,没有真正的形成产业链。企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全旗相当一部分小企业都是家族式管理模式,普遍缺乏技术人才,特别是缺乏农蓄产品精深加工研发人才。从企业经济运行质量来看,大多数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销售范围小,竞争力薄弱,投资利润率低,导致企业积累不足,发展能力很有限。

二、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发展对策

一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在旗委旗政府的带领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破除发展瓶颈,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今年,翁旗金融办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助保金”贷款机制,通过旗财政注入担保资金已经万元,为企业贷款给予担保,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对中小企业放贷力度。截至到10月份,已经为旗内中小企业投放贷款50.1亿元。包括中行、建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等都提供了上千万元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包商银行还采取了“核心企业+终端客户”、“担保公司+合作社”、“龙头公司+经销商+商户”等运作模式,在农牧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多个行业领域开展“圈链业务”,计划全年投放贷款1亿元。

(2)旗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为了支持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制定了《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业园区企业入驻优惠政策》、《翁牛特旗投资指南及重点项目册》、《翁牛特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翁牛特旗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用地、劳动力、用电、税收等方面出台了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并坚决予以落实。积极落实对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所得税地方保留部分减免、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自主创业相关税费等上级优惠政策,以及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旗里优惠政策,免征42个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3)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升级。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围绕上游和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积极配合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合作,形成生产、销售、供应以及技术发展等产业链协作,确立新型专业分工、实时控制、优势互补的生产形式,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强化中小企业的合作,同时,最大限度的提供技术支持、人力支持、设备及资金,完成传统块状经济转向现代产业集群。

三、翁牛特旗中小企业展望

当前,翁旗县域经济面临着国家政策、自治区战略要求以及未来中小微企业自身优势等多因素推动,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未来,翁牛特旗要紧紧围绕内蒙古自治区“8337”及赤峰市“435422”的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按照“工业强旗”发展战略,强力推进“工业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抓住全区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机遇,立足于翁旗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优势,以产业园区为平台,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合作配套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为主线,鼓励相关企业资产重组、做大做强,加强规划引导,细化专业分工,延伸产业链条,全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努力推动全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机械加工制造产业集群。到,实现产值超过1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9%,平均每年引进新企业5家以上,力争将15家企业纳入规模以上。-20,重点围绕打造蒙东地区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努力建设大集群、精质量、高技术的产业园区。在巩固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下大力量继续引进和承接大量先进技术、关联度高、配套能力强的机械加工企业和项目,把我旗打造成蒙东地区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不断提高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研究和开发能力,提升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理念,集中优势资源,培养强大骨干企业。打造同时兼备加工、制造、研发、装配能力的机械加工制造园,实现整件装机的目标。

(2)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到年,实现产值突破1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9%,平均每年引进新企业10家以上,力争将20家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努力推进沐禾节水、蒙都羊业创业板上市。

立足全旗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优势,依托临近京津唐的区位优势,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副产品加工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重点引进和支持一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产业化项目,以果蔬深加工、肉类加工、马铃薯加工、玉米加工为主体,立足适应城市食品多样化、绿色化、健康化需求,食物结构营养化的大趋势,着力发展各类优势农副产品加工业,重点培育速冻食品、脱水食品、方便食品、果蔬饮料等产品。加大技术和生产研发力度,重点开发绿色食品、饮料制造、功能型食品。积极引导企业强化品牌经营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模式,从原材料筹备、运输、工厂加工到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做到管理与质量的密切结合,实现产品的品牌化和质量标准化。壮大凌志、利源、蒙都、恒都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逐步扩大规模,到2017年实现达产达效。逐步形成带有当地特色、高附加值、现代化程度高的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争取在2017年之前把我旗建设成为国家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当前,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生活水平提升,人们越来越追求自己的个性。同时,未来的“老龄化”和“个性”的趋势更加明显,由于中小企业机构简单、灵活性强、小规模、沉没成本和退出成本较低等特点,能够直接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实现客户定制的需求,并能够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的优势,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特别是县域经济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篇2: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

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

“十・一”前后,我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组团考察了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先后访问了法国的财政部、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沙特尔市工商会、巴黎大区外贸局、中央银行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意大利的中小企业联合会(CONFAPI)、拉齐奥大区中小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家和政府部门人士的介绍讲解,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考察情况和一些感想写下来,用以讨论和交流。

一、欧盟标准和法、意两国中小企业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欧盟成立后,统一了有关国家中小企业划分的不同标准,法、意两国都执行这一标准。按欧盟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在2700万欧元以下;有经济独立性,外人控制的股权不能超过25%(超过的被视为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其中,员工人数50人以下、年营业额7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00万欧元以下的,属于小企业。按此标准算,法国有中小企业244.4万家;意大利有中小企业420万家(其中12%的企业,员工不到15人)。他们特别重视中小企业的经济独立性,除对外人控股比例作出限制外,强调中小企业的经理必须个人去履行财务、技术、道德等多种意义的义务。

组织形式。法、意两国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本国情况确定并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分类,指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资本来源、股权转让方式、股东对债务负责的方式等,对企业形式作出的划分。在法国,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负无限责任)、资本公司(负有限责任)。

考察中我们注意到,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家庭和家族企业。尤其是意大利,在传统手工业、家传技艺和现代个人专利的基础上,许多中小企业仍然采取家庭和家族企业的形式,很有生气和活力。他们认为,家庭式是小企业中一种小巧灵活、发展很快的形式,在国家框架下有利于解决许多问题。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人士说,许多小企业就是一家人,有亲情,技术诀窍私传,订单急时加班十几个小时,大企业雇工做不到(违反劳动法)。在意大利南部,30~40%的中小企业由创建人作董事长、直接领导,其他企业则为第二、三代领导的形式。在法国,家庭企业老板退休时,子女接任的一般占5~10%,主要是中型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出口能力,子女愿意接受父业,小企业的不愿意子承父业。

行业分布。法国中小企业有55%从事服务业,23%从事制造业,22%从事商业,同时属于手工业的占70%。意大利中小企业除从事服务业、商业外,在制造业有实力、很活跃。资料显示,意大利制造业企业总数中有99.87%为中小企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首屈一指。意大利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比较强,机器制造、纺织和服装、制革和制鞋、金银首饰、家具制品、玻璃制品、卫生陶瓷、大理石制品等意大利出口创汇的`主要部门,都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另外,在法、意两国的大学周围有许多科技型小企业,是创新之地。

地位和作用。法、意两国的中小企业及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底,法国中小企业及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88%,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65%,产品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61%,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额的62%。在意大利,中小企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70%,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6%,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据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蒙泰西先生介绍,近十多年市场越来越变成国际市场,给中小企业带来两个变化:一是中小企业模式迅速发展、完善起来,二是中小企业成了迅速发展的大企业的供货商。15%的中小企业都在国外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特别是去那些原材料和成本便宜的地区,一些企业家正在到中国去寻找机会。40%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零配件的供货商(采取“下承包”方式形成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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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

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

20“十・一”前后,我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组团考察了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先后访问了法国的财政部、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沙特尔市工商会、巴黎大区外贸局、中央银行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意大利的中小企业联合会(CONFAPI)、拉齐奥大区中小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家和政府部门人士的介绍讲解,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考察情况和一些感想写下来,用以讨论和交流。

一、欧盟标准和法、意两国中小企业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欧盟成立后,统一了有关国家中小企业划分的不同标准,法、意两国都执行这一标准。按欧盟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员工人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40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在2700万欧元以下;有经济独立性,外人控制的股权不能超过25%(超过的被视为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其中,员工人数50人以下、年营业额700万欧元以下、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00万欧元以下的,属于小企业。按此标准算,法国有中小企业244.4万家;意大利有中小企业420万家(其中12%的企业,员工不到15人)。他们特别重视中小企业的经济独立性,除对外人控股比例作出限制外,强调中小企业的经理必须个人去履行财务、技术、道德等多种意义的义务。

组织形式。法、意两国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本国情况确定并划分的。企业组织形式分类,指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资本来源、股权转让方式、股东对债务负责的方式等,对企业形式作出的划分。在法国,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负无限责任)、资本公司(负有限责任)。

考察中我们注意到,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家庭和家族企业。尤其是意大利,在传统手工业、家传技艺和现代个人专利的基础上,许多中小企业仍然采取家庭和家族企业的形式,很有生气和活力。他们认为,家庭式是小企业中一种小巧灵活、发展很快的形式,在国家框架下有利于解决许多问题。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人士说,许多小企业就是一家人,有亲情,技术诀窍私传,订单急时加班十几个小时,大企业雇工做不到(违反劳动法)。在意大利南部,30~40%的中小企业由创建人作董事长、直接领导,其他企业则为第二、三代领导的形式。在法国,家庭企业老板退休时,子女接任的一般占5~10%,主要是中型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出口能力,子女愿意接受父业,小企业的不愿意子承父业。

行业分布。法国中小企业有55%从事服务业,23%从事制造业,22%从事商业,同时属于手工业的占70%。意大利中小企业除从事服务业、商业外,在制造业有实力、很活跃。资料显示,意大利制造业企业总数中有99.87%为中小企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首屈一指。意大利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比较强,机器制造、纺织和服装、制革和制鞋、金银首饰、家具制品、玻璃制品、卫生陶瓷、大理石制品等意大利出口创汇的主要部门,都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另外,在法、意两国的大学周围有许多科技型小企业,是创新之地。

地位和作用。法、意两国的中小企业及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20底,法国中小企业及行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88%,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65%,产品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61%,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额的62%。在意大利,中小企业的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70%,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6%,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50%。据拉齐奥中小企业协会蒙泰西先生介绍,近十多年市场越来越变成国际市场,给中小企业带来两个变化:一是中小企业模式迅速发展、完善起来,二是中小企业成了迅速发展的大企业的供货商。15%的中小企业都在国外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特别是去那些原材料和成本便宜的地区,一些企业家正在到中国去寻找机会。40%的中小企业作为大企业零配件的供货商(采取“下承包”方式形成产业链),正在争取成为世界性的供货商。

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意两国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多年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配套扶持措施。法国中小企业银行的人士讲到一些国家的不同特点,英国、美国倾向于小企业,德国倾向于中型企业,法国则倾向于中小企业,欧洲正在接受法国的观念并专门来研究中小企业问题。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与主要措施

法国和意大利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是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欧盟――本国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门――民间联合会等不同身份的机构,形成一个多层次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一)欧盟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11.1)正式生效和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成立,以及欧洲统一货币(欧元)正式启动(.1.1),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政治、经济架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欧盟的规定成为有关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自觉遵守的前提,影响到各成员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据初步了解,欧盟主要是制定企业标准,制定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对有关国家的扶持政策进行批准、监督和纠正,简化审批手续等。欧盟从九十年代初开始,每四年制定一次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同时设有社会基金(FSE),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培训费用等支持。

欧盟对成员国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从保护自由公平竞争、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禁止非市场因素干预的基本原则出发,分为“禁止”和“例外”两类。禁止性规定就是禁止各国政府对企业实行特殊支持,被禁止的支持有四种标志:(1)政府向企业转移某种资源,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2)政府的支持没有其它渠道可以获得;(3)政府对企业的帮助一视同仁(不能有选择);(4)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政府政策。在“禁止”以外的“例外”扶持措施,要经过欧盟批准同意,有三类情况:一是有利于落后地区发展的,如企业所在地区生活水平不到欧盟平均水平的75%;二是帮助中小企业的人员培训等;三是农业、远洋船舶建造等特殊行业的补贴。欧盟成员国政府在这些方面采取扶持措施,事先向欧盟申请并予以说明,先斩后奏不行。欧盟进行调查,一般两个月答复,有些调查一年半才答复。如果政府对某个项目的资助数额比较小,三年内不超过10万欧元,可以不经审批,但事后欧盟审查。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欧盟看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把中小企业作为特殊主体,在政策的禁止、例外、豁免上作出特殊规定。欧盟扶持中小企业的目标,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并分别对低于一个地区平均水平、一个国家平均水平、欧盟平均水平的政府扶持政策,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成员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通常

可以豁免,因为中小企业比较弱小。同时有严格的监督,如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大企业不能享受;防止有人分别在三个国家各搞一个小企业,骗取政府的支持,要合起来计算;区别政府的政策支持行为与经济投资行为,给政策或者当股东的单一行为都是可以的,但政府对企业搞两种行为,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是不行的。如果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欧盟就下令纠正。

(二)法国、意大利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扶持措施

法、意两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首先是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法国政府每2―3年制定一个新的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本届政府确定的未来几年目标是帮助企业创建和企业转让。在帮助创建方面,主要是使有关程序和手续更简单、更快捷,以及税收上的减免、简化。如法国正在讨论的一个法律――“福莱尔草案”,就是关于减少企业主设立企业时许多部门的繁杂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的。在帮助转让方面,因为人口趋向老化,中小企业老板面临退休,有企业转让、转移的问题,以使企业能继续运行下去。政府要做的是简化转让、转移手续,提供一些财政援助。

在法国,财经与工业部是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综合部门,办公机构为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商业和手工业秘书处,主要职能是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在意大利,国家加工业部(原工业部)、外贸部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部门。

法国财经部门的对外经济合作司,负责执行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该机构在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各大区、省都派有人员,设在大区的是外贸局。其隶属的机构,如对外交易会、对外交流中心、海外外贸保险等。这套机构负责扶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并评估国外合作伙伴,有目的地进行国际贸易等。其资金扶持业务分两类:一类是直接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如海外市场调查,政府补贴50%的费用(上限不超过1.5万欧元),到海外参展也是补贴50%(上限4000欧元);另一类是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委托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已改为私人公司)管理运作的,扶持中小企业外贸的无息、低息贷款和补贴等,针对不同业务设有上限规定。巴黎大区外贸局因其优良服务,获得了政府服务的质量认证体系(ISQ9000)认证。

以上这些政府部门进行扶持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有:研究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在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时,反映中小企业的情况和意见;分析研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制度,制定投资计划,为国家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中小企业的有关咨询意见;制定行业性政策法规,鼓励有利于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开辟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发展;简化行政申办手续,实行一次性申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等。具体扶持工作有两种情况:一是面对中小企业群体的集体性共同支持,如制定统一政策,组织海外学习考察、到海外参展等;二是个案支持,即一户企业一户企业地研究解决其提出的申请和有关问题。

(三)国内大区和省、市的扶持作用不断增强

大区不是一级政权,而是由中央政府授权经济管理职能、介于中央政府和省之间的行政组织。法国是中央―省―市这三级政权,但有23个大区(如巴黎大区),每个大区有4~8个省。现在中央政府的管理重点越来越不在中小企业,大区、省和市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愈来愈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很多来自大区,省、市随之锦上添花,省、市的支持还要有大区的允许才能进行。大区、省和市政的帮助,有直接和间接的:直接的像帮助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进入市场、提供贷款贴息,间接的像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企业提供厂房和工业用地(如―欧元―公顷土地)。

从省一级看,在省议会有一个当选代表组成的经济扩张委员会(CE),负责制订本省经济增长、产品推销的策略和法规,以尽可能引进投资、推动出口。它努力把本省的相关企业联合起来,促使他们采取一致的生产、销售策略,确定共同的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共同培训人员、建立机构,联合起来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共同去打市场。各地都愿意发展中小企业,多吸引一些企业来本地落户,并存在着竞争。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税收制度有关。据介绍,法国企业有两种税收,一种按利润来的税收交国家(可能是所得税);另一种是地方税,有行业税、土地建设税等。企业交纳的行业税占地方税50%左右。行业税(按厂房和设备实际价值、工资总额等的不同比例分别提取)的50%归市政,余下部分归大区和省。最近有意见想取消行业税,由此造成的地方收入缺额由中央政府拨补,但地方人士表示,如果这样,扶持中小企业就不会那么努力了。

在市镇,各种民间机构活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一线,除联合会、协会外,还有国家工商会(CCI)、手工业商会(CM)、农会(CA)等在各地的分会,为企业提供工程、贸易、进出口、金融、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

(四)金融机构的扶持作用特别重要

法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是国家控股的投资银行,创立,在全国各地设有37个分支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与担保业务(及处理挂帐问题)。其股权结构是:国家财政部的股份占50.53%,国家信托银行股份占39.66%,法国人民银行(私人银行股份占7.87%,国家发展署股份占1.94%。该银行下设两个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为全资子公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主要靠自身经营来运作。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出资43.39%,商业银行出资46.79%,中小企业设备银行出资9.82%,主要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业务,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由于国家控股,该银行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中小企业的业务。国家财政每年为其提供1.25亿欧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贷款及担保的申请、发放,通过因特网来进行,降低了申请办理的费用。

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在企业创建、转让时提供帮助。为创建中小企业的一种贷款,贷款额一般为3000~8000欧元。企业创建时的贷款担保服务费用低于商业银行,一般占贷款额的0.6%,对赢利企业则再收取一定费用。正在考虑的帮助中小企业转让的一种贷款,可达3.2万欧元。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提供风险贷款的担保,以帮助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以前商业银行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因为存在着风险,中小企业创建3年后,有60%都消失了。现在有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担保,商业银行也愿意介入这种贷款了。担保时,也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注意避免用老板私人财产来抵押。贷款担保企业万一破产清算,要承担50%的损失(其余由商业银行承担)。从统计结果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每年提供中小企业需求资金的20%,顾客60%是9人以下的小企业。年帮助创建企业2.5万个,帮助转让企业4千家,分别占全国新创建和转让企业的10%左右。给予担保的占中小企业贷款的50%,企业创建时可达70%。企业创建时1欧元的担保可以起到4欧元的扶持发展作用,企业扩大发展时则可以起到20欧元的作用。过去每年有6万家企业倒闭,现在每年有4万家企业倒闭。这说明扶持效果明显。

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要先了解企业情况和有关风险,这类数据信息、分析评估方法及结

果,由中央银行系统提供,并在全国银行系统内部上网。法国中央银行内部设有负责金融分析方法论的机构,关于企业评估的方法由统计数据(企业规模、资产负债、偿债表现)和专家打分等组成,下属分行具体操作。中央银行的这种功能,表现了它在为中小企业服务和整个金融领域运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

(五)民间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自我服务

民间(中介)机构主要有企业的各种联合会、协会及其创办的“康采恩(CONCERN)”组织。这类机构由企业、企业家自主创立,以代表并保护自身利益、进行自我服务、争取自己创业的更好环境为宗旨,在有关法律法规之下执行自订的规则,受政府部门指导和支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会议并表达意见。

法国中小企业联合会(CGPME)成立于1944年,是一个代表中小企业及其行业利益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其成员都是中小企业家(不是单纯持股人)。该联合会包括两类机构,一类是按区域划分的,如100个省的省联合会;一类是按行业划分的各种行业公会,主要研究协调行业性特殊问题。总共有400个联合会、行业(专业)和跨行业机构,以及下设的3500多个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组织。该联合会也是欧洲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UEAPME)和国际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UIARME)的成员,通过与本国、其他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社会合作者进行交流,与欧洲、世界性组织交流,来维护法国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的利益。它的工作内容与方式包括:在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之前,与总统、总理、部长交涉或者向社会合作者咨询;参加全国跨行业会议、谈判和有关社会体制管理,如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劳动市场、劳动仲裁委员会(普鲁东理事会)、技术咨询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商业法庭、员工培训机构、补充津贴等;参与官方委员会有关国际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对话,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全国消费委员会、国际就业组织等。在众多工作中,该联合会把主要任务确定为:实行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帮助中小企业与中小行业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意大利中小企业联合会(CONFAPI)是适应战后环境变化,为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于1947年成立的。该联合会下设不同行业、地区的分会,成员涉及6万多家企业和近百万会员。其主要职责表现在:通过分布广泛的制度网络,积极参与意大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与国家制度层面的政府、国会、议会、政党等保持密切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部长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外贸协会、研究会、社会安全机构、职业培训协会等互相沟通联系;与雇主协会、贸易联合会等其它民间机构在新的工业联系体系中共同工作。同时,该联合会在布鲁塞尔的欧洲手工业、中小企业协会中设立永久性办事机构,以了解欧盟立法活动和有关中小企业的法规部署。

在意大利,有关人士还介绍了拉齐奥大区企业家联盟创立的对外出口康采恩(CONCERN)联合体。该组织成立于1986年,由同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去开拓国外市场,并以帮助企业走向国外市场、提供有关服务和法律依据为任务。主要工作有:帮助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人员培训、进行咨询,与欧盟的部门、国家外贸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其它民间机构和外国民间机构保持工作联系等。其活动经费支出,40%由政府支持。据介绍,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康采恩或合作社形式,由企业联合起来设立基金,用于解决贷款担保的困难,能解决信贷需求的50%。现在,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康采恩形式被普遍采用,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业务国际化,用于年轻人创业等。我们过去从书本上了解的金融寡头控制的康采恩,与此差别很大,还需要更深入的实际调查研究。据了解,上述民间机构的活动经费来源,一般有三个部分,即会员会费、活动收入、政府的财政资助。各种机构经费来源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工商会的会员费,从有关税收中提取很小一个部分,具体由工商会的企业家代表大会决定。中小企业及企业家们往往既是联合会成员,又是行业公会会员,有的还是康采恩的成员。企业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还是参加哪个民间机构。没有参加的,也可以请求民间机构的帮助和服务。联合会等民间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是公益性、义务性的,收入靠自己的企业和工资,但可以有调研费,报刊费等补贴,个别人领取最低工资。

(六)各层次各方面扶持政策的配套

从中央政府到市政,从金融机构到民间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相互联接配套并适时调整。各方面的有关扶持政策主要是:出资办企业实力不足,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不同区域有资金补助的上限规定);为创建企业者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帮助,根据其能力、财力、物力帮助设计和修改创业方案,实行跟踪指导;咨询服务费、资源转让费、培训费、参展费等的减免;土地和厂房使用费的优惠;技术创新、海外贸易时的帮助;无息、低息或减息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政府协调的担保贷款;设立扶持基金,如法国的企业创新基金,由大区、省和市政、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培训基金(其中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不低于1%的员工培训费,员工终身享受免费培训)。据介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补贴不胜枚举,但中央政府、大区、省和市这四级扶持中小企业的各种政府补贴,加起来不能超过欧盟规定的标准。总之,法、意两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是集中各层次各方面意见、统一制定的,又是各层次各方面分工协作、配套实施的,并根据新的需要不断调整修正,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考察归来的几点感想

通过考察法、意两国的中小企业与扶持措施,有许多新的感受和认识。结合我们中小企业的有关情况,觉得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要升位、要到位,有以下几点应当给予重视。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法、意两国人士从不同角度谈到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可归纳为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市场自由竞争和反垄断;(2)有利于创新和技术进步;(3)有利于社会就业;(4)有利于解决发展不平衡和落后地区问题;(5)有利于经济调整;(6)有利于未来发展。扶持中小企业,表面看是扶弱、扶困,实质上是坚持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是创造企业、扶持未来(企业都是从小到大甚至从生到死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对中小企业,往往从某个方面、某个时期或当前需要讲得多,缺乏全面的、长远的、战略性的科学认识和评价,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比如“放小”,就其具体针对性而言是合理的,但不加限制地放大和泛化,会带来不少问题。对公有中小企业,既要讲“放”,也要讲“扶”,放开后更要扶持。从全社会来讲,基本方针应当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这方面的认识、方针和措施,都需要进一步转变。有必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问题的战略研究,研究家庭和家族企业等适合中小企业存在的形式,进一步揭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律,增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性和自觉性。

第二,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职能的转变。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全面转轨到市场经济,并且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政府应当怎样扶持中小企业,原有的职能和工作方式需要创新转变。

一是基本职能和工作思路的转变。确立鼓励市场竞争、鼓励创新、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工作方针和措施。要从单纯的“放小”转为全面扶持,从出资人身

份扶持转为社会公共管理者身份扶持,从面向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的扶持转为面向全社会中小企业的扶持。要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鼓励个人创业治富,全面制订“从头起步、伴你终生”的配套扶持措施。政府部门有必要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工作的中期规划和工作重点,突出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做过细的工作,拿配套的措施,促稳定的实施和有效的落实。

二是政策制定依据和制定方式的转变。我国人大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政策制定工作中,要从忽视或不了解国际规则转为重视并不违反国际规则,促使政府行为与世贸组织条款等国际规则对接;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搞政策转为立法守法优先、依法搞政策,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政策制定的严肃性;从各行其是订政策转为不违反“上位法”订政策,改变部门文件管政府文件、下级文件管上级文件的现象,提高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过去搞“允许”性政策转为搞“禁止”性政策规定,“法不禁止则自由”,扩大企业的自由活动空间;从按所有制性质订政策转为统一制订中小企业政策,一视同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当前尤其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如企业创建、咨询服务、贷款担保、技术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等,配套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实施和落实。三是管理原则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按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做事要着眼于个人、企业、市场不能做、做不了和做不好的那些事。比较起来,大企业更有力量去发展自己,保护自己不被侵权,惟小企业更弱更无助更多困难,才需要政府的更多扶持。要在鼓励中小企业对其存在形式、发展道路等进行积极探索的前提下,从以往单纯“扶大扶强扶优”转为扶大与扶小、扶强与扶弱、扶优与扶困并举,分类指导,各得其所,加强扶持中小企业。还要顺应市场经济要求,从重管理、轻服务转为立足服务的科学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从政府直接给企业投资转为政策引导、经中介环节扶持企业,改变资金扶持与政策扶持相脱节的现象,改变政府资金扶持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扶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从突出政策优惠转为政策引导、资金跟进同体制机制创新、各层次各方面配套服务相结合,健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社会工作体系。

第三,努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当前,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当从机构、体制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配套入手,综合地予以解决。一是鼓励国有独资、控股银行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摸索适合中小企业活动特点的贷款种类和方式。二是进一步改造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和部分基金会,放宽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市场准入条件。三是鼓励地方设立中介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四是探讨设立由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可能性,从机构和体制上根本解决贷款担保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试点。五是深入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的配套措施,完善贷款种类和担保办法,完善企业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办法。

第四,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和中介机构。企业自我服务的民间机构和市场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育程度也是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方面的发育滞后,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此,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一是全面改革现有的国民经济类的协会、商会、联合会、行业公会以及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质量鉴证等机构,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其中兼职,使其脱去“二政府”形象和官办色彩,恢复其民间和中介机构的本来面目。二是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创办民间机构,进行自助、自律和互助服务的探索。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信息、技术、咨询、培训、会展、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和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其行为,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法规运作。四是在我国体制转轨期,政府有必要指定一个“超脱”的部门,对与国民经济相关的民间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研究、制订政策和具体指导,促进其发育、规范和走向成熟。

篇4:中小企业内部融资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虽然很少能够离开外部的各种资源,但首先应当考虑并加以利用的是其内部自有资金。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挖掘内部资金是企业最基本的一种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可利用的内部融资方式有很多,如:降低成本,增加潜在利润;降低库存存货,加速资金周转;采用内部职工集资方式获得投资;合理避税等。其中合理避税能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使得作为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量的税收得以留存在企业,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合理避税的关键在于恰当地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对存货发出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在物价上涨时期,可按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低估库存存货成本,相对高估发出存货成本或销货成本,从而降低应税利润,达到税收融资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初,库存a材料1000件,单位实际成本为40元,企业近两年材料收发情况如下:购进a材料1500件,单位实际成本48元,生产领用件;购进a材料3000件;单位实际成本为52元,生产领用3500件(假定企业末材料全部耗用完毕,没有库存)。

现以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比较说明如下:

2结转发出材料成本:

先进先出法:1000×40+1000×48=88000(元)

后进先出法:1500×48+500×40=92000(元)

年末汇算清交所得税,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多转材料成本4000元,从而使年终会计利润减少4000元。造成少交税款4000×33%=1320元。该项税额等于无偿被企业占用一年,若资金成本为15%,则折现值计算如下:折现值=影响纳税额×折现系数=1320×o.870=1148.40(元)

20结转发出材料实际成本:

先进先出法:500×48+3000×52=180000(元)

后进先出法:3000×52+500×40=176000(元)

年终汇算清交所得税,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少转材料成本4000元,使企业年终会计利润增加4000元,从而使所得税多交1320元,则第二年多交1320元税金,折现值为:1320×o.756=997.2(元)

比较上述结果分析:从静态上看两种计算方法两年累计转出材料成本均为268000元,不会形成避税,但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采用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少交税款额为150.48元(1148.4-997.92=150.48),从某种意义上讲,达到了内部融资的目的。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定期地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旦发现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立即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降低当期利润,抵减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可以达到内部融资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核算方法的选择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

固定资产资在其使用过程中,往往发生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核算方法有待摊法和预提法。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金额是不变的。从静态角度分析,不会出现避税,但事实上避税是难免的,引起避税的原因是税款入库的时间不同而导致的资金时间价值不同。

篇5: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之嬗变与启示

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之嬗变与启示

内容提要: 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仅原则性地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尚需细化,同时还须考虑未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承担相关条约义务的要求。德国政府采购法明确地将拆分招标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以规则-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实施。其有关规则的嬗变表明,拆分招标不会违反非歧视等《政府采购协定》规则。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www.11665.CoM《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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