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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管理补充规定

2024-01-17 08:13: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白丁”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接待管理补充规定,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方便大家学习。

接待管理补充规定

篇1:接待管理补充规定

接待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范客情报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军队副师职以上首长莅校检查指导工作的;

地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综合性的调研组、督查(检查)组莅校检查指导工作的;

地市级以上党政代表团或兄弟高校校级领导莅校参观考察的;

知名教授、学者来校开会、考察或参加重大活动的。

二、规范运行规则

(一)客情报送

所有客情由牵头联系或对口接待的相关部门、二级院系负责上报,并需按照统一格式,将时间、地点、来宾情况、活动安排及本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清晰、简明扼要地形成纸质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综合科。

(二)客情报告办理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综合科收到客情报告单后,对来单单位符合客情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办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阅,待校领导批示后再将批示内容予以分发。

(三)客情接待

1.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军队副师职以上首长,地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综合性的调研组、督查(检查)组,地市级以上党政代表团或兄弟高校校级领导莅校参观指导工作的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校领导通知、来宾接待、车辆调配等工作。

2.知名教授、学者来校开会、考察或参加重大活动的由牵头联系或对口接待的部门、二级学院牵头负责,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做好指导、协调等工作。

三、规范接待行为

(一)住宿安排:住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餐饮安排: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接待纪律,科学合理安排饮食,不奢侈、不浪费。菜肴安排要体现泰州特色,不上高档菜。

(三)陪同人员:坚决贯彻从简原则,切实减少陪同人员,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把关,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军队副师职以上首长来校的,学校主要领导可同时陪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陪同。

2.地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综合性的调研组、督查(检查)组,地市级以上党政代表团或兄弟高校校级领导来校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陪同,主要领导视情况参加。

3.知名教授、学者来校开会、考察或参加重大活动的,由校领导视情况参加。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沟通联系,确保第一时间传递信息。要做好客情信息预报工作,避免错报、漏报、重报,凡举办各种重大活动,邀请知名教授、学者参加的,在发出邀请的同时,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要按照客情报送要求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报送客情,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情况的沟通联系,客情一经确定,要立即报送正式客情报告,并经同意后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接待工作安排有序。日常接待工作中,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做好校领导接待统筹协调工作,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接待工作规范有序。要坚决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注重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避免奢侈浪费现象发生。在日常接待工作中,要从泰州实际和工作实际出发,做到热情周到、规范高效、务实节俭,努力展示我校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最新动态,客观反映中央和省市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的情况,有效地争取各级各方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篇2:薪酬管理补充规定

薪酬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 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 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 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中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篇3: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在严格执行集团下发《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的同时,对车辆及司机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1、加强对长途车辆的管理,司机在长途出车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检查车辆的轮胎性能、燃油、机油、冷却液、证件及备用品是否充足。

2、车辆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均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严禁超速、超限、抢行、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出现违章后,除所有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外,同时公司将按同等罚款额对违章司机进行处罚。

3、长途出差时,司机应在领导公务期间作充分休息,应避免疲劳驾驶和长时间行驶。

4、出差长途回来后,应及时向管理部(办公室)报告,并将车辆停放在厂区内规定停放车位。

5、备用车钥匙全部上交管理部(办公室)管理,坚决杜绝指定司机外其他人员驾驶。发现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第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第二次扣两个月奖金,第三次调离司机岗位。

6、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应立即管理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情况报警、报险,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交管、保险等部门的责任认定、处罚、理赔的相关文件把复印件交行政办备案。

7、每天早7:30前将车从停车棚提至办公室前广场停车场。

8、如有特殊任务来不及执行派车程序,驾驶员出发前必须向管理部(办公室)汇报出车去向。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1. 司机接到派车单后,及时到办公室接单出车,如遇态度恶劣,拒不出车的,第一次管理人员应收回车辆钥匙,停车摘牌,并处罚款200元,如有下次,直接开除。

2. 行车中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司机应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小车管理员,说明事故地点,事故原因,管理员根据事故大小酌情禀报办公室主任和茂源方车辆管理人员,由司机联系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取证处理.。出现事故后,应公事公办,司机不得私自垫钱,否则后果自负。

3. 关于司机挂牌,出车返程后未到办公室及时报到挂牌排号等待出车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周六日上班的司机,早8点前未到办公室挂牌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篇5: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小车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严格用车纪律:①驾驶员必须服从局办公室统一调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用车;②酒后不准驾车;③行车途中不准接听电话;④出差中晚上打牌、参加娱乐活动时间不准超过11:00。

2、严格核算办法。按年初预算,年底小车费用实行统计,节约有奖,具体按节约金额的10%奖给司机,2台车的出车率要平衡,去年5%要兑现。

篇6: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公司厂外厂内车辆有序规范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降低成本,更好的做好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特补充如下条例:

1、车队以车队长管理为主,负责车队运行、车辆安全、车辆年审、二级维护、车辆保险、车辆违章处理、用车协议、日常维护管理等事项。

2、凡长途车辆出车,须提前一天到办公室开长途派车单申请,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派车。

3、若公司无车可用,用车人可以请示本部门负责人采取其他交通方式出行(包括:长途车、公交车、电动车等),乘坐出租车需总经理批准。

4、各用车部门需提前向车队管理人员报备次日用车申请,车队调派车辆能联合使用的一律安排联合使用(费用可分摊)。在市区短途内(除财务提款及重要资料的报送、物流配送外)、长途出差的(除总经理和总经理出差电话授权主管领导特批的)公司人员一律乘坐公交车。

本补充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篇7: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协保运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外协保运单位考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各外协保运单位按照公司核定的在册人数给予每人2天/月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天数超过2天的人员由各保运单位自行调节,但月度休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定休假天数(额定休假天数=月度在册人数×2天),否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予以考核,当月休假天数未达到公司规定的额定休假天数的,下月不再进行累积。

二、各保运单位要严格履行安装检修公司请销假程序,按照请假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如有违反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安装检修公司外协保运单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因节假日公司统一给保运单位放假的在假期期间休息的人员视为正常请假(请假人员须履行请假手续),计入额定允许请假的天数。

四、各车间每月上报考勤时必须附带请假单,经批准的休假天数且未超过额定总天数的部分公司将不予以考核,超过额定总天数的部分或未经请假擅自休息的天数公司将按照规定予以考核。

五、为了加咳嗽钡奈榷ū阌诳记诠芾恚员T说ノ蝗嗽钡骰还久吭录邪炖矶危吭10日、20日前各保运单位递交新进入人员申请表,次日起公司将向化工公司培训中心提交新入厂人员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进厂的相关手续,车间接到保运人员流动介绍信后方可接收且列入考勤,同时完成与清退人员的交接手续后清退人员方可离厂。

六、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安装检修公司

篇8:关于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员工考勤管理,明确相关福利待遇政策的落实,经总部领导研究决定,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出差假期补休的问题:

集团员工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恰逢因公出差,而无法回家休假者,可于回总部后申请补休。

1、补休以国家法定假日日数为限,按1日补休1日标准执行,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或补贴。

2、补休条需经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批确认;补休时效以半年为限,逾期者不予补休。

二、关于长期休假的待遇问题:

1、员工申请长期因私事休假,休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和绩效、管理奖金、分红,但不影响业务提成发放。

2、员工的非因产、病、婚、丧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的,不享受年终分红和奖金。

3、员工申请休产假,休假期在90天内的,不影响工资和绩效、管理奖金、分红发放;但休假期超过90天的,休假内仅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三、关于生日奖金发放的问题:

1、员工生日奖金仅限于转正后员工享受,入职但未转正的员工不享受生日奖金,但可以享受半日的生日休假。

2、因公出差恰逢生日,未有享受生日假的员工,可在回总部一周内,申请补休半天生日假。

三、病假的证明问题:

员工因病请假在1.5天内的,可凭社区诊所的证明核报病假;超过1.5天的病休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核报病假。

特此通知,请集团总部各部门、各省公司负责人组织员工学习、进行宣贯执行!

篇9: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员工队伍也在急剧增加,为严格加强公司各项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制度,在执行原《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同时,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1条 公司所有员工一律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所有员工外出前要提前填写《外出申请单》或《出差申请单》,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由主管副总签字,上述申请单均需提前一天填写,在次月1日(含1日)之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在次月1日(含1日)前没有接到各种申请单的,人力资源部不再向本人索要,直接按照当月打卡标准计算考勤。对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的,每6个月累计一次,记载在员工半年考核表中。

第2条 对忘记打卡的员工,按照审批程序当天填写《忘打卡说明》,于次月1日(含1日)之前将《忘打卡说明》递交人力资源部,并在当月薪资中扣款20元/每次,如在当月累计3次以上者,在当月薪资中扣款30元/每次。

第3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5分钟之内迟到的,不计迟到。迟到时间规定在35分钟之内,每迟到5分钟(不足5分钟的以5分钟计)罚款5元,直至罚款30元。迟到35分至1小时按旷工0.5日罚款,迟到1小时以上至2小时按旷工1日罚款,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2日罚款。严禁找其他借口避免迟到罚款,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

第4条 员工在下班之前提前离岗的,按早退计算,每早退10分钟(不足10分钟的以10分钟计)按旷工1日罚款。

第5条 对各销售部门办事处员工的考勤,由销售助理严格按照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详细统计后递交人力资源部。若办事处经理对本部门员工(或合并办公员工)的 每天日志、月考勤汇总、出差天数记载不全或记载重复、有误、作弊的,部门经理负连带 责任,每出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5分。

第6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为1日(含)之内,超过1日以上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报批,每月最多3次,严禁部门经理为本部门员工分多次、连续日期的签批在权限之内的请假单。请假需提前申请,当日请假无效,病假除外,

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每次减5分。 若请病假需提供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如有部门经理违反本规定的,在对

第7条 公司只有生产部门员工加班有加班费,并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执行;严禁生产人员下夜班时连续上白班,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员工连续上班的,要有本部门组长详细填写原因,报部门经理和主管总工程师签字。生产部门员工的平日加班,要有员工所在的小组 长填写加班内容、理由、签字后报部门经理签字;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报部门经理和总工程师签字。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8条 除生产部门以外的其他所有员工利用非上班时间工作没有加班费,没有调休(参加招聘会除外)。若技术人员经总工程师的准许,需要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的,可计加班费或调休。如需调修需提前申请,当日申请无效。

第9条 若公司员工(或各办事处员工来公司总部的)在上班时间聊天、看报、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睡觉、查阅与公司业务无关网页的,被发现者在当月扣薪50元/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在对部门经理的考核分中减8分。

第10条 以上补充规定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标准执行。

第11条 各销售部门分管的办事处由部门经理负责转达本规定内容。

第12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篇10: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一、目的 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为完善公司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考勤手续办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学大教育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V2.0》的补充规定,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专职员工。

三、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工作日延时:因工作需要,正常下班时间过后需要继续工作的,一律不予计算加班。

2、休息日加班:因工作需要,休息日需要继续工作且工作超过8小时,计为休息日加班。

(二)加班审批

1、全体员工加班需提前申请,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HR负责人复核后方可执行。

2、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加班(或相关权限主管外出)者,应在加班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逾期提交不予加班认定。

3、主管(正职和副职)加班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加班由直接经理及总裁进行审批、人力资源总监进行复核。

2)分公司部门主管加班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进行复核。

3)校区部门主管的加班由校区总监和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分公司人事经理复核。

(三)调休审批

1、员工在已有加班的前提下方可申请调休,调休经直接经理和隔级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主管(正职和副职)调休审批:

1)总公司各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总公司总裁,调休由总裁进行审批。

2)分公司部门主管调休由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3)校区部门主管的隔级经理为分公司(副)总经理,调休由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四)年休假资格认定

为简化员工工龄资料收集及认定程序,对员工工龄按年龄和学历分为几种认定方式:

1、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以员工本科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2、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以员工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时间为工龄起始时间。

3、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为工作后继续进修的,以最早第一学历时间为准。

4、全日制学历为大专(含大专)以下的,如果其参加工作时不满20周岁的,不予工龄认定。自20周岁(含20周岁)以后,开始累计计算工龄。

5、员工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以员工提交给HR存档的资料为准。员工无任何学历证明和工作证明存档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6、对于个别工作年限较长(以上),难以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的员工,由HR负责人和总裁(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工龄认定。

7、按以上方式认定的工龄适用于员工医疗期核定。

(五)年休假申请条件

1、员工入职一年后方可申请年休假。

2、员工两次年休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12个月。

四、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11:关于考勤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特通知如下:

一、考勤是考查员工工作出勤情况的记录,公司考勤实行记载式和电子考勤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员工考勤记录必须真实。

二、电子考勤打卡:公司员工在上下班、外出办事等进出公司时必须按规定打卡考勤(包括值班和加班人员)。

三、记载式考勤:公司各部门(车间)确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记载考勤。每月考勤核对无误,并在“考勤员”一栏签名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行政部。

四、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所有员工必须做到在职在岗,不得随意串岗、脱岗、早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员工外出办事必须先报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经批准外出办事或因公出差不能及时回公司打卡的,应在当天或次日回公司后报单位考勤员核实记载。

外出办事批准权限:

1、部长以上,报公司经理同意;

2、主管、主任,报各部部长同意;

3、其他员工,报各单位负责人同意。

六、行政部保卫办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及进出公司打卡情况,对违规打卡行为进行登记后报行政部。

七、电子和记载式考勤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做到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或包疪、隐瞒虚假事实,一经发现,扣罚当日工资;属考勤员或单位负责人审核责任的,追究相应责任,扣罚考核分2分/人次;情节严重的,

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11月18日起,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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