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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23-12-04 08:45: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kdwwz0518”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1: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篇2: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篇3: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依据

(1)研究目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研究探讨的比较多,不过由于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直到今天,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以及理论本身,都没有居绝对优势地位的学说。虽然对于期待可能性刑法理论上尚争论不休,但其合理意义早已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着重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研究,先简要介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形成发展等基础法律问题,再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借鉴的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2)研究意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考虑行为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强人所难,能达到事实上的合理性和实质正义,不给被告人附加多余义务。因此,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可以给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人性的标尺,使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并且在刑事司法方面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更容易实现我们司法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二、文献综述内容

1、期待可能性的概述

(1)刘昌强、崔志鑫在《穿越的路径》中主张从狭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仅从行为时的外部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2)崔兰、崔志强在《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张从广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各种因素,能够期待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

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

(1)龙立豪,马六生在《论期特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中主张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说,他们认为应当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过失中来理解,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素,包含在故意与过失之中,有期待可能性,就存在罪过心理,无期待可能性,就无罪过心理。

(2)陈兴良在《刑法学》期待可能性一章中主张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他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与责任能力以及作为主观要素的故意、过失构成责任的三大要素,只有三者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具有有责性。

(3)姜晓贞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与我国刑法的关系》中

主张阻却责任事由说,认为期待可能性不是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也不是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而应当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

(4)马克昌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张可罚的阻却、减少责任说,他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如同没有责任能力的场合一样,并不是成为没有责任,只是成为没有可罚的责任。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陈兴良在《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中主张行为人标准说,他认为以行为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为标准,根据此人在此时此景之下是否能够实施适法行为来确定。

(2)舒洪水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中主张国家标准说,认为应当以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一方的国家或国法秩序为标准,考虑其具体要求。

(3)卢蕊在《期待可能性判断浅析》一文中主张平均人标准说,她认为应当把平均人放到行为人的处境看是否能够期待他们实施适法行为,根据平均人是否会实施与行为者同样的行为来确定。

(4)付立庆在《人权标准说—认定期待可能性有无的一种新标准》中主张人权标准说,将期待可能性有无之认定应以被期待者之人权之充分关注为旨趣。

4、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1)杨兴培在《期待可能性的实践批评》中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在法治社会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与认定,应当坚持“规范在前、价值在后”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颠倒,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人文价值,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当让位于刑法规范。

(2)高晓飞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国化的困境与思路》主张引入期待可能性,他认为引入期待可能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基本理念变革,有利于合理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使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

我认为目前学术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和判断标准两个问题,学者们的争论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因此造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刑事责任的确定缺乏人性的标尺,使得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鉴于期待可能性存在的理论价值,我认为应当对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地位和判断标准作进一步研究,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而提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借鉴的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篇4: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专业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研究

所研究问题的实践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是刑法修正案新确立的一个罪名,也是实践中多发常见的一种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一只宏观的手来规范自由经济市场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就呼之欲出。商业受hui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社会发展深受影响,为此立法机关对商业hui 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调整。其中公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就是商业受hui 罪中一项强有力的定性针。

但是现实状况复杂多变,立法往往解决不了现实的一些状况,比如说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主体过于狭窄,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六》就将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员,除了过去的公司企业人员,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例如足协会长,裁判等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吹黑哨的行为;还有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另外外国人在中国的受hui 行为如何定性等等,这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依照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第15条规定,hui 赂可以是任何不正当好处,其涵义明显宽于我国刑法中对hui 赂范围的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将“hui 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hui 赂内容之外。姜伟认为,像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只不过是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但是,到底扩大到多大的范围,各界还有争议。

按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 犯罪。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hui 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hui 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hui 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hui 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

这些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需要明确认定,以免给刑事审判带来诸多模糊不清的裁判。立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在完善以迎合新的情况发生,但是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如何能解释法律,理解法律,而不是频繁的更正法律。

所研究问题的理论研究状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由它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修改而来。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我国法学界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修改之后,学者们又对新的规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关于该罪名,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谷福生、苏晓红编著的《商业hui 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吕天奇著《hui 赂罪的理论与实践》,陈炜、刘期湘发表于《法学评论》第2期的论文《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若干问题》,刘宪权发表于《法学》第2期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等。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仍有争议,基本持五种观点,围绕索hui 与受hui 是否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是否要求讲明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几个问题展开。周道鸾认为数额较大是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陈兴良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关键;杨春洗认为除了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之外还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周其华认为该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铭喧、马克昌认为概念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尚待完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是否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都包括在内,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足协会长、裁判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评价: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只是行hui 人与受hui 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只是受hui 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虽然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为他人谋利的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该取消。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 犯罪的规定不符。姜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很多专家都主张取消这个要件,这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的力度。陈国庆也认为,这个要件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 人承认收钱的事实,但否认为他人谋利,或者故意把收受hui 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形成权力“期权化”。但是熊选国对此有不同理解,他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这有利于突出受hui 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hui 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不以接受hui 赂为必要条件,索取hui 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换言之,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hui 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罪名,各方观点较多,争议大,更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界定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以应社会现象之常变。

选题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作了重大修改,将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hui 、受hui 案件定罪难的问题。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如主体问题,“为他人谋利益”的客观要件解释,和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以及修正案对该罪名认定的促进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解决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hui 赂之风,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济规范化。

本人现有研究基础:

经过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半以来的理论课程学习,本人学习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刑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刑法总论分论的理论知识。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张明楷的《刑法学》,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刑法方面的书籍。渐渐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发布后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关注。

通过阅读专著和有关论文,本人已经掌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的刑法理论。了解到业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种观点,及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客观要件的标准争议很大。还大概了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本人在检察机关实习了一段时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对该罪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2、陈兴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宝库编:《商业hui 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4、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5、谷福生、苏晓红编著:《商业hui 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6、何升东著:《中国刑法发展面面观》,原载《人民检察》第10期

7、吕天奇著:《hui 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张明楷:《受hui 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第1期

10、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中国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

12、陈炜、刘期湘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若干问题》,原载于《法学评论》20第2期

13、崔季著:《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新探》,原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

14、黄柳著:《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问题的思考》,原载于《前沿》第3期

15、蒋小燕著:《浅析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第6期

16、刘宪权著:《<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原载于《法学》20第2期

17、张成法著:《受hui 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比较研究》,原载于《法学论丛》

18、郑齐猛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7月

19、朱建华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原载于《现代法学》年11月

论文中拟运用的案例或调研材料: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受hui 案: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蒋旭明原为“中房集团”的干部,被“中房集团”派往“华东公司”任副总经理,“华东公司”改制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并重新选举、聘任蒋旭明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行hui 、受hui 案。

尽量收集一些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案、起诉、定罪的数据资料,必要时进行实际调查。

论文写作提纲:

引言

(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缘由)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观方面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体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 的认定

3、hui 赂范围的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受hui 罪的界限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hui 赂的未遂问题

2、索hui 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共同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hui 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hui 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刑罚适用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篇5: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指导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指导

开题报告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1、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1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10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3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1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1,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1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XX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8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2,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1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2、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1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3种方法。

1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1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1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XX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2XX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10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1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1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1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1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2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1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1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1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1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1张1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1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1期上,可以查1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1些说法有所进步。

3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1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1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1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不过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1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3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知道,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3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3论”就有3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符合要求。

下面我介绍一个综合法,是适合毕业论文写作选题,尤其是适合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

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我说过,人民大学法学院每年差不多要毕业800左右的研究生。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1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3、对同学的两点忠告

在这个题目就要结束的时候,我要告诫各位同学,运用上述方法进行选题,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进行。

第1,夹空法选题也要适当,不要选择自己力所不及的题目。例如,有1位同学硕士论文选题是《人类基因组的民法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极为尖端的课题,是典型的夹空理论的选题。但是这样的题目太大了,没有民法的、医学的、当代最前沿的科学基础,我觉得很难做好。对此,我是望而生畏,从不敢涉足。

第2,超越法选题,也不要“无私无畏”,动辄就要重构某种制度。这几天,有一位同学选题,就是选择《重构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把我们几位博导都吓傻了,都说中国就要出现一位萨维尼了。这种超越法,不大适当。

第2部分 关于毕业论文的写作

在前边的讲授中,我主要讲了毕业论文的选题问题。现在,我要讲一讲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问题,供大家参考。本来,“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1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这样是不可能的。我的想法,不是说我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就是好,就值得大家学习,而是结合我的写作经验,归纳出几条,供同学们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参考。

从题材大小考虑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关于选题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在写一篇文章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根据选题的内容,决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不过这是一般的论文写作,不是学位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篇幅是限定的,不能达不到规定的字数,又不能大大超过规定的字数,因此,毕业论文写作要根据篇幅的要求进行选题,考虑论文的容量。

(1)我先说说一般论文的篇幅和容量问题。

我所说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体上相关,但是又有所不同。有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时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这很像写小说,有的小说篇幅很短,容量却很大,就是描写的重大题材,通过一滴水来反映世界。

篇6: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题目: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篇7: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摘要: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是精确,即译入语能够精确表达出源语的真正内涵。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术语翻译的精确性直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然而译者在实践又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实现语言功能和法律效力对等的法律翻译目标;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目的语中不存在确切对等词的现象。本文探讨了汉英法律术语翻译中的这种现象,提出了相应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术语 翻译原则 翻译策略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的法律术语,术语的翻译是法律文本翻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精确代表了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规范,都有着自己明确的内涵。与其他的词语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准确、严谨成为法律术语翻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language 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 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汉法律词典中都被译成“被告人”,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与刑法不同。译为被告人难免会产生歧义。

(二)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翻译为:null andv oid.义务和责任:obligation and liability.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

(三)前后一致性原则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始终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该至始至终地坚持用同一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如agreement有两种那个译法,一是“协定”,一是“协议”。这种在一套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译法在出版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中得到彻底的纠正,“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但是动词词组“reach an agreement”这一表达根据汉语习惯,译成“达成协议”或“达成一致”,而不是达成协定。“禁止”时而被翻译为shall be prohibited时而翻译成shall be forbidden.这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应该严格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

(四)语言规范化原则

立法语言表述全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条术语对应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语必须规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现象。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准确翻译专业术语。比如motion一般都会翻译成“动议”,但是作为诉讼程序上的专业术语就不能这样翻译了。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是:A written or oral application requesting a court to make a specified ruling or order. 所以作为“申请”比“动议”更合适。Attempted crime 译为“试图犯罪”就不如“犯罪未遂”更规范,再如burden of proof是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指“举证责任”,如果译为“证明的负担”显得不专业、不规范。

法律翻译不再被认为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而是在法律机制中进行的交际活动。法律翻译不同于其他翻译的一个显著特点正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即在跨法系交际中,不仅要在语言文字层操作,更重要的是对语言表象背后的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规约表达清楚。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体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给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汉英语言都很精通,还应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必须熟悉待译双语中的法律术语及它们的差异。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策略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可以尝试使用以下几种翻译策略:

(一)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

由于法系的不同,很多英美法中的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在汉语里根本就不存在接近对等和对等的词,因此,译者可以在正确理解源语词义的基础上,进行语义补偿。主要是采用音译和释义的方法。比如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都翻译成lawyer,美国同中国一样,采用律师一元制,但是美国的律师为attorney,也可称为非律师的事实上的代理人。英国是采用的律师两元制,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是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的律师,但是不负责出庭,只是负责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后者主要负责出庭。有人将二者翻译成为大律师和小律师,没能体现源语的含义,也根本不能为汉语读者所理解。现今有两种译法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一是音译成“沙律师和巴律师”。一是释义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比如有特定汉语色彩的法律术语“劳动改造”很多人都直接翻译成labor reform,可是目的语读者听了以后理解成为“改造劳动”或是“改造劳工”。陈忠诚教授指出了一种译法“reform through labor”,这种词汇属于译入语中根本不存在对等的现象,可以通过释义的方法即用译入语的中性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运用此方法译者必须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二)尽量寻求与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

法律术语都有特定的概念和意义,不可以随便改变。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的寻求和源语对等或是接近对等的词汇。如brief一词字面意思是“摘要”的意思,但是在美国诉讼程序法上不仅仅是摘要的意思。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对该词的定义,“it is a document prepared by a counsel as a basis for arguing a case.” brief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文书”的总称。美国的诉讼程序中的包括trial brief和appellate brief两大类,前者指律师在初级法院审判过程中提出的书状,后者则是律师在上诉审中提出的书状。在英国是事务律师委托出庭律师出庭的聘书,包括案情摘要。应该根据不同的语境确定合适的翻译。

(三)创造

法律翻译的创造性倾向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或概念的翻译方面。对跨语际的法律术语进行翻译的难点在于如何找到或创造出与源语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对等的法律术语。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给普通语言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例如,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庭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庭法庭、王座法庭”这些概念,因此可以说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总之,译者应该在掌握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前提下,正确灵活运用上述几种翻译策略,找出术语的最佳翻译方式。除此之外,译者也应该在掌握汉英两种语言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法学素养。保证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最终保证法律翻译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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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中国翻译.2004(5).

篇8: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 1879 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 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 2 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 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 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 年 4 月 28 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 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 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 1925 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 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 年 4 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 20 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 70 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篇9: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外动态、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1、选题经过:大四上学期开始接触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因为本身对国际法有一些兴趣,所以在论作文选题时较多的关注了这方面的论文题目。潘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题目有几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后经过查找资料,对比分析之后选择了这一论文题目。

2、国内外动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之一。由于核准或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该公约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反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违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国都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专门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贸易大国。

3、初步设想及突破点:本文将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章入手,对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及双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进行研究,从而更加透彻的了解《公约》中该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我们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选题的意义(理论上、实践上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于违约时救济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鉴国际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实我国《合同法》中这方面的不足。

2、从实践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往来的大环境,增进国家之间贸易安全。

3、关于该论文写作的可行性方面,自从1986年12月11日我国批准该公约以来,无论是各高校中国际法学专业的教授、学者,还是专攻涉外业务的律师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觑。同时,实践中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将有助于该论文的写作。另外,外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国实务中的案例也是该论文在写作时的有益借鉴。

4.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拟采取的方法有:

(1)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违约救济方法,从而确证其社会价值

(2)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采取的违约救济方法与公约中的和外国英美法系的相比较

(3)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公约中关于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4)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对公约中所用的概念、表达的阐述明确其在公约中的应用及地位。

5.论文写作提纲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1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

1.1.1预期违反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2分批交货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3损害赔偿

1.1.4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

1.1.5支付利息

1.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2.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2交付替代货物

1.2.3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1.2.4减低价格

1.2.5拒收货物

1.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3.1履行合同义务

1.3.2自己订明价格

2.《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1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2.2二者的比较

2.3对我国《合同法》的有益借鉴

3.《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发展空间

3.1不足之处

3.2发展空间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20周 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9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修订论文提纲;撰写完成论文初稿;

第10~12周 提交论文初稿,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5周 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三稿;

第16周 完成论文定稿与装订;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10月。

[2]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

[4]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7]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单文华:《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1]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邬凡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补救》,载《法律适用》20第4期。

[13]金健:《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20版。

[14]曹组平:《新编国际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15]王晓平:《完善我国违约赔偿立法之我见》,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版。

[16]上官鹏:《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摘自《法制与社会》10月(下)。

[17]周永胜,田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自《山东审判》2004年第五期。

篇10:法律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

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末到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 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 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 Adjustment 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

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都对对赌协议有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对赌协议的内涵及性质,并从实务角度重点论述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对赌协议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本文的写作希望有利于指导对赌协议的实践运用。

3、案例分析法

本文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结合案例展开对对赌协议的分析。本文主要通过蒙牛乳业这个在境内实施对赌协议最早最成功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详尽介绍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施对赌协议的一般模式,归纳总结蒙牛乳业与外资机构对赌博弈的成功做法。为后来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提供借鉴。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研究预计完成历时11个月

时间:20XX年6月——20XX年5月

五、论文提纲

1. 对赌协议概述

1.1 对赌协议的概念

1.2 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

1.2*对赌协议与投资协议的关系

1.3 对赌协议的分类

1.3.1 按主体分类

1.3.2 按补偿方式分类

2.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框架)or(的基本问题)

2.1 支付能否扣除

2.2收入的所得税性质

2.2.1现金补偿

2.2.2股票补偿

2.3处理的关键:“补偿”的所得税性质

2.4现有做法及主要观点

2.4.1 国外做法

2.4.2 国内做法

2.4.3 国内主要观点

3.“补偿”性质的判定

3.1坚持实质课税原则

3.2实质课税原则在对赌协议中的适用

3.3 定性的合法与合理性分析

3.3.1 税收中性

4.具体税务处理

4.1 所得额的确定

4.2 收入实现的时点

4.3成本费用的扣除

4.3.1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前扣除“合理费用”的解释

4.4退税问题

4.4.1退多少

4.4.2 退给谁

4.5计税基础的调整

投资者转让股权时是否需要降低或提高计税基础?

(关键取决于收到或给予的补偿是资本利得还是投资成本)

5.对税务机关的要求or建议

6.企业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 (后两部分内容可能较少,合为一章?)

六、参考文献

[1]谢海霞.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1(1):76~73.

[2]孙艳军.对赌协议的价值判断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J].上海金融,2011(9):42~47

[3]陈武清.对赌协议的实践运用与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武汉:华东政法大学,.

[4]傅穹.对赌协议的法律构造与定性观察[J].政法论丛,2011.12(6):66~71.

[5]史海山.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7):27.

[6]李岩.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探讨[J].金融法苑,(78):132~145.

[7]夏翊.“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1(7):74~77.

[8]姚泽力.“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J].经济研究,2011(8):29~30.

[9]张波,费一文,黄培清.“对赌协议”的经济学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9(2):6~10.

[10]罗青军.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J],浙江金融,2009(6):37~38.

[11]肖宏伟.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OL],www.ctaxnews.com.cn/www/detail/wkghdetail.jsp?DOCID=15101,月1日访问。

[13]王骏.辩税:和肖宏伟一起讨论定向增发对赌协议税务话题[OL],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17mk3.html,年10月1日访问。

[14]赵国庆.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OL],bbs.esnai.com/thread-4780011-1-1.html,2012年10月1日访问。

[15]肖宏伟.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OL],bbs.esnai.com/thread-4780681-1-1.html,2012年10月1日访问。

[16]李利威.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OL],hi.baidu.com/pengtianyu15/item/b660214b6f5ba61fc1161399,2012年10月1日访问。

[17]张淼、于冰.试议“对赌协议”的财税处理[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3~14.

篇11: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意识的培养——以贵州大学为例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秘书学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中国

您的学校背景:普通二本大学

要求字数:4000开题报告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文秘学毕业开题报告:法律意识的培养——以贵州大学为例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本科院校作为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的核心机构,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国内的本科教育中,文秘专业是应市场机制而产生的新兴专业,其工作环境主要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本则是为领导服务,由于文秘工作综合性极强、涵盖面极广、事务较繁琐,不仅限于日常的办文、办事、办会,还需上传下达,作为联系领导和下级工作人员的桥梁,其重要性十分明显。

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成毕业论文所必需具备的工作条件及解决的办法

四、工作的计划、进度与时间安排

五、论文写作提纲(要求至少到二级标题)

六、参考文献目录

[1]贾红英. 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D]. 武汉: 武汉大学.

[2] 王珏. 重视加强秘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J]. 秘书 ,

[3] 刘衡. 论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4] 陈海萍.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理念[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5] 黄国满,房书君,王明文. 法学(法律实务)专业课程体系的检讨与构建[1][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

[6] 吴益民.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刍议[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7] 张胜辉.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改革[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

[8] 张帆.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

[9] 田军. 新任企业秘书要念好“六本经”[J]. 办公室业务 ,

[10] 保红霞. 以就业为导向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文秘专业的职业道德现状、需求及课改方向

[13] 徐良平. 浅谈文秘专业学生注重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J]. 中等职业教育 ,

[14] 杨文光. 浅论秘书的职业道德建设[J]. 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5] 郑颖. 浅谈秘书人员的职业道德[J].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6] 贺云松. 浅谈文秘专业学生增强素质的五种途径[J]. 秘书 ,

[17] 刘国庚. 切实重视和加强秘书人员的道德建设[J]. 秘书 ,

[18] 张相琼. 从办公室工作的特点谈秘书的职业道德[J]. 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9] 沈建红. 文秘专业人才就业能力的培养途径[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

[20] 王琦. 试论高职秘书专业的素质教育[J].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

[21] 陈忠裕. 简论现代秘书的基本素质[J].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篇12: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文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试论秘书的知识结构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秘书人员队伍是我国职业队伍中非常重要的一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组织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广大秘书工作者,为组织建设和反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各种组织也越来越需要众多的秘书工作者。秘书工作,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的好坏对这个组织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秘书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我们的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还应该提高,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都有其不同的结构,秘书工作也不例外。为了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必须根据职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秘书工作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更新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2.国内外现状:

针对在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形势下,秘书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分析了现代企业秘书除熟练掌握过去的知识外,还应掌握的新知识。还提出了秘书要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求秘书能适应这个现代企业的发展和需求。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构建原则

(一)适应性原则

(二)层次性原则

(三)个性原则

(四)动态性原则

二、秘书知识结构的组成

(一)基础知识

1、科学文化知识

2、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

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知识

(二)专业知识

1、秘书职业知识

2、秘书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相关知识

1、管理学知识

2、经济学知识

3、心理学知识

4、其他相关知识

4.研究与写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

1.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月8日,查阅收集文献资料,确定论题,准备开题报告。

2.20XX年1月9日至2月17日,进一步修正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完成开题报告。

3.20XX年1月18日至3月1日,进一步查阅文献,在网上开展问卷调查,收集资料,为论文写作做准备。

(二)写作阶段

1.20XX年3月2日至3月9日,整理文献资料和数据。

2.20XX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撰写论文初稿。

3.20XX年4月1日至4月21日,提交论文初稿,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初稿和二、三稿。

4.20XX年4月22日至4月25日,论文定稿、打印、送审,准备论文答辩。

(三)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由系确定。

5、参考文献:

[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张同钦,杨峰主编. 秘书学概论.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6] 常崇宜主编. 秘书学概论.北京,线装书局,

[7] 张清明.秘书参谋职能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8] 陆瑜芳编著.秘书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9] 杨树森. 秘书学概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0] 任群主编.中国秘书学.重庆,重庆出版社,

[1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1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1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1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15]张同钦,杨峰主编. 秘书学概论.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篇13:法律专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专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论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和对策

一、课题来源

在这个信息经济成为主导的经济信息化时代, 经济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日益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经济信息的迅猛发展,一些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接连出现, 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信息安全。我国目前在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与挑战, 亟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经济因素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中的核心,由此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也愈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一方面采取措施保护本国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也积极攫取其他国家的经济信息,此中以美国表现最甚。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一系列经济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应对信息争夺的体制还不够成熟,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体制也不够完善。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经济数据被盗,各种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机密信息面临被盗的危机,这些都显示我国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那么,缺陷和不足存在在哪些方面?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又如何呢?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在此我们就有必要认真思考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根据国内外已有的学说理论,进一步丰富经济信息安全理论,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并为我国完善经济信息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分析能够增强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帮助更多人更好的了解和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安全理论,激励学者对该问题作出更多的探索。同时,为政府采取维护信息安全措施提供理论指导。

二、国内外探究现状

就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而言,各国对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地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 但是具体各国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存在差异。

首先,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有如下几种说法:

第一、经济安全是为军事、政治安全服务的。这种说法的代表人物布赞认为,经济与军事、政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经济安全的定义也离不开与军事、政治权力等的联系。在美国,普遍认同的是经济安全是国家军事、政治安全的保障, 经济安全的威胁必然会对国家政治力量以及国际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二、经济安全仅仅关系经济发展,是经济发展本身的安全。 以麦克纳马拉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安全主要在于军事力量、政治稳定和世界经济三方面,三者彼此是相互独立的存在。认为所谓经济安全就是经济发展,并不受剥夺的威胁

第三、经济安全是经济全球化状态的各国非军事性质的国家安全问题。凯布尔和卡普斯坦认为经济安全就是某种状态的经济和安全结合得出的经济政策。而梅和曼维尔宁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产生的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

其次,对于信息安全的定义,各国各学者赋予其的内涵也及其丰富,下面简单介绍当代主流的一种观点: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完全的信息技术时代。因而现代队信息安全的定义即计算机安全的范围。以美国学者为例,该种学说认为信息安全源于计算机安全,而计算机安全又包括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等等。信息安全是指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靠性和不可否认性。总而言之,信息安全的本质就是要维护信息资源免受干扰和破坏。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关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研究,各国在研究进程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美国为例,近几年来,美国采取了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以网络计算机系统为主的信息系统保护的问题。美国的信息安全立法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特别强调了通信保护这个方面的法律建筑。美国信息安全法绘制了一个刚性保护系统,第一个部分是保护通信过程中各种可能的信息漏洞问题,通过了《电子通信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从理论上讲,还包括《偷听法》和《存储通信法案》,偷听法规定了任何人违反相应条约所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存储通信法案保护已存储的通信被访问和擅自披露,一般情况下存储通信法案的惩罚比偷听法规定的要严重的多。第二个部分着重在保护私有系统的.商业秘密,以保护企业的信息技术系统和企业的信息本身,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规定了不得人为规避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访问“版权保护的作品”。第三个部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关键信息的防护工作。在这个部分,主要在于保护国家重要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立法者和监管者经常要面临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据估计,仅在联邦一级的法规就有16个,6个行政命令 ,50多个政策声明,包括《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安全法》旨在提高联邦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隐私系统,要求每个联邦机构在管理局的监督下确定联邦计算机系统中包含的敏感信息,并建立他们的安全和隐私计划。由20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也采取了一系列经济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创建了统一的信息安全法规体系,制定颁布了如《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反数字盗版法》等,并在各国间采取了同于的刑事政策,促进国际间的合作。

就国内的研究成果来看,首先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

第一、强调国家经济安全即国家经济实力状态。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庞中英和宿景祥。庞中英在《略论国家经济安全》中认为,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处在不受威胁的环境中。具体包括国内经济安全和国际经济安全两个方面。宿景祥在《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中认为经济安全就是经济与政治权利机构的一种状态,即国防稳定、经济发展等稳定的有保障的状态。

第二、认为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竞争力密切联系。 代表人物赵英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一国的某种竞争力,一种在国内外的各种侵扰中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的一种能力。

第三、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化。指出一国在其生存和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及其相应的国际地位。

其次,关于信息安全的研究主要有呈现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信息安全就是一个涉及许多领域的多维现象和理论。其代表人物张新华认为,信息安全不仅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受到的或者可能受到的破坏、干扰并作出维持、保护功能的一种能力还包括网络信息等在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影响下的受损害的状态,

第二、认为信息安全主要是在信息传播与使用过程中信息材料的安全,主要包括信息的传输、储存等方面,代表人物为李艳等人

第三、何德全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信息安全侧重是指私人用户系统,例如个人的隐私权益、企业商业秘密等等。

最后,关于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研究,目前主要有如下理论观点

其一,提出修订《保密法》,信息安全的属性之一即保密性,修订保密法旨在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其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企业是信息安全立法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作为私人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立法的重要部分之一。

其三,完善《刑法》,将惩罚措施规定详细,任何人触犯信息安全立法相应部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四,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保证信息流向的正向性。严厉打击不法获取信息的手段,制定法规对这种行为予以管制。信息安全立法涉及社会道德方面,予以规制,整治社会不良风气。

总结而言,国外一些学者和政府对经济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值得借鉴,但是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研究总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来判断分析问题,没有考虑到我国精致信息安全问题的实质,无法结合我国的国情体制真正提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立法建议,而有些研究我国问题的学说又不能客观、正确的看待中国的发展,在信息安全这一课题上坚持着所谓的“中国威胁论”,企图打压我国的发展。而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不够全面系统,对于如何应对信息安全危机缺乏建设性的对策建议,立法体系也几乎空白。

三、内容结构

文章的目的是指出何谓经济信息安全,并指出信息安全对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影响。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笔者拟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出发,介绍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相关的一些概念和理论,结合国内外一些相关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当前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现状作出一定的分析研究,提出一定的法律完善对策与建议。

第一部分: 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一个概述。 首先,笔者将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分析该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其次,对信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经济信息安全等概念进行厘定;最后,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我国立法现状(问题和挑战)

这一部分着重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经济信息立法存在的不足。笔者准备从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信息安全现状、我国的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的几大主要信息安全困境。

第三部分 :世界各典型国家的信息安全立法对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启示

这个部分将以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信息安全立法作为典型进行分析。 介绍各国相应的立法现状,采取了何种措施等,并总结各国信息安全立法理论,相关法律体系政府措施等,最后得出对我国经济信息立法的启示。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体系的对策

这个部分将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和挑战作出相应的建议对策。提出修订《保密法》、统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完善《刑法》等建议。同时还注重机构设置、立法程序等方面问题。

四、论题的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整理许多学者已经作出的研究结果,了解和认识该课题各个方面的知识和研究成果,加深自己对该课题的理解,形成自己的思维和想法。文献包括论文 、法律法规、新闻公告等。

第二:内容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一样都属于非接触性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文献资料等的内容的客观、定量分析。这种方法是从非定量的文献材料中搜集转化定量的数据,并依据这些信息进行相关课题的判断和推导。根据这种方法为论文寻求数据支撑。

第三,比较分析法: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在各国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体制,各优缺点也不尽相同。谈及我国经济信息立法的现状和对策必然会以其他各国的立法作为标准,来比较优劣,寻求全面的对策。我国在经济信息安全立法这方面还很匮乏,对该课题的研究要采取比较分析法。

第四,综合分析法:通过大量阅读、整理相关研究资料,得出有关该课题的一般特征和逻辑结构。 帮助加深自己对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理解,有利于自己形成自己的观点看法,作出相应想理论分析和总结。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时间

进度安排

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中旬 选定论文题目,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月中旬至20XX年2月 熟悉相关理论和方法,收集研究数据

20XX年2月至20XX年3月中旬 数据处理与结果分析,完成初稿

20XX年3月中旬至20XX年4月 论文修改,最终定稿

20XX年5月 论文装订,准备答辩

六、研究结果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经成为影响一国综合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然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愈演愈烈。要想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稳定发展,就必须认清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不足与挑战,寻求完善经济信息立法的对策。本文将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出发,介绍与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相关的一些概念和理论,结合国内外一些相关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当前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现状作出一定的分析研究,提出一定的法律完善对策与建议。

首先,我国当前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如下困境:

其次,我国当前经济信息安全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再次,世界各典型国家的信息安全立法对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的启示:

最后,我认为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立法体系有如下对策:

篇14:法律文秘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文秘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秘书人员队伍是我国职业队伍中非常重要的一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组织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广大秘书工作者,为组织建设和反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各种组织也越来越需要众多的秘书工作者。秘书工作,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的好坏对这个组织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秘书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我们的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还应该提高,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都有其不同的结构,秘书工作也不例外。为了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必须根据职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秘书工作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更新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2.国内外现状:

针对在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形势下,秘书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分析了现代企业秘书除熟练掌握过去的知识外,还应掌握的新知识。还提出了秘书要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求秘书能适应这个现代企业的发展和需求。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构建原则

(一)适应性原则

(二)层次性原则

(三)个性原则

(四)动态性原则

二、秘书知识结构的组成

(一)基础知识

1、科学文化知识

2、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

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知识

(二)专业知识

1、秘书职业知识

2、秘书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相关知识

1、管理学知识

2、经济学知识

3、心理学知识

4、其他相关知识

4.研究与写作计划:

20XX年1月8日——3月10日 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XX年3月11日——3月31日 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写作提纲

20XX年4月1日——4月20日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XX年4月21日——5月10日 论文修改、定稿、打印

5、参考文献:

[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张同钦,杨峰主编. 秘书学概论.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6] 常崇宜主编. 秘书学概论.北京,线装书局,

[7] 张清明.秘书参谋职能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8] 陆瑜芳编著.秘书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9] 杨树森. 秘书学概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0] 任群主编.中国秘书学.重庆,重庆出版社,

篇15:材料工程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材料工程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离心成型技术制备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材料的研究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来源,理论或实际应用意义

陶瓷材料是用天然或合成化合物经过成形和高温烧结制成的一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它具有高熔点、高硬度、高耐磨性、耐氧化等优点。可用作结构材料、刀具材料,由于陶瓷还具有某些特殊的性能,又可作为功能材料。陶瓷分为传统陶瓷和先进陶瓷。传统陶瓷主要的原料是石英、长石和黏土等自然界中存在的矿物。先进陶瓷的原料一般采用人工合成或提炼处理过的化工原料。

氧化铝陶瓷又称刚玉瓷,是用途最广泛,原料最丰富,价格最低廉的一种高温结构陶瓷。工业上所指的氧化铝陶瓷一般是指以α-Al2O3为主晶相得陶瓷。根据Al2O3含量和添加剂的不同,有不同系列的氧化铝陶瓷,例如根据Al2O3含量的不同有75瓷,85瓷,95瓷和99瓷等不同牌号;根据其主晶相得不同又可分为莫来石瓷、刚玉-莫来石瓷和刚玉瓷;根据添加剂的不同又分锆刚玉、钛钢玉等,各自对应不同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温度。

氧化锆的熔点高达 2700℃,耐热性、耐蚀性优良,热导率在常见的陶瓷材料中最低,热膨胀系数又最大,与金属材料较为接近。完全稳定化氧化锆( FSZ)易产生较高酌热应力,但部分稳定氧化锆( PSZ)具有强度高,脆性低,较高的断裂韧性,被认为是发动机上最有前途的陶瓷材料。美国康明斯公司已有该种产品面世,日本也有许多用氧化锆陶瓷制造的发动机部件。目前使用得最多的含氧化锆陶瓷系列是: 氧化锆增韧氧化铝(ZTA),部分稳定氧化锆(PSZ),四方氧化锆多晶体(TZA)。这三种陶瓷都具有高的强度和良好的韧性。优良的性能起源于四方氧化锆经受应力诱导相变转变为单斜相相变,该相变同时伴有体积膨胀,这种现象称为相变增韧。相变增韧氧化锆陶瓷是一种极有发展前途的新型结构陶瓷,其主要是利用氧化锆相变特性来提高陶瓷例料的断裂韧性和抗弯强度,使其具有优良的力学性能,低的热导率和良好的抗热层性。它还可以用来显著提高脆性材料的韧性和强度,是复合材料和复合陶瓷中重要的增韧剂。陶瓷材料具有优异的耐磨性、耐蚀性和高温性能,但是由于陶瓷固有的脆性,限制了其实际应用范围,因此,改善陶瓷材料的脆性,增大强度以提高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靠性,成为其能够广泛应用的关键。

单独的氧化铝陶瓷的缺点是脆性大,抗热模性差,不能承受环境温度突然变化。为了改善氧化铝陶瓷的缺点本课程设计中利用氧化锆来起到增韧的作用,并利用离心成型的方法来制备氧化铝-氧化锆陶瓷。

离心成型技术具有明显区别于其它成型工艺的特点,即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流体流动聚集而成型,因而离心成型过程中必须有流体存在,在流体中通过物质传输进行材料制备。陶瓷材料大多具有高熔点,很难像金属材料和高分子材料那样在熔融状态下利用流体的流动性直接成型,因而限制了离心技术在陶瓷领域中的应用。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期,陶瓷界学者对陶瓷浆料流变性的深入研究和胶态成型的快速发展为离心技术在陶瓷制备中的应用开启了大门。目前,离心技术在陶瓷材料的制备工艺中的应用,国内外的研究主要有利用离心注浆/铸造工艺、离心-SHS工艺制备复合材料以及离心烧结方面的工作。陶瓷离心注浆工艺首先由美国加州大学Santa Barbara分校的F.F.Lange教授提出,瑞士苏黎世高等工业学院、美国普度大学以及日本名古屋工业技术试验所和名古屋工学院等单位相继开展了研究,目前国内关于离心注浆工艺的研究工作还很少。

离心注浆成型工艺是利用加速力场形成坯体,成型坯体密度较高,几乎不需要添加任何有机粘结剂,因此克服了脱脂工艺造成的种种不利因素。另外,与其他成型方法相比,离心成型具有可制备大型陶瓷部件并且构件内部应力梯度小的优点。离心过程作用在每一个体积元上,颗粒向离心的方向移动,液体介质则向相反的方向移动,这意味着与注浆和抽滤工艺不同,液体不会流经坯体而留下缺陷。同时由于离心作用力均匀的作用在每一个颗粒单元上,因而具有形成均匀结构的潜在优势。作为胶态成型的一种,离心技术最早提出来是应用在均匀致密陶瓷材料的成型中。

二、题目的主要内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本论文主要研究离心成型法制备氧化铝-氧化锆陶瓷,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1.配制固相含量不同的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浆料。

2.研究分散剂和pH对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浆料特性的影响。

3.测量不同离心加速度和浆料固相含量下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材料生坯密度,研究复相体系物质分离现象的原因。

4.研究烧结温度氧化铝-氧化锆陶瓷的收缩率,观察烧结产物的显微组织照片,并进行烧结产物进行压缩性能测试。

三、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采用离心成型技术制备Al2O3和ZrO2陶瓷浆料,通过调整浆料的固相含量、离心加速度和烧结温度来改变烧结产物的力学性能。通过ZETA电位仪测Al2O3和ZrO2颗粒的表面电化学特性,通过阿基米德排水法测量生坯和烧结体的密度、孔隙度,通过扫描电子显微镜观察烧结产物的显微组织,通过万能试验机测量烧结产物的力学性能。

四、完成题目所需要的试验或实习条件

主要设备:离心机、烘箱、超声清洗器,ZETA电位仪,高温电阻炉,扫描电镜,万能试验机。

实验原料:Al2O3,ZrO2,氨水,分散剂。

五、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度计划

20xx-02-27~20xx-03-15

收集关于氧化铝-氧化锆陶瓷制备方法、特性、应用等方面的资料,设计实验方案。

20xx-03-16~20xx-04-05

熟悉各种设备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观察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浆料的特性,制备不同固相含量的氧化铝-氧化锆陶瓷浆料。

20xx-04-05~20xx-04-18

将不同浆料固相含量的氧化铝-氧化锆浆料在不同离心加速度下离心成型。

20xx-04-19~20xx-04-30

测量离心产物的生坯密度,并研究离心过程中物质分离现象

20xx-05-04~20xx-05-11

研究Al2O3-ZrO2陶瓷材料的烧结工艺并对烧结产物的显微组织进行观察。

20xx-05-12~20xx-06-01

对不同工艺条件制备的Al2O3-ZrO2陶瓷材料进行压缩性能测试。综合各因素对Al2O3-ZrO2陶瓷力学性能的影响,确立最佳的制备工艺。实验数据整理,撰写论文初稿。

20xx-06-02~20xx-06-20

补充实验毕业论文的撰写。

20xx-06-21~20xx-06-27

准备毕业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

[1]M.V.斯温主编, 郭景坤等译. 材料科学与技术丛书:陶瓷的结构与性能[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

[2]丁安平, 饶拴民. 纳米氧化铝的用途和制备方法初探[J]. 有色冶炼, 2001,(3):6-10.

[3]赵世柯, 黄校先, 施鹰等. 改善氧化锆陶瓷材料抗热震性的探讨. 陶瓷学报, 2000, 21(1): 41-45.

[4]郭瑞松, 杨方, 袁启明, 等. 复合助剂对ZTA陶瓷烧结性的影响[J], 硅酸盐学报, 1999, 27(2): 258-263.

[5]张学军, 郑永挺, 韩杰才. 先进陶瓷材料胶态成型工艺研究进展[J]. 宇航材料工艺, 2006, 1: 16-20.

[6]范本勇, 张宁, 张宝东, 秦利勇. CVI法制备先进陶瓷基复合材料[J]. 现代陶瓷技术, 2004, 3:33-41.

[7]戚建强, 欧阳世翁, 黄勇. 离心技术在陶瓷材料制备中的应用[J]. 中国陶瓷, 2006, 10: 42-10.

[8]李勇辉. 氧化锆陶瓷增韧的研究及发展现状[J]. 金田(励志), , 7: 353.

篇16: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xx年,成都市正式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将建设现代农业基地确定为主要目标之一。经过四五年时间的城乡统筹试验,成都市现代农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民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xx年,成都市实现农业增加值285. 09亿元,比xx年增长4.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突破8000元,达到8205元,比xx年增长15.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470. 19亿元,比xx年增长4. 4%'。具体到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近年来,在成都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完善种植业发展规划,传统农业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2同步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特色产业带。xx年末,成都市粮食作物产量达到274. 78万吨,与上年产量相比稍有减少,为xx年产量的98. 5%;油菜产量达23. 86万吨,增长1. 8%;蔬菜产量达494. 69万吨,增长2.2%3。养殖业方面,通过调整畜禽结构和倡导规模养殖,成都市建成了一批生猪、肉(奶)牛、鸡鸭兔和水产等规模养殖场。xx年成都市获得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45个,蛋鸡养殖场6个,肉鸡养殖场8个;获得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7个,奶牛养殖场2个,蛋鸡养殖场3个,肉鸡养殖场1个,肉(獭)兔养殖场3个4。

然而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干旱、洪费、暴雨、泥石流、冰雹、雪灾、地震、禽流感、猪流感、植物病虫害等各种灾害给原本承受灾害能力就很弱的农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不仅会延缓农业发展速度、阻碍农民增收、妨碍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增长,最终影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还会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农业防灾减灾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xx年5月四川省被批准为六个恢复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省份之一,为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相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概念,是指政府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实现农村经济稳定增长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农业保险制度,它能够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以及分摊损失,是世界各国对农业支持保护的重要手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在稳定农民收入,保障农业资本安全,改善农民信贷、经济地位,进而稳定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是完善中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安全阀”。xx大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多次出台文件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四川省、成都市也十分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xx) 96号)、《关于开展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xx〕1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农险组(xx) 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成都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农险组(xx) 2号)等文件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由此可见,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才刚起步,面临着的是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出台,制度设计极不完善、相关政策也很不成熟,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各主体行为协调性亦有待加强,统筹城乡背景下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显得任重而道远。

1.1.2选题意义

四川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基础地位仍较薄弱,农业抗风险能力还有待加强。制约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长、农民收入增加的因素很多,特别是中国发展滞后的农业保险,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需求。因此,发展中国的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迫在眉睫。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上的探索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特别是xx年在都江堰市和xx年在都江堰市、彭州市、蒲江县试点的称猴桃保险的做法,不仅是从理论和实践上践行着城乡统筹发展,而且还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借鉴,因此,本研究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3研究目标和内容

1.3.1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的目的为在分析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统筹城乡的背景对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与运行模式的探索进行研宄,最后结合成都市探索的称猴桃保险模式,为丰富和完善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和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1.3.2研究内容

(1)提出问题,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宄意义。

(2)简单阐释农业保险的基本原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的功能与特征。

(3)分析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模式,为本文的下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4)概括介绍成都市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情况,然后重点分析了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运作模式和财政补贴情况。

(5)以成都市探索创新的称猴桃保险模式为例从相关制度建设、实施细则、实施状况、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并基于以上分析对称猴桃保险发展模式进行简单评价。

(6)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并基于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1.4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1.4.1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献研宄法。通过对文献的检索与阅读,认识了农业保险的性质以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方主体的行为以及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等,对与本文相关的研宄有较深入的了解。

(2)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简介,对国内不同模式间进行对比分析。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统筹城乡背景下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和运作模式,然后以成都市探索创新的称猴桃保险模式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总结得出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本研宄的数据主要来源于xx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成都市财政局网站、球都市农业信息网、成都市统计年鉴、成都市称猴桃协会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网站和组织。

1.4.2研究的技术路线

1. 5研究的重点

本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险的基本原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的功能与特征进行简单阐述,为下文的研宄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模式分析;三是基于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分析,主要从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运行模式两方面进行分析,然后以成都称猴桃保险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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