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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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管辖异议上诉状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一】: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总经理
电话: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xx年三月三十日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6日
篇2:管辖异议上诉状参考
管辖异议上诉状参考
上诉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49号华能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万辉,刘逸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园J座4楼
法定代表人:郑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万辉,刘逸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张胤微,男,55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5号楼1门5号
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民六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现依据下列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六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内容已完全涵盖了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既然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已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那么就无权以侵权之由制造管辖理由。
从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诉的事实理由,均可一目了然地看出,被上诉人是在主张合同的权利,是在指责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陈诉的事实、理由、证据也是紧紧地围绕着合同而展开。所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以实际行为选择违约之诉的意思表示是很明确、很清晰的。
二、昆明中院认为“被上诉人选择侵权之诉”的理由和依据明显不足。
我国法院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历来是以当事人的明确表意来确定当事人的诉请。被上诉人在《诉状》中选择了违约之诉的表意是很明确清晰的,相反,从《诉状》中很难认定被上诉人是在选择侵权之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被上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因原告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上诉人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认定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的行为,因为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份文书表明被上诉人已明确选择了侵权之诉,被上诉人也未在法定时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三、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已明确选择了违约之诉,就意味着其明确放弃侵权之诉。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对“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行为,是赋予了受损害方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或”项选择,而非“并”项选择,即受损害一方要么选择“违约之诉”,要么选择“侵权之诉”。因为不管从字意解释还是从法理解释,都无法认定当事人有权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以“违约”和“侵权”的案由对一种行为主张权利,否则的话,审判机关无法依据“侵权法”还是“合同法”来判决。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合同”,由此完全可以肯定被上诉人是选择了违约之诉。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为使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管辖法院,原告在实为违约之诉中,提出了所谓的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与云南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为由,确认了云南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籍此形成销售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这一制造管辖的联结点。而实际上,上诉人不但自己没有而且也并没有通过该代理商在云南销售过一只所谓的侵权产品。
假使昆明中院认定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上诉人侵权行为的立案理由成立,也因被上诉人没有同时起诉销售者(云南的代理商)而导致管辖权应当为制造地的法院所拥有,即应当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者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显而易见,昆明中院在《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上,还故意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特别规定。
被上诉人在《诉状》和9月26日提交给昆明中院的代理意见中,明确表示所起诉的侵权产品中,并没有使用被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所谓的假冒专利行为更是子虚乌有,自相矛盾。如果昆明中院还以根本不存在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作为确认管辖联结点,显属立案审查不严,导致错误立案。
五、本案的违约纠纷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对此管辖也无异议,应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合并审理。
上诉人日前已以原告的身份依据合同起诉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该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也无异议。为避免同一行为事实,两个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可以引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并未发生,双方当事人实际上都选择了违约之诉,无疑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使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所阐述的事实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都只能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3:管辖异议上诉状的写法
管辖异议上诉状的写法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可写为“诉讼管辖异议书”或“案件管辖异议书”或“管辖异议书”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文书对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权或者委托授权的异议权。异议人是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除写明上述项目外,还应注明与异议的关系。
正文
(1)案由。系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何时何法院受理了何案件,通知异议提出人的答辩。异议人在提出答辩的同时,提出对此案件管辖权的异议。这部分实际是两个内容,即案由和异议。案由是提出异议的前提,不先写案由而直接提出异议,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系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提出异议的,案由部分不写,可以直接采用信函式。在标题之下,左边顶格写明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尾部则不写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2)理由。主要阐明现受诉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无权管辖,而应当移送管辖的道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必须根据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系指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
尾部:
异议人签名盖章,注明时间。
[格式]
诉讼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案由:
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盖章)
年 月 日
篇4: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篇5: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6: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伟
年月日
篇7: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xx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xx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xx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xx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劳动仲裁管辖权范围该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者是经常营业地。这就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时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
篇8:管辖异议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江苏某集团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
现因被答辩人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答辩人特对其异议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依据20XX年2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主张贵院无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2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限为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2月19日。
由此可见,该合同在20XX年2月19日已期满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期满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故在该合同期满终止后所发生的交易行为不能依据该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被答辩人依据20XX年2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贵院无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
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答辩人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运输即已完成了交付义务。
也就是说,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交付其他标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此,本案基于标的物的交付而言,合同履行地应为答辩人所在地。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此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当中,双方并未约定价款的支付地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在答辩人的营业地即答辩人的`所在地支付价款。
即本案基于价款的支付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答辩人所在地。
综上,本案无论是基于标的物的交付还是价款的支付地点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均应为答辩人的所在地。
此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实体问题,并非程序问题。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被答辩人主张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第412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28号)已经被废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网民<要求废止贵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建议的答复》当中明确表示:《合同法》实施后,《合同法》第62条及第141条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在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因此,被答辩人依据法发〔1996〕28号的规定主张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认为,贵院受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9: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0: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一: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 法定代表人:f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11: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将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你院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单写明事情经过、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 市人民法院审理。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2: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中国______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____坊___栋___楼。
负责人:____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撤回对黄山市___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此致
黄山市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____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公司
篇13:管辖异议答辩状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XX)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XX年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
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20XX)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
篇14: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黄总
住所:厦门市映碧里
被答辩人一:北京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厦门市映碧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答辩人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
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20xx年4月22日
篇15: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职务:董事长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篇16: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17:管辖异议上诉书
管辖异议上诉书
管辖异议上诉书【1】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总经理
电话: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着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
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
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
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
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着作
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
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
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XXXX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亮 电话 13609317877
委托代理人 :苏清盛律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934181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支行
法定代表人:毕业庆 系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贵,男,1969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城关镇解放路36号
上诉人因借款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城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确认严重错误。
本案件中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保证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中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写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公证过程中是修改此条款由七里河法院管辖,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是格式合同不好修改,并且修改的地方也比较多,为了方便起见双方及公证处协商同意刻了个章直接盖在修改的地方,内容是双方自愿接受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盖章的目的就是改变此条款。
否定原来的条款,并非是选择管辖,如果是选择管辖应该盖在另处而不是原有内容上面。
如果盖章不改变此条款,那么盖章就毫无法律意义,难道公证机关也不懂法律吗?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民诉意见256条规定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地法院执行即七里河人民法院执行。
从这一切事实和法律完全可以推断盖章的目的改变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如果在公证处公证过的条款没用,当事人花钱公证有何用,失去了公正的目的。
2 双方签定的合同是进过兰州市七里河公正处公证过的,并且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此公证书已在七里河法院进入了执行阶段。
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裁定书为(2004)七行执字第7号。
现在不知何意银行又到城关法院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一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消原裁定,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4日
管辖异议上诉状【3】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
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
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
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
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诉讼虽然是履行合同之诉,合同标的是房屋,诉讼请求是交付房产,也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纠纷,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属于不动产所在法院管辖。
故,兰考县法院对两个案件均无管辖权。
对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于被上诉人举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管辖。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张某某
二XXX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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