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个人简历网!永久域名:gerenjianli.cn (个人简历全拼+cn)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实用文>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2024-05-30 08:02:0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hqsh007”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篇1:《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篇4: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厂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行。

篇6: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篇7: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相关文章:

1.《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文

4.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全文

5.职工代表大会方案

6.职工代表大会主持词

7.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8.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9.职工代表大会发言稿

10.职工代表大会开幕词

下载word文档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评级1星 评级2星 评级3星 评级4星 评级5星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