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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2022-09-06 08:20: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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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篇1: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我在大连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为3年(8月1日 至 307月31日)。违约金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而我现在已经工作了1年零8个月,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需要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我在想我们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月来计算,而且公司这样要求我们叫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合同上,仅仅就说了“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这么一条,而没有详细的解释,那么我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时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何呢?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篇2:请教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民办学校和我签了三年合同,三年以过,他们并没有为我交养老保险等东西,我现在能否让其补缴或退钱给我?可以的话,走什么程序呢?

[请教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篇3:请教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请问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最多应为三年吗?如果签订5年,那还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吗?

[请教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篇4:请教关于年假计算的问题

如题,请教一下关于年假计算的问题 比如: 一年5天年假 6月入职 年假怎么计算 是算5+2.5 还是2.5天

[请教关于年假计算的问题]

篇5: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

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任管理部经理、被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经营顿时陷入困境。申诉人遂与被诉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绝的情况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1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0000元,第三人连带赔偿两项之70%共计420000元。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刘某,l 981年7月,省交通技校毕业分配到申诉人某货运公司工作;1993年6月获得高级技工证书,同年9月担任申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1995年,申诉人根据上级要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人劳处起草了《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同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办法》,并下发各科室和下属经济核算单位学习、宣传。《办法》规定:管理人员违约金数额为12000元/年、驾驶员为4000元/年、其他人员3000元/年。被诉人刘某作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曾参与讨论《办法》并在通过后安排所在大修厂职工学习、193月6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从当地劳动局购买),合同规定:刘某,岗位为管理、附属大修厂厂长;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空白;同月l 9日,公司人劳处将刘某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填写“4000元/年”后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刘某拿到经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时,末提出异议。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董事长林某表示“想调动工作”,请林某方便,林某当即拒绝;4月中旬,林某在外了解到刘某正在为调换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工作准备时,又做刘某工作,表示愿意考虑给其每月加薪800元,希望刘某支持,刘某当时未表态。1996年4月l 6日刘某不辞而别,出任第三人管理部经理,月薪4800元,并支取4月份工资。刘某走后,申诉人原有一些业务随即被刘某拉走,给申诉人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另查,刘某在申诉人工作期间,在l995年6月和11月曾先后被派到大众汽车工司和一汽培训中心学习,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资料费、往返路费、出差学习津贴及工资总计1,367,236元。

【分析意见】

1.被诉人刘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①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刘某在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10年期的劳动合同仅40天就不辞而别,违反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在法律并未依法解除,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经鉴证的刘某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条款处否有故,能否作为刘某违约时申诉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呢?对违约者的处罚,应当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企业制定的办法,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执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能执行。该公司制定的《办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依据。因此不存在刘某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就负责按12000元/年违约金标准支付申诉人的违约金的问题,申诉人要求刘某支付12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就不能支持。

3.那么,对刘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不负责呢?当然不是,因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招收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培训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劳动者在违约时,应当负责赔偿。申诉人曾为刘某的职业技术培训支付13672.26元培训费用,刘某应当负责赔偿。考虑到刘某培训后尚未为企业服务满一年,而合同期限又为10年的实际,刘某应当全额赔偿这笔培训费用。至于赔偿申诉人汽车入修厂直接生产经营损失问题,其认定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就我国目前国情实际.人际关系在业务中有相当大的作用,业务单位是选择申诉人处还是第三人处修车是他们的自由,刘某利用在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形成业务人际往来关系,到第三人处大展宏图,申诉人肯定遭受经济损失,但在法律上难以计算,难以实际举证予以证明。所以,申诉人提出所“48000元”赔偿请求难以成立,虽然在感情上值得同情。

4.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招用申诉人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高薪作为“诱饵”,挖申诉人“墙角”,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份额应不低于70%。

【仲裁结果】

1.被诉人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损失13672.36元,其它申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2.培训费用损失赔偿第三人负担70%即9570.65元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仲裁费3200元,由被诉人和第三人各自负担l 600元。

【经验教训】

目前,各地劳动合同制推行已处于扫尾阶段,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重大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报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对劳动合同书内容本身却淡然视之,合同条款简单、粗糙、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使劳动合问变成《劳动法》部分条文的简单重复,一旦劳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想当然认为《方案》就是劳动合同或至少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能够以其作为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依据。此外, -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往往不是根据各单位具体实际,而是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购买所谓标准劳动合同“填空”签订,有的甚至是先发给劳动者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再填写空白内容,严重违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劳动合同履行留下无限祸患。本案即是明证。

来源:上海劳动律师网

篇6:请教大家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有两年多,属于外来合同性质的职员,一年一订,现在因为个人问题,要去另外一个城市找工作,但是合同还有大半年的时间才到期.

现在想请教的是,合同上有“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那我这种情况,如果辞职,又不想支付违约金,可不可以?合同中有提出职工若解约需提前三个月申请,这算不算免责条款呢?如果我不想等三个月那么长,就必须支付违约金么?

我对法律不是很懂,希望有朋友可以赐教,谢谢!

[请教大家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

篇7: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请教各位大虾我们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期内辞职不管提前30天与否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条款是否合法~?违约金的金额有没有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规定]

篇8: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篇9:请教一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的朋友在一家公司做了2年多了,今年(第三年)刚刚签的新合约

但是在做了三个月后,公司把他们部门解散了,他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了他两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非常感谢

[请教一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篇10:请教一个关于公司倒闭后重组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们公司之前公司名称叫A,后来因为各方面的原因A公司已倒闭并重组,后来重新成立了公司B,B公司的员工及法人都没有变化,原来A公司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B公司成立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少数的人没有签(是个人不和公司签订),现在要重新给这些没有签订合同的人补签劳动合同要怎么操纵,需不需要给到这部分员工什么补偿?

站在公司的立场怎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请教一个关于公司倒闭后重组劳动合同的问题]

篇11:浅论经济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

鸡西

158100)

(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

要:违约金和赔偿金同属于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如果经济合同中

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能否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这些都是现实经济生活经常出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经济合同;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是双方自行预先约定的,适用条件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形。而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经济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经济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从法条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

二、赔偿金的性质

《经济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经济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金可分为约定的赔偿金、法定的赔偿金。约定的赔偿金即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于损失的金额直接在经济合同中商定,而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法定的赔偿金即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另外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区别

约定的赔偿金与违约金容易相混淆。两者都是通过经济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带有补偿性的特点。区别在于,违约金还

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按照经济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30%。但约定的赔偿金在原理上是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

但司法实践中尴尬的是,约定的赔偿金根据目前的经济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制。很多情况下,约定赔偿金就是因为损失无法准确估算。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赔偿金,而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守约方只要举证有实际损失,金额即可根据约定确定。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合同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于违约金的金额的限制及就“是否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举证责任往往落到守约方。守约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还需要在主张时举证实际损失的金额,这无疑使得违约金的效用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如果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那么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的确是不合理的,证据举到这个程度就行了。

四、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第一文库网并用的问题

有不少学者及司法从业者认为,两者不能并用。理由大致有二:一是目前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14条都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以此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用违约金的'高低来调整。二是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但是笔者认为,不论从原理上还是从经济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看,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如下:我国《经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守约方如果已经提出增加违约金的,就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按照法学逻辑及经济合同公平的原则理解,如果守约方没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下转第182页)

作者简介:洪冬(1975-),男,籍贯:黑龙江省鸡西市,民族:汉,学历:本科,职称:副教授,工作单位:黑龙江工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16

企业导报第7期

注患者的健康管理,引入中医“治未病”的观点,患者就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疾病的治疗,更是为了愈后的控制与管理,促进自身的康复保健,防止慢性病复发。医护人员通过对患者的健康档案进行分析和研究,了解慢性病的特点、生活方式、心理等方面的问题,明确需要进行干预的人群以及干预的重点,全面了解所监控对象的生活方式的错误之处,对其进行科学的指导,如纠正不良行为,加强心理疏导等,使患者得到非常正规的康复治疗,增强患者的健康管理意识,提高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使慢性病患者认识到就医的目的不仅限于当前的治疗效果,而是坚持采用最正确的治疗方案,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降低疾病的复发率。

由于各地区医疗资(三)对医疗机构选择的影响。现如今,源水平的限制,不少有钱人即使是看小病都会选择到大医院就诊,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门可罗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使得“看病难”的问题更为凸显,这必然会影响到慢性病患者的就医时间和诊疗进度。相比大病的治疗,慢性病更重视的是长期的护理和调节,医生和患者的配合。

通过采用健康档案的方式对慢性病进行管理,很大程度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诊疗各个环节的有序性,进而使社区医院的工作效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患者不用通过复杂的就医流程选择人满为患的大医院,相反,社区医院往往控制管理本区域居民的健康档案,相比大型医院,其医护人员更为熟悉患者的病情,能更好地处理与本区域患者的关系,提供更为舒心的医疗服务。除此之外,居民健康档案的网络化管理打破了档案利用的时间、空间界限,能够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意味着在进行双向转诊时,将档案直接通过网络从社区转到医院的信息平台上,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如需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医院再将其档案通过网络转到社区,这样就可以使“社区一医院一社区”间的居民双向转诊成为现实。

责任医师通过(四)对遵医行为的影响。建立健康档案后,记录患者的饮食和运动情况、体检、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追踪患者的身体功能和精神变化,及时掌握患者病情、服药依从性等情况,提醒和纠正患者的行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用药。此外,责任医师会定期对患者家人进行电话随访,询问病人家中

自我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医师、病人、家人等多方监督,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遵嘱用药等自我管理能力。

四、小结

由上述分析可得,居民健康档案政策的落实,能规范就医流程,提高社区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患者的就医意愿,改变其对社区医院的看法,加快居民双向转诊的实现。同时,增强患者的健康管理意识,使其逐渐重视慢性病治疗过程中的自我管理,改善其遵医行为。

当前,我国健康档案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规模,但由于现行的健康档案存在设计不合理、数据来源方式单一和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健康档案更多只是简单的录入和调用功能,无法满足开展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整体性、人性化、个体化和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从而造成目前在我国慢性病防控方面运用的不理想。此外,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患者可能担心自身健康信息的泄露而不愿意配合健康档案的建立,这也制约了我国电子健康档案的发展。因此,医改背景下,在建立标准化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加强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管理,将能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基础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卫生服务质量的提升,保证我国慢性病控制水平较大程度的提高。参考文献:

[1]黄煊,范启勇.电子健康档案对实现慢性病目标管理的作用[J].中华全科医学,,08:863-864.

[2]王元元,孙国梅,汪长如.电子健康档案对实现社区慢性病管理的应用[J].包头医学院学报,,03:115-116.

[3]孙兴玲.居民健康档案在慢性病防控中的应用效果[J].全科护理,2014,12:1104-1105.

[4]何相成,朱代华,张彦B,麦国丰,李顺英,韦凌云,李裕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的糖尿病管理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18:160-162.

[5]姚兆余,张娜.农村居民就医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基于苏北地区X镇的调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12-17.

[6]高启胜,任建萍.我国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的SWOT分析[J].健康研究,,06:433-436.

(上接第16页)

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应用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在判定适用违约的时候,应当一定程度彰显违约金的惩罚性和经济合同自由性,这才能维护经济合同的诚信底线,也不违背设计经济合同违约金的初衷。(上接第195页)

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182

参考文献:

[1]王利民.《违约责任论》(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导下,商品生产者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篇12: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彼此的一个考察期。试用期可有可无,可长可短,这都是可以由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那大家知不知道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才是对自己有利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但短于1年,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但短于2年,试用期不超过60天。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试用期条款应该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单独订立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同时,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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