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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2-10-28 09:32:0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秦晋九”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欢迎阅读与收藏。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篇1: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业主公约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加,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物业合法权益的会议。注6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备案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注7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已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注8

(三)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主业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此条废止)注9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注10

(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11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三)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四)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 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深圳市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深圳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为保障 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深圳市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管理及服务面积: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平方米,服务用房平方米,独立、包括室内车库 个,计平方米,管理人员宿舍平方米)

住宅面积:平方米

住宅户数: 户

(截止 年 月 日,业主入伙户数 户)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 小区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 小区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别墅墙内屋外小区消杀,公共区域(包括红线外边缘)的绿化等。

6.承担 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 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 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 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移交甲方。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目标。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深圳市优秀住宅小区考评标准执行,详见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3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的《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物业和 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不包括本体维修基金)

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4.对故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费,拒不改正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水务部门授权,乙方有权停止供水服务。

5.乙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份,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的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6.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欠缴户数(仅限空置、拍卖问题房)在一个管理年度期间最多不得超过15户,否则,超过部分的管理费以佣金抵扣。

7.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场保险、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财产保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深圳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0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8.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按政府规定提取10%的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9. 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帐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25元,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然后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管理公司核查等因备存。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管理

1. 游泳池、网球场、服务楼、宿舍、管理楼、停车场、库属xx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 业主共同所有。 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 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帐列项。

2. 停车场及业主共有物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出租),并参照政府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车场管理服务费。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每年每100m2按8元”的标准或者业主大会核准的标准,在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按季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2.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月领取xxx元职务津贴和秘书每月1800元的职务津贴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立项列支。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表决形式,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 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5.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停车费,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管服务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业主连续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立即进行更换。

7.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守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不作假帐、不乱收费。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和承建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公布相关帐目或者提供虚假帐目的,甲方有权随时撤销委托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xx小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xx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3.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二条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

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3.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4.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及 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二oo 年 月 日

篇3: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的物业管理。

2、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梯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3、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冷暖设施、雨落管、给排水主管道、绿地、道

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4、维修资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建筑面积: ;

住宅面积:

商业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甲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

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

第五条 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 壹 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级执行;

(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八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

(九)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区域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每月发生的公共水电费(各类水泵、公共照明、中央空调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水电费、电梯运行等费用)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每月按实抄表,据实分摊。

第十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

(1)住宅物业服务费用: 0元/月.平方米;

(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元/月.平方米。

篇4: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报告

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报告

各位理事、各位与会代表:

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下面我向大家汇报协会成立三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并就近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任务谈几点意见。

一、协会成立三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10月15日,是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日子,这一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正式宣告成立。三年来,在建设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会员单位参与及大力支持下,协会坚持以“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为主题,在服务政府、联系企业、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顺利完成了各年度的工作任务。

(一)配合政府转变职能,完成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1、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修改、论证工作。三年中,协会根据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部署,先后多次组织北京、深圳等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参加《条例》的修改、论证的专题研讨会,充分反映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去年四季度,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协会及时组织法律咨询组、部分企业经理进行座谈讨论,积极向有关方面报送书面修改意见。协会会刊《中国物业管理》还特地出了专刊,让更多的会员单位能够有机会参与条例的讨论、修改,充分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正式颁布后,广大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对《条例》都给予了积极评价,这是与我们全行业上下积极主动参与分不开的。

2、按照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要求,协会还承担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等《条例》相关配套细则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由杂志、网站全文刊登,向全行业、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在作进一步修改论证后,以协会名义公布试行。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已经开始,争取年内定稿编印,为《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3、推进物业管理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去年下半年起,协会及时建立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工作。秘书处专门设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办公室;起草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软件和管理软件;分批召开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座谈会;组织全国一级资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联络员业务培训,及时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基本数据的采集、核对、填报和上网公示、信息更新等具体业务工作。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上网公示率和及时率均为100%,受到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4、积极配合房地产市场的清理和整顿。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安排,,协会派员参加上海市松江区“雅士居案件”的实例调查,了解了案件发生的事实真相,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提出了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配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起草、报送专题调查报告,得到了部、司领导的肯定。

5、组织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部委托,协会在、连续两年组织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每次考评均由协会副会长带队,同时得到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两年中,先后组织对全国25个省申报的252个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其中221个物业管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并由建设部分批公布,被授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6、承办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审和复审业务。根据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要求,以来,协会先后组织两批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评审工作。在做好资质申报资料受理汇总工作的基础上,从各地抽调专业骨干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申报全国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逐一评审,并将初审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申报一级资质的两批110家物业管理企业,其中78家企业被评审合格,取得了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证书。今年二季度,协会秘书处又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了第一批40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复审工作。

7、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两个专业委员会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白蚁专业委员会完成了《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根据建设部的部署,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参与全国危旧房安全大检查工作,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较高评价。

(二)引领行业规范发展、诚心诚意为会员单位服务

1、在部、司的统一部署下,协会把在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前阶段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组织了一系列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全面介绍物业管理的发展形势,宣传《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通

过会议、网站等形式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杂志出专刊宣传《条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开设专栏专题介绍有关学习《条例》的部署、要求,介绍专家、学者、开发商、业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编印《学习贯彻文件汇编》、为全体会员单位代购《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刻录《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专辑》光盘,全部免费下发各地会员单位,得到所有会员单位的'一致好评。同时连续举办多期《条例》培训班,为行业学习贯彻《条例》培养骨干。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也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会,在学习宣传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产生了很好效果。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在形成学法、守法、依法治企的良好氛围。

2、针对近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会牵头发起全行业广泛开展物业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活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在20初选列了15个研究课题,发动全行业组织调查研究和撰写论文,先后共收到论文近300篇,选调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对征集的论文进行评选,其中评出一等奖论文8篇、二等奖论文25篇、三等奖论文27篇。

为了总结、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协会将全部论文刻录成光盘,与编印的“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优秀论文集”一并下发,供全行业学习参考。2001年11月中旬在杭州举办大型“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把这次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推向了高潮。参加论坛的企业代表总数达1250多人。20多位论文作者和企业代表在论坛上作了演讲。建设部刘志峰副部长在论坛上作了《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努力开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的新局面》的重要讲话,给与会代表很大鼓舞。这次理论和实践研究活动对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圆满成功,也扩大了协会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

3、为了研究、探讨当前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民营物业管理企业规范有序发展,9月,协会在温州市召开了“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专题研讨会,来自北京、广东、浙江等17个城市的40余位民营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17位民营企业经理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前景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极大地增强了民营物业管理企业的创业信心。

4、组织地区性交流活动和跨地区专题学习考察活动。2001年,协会确定由各副会长和部分常务理事单位牵头,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了西南、华东、华北、东北、中南、西北六大地区行业交流活动,受到了各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普遍欢迎,六大地区行业交流活动参加总人数达1650人。

在广大会员单位的要求下,协会在2002和连续两年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物业管理专题考察活动。20组织了广东地区和昆明地区的物业管理学习考察活动,总计有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0余企业代表先后参加了考察活动。今年4月份协会又组织了成都物业管理专题学习考察活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代表150余人参加了考察活动。各地企业代表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组织这样的学习考察活动,亲眼目睹了各地物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开阔了视野,促进了交流,坚定了信心,增强了行业的凝聚力。

5、根据近年来全国物业管理行业诉讼案件增多而大部分企业法律咨询力量较弱的客观情况,协会在2002年上半年成立了非常设机构--协会法律咨询组,选聘并公布了第一批法律咨询组人员名单。咨询组成员目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两个物业管理发展较快的城市,以后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覆盖面。

法律咨询组成立以后,一方面为行业法律咨询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了《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及时代表行业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6、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两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特点,积极为行业服务。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认真组织建设部72号令的贯彻实施工作,推介白蚁防治工作经验和防治技术,组织防治单位转制改企的调查研究,开展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果。

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面向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积极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动了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7、协会培训中心艰苦创业,边筹组、边开班,积极主动为行业服务。采取“定点办班”和“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举办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物业管理实务操作培训”、“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等一系列培训班,对提高企业骨干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行业内外的一致好评。

8、行业宣传和信息工作得到加强。协会会刊《中国物业管理》创刊以来,本着“追求品质、惟专惟精”的精神,不断充实加强编辑力量,刊物质量逐步提高,按时出版,发行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经过试运行后,于今年初调整到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网并网运行,版面及栏目进行了全面更新,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单位和全行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信息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9、国际交流活动成果显著。三年来,为了引入国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提升行业素质,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尽快与国际接轨,协会先后组织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出访日本、美国和加拿大、欧洲。每次出访都做到主题明确、组织精心,及时提交专题考察报告。协会于2002年先后接待了韩国住宅物业管理协会、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暨亚太分会两次来访。促进了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行业交流,也提高了协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协会服务功能

1、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协会要求秘书处工作人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协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观念,不断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自觉维护新兴行业协会的良好形象,广大会员单位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2、顺利完成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和安全鉴定委员会两个二级机构的重建工作。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了会员大会,健全了领导机构,通过了民政部组织的复查登记和注册登记,取得了民政部颁发的全国社团二级机构证书。

3、及时调整完善了协会培训中心、《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的运作体制。理顺了协会与协会培训中心、杂志社的管理关系,两年来,运作情况良好。

4、协会秘书处建设得到加强。三年来,陆续调整充实了秘书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了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环境得到改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5、重视会员发展和协会财务管理。三年内新发展团体会员386家,会费年收缴率都在70%以上。部财务司、驻部审计局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历次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对协会财务管理是满意的。

二、近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任务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行业上下要把组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全行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会员单位都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继续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使《条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条例》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并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必将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都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继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各种有利条件,采用业主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目的、意义及《条例》的主要内容。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充分利用《条例》颁布实施的机会,对企业员工尤其是项目经理以上的企业骨干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教育。在学习过程中紧密联系实际,依据《条例》来检查我们以往的服务行为,调整我们的思路、改进我们的工作。真正学会并运用《条例》的规定,解决当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在学习、宣传过程中,对于业主、企业员工或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疑点问题,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联合编写的《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的口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涉及重大法律原则问题时,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汇报。通过学习、宣传,引导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依据《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行为,努力创造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制环境。

(二)正确运用《条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与水、电、气、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处理“法律责任不清”等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难题,终于有了分清责任、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各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合同。要找准以往物业管理中产生大量矛盾和纠纷的根源,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完善物业承接验收,切实通过把好前期服务这个环节,解决“建管”脱节和“建管”责任混淆的状况,从根本上扭转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中的被动局面。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主体之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都将依据合同办事,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的作用。对新承接及续接项目的合同,要严格依据《条例》制定和修改。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帮助把好合同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注意防范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改善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状况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普遍较低,尤其是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普遍入不敷出,物业管理企业压力很大、企业后劲不足。这种状况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行业足够重视。与《条例》配套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明确包干制与酬金制的两种收费结算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环境将会有所改善。协会还将在今年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这些均有利于建立“质价相符”收费机制。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等价交换”的原则,科学测算服务成本。防止“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善和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努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行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明显好转。

(四)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但真正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所占的比重很小。大量的是小而全的企业。这些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效益差、实力不强、后劲不足,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针对以上情况,每个物业管理企业领导,应当在《条例》的贯彻和实施过程中,认真思考和研究下一步企业的发展方向及企业的市场定位,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企业结构调整。通过改制、兼并、整合等方式,把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用几年的时间造就出一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品牌企业。

行业结构调整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事情。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走或少走弯路,尽可能降低改革的风险和代价。我们协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是行业的骨干力量,更要居高望远,继续发扬改革和创新精神,在引领行业发展上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五)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新形象

加强行业自律,是《条例》赋予物业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都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行一次普法教育,使广大企业员工的物业管理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法律知识水平有明显提高,真正将物业管理引入法制化轨道。在行业自律方面,近期着重要抓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1、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条例》确立的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条例》的配套细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由建设部颁发,《办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各个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项目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坚持公平竞争,杜绝暗箱操作和业内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服务与收费,坚决纠正“多收费、少服务”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就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和多收费、少服务等种种问题,常常成为社会投诉的热点,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条例》的实施,对每个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关键是大家要研究如何把握好这一机遇,扎扎实实练好内功。这个内功就是服务本领,就是要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使企业有立足之地,有能力走向市场。协会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做好物业管理市场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建立和完善行规行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长期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有损行业声誉的“害群之马”,要通过清理整顿、资质审查、年检等环节,将其清理出行业队伍。

3、加快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通所有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网上公示系统,让更多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提高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诚信度。对所有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是《条例》规定的两项重要制度。对于这两项制度的建立,部里都将颁布具体的办法,全行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同志们!《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行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行业的快速发展,必将对协会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协会在引导行业发展方面承担的责任将越来越重。我们要切实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希望广大会员单位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对协会的工作给予监督、批评。我们坚信,在部、司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体理事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真正办成政府信任、行业满意、企业拥护的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新兴行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是物业管理行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让我们全行业团结起来,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篇5: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汇报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二○○○年十月,是经珠海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珠海市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在珠海市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帮助、指导下,恪守协会宗旨,全面履行协会的基本职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协会运作机制、运作方式,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规范和发展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二○○二年珠海市民政局组织的全市行业考评中名列前茅,被市民政局领导评价为:“协会运作比较规范,服务内容比较丰富”,并被评为2001-20“珠海市优秀社团”。在206月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全省行业协会的考察调研中,认为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 “思路新颖,运作规范,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对行业协会建设有启示作用”。

去年,协会还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评为社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第一部分 协会三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基本概况

(一)协会成立的背景

二○○○年十月十五日是珠海物业管理行业值得纪念的日子,经过近两年酝酿并在反复磋商、协调下,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从此有了自己的“家”。

早在一九九八年底,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几个骨干企业中参加全国第一期物业管理经理培训班(深圳)的八名学员就发起了成立物业管理行业的倡议,并得到了许多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响应,成立协会的原因是基于如下行业发展的现状:

・珠海市物业管理起步早,于一九八五年诞生了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华发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扶持力度、重视程度不够,使行业的发展步履艰难。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管理水平落后是当时的真实写照。业内人士把这一现象概括为“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要得到快速发展,需要有一个行业性组织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市场的全面开放,呼唤行业组织的诞生。一般来说,企业个体对社会组织的需要及依赖程度,取决于市场的开放程度。二○○○年正值中国加入WTO的前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将得到全面开放。为适应这一市场环境的变化,把分散的企业组建成一个行业“共同体”,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差,亟需行业组织的出现。在二○○○年之前,珠海市仅仅出台了《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九七年一月一日实施),配套的政策、法规几乎是空白的,现有的法规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市民对物业管理的不理解或片面认识及消费意识淡薄,导致物业管理的发展缺乏群众基础,加上部分媒体的误导更使这一情况雪上加霜。改善物业管理政策环境与人文环境,仅靠单体企业各自的努力是无济于事的,需要行业组织发挥牵头、中坚的作用。

・物业管理企业素质参差不齐,良莠并存。珠海市当时有物业管理企业151家,其中临时资质约占企业总数的35%。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制度不健全、员工队伍素质低、管理服务不规范,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市民投诉、求助等每月高达上百起,物业管理成为当时珠海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面对上述问题,成立物业管理协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顺应历史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用而生,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协会的性质与宗旨

1、协会性质:以珠海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个人为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发、自愿成立的地方行业性民间组织,是纯民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为行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方针,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协会基本情况

协会现有会员57家,其中单位会员55家、个人会员2名。单位会员中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2家、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4家、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近80家,管理物业面积1600万平方米,占珠海市物业管理总面积的62%。

二、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行业协会运行新模式

(一)运作模式

本协会的运作模式可概括为:自办自愿、经费自筹;多向服务、利益共享;多边协作、规范自律。

1、自办自愿、经费自筹: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一个经济型协会,其成立的目的是根据国家法律与协会内部规约,为会员、社会、政府提供多向服务和协调会员的行为,以推动区域性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期间,政府对微观职能的收缩,恰好为协会的产生与发挥其作用创造了空间。协会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自身发展需要的结果,完全是出于企业自发行为,会员入会采取自愿原则,协会的成立、运作,没向政府伸手要一分钱,由协会通过合法途径筹措经费。

2、多向服务、利益共享:协会的最基本职能是“服务”,其服务的对象与方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向政府提供服务,内容包括行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提供政府决策咨询、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架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提供上传下达服务,服务的性质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我们明确提出“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观点,并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认同;二是向社会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为市民提供物业管理信息、政策、法规咨询、处理市民求助、投诉、加强舆论导向,引导市民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创造市场需求;三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内容包括行业信息交流、开展理论与业务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开展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等。

3、多边协作、规范自律:多边协作主要是体现在政府与协会建立协作关系,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协会内部企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协作的内容函括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验交流、“多向服务”(指政府与协会之间、协会与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规范自律主要体现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创新

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目前国内外均无统一模式,一般根据协会的性质、任务、职能而设。本协会的机构设置的总原则是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本协会在机构设置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为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增设了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协会高级顾问;为提高协会办事效率采取直线职能制;为精简机构,减少协会运作经费开支,采取业余职务与专职人员相结合,除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4个工作人员外,其余协会领导都是无薪岗位;为充分履行协会的专业职能,设立了专业委员会;为强化协会的自律职能和维权职能,设立了监督委员会和法律咨询处。

(三)制度创新

协会的制度创新是本协会的重要特色之一,制度创新的核心是转变协会的内部运作机制。本协会的运作机制是:“垂直领导、民主决策;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

1、垂直领导、民主决策:是协会的决策机制,日常事务由协会常设机构人员在会长、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处理;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按问题的性质、种类、涉及面大小等因素,决定分别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2、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是协会的经营管理机制,协会是纯民办社团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完全按自己的章程与意愿运作,不受任何干扰;协会的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无任何经济上的扶持,实行自负盈亏、自我积累。

3、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是协会的自律机制,其功能是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进行公开监督,对违规违约的人和事进行处理,监督并敦促会员诚信经营,营造行业内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4、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是协会的发展机制,通过协会的良好运作,建立协会良好的公信力与社会形象,不断壮大协会的会员队伍和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使协会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四)职能创新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开放、中国加入WTO,置身于市场经济的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行业组织,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这个协会是干什么的,能干什么?本协会成立三年来,不断摸索协会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通过实践,我们认识到在协会工作中如何突显“服务”这一核心职能才是做好协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1、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向政府提供行业咨询、决策咨询服务;

3、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4、协助政府组织、指导、推广物业管理科技成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5、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传达政府意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6、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与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诚信记录与评价制度,提高行业整体良好形象;

7、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协调、沟通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之间沟通创造便捷条件;

9、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内公平、公正竞争;

10、向会员提供服务:

・信息服务;

・国际、国内交流服务;

・咨询服务;

・培训服务;

・推广服务;

・理论与先进技术、经验服务;

・法律支援服务;

・行业评估论证、业务技能资质考核;

・其他服务。

11、向社会提供与行业相关的服务。

三、全面履行协会职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成立三年多来,紧紧围绕协会宗旨和牢牢把握“服务”方向,在全体理事、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和“会员之家”的作用。

(一)当好政府参谋,提供高效服务

1、参与物业管理地方法规的建设。先后参与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香洲区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暂行规定》、《珠海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论证、讨论和修改工作,广泛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为构建我市物业管理法律框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参加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复评。协会派出专家小组协助市物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进行复检、考评,对受检小区提出整改意见。

3、参与政府对城中村的整合改造。为街道办招投标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制订、修改招标书,有力地推动了小区整合的市场化进程,受到有关部门的赞赏。

4、参与住宅小区用电移交工作。派出行业专家参加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移交调研,落实城区居民用电抄表到户,解决居民用电电费过高问题,协助政府完成了一项实事工程。

5、协会分别于二○○一年、二○○二年广泛开展行业内各企业情况的调研与统计工作,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政府职能转型、制定城市管理改革方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依据。

6、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法规和政策。协会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主动与《珠海特区报》、《珠海晚报》、珠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开办《物业管理之窗》等宣传栏目,宣传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介绍先进企业的经验、引导市民建立正确的消费观,为宣传、贯彻政府的法规、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7、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与百姓的呼声。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利用各种渠道,反映会员与百姓的呼声。如向政府积极反映用电、用水移交问题,促成了城区大部分住宅小区居民用电逐步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向政府反映小区公共用电管理问题,促成了政府颁布公共用电分摊办法,向政府反映业主委员会成立与运作中存在问题,促成了香洲区政府出台《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暂行办法》;向政府反映《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促成了市法制局颁发该办法的《解释》文件和部分小区的行政批复;多次向政府呼吁建立物业维修基金、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促成了制定配套法规的进程,等等。

(二)以会员为中心,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中心工作。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们制定了常务理事联系会员制度,明确提出“以会员为中心”的协会工作新理念,并在协会经费开支上,向服务会员倾斜,在工作措施上,把为会员服务列入最重要的议事日程。

1、大力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先后举办《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班》、《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员实操培训班》,有一千二百多人参加培训并取得各类岗位合格证书。此外,我们适应企业需要,量身定做,由协会专家上门为企业培训员工,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两年来,共接待中国物协组织的全国考察团及厦门、合肥、南京、青岛、昆明、广州、深圳、衡阳、武汉、新疆、长沙、无锡、烟台等省市考察人员800余人次。也组织本市5批65人次赴青岛、大连、杭州、乌鲁木齐登第考察学习。通过与国内同行交流,吸取了同行的先进管理手段和服务理念,提升了珠海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3、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全行业利益的一些棘手问题,由行业协会出面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依据政策法规,争取公平、公正解决。如2001年城区管理收费定级中,对个别领导提出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比周围城市低10%”的观点,协会采集了不同物管项目的成本核算样本数据提供物价部门参考,为最后保本微利的收费标准作了最大的努力。又如,对政府计生部门把计划生育工作强行摊派给物业公司的做法也向政府反映了协会的意见。在国家六部委联合整顿保安队伍时,与市治安大队商量,妥善解决了物业管理小区治安防范人员的出路问题,在保障行业合法权益方面尽了协会最大努力。此外,协会还为个别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协会积极从中斡旋、协调,如在小区收费定级过程中,个别业主委员会不按政策规定,有意压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协会领导多次参与宣传政策和解释工作,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4、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单位排解困难是协会应尽的职责,协会领导不厌其烦走访企业,多次参加会员单位的调研和调解工作帮助企业内部整改,找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等。

5、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我们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需要,为引导社会优势资源进入行业服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如协助台湾普洛尔纯净水公司在凤凰花园和迎宾广场两个小区推广管道纯净水试点;介绍中国电信在小区设立电信代办点;组织企业到海岛部队招聘人才;介绍中大物业管理大专班和昆明市物业管理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工作等。

这些尝试,探索了协会开展中介服务、争取各方多赢局面的新路子。

(三)致力行业基础建设,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高。

1、开展行业理论的研讨

2001年10月,在协会周年庆典之际,成功举办了“珠海市物业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讨会”建设部、兄弟省市领导及专家学者200人出席了会议;二○○三年七月与澳门物业管理业商会共同举办了:“珠澳社区物业管理专业研讨会”两地同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发表了二十多篇论文。

2、创办《珠海物业管理》刊物

以刊物周年庆典为契机创办的《珠海物业管理》杂志,是协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会员交流的园地,联结政府和社会的纽带。已出六期,约二十余万字,二百多幅图片。去年还增出一期“珠海物业管理通讯”。杂志在反映行业动态,宣传政策法规,探讨行业理论,指导物业管理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大力宣传推广物业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

协会主动与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沟通,根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热点问题,多次在珠海电视台做节目,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正确的物管理念,逐步改变了新闻媒体在报道物业管理行业时“市民投诉”一边倒的现象,提高了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和会员单位的执业水平,对宣传协会、宣传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二年多来,为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协会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如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推广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协助一些有条件的会员推广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建立物业管理互连网络、推介物业管理服务先进装备,推广小区生态环境技术,这些活动,对提高行业服务科技含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主要作用。

4、主动承担这会责任,塑造行业形象。物业管理与社会公众联系密切,实践中我们坚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倡导会员企业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结合起来,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协会还积极为市民提供无偿咨询服务,赠送相关资料,调解有关矛盾,提供维权援助。

(四)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首先是教育、监督会员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利用协会宣传阵地和各种场合,反复教育、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主动调查市民反映的'投诉问题,纠正个别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如二○○二年,有一家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的承诺和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手法,私下与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谈判,意图“挖墙角”、“抢地盘”。协会领导意识到这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错误行为,对该会员提出了严重警告和批评,制止了违反行业道德、违规行为。第二是建立会员单位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制度。协会组织资质管理,从业人年持证上岗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行业内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记录归档,出具优良诚信证明。在二○○二年六月,配合全国整顿房地产市场,与主管部门一道研究制订整顿方案,提出“物业管理行业整治若干意见”,并向全市同行发出诚信经营《倡议书》,协同主管部门,调查全市各小区资质管理情况,查处了无资质经营、管理混乱等违规现象。第三是制定《会员公约(征求意见稿)》,规范行业的执业行为,推动行业职业道德的建设。

四、协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经过三年多的运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协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与机制有待改善

1、管理体制的问题。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把大多数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并日益成为政府改革的明确目标。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就决定“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但是,时至今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其生存、发展未能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管理机制上还没取得实质性的制度创新,“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格局依然得以维持。

2、政府对协会功能的认识仍存在误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功能的认识较为狭窄,认为行业协会的作用仅仅是行业自律的组织,有的甚至把成立行业协会当作政府相关部门的“点缀”;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行业协会又被政府作为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协会的功能被扭曲,阻碍了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3、行业协会的功能与政府经济部门的互补、互动关系不明确。行业协会从经济治理角度分析,其是行业内部的一种“治理”组织,其“治理”机制不仅在欧洲和日本,甚至在美国的经济部门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行业组织长期发展起来的信息能力和协调能力所形成的组织网络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节约会员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优势,当管理不当时,又有阻碍竞争,增加社会成本的劣势。因此,如何使协会扬长避短,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的同时,又使其“治理”作用与社会、政府互动、互补,这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4、政府对行业的管理仍然缺乏市场经济机制。主要存在二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二是按照中央和国家的指示精神,政府经济部门的许多职能应逐步转移到行业协会,如行业评估、资质审查、人员培训等等,虽然近年来,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总的来说,是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行业组织小规模艰难探索与实践中取得的。

5、政府无偿使用协会服务。首先是政府对协会服务的有偿性缺乏认识,甚至把协会作为政府部门的一种辅助“工具”,可以呼之则来,挥之则去。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政府经济部门应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确定。

(二)协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1、协会自身制度建设滞后。协会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目前协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协会章程内容不完善、运作制度不完整、行业自律制度未健全、协会工作人员的业绩缺少应有的考核与奖罚等。

2、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沟通不够。协会的领导与常设机构在与会员沟通上,未能形成一种制度,尤其是缺少经常性的深入会员单位调查研究。

3、行业组织发展缓慢。珠海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目前有170多家,加入协会的仅有55家,占总数的32%。虽然没入会的企业大多数为临时资质企业或小型企业,但如此之多的企业游离于协会之外,不利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

4、行业自律力度不够。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招投标中的过度竞争已初露端倪,盲目压价,低价接盘的现象屡有发生。但行业自律还停留在口头上,还没有形成一种自律机制。

5、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特别是要加强对普通会员的服务,改变开展活动不多的现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思想,提高专业素质,改进服务手段,真正为行业、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

6、地方行业协会与国家和省协会的联系不够。国家、省协会要通过有效的渠道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开展。同时,地方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入省协会的常务理事会,通过这样的渠道,共同对地区性行业工作进行探讨和研究。

7、协会的信息管理缺乏高效、先进的手段。目前本协会由于资金与人才的缺乏,行业信息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较原始的水平上,尚未建立计算机服务平台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制约了协会信息服务作用的发挥。

8、协会对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力度不够。如何把会员凝聚成行业利益的共同体,还须做大量的协调工作。目前会员之间各自为政、分头行事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市场竞争力。

篇6: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汇报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经过三年的运作,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及强劲的生命力。但这些成绩的取得,仅仅是协会发展的一个“序曲”。协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应秉承以下总体思路,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的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规范发展为目标,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为重点,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手段,紧紧围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这个中心,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珠海市物业管理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巩固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下列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参与各方权利、义务、行为的准则,是促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会已把2○○4年定位为宣传调研年,就是要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根本上提高市民的物业消费意识和正确维权意识,改善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要把落实条例和落实相关配套法规、示范文本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条例落到实处。要把学习条例知识作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实操培训,改善从业人员素质结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准。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结合起来,促进业主委的建设,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的办会方向。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移的产物,因此,行业协会必须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原则。在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的同时,坚持协会的民办特色。不能希冀政府在经济上扶持,要学会在市场中生存;不能利用政府职能转移的机会来强化协会权力,要靠自立自强来争取协会的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的手法来处理协会内部事务,要以诚立会,以信立会,民主决策,取信会员,真正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

三是完善服务型自律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是大家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是协会的基本职能。我们对行业的管理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拿“官脸”、沾“官气”、打“官腔”,要以专业见长,以服务取胜。要以自律管理,信誉管理,道德防线,市场成本,利益机制来求得内部的协调和统一,在充满人性化的管理中实现会员的互动多赢。

四是进一步强化深化服务职能。代表会员、服务会员始终是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服务工作不能停留在为会员排解具体困难的层面上,更要注重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长远利益,解决好事关全局的带普遍性问题,为整个行业服务,起到解决一个,受益一片的效果,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规划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五是走开拓创新、固本强会的发展之路。发展是硬道理,创新是原动力。协会的工作也要敢于大胆创新,走前人未走过的路,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突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以新求变,以变强会。

在服务方式上,要由无偿服务向有偿为主、无偿为辅过渡。协会不是纯公益的慈善机构,是靠会员的会费作支撑,一概无偿服务,既不符市场经济法则,又侵犯了会员的利益,也不利于协会的长期发展。一定要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实际的工作运作中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同行的指导下,协会将充分发挥民间行业组织的功能,为促进本行业的发展而做出更大贡献。

篇7: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汇报

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汇报

某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二○○○年十月,是经某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某市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在某市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帮助、指导下,恪守协会宗旨,全面履行协会的基本职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协会运作机制、运作方式,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规范和发展某市物业管理行业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二○○二年某市民政局组织的全市行业考评中名列前茅,被市民政局领导评价为:“协会运作比较规范,服务内容比较丰富”,并被评为2001-2002年度“某市优秀社团”。在2003年6月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全省行业协会的考察调研中,认为某市物业管理协会“思路新颖,运作规范,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对行业协会建设有启示作用”。

去年,协会还被某市香洲区人民政府评为社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第一部分协会三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基本概况

(一)协会成立的背景

二○○○年十月十五日是某物业管理行业值得纪念的日子,经过近两年酝酿并在反复磋商、协调下,某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某市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从此有了自己的“家”。

早在一九九八年底,某市物业管理行业几个骨干企业中参加全国第一期物业管理经理培训班(深圳)的八名学员就发起了成立物业管理行业的倡议,并得到了许多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响应,成立协会的原因是基于如下行业发展的现状:

?某市物业管理起步早,于一九八五年诞生了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华发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扶持力度、重视程度不够,使行业的发展步履艰难。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管理水平落后是当时的真实写照。业内人士把这一现象概括为“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某市物业管理行业要得到快速发展,需要有一个行业性组织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市场的全面开放,呼唤行业组织的诞生。一般来说,企业个体对社会组织的需要及依赖程度,取决于市场的开放程度。二○○○年正值中国加入WTO的前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将得到全面开放。为适应这一市场环境的变化,把分散的企业组建成一个行业“共同体”,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差,亟需行业组织的出现。在二○○○年之前,某市仅仅出台了《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九七年一月一日实施),配套的政策、法规几乎是空白的,现有的法规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市民对物业管理的不理解或片面认识及消费意识淡薄,导致物业管理的发展缺乏群众基础,加上部分媒体的误导更使这一情况雪上加霜。改善物业管理政策环境与人文环境,仅靠单体企业各自的努力是无济于事的,需要行业组织发挥牵头、中坚的作用。

?物业管理企业素质参差不齐,良莠并存。某市当时有物业管理企业151家,其中临时资质约占企业总数的35%。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制度不健全、员工队伍素质低、管理服务不规范,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市民投诉、求助等每月高达上百起,物业管理成为当时某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面对上述问题,成立物业管理协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某市物业管理协会顺应历史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用而生,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协会的性质与宗旨

1、协会性质:以某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个人为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发、自愿成立的地方行业性民间组织,是纯民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为行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方针,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某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协会基本情况

协会现有会员57家,其中单位会员55家、个人会员2名。单位会员中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2家、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4家、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近80家,管理物业面积1600万平方米,占某市物业管理总面积的62%。

二、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行业协会运行新模式

(一)运作模式

本协会的运作模式可概括为:自办自愿、经费自筹;多向服务、利益共享;多边协作、规范自律。

1、自办自愿、经费自筹:某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一个经济型协会,其成立的目的是根据国家法律与协会内部规约,为会员、社会、政府提供多向服务和协调会员的行为,以推动区域性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期间,政府对微观职能的收缩,恰好为协会的产生与发挥其作用创造了空间。协会的产生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自身发展需要的结果,完全是出于企业自发行为,会员入会采取自愿原则,协会的成立、运作,没向政府伸手要一分钱,由协会通过合法途径筹措经费。

2、多向服务、利益共享:协会的最基本职能是“服务”,其服务的对象与方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向政府提供服务,内容包括行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提供政府决策咨询、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架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提供上传下达服务,服务的性质是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我们明确提出“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观点,并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认同;二是向社会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为市民提供物业管理信息、政策、法规咨询、处理市民求助、投诉、加强舆论导向,引导市民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创造市场需求;三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内容包括行业信息交流、开展理论与业务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开展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等。

3、多边协作、规范自律:多边协作主要是体现在政府与协会建立协作关系,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协会内部企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协作的内容函括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验交流、“多向服务”(指政府与协会之间、协会与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规范自律主要体现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创新

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目前国内外均无统一模式,一般根据协会的性质、任务、职能而设。本协会的机构设置的总原则是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本协会在机构设置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为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增设了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协会高级顾问;为提高协会办事效率采取直线职能制;为精简机构,减少协会运作经费开支,采取业余职务与专职人员相结合,除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4个工作人员外,其余协会领导都是无薪岗位;为充分履行协会的专业职能,设立了专业委员会;为强化协会的自律职能和维权职能,设立了监督委员会和法律咨询处。

(三)制度创新

协会的制度创新是本协会的重要特色之一,制度创新的核心是转变协会的内部运作机制。本协会的运作机制是:“垂直领导、民主决策;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

1、垂直领导、民主决策:是协会的决策机制,日常事务由协会常设机构人员在会长、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处理;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按问题的性质、种类、涉及面大小等因素,决定分别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2、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是协会的经营管理机制,协会是纯民办社团组织,不依附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完全按自己的章程与意愿运作,不受任何干扰;协会的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无任何经济上的扶持,实行自负盈亏、自我积累。

3、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是协会的自律机制,其功能是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进行公开监督,对违规违约的人和事进行处理,监督并敦促会员诚信经营,营造行业内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4、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是协会的发展机制,通过协会的良好运作,建立协会良好的公信力与社会形象,不断壮大协会的会员队伍和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使协会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四)职能创新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开放、中国加入WTO,置身于市场经济的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行业组织,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这个协会是干什么的,能干什么?本协会成立三年来,不断摸索协会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通过实践,我们认识到在协会工作中如何突显“服务”这一核心职能才是做好协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1、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向政府提供行业咨询、决策咨询服务;

3、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4、协助政府组织、指导、推广物业管理科技成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5、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传达政府意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6、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与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诚信记录与评价制度,提高行业整体良好形象;

7、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协调、沟通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之间沟通创造便捷条件;

9、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内公平、公正竞争;

10、向会员提供服务:

?信息服务;

?国际、国内交流服务;

?咨询服务;

?培训服务;

?推广服务;

?理论与先进技术、经验服务;

?法律支援服务;

?行业评估论证、业务技能资质考核;

?其他服务。

11、向社会提供与行业相关的服务。

三、全面履行协会职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成立三年多来,紧紧围绕协会宗旨和牢牢把握“服务”方向,在全体理事、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和“会员之家”的作用。

(一)当好政府参谋,提供高效服务

1、参与物业管理地方法规的建设。先后参与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某市物业管理条例》、《某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某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香洲区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暂行规定》、《某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论证、讨论和修改工作,广泛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为构建我市物业管理法律框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参加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复评。协会派出专家小组协助市物业管理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进行复检、考评,对受检小区提出整改意见。

3、参与政府对城中村的整合改造。为街道办招投标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制订、修改招标书,有力地推动了小区整合的市场化进程,受到有关部门的赞赏。

4、参与住宅小区用电移交工作。派出行业专家参加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移交调研,落实城区居民用电抄表到户,解决居民用电电费过高问题,协助政府完成了一项实事工程。

5、协会分别于二○○一年、二○○二年广泛开展行业内各企业情况的调研与统计工作,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政府职能转型、制定城市管理改革方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依据。

6、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法规和政策。协会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主动与《某特区报》、《某晚报》、某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开办《物业管理之窗》等宣传栏目,宣传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介绍先进企业的经验、引导市民建立正确的消费观,为宣传、贯彻政府的法规、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7、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与百姓的呼声。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利用各种渠道,反映会员与百姓的呼声。如向政府积极反映用电、用水移交问题,促成了城区大部分住宅小区居民用电逐步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向政府反映小区公共用电管理问题,促成了政府颁布公共用电分摊办法,向政府反映业主委员会成立与运作中存在问题,促成了香洲区政府出台《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暂行办法》;向政府反映《某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促成了市法制局颁发该办法的《解释》文件和部分小区的行政批复;多次向政府呼吁建立物业维修基金、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促成了制定配套法规的进程,等等。

(二)以会员为中心,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中心工作。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们制定了常务理事联系会员制度,明确提出“以会员为中心”的协会工作新理念,并在协会经费开支上,向服务会员倾斜,在工作措施上,把为会员服务列入最重要的议事日程。

1、大力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先后举办《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班》、《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员实操培训班》,有一千二百多人参加培训并取得各类岗位合格证书。此外,我们适应企业需要,量身定做,由协会专家上门为企业培训员工,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两年来,共接待中国物协组织的全国考察团及厦门、合肥、南京、青岛、昆明、广州、深圳、衡阳、武汉、新疆、长沙、无锡、烟台等省市考察人员800余人次。也组织本市5批65人次赴青岛、大连、杭州、乌鲁木齐登第考察学习。通过与国内同行交流,吸取了同行的先进管理手段和服务理念,提升了某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3、积极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全行业利益的一些棘手问题,由行业协会出面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依据政策法规,争取公平、公正解决。如2001年城区管理收费定级中,对个别领导提出的“某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比周围城市低10%”的观点,协会采集了不同物管项目的成本核算样本数据提供物价部门参考,为最后保本微利的收费标准作了最大的努力。又如,对政府计生部门把计划生育工作强行摊派给物业公司的做法也向政府反映了协会的意见。在国家六部委联合整顿保安队伍时,与市治安大队商量,妥善解决了物业管理小区治安防范人员的出路问题,在保障行业合法权益方面尽了协会最大努力。此外,协会还为个别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协会积极从中斡旋、协调,如在小区收费定级过程中,个别业主委员会不按政策规定,有意压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协会领导多次参与宣传政策和解释工作,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4、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单位排解困难是协会应尽的职责,协会领导不厌其烦走访企业,多次参加会员单位的调研和调解工作帮助企业内部整改,找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等。

5、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我们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需要,为引导社会优势资源进入行业服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如协助台湾普洛尔纯净水公司在凤凰花园和迎宾广场两个小区推广管道纯净水试点;介绍中国电信在小区设立电信代办点;组织企业到海岛部队招聘人才;介绍中大物业管理大专班和昆明市物业管理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工作等。

这些尝试,探索了协会开展中介服务、争取各方多赢局面的新路子。

(三)致力行业基础建设,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高。

1、开展行业理论的研讨

2001年10月,在协会周年庆典之际,成功举办了“某市物业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研讨会”建设部、兄弟省市领导及专家学者200人出席了会议;二○○三年七月与澳门物业管理业商会共同举办了:“珠澳社区物业管理专业研讨会”两地同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发表了二十多篇论文。

2、创办《某物业管理》刊物

以刊物周年庆典为契机创办的《某物业管理》杂志,是协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会员交流的园地,联结政府和社会的纽带。已出六期,约二十余万字,二百多幅图片。去年还增出一期“某物业管理通讯”。杂志在反映行业动态,宣传政策法规,探讨行业理论,指导物业管理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大力宣传推广物业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

协会主动与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沟通,根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热点问题,多次在某电视台做节目,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广泛宣传正确的物管理念,逐步改变了新闻媒体在报道物业管理行业时“市民投诉”一边倒的现象,提高了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和会员单位的执业水平,对宣传协会、宣传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二年多来,为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协会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如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推广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协助一些有条件的会员推广小区智能化管理系统,建立物业管理互连网络、推介物业管理服务先进装备,推广小区生态环境技术,这些活动,对提高行业服务科技含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主要作用。

4、主动承担这会责任,塑造行业形象。物业管理与社会公众联系密切,实践中我们坚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倡导会员企业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结合起来,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协会还积极为市民提供无偿咨询服务,赠送相关资料,调解有关矛盾,提供维权援助。

(四)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首先是教育、监督会员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利用协会宣传阵地和各种场合,反复教育、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主动调查市民反映的投诉问题,纠正个别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如二○○二年,有一家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的承诺和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手法,私下与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谈判,意图“挖墙角”、“抢地盘”。协会领导意识到这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错误行为,对该会员提出了严重警告和批评,制止了违反行业道德、违规行为。第二是建立会员单位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制度。协会组织资质管理,从业人年持证上岗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行业内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记录归档,出具优良诚信证明。在二○○二年六月,配合全国整顿房地产市场,与主管部门一道研究制订整顿方案,提出“物业管理行业整治若干意见”,并向全市同行发出诚信经营《倡议书》,协同主管部门,调查全市各小区资质管理情况,查处了无资质经营、管理混乱等违规现象。第三是制定《会员公约(征求意见稿)》,规范行业的执业行为,推动行业职业道德的建设。

四、协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某市物业管理协会经过三年多的运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协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与机制有待改善

1、管理体制的问题。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把大多数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并日益成为政府改革的明确目标。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就决定“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但是,时至今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其生存、发展未能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管理机制上还没取得实质性的制度创新,“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格局依然得以维持。

2、政府对协会功能的认识仍存在误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功能的认识较为狭窄,认为行业协会的作用仅仅是行业自律的`组织,有的甚至把成立行业协会当作政府相关部门的“点缀”;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行业协会又被政府作为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协会的功能被扭曲,阻碍了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3、行业协会的功能与政府经济部门的互补、互动关系不明确。行业协会从经济治理角度分析,其是行业内部的一种“治理”组织,其“治理”机制不仅在欧洲和日本,甚至在美国的经济部门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行业组织长期发展起来的信息能力和协调能力所形成的组织网络的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节约会员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优势,当管理不当时,又有阻碍竞争,增加社会成本的劣势。因此,如何使协会扬长避短,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的同时,又使其“治理”作用与社会、政府互动、互补,这是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4、政府对行业的管理仍然缺乏市场经济机制。主要存在二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二是按照中央和国家的指示精神,政府经济部门的许多职能应逐步转移到行业协会,如行业评估、资质审查、人员培训等等,虽然近年来,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总的来说,是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行业组织小规模艰难探索与实践中取得的。

5、政府无偿使用协会服务。首先是政府对协会服务的有偿性缺乏认识,甚至把协会作为政府部门的一种辅助“工具”,可以呼之则来,挥之则去。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政府经济部门应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确定。

(二)协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1、协会自身制度建设滞后。协会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目前协会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协会章程内容不完善、运作制度不完整、行业自律制度未健全、协会工作人员的业绩缺少应有的考核与奖罚等。

2、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沟通不够。协会的领导与常设机构在与会员沟通上,未能形成一种制度,尤其是缺少经常性的深入会员单位调查研究。

3、行业组织发展缓慢。某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目前有170多家,加入协会的仅有55家,占总数的32%。虽然没入会的企业大多数为临时资质企业或小型企业,但如此之多的企业游离于协会之外,不利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

4、行业自律力度不够。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招投标中的过度竞争已初露端倪,盲目压价,低价接盘的现象屡有发生。但行业自律还停留在口头上,还没有形成一种自律机制。

5、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特别是要加强对普通会员的服务,改变开展活动不多的现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会员服务的思想,提高专业素质,改进服务手段,真正为行业、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

6、地方行业协会与国家和省协会的联系不够。国家、省协会要通过有效的渠道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开展。同时,地方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入省协会的常务理事会,通过这样的渠道,共同对地区性行业工作进行探讨和研究。

7、协会的信息管理缺乏高效、先进的手段。目前本协会由于资金与人才的缺乏,行业信息的管理仍然停留在较原始的水平上,尚未建立计算机服务平台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制约了协会信息服务作用的发挥。

8、协会对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力度不够。如何把会员凝聚成行业利益的共同体,还须做大量的协调工作。目前会员之间各自为政、分头行事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市场竞争力。

第二部分某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发展思考

某市物业管理协会经过三年的运作,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及强劲的生命力。但这些成绩的取得,仅仅是协会发展的一个“序曲”。协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应秉承以下总体思路,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的要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规范发展为目标,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为重点,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手段,紧紧围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这个中心,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某市物业管理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巩固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下列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参与各方权利、义务、行为的准则,是促进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会已把2○○4年定位为宣传调研年,就是要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根本上提高市民的物业消费意识和正确维权意识,改善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要把落实条例和落实相关配套法规、示范文本结合起来,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条例落到实处。要把学习条例知识作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实操培训,改善从业人员素质结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准。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结合起来,促进业主委的建设,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的办会方向。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移的产物,因此,行业协会必须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原则。在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的同时,坚持协会的民办特色。不能希冀政府在经济上扶持,要学会在市场中生存;不能利用政府职能转移的机会来强化协会权力,要靠自立自强来争取协会的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的手法来处理协会内部事务,要以诚立会,以信立会,民主决策,取信会员,真正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

三是完善服务型自律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是大家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是协会的基本职能。我们对行业的管理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拿“官脸”、沾“官气”、打“官腔”,要以专业见长,以服务取胜。要以自律管理,信誉管理,道德防线,市场成本,利益机制来求得内部的协调和统一,在充满人性化的管理中实现会员的互动多赢。

四是进一步强化深化服务职能。代表会员、服务会员始终是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服务工作不能停留在为会员排解具体困难的层面上,更要注重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长远利益,解决好事关全局的带普遍性问题,为整个行业服务,起到解决一个,受益一片的效果,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规划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五是走开拓创新、固本强会的发展之路。发展是硬道理,创新是原动力。协会的工作也要敢于大胆创新,走前人未走过的路,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突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以新求变,以变强会。

在服务方式上,要由无偿服务向有偿为主、无偿为辅过渡。协会不是纯公益的慈善机构,是靠会员的会费作支撑,一概无偿服务,既不符市场经济法则,又侵犯了会员的利益,也不利于协会的长期发展。一定要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某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实际的工作运作中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同行的指导下,协会将充分发挥民间行业组织的功能,为促进本行业的发展而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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