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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的防护

2024-10-23 07:33: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lgf”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高处坠落的防护,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高处坠落的防护,供大家阅读参考。

高处坠落的防护

篇1:高处坠落的防护

高处坠落的防护

近二十年来的`高处坠落事故数据表明,每年因高处坠落平均死亡超过1400人,占全部伤亡事故的15%以上.坠落事故不仅发生在传统产业的建筑业,也发生在其他行业中,如制造业.本文对国外高处坠落防护法规、标准及坠落防护技术进行了综述分析,并对个体坠落防护技术及应用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坠落防护方面的法规标准及坠落防护设施、装备及用品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提出了为控制和减少坠落事故应开展的工作.

作 者:肖建民  作者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刊 名: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英文刊名:MACHINERY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 QUALITY 年,卷(期): “”(10) 分类号:X9 关键词:高处坠落   事故   安全防护   法规标准  

篇2:吊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摘要] 分析了杭州某工地发生的高处作业吊篮坠落事故的原因,阐述了高处作业吊篮

在使用过程中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高处作业吊篮;坠落;事故分析 [中图分类号] TU69[文献标识码] B

Analysis on falling accidents of suspended powered platforms for work at heights

CHEN Guo-hua, WANG Huai-xin

(Hangzhou Special Equipments Inspection & Testing Institute, Zhejiang Hangzhou,310003)

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具有施工

号不同,吊篮不同的规格,如ZLP500(额定载重量为500千克)、ZLP630、ZLP800等几种。

此次发生坠落事故的吊篮,其型号为

高度大、架设方便、施工成本低等特点,在高层建筑的外墙施工和装修、高处广告牌的安装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使用量日益增加,吊篮在使用过程的因维护保养不正确而造成吊篮高空坠落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文分析了杭州某工地发生的一起吊篮在上升过程中突发坠落造成1死4伤的安全事故,并阐述了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些建议。

ZLP800。根据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该吊篮的额定载重量为800kg,升降速度为8-10m/min,钢比绳直径为特制钢丝绳Φ8.6mm,倾斜锁绳角度3°~8°,配重重量1000kg。

2 事故现场查勘

在第一事故现场获知,吊篮是在上升到

1 吊篮概况

吊篮是一种通过架设在建筑物上部的

六至七楼高处坠落的。在事发后发现,此时吊篮的悬吊平台已平放在地上,没有特别严重变形(图1);左侧的提升机架体已从提升架上部的第一个螺栓孔处裂开并悬挂在半空中(图2);右侧提升机未发现破坏现象,但在安全锁进口的左侧有被钢丝绳磨损现象(图3);楼顶两支架伸出长度及配重安装正常,没有因悬挂平台坠落而发生移动或倾翻;主绳、锁绳及生命绳没有破断现象。

悬挂机构,用钢丝绳子沿建筑物立面悬挂的,依靠电机驱动作上下移动平台的一种悬挂式载人高空作业设备。由于其作业优势,在当今建筑施工中被普遍认可。一般作业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悬吊平台、提升机、安全锁、工作钢丝绳绳、安全钢丝绳和电气箱及电控系统等主要部分组成。为便于运输和搬运,产品出厂以及运输时按部件或组、零件进行分解,至现场后拼装成整机。根据型

图1 坠落的悬吊平台

图2悬挂在半空中的左侧提升机及提升架体

图3 右侧安全锁磨损情况

3 技术分析

3.1 现场鉴定

根据现场确认可以排除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

(1) 超载

由于当时作业时吊篮上共有5名工人和一块幕墙玻璃(120kg),而吊篮的额定载荷有800kg(型号ZLP800),根据计算,吊篮未超载。

(2) 与固定物干涉 初步分析,施工现场为玻璃幕墙(图2),

吊篮出事故的位置均已安装上玻璃,所以在吊篮上升过程中不可能是因为固定物(如脚手架钢管伸出)与悬吊平台干涉造成坠落事故。

(3) 疲劳破坏

从破坏结构件的断口分析,方管四周无

旧疤痕、裂纹等;再说该吊篮的生产日期为,产生疲劳破坏的概率非常小,所以应该排除了疲劳破坏的可能; 3.2安全锁检测

对事故吊篮的两只安全锁,委托上海市

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符合GB19155-要求。 3.3材料化学成份检测及结构分析

对事故吊篮左侧提升机安装架的材料

进行化学成份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材料符合GB/T700-《碳素结构钢》中Q235B的化学成分要求。

在化学成分符合Q235B的前提下,对安装架的结构尺寸进行检测。据厂家技术负责人介绍,该安装架的空心方管规格为40×60×3mm。对破坏的安装架进行测量后发现,空心方管的实际壁厚与理论设计有些出入。实际测量壁厚仅为2.20mm,负偏差达到0.8mm。根据GB/T6728-《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1]规定,厚度负偏差上限为10%及0.3mm,空心方管在壁厚方面不符合要求。

空心方管在螺栓开孔处受力时存在应力集中。在事故现场发现,侧面提升架的方管立柱,在螺栓开孔处的一侧(与悬吊平台连接侧)未采用加强板加强(图4),有应力集中,存在设计上的不合理,是导致安装架首先在螺栓开孔处撕裂的原因。

图4 破坏的安装架

3.4提升机检验

从左侧安装架破坏情况和右侧安全锁锁口处的伤痕分析(图3所示),可以确认吊篮在上升过程中出现了左、右两端存在高低差现象。又根据右侧安全锁锁口处的伤痕分析,悬吊平台的右侧低于左侧时会发生安全锁锁口左边受磨损。于是初步判定左侧提升机上升速度低于左侧提升机速度。因此,对右侧提升机进行拆机,检查是否有异常。通过解剖右侧提升机发现,导致吊篮坠落的直接原因是蜗杆蜗轮的动力没能有效地得到传递。从图5可以看出,减速箱内几乎没有润滑油,蜗轮与蜗杆因没有足够的润滑油而产生磨擦,最终导致蜗轮的齿完全磨光。

图5 蜗轮蜗杆磨损情况

3.5 吊篮坠落过程推断

(1)此次坠落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

是在日常维护保养中缺少对提升机的维护保养,导致右侧提升机因故障而下滑;

(2)右侧下滑,右侧安全锁起作用,

此时吊篮处于上升状态,左侧提升机继续上升;

(3)左侧提升机继续上升,悬吊平台

左右两侧高低加大,对左侧提升机安装架的受力最不利,特别是螺栓开孔处,存在应力集中,所以最先在这位置破坏;

(4)左侧提升机和安装架上部分与悬

吊平台分离(如图2),此时悬吊平台左侧也开始下降;

(5)当左侧下降到一定位置时,右侧

安全锁因角度不断减小,安全锁被自动打开。此时,左右两侧同时下降,最终悬吊平台落地(如图1)。

4 事故分析结论

经过对现场勘查、检测,并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导致此次吊篮坠落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几下几点:

(1) 吊篮维修保养不到位。对提升机应作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减速箱润滑油。如果能及早发现减速箱少润滑油或有漏油现象,也不会出现蜗轮齿磨光。

(2) 事故吊篮平台出现结构断裂,说明厂家在结构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一面。即使在安全锁、提升机都不起作用的情况,单侧钢丝绳也应能拉起整个吊篮平台而不至于悬吊平台撕裂。

(3)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如要求作业人员离开地面时必须扣上安全带,也不会导致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时吊篮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是扣在吊篮栏杆上而不是扣在生命绳上)。

5 建议

(1) 为确保吊篮安全施工,必须建立由吊篮操作人员和专职人员相结合的常规检查和保养维护制度,确保吊篮的正常完好状态。并严格按照保养维护制度逐条检查,有问题马上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2) 生产厂家应对吊篮的结构进一步分析,改进其中的不足之处。吊篮不属于国家特种设备,却是高空危险作业设备。厂家应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不能有因为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3) 加强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当吊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工回地面,不允许带“病”工作。

篇3:吊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月10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的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经市政府“3.10”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5月24日,地址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罗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风力发电机轴承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研究、开发和销售。201月9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总投资45694万元,占地203亩,新增建筑面积94740平方米,建成年产2.5兆瓦以上风电轴承30000吨的生产能力生产项目。

年11月13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为江苏京冶1号、2号、3号厂房、综合楼、后勤服务中心、传达室、道路、给排水等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施工资质个人唐于军挂靠该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双方口头协议收取挂靠管理费20万元。唐于军承揽工程后,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

在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屋面梁钢檩条下反扣彩钢板安装工作时,由于3号厂房高度较高,采用活动脚手架方式施工会投入较大,故施工负责人要求施工人员自制了两只吊篮钢平台,采用吊篮施工。203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孙文亮等人在安装结束后,准备将吊篮钢平台下降至地面,当钢平台从作业面下降约1.5米时,该平台东北角提升钢丝绳突然断裂,造成钢平台失稳,随后西北角提升钢丝绳断裂,使吊篮北端坠落,在吊篮钢平台一端坠落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南侧两根提升钢丝绳相继断裂,致使9名施工人员坠落,吊篮钢平台呈180度倾覆于地面,部分人员被压在钢平台下。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违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自制简易吊篮钢平台;二是吊篮钢平台提升钢丝绳选择不符合标准;三是吊篮钢平台制作工艺、结构不合理;四是吊篮钢平台传动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间接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唐于军非法挂靠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二是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资质。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礼清同意无资质个人唐于军非法挂靠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非法承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无人监管;三是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对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对擅自使用自制吊篮钢平台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到位。

三、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1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3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

公司分别给予34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对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招投标60日。同时,责成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阜宁县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切实增强法制观念。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严禁工程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强化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作业。

(三)迅速整改事故隐患。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要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各个场所、各个岗位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迅速落实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抓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四)强化施工项目监管。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园区、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未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项目不得要求开工建设。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挂靠、非法转包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不漏盲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加强建筑行业管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整顿和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和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三大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篇4: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简介

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措施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总结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篇5: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方法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篇6: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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