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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管制,难解药价虚高

2022-08-11 08:21: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howman”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流通管制,难解药价虚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流通管制,难解药价虚高,供大家参考。

流通管制,难解药价虚高

篇1:流通管制,难解药价虚高

近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和物价局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通知指出,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药价虚高,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家,困扰着医改,困扰着百姓,我们经历了无数次的药品降价,我们经历了无数次的等待和期盼,可是,一次次的期待,换来的是一次次的失望,而一次次失望之后面对的现实是更高的药价,更多的怨言,更贵的诊疗费用以及更多的医院事件。

药价虚高,高在哪里?

通常我们说药价虚高,一般情况是指到医院就诊时候发生的,在基层的医疗单位和药店,我们具有较好的选择权,而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我们没有任何选择权。

由于在药店和基层医疗(不包括县级医院)我们具有相当的选择权,即使对方推荐较贵的药物,我们也可以不买。药店和基层医疗(不包括县级医院)是药价较为正常的区域。而就是在我们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公立医院,我们成了砧板上的肉。药价多少,跟患者没关系,医生开处方了,患者只能去拿药,而且只能去医院的药房拿药,否则医院方面拒绝使用。

北大纵横的医药团队进行市场调研的时候,发现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列一:在M市,A制药企业生产的B药品,经过流通企业在公立医院的中标价格84元,连锁药店或者诊所14元,价格高出多少倍?本案例中A制药B药品利润率8%,流通企业7%。

案列二:在M市,在剂型和规格一致的前提下,A制药企业生产的B药品,经过流通企业在公立医院的中标价格84元,连锁药店或者诊所14元,C制药企业生产的B药品,经过流通企业在公立医院的中标价格165元,连锁药店、诊所无货,A制药企业和C制药企业相同剂型和规格的B产品相差多少倍?本案例中A制药B药品利润率11%,流通企业10%,C制药B药品利润率13%,流通企业10%(经过一家流通企业),

案列三:在N市,由于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厂家直接向医院供货,A,C制药企业生产的B药品,未经过流通企业,直接通过医院招标,在剂型和规格一致的前提下,A制药企业在公立医院的中标价格86元,连锁药店或者诊所无货元,C制药企业在公立医院的中标价格160元,连锁药店或者诊所无货. 本案例中A制药B药品利润率12%,C制药B药品利润率14%.

那么,粗心的读者都可以看出,在交易中,A、C制药企业的利润率变化不大,流通企业的利润也并不是很高(基本院线产品在10%是正常的),那么,很多的利润哪里去了?

我们认为:高药价并不是后期形成的,而是在初期就形成了;流通领域是国家政策高度关注区,历来的关于药价的政策都和这个区域相关;药价虚高重灾区基本没有国家相关的药价治理政策;药价虚高不明显区也是国家政策治理药价的战场,比如基药的实施和管理。

只要有选择权利的地方就不会存在真正的虚高药价,即使虚高存在,也不会在有选择的地方生存下去。而我们在药价虚高的重灾区没选择权利,所以,不得不忍受我为鱼肉人为刀俎的境况。尤其现在推行的电子病历,患者几乎都不能看到处方,就已经被虚高了,这种电子病历带来的电子处方,也为堵住医院跑方做出了极大贡献。医院不能跑方,患者最后一丝自行降低治疗费用的希望也破灭了。

我们看到过,也经历过医院高价天价药方,但是,没见过因为天价药方被严肃处理的医院或者院长,为什么?

系列的案例结局证明:你看到的、听到的、经历的、都不是药价虚高的问题所在。

篇2:揭露药价虚高的黑幕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酝酿新一轮医药降价风暴,涉及到22个品种,平均降幅高达60%,为历次降幅之最,消息传出,顿时引起轩然大波:常感“看病难,看病贵”的老百姓自然是群情振奋,医药生产企业却觉得难以为继,于是就有了20多个省市的医药协会集体“上书”的一幕。

医药保健品应该由谁定价?怎样定价?作为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医药价格问题,再一次成为议论的焦点,新一轮价格之争也由此拉开帷幕。

企业:成本决定价格

人们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的确,从孩子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的整个过程中,几乎都是家长做主,每一个环节都蕴涵着父母的心血与汗水。从婴幼儿时期的抚养到学前知识的教育,从入学后各个阶段学校的选择到人生航向的引导,无不是父母引导在前,孩子遵循在后。

无独有偶,医药保健品生产企业也是这样的状况。对于推出的每一个产品,从产品的立项、研发、生产到销售、售后服务,企业都做出了巨大的物质与精神投资,把产品说成是企业的孩子一点也不过分。作为产品的“生身父母”,生产企业自然拥有对价格的首席决定权。于是,有人指出:目前我国医药产品价格虚高,最主要原因在于生产企业定价过高、获取暴利所致。真的是这样吗?对此,生产企业却是有苦难言。

据了解,生产企业对药品价格的制定并不是无的放失,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也许有人说,产品原材料的成本微不足道,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其价格为何定那么高?其实,其成本远远不止这些,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成本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以及产品从立项、研发到生产等方面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消耗;二是市场运作成本,包括招商策划、广告宣传、流通环节等方面费用。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企业都是自负盈亏,靠利润来生存,我们不可能要求它赔钱赚吆喝。因此,企业在制定并申报药品价格时,通常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空间,这就无怪乎有些产品的价格高得惊人了。

国家:政策宏观调控

生产企业所制定的产品价格并不是最终结果,最后还要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而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生产企业随意定价的现象,以平衡医药价格,解决人民医药负担过重的问题。

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生产企业往往以次充好,甚至把老产品改头换面当成新产品来定价,上报不实成本与较高价格,国家相关部门因人力、物力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去一一复查,这也是造成医药保健品价格虚高的原因之一。笔者有一做保健品代理的朋友,就曾告诉记者,其所代理的某种保健品,所有成本加起来也不过几元钱,市场价却飙升至200多元。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国家从开始,针对医药保健品价格问题掀起十几次降价风暴,累计金额达300亿元,

其中5月的降价最具代表性,国家发改委决定,大幅度降低部分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此次降价共计24个品种、4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价30%,最高降幅达56%。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医药保健品价格水分,也使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得到一定缓解。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再次酝酿医药保健品降价,降幅超过以往任何一次,表明国家整顿医药保健品价格问题的决心,也对我国医药保健品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是产品的生命,无论何种产品,必须经过市场的洗礼才可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医药保健品也概莫能外。医药保健品入世,其价格就必然受到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规律显示,商品的价格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供不应求时,降格上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综观当今医药保健品市场,各类产品极大丰富,名目繁多,也各自面临不同的状况。

一般来说,新产品上市时价格较高,这是因为在其特定市场内同类产品较少,竞争程度较弱,消费者没有太多选择的余地。正所谓“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产品价格自然居高不下。而市场发展到后期,由于跟风现象的影响,产品严重同质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取得主动权,有效扩大销售量,医药企业就争先恐后祭出“降价”大旗。

健特生物的脑白金,当初凭借“年轻态,健康品”的口号与送礼独创理念,名声响彻大江南北。当同类产品跟风“送礼”的情势下,为巩固并提高市场占有率,脑白金除了加强广告攻势、让人耳朵起茧外,更以价格战来应对竞争对手,由此可见市场环境对医药保健品价格的影响。

消费者承受能力

消费者是产品最终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产品价格的制定必须考虑到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因素。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即使产品功效再好,科技含量再高,广告攻势再强,也不能为消费者所接受。

医药产品也好,保健品也罢,消费需求是生存第一要素,而有购买能力则是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广告宣传的作用,农村市场也开始意识到保健品对身体的好处,但很多保健品并未能打开广阔的农村市场。原因何在?其实就是因为保健品价格大大超过农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即使有这方面的需求,也会因为价格问题而望洋兴叹了。

在保健品中,能够把价格与目标消费群承受能力成功结合的范例也不在少数。针对城市消费者的保健品不胜枚举,而在农村市场创下不俗业绩的保健品,当推数年前风行一时的三株口服液与红桃K了。二者既以功能教育打动消费者,更以合适的价格刺激其购买欲,促使购买行为的实现,其成功经验值得当今医药生产企业学习与借鉴。

综上所述,医药保健品的价格主要由生产企业指定并接受国家政策宏观调控,同时也受到市场竞争环境与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影响与制约,四者共同构成医药保健品的定价体系。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kykybb@sohu.com

篇3:取消药品加价,治不好药价虚高症

近期有媒体报道,卫生部为了顺应民众的呼声,抑制虚高的药价,可能出台取消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的政策,医药卫生是关乎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而医药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我们当然十分希望能够通过某一政策协调各方关系,最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难题,但事实上结果往往可能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对这个消息纷纷热议时,很多人明显的把药价虚高和治疗费用虚高混淆了,而事实上与广大患者最密切的是希望能够把治疗费用整体降下来。中国的医疗改革成功的保证是决策者能够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因地制宜,创新求实,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使卫生单位、制药企业、消费者获得共赢。但是现实中却有些人总是把西方的一些模式奉为金科玉律,言必称希腊,什么事情一定要去西方取经,却不考虑“西经”是否能够帮助国人走上幸福大道。取消医院药品加价既不能消除药价虚高,更不能消除医疗费用虚高,

取消医院药品加价不符合经济规律。

医院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为消费者提供治疗、检测等专业服务和药品销售等辅助性服务。为了保证药品销售的正常进行,医院必须在招标、采购、存储、管理、销售等环节投入人力和物力,因此要求在从事这个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以弥补成本并获得利润是合理的。如果不让医院在药品销售中获取利益,那么医院必然在药品销售中要亏损。而目前希望通过国家财政支持来弥补这部分的损失,显然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我们去饭店吃饭,借口饭店的专业服务是做菜而要求按照进货价格来支付酒水钱,显然是不能够通过的。

如果医院取消在药品招标价格基础上的15%加价,可能会导致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的价格低于药店,这样消费者可能因此涌入医院,而众多的药店则难以为继,破坏了正常的流通环境,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制药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医生、患者构成了医药卫生产业的价值链,满足每个环节的需要和利益,才能使健康产业良性发展,达到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药价虚高”把我们引入了误区

药价虚高实际上反应的是医疗费用虚高。药品因为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对一些常用药的零售价格进行强制定价,而另外一些药品零售价格则由企业自行定价,企业在确定零售价后再根据自己的成本情况确定出厂价。企业自行定价是围绕企业的市场策略进行的,如果价格高于价值显然不会被市场接受。但是有些企业利用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处方权,故意抬高价格,把其中的一块利润作为给医生的临床费,而医生们在利益驱动下迫使患者购买这些药品,开出一个个大处方,形成了社会整体药价虚高的现象,而药价虚高也带动了医疗费用虚高,

一粒价值2元的药品如果定价100元,放在药店里可能永远没有人买,但是这样的药品在医院里就也许可以通过医生之手卖个消费者。可见药价虚高的根源不在制药企业,也不在医院销售加价,而是根源于医疗腐败。

虚高症的直接原因不是药品直接价格的绝对高低,而是因为医生们出于个人私利为患者制定昂贵的治疗方案。如,本来可以用口服药,医生却迫使患者接受注射;本来可以用一些便宜的普通抗生素,医生却使用昂贵的高级抗生素等。媒体曾经报道过,一位每月收入不过几百元的下岗职工因患感冒去医院看病,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去交款时被告知需要200多元,当时就傻眼了,而行家说这种普通感冒几元钱买点药就可以治好。医疗费用虚高的另一种方式是医生要求患者去做一些不必要的昂贵的检查。有些疾病医生完全可以通过经验直接诊断,但是却动用各种医疗检测手段,不仅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而且增加了患者的痛苦,错过了治疗的宝贵时间。

取消药品加价治不好“医疗费用虚高症”

目前医院的收入来源于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两方面,其中药品销售收入占收入比例的45%-60%,如果取消药品销售收入,那么医院为了生存必然要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来增加医疗服务整体收入。那么患者节省下的15%又会被医院以另外的形式给收回了,差别是收费的名目不同而已,整体的医疗费用并没有降低,消除药价虚高毫无意义。而一旦医院获得了可以提高治疗费用的借口,犹如打开了潘多拉匣子,后果不堪设想。

即使医疗单位彻底放弃药品销售的收入,仍然无法满足患者要求解决看不起病的呼声。医院取消药品15%加价后,消费者最多能够节省药品费用的10%左右,而医生们通过开“大处方”为消费者增加的的费用可能是几倍,甚至是十几倍的。比如一个人去看病,一个经济的治疗方案可能需要20元的费用,如果一个医生开出个200元费用的治疗方案,即使取消20多元的加价,依然需要180元,这时患者还是会感觉价格虚高。

解决看不起病的根本问题是消除医生们利用自身权利出于个人利益而为消费者们布下的治疗陷阱。取消加价之后,医生们仍然可以通过使用高价药来获得来自医药代表的贿赂。可见,药价虚高等现象的本质是医疗腐败,取消医院药品加价不过是扬汤止沸,达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不能否认医院和药店的零售价格存在一些差异。医院的零售价是在不超过国家规定零售价前提下,在药品招标价格基础上顺加15%而成。尽管药店整体上药品销售差价在20%-30%范围内,有些零售药店为了吸引顾客,对一些用量大、牌子响的产品薄利销售,给人以价格低廉的感觉;还有些企业针对不同的商业客户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医院因为进货渠道单一,手续复杂,不能获得厂家的优惠支持,导致进货价格较高。还有一些产品很多企业都可以生产,一些企业没有把同类产品进入医院而以比较低的价格销售,这样也给人一种医院药品价格高的错觉。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为了降低药品价格,国家采用药品招标制度,但是并没有达到相应的目的。被辛辛苦苦招标来的低价产品,因为医生们感觉到没有油水可抽而被冷落一边,医生们把热情转向了附加值高的药品“推销”上去。因此制药企业哀叹“不投标等死,去投标找死”。

篇4:药品专利致药价虚高的法律抑制论文

药价问题是典型的民生问题,因药价不合理导致的医患冲突已屡见不鲜。目前我国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药价虚高的致因中,药品专利的制度成本及对药品专利的不当利用是其重要原因。为维护药品消费者的利益,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需对药价虚高作适当抑制以平抑药价。

一、药品专利与药价虚高之关联

国内外相关资料表明,药品专利是药价虚高的重要致因,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a,“药价虚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药品中的专利因素。此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因药品专利致药价上涨率高达120%~200%,甚至更多”,通过同样的药品在有专利授权和无专利授权国家价格的差异可以清楚认识这一现象。此外,英国有一项报告指出,在治疗艾滋病的药中,拥有专利授权的抗逆转录方法药其价格比无专利授权的同等产品要贵四倍左右b。药品专利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源如下:第一,专利药品成本回收的需求:任何新药的研发都需要巨额前期投资,其一般规律是,众多化合物中,从通过临床试验到最后投入市场的,成功率平均只占1/5000,回收成本必推高药价。第二,专利药企逐利本性的推动:资本的本性就是逐利,为追求高额利润,药企制定药价时,以购买力较强者的能力为标准,药价自然要高。为控制药价,以垄断排除竞争。专家指出,“药品专利导致专利药企市场独占,严重威胁了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这种威胁甚至超过了专利制度带来的好处”。c第三,专利药企对专利权的不当利用:专利药企多为跨国药企,往往挟创新药品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推高药价d。据统计,英国葛兰素威康公司的专利药因其高昂的价格,占了该公司药品总收入的70%以上e。第四,我国专利法律未充分应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诞生那天起就进入了“冬眠”状态,其消极后果是许多专利药价中我国最高。如,进口抗癌药价我国是韩国的2倍、印度的100倍f。此怪相“与我们运用专利法律资源不足是相关联的”g。第五,垃圾专利药虚抬药价:据调查,市场上有许多垃圾专利药。专家指出h,常见的头孢类药品,从注射剂、胶囊剂至颗粒剂、片剂,其生产工艺、化合物等的略微变动,就能摇身变为专利药。

二、国外运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抑制专利药价虚高之实践

专利法的目的与价值既在保护专利私权,更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健康方面,保护药品消费者利益,是其不变且重要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国外平抑专利药价的法律实践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平抑药价

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已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为平抑药价的基本措施。据学者对1995年至2013年各《TRIPS协定》成员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情况的研究统计i,考虑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及已颁发的成员计有17个,项目计有29个。颁发名目是以公共健康为目的。其中传染性疾病药品计有20个、HIV/AIDS药品计有16个、其他传染性疾病药品计有4个、非传染性疾病药品计有9个。

(二)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严禁药品专利滥用

欧盟(2008年)报告称,制药业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导致30亿欧元损失。报告认定l,欧盟的一些专利药企挖空心思采取种种办法,以所谓“组合”手段千方百计迟滞仿制药上市,其策略计有四类:一是“专利覆盖和专利加强策略”,可让专利药企成功阻止仿制药绕过专利药企的道路,拉长自己的垄断期限,保持长久高额利润。二是“专利诉讼策略”,使专利药企可以附加专利产生的法律问题,以专利诉讼迟滞仿制药上市,达到保持市场垄断高价的目的。三是“签和解协议策略”,可让专利药企在专利诉讼不利时,以变通方式迟滞仿制药上市。四是“干扰上市审评机构决定的.策略”,可让专利药企通过干扰审评机构的不正当手段,迟滞仿制药上市,以长久保持专利药高价。欧盟为打击这种药品专利权滥用行为,采取的法律措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诉讼来严禁专利药企业滥用专利设限。

三、我国运用专利法抑制专利药价虚高的设想

(一)以药品专利许可制度平抑药价

国家卫计委与十六部委201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指出,我国将在某种程度上具体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仔细检视,欲实行此计划,现有制度存在障碍:其一,专利法对构成“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的相关情形未规定明确范围,致操作无据可依;其二,药价虚高现象在非传染性疾病药品领域是重点,亟需专利法抑制,但对非传染性疾病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其三,主管部门欠缺。对进口高价专利药实施强制许可,需要一个权责明确、执行力强劲的专职主管部门,目前我国没有任何部门能胜任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工作。关于排除法律障碍平抑药价,本文作如下设想。一是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相关规定,我国可将发病率和死亡率双高的非传染性疾病(如癌症)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等)明确规定为“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疾病”,同时对相关规定赋予一定弹性随时适度调整n。据悉,联合国曾讨论抗癌类、治糖尿病类等药品的专利放开问题并敦促发达国家专利药企尽快开放专利,平抑药价。o可见这样的规定在道义、法律和事实上均有依据。二是明确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机构及其权责,明晰强制许可制度的行政解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如要成功实施,首先就需要一个权责分明且专业能力强的专门机构负责,建议尽快予以设立。行政解释上,《专利法实施条例》对“未充分实施专利”解释为:“专利权人或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未能满足国内对专利或专利方法的需求”。专家指出,该解释易导致专利权滥用。可借鉴印度经验,将“权利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具体化为三个维度,即公众需求、商品价格和销售地点(境内外)。p只有具体化才能标准化,也因而才有判断力和约束力。

(二)强化药品专利实质审查制度以平抑专利药价

在药品专利审查领域,初步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比如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的审查方式只是初步审查。按相关规定,所谓初步审查其实是仅对申请材料做文字上的形式化审查而已,此审查方式一开始就形成了制度上的漏洞,为垃圾专利的产生铺平了道路。以药品专利为例q,一项药品专利的获得,最核心的要求就是新颖性。一种所谓的新药若从成分到性能到疗效与其它专利药相比,如无显著差异,则不应授予专利权,而初步审查显然无法完成对药品的实质检验,因此,药品专利的实质审查十分重要,否则,垃圾专利丛生,必导致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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