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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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
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
一、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保护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捍卫病人的正当权益,这是医务人员的共同义务和天职。“病人利益至上”是医务人员所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也是建立良好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思想基础。根据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理解和同情病人疾病缠身的痛苦,关心和满足病人的生理、心理需要,以和蔼的态度、诚挚的语言和高度的负责精神进行诊治和护理,使病人有一种温暖感、信任感和安全感。医务人员绝不能冷漠他们、嫌弃他们,不要随便指责他们,更不能嘲笑和伤害他们,特别是刚入院的病人、老年病人、残疾病人、久治不愈的病人、带有脏臭味的病人等。对于病人由于病态心理支配而提出的苛刻要求或冲动、过激行为,医务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具有容忍力,绝不允许“以牙还牙”或采取事后报复的行为。对任何损害病人利益或不尊重病人人格、权利的言行,医务人员相互间要敢于抵制和批评。
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当病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如稀有卫生资源的分配、传染病人的隔离等,医务人员的意见要保持一致,并向病人或家属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希望他们服从社会公益、服从大局,同时使病人的利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某个或某些医务人员绝不能在病人或病人家属面前挑动是非,以使病人或病人家属对某个或某些医务人员产生不满,否则不仅影响医患关系,而且也会影响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彼此平等、互相尊重
在维护患者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共同目标下,虽然医务人员有分工不同、职称之分及领导与被领导之别,但是在工作性质、人格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彼此是平等的,要相互尊重。
1.尊重他人人格,相互体谅,出现矛盾时及时沟通、主动协商;
2.尊重他人的才能、劳动和意见。 网站整理
三、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
医务人员的专业、岗位不同,但是相互之间都要承认对方工作的独立性,并且要相互为对方的工作提供方便、支持和帮助,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共同目标的实现。
四、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
医务人员之间的彼此信任是互相协作的基础和前提。要立足于本职,从自我做起,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自己工作的可靠性和优异成绩去赢得其他医务人员的信任。同时,医务人员加强沟通和联系,相互理解、谅解和消除存在的误会。
五、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
医务人员在不断进取和自我完善的基础上,还要互相学习。在医务人员之中,各自的年龄不同,专业各异,智能优势和品格也有差别,互相学习可以取长补短,实现医务人员之间的互补与师承功能。医务人员之间互相学习,可以达到共同提高,并使自己优势得以发展。
篇2: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意义
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意义
一、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当代医学发展呈现出显著的综合特征。临床医学各学科之间的综合,基础医学学科之间的综合,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综合,医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相互间的渗透,使融洽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其他学科人员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适应综合化趋向,一方面医务人员要尽力“以博促专”,努力扩大自己的知识背景;另一方面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之间必须加强协作和互相配合。攻克医学上的难题、复杂手术、危重病人的救治需要这样,而普通性疾病的诊治也如此。否则,会影响正常诊疗活动的进行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这种协作和配合除依靠医院的规章制度外,主要还是靠医务人员的自觉和建立在共同医德基础上的良好医疗人际关系。
二、有利于医院整体效应的发挥
医院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如果医务人员相互关系和谐,每个人都会心情舒畅,工作兴趣受到鼓舞,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工作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同时,再通过群体之间的互补、师承和控制,使每个人的潜力得以充分展现,从而使群体产生一种超乎个体能力简单相加的集体力,这种集体力具有任何个体不具备的性质和功能,是一种质的飞跃。因此,医院不用花资金,也不用增加编制,就可以产生整体的正效应,即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效益得以提高。相反,医务人员之间相互关系紧张、松散就会矛盾丛生,是非不断,相互间难以配合和协作,这样不但不会产生超乎个体能力总和的集体力,而且内耗增加,每个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受到压抑而调动不起来,其个人的潜力也只能发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是整体负效应的结果。因此,要发挥医院的整体效应而提高医院的各项工作效益,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三、有利于医务人员成才
医学人才的成长依赖于社会的宏观条件和单位的微观条件以及个人的主观条件。在社会的宏观和单位的微观条件中,人际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单位内的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医学人才成长韵重要环境。良好的医务人员的关系是自己在同行中保持主动和获得信任、支持、帮助的前提,它有助于事业的进取、心理健康和才能的发挥,由此带来的积极作用成为医学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土壤。不可否认,也有少量医务人员以我为中心,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使自己失去了与其他人员关系的和谐,由此带来的消极作用制约了个人技术、才能的发挥,在成长的道路上设置了一个个障碍,最终可能英雄无用武之地。因此,在一个整体中,每个医务人员都应经常反省自己的人际关系,从组织上也要加强协调并促进人才流动,使医务人员能够健康成长。 网站整理
四、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交往是以患者为中心进行的。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密切协作,有利于患者疾病的诊治和康复,因此有助于医患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相反,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出现冲突,彼此之间联系会发生障碍,行动不能很好协调,那么正常的医疗活动将受到影响,甚至难以进行。如后勤氧气供应不及时,手术难以进行;边缘性或复合性疾病各科相互推诿,就会延误患者疾病的诊治时机等。其结果是危及到患者的利益,引起医患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从而恶化医患关系。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医患关系的外在表现,而良好的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融洽医患关系的建立,不良的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根源之一。
篇3:试论正确处理秘书与领导者之间关系的艺术
试论正确处理秘书与领导者之间关系的艺术 - 毕业论文
摘 要
秘书与领导之间,是1种主辅关系、同志关系、亦师亦友的关系。秘书正确处理与领导的关系,首先要遵从4个原则:秘书要尊重领导,维护领导的权威;秘书人员要服从领导,但服从又不同于盲从;秘书要敢于讲出自己的.不同见解;秘书要适应领导,注意发挥领导的长处。其次要注意4大禁区:秘书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从“幕后”窜到“前台”;秘书不要介入领导的家务事;不要揣摩领导的心思;秘书决不能参与领导的权力之争。
关键词:秘书与领导;关系;处理艺术;4个原则;4大禁区
ABSTR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secretary and leader likes that of master and assistant, that of comrades, that of the teacher and friend. To handle the relation with the leader correctly, first the secretary should comply with four principles: Respect the leader, and safeguard the leaders authority; Obey the leaders order, but not follow he/she blindly; Be brave enough to tell your own opinions; Be accustomed to the leader, and try to make the leader display his/her strong points. second the secretary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four major forbids : Never participate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 ,unconsciousness of his/her “ supporting role ”; Mustnt get involved in the leaders domestic matters; Dont try to figure out the leaders attention ; Mustnt get involved in the leaders battle for power .
Key words: Secretary and leader; Relation; The art of handling relationship;
Four principles; Four major forbids
篇4: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摘 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是我国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构成部分,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差异的介绍,进而探讨了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仅供交流使用。
篇5: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概括起来说,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能够形成的基础,如果没有民法原则也就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原则的存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缺陷,有些系争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使用民法原则。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差异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两种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即都适用于民法领域,但是两种之间更多的是差异。
民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一类原则民法涉及到的所有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另一类是民法具体原则,这类原则主要是应用在具体的领域,比如上述提及的适当履行原则就属于具体原则。
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基本原则应该是根本准则,其所做出的规定,使用与整个民法,范围非常广,而具体原则只适用于民法中的特定领域,其适用范围比较窄,而且在制定具体原则时,不能违背基本原则;其次,民法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自身价值的一种体现,其对执法以及手法都是一种指导,而民法中涉及到的具体原则,尽管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
但是在生活中,其直接反映的确是普通价值,其指导的意义也仅限于特定的领域;最后,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其体现的是统计阶级的意志,而民法具体原则则难以体现出上述两点,即使体现是间接体现。
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其主要反映在法律规则中,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内容方面,民法规则更显具体,其形成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构成要件,二是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进行裁定时,只能依靠这两点,几乎不能进行自由裁量,而明民法原则更显抽象,不仅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依据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裁量,有时还需要对其价值进行适当的补充。
其次,范围方面,民法规则因为所规定的内容非常具体,因此其主要应用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而民法原则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概括形式,因此其使用的范围比较广;再次,适用方法方面,民法规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全有或者全无,其主要应用在特定的案件中,而民法原则的适用方法则不如此,这主要依据民法原则所具有强度而定,有些民法原则强度大,因此可以作为案件的指导,而有些原则强度不大,则其指导意义不强。
最后,作用方面,民法规则从某方面来说,作用要大于民法原则,因为民法规则中规定详细,执法者不容易出现错误。
总结起来说,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是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民法规则,则民法制度将会失去其该有的强制力,也就是一种硬度,而民法制度中如果缺少民法原则,否则民法规则也就失去了支撑的基础。
二、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目前我国对民法规则所具有的规定就是既要具备构成要件,也需要具备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使得民法规则完全可以应用在系争案件中。
但是有些系争案件如果使用民法规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造成更为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这时就需要裁判者放弃使用民法规则,而应该使用民法原则。
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处理系争案件。
在我国确有实例。
在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本无力开发,就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从银行贷款;同时或稍后将期房预售给民众,而后卷款潜逃。
待还本付息的期限届满,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关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的规定,行使抵押权,似乎无可非议。
但是,大量购房业主则会钱房两空,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此场合,有些主审法院放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6条第1款的适用,不支持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例如,海南省是由政府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由政府取代潜逃的开发商地位。
从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之间关系的层面分析,这可能是运用几种民法原则解决系争案件的表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作为维护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无论是民法原则,还是民法规则都不能缺少,两者之间尽管差异比较大,但是互相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案件裁判时,裁判者更多的是依照民法规则,如果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之后,才会使用民法原则,因此现实生活中,民法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而民法原则的作用则稍逊色,但是作为民法规则的基础,裁判者应该将两者有效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加公平。
[ 参 考 文 献 ]
[1]石艾英.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J].晋中学院学报,2007(02).
[2]方印.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湖北社会科学,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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