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模式与法律模式的交合
“茶党的夏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习惯模式与法律模式的交合,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习惯模式与法律模式的交合,方便大家学习。
篇1:习惯模式与法律模式的交合
习惯模式与法律模式的交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在刑事诉讼中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允许互相取代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是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得当,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任务。
所谓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中按照职权的分工相互控制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
可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是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它反映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特点。学者将这种配合制约关系称为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线形关系即线形结构,这种结构与控、辩、审之间存在的三角形诉讼结构同时存在并发挥作用。这种配合制约关系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而司法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正是现代司法为保障其民主性与科学性所需要的一种基本结构与关系。
立法者为我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规划了美好的制度架构,但冷酷的现实却让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实终归是现实”,现实离美好的司法架构之间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在司法体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表象下,若隐若现的存在有两种运行模式,即法律模式与习惯模式。
提到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必将涉及到我国的司法体制即司法机构的组织制度,由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经体制三部分构成。我国先行司法体制并非只有法律模式之一种。宪法、刑事诉讼法与组织法虽对其作出了立法上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粗线条的,且内容极其有限。我国先行司法体制大量的.内容是对一些潜行以久的习惯做法的认可与默认,即存在一个习惯模式。正式法律模式与习惯模式的交相组合,才形成我国现行体制的总体框架,即:
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各级司法机构,实行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与行政管辖区域。
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国家机构由人大及其所产生的一府两院构成,两院不在六套领导班子之列。
司法内部机构设置须报请同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
司法机构人员实际由党委决定或控制。
司法机构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系列,干部选拔、编制、职级和薪俸待遇由地方政府负责
司法机构所需的一切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同意列
这种架构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有几方面不足;
一、领导体制缺乏可操作性
纵向之间,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横向之间,地方领导部门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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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运行模式新探
法律运行模式新探
成天柱〔广西工学院管理系 ,柳州,545006〕
摘要: 法律运行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成文法、观念法和现实法的动态变化构成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其中观念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观念法是立法的思想来源,是现实法存在的基础。本着三者的逻辑关系,本文构筑了新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并按照新的模式分析法律运行的理想状态和法律无法理想运行的原因。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控制和改善法律运行的简单思路。
关键词:法律运行 观念法 模式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法律失去运动,社会将会怎样?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只能获得无信的名声。” 法律的目的不是存在,而是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动的过程。法律的运动过程一般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国家的管理者来制订相关的法律;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认可习惯规范而形成法律;经国家的权威颁布后,社会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事;国家管理者运用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样,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在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运行实际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国家按照“社会需求”“生产”法律,第二个过程是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人参与社会实际的活动中构成实际的法律秩序。在我们描述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满足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虽然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规律,寻求适当的方式来改善、控制法律运行,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此种研究中我们根据法律运行中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构筑法律运行的框架结构,运用此种基本框架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在讨论法律运行时,首先界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运行。关于法律运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它理解为法律实施 ;二是把法律运行理解为包含法律实施和立法。 我们认为就语言的角度考虑第一种用法就是不科学的。运行一般指事物的一种不断往复的运动过程,在这种运动中,事物不断发展。而法律实施仅仅指的是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包含执法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不能反映法律运行的全部。法律运行不但包括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法律的制定过程。因为只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从实施到制定,两个方面都包含,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只有法律往复的循环运动才可以说是法律的运行。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运行讨论中用到的特定用语。这些词语涉及到,我对法律运行状态的基本认识,所以这里先做一个交代。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法律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第二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有没有其他的动力在主导立法者的意识。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能。原因在于,任何社会,法律实际都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它必须借助于人。法律要得到人的遵守,必须有人的主观意识的间接作用,法律的作用才可能发挥。那么促使人去做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什么呢?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我把它叫做观念法。这种观念法不同于法律观念,它除去无法律行为人以外任何人都有的一种指导人为法律行为(合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是表现为主体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东西。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很清楚,立法者仅仅是表述法律,法律绝不是由立法人员主观决定的。主导他们立法意图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直接地说是社会的人对法律的设立和变革的要求。我把这种社会上人对法律设立和变革要求也作为观念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法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据自己的第一种观念法指导实际的行为在社会中为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行为时,自然就会从各自的不同的认识感觉到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的优越之处,形成对法律的评价。评价继续升华就自然形成了对法律设立和变革的要求,这就是第二种观念法的形成。为了便于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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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律运行模式新探
法律运行模式新探
成天柱〔广西工学院管理系 ,柳州,545006〕
摘要: 法律运行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成文法、观念法和现实法的动态变化构成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其中观念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观念法是立法的思想来源,是现实法存在的基础。本着三者的逻辑关系,本文构筑了新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并按照新的模式分析法律运行的理想状态和法律无法理想运行的原因。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控制和改善法律运行的简单思路。
关键词:法律运行 观念法 模式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法律失去运动,社会将会怎样?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只能获得无信的名声。” 法律的目的不是存在,而是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动的过程。法律的运动过程一般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国家的管理者来制订相关的法律;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认可习惯规范而形成法律;经国家的权威颁布后,社会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事;国家管理者运用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样,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在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运行实际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国家按照“社会需求”“生产”法律,第二个过程是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人参与社会实际的活动中构成实际的法律秩序。在我们描述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满足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虽然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规律,寻求适当的方式来改善、控制法律运行,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此种研究中我们根据法律运行中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构筑法律运行的框架结构,运用此种基本框架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在讨论法律运行时,首先界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运行。关于法律运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它理解为法律实施 ;二是把法律运行理解为包含法律实施和立法。 我们认为就语言的角度考虑第一种用法就是不科学的。运行一般指事物的一种不断往复的运动过程,在这种运动中,事物不断发展。而法律实施仅仅指的是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包含执法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不能反映法律运行的全部。法律运行不但包括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法律的制定过程。因为只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从实施到制定,两个方面都包含,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只有法律往复的循环运动才可以说是法律的运行。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运行讨论中用到的特定用语。这些词语涉及到,我对法律运行状态的基本认识,所以这里先做一个交代。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法律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第二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有没有其他的动力在主导立法者的意识。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能。原因在于,任何社会,法律实际都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它必须借助于人。法律要得到人的遵守,必须有人的主观意识的间接作用,法律的作用才可能发挥。那么促使人去做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什么呢?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我把它叫做观念法。这种观念法不同于法律观念,它除去无法律行为人以外任何人都有的一种指导人为法律行为(合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是表现为主体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东西。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很清楚,立法者仅仅是表述法律,法律绝不是由立法人员主观决定的。主导他们立法意图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直接地说是社会的人对法律的设立和变革的要求。我把这种社会上人对法律设立和变革要求也作为观念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法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据自己的第一种观念法指导实际的行为在社会中为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行为时,自然就会从各自的不同的认识感觉到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的优越之处,形成对法律的评价。评价继续升华就自然形成了对法律设立和变革的要求,这就是第二种观念法的形成。为了便于详细的区分,可以把第二种观念法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情况的评价,诸如法律何处不合理,何处优越。第二种就是立法要求。这样完整的观念法就清晰了。它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法律的理解,一是对法律的评价,一是立法要求。
相对于观念法还有两个概念,成文法和实际法。所谓的成文法是指一切国家认为是法律的法律,包含制定法和国家认可为法律的习惯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学理等等。而实际法是指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秩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关于“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 )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来理解成文法和实际法的概念。 而对观念法,我们可以把它称为 law in mind。
二、法律运行的新模式
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就是成文法、观念法和实际法的法律形态转变过程。图解如下:
公布 认识理解
成文法 社会人 观念法1(对法律的理解)
(1)
(5)
(2)
实际法 观念法2(对法律的评价)
(3)
观念法3(立法的要求)
立法者 (4)
上图所表示的就是我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勾画的基本图。图主要反映了法律从成文法的颁布到社会人根据法律而具体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把文字变为活生生的法律实际的过程。图中的(1)表示社会人实际参与社会生活,这种参与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去参与的,即根据观念法1。(2)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的过程中,主体的人对法律在实际社会所起的作用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组成观念法2,即对法律实际效果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3)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主体把对法律的负面的评价,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作出的理论上升,即产生立法的要求――观念法3;(4)表示实际的社会法律参与者,把观念法2和3反映到立法者那里,(包含立法者主动的了解);(5)表示立法者把观念法2和3经过法律技术处理后,通过重新制定和修改法律,使法律更合乎实际的需要。
理解这个过程的关键是对三种观念法的理解。观念法1――人们对法律的理解DD是一个很复杂的形成过程。首先,理解是和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密切联系的,没有认识,自然就没有理解,认识的水平同时决定着理解的水平。在此我把人的认识水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文字根本没有认识能力,自然无法理解成文的法律;二是对文字有认识能力,但是理解能力只能是普通的理解,无法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三是对文字和法律都有很好的了解,所以能够全面的理解法律 。对第一个层次,我们说他对成文法没有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二种,是对成文法有相对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三个层次对法律有完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对第一个层次的人参与法律实践,主要不是依据成文法律,而是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经过别人思想加工的法律;对第二层次的人,他们参与实际主要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第三层次的人,则是完全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参与社会生活的。
对观念法2,我们也需详细分析。对第一层次的人而言,他们的评价是直观的依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使用标准评价,很难比较理智化的分析。譬如,一个完全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人,自己希望把家里的菜带到城市去卖,当到城市的时候,有人问他收各种费,他可能就会埋怨“国家怎么这样对待农民呢,要是什么费也不收多好啊”。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对第二层次的人而言他们对法律会有比较理智的评价,但是这种评价也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限制,很多是从实用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同样是上边提到的卖菜的事,他可能就能够理解收受各种税费的合理性,但是当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他可能就会说“法律对我们老百姓有用,对执法者却是要求不够,法律要是能够严格规定执法的程序就好了”。对第三层次的人,他们可能对法律的评价就是更深层次的了。同样说上边我们谈到的事,如果是一个法律专门人才,他可能就说“法律应该追求实效,应该注意对执法的监督和控制,不过再好的法律也是需要人执行的,这种情况只可能改善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对观念法3,他们同样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类似对法律的评价的不同。即,第一到第三层次的立法要求,和他的法律评价是相联系的,体现了不同的对法律的理解层次。认识了三个层次的观念法,也就基本了解了法律从书面到人再到社会的运行过程了。
社会中的法律如果按照上述描述的方式在运行,那就是我所设想的法律的完美运行状态。这种完美的运行方式,甚至可以解释法律的产生以及他的消亡。法律的产生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描述,是经济运行的要求,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这是比较深层次的分析,或者说是较间接地来理解法律的产生。如果把这种分析直接化,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而法律的灭亡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虽然实际当中的法律有时是不合乎大部分社会人的要求的,特别是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是“恶法”,即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的时候,决定如何改变是立法者的权力,立法者不是根据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根据少数享有实际权力的人的意志。不过这种恶法在当今已经变的越来越少,多数的国家政府都在考虑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如何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运行过程,最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直到法律的产生的时间大概有多长。我们认为这种上升的过程决定于观念法表现出的立法要求的强度。如果立法要求很强,表示社会人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很不满意,立法的紧迫性就较强,立法速度就会慢;相反,立法的速度就会慢。当然,从法律的特性分析,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个立法要求强度的不断加大过程,最后导致法律的修改――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同样,无论这种立法要求有多强,法律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维持自己适当的效力时间。
三、法律运行的合理控制。
理论是为实际服务的,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设计法律的运行图,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认识法律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不能完美化的原因来控制法律。下面我们就从三个环节来分析:
第一个环节是从成文的法到观念法1。在这个环节的正确转化是法律正确运行的基本前提。如何正确转化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二是社会人对法律的信仰问题。对认识和理解问题,我们在文第二部分已经说明了,这里我们主要要说的是法律信仰问题。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如果给人的信任度高的话,人们才愿意去了解法律。人们能“理解”法律的“苦口婆心”,才能正确的去认识法律,也才会根据法律来行为。 而这种法律的信仰又是建立在法律按照社会人的要求,能够适时的立、改、废的基础上。所以,控制好成文法到观念法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力进行一般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同时,在立法、司法中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增强法律的合理性,严格执法,使人民信任社会会按照成文的法律运转,而不是让人民认为:立法的好坏和实际是没有关系的,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因为执法不是按照法律而为的。这也正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环节是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的过程。好的法律有好的遵守,才能合乎法治社会的要求。控制好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是法律运行控制的关键。假设我们社会的人对法律都有很好的理解和高的法律信仰的话,我们控制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只有两个:一是行为的偶然性问题,二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讨论是比较多的,特别在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偶然性问题,我们这里只是照搬偶然性理论――人在好多的时候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可是实际的结果却和自己的本意相反。譬如过失杀人问题,行为是违背人的本意的。即使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其认识的不同也体现了偶然性,如一时冲动去杀人,如果我们去探求其内心,也会发现犯罪人即使在犯罪的当时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而情感战胜了理智,导致自己本来不愿意的结果。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这里就不一一详述。当然偶然性问题属于不可控制的因素,我们认识到了,却无法控制,我们主要要控制的是第二个因素――执法和司法。法律的不合法执行和司法的不公正会导致人的行为变形。譬如,有人开车过收费站,本来此人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他会按照规定交纳100元的费,向执法人员要发票。可是如果他人不要发票只要交50的话,此人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改变,他也会象别人一样不要发票而交50元。这样就会改变他对法律的信仰,在为其他行为的时候一样不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在实际参与法律时,把法律变形。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的评价和立法的要求都变形,甚至在认识法律的时候即使自己有认识法律理解法律的相对能力,也不去主动认识理解,而是用伦理和自己的“社会经验”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
第三个环节是从观念法2和3经过立法者的技术处理,变为成文法,完成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显然这个过程和第二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如果观念法2和3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参与社会生活,执法者也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而得到的,立法者要做的仅仅是把这种不同的意见分类处理,加以技术化就可以转化 为成文法的。但是由于实际的情况不是如此,这样就对立法者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实际参与社会了解民意的能力,二是鉴别意见的能力,三是按照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当不同的立法要求到了立法者的时候,立法者不是简单的去分类处理,而是到实际中去调查各种意见的形成原因,和实际反映的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执法和司法的问题。进而鉴别各种意见,经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成文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合理控制法律运行归根结底是要控制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无论设计如何合理,其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取决于为有没有高素质人的执行。所以,改善法律运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加强文化教育和普法力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文字法律在法律渊源中是主流。成文法有明确的优点,却因为文字以及文字表述本身而变得难于为社会大多数人理解。在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方面,国家已经采取了各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普法方面也力度很大。但是由于在普法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法律读本、广播宣读法律条文的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其实,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如同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样,一味灌输是没有作用的。法律教育中必须采取适应需求的、能够调动被教育者兴趣的方式,譬如针对地方或者全国影响大的公民比较关心实际案件宣讲法律,通过电视等媒体宣传法律。其次,正确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多渠道接收立法建议。任何评价主体都基于自身的价值观而评价,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实际就是改变公民的价值观。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际就是对公民价值观的一种改变,相信此类举措一定会起到改变公民法律价值观变化的结果;立法意见的收集应该是多渠道、常时期、系统化的。当前,对法律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学家,来自普通公民的比较少,收集公民对执法者批评意见的途径多,收集对法律本身批评意见的途径则很少。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生活中,公民不是批评脱离实际的法律而是批评执法者和守法者。执法者为了减少自身的压力变相执行法律,守法者变相守法,执法者养成了“违法执法”的习性,守法者习惯了“违法守法”的方式。在收集立法意见的时间上,一般在法律制订前收集意见,立法完成后就万事大吉。立法机关对国家主要的法律没有一个系统的跟踪、反馈过程,仅在法律修改时将意见云集一起,对原有法律“大动干戈”,以此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存在,但是没有及时感触立法要求,等到法律不得不改时才改动,而不是在“不得不改”之前改动法律,使得法律权威性 降低,公民的法律信仰度下降。当然,人的思想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最难控制的,改变观念法是一项规模宏大、时间绵长的任务,其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长时间努力才可以完成。但是,可以肯定关注人的观念、通过改变观念法来改善法律运行要比纯粹就制度改善制度更能促进法律的良势运行。
四、正确认识法律运行模式
我们在设计这种新的模式来分析法律的运行过程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基础理论仍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运行导致了法律的运动。只不过,我们是从更直接的层次来认识这种法律的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法律的运动,更好的服务社会。这种模式的提出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运动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的深化和进一步的肯定。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控制观念法的三个层次是理论的核心,但是归根结底这种控制需要的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执法、司法的加强。
〔参考文献〕: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们出版社版,页84。
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340。
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版,页289。
成天柱:《观念法论》,载《社科与经济信息》第2期,页38~40。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09――328。
由于分类本身是无法穷尽的的特性,相对实际而言我们在此做的这种分类很粗略,无法精确反映人的认识水平。
刘作翔先生在论述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包含的三个层次时将三个层次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我们这里的分类类似于刘先生的论述。详细可以参阅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版。
谢晖先生有关法律信仰问题有专门的论述,详细可参阅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版。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any Law (or any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operation of
law. The whole legal process is formed through the movement and interaction among the three key elements: law in book, law in mind and law in action. And among which, the law in mi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t is the ideological source for any legislation and the cause for law in action.Through in depth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hree elements,
this thesis (essay) will set out to:
- construct a new legal operational framework
- identify the conditions for smooth legal operations and reasons for legal
breakdowns
- explore better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methods.
〔Key words〕:The operation of law Law in min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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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
事实与规范或实然与应然的分合,自人类思想成体系以来,一直就是困扰人们的基本问题之一。〔1〕就法学而言,它也主要是围绕事实与规范展开自己的历史,生成无数论题:本土法与外来法、传统法与现代法、民间法与国家法、法律与道德、规则与原则等等。本文涉及的首先是一般法律观中的事实与规范,在此,事实是实然的生活关系,规范是应然的价值评价;对它们进行研究,旨在确定人们的一般行为准则。本文集中处理的是法律应用中的事实与规范,在此,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个案,规范指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处理,旨在作出一个具体的法律判断,即确定人们的个别行为准则。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人们都面临如何可能沟通事实与规范的问题。在这两个层面的关系上,从一元应用法律观出发,它们既相对独立,又形成递进,法律在抽象观念上是实然的生活关系与应然的价值评价的对应,但这一对应的意义的获得,却主要发生于法律应用之中,因而,法律实际是对个案与制定法等规范进行等置的结果。法律不仅是一种预设,还是一种行动。如何行动,即如何在对个案的处理中实现预设的.规范,本文将通过探讨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对此予以回答。法律应用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判断性,这已大体成为人们的共识。伴随着这个共识的形成,国内学界对法律判断形成的方法兴趣日隆,而选择什么样的法律方法,各种法律方法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何谓模式?德国学者波塞尔(H.Poser)曾对库恩(T.Kuhn)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的意义作了这样的阐释:“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着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没有范式,便没有科学,因为范式是理论化了的坐标或罗盘。以此坐标为底基,才有可能将某一研究范围归类与规范化”。〔2〕当然,库恩是在某种科学的特质上言说“范式”的,这里不是讨论法学的特质,但可借助波塞尔关于“范式”的解说来理解法律判断模式的意义,即在法律判断的形成中,模式起着决定进行判断的着眼点、提出何种问题以及如何回答问题的作用。
一、法律发现还是法律适用
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所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断,它最终表现为法院判决和裁定、公安机和检察院的法律决定、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在应用法律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发生着判断问题,如对事实的判断,选择何种规范的判断。法律判断的形成,首先是与如何待法律应用相关,即法律应用是法律发现还是法律适用,抑或包括两者。因对法律发现的不同理,决定着所提问题的答案,遂从法律发现入手。
在以往的理解中,法律发现有不同的含义:一是法律产生的方式。人们在法律是人为创制还是在活中发现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如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认为,立法者要做的不是去创制法律,而仅是将既存的法律(体现了民族精神的习惯法)予以表达和整理。这是广义的立法视野中的、体现“预设法律观”的法律发现。如果从这种“应用法律观”出发,关于法律发现的不同理解主要存在于述法律应用的过程中。
二是法律获取,即法官在哪里去寻找适合个案的法源及法律规范的活动。法源包括:制定法,判法,习惯法,学理,道德。大陆法系首先是在制定法中,英美法系传统上首先是在判例法中去寻找。一含义不涉及在法律应用中是否创造法律的问题,因而,它虽介入到法律应用中,却没有反映一些所主张的法律发现具有造法成份的实质。
三是与法律适用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法律应用活动。传统主流看法认为,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有质区别。法律适用指将既有法律推论到案件中,这是标准情况。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官的判决不乎“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18巴伐利亚刑法起草人大费尔巴哈说,应禁止对刑法进行解释。在这些人看来,多数案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需对规定作“字面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但用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可将规定适到案件中。法律者不仅在诉讼关系中处在形式的中立地位,也应尽量排除个人的价值判断,以求实的中立。同时,将法律适用视为标准情况也与人们长期秉承着法律应完备无缺的信念紧密相关,欧对法典的推崇是这一信念的体现。贝格博姆(K.Bergbohm)主张法律应该无漏洞,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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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PMD与模式耦合
PMD与模式耦合
就在您认为偏振模色散(PMD)世界不会变得更复杂时,PMD测试方案制造商却已经开始探讨强模式耦合与弱模式耦合的问题.为了充分掌握强模式耦合与弱模式耦合对PMD测试和测试仪器精度的影响,需要了解PMD的一些基本概念.
作 者:Francis Audet 作者单位:EXFO公司光业务部 刊 名:通讯世界 英文刊名:TELECOM WORLD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篇6: 模式与品牌营销
不管你高兴与否, 已经是越来越流行,
模式与品牌营销
。对 的态度也随着社会的开放发展和人们多元化的情感需求显得越来越宽容。 的泛滥,并不因为特定当事人的受伤而停止,反而随着网络等情感联系方式的发达和身心的空虚而一发不可收拾。
对于这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命题,社会学心理学家研究它的目的是: 产生的根源以及对个人、社会的影响。而品牌经营者研究 ,则是为了研究消费心理和行为模式对品牌传播的影响,进而在品牌传播中有的放矢,把小品牌做大,把大品牌做强。
这不是品牌经营者吃饱了没事干,而绝对是正业。很简单,经营品牌就如同经营一段感情。而消费者之于品牌的消费行为,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感情消费。研究 模式、多夜情模式、夫妻模式、二奶模式、情人模式、快餐模式对于品牌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传播模式,以达成最大化的消费利益至关重要。
模式:新品牌的最佳选择
几乎所有的品牌都企图和消费者结成夫妻或者是永久的情人。但那是不现实的。消费者是否就愿意与你结成夫妻然后从一而终呢?夫妻模式只是品牌拥有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我们首先来看看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几种关系模式:
夫妻模式: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极度忠诚,对该品类产品的消费只选择某品牌。
情人模式:消费者视品牌为知己和情人,认为品牌了解他、满足他,迎合他生存、交际、事业上的需求。但该品牌无法满足消费者所有时空的要求,在不同时间地点,该品牌存在着替代者。
二奶模式:消费者在其他处品牌得不到全方位的满足后,往往会找“二奶”。但是相对与消费者结成坚固“夫妻”关系的品牌而言,“二奶”品牌只是偶尔得到消费者的恩宠,更多是时间是在“独守空房”。
模式:品牌在某时某刻,某处动人的地方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者为之心动,于是行动,接触后因为诸多原因不再接触该品牌,遂成“ ”。
多夜情模式:消费者与品牌 之后回味无穷欲罢不能,于是再度出击,遂成“多夜情”。多夜情的结果是,有的品牌成为消费者的永久情人,甚至升格为夫妻。有的品牌就渐渐形同陌路了。
快餐模式:“快餐”是一次性付费性行为的别称。消费者在固定伴侣处得不到满足(消费疲倦和审美疲劳), 又暂时遇不到(没有更好的替代品牌)时,会尝试去“吃快餐”。相当多的品牌由于消费者“吃快餐”而求得了生存,正如很多“小姐”有了继续生活的源泉一样。快餐虽好,但不可多吃。
从以上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模式中,我们发现:夫妻关系刚性最强,但是难度最大。快餐模式难度最小,但是消费者所获取的“情感溢价”也最小,也不是品牌最希望的模式。
对于新品牌来说,当务之急是迅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好感,尽快在媒介、通路、终端与消费者接触,以获得购买和消费的机会。于是, 模式成为新品牌传播的最佳选择。
夫妻、情人、二奶和多夜情模式都需要长时间的了解和沟通,对于新品牌来说绝对是劣势,
而如何打扮自己包装自己,如何最合适地展示自己诱人的气质吸引消费者产生 的冲动,则是品牌经营者和广告策划人不得不研究的课题。而在品牌的传播过程中,分析 需求者(消费者)的心理、情感、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以便采用不同的 模式进行诱导,则是执行力的问题,也是最关键的着力点。
模式与品牌传播
1、博爱而多情DD“ ”的消费者研究
进行“ ”消费者研究的目的是:研究为什么会有消费领域的 现象存在?哪些消费者可能出现 ,同一消费者的哪个阶段最可能出现 ?这些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模式是怎样的?品牌如何与这种消费者来电(产生共鸣)?
从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基本框架看,消费者首先受到外部环境(文化、亚文化、社会地位、参照群体、家庭、媒体、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然后根据自我经验和生活方式去寻找消费情报,在寻找的过程中受到了内部自我环境(知觉、记忆、动机、个性、情绪、态度)的影响,消费者之后对消费信息进行评价选择,促成购买和消费。
从这个消费者消费行为过程看,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消费的 。从消费 产生的动因看,则主要是由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情感需求以及越来越丰富的品牌产品所致。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露骨的诱惑,面对广告里千百遍的消费诱导,面对市场营销活动中越来越不可抗拒的诱惑,在没有法律要求消费必须专一的环境下,消费者自然是挡不住诱惑,自然愿意尝试尝试( )。性行为中的 尚有风险,消费领域的 则不仅没有风险,只有风情。
外部文化、亚文化的影响,会让消费者对消费行为和品牌文化有更多元更开明的观念,使他有渠道去了解更多的品牌并有可能去消费它( )。而社会地位和参照群体的影响,使得消费者有区别地选择品牌进行接触。媒体和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更不用说了,这往往是促成消费者对品牌 渴求的导火索。在寻找“ ”的过程中,消费者会受到个人因素动机、个性、情绪、态度、知识、经验的束缚,这就需要品牌在传播过程中找到消费者的“情感脆弱点”,使品牌与消费者迅速来电。
通常,性格多变、喜欢新事物的消费者容易产生 ,古板而守旧的消费者则不容易;对品牌持无所谓态度者容易产生 ,对品牌精益求精者则不容易;品牌的轻度消费者或游离者容易移情别恋产生 ,品牌忠诚者则不容易;快速消费品领域容易产生 ,奢侈品领域则不容易。
通常,年轻人及女性容易产生品牌消费 ,成熟男人则不容易;温饱阶段的消费者容易 ,甚至小康的也跃跃欲试,而富豪们则不容易。
通常,品牌消费 的需求者都认为已有品牌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多元化的消费需要不新的品牌体验,在自己忠诚的品牌“红旗不倒”之余,可以让其他品牌“彩旗飘飘”。
通常,消费者在成长,环境在变化, 的可能性曲线抛物线状。即在消费者经济实力较弱、消费环境较差、品牌种类较少的时候,别无选择, 的可能性很小。而随着消费者购买实力的扩张、品牌品类的扩张和消费环境的改善, 的可能性骤然上升,待到消费者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主张和品牌爱好之后, 的几率又下降了。
篇7:代理模式与Android
代理模式(Proxy)
一、什么是代理模式
先来看看官方的说法,代理模式就是为其他对象提供一种代理,以控制对这个对象的访问,
看来这个官方的说法的确有点官方,看了还是让人感觉不点不知所措,还是不明白代理模式是什么,究竟是用来做什么的。
其实代理这个名词,对于我们来说其实并不陌生,生活中有很多关于代理的例子。例如校园代理等,就以校园代理来讲,这个校园代理就是为他对应的上司的作代理,而这个校园代理的工作就是访问校园中的学生,例如对学生进行问卷之类的事。在这个例子中,学生就是官方说法中的其他对象,校园代理的上司就通过控制这个校园代理来控制对学生的访问。这下应该明白一点了吧。
二、代理模式的类图
三、代理模式的实现代码(C++实现)<“www.2cto.com/kf/ware/vc/”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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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sh:java;”>class Worker { public: virtual void doSurvey = 0; virtual ~Worker(){} };
2、Boss类定义如下,它继承Worker类,并实现doSurvey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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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Boss : public Worker
{
public:
virtual void doSurvey()
{
cout << “The ABCDE company do sruvey!” << endl;
}
};
3、SchoolProxy类定义如下,它同样继承Worker类,并实现doSurvey接口,该类维护一个Boss类的对象的引用,并在它的中doSurvey方法中调用Boss的doSurvey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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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SchoolProxy : public Worker
{
public:
SchoolProxy():
_boss(NULL)
{
}
virtual ~SchoolProxy()
{
if(_boss != NULL)
{
delete _boss;
}
}
SchoolProxy(const SchoolProxy&proxy)
{
_boss = newBoss(*proxy._boss);
}
SchoolProxy& perator=(const SchoolProxy &rhs)
{
if(this != &rhs)
{
SchoolProxytmp_proxy(rhs);
Boss *tmp_boss =tmp_proxy._boss;
tmp_proxy._boss = _boss;
_boss = tmp_boss;
}
return *this;
}
virtual void doSurvey()
{
if(_boss == NULL)
{
_boss = new Boss();
}
_boss->doSurvey();
}
private:
Boss *_boss;
};
篇8: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模式
引言
2011年11月11日,淘宝网推出“双十一”活动,由于这种C2C的电子商务模式采用的是第三方物流,而订单的增加使得快递出现了爆仓现象。同样的事件发生在2011年12月12日,江浙沪地区的包裹滞留数日才得以发出,“双十二”中,淘宝网一天中销售额最多的为一家叫“网购中国”的店达到4450万之多,包裹有50万多个。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而承接其物流配送却无法一步跟上,使得双方都无法实实在在的实现双赢。研究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模式有着一定的实际意义。
1.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基础概念
1.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这个词的历史很短。1995年,美国政府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这个术语的诞生之日。随后的199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EDI)”称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它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交易方式的创新,特别是流通模式的变革。因此,摸索出一套适宜的物流发展模式便势在必行,协同化物流应运而生。它提出以供应链管理、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思想重构企业战略、构筑专业化系统,实现规模物流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完善法制,营造可持续的物流发展环境战略,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有效发展。
1.2物流配送
物流配送(logistics distribution)是按照客户的要求,经过分货、拣选等货物配备工作,把最终产品从生产线的末端到消费者手中的移动和存储过程。现代物流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对原有概念的重复,而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加入了包括信息技术、统筹观念等现代理念和高新技术在内的新内涵。面对市场的研究挑战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对自身的管理,特别是对物流管理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电子商务的出现及时提供了物流领域的策略,帮助企业实现物流管理的系统一体化,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创造了更高的利润和价值。
1.3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关系
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的主流,而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物流和商流在商品经济的早期是合在一起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商品交易在人、空间、时间上的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商流和物流是同一商品交易的两个方面,两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商流是物流的前提,商流促进了物流的发展;物流是商流的保证,物流畅通了商流才能顺利进行,电子商务融商流、物流为一体,而两者又是分开的,电子商务离不开物流,交易的最终完成即商品实体的流动要靠物流来实现,它要求有快捷化便利化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体系与之相匹配,物流是否畅通是电子商务顺利完成的关键。
1.4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分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体系水平不一,经营模式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自营配送模式、第三方物流模式、共同配送模式和物流一体化模式四种物流模式。
2.各种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配送情况
2.1 B2C电子商务物流配送
B2C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交易。B2C电子商务企业例如凡客诚品、京东商城、淘宝商城、当当网和苏宁易购。虽然都是经营着B2C电子商务业务,但其企业规模及企业类型不同,使得其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采用的策略也是不一样的。在这我们主要分析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和共同配送这三种模式。B2C企业物流配送模式选择见表3.1。
目前大多B2C电子商务企业是中小规模的企业,如果选择自建物流配送网络,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和人力,这对这些企业来说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其业务量小,自建物流网络容易出现业务不足的现象,其效用难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共同配送模式较适合,可以找类似的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物流配送网络,成立专门的物流公司或者委托某家电子商务企业代管物流配送网络。对于综合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B2C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考虑实行自建物流配送网络和物流外包相结合。
2.2 C2C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情况
C2C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艾瑞咨询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48亿人,较2009年增加3900万,占中国网民的30.8%,其中C2C网络购物在网络购物市场占有绝对优势。目前主要是淘宝网,其主要业务在于网上零售商品,目前它也是国内比较大的拍卖网站,也是全亚洲最大的购物网站。目前,与淘宝网合作的物流公司包括:顺风速运、圆通速递、中通速递、申通物流、宅急送、韵达快递等。这些物流公司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价格都有差别,而客户总拿这些公司于淘宝网联系在一起,若有客户在物流环节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客户会很直观的觉得是淘宝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实际上是物流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尽管淘宝网也致力于让客户享受更好的物流服务,但它却很难改变这个现状。
3.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问题及解决方案
3.1爆仓现象原因
爆仓现象大多出现在C2C电子商务中,重大节日前是快递爆仓发生的时段。如五一节前夕、国庆节前夕、圣诞节前夕、元旦前夕、春节前夕、光棍节等。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网商集中促销造成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多次发生爆仓现象。从网购快递的市场份额看,“四通一达”等六家民营快递企业占有80%以上,主要是低端市场。
爆仓的原因多种多样,天气的变化,集中促销,“柴油荒”等都能引起物流配送问题。
3.2 相关解决办法及措施
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恶性竞争的现象,制定相关的物流配送方面的规定,规范物流配送市场,政府适当的进入调控,防止恶性竞争。信息化、标准化是推动现代物流的两个轮子,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区别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主要标志。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起步晚,缺乏系统性,许多现有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的差异与缺陷,极大地制约了现代物流的协调与运作。突出表现在托盘、包装、信息技术等通用技术设备与标准上面,而这些系统缺乏扩展性,恰恰成为C2C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发展中最突出的瓶颈问题。加快物流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是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4.总结
电子商务商务高速发展,使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方便快捷的购物,然而将货物送到手的物流配送却不尽人意。本文在分析了电子商务企业的类型后,探讨了各自适合的物流配送模式。针对主要是淘宝网的C2C类的电子商务企业,提出了规范快递价格,促使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与实体经营企业共享物流配送渠道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徐勇.快递爆仓发生的原因与策略[J].物流技术与应用,2011.
[2]施建华.B2C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研究[J].企业家天地,2011.
[3]Paul R.Murphy,Donald F.wood-8thed.Contemporary Logistics[M].Pearson Education,Inc..2004.1: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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