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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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篇2: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国铁控股企业、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定是总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充分依靠职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 坚持风险管理。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明确管控责任,实施动态研判,强化过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 坚持基础取胜。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 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准确把握现场问题,深入分析管理原因,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依法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总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行业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规范工作制度,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督办、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对总公司各部门及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对铁路局的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总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建议。
总公司设立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辖区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铁路局和专业运输公司可设立区域性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其他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本专业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业管理评价,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承担本专业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第二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补充、细化有关技术规章,并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标准、作业流程或作业指导书,做到每项工作、每个岗位都有规可依、有标可循。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责任、考核等,规范管理行为,保证规章落实。
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和替代技术规章。
第二十三条 各项技术规章和管理制度应根据生产组织、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等变化,及时修、建、补、废,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职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编制职工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明确职工队伍素质总体要求,制定主要岗位准入标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岗位准入标准和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或作业方式等变化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技能激励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定期组织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进入铁路运输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用人、用工单位的铁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分层、分类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事故故障调查处理,以及相应技术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等方面培训。
第六章 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加强设备设施源头管理,严格对设备供应商进行审查;明确合同签订单位和部门责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设备使用或采购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建设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时,宜同步引进关系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专业部门须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质量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承担主要行车设备质量的相应管理责任。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修、管、用”的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检修规则,落实修程修制、检修范围、工艺标准等,细化具体的操作流程、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措施,承担设备质量管理责任。
主要行车设备设施要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现质量可追溯。
严禁有禁止性缺陷的设备投入运用。
第三十五条 推广应用安全检测监控装备。健全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严格信息和数据管理,动态掌握运用情况,完善装备功能。新建线路、新购置设备要同时设计、安装、使用安全装备,既有线路和设备应统一规划、积极推进。
第三十六条 大力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明确信息设备及软件“修、管、用”职责,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对信息系统须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加强科研试验项目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凡经总公司批准或铁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发生安全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设施重大质量缺陷组织专题分析,监督指导和追踪问题整改解决。
第七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运输生产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种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必须保持有序衔接、协调一致。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有计划地安排施工、检修作业,维护正常列车运行秩序,避免或减少非正常行车。
第四十一条 按照旅客运输安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种类及数量,加强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强化旅客乘降组织和联合检查工作,落实站车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货物装载质量源头控制,完善货运安全检测监控技术手段,加强承运货物的安全检查,严格危险货物、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制定并落实防止货物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坠落、漏泄和火灾爆炸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旅客运输高峰期,以及新图实施、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对安全关键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天窗修”制度的落实。严把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列车放行等关键,强化干部现场监控,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全员防洪、全年防洪、科学防洪。汛前应全面排查隐患,确定防洪重点处所,制定完善防洪预案,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汛期加强雨量监测,落实巡查看守制度,严格执行降速运行、扣停列车、封锁线路、停运列车等灾害天气下的行车安全措施。要加强风雪、雷电、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防范。及时组织灾害复旧和病害整治。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补充、修订、审核、发布、演练等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应熟知、掌握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工作应纳入常态管理。加强救援基地、救援列车和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先进、实用的救援装备,配齐、配强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必须把人员救治放在第一位,科学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规范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铁路运用技术条件的机车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铁路安全环境方面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格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落实巡线、巡查、巡守制度,强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铁路生产安全的行为。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开展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
第五十条 加强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防控。强化铁路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治安隐患,建立完善反恐防暴防破坏安全防范制度,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行业监管机构,经常性开展保障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铁路沿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铁路安全普法教育,增强沿线群众保障铁路安全的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第五十二条 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推进力度,逐步减少平面交叉。严禁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按规定设置道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新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前,应对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路外安全、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安全评估。相关单位应做好运营准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高铁开通运营后,应确定运营过渡期,建立联系协调机制。铁路局应组织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设备生产厂家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包保、应急值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暴露出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高铁运营应实行相对独立的专业安全管理,实行设备周期性综合检测检修和“天窗修”制度。要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完善并充分运用监测监控和防灾系统,实施严密的封闭措施。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结合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定牵头部门和单位,建立并落实联合检查、联合整治、联系协调的联动机制。
第八章 建设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企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运营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期。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质量责任,认真整改工程安全质量问题。
第六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组织设备管理和运用单位,提前介入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熟悉设备功能和性能,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 高速铁路工程须对全线技术设备及运行系统进行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总公司应建立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职责、条件、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铁路局、铁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静态验收程序和标准,确认联调联试条件。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工作,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初验合格后,设备设施和技术资料要一并移交铁路企业。
第六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四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维护,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按规定限制其参加总公司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实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劳动、特种设备、食品及消防安全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要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铁路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辆管理,严格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考核。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铁路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责任。
第七十条 从事铁路运营食品工作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技术,强化食品安全准入和诚信制度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食品运输污染控制,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测,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铁路车站、客车、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货场、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章 综合保障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安全理念培育、制度约束、行为养成和环境营造,切实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防范安全风险的内在动力。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予以保证,重点保障安全技术装备、设备更新改造、防护设备设施投入。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七十四条 各综合部门要围绕安全工作重点,积极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把业务素质、安全业绩作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劳资和职教部门要加强生产一线人员配备和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和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物资生产、监造、采购、使用部门要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法律部门要为铁路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支持。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形成与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充分发挥作用,大力培育和践行“安全优质、兴路强国”的新时期铁路精神,坚持严格管理与关爱职工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宣传教育;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保安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信访稳定工作,形成各级组织围绕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记录在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对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整治,明确整治项目、标准、责任、完成期限和保证措施。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十七条 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安全管理薄弱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对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帮促。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故、故障和安全信息的管理。及时组织事故、故障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全面查摆教训,细化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影响高铁、客车和人身安全等重要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针对现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第七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充分运用安全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监察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整改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条 总公司对铁路局、铁路局对运输站段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以及干部作风、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评价。
第十二章 考核奖惩
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机关部门及下级单位的考核办法中,须纳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要明确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的考核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通过现场问题分析追溯管理责任,注重对干部履职过程的考评。
第八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法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各类事故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对防止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总公司有关部门应制定安全规则,所属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总公司其他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1月7日起施行。
篇3:运输总公司春运安全工作总结
20xx年春运从1月8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为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客货运输工作,确保旅客安全回家,总公司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春运工作精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准备,认真部署,圆满地完成了春运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责任落实
总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吴世明同志任组长,所属各春运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春运领导小组,总公司安全管理处设为春运办公室,了解掌握春运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客货运输单位、客运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春运动态信息。
按照“和谐有序、安全为先、科学组织、优质便捷”的总体要求,总公司于1月25日下午召开了春运工作动员部署会,各单位也相应召开了会议,在认真总结往年春运经验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客流调查和预测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运输计划和应急预案。
各客货运输单位与所有参加春运的车主和驾驶员签订了“春运安全行车责任状”,做到春运工作人人有责,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党政工齐上阵的春运工作体系和目标责任保证体系,以确保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狠抓安全检查,加强宣传教育
1、严把车辆准入关。春运前,各单位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辆及相应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不合格的车辆收回其营运证或要求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不带“病”上路。
2、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春运前,各单位加大对驾驶员证照检查,严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严禁超载和疲劳驾驶。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员。
3、强化监督检查。春运期间,总公司多次组织安全生产、安全行车的全面大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在源头消灭各种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认真落实车辆进、出站和旅客进站的安检工作。同时,每天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协助“两站”维持站内秩序。要求各单位严厉打击客车超载行为,“两站”均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实行出站签字制度,谁签字,谁负责。并安排专人24小时通过GPS进行监控,杜绝超速行为。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制度,切实做好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的查堵工作,确保站场秩序安全。
4、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客、货运单位利用售票厅、候车大厅的多媒体显示屏、广播、宣传站、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司乘人员安全行车和乘车的意识。同时,总公司对客运场站、办公场所周围的'居民发放了《致邻近居民的一封信》,预防因新春佳节燃放炮竹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组织有力,打响抗雪保运战
2月10日晚,一场大雪使交通运输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正值春运客流高峰期,为保证春运安全,使旅客都能回家团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及时召开了抗雪保运工作会议,成立了以总经理吴世明同志为组长、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雪、防冻、防滑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别成立了应急分队。各单位迅速落实各项措施,对雨雪冰冻灾害天气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为确保人员到位、设备物资到位,总公司购买了大量铲雪工具,现场铲雪、现场清运,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切实把雪灾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新亚客运公司高速车队安排专人驻点新亚汽车站和汽车东站,随时为两站提供运力支持,同时,还特派数名工作人员,前往各高速路口,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车辆放行情况,及时将消息传达至各站,确保万无一失。11日夜,当得知因雨雪天气,许多旅客滞留在***机场,公司连夜紧急调度应急车辆60多台,赶赴机场运送旅客近百车次。截止至2月16日,公司共计投入应急资金2万余元,免费救助,施救车辆达20多台次,未发生一起因雨雪天气造成的安全事故,深受上级领导好评。
四、积极开展“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
随着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得到进一步推动。
1、工作人员每天都以愉快的心情和饱满的精神投入一天的工作中,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面带微笑,时刻保持快乐的心境;
2、站内广播和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发车时刻表,确保旅客按时上车;
3、“两站”在候车大厅设立了春运服务台,安排专人接受旅客咨询,及时为旅客提供帮助;
4、保持良好的站容站貌和车容车貌,为旅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5、春运期间,涌现出了一系列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工作人员主动为丢失钱包的小伙子买了回老家的车票;主动归还乘客丢失的手机;为旅客找寻走失的孩子等等。此次活动的开展,已深入人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五、总结体会,和谐春运
截止到3月10日春运结束,汽车东站安全输送黄山专线旅客2.4万人次,肥东专线近100万人次;新亚汽车站为66.62万人次;***旅行社输送人次为30万人,回顾春运40天总体平稳安全有序,未发生一起一般性以上安全事故。今年春运能够顺利地完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春运工作。总公司上下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密切配合。
二是春运工作早组织、早准备,安排周密,措施得当,有效落实。
三是各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广大职工尽心尽职,奋力拼搏,乐于奉献。使春运实现了安全生产既定目标,为总公司全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春运工作的圆满完成,预示着一年好的开端,在今后工作中,总公司全体员工将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为再创新业绩而继续努力。
篇4:危险品运输成品油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品运输成品油安全管理规定
1、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2、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3、油库装油管理: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装成品油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4、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5、加油站卸油管理: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危险品运输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篇5: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小绞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对于24kg/m禁止使用自制简易道岔,必须全部使用统一制作的转轴式单摆尖道岔。
第十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所有矿井有动压的大巷轨道及斜坡轨道道床严禁硬化,建议采用马路人行道方砖活动铺设方式,方便巷道地鼓变形后及时维护整修。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且所有道岔严禁硬化,方便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十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当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
第十九条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机车应使用机车电喇叭装置,对于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一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且矿井矿车除掘进头、车场外,其他地点严禁随意停放或翻倒矿车。
第二十三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措施学习应有签字记录。措施中应明确规定: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七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在处理掉道时,必须由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三十三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低于24kg/m,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超长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5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斜巷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三十七条斜巷轨道的游动天轮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它物品代替游动天轮和地辊。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应尽量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摆杆式机械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斜坡轨道长度200m—300m,轨道中间设置一道;长度300m—500m,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两道;500m以上轨道,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三道。其固定方式分为横梁固定和锚杆顶板固定两种方式,主要运输斜巷(水平之间的轨道或服务于2个及以上采掘头面的轨道)采用横梁固定方式,服务于1个采掘头面的斜巷运输可采用锚杆顶板固定方式。并要求维护维修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数目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其它地点的应按公司要求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杠、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梯式挡车器的安装
1、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外宽420mm,横撑不少于5道,均匀布置。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45°~60°之间。挡车杠应固定在底座上,严禁直接用钢丝绳绑在横梁上。
2、挡车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11#的矿用工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φ20×1800mm的高强度锚杆,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
(2)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锚索,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将挡车杠用销轴铰接在底座上。
(3)底座与巷道顶板应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φ30mm销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4)当底座固定处巷道顶板不平时,可用加垫铁或垫木的方式垫平(垫铁或垫木中间钻孔,锚杆穿入中间钻孔),保证挡车杠安装后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偏差不大于50mm。
第四十二条挡车杠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得大于50mm,挡车杠常闭时(底端)应能落到底,距离轨面的高度最大不得超过200-300mm;打开时高度不得低于1.6m(通过矿车、花车等较低车辆)、2.1m(运输支架等较高设备)。所有的挡车杠均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每段长度为200mm。
第四十三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重锤式。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四十五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醒目标志,必须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及组合声光电铃,在斜巷全线不超过100米距离内必须安装一套组合声光电铃,组合声光电铃应安装在躲避硐室里,斜巷无躲避硐室时,可固定在巷帮上但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
第四十七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
第四十九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十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一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
第五十二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五十三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四条摘挂钩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杠(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8、挂钩操作程序: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状态,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逐辆推到阻车器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并确认无误。
(3)把钩工用专用插销和专用三链环从前往后依次接好一列矿车,由把钩工依次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4)把钩工用专用插销连接主绳钩头,最后连接保险绳钩头,保险绳必须放在车的上部,必须绑扎牢固,绑扎点不得少于两处。把钩工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5)现场负责人从前往后依次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保险绳、三链环、插销、主绳连挂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并确认无误。
9、下车操作程序:
(1)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起动绞车。
(2)把钩工打开阻车器,打开上联动挡车杠,关闭下联动挡车杠,确认下部挡车杠可靠关闭。
(3)把钩工监督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车杠之间,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主绳、保险绳、三链环、插销连挂情况和防脱性能,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车杠关闭上挡车杠,向绞车司机发出下车信号,车辆下放。
(4)下放车辆至下平台挡车杠前30-40m时,把钩工打开下挡车杠,车辆通过挡车杠。
(5)最后一辆车到下平台变坡点规定位置后,下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0、提车操作程序:
(1)下平台信号工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向下平台信号工发出确认信号,下平台信号工再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提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确认信号正确无误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2)下平台信号工通知把钩工打开挡车杠。
(3)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低速起动绞车,最后一辆矿车进入斜巷过挡车杠后,方可逐步加速,直至达到正常速度运行。
(4)上提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车杠之间,把钩工开动联锁挡车杠此时上挡车杠打开,下联动挡车杠关闭,打开阻车器,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锁挡车杠。
(5)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1、摘钩操作程序:
当车辆到达车场停稳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位置,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有阻车器一侧可以不用斜木楔)
(3)把钩工依次先摘保险绳,然后再摘主绳。
(4)把钩工从后往前依次摘掉矿车之间连接插销及三链环。
(5)拿掉斜木楔,将车辆逐辆推离行车区间。
(6)把钩工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严禁蹬绳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五十五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五十六条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要有详细记录,检修记录报机运科。
3、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对矿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架货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1)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
(4)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7、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运科、调度室进行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8、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三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
9、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10、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五十七条现场检查严禁出现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缺橡胶碰头、缺碰头固定销、铁碰头变形严重、销子座掉落、车轮缺盖、车轮盖缺螺栓、车轮变形严重、矿车箱体变形破损严重、车轮不转、矿车轮缺油等现象。
第五十八条阻车器及地滚的安装
1、当斜巷符合在上平台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安装位置位于连锁挡车杠前方,在斜巷上平台距离变坡点1-2m处。当斜巷上平台不安装连锁挡车杠时,阻车器距变坡点0.5-1m。
2、阻车器转动灵活,并能自动复位,处于常闭状态。
3、阻车器中心与轨道中心一致。
4、阻车器(阻碰头式)卡爪高度距离轨面不低于300mm。
5、大巷口至各车场立式阻车器安装位置应在车场道岔正前2米处安装,基础要求:500mm×500mm×500mm,阻车器用4吋厚铁管制作,高度要求800mm,上部手提位统一焊小链环一个。从上部向下依次涂刷红白相间漆,每段漆100mm。
第五十九条信号与安全报警装置
一般要求
1、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或绞车滚筒在1.6m及以上串车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信号系统,必须具备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功能,设有保证按规定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2、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顺序:下车场和中间各车场的信号工,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信号,上车场信号工收齐各车场信号后,才可根据需要向司机发出信号。
3、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并有“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醒目标志。
4、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5、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人行道的上方,便于行人观察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安全的地方。车场的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车场的入口处。
6、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应与工作信号连锁,工作信号发出后立即进行报警,发出停止信号后报警停止,与信号保持同步。
7、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也可同绞车或绞车控制回路连锁,绞车启动,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绞车停止报警信号停止。
8、安全报警装置应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和维修,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第四章小绞车管理
第六十条适用于1.6m以下绞车的各类斜坡轨道运输。
第六十一条各矿机运科负责组织矿安检科和使用区队对小绞车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及位置、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及道岔质量、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不经过检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小绞车,不得运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准运证》由鹤煤公司测试中心统一监制,其有效期为6个月。公司机电部、测试中心负责对各矿《井下小绞车安全准运证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小绞车,停止运行,并吊销其《安全准运证》。
第六十三条矿机运科、安检科负责对各类小绞车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必须摘牌整顿停止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准挂牌恢复运行。半年时间内,矿井累计2次被公司检查出不符合运行标准而停运的绞车,将取消矿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的资格,由测试中心对该矿绞车组织验收发征。
第六十四条各矿必须根据本管理规范制定符合本矿实际情况的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第六十五条斜巷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使用单位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设计计算。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矿井和各单位必须及时建立格式统—斜巷管理台账,登记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没备与设施包机人;使用单位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由矿机运科负责汇总整理。台账的内容要完整洁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六十六条小绞车使用前必须按以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发放《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六十七条检查验收标准
1、绞车检查标准
(1)小绞车发放审批由各矿设备纽具体负责,使用单位要检查领用绞车的完好情况和设备编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任一项不合格均不得使用。
(2)安装绞车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误差不大于50mm,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洁。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异物强行盘绳,条件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3)小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6个月及25kW以上的绞车必须打水泥基础固定;使用时间6个月以内及25kW以下(包括25kW)规格的小绞车未使用地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的,必须使用不小于18#槽钢焊接的整体底盘并按规定使用四压两戗固定。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4)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
(5)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戗、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戗柱角为65~75度,角度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戗柱、压柱必须采取防倒措施,要求采用30mm扁铁制成环形卡子将戗柱、压柱卡住,卡住位置距离顶板300mm,开口处弯成直角穿孔螺栓固定(M6螺栓),其中防倒链采用液压支柱防倒链,一端采用开口中间“螺栓穿链”方式固定,另一端固定于钢梁或打锚杆固定,且严禁出现防倒链太松现象。
(6)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7)所有小绞车的戗、压柱和挡车杠必须进行刷漆,标准为红白条相间,每段长度为200mm。
(8)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9)绞车安装地点必须留有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空间,司机后面不得小于1m,绞车最突出的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与巷帮间距不得小于300mm,同时必须有一侧保持0.7m及以上的距离,操作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m。
(10)JD-1.6及以上规格型号的小绞车施闸手柄的工作行程不超过行程的3/4,施闸手柄的自动锁紧装置动作灵活可靠;JD-1型调度绞车,施闸后手柄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30°~45°夹角,不得低于水平位置,拉杆螺栓有背帽紧固,无显著弯曲,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失变形。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
(11)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座螺丝紧固有效;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12)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绞车滚筒不得有开焊、裂纹和变形。运转无异响,无甩油现象。
(13)上山倒拉绞车,迎头应装平时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固定滑轮的固定装置不得有明显弯曲,严禁将滑轮固定在耙装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5.5mm。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责任人。
(14)上山倒拉车时,绞车附近必须设司机躲避硐,躲避硐规格:宽1000mm、深800mm、高1800mm。
(15)绞车四周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或任何其他影响绞车信号声响传输的装置。
(16)绞车信号要声光兼备,安全牢固、整洁、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绞车附近或信号峒室内。
(17)在适当位置应安装照明灯,保证绞车附近的照明,便于司机观察和操作。
2、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查标准
(1)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2)新绳应有厂家的技术试验证书,保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做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或磨损超过原钢丝绳总数的10%时,必须更换。
(3)5°以上的斜坡使用φ≥12mm的钢丝绳;钢丝绳与滚筒的连接必须采用穿入绳眼再用双压板压紧的方式连接,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应定期检查,严禁剁股穿绳。
(4)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按序分层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层距滚筒边缘高度不小于该绳直径的2.5倍,并至少留3圈余绳。内层起圈的钢丝绳应停止运输,并进行重新排列,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严重跑偏时,必须停止运输进行调整。
(5)斜坡运输所选用的钢丝绳型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具有6.5倍的安全系数。
(6)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
(7)主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于5个,主绳钩头所用绳卡必须与绳径相配套,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卡子螺母位于主绳侧,绳卡间距等于钢丝绳直径的6~7倍。
(8)斜巷绞车的每个钩头,都必须配合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长度和提升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主钢丝绳直径≤18.5mm时,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相同,主钢丝绳直径>18.5mm时,保险绳直径为18.5mm,用不少于3付绳卡卡紧。保险绳一端要固定在主绳上的鸡心环第一个主绳卡之间,另一端的绳套必须插入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内并闭锁,保险绳不得与主绳套共用U型卡。
(9)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
(10)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3、轨道安全设施检查标准
(1)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
(2)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3)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并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4)斜巷轨道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地辊,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设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
(5)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设顶辊,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设立辊,以不磨绳为准。
4、轨道检查标准
(1)各轨道铺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2条.353条规定。
(2)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主要运输轨道达优良品,采区轨道达合格品以上;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3)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
(4)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和密贴度。
(5)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两条道轨接头位置应>2m。
(6)使用单位要对辖区内的道岔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
5、电器设备检查标准
(1)与小绞车相关的开关、电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2)开关必须上架安装并做到停电方便,与巷道或其他设备的间距不得影响检修和行人。
(3)开关容量、保护整定值、电缆截面的选择必须与绞车相适应,严禁出现过载运行。
6、其他
(1)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煤矿安全规程》21条、22条、23条的规定。
(2)JD-1型调度绞车严禁在斜巷中使用。
(3)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定期对绞车作全面检查、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维修工定期补充或更换润滑油,清理绞车表面。
(4)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每天必须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运科不定期进行抽查。
(5)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
(7)斜巷轨道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并尽力相应的记录本。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9)轨道安全设施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一坡三挡”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
(10)使用单位要对辖区内的道岔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
(11)安装后的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机运科组织有关任运进行验收,并取得准运证后方准运行,否则不得运行。
第六十八条小绞车操作步骤:
一、调度绞车操作步骤:
1、准备工作:
(1)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
(2)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闸轮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范围内。
(3)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护绳板可靠稳固。
(4)检查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试空车:绞车司机送开关电源,按下启动按钮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2、起动
(1)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2)缓慢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3、运行
(1)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3)使用对拉绞车时,司机应根据提放载荷不同,根据巷道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车。
4、停车
(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下停止按钮停车并停电。
(2)停车后,应及时关闭示警红灯;司机离岗时,必须切断开关电源
第五章其它
第六十九条采掘巷道安装要求
1、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运输必须铺设24kg/m及以上轨道,接头处轨枕无失效,无三根以上轨枕连续失效(腐朽、损坏、断裂、悬浮、不起作用者为失效),轨枕与轨道垂直。采用木轨枕时,要做到四面平整,采用24kg/m轨型的道轨,木轨枕上宽160mm,下宽160mm,高度140mm,轨距为600mm的轨枕长度1200mm,轨距为900mm的轨枕长度1600mm,木轨枕严禁使用原木或一分为二方式。供制作木枕的木料必须坚韧而有弹性,木枕除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和铺设垫板外,还应预钻钉孔。主要运输线路及综采支架运输线路轨枕间距为700mm,一般运输线路轨道轨枕间距为800mm,偏差不超过50mm。夹板、螺栓等扣件齐全紧固。
2、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必须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3、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在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的同时,不得小于0.7m。
4、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大型设备(如综掘机、绞车、刮板机等)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间距不得小于0.3m。
5、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巷道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铺设轨道;轨道铺设质量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通车或安装机电设备;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不合格,掘进头、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第七十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的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刮板机、综掘机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大巷行走时,应排队行走,严禁嬉戏、打闹、勾肩搭背等不规范行为。
第七十二条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运送大型设备或材料安全措施》,并对运输沿线的安全距离、高度、支护情况、轨道路线、绞车、信号、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七十四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每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七十五条大巷车场管理及工作面永久车场管理
1、井上、下轨道沿线车场及工作面永久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明确车场长度、存车数量、种类、包段责任人及队级负责人等,临时停车区间必须挂停车区间管理牌,并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阻车器。
2、井上、下轨道沿线曲线拐点两端10m处,应设置曲线标志牌,明确曲率半径、车辆通行速度等。
3、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处应设置道岔管理牌,明确道岔型号及管理责任人。
4、井下轨道大巷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两端标志牌范围内,应设置禁止行人避车警示标志。
5、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为易掉道地段,为确保行人安全,严禁在此区间内躲让车辆,行人在途经上述区段时,应查看有无来往车辆。
第七十六条所有矿车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使用台账。
篇6:湖南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深刻吸取“6·26”以及我省近几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102号)精神,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顺畅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经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并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营运客车驾驶员在发车前必须向乘客做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现场进行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营运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培训,落实营运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单,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的管理,落实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签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严禁只收费不培训、只培训不考核或者考场舞弊等违规行为。
2.建立全省营运驾驶员“黑名单”制度。依据公安等部门抄告的营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信息,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毒驾、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12个月内有4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营运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名单”,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湖南日报、湖南经视等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对于进入“黑名单”的营运驾驶员,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注销或吊销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其中毒驾、醉驾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营运驾驶员,终身不得重新申领。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3.道路运输企业要逐台清查“两客一危”车辆,重点对营运车辆的牌证、卫星定位装置、安全设施设备、承运人责任险、罐式专用车罐体检测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建立车辆安全隐患台账,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车辆年度审验,依法处置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车辆,对逾期6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营运客车、危货运输车辆收回道路运输证,对无法收回道路运输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证件失效。
4.“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实时监控设备。营运客车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锤(含两把大型安全锤)、消防设备和两个以上的应急逃生出口,应急逃生出口不足的,应改造密闭玻璃窗或安装“汽车遇险车窗玻璃自爆智能系统”。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车辆,1月1日起禁止营运。
5.9月30日前,营运客车必须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安全承诺内容和交通运政、公安交警监督电话(9米以上的客车张贴2张,其他客车张贴1张),公示牌尺寸和张贴位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型确定。
6.逐步淘汰“单开门”大型客车。停止新投入“单开门”大型客车。现有“单开门”大型客车的经营期到期后不得继续经营;经营未到期的“单开门”大型客车,由各级政府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设定期限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7.对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车辆,责令至少停运整顿3个月,责令车属企业安全整改1年,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企业整改期内连续发生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违法行为,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违法违规营运车辆的经营许可,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客运车辆的经营牌证、危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属企业整改起始时间按照最后一次处理通报下发时间计算。
8.彻底清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危货运输车辆。对异地经营超过3个月,未履行异地经营备案、又未在车籍地进行管理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公告其道路运输证失效。
9.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经营主体应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或者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所有人一致,否则认定为挂靠行为。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的,一律注销营运车辆经营权。除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车辆的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营运”,否则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目前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不予通过。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10.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和治理档案。安全隐患台账和治理档案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发挥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作用,严格落实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违章车辆和驾驶员,平台监管人员必须立即预警并上报企业,车属企业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对违章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处理结果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动态监管平台报警记录未及时处理、司乘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的,应按照规定对当班相应司乘人员以及监管平台当值人员予以处理。
12.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列入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所属车辆超速、超员(超载)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进行一年以上安全整改的,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对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的行业监管
13.严格长途客运班线审批,加强长途客运班线安全监管。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新增和到期续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除春运、黄金周期间以及应急运输外,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800公里以上包车运输任务,属于旅游客运的,单日运距不得超过800公里。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客运车辆停车休息制度。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管,发现虚假接驳运输行为,收回车属企业接驳运输证。提高大型营运客车的准入门槛,对新投入营运的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总座位数不得超过55座。
14.加强包车(旅游)客运管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5.实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分级分片联系责任制。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片联系各市州,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片联系县市(区),县市(区)运管人员分片联系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分片联系制度主要落实交通运输部门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分片联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导和监管人员每月要深入联系市州县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督查,负责联系企业的运管人员要参加企业的安全例会、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活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制订办法,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到每一辆营运客车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定期不定期抽查相关车辆运行状况,集中整治期间,发现违规行为,一律顶格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所有市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省内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市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辖区内所有县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辖区内的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辖区内少于20家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的,要做到企业平台值守情况全覆盖;县级监管人员每天要检查辖区内所有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对检查、抽查情况,要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两客一危”车辆监控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并对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16.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由财政列支设立奖励基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微信举报平台。对举报不落实“五不两确保两公示”安全承诺的,查实后每起奖励100-1000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7.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常态化日常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公路安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和处罚
18.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且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视情况停拨交通项目资金,停止项目审批。
⑴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一年。
⑵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9个月。
⑶辖区内省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未按要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的,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6个月。
19.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和依法依规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通报全省的同时,应依据责任划分,向当地相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篇7:汽车运输安全合同
甲方:xxx县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车(机)型: 、车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施工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 的安全,保证公司与乙方之间的合法权利。xxx县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xxx县xxx铁矿露天采矿工程中的矿渣运输及挖运工作,现由该车辆或挖掘机、铲车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运输、装载、安全、付款与结算、责任与义务,确保各项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安全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甲方租用乙方车辆,为公司施工队服务,在车辆租用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协议,为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签订此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施工内容:露天爆破后的废石、围岩、矿石挖运、平整,运输。
二、运输单价:
1、运距小于1.5公里,含税
2、废石、围岩、矿石挖运: 元/(m3)吨
3、工程机械租赁: 元/天(月)
三、乙方生活方面:
甲方提供住房、床,生活费、食宿、用具自理。
四、付款与结算
1、甲方监督、检查乙方挖运、运输工作质量与进度。
2、拉运数量按每车运票统计计算。
3、结算:按xxx县xx爆破公司付款进度支付乙方,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每次按80%结算,其余20%在年终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五、安全生产管理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租用的车辆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各种手续齐全(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保验证、证照)严禁租用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行车要求的车辆。
2、甲方租用的车辆,在租用合同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单方 解除或终止机械、运输施工管理合同,清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下降,不适宜从事施工道路运输要求;
(2)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照的人员驾驶的;
(3)工作中无组织、无纪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进行的其它状况;
(4)在行驶中,经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险肇丛生,不听劝阻的。
(5)不服从项目部或甲方安全管理的。
(6)出现有碍安全行驶的疾病,身体状况下降不适应继续驾驶车辆的。
(7)职业道德水准下降,屡教不改的。
(8)甲方不得强迫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及驾驶机件不全,有碍安全行驶的车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车辆各项手续,证照齐全有效。
(2)乙方应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
(3)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有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私自将车辆交予无证人驾驶。
(5)加强对车辆的检修,维护,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6)乙方应服从项目部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7)乙方应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生产调度,随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不得以任何个人主观原因和借口拒绝出车而影响工作。
(8)车主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技术和职业道德观念。
(9)车主应保证安全行车,不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模范遵守各项道路交通法规、法则。
(10)车辆发生机械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由乙方个人承担车辆的材料和修理等费用。
六、事故管理与经济赔偿
1、乙方作为独立车辆运输个体,具有独立承担和赔偿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责任与义务。
2、乙方在车辆运行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车主本人独自承担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要承担和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方(安监局、公安局、主管部门)的罚款,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除承担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外,如果触犯了国家法律,必须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5、乙方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无力赔偿的,应借款、贷款或变卖车辆、房地产进行赔偿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6、乙方由于违章违纪所造成的相关方的罚款,由乙方承担罚款。
7、乙方发生事故,甲方可协助相关方处理事故,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七、违约责任追究
1、除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任何一方随意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除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违约金。
2、未经甲方数量认可,不计入运量、挖运量。
八、发生争议及解决途径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任何一方不得在诉讼期间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合同修改和补充。
3、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项目部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县xx运输 乙方:车主
有限责任公司
(章)
负责人签字: xxx 驾驶员签字:xxx
签订日期: 20xx年 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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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汽车运输安全合同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称为甲方)
以下称为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双方特签定如下安全合同:
1、乙方必须安全地将职工及行李从徐州运输到禁止带客上车。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加强运输过程的管理,有秩序的安排职工上车,并安排就坐。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查验职工行李中的公物和危险品。
4、职工从上车到终点下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运费每位价格肆拾元(其他所有费用:路桥费、油费等由乙方负责)。
6、年日点到名。
7、付款方式:工人送到后,再到徐州时现金结清,如因
甲方没有安排工人坐满车,按满员结算。
8、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经办人: 电话:82179604
乙 方: 电话:
2008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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