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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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篇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嗽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加挂保险链条。
3、装载货物超高、超宽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须获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5、行驶中车辆不得无故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6、在进出厂房大门、停车场、倒车或拖带坏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篇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是指哪几类车辆
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机动车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电瓶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大型方向盘拖拉机、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全挂车、半挂车。小型汽车就是平常最常见的私家车,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机动车的发明是人类技术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前进。 据统计,当前全球各种机动车的数量超过十亿。具体到中国而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民购买能力的增强,由此直接推动机动车产业发展。 实事求是的讲,机动车辆的出现直接扩大了国民活动的范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让人们的生活品质有所提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吗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中国自19开始有了汽车,初期称“自动车”,后因用汽油机驱动,简称汽车。
关于汽车的定义到1983年中国才标准化,虽然标准英语译为motor vehicle,但与美国motor vehicle定义不同,中国不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汽车的结构由车身、动力装置(发动机)和底盘组成。
车身由驾驶室和车厢构成,底盘由传递动力的传动系、将各部分联成一起并能使整体运动的行驶系和能按驾驶员意志控制汽车运动的操纵系等构成。汽车按总体结构分为单车和列车。
单车常用4×2、4×4、6×4和6×6等符号表示驱动特点,前一个数字表示车轮总数(双轮拼装以一个车轮计),后一个数字表示驱动车轮数,如4×4为全轮驱动;列车由单车和挂车组成。按行驶道路条件分为公路汽车和不受外廓尺寸、轮轴载荷等公路法规限制的非公路汽车。
按用途分为轿车、客车、载货汽车、专用运输车、牵引车、特种用途车等。汽车是一种快速、机动、舒适、方便的陆路运输工具。全世界的汽车保有量,从1885年德国人奔驰(C.Benz)制成第一辆汽油机汽车起。
1988年超过5亿辆,达到近7亿辆,平均每9人有1辆汽车,其中70%以上为适于个人乘用的轿车。目前,全世界的汽车生产能力已超过7100万辆,每年的汽车产量超过5000万辆。
篇5: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57号 《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16号
篇6: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篇7: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篇8: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9: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时有效地使用公司车辆,为公司公务处理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三、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各部门因公用车前,由行驶员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领取车钥匙后方可出车。若在工作安排妥当情况下计划第二天上午用车,可于用车之日的前一天向办公室报备并领取车辆钥匙。车辆使用完后应及时将车辆钥匙交回办公室。
四、若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同时申请用车,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五、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经允许行驶员不得将车辆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等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办理。
1、公司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事前报批制。正常保养、修理车辆、更换零部件的,必须事先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从严控制车辆使用与费用支出。
3、车辆需添置车上设施,须事先填写申购单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安装,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4、实行车辆加油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登记核算车辆公里油耗。
七、对行驶员的要求:
1、行驶员须向公司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并留一份复印件于办公室备案。
2、行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用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行驶员出车办理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办公室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八、行驶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条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理私事。
3、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
5、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损坏车辆者,由行驶员负责一切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一切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九、关于违规与事故处理的规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行驶员负担全责,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证驾驶;
(2)酒后驾驶;
(3)私自出车;
(4)公车私用;
(5)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6)驾车违反交通规则。
2、因车辆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因违章行驶、超速行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以及在装有电子眼等固定检测点的地方违章被处罚的,公司不予报销。
3、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报告,不得延误,否则后果自负。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十、公务用车燃油料及维修费用、停车费用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十一、如发现以上未列情况,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10: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费用支出,体现降本增效,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中心的公务用车和生产用车管理。
第二章 车辆配备原则
第三条 公司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用于保障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机要、接待、老干部、后勤保障、调研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 公司直属中心配备生产用车,用于保障公司直属中心日常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机动车辆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车辆资产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管理、保养费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公司本部车辆实行集中管理。 公司机关和直属中心工作人员用车,如属市内用车,可直接向车队申报;如需要长途用车,需由公司综合部审批。
第七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负责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
第八条 严格控制使用车辆出市、出省办事,公务出市尽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必须带车出市、出省的,应符合下列情况,并提前填写《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见附件一),报综合部领导批准。
1、公司领导带队的全性调研、检查;
2、地方政府领导检查指导我公司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
3、公司网络运维、服务等专业检查,检查地点较多,不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节、假日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节假日期间,施行封车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综合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
2、节、假日期间,车队设值班车辆,为用车单位提供车辆服务;
3、节日期间一律实行封车制度严禁出私车。
第十条 婚丧事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所属车辆一律不准作为结婚用车;
2、丧事用车如系本企业职工及亲属,必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
第五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在非工作时间内,车辆应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及综合楼存车场。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驾驶员应选择收费存车场或单位内部存车场存放。未按公司规定停放,如出现丢失、损毁等后果,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车辆保险相关内容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其经济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车辆管理人员,事故车辆须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出市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须经公司综合部同意后才能对车辆进行维修。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相关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车辆费用
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进行定额审批管理:
1、公出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和燃料费由公司定额支付,综合部负责汽油的购买和车辆费用的报销审核;
2、对车辆油料消耗,实行单车核算,油耗和行驶里程双向考核。按车辆型号及历史耗油情况,确定百公里耗油
定额;驾驶员加油,按车辆归属凭《加油IC卡》实行定点加油;
3、与车辆相关的各类费用,如车辆的养路费、车船税、检测费等等,由公司统一支付;
4、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三),报综合部主管人员,由综合部安排车辆到指定维修厂家维修(流程见附件四),维修厂家经过招投标产生。未经许可自行维修或保养的,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驾驶员管理
公司综合部对驾驶员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活动中要坚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法规、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及车辆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技术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驾驶员不得将所驾驶的车辆借给他人或私自开车为他人或自己办私事,凡违反规定驾车外出发生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按驾驶员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凡违反规定者,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人及车辆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如有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租用机动车,并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第十八条 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对公司机关、直属各单位员工居住地点相对集中,人员较多的主干线路,开设通勤车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
2、机动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3、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流程图
篇11: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效运行,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车辆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职责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和司机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司机岗位职责,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2.2公司司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故障车。
2.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机驾驶并统一管理调度,公司司机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组织公司司机进行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公司司机需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用车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2.5公司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6 公司司机要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意识,规范驾驶,合理选择行车路线。
2.7司机对于各级领导及来访人员的谈话不打断、不扰乱,不外传,保证职业操守。
2.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2.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公司用车正常。
3.0车辆使用程序
3.1驾驶者必须是受雇于我司的员工,并须持有所驾车辆类别的有效驾驶执照
3.2各部门因公用车时,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其程序如下:
3.2.1 用车人填写《出车申请单》提交行政部司机班;
3.2.2由司机班长根据申请情况和拟办事项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度。
3.2.3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联系向所属领导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申请派遣车辆;待工作结束后,用车人需补齐相关手续.
3.2.4 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要仔细了解清楚出车等候地点、出车时间、乘车人及其去向等内容,并事先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3.2.5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用车人员直接驾驶车辆时,等同公司司机管理要求,保证安全驾驶
4.0车辆管理规定
4.1 总公司车辆钥匙一律由门卫室统一保管,车辆外出作业时由车辆驾驶人填写《门卫车辆使用记录》,如驾驶
人员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也需同时签字确认,各项内容填写要详细准确,并由门卫签字确认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交行政部备档;项目部车钥匙管理需专人专责,并提报总公司备案。
4.2 司机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回公司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保管好《出车申请单》,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及出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档.
4.3 司机班长需将公司所有车辆情况整理填写《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记录表提交行政部备档
4.4项目部用车需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并编制月《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记录表以图片形式发回公司行政部进行核查备档
4.5 每日出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车辆无异常情况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有关车辆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汇报全天出车情况。
4.6因公出车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车辆费用,每周五集中将有单据交至财务部统一报销。对于行驶路线、时间与派车任务不符的费用,不予报销。
4.7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办公时间使用车辆或驾驶公司车辆回家,必须先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时间将公司车辆驶回公司制定停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驾驶回家
4.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遣使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违者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所有或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
5.0 车辆的保养和修理
5.1 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汽车驾驶和保养技术,注重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故障苗头和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酿成更大的损失。
5.2 车辆日常的维修或保养,如换机油、加注防冻液等需由司机本人完成;坚持每日对车辆进行内、外清扫、擦拭,保持车容整洁。
5.3按车辆要求保养的公里数进行保养。由司机详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说明车辆情况、更换零(部)件及修理的详细情况,提报行政部交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定点修理。维修费用交回公司审批后方可报销。
5.5司机班长对送厂修理回来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只有当确认车辆各项行驶功能完全恢复正常状态时,才可安排出车任务。
5.6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具有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年检合格后要及时领取年检合格证,按规定要求贴于汽车驾驶室前风档玻璃右上方
6.0 司机奖惩规定
6.1驾驶人员做到全年安全行车、无违章、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按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及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2 因没有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或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准时到达出车地点,或因车辆准备不足等情况而延误出车的。
6.4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用车人投诉的。
6.5 因违反本规定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6.6车辆使用人在乘坐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 ;对于故意损坏车辆的,从重处罚。
6.7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的,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如无法明确驾驶人,按照《门卫车辆使用记录》所填写驾驶人为准,如填写为两人(含两人)以上驾驶人且无法分区责任时,由所填写人员共同承担
6.8饮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予非司机驾驶的,或私自开车办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且公司视情节将给予处罚
6.9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110),并立即与车队负责人联络处理,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行政部通报车辆事故。
6.10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的20%由责任者承担。
6.11调离工作或辞职的驾驶员,由行政部查询交通部门确认无违章罚款的,1个月后由公司领导签字方可退领当月工资。
篇1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2 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3 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4 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10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5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 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6 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7 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8 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3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9 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时至20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10 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7时至18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11 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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