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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2024-07-28 07:32: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nuocaishum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篇1: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629.8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源保护财政专户,统筹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能源替代、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领导水源保护区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二、三级保护区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转移,安排一级保护区农户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农户的搬迁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六)进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四)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

(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依法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其规划选址、定点应当有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督其治理。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排除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水、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二条第(五)、(六)、(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滇池保护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宝象河水库、大河水库、柴河水库水源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篇2:昆明市松华坝水库水质健康风险评价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水质健康风险评价

摘要:根据昆明市主要供水水源地松华坝水库水质的实测资料,对水质健康风险进行了分析与评价.研究结果表明:(1)重金属致癌物通过饮水途径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风险极小,未对暴露人群构成危害;(2)非致癌物由饮水途径所致健康危害的个人年风险,~按大小顺序排列均为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非离子氨,所引起的.健康风险甚微,不会对暴露人群构成明显危害;(3)松华坝水库水质健康危害的个人年总风险为7.24E-10a-1,远远低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推荐的最大可接受值5.0×10-5a-1和瑞典、荷兰建设和环境部推荐的最大可接受水平1.0×10-6a-1,即水库水质对暴露人群所致健康危害较小.结论对水源地水质健康风险管理、水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作 者:肖振国    XIAO Zheng-guo  作者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昆明,650106 期 刊: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PKU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0(z1) 分类号:X820.4 关键词:健康风险评价    水源    水质    致癌物   

篇3: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构想论文

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构想论文

前言:

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以落实,目前国家正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列为生态补偿的区域主要包括四类:

①自然保护区,

②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公益林区),

③流域水环境保护区,

④生态要素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属流域水环境保护区,按照其功能定位,确定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般划分为 2~3 级保护区,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想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首先要科学设置生态补偿方式,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包括目标要求、费用来源、考核及补偿支付办法几个方面,逐层分解细化。指标的设置应目的明确、层次分明、科学合理,把按人头补偿的指标转变为合适的保护区面积、多年平均供水量、水质等自然参数,不仅设置单一的被动补偿指标,更要设置奖励性补偿指标。现以昆明市松华坝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为例,提出一些生态补偿的方式和指标的构想。

1.1 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

松华坝水库是昆明城市重要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日均供水约45 万立方米左右,占昆明市城市日供水量的 50%,是昆明市主城区250万人口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地,水质关乎到这条重要生命线的安全。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为 629.8平方公里(含越流补给松华坝水库的岩溶地下水区域 36.8平方公里,其中:地表径流面积区 593平方公里),水源区 年(末)有耕地 12950.8 公顷,园地 996.78 公顷,林地 49191.8 公顷,其他农业用地 390.66 公顷,建设用地 1966.33公顷,未利用土地 4557.4 公顷,其它用地 70.4 公顷。

1.2 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及功能定位

分级划区是根据水源保护目标和工作的需要进行,所划分的范围不是机械、一成不变的,确定各区功能定位,以便有针对性、有所侧重地制定水源保护的要求。

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划分),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不同的功能定位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海防高程 1965.5 米)沿地表外延 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 100米的区域内;水源保护一级区范围建议增加:以泉眼、龙潭为中心100 米半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 1500 米的区域内。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1.3 生态补偿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补偿方式和内容,宜直接明了、简单实用,便于考核落实。经济补助是生态补偿的一种方式,具体反映在对水源区的生产和生活的补助。

补助目的:有利于水源区水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水源区干部群众保护水源的积极性,社会稳定发展。

1.4 几项生态补偿指标的设置构想

补助的设置构想要注意避免三个方面的不足:

①应把指向人的补偿观念,转变为指向生态的补偿,充分体现生态补偿的实效性,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平衡;补偿目标(自然环境、生态质量)不明确,易造成指导思想和主观认识不统一,进而使行为不一致、产生矛盾。保护区内为了发展生产、提高收入,其行为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要求不一致,从表面上看,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因素通过保护区内外人们的意愿矛盾反映出来,也从某种侧面说明保护生态保护的价值和生产(经济)收益的不对等。

②被动受偿的因素居多,不利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良好发展。对生态补偿目的、作用的理解不到位,违背生态补偿的初衷。

③可变指标多(按人头补偿的指标),易受人为干扰,不变(生态、自然)指标少,不能体现总量控制的要求,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导线作用。因此,不设置按人头补偿的指标,宜根据保护区面积、多年平均供水量、水质等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基本补偿费用和指标。

2.建议

(1)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大水源保护工作的专题研究,逐步完善补偿机制体系,提高水源区群众保护水源的积极性。

(2)加大政策引导,研究制定适宜当地条件的鼓励性政策和补偿指标,鼓励有条件的群体向城镇集中,实现生态移民搬迁。

(3)研究昆明主城受水群体支付水源保护经费的意愿和承载能力。

(4)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研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作为征收生态保护经费的依据。

篇4: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表土磁学特征及其环境意义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表土磁学特征及其环境意义

采用环境磁学研究方法研究了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表土的磁学特征,结果表明,松华坝上游地区表土未受或很少受到污染,土壤磁化率偏低,土壤中的'主要载磁矿物为磁铁矿、磁赤铁矿,另外还含有少量弱磁性的磁黄铁矿和针铁矿.松华坝下游坝区土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污染表土的磁学特征表现为:高磁化率,磁化率与频率磁化率呈现较强的负相关,污染土壤中的主要载磁矿物为强磁性的磁铁矿.松华坝下游土壤污染主要局限于距水面2m的范围之内,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污染.

作 者:刘勇 LIU Yong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92 刊 名: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英文刊名:YUNNAN GEOGRAPHIC ENVIRONMENT RESEARCH 年,卷(期): 20(3) 分类号:X53 关键词:表土   磁化率   环境磁学   松华坝水源区  

篇5: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不同利用类型坡地氮素输移规律研究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不同利用类型坡地氮素输移规律研究

采用径流小区法对昆明市松华坝水源区牧羊河中游5种不同利用类型坡地地表径流及流失土壤的'N(氮)索输移情况,在雨季进行了观测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利用类型坡地N素流失量和水土流失量具有一致性,径流泥沙中,N素流失量分别是裸地>豆地>马铃薯地>林地>草地;径流中,N素流失量依次为裸地>豆地>马铃薯地>林地>草地;5种不同利用坡地截流能力依次为草地>林地>马铃薯地>豆地>裸地.随着截流能力的提高,其径流流失量和土壤侵蚀呈递减趋势,因而N索流失量也逐渐减少;其次,坡度、施肥及土壤自身N素含量也是影响土壤N素流失的重要因素,因此控制水源区水土流失是控制由于N索流失而引起的面源污染的主要途径.

作 者:张瑞国 王克勤 陈奇伯 冉江华 ZHANG Rui-guo WANG Ke-qin CHEN Qi-bo RAN Jiang-hua  作者单位:西南林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昆明,650224 刊 名:水土保持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RESEARCH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年,卷(期): 16(1) 分类号:S153.61 关键词:水源区   坡地   径流   氮素输出   面源污染  

篇6:ARIMA模型在松华坝水库枯季入流预测中的应用

ARIMA模型在松华坝水库枯季入流预测中的应用

为探索ARIMA模型在水文中长期预报的适应性,以预报松华坝水库枯季入流为例,选取该水库主要入流控制站中和水文站枯季(11月~次年4月)径流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预测,并与周期时间序列模型的预测结果进行对比,结果表明ARIMA模型预测精度优于周期时间序列模型预测成果,可应用于水文预报工作中.

作 者:杨绍琼 YANG Shao-qiong  作者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昆明分局,云南,昆明,650051 刊 名:人民珠江 英文刊名:PEARL RIVER 年,卷(期):2009 30(3) 分类号:P338.9 关键词:ARIMA模型   松华坝水库   枯季径流量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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