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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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二)基建项目文件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篇2: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篇3: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学院科研工作稳步、快速、有序地发展,规范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利用科研信息和科研资源,进一步形成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档的主要目的
(一)科研成果建档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工作内容。对科研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教学科研整体水平、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分时段、分类别、系统收集我院教职员工科研成果,并进行统计分析,为学院及上级领导机关准确、有效地提供相关信息作好基础工作。
(三)对科研成果的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归档保存、建立调档、提档、保密等管理条例,是有效、充分利用科研资源,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力措施。
二、 科研档案管理原则
(一)我院科研档案实施院、分院二级建档,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二)凡分院(部)建档的材料均需上报一份给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分析。各分院(部)负责本分院(部)的科研成果建档管理工作。
(三)科研成果以保存原始材料为主,至少应有成果的复印件。
(四)应尽量分时间、分类别、分对象按照本单位的特点设立建档项目,做到完整不漏,分类清晰、简明易查。
(五)考虑到档案的变化情况,要实行静、动结合的.档案管理模式,年内要动态地不断修改充实原有档案,年终都要综合整理核查一次后归档静态保存,任何修改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科研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凡属保密的科研成果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调阅或借阅,原则上禁止外借。
三、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凡具有指导性、理论性、学术性、技术性、应用性、科普性、检索性的文、理、工、艺等领域的文章、论文、有学术价值的自编教材和实验报告、专利及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资料均属重点归档范围,具体作如下分类:
(一)科研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有关科研工作文件、通知。
2.本院(分院、部)科研管理条例、制度、办法。
3.本院(分院、部)科研工作文件、工作计划、总结。
4.本院(分院、部)科研成果的统计分析资料。
5.科研项目的申请及批复。
6.科研成果的评审结果和获奖情况登记。
7.科研学术活动审批存单。
8.科研项目、学术活动、财务核算清单。
9.本校教职员工在各类学术组织任职情况。
(二)科研信息档案
1.国内外相关专业的科研动态。
2.国内外高校管理及教育研究动态。
3.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学科建设、产学研结合动态。
4.全国职业本科院校系列学术交流活动动态。
(三)科研成果档案
1.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自编教材、实验指导教材和实验报告的原稿或印制品。
2.已出版的著、译作或主要部分的复印件。
3.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的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英文目录、正文、英文摘要、封底)。
4.在省级以上各类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
5.获省级奖励多媒体课件。
6.各类相关科研的省市级以上的奖励证书奖品原件或复制品、照片
7.专利证书、编文证书复印件。
8.科研成果转让协定书复印件、成果利用或推广的使用资料。
四、归档要求和程序
(一)归档材料由个人或项目组负责人收集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最好提供原始资料。
(二)归档资料纸质要优良,字迹要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或A4)书写纸。
(三)归档材料必须一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按卷、册、袋、盒组成保管单元系列,并贴上封面标识,由有关人员撰写好归档序言或归档说明。
(四)一般成果归档一份,重要的使用频繁的归档两份。
(五)学院科研归档材料由科研处第一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分院(部)科研材料由分院(部)主任审核后归档。
(六)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和遗失。
五、档案管理与交接
(一)档案不仅仅是为了保存,更重要的是为了利用,要充分发挥科研档案的应用功能,档案工作者应尽量满足、方便利用者的需要。
(二)档案主要为校内教师和职工服务,一般不对外。
(三)调档或借阅要经过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调档或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退还,不得拖延。
(四)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泄密、遗失事实,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必要处理。
(五)院、分院(部)两级要指派行政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将交接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存档备查。
六、本暂行规定由科研处解释。
篇4: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地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五)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四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5: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六盘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档案工作,使村级档案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国档发字〔199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个人和村属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相、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把村级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工作考核范围,使村级档案工作与乡(镇、办事处)各项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应要建立村级档案室,所需经费由乡(镇、办事处)统筹解决。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村级档案的管理加强监督、指导,配合乡(镇、办事处)组织好对村级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保持村级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乡、(镇、办事处)应派专人监督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及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使村级档案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第八条 村级档案分为文书(土地延包、退耕还林还草、税费改革等档案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会计、声像、实物等门类,并按照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完整地收集有关文件材料。文书档案一般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分类,或年度——保管期限分类,在次年6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其它门类档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
第十条 村级档案应使用档案部门监制的档案装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一条 村级档案鉴定工作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对到期档案逐卷、逐件地进行鉴定。销毁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主动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积极为群众提供利用,切实做好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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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管理流程
9.物业档案管理
10.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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