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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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中的额外一倍“工资”从法理上来理解,属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是法律拟制的工资,并非真正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个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究竟如何计算?是否包括资金、津贴、补贴等呢?还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条文规定不明确,只能从法律总体规定、部门法规及有关立法精神进行逻辑推导。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结合上述规定,本人认为额外一倍“工资”应按照实际取得工资为计算基数,即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等。若只是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工资计算,不包括资金、津贴,用人单位可能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将基本工资规定很低,而将其他补贴性收入约定很高的情形,由此侵害劳动者权益(刘小根在二倍工资研究一文观点)。而且,法律条文既然以“工资”这个专有名词来指代“惩罚性赔偿或补偿”,其本意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社会认可的工资定义来执行。
综上,本人认为,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工资”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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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我6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上班,到现在快一年了,入职这么久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是发现金的,没有工作证,没有如何劳动关系证据,只是我刚入职时要办居住证,让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我是该公司的员工。我的工资是2500元一个月,另外每个月有300元社保补贴,在计算二倍工资时社保补贴可以计算在内吗?还有加班工资也可以计算在内吗?20国庆节我加班了,这些是否可以计算进去呢?请专家帮忙解答,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了。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篇3:伤职工未签劳动合同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伤职工未签劳动合同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刘某于去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约定为2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3月5日,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当即至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刘某回家休养。在休养期间,刘某所受之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10级。刘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向公司提出因身体原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各项工伤待遇以及入职次月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二倍工资。对于刘某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公司均已按规定支付,但关于二倍工资主张,公司认为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公司主观不愿意订立,而是刘某受伤医治出院后回老家休养,客观上无法订立合同,并且该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故不同意支付。刘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刘某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仅几天就遭受工伤,尔后住院治疗,其在治疗期间虽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刘某受伤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未能提供劳动,公司未再实际用工,此时不负有支付刘某二倍工资的义务。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篇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篇5: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以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为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
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因此,法院会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3200元为标准支付老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以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为准?]
篇6: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克扣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克扣工资
乔叶今年1月任职于上海某贸易公司北京办事处,担任业务代表,未签劳动合同就能克扣工资?否!任职前谈好待遇是固定工资,试用期3个月,每月1000元,转正后每月1600元,业务费用实报实销。到4月份他顺利转正,当月的工资为1600元。5月28日,他向办事处经理提出辞职,经理让他做到月底,可到了5月31日那天,经理说他不适合从事这工作,当天上午就让他离开公司,并说好6月3日去领5月份的工资,。
6月3日他去领工资及报销差旅费,工资单上他5月份的工资成了250元,乔先生与经理交涉,经理拒不改变。因为经理认为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乔先生不知这事该如何处理,他还能否拿到应有的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乔叶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约定,乔叶5月份的工资是1600元,公司不应该克扣他1350元,只发给他250元,经理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借口克扣工资是违法的,乔叶可以向劳动保障大队举报,也可以提起仲裁。因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篇7:未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吗
一、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建议员工在自动离职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工资,没有经过公司允许就自动离职的话,肯定是会扣工资的。
篇8: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时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与老板协商解决;
2、到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
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
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 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 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篇9: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陆某,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2月份至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仲裁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认为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曰“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实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与起算点也就很明确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时效是否应该从行为结束后才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这里只讨论谁来证明发生了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是由陆某来举证,如果陆某提不出有利证据,则应认定为未发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实务中,一般可以举出的证据是:曾经向单位发通知要求赔偿、曾经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这些可以证明时效曾经发生中断。如果因病住院等造成行动不便,可以作为证明时效中止的证据。
??综合以上几点,上述案例中,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
篇10:谈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谈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谈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李迎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需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达成共识,该“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不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带有赔偿金的性质,因此,劳动者主张该“工资”,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另外,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我认为更符合时效制度的规定,但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看,稍显不利,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每月都得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式,保留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或录音证据,届时统一主张权利也可。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四川高院在12月份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政赔偿纠纷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种算法,无疑无限制延长了仲裁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则时效一直存在,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退休时主张权利也在时效内,个人认为这种意见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三、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这种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这显然对仲裁时效做了扩大解释,我认为,从时效制度的规则看,该计算方法显得很牵强,不太符合仲裁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只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可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其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宜简单的理解为一种连续的民事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作用更多的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证据及政府监管的要求。再次,从双倍工资支付的方式看,也不宜对仲裁时效做扩大解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按月支付而非整体合并支付,只要有任何一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权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即应起算。
篇11:人力资源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如题,仲裁时应我是做人力资源工作的,也只是文员工作,现在不支持我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人力资源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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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苏省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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