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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

2023-04-13 08:30: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持酒温吞吞”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篇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

篇1: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论文

一、“诱惑取证”的产生原因

目前,我国政府正由控制型逐渐转向服务型。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现实问题也纷纷出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极具隐蔽性、迷惑性的新型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造成行政机关的取证难,也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在行政机关不断摸索和探讨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执法模式―“诱惑取证”,来解决行政执法中取证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程序不当,缺乏规制等原因,“诱惑取证”被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那么诱惑取证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年9 月8 号,张军( 化名) 在去往公司的路上,遇到一名请求搭载他车的男子。张军以其为私家车不载客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但该男子随即表示胃疼,请求张军载他到前面不远处,并且表示愿意付费。于是,张军出于同情便同意将该男子送到前面不远处,但是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当张军将该男子载到目的地的一转弯处时,该男子抢拔了车钥匙,随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便出现,扣押张军的车,还以违规载客为由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009 年10 月14 号晚8 点,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 化名) ,在上海浦江闸航路口遇到一名年轻人欲乘车,但该乘客上车后仅4 分钟,便要求孙中界将车停靠在闸航路,然而刚一停车,孙中界便受到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执法大队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金杯面包车。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首先派出一人伪装乘客搭乘私家车,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再由早已准备好的交通执法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停车后执法大队立即出现,可以“人赃俱获”,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迅速。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此种取证方式,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认为其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属于“非法证据”。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 我认为钓鱼执法是对诱惑取证的滥用。要了解钓鱼执法,我们需要首先明白什么是诱惑取证。所谓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有违法犯罪意图或倾向的行为人,或者已经有一定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很难收集其违法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引诱其违法,当其从事为其提供机会或便利的违法事项时,将其现场抓获的一种特殊行政执法手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还有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侦查策略,前提是有诸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侦查,此种手段受到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而钓鱼执法是通过设置执法圈套,引诱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从而对其进行制裁。上述的两个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三、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证据法治要求在收集、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和定罪量刑环节都要以证据为基础,真正做到以证据定案。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和合法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并且要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对于完成形态和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对于预备形态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权进行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并不能对此处罚。诱惑取证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一直从事违法行为,并且有明显的违法意图。那么一直从事违法行为表示该犯罪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状态,此时行政机关只是提供一个“催化剂”,并没有改变行为人的意图,而提供“催化剂”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取证。如果不使用诱惑取证的方法获取证据,案件就很难破获,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所以,行政机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意图和倾向时,采用诱惑取证是合理的。现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 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由于诱惑取证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所以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 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性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诱惑取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诱惑取证是在获取证据以惩罚那些本来就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从事违法行为,之后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打击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性权益,反而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收非法侵害的行为。所以诱惑取证获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所以诱惑取证是合法的。

四、“诱惑取证”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综上,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诱惑取证应当是允许的。例如: 行政机关有线索表明刘某有一堆违禁物品准备卖出,但行政机关并不知道该违禁物品被放置在何处,也不知道刘某准备何时在何地卖出这些违禁品,此时工作人员假冒购买者与刘某联系,在交易过程中将刘某抓获,“人赃俱获”刘某也无法辩解,极大地提高地办案效率和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法的意图,执法人员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完成任务,准备犯罪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然后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将其抓获,这是不被允许的。

例如: 一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 “给你100 元钱,陪我过夜。”该女子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 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最后出1000 元,这个女子勉强同意了,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得以卖淫为由将该女子抓获。因为该女子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产生的违法意图,不具有主观危害性,尽管该女子禁不住诱惑准备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她并没有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利益。但若是该女子一直从事卖淫活动,这次只是认为出价太低而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可以以此为证据对该女子进行处罚。类似的“黑车”事件,执法人员派出的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也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没有被行为人破坏,客观上并不存在应受制裁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诱惑取证和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执法机关提供犯罪条件之前存在违法意图或犯罪目的,执法机关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一直存在违法行为。

五、诱惑取证的正确适用

诱惑取证应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隐蔽,收集证据不易,但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考虑到面对诱惑和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抵抗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决不允许随便使用诱惑取证的方式。诱惑取证的正确实施,不仅需要实体上的合法,在程序上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在行政机关内部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诱惑取证,并且规定适用诱惑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并非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可以进行诱惑取证。同时行政人员在实施诱惑取证之前必须提交一定的材料或者证据,经过特定机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诱惑取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证据法治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探索出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适用不当就很可能会超出必要限度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行政机关把握好“度”,避免出现钓鱼执法的现象,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司法公平。

篇2:基层水利行政执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基层水利行政执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随着水利工程事业不断的发展,我国基层水政执法的工作越来越彰显出了其重要的意义,如今已经成为我国用水事业的基础保障。但我国的水利事业在基层的工作上仍然存在了许多问题,为了保证我国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解决执法上存在的相关问题闲尤为重要。

1 基层水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1 不完善的法规建设。

我国在水利事业方面的建设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是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导致了在法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实际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也曾先后出台了众多相关的法律政策,基本已经实现了依法治水的工作要求。不过,由于不同地方的实际状况不尽相同,我国有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这就使得在不同环境下法律的功能性丢失,进而严重影响到了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1.2 缺乏有力的执法监督。

为了让水政执法更加具备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就必须要实施有力的执法监督。但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监督机制往往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水政执法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之间产生了冲突就使得相关监督部门的工作形同虚设,而执法工作却处于不受监管约束的工作状态。

1.3 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水政执法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就是执法队伍,在整个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对执法的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从目前的水政执法队伍来看,我国的执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也有待加强。因此,使得水政执法的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严重阻碍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

1.4 水政相关法律的宣传不佳。

宣传是任何工作都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而在水政执法的工作中也需要大量的宣传。但就目前看来,一方面,我国水政执法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使得大众无法真正理性、客观的看待水政执法问题,无形中增加了水政工作的执法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水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质,在实际工作时极易与大众产生矛盾甚至冲突,水政法律的宣传不佳无疑将这一问题放大化了,更加激化执法方与大众的关系,不利于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虽然我国就宣传这一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处理,但是对策并没有落在实质上,使得此类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水政法律的宣传力度与水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必须对水政法律的宣传力度加以高度重视。

2 针对水政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2.1 完善水政的'法律法规。

水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只有完善了水政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才能使我国的执法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并朝着有法必依的工作态度不断发展。同时,根据我国水政执法在法律建设上的问题,要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合理、灵活的进行改动。为此,各地方政府应该细致、全面的对国家《水法》进行解读和掌握,并结合实际的区域情况拟定既遵从于国家法律,又适应于地方情况的综合法律规定,使执法的工作更加有序的开展。

2.2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在水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方面,必须要大力的加强实际的监督力度,这是因为对水利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代表了百姓与国家的利益,只有加强了对水利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才能够使百姓与国家的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在国家的政策法律下不断拟定水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权限,最大化避免双方在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冲突,强化监督机制的监督力度。另外,要积极调动水政部门的执法动力,建立考察审核的奖惩机制,对优秀执法机构进行有效的鼓励,激发其执法职能,在执法与监督的协调统一下,使科学的水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常运行。

2.3 加强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

水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对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大力加强水政执法队伍的综合建设,那么首先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部门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要分为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模块,要努力实现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与思想素质的协调统一。其次,要采用定期考核的制度,对每个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检测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如果成绩不合格者应该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通过才能够正式复工。以这样的模式能够加强执法人员的忧患意识,同时也迫使相关执法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质量。

2.4 加强水政法律宣传力度。

水政法律的有效宣传能够减少水政违法事件的发生,是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同时,良好的水政法律宣传,能让大众更加正确、清楚的认识到依法治水的作用和好处,有利于缓解双方关系,并大力提升了群众对水政执法工作的配合性,使水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更为轻松、有序。为此,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在宣传途径方面花费功夫,比如可以通过电视新闻、网络媒体等进行法律宣传,利用媒体的广泛进行宣传势必让宣传的效果事半功倍。还可以利用报告会以及专题讲座等交流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以此能够增加水政法律的学术性、专业性,使大众能够更加信服,从而达到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在进行水政法律宣传之外,还可以对水政执法工作加以宣传,对水政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查处,以此警醒大众,并传达出依法用水的重要意义。

3 结束语。

我国的水利事业要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就必须要先保证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必须要对我国执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法律建设、监督力度、素质建设以及宣传力度四个方面对基层水政执法工作进行优化,切实的提升水利服务质量,并促进我国水利事业的秩序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韩国杰。浅析库区水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陕西水利,2010,1:49-50.

[2]蔺巍山。浅析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1,16:9-10.

[3]张小萍,贺自勇。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9: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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