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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论文

2023-01-10 08:24:4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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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论文

篇1: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论文

浅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对策论文

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概况

版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创作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专有权利所赋予的法律保护。它的目的是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保护的是一种私权。与传统的版权保护相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它已经发展到了对信息获取的控制,直接涉及与信息自由的关系。第一,从版权的客体―――作品来看,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明确规定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被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中。第二,从版权保护的主体看,版权保护的主体增加。传统版权法涉及的主体主要是版权所有者、出版商以及使用者,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的主体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

我国学者侯建在《表达自由的法理》一书中认为表达自由既包括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不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的基本内容是表达权,知情权和传播权。表达权即发表言论,将所见所思表达出来的自由; 知情权即搜集、接受、获取、了解信息的自由; 传播权即将某种言论传播、传递、扩散出去的自由。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保障的是公共的权利。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版权和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硬币的相对两面,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他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两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的流动,也可以阻碍其流动。”版权和表达自由的联结点是表达。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与版权的行使具有统一性,行使版权同时也是在行使表达自由权。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是相辅相成的。表达自由是版权制度的宪政条件; 版权立法价值体现了表达自由的价值诉求,为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创造了有利的环境。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也是相互冲突的。关于是否冲突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不冲突的。

原因是一版权与表达自由的价值的一致性,即文化价值、民主政治等公共利益的实现。二是版权立法上的合理使用、思想/表达两分法机制的协调作用。三是传统版权与表达自由大体和谐的历史原因。四是法官忽略公法和私法在适用上的交叉与混淆。另一种认为是冲突的。《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国会有权通过保障著作者和发明者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文之进步。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又做出另一种禁止性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对版权的保护却是对公众表达自由的限制。造成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版权保护和表达自由的法律功能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内容,它保障的是作者的智力成果不受非法侵占和掠夺。而言论自由保障的是公民的自由表达不受非法的干预和阻碍。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

第一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的消极影响。技术措施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解释为在一定时期内为改进生产方法和完善生产管理而制定的制定和实施方法。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一般是指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防护措施,其目的是为保护自己的版权利益不受侵犯。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具体方式可能包括智能卡、密码、电子水印、连续复制管理系统、加密术。技术措施保护是一种私力救济,目前各国所呈现出的态势是过于保护版权人的私人利益而忽略了表达自由之公共利益。第一,技术措施的采用导致了版权保护成本的上升。例如数据库保护,在数据库中纳入了原本可以被表达自由引用的内容使人们无法再对这些内容进行交流。第二,技术措施保护阻断了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自由,限制了思想信息的自由流通。一方面她直接导致人们无法直接访问那些被控制的网页内容,获取新的信息。另一方面它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威胁。传统版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权衡版权和表达自由权利益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其存在是为了公众能够更好的行使表达自由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并不能成为技术规避技术措施的理由。第三,技术措施还妨碍了公众在行使表达自由中的表达权。例如美国录音工业协会曾经利用DMCA的反技术条款成功的迫使普林斯顿大学计算机研究者放弃其论文的发表。

总而言之,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直接获取上和表达自由之表达权的行使。第二数字用户协议对表达自由的影响。数字用户协议是数字网络技术和格式合同的结合,泛指数字以及网络环境下,在数字产品销售或网络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人以保护版权或控制内容访问的协议。用户只能按照权利人事先拟好的内容被动的同意或拒绝协议的内容,如果拒绝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通常只能接受或同意,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它是权利人利用合同保护超越版权限制的权利而拟定的。而数字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到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在协议中最常见的是“本网所有的内容,版权均属XX 公司所有。没有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链接、转帖或者以其他方法复制发布或发表。”而且在去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承认数字协议的效力,如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统一计算机交易法案》中承认了数字协议的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协议已规避版权法的原则,这对表达自由造成了影响。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表达自由的影响。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技术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商侵权的,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向网络服务商提交通知,要求其删除涉嫌侵犯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的有关内容,或者断开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通知、删除、断开链接等制度固然保护了版权,但是在现实中存在着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删除了一些本来不涉及侵权的内容,损害了公众获取信息权、知情权和表达权。

三、对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的不良影响的应对机制

( 一) 明确表达自由权优于版权的法律地位

表达自由权是宪法层面上的权利,版权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宪法权利而制定的。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实体法运用的重视且加上我国并未有违宪审查专门机构,所以法院往往忽略了表达自由权,而选择保护某些对表达自由权行使产生阻碍作用的版权,这其实是对宪法权利的忽视。是否可以将宪法适用于版权诉讼,吴汉东教授曾经提到三种路径的差异:传统说不赞成把宪法条款作为合理使用的抗辩依据; 结合说将版权规则与宪法规则相结合,不摒弃宪法使用者的宪法保障; 扩大说则认为在合理使用之外存在一种宪法意义上的使用者权它直接以宪法条款而产生效力。我觉得无论采取哪种路径我们所要坚持的就是为了表达自由可以适当的'舍弃版权利益。

( 二) 对技术措施、用户协议、网络服务商的规制

第一,对技术措施的规制。技术措施对表达自由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信息获取上的影响,而技术措施保护的版权中的一些内容其实是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所以我觉得版权法应该规定如果对技术措施保护中的版权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就可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不负侵权责任。第二对数字协议的规制。数字用户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定了版权法上对某些行为的限制条款,它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也绝对的缩小了表达自由的空间。版权法应该明确规定没有赋予版权人专有权的,应当属于公众自由使用的范畴。数字用户协议不得通过合同的意思自治来排除或缩小公众自由行使的范畴,否则该条款无效。这么做可以保证公众的表达自由权的行使。第三对网络服务商、版权人、普通用户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分担。

为了防止版权人滥用通知/删除的权利,也为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对链接内容大量的删除,阻碍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我觉得可以适当的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同时加重对用户和版权人的义务。比如说在各种链接服务中只有蓄意侵权的网络服务商才有责任。传统的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挑战,我国正在呼吁修改版权法。版权法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表达自由权的行使突破了空间时间上的限制,代表着一种基本权利,版权限制势必会对表达自由产生阻碍作用,如何降低甚至是消除这种影响才是而今社会的当务之急。

篇2: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论文

版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术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且,版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注定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和有线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等,不仅使得版权保护的对象日益扩大,增加了摄影、电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种类,而且扩大了作品传播的途径,如广播、电视、卫星传播等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传播又有了迅速而有效的,并且是面向全世界的新途径。版权制度再次面临着挑战和变革。

本文将主要依据美国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和欧盟、日本的有关立法,探讨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一些问题;这包括,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保障网上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对规避技术措施和改变或除去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律救济,以及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等。

一作品在网上的传播及其权利

当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版权所有人应当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具体说来,就是版权所有人将数字化作品上载,然后由访问者通过网络的传输而浏览、阅读、观看、聆听,甚至下载和复制作品。同时,版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传输而获得经济利益。这类似于传统的印刷出版中,版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而获得经济利益。然而,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权利来涵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却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

就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说,当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时,人们总是先用既有的法律规定末予以解释。只有在旧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新现象时,才考虑创设新的规定。面对网络传播对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人们首先也是用版权制度中的既有概念来解释作品在网上的传播。

首先是复制权的新解释。一部作品在网上传括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复制发生。这包括版权所有人将数字化作品上载到网络系统中的复制,也包括该作品在传输过程中由一系列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系统所做出的自动的和暂时的复制,还包括访问者在阅读该作品时在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中发生的自动的和暂时的复制。显然,传统的复制概念不具有网络传输中的这种种复制的含义,尤其不包括各种形式的自动的和暂时的复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条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就网络传输中的自动复制和暂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是否受“复制权”控制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暂时复制不应也不可能被排除在“复制”的定义之外,但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对于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做出适当的限制。两个条约中有关复制权的议定声明即反映了这一观点。

《版权条约》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说:“《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7条、11条和16条,也有内容相似的针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议定声明。这样,传统的“复制”概念就被解释到或延伸到了数字化和网络的环境中。人人然而,作品在网上的传输是一种动态的和交互的过程,“复制”则似乎是指:八次又一次的制作复制品的活动,难以反映动态的和交互的网上传输。这表明,仅仅对“复制权”做出新的解释,还不能反映版权所有人对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控制美国1995年9月公布的白皮书,论述了以“发行权”来反映版权人对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控制。白皮书在论述“发行权”时说:“在高速的通讯体系中,有可能将作品的复制品从一个地点传送到另一个地点。例如,将计算机程序从一个计算机传送给十个计算机,就是这种情况。当这种传输完成时,原始复制件一般存留在发送计算机中;而其他的每一部计算机中部会有一份复制件存在于内存或有关的储存设置中。传输的结果是该作品的十件复制品的发行。当然,现行法律中的发行权可能是不太明确的,会受到挑战。”正是在这里,白皮书提出了修订版权法,以发行权涵盖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复制品和录音制品的建议。“所以,工作小组建议修订版权法,明确承认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可以通过传输的方式向公众发行,并且此种传输是在版权人的专有发行权的范围之内。”白皮书还论证说,由于传输或发行的是作品的复制品,网上的传输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反映大多数国家对发行权的理解,排除了以发行权涵盖作品在网上传输的可能性。《版权条约》第6条规定了版权人发行作品原件和复制品的权利,《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8条和第12条规定了表演者发行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同时,有关条款的议定声明又明确指出:“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在这里,发行所针对的“原件和复制品”,专指固定于有形物上的复制品,显然不包括网络传输中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没有固定在有形物上的复制品。当然,《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反映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不以发行权涵盖作品在网上的传输,并不妨碍有些国家以“发行权”解释作品在网上的传输,去“发行”没有固定在有形物上的复制品。事实上,美国的白皮书就是要以“发行权”反映作品在网上的传输,而发行的也是没有固定在有形物上的复制品。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两个条约的过程中,欧盟提出了“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以之反映版权人对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控制。本来,随着无线和有线传播技术的`发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经规定了一些传播权。例如,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广播和再广播其作品:文学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朗诵;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公开表演和以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经过改编或复制的作品。“然而,作品在网上的传播,既不同于表演作品和朗诵作品,也不同于以广播和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就传统的广播和有线传播来说,其方式是广播组织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频率(道)上单向式地向公众传送作品,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是交互式的,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有关的作品。欧盟所提出的”向公众传播权“,就是试图克服现有各种传播权的不足之处,为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设定一种新的权利。这与解释既有的版权概念的做法不同。

在制订两个新条约的过程中,面对各种不同的观点,各国代表团采取了一种折衷的解决方法:数字化的网上传输行为应当以不带任何色彩的方式来描述,而不必带有具体的法律特征;这种描述既不应当是具体技术的,又应当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数字化传输的交互性,即当公众成员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访问作品时,也应观为向公众提供了作品;这种专有权利的法律特征,也就是真正去选择 哪一项或那儿项权利,则完全留给各国的立法机关去决定,由于愿意使用“向公众传播权”的国家较多,也由于“向公众传播权”是一项涵盖面广泛的权利,《版权条约》9第8条的题目使用了“向公众传播权”。根据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有关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实际上是先以“向公众传播权”涵盖作品在网上的传播,然后再以非法律特征的方式描述交互式的数字化网络传输。至于《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14条,则是真正的非法律特征的描述,这甚至反映在条文的标题“提供己录制表演的权利”和“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上。

尽管白皮书建议将作品在网上的传播纳入发行权的范围,尽管另有许多人主张将其纳入表演权的范围,但实际的情况是,美国在制订《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时并没有泊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其他的法律修正案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任何对于现有权利的修订或增加,都会动摇已经形成的利益平衡物态,另一方面则是现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和展览权,以及相关的定义和立法解释,已经可以包容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情形,为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留有了充分的余地。这样,作者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究竞是哪一种权利,或者是哪几种权利的结合,就留给了法院在具体的判决中做出解释。

二技术措施

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一方面使得作品可以迅速、方便地为更大范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因为,数字化的作品很容易被他人简便快速地非法复制,然后再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非法传播,造成权利人的极大损失。所以,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可以按海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措施,如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破解他人技术措人措施的技术。一些人或出于好奇的目的,或出于赢利的目的,设计、甚至提供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设施或服务。因此,法律又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这样,法律不仅要对版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加以保护,还必须对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

美国1995年的白皮书详细论述了保护技术措施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它首先指出,由于侵权的容易和保护的困难,版权人不得不借助于技术措施来保护作品。然而,版权人所使用的技术措施又可以被其他的技术所破解,所以又必须对技术措施给予保护。白皮书建议,在美国版权法中增设一章,将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规定于其中。根据建议,禁止进口、制造和发行任何设置、产品、零件或服务,只要其主要目的成效果是用于避开、绕开、消除、静化或规避版权人防止或禁止他人侵犯其专有权的任何程序、设置、机制或系统。由此看来,白皮书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是从设备(设置、产品、零件)和行为(避开、绕开、消除、静化或规避)两个方面来保护技术措施的。白皮书还指出,有关的规定虽然不能消除保护措施被破坏的风险,但可以减少这种风险,而这又有助于版权人保护自己的作品。

白皮书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论述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美国对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的建议,都是从设备和行为两个方面提出的。但由于参加外交会议的各国代表团意见不一,最终通过的条约仅从行为的方面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制止对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各项权利而使用的,就其作品限制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的行为的技术措施加以规避。”在这里,条约要求缔约方制止的,是对技术措施加以规避的行为,而没有提到使该种行为得以实施的设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版权法第1201条(b)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运送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零件或部件,其(A)设计、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而且该技术措施是为了有效保护版权人依据本卷就作品或其一部分所享有之权利;(B)除了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或用途,而且该技术措施是为了有效保护版权人脓据本卷就作品或其一部分所享有之权利:(c)由某人或在某人之授意下上市,并且知道可用于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而且该技术措施是为了有效保护版权入依据本卷就作品或其一部分所享有之权利。”这虽然是从设备的角度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但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又都是针对规避的行为而言的。

除此之外,《数字化时代版权法》还详细规定了保护技术措施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的执法、情报等活动。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并不禁止政府机构及其雇员所从事的经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活动。其中的“信息安全”是指发现和纠正政府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脆弱之处,从而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2.反向工程。对于合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破解其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但其目的必须是发现或分析该软件与其他软件的兼容性。

3.加密研究。为了提高加密技术水平或促进加密产品的开发,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研究和分析加密技术中的弱点和薄弱之处。

4.安全测试。如果说加密研究是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对有关的技术措施加以测试也是为了信息安全。所谓安全测试,是指为了检测、查清和纠正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缺点、薄弱之处,可以用有关的技术措施访问某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自《数字化时代版权按》颁布以来,已经产生了一些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案例。了解这些判例,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的法律规定和美国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这里仅据两个典型判例略作说明。

篇3: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安全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

摘要:在当今这个信息交流如此发达的时代,互联网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计算机作为互联网的载体,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能够更大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应该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克服各种的计算机安全问题。本文从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计算机安全问题、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形成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计算机安全问题几个方面谈论计算机安全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希望能为他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计算机;安全问题;网络环境;解决对策

1序言

如今人人都喜欢谈论“大数据”,而这一词的产生源自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以来,一百多年来计算机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由于互联网快捷、方便、及时的特点,计算机渐渐地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在生活的方方方面都能看到计算机的身影,人们已经慢慢地开始离不开网络。但是计算机安全技术的发展并没有与计算机的发展相同步,出现了诸如个人信息被盗取、病毒等计算机安全问题,极大的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已经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在计算机安全问题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本文就浅谈在网路环境下计算机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2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计算机安全问题

2.1不法分子窃取信息

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人,他们在计算机方面具有十分高超的技术。他们有的能够破解电脑的系统自我保护机制,突破防火墙,获取自己想要的他人的信息。而有的人作为不法分子,是为了政治服务,听从上级的安排窃取别国的军事政策机密。另外的一部分人并不是职业性的不法分子,他们窃取别人的信息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术高超,赢得竞争者的佩服,达到破坏的效果。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不法分子,他们都是在利用了互联网的漏洞的基础上,对他人的信息进行窃取或者攻击、破坏电脑操作系统的违法行为。无论这些不法分子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损害了计算机的信息安全。

2.2计算机病毒感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计算机的发展,计算机病毒的发展也与时俱进。计算机中存在着很多的病毒,有时候即使浏览了一个有毒网页都会使得计算机感染上病毒。计算机病毒具有可复制的特性,它能从一个很小的个体通过不断的复制,最终造成计算机系统的崩溃,影响人们的正常使用。计算机病毒应对人们的解决措施也在不断地进行演化,要彻底解决病毒感染问题变得越来越难。

2.3内部人员的破坏

除了不法分子窃取信息、计算机病毒感染外,内部人员的破坏也是计算机安全问题中重要的一个。有些内部人员由于被解雇对企业心怀怨言,他们很容易凭借着自己对于系统的了解,对系统造成破坏。而这种行为会对计算机安全系统造成更大的伤害。

3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形成原因

3.1计算机网络

3.1.1网络的开放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计算机就很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破坏。而这些破坏会通过各种意想不到的方式进行,令人防不胜防。3.1.2网络的国际性在互联网开放性的基础上,全世界的计算机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连接。在这种条件下,你的电脑不但可能会面临来自同一地区的攻击,还是分有可能会遭受到其他国家的跨地区网络攻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计算机安全防护的难度。3.1.3网络的共享性互联网上的数据是可以共享的,只要你将数据上传到网络上,就会被其他人发现并使用。但是互联网数据的共享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些心怀叵测的人会将感染了病毒的资源共享给他人,而接受数据的一方很容易就会病毒感染,对计算机系统产生很大的破坏。其次,资源的共享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对个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3.2计算机操作系统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是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如果不能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计算机安全问题。3.2.1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缺陷计算机操作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庞大的系统,与计算机的运行息息相关。如果计算机运行在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或者病毒入侵,从而使得计算机系统崩溃,不能对计算机安全形成很好的保护。3.2.2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问题计算机操作系统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威胁,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例如我们平时所传送的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被计算机病毒传染过的。一旦进行了大规模的传输,会对很多的系统造成干扰。所以我们在进行数据的下载时应该学会进行辨别,不要下载那些来历不明的文件和因为一时的开心浏览非法、携带病毒的网站。3.2.3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后门程序员在编写一个程序时,往往会留一个后门,便于对程序进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管理。但是这就容易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程序的后门被不法分子所窃取,对方就能避开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协议,对系统中的机密信息进行窃取。

4计算机安全问题的解决对策

4.1技术措施

4.1.1防病毒计算机病毒感染是计算机安全问题的一大产生原因。为了能够降低病毒对于计算机的威胁,我们应该在电脑中安装杀毒软件对电脑中的病毒进行清理。现在比较常用的杀毒软件有360杀毒、金山毒霸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安装杀毒软件外,应该定时对电脑进行杀毒处理。4.1.2防火墙如今有很多电脑都自带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对可访问的人进行限制,只有允许访问的人才能进入系统,而没有获得权限的人则会被隔离在系统之外。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不法分子对于电脑系统的威胁。4.1.3数据加密对于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只有知道密码的人才能对数据进行访问、下载,避免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传播病毒的工具。

4.2政策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计算机的安全问题也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计算机安全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惩罚说明,对计算机安全进行保护。其次,应该对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法制化教育,使得他们树立起一定的法制观念,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对计算机安全进行保护。

4.3个人意识

应该对广大网民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计算机安全的重要性,不要随便浏览有毒的网站、接收陌生的资源传输,不对已被感染的资源进行二次传播。人人努力,更好的促进计算机安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宗山.关于网络安全视角下的计算机安全软件开发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08).

[2]李培强,郑铁成.企业计算机安全运行的研究和解决[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12):33-34.

[3]祝贺.论高校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02).

篇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一、隐私权概述

网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q?”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简述

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网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网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网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使用网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网络软件或网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网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网络侵权易发生。因为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网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网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网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网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网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r?。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看,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网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网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三、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网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

(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

我们生活在网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网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网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网络隐私权问题有法可依,独立的法律条款本身就有威慑力,使这种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强调法律的规制作用,同时重视网络行业自身纪律管理,这样既可以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为良好健康网络环境发展提供可能。

四、结语

选择和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健全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特点。在完善网络侵权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精通、熟知相应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必须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同时应当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律机制,也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670.

[3]肖红.《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即对策》[J].法学视野.

[4]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 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

[6]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eXd.

[7]杨继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7.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篇5: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摘要】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际互联网的网络环境下,使本已十分突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的受到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本文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各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合理避开他人侵权纠缠,如何快速的适应和应对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频繁的贸易交易中保守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在“与狼共舞”中取得胜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网络环境 保护 法律 权利人 信息

正文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称为商业秘密。在原技术合同法中,曾提到“技术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概括为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说来,商业秘密概括了技术秘密与营业秘密两个部分;而两者又都属于TRIPs 中定义的“未披露的信息”。因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受到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界及各种知识产权组织个团体的高度重视。

本来在所谓实在世界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现在面对国际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则更引起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美国作为技术大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更为激烈。本文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阐述了以下观点,为各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合理避开他人侵权纠缠,甚至不慎陷入美国《经济间谍法》的桎梏出谋划策。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实在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有一定的规格。TRIPs对商业秘密的`规格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 。这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略有不同,我国法律将“实用性”也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了解到经营者秘密的,如果有约定或者明知该项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单位应当负有保密责任,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已经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破坏其秘密性。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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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信用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用侵权出现新特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我国信用权民法立法尚不完善,都是构成网络侵害信用权的温床。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视民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索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为人们工作、生活、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但是网络环境中的信用侵权问题甚嚣尘上。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高效、快捷的平台,使现实环境下的一些侵权行为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延伸。信用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具有诋毁性、诽bang性信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与权利主体履约经济能力的可信任性降低或丧失,从而造成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从近年来网络侵害信用权案件频发的趋势来看,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益面临的新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和特征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信用权就是民事主体本身与其经济能力相符合的社会评价,对其信赖所拥有的维护、支配的人格权。可以说,信用权是一种评价性权利,它产生于社会对民生主题履行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此基础上获得的一种信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事主体的信用权通常以经济价值表现出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商很快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现实环境对信用权的侵害不同,网络环境对于信用权侵害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论坛、博客、微信等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信用权的新媒介。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都极大地推动了信息传播速度。这里面不仅有真实信息,也有对民事主体信用侵害的不良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保护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难确认。

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构性导致网络用户采用网名,对其真实身份确认有难度,这一点与现实环境有很大区别。虽然现阶段可以对信息发布者进行技术性追踪,但是某些信息发布者具有一流的互联网技术,常规性追踪手段也无济于事。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网络环境中,除了信息发布者意外的'信息传播者也可能追为侵权主体,比如他们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具有诋毁性信息,并对他人的信用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和性质也各有不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一样。换言之,网络环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等特征,让侵害信用权主体难以确认。

第二,损害后果难以估量。

网络环境可以实现全球性、即时性传播,对于信用利益侵害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同时,由于网络环境对于用户匿名,对于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难以举证,对于信用被侵权人来讲,难以找到举证的侵权责任主体。正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的保护较现实环境下的信用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在进一步分析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行为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环境下信用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多样。

网络环境中,信用权侵害方式主要通过信息发布,停止信用侵害的主要方式进行禁止信息传播,删除相关信息。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信息,我们理应采取不同的制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与现实环境中民事主体信用利益的损害相比,网络环境中的损害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信用权会对信用主体的经济状况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鉴于此,对于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赔偿也应该考虑网络环境这一特定事实,与现实生活中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不能相提并论,理应提高经济赔偿数额。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特点。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等特点,和现实生活中信用侵权行为相比更加复杂。那么早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侵权方式有一些特征:

第一,信用侵权的专业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建立在专业性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势必呈现出技术性特征。它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互联网为平台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比如“腾讯与360之争”中,双方都采用窗口弹出形式发布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独有偶,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如网络域名、商业侵权等行为都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技术手段运作的。

第二,信用侵权的传播广泛性。

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在信用侵权的传播方面更广泛。它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打破传统媒介障碍,只要传播之地有互联网,无论在地球的任何一个区域,信息传播就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

第三,信用侵权发布者的隐蔽性。

与报纸、广播、图书等传统媒介相比,它们发布信息尽管可以采用匿名形式,找到真正的信息发布者并不困难。在网络环境中,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想要找到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阶段,网络用户实名制尚未完善,对于消除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依旧鞭长莫及。同时,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信息侵权行为,无论是始作俑者,还是传播者都是侵权行为人。

第四,信用侵权的危害性。

信用侵权的危害性是针对被侵权人而言,而不是针对侵权主体。在传统媒介中,由于地域和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传播范围和信息受众群体都相对较少,危害也相应减少。在互联网时代,地域侵权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几何倍增的速度传播,信息传播行为产生的结果难以估量。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信用侵权更加具有危害性。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现有体系反思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完善系统的信用权保护法,只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关于信用利益保护的只言片语。从法律实践过程来看,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以间接保护为主。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工作依旧没有系统完善的信用权民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网民队伍的日益扩大,对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阶段,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多半是间接保护。即便是这些为数不多的明文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方面也并没有明确定义“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之后如何处理等具体措施。换言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方面并没有构成司法独立性,而是以一种暧昧不清的面貌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统一的信用权民法。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这也导致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先天不足,导致信息保护条款出现内容不健全、阐述不明确、保护主体不全面、处罚条例不明确、可操作性低等缺点。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不少条文自相矛盾,交叉重复都显而易见。更加糟糕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针对擅自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置,信息个人遭受侵害时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尚未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适用范围多半针对特殊行业和领域,比如《律师法》只针对律师,《执业医师法》只针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等。换而言之,我国针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尚未建立起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第三,民事补偿机制可操作性低。

目前阶段,公民信息侵权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让公民财产蒙受损失之外,也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针对这种精神损失如何弥补,归为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目前都没有统一说明。行政责任需要对行为主体有特殊要求,而刑事责任针对的是“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于一般性个人安全信息侵犯行为。这就导致受害者没有达到入刑程度,而受害者自然也得不到来自刑法的保护。现在纳入刑法的侵犯信息行为只针对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三种情况。而现实中,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行为绝不局限于这三种方式,这就导致民事补偿机制的可操作性低。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反思。首先,信用权被侵害的实质就是对法人名誉权造成侵害。通常情况下,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就会对信用名誉造成影响,尤其是法人名誉权,并对其权利主体和利用信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造成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对于法人名誉本质上就是一种隐形资产。举例来讲,“恒生集团诉讼王宏名誉侵权案”中,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恒生集团的诋毁信息,导致恒生集团的客户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信任度降低,从而造成大批退货,给恒生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信用权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大量空白,最终只能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对簿公堂。

其次,网购平台信用评价机制隐藏信用权侵害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多风险。在电子商务合作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线上交易方式,而网络交易双方的虚拟性较强,更多的是只能通过网上信息进行主观判断。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由于彼此缺乏直面了解,信用情况的好坏对经济利益和交易成败具有重大影响。另外,由于现在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网上经营者的信用权常常遭到侵害。比如信用评价方具有对网上经营者的评价权利,他们在评价过程中并非真正按照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有时也会为了拿着恶评对网上经营者进行威胁,从而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在经营过程中,很多网上经营者选择息事宁人。网络的便捷性也为捏造诋毁性信息的传播提供方便。以淘宝为例,有些店家常常受到差评师的威胁,如果不给他们返现,就会给产品差评。差评会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避免恶意差评,很多店家选择接受现金补偿。这也反映出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的问题。

信用权法律保护建议

第一,建立损害赔偿立法制度。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理应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救济方式应以金钱救济方式为主,非金钱救济方式为辅的原则。金钱救济包括赔偿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非金钱救济方式是恢复被侵害主体的信用。通常来讲,侵害主体信用权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在法律实践中,也理应以经济赔偿方式。在赔偿过程中,理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数额赔偿,如果无法估计实际损失,理应参照同等损害事例的赔偿金额。如果两者情况都不符合,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予以赔偿。另外,惩罚性赔偿也适用于救济方式。完善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尽力系统完善人格利益赔偿制度。信用权本身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的综合体,侵害信用权不仅造成侵害主体的信用危机,也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被侵权人因为信用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要财产赔偿为主,非经济赔偿为辅的救济方式,才能达到信用权对权利人的全面保护。

第二,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

现在网络环境中出现各种信用权侵害问题,也是因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以淘宝为例,买方除了能够在网上获取卖方的信用等级、个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之外,对于信用主体的贷款、纳税等信用信息并无所了解。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买方在购买过程中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尽管现在我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后信用评级体系,但是这种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要想电子商务获得长足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收集大量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信息,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整合系统,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还保留在各个部门,这些系统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并没有为完善信用信息数据系统提供帮助。想要实现信息整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联合相关信用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这自然离不开政府对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明确信息平台管理部门职能等。

第三,构建行业自律系统。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手段呈现途径多样化、追责复杂化等趋势。要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单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需要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与法律结合,共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屏障。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不仅能从源头上阻止公民信息泄露,而且能够节省司法成本和经济成本。然而,目前阶段我国各个行业的自律机制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惩罚机制。这使得各个行业监管部门针对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视而不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理应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协会规范的制定工作,推动颁布相关法律。针对公民信息集中的行业,如互联网、银行机构、教育机构等领域,应该积极推动监督管理。政府部门要完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于各个行业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公民信息外漏的行为,依法行事,严惩不贷。在处理过程中,经济惩罚是手段,督促各个行业形成自律系统才是目的。比如,目前互联网就是公民信息泄露的主要爆发地。互联网行业自律协会理应对各大网站的信用保护声明和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根源,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严查到底,并督促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系统。

第四,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无论任何组织、行业还是个人,理应得到法定监管部门批转。同时,对于信息使用者以何种途径收集公民信息,并对信息做如何处理,违背职业规范理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信用权民法应该有明确规定。当然,信用权民法保护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这方面国外做法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比如韩国有信息调解委员会,德国有资料保护委员会。他们作为公民信息资料保护人,对于公民信息使用状况予以监督。我国政府可以构建独立的安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公民信息的审查、收集工作,处理公民信息侵权诉讼,从而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针对目前阶段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益的保护现状,发现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和救济存在的问题,理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现状,推动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确认。同时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需要与刑法、民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有机结合,协调统一,保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篇7:计算机安全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解决对策的论文

1序言

如今人人都喜欢谈论“大数据”,而这一词的产生源自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以来,一百多年来计算机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由于互联网快捷、方便、及时的特点,计算机渐渐地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在生活的方方方面都能看到计算机的身影,人们已经慢慢地开始离不开网络。但是计算机安全技术的发展并没有与计算机的发展相同步,出现了诸如个人信息被盗取、病毒等计算机安全问题,极大的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已经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在计算机安全问题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本文就浅谈在网路环境下计算机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2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计算机安全问题

2.1黑K窃取信息

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人,他们在计算机方面具有十分高超的技术。他们有的能够破解电脑的系统自我保护机制,突破防火墙,获取自己想要的他人的信息。而有的人作为黑K,是为了政治服务,听从上级的安排窃取别国的军事政策机密。另外的一部分人并不是职业性的黑K,他们窃取别人的信息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术高超,赢得竞争者的佩服,达到破坏的效果。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黑K,他们都是在利用了互联网的漏洞的基础上,对他人的信息进行窃取或者攻击、破坏电脑操作系统的违法行为。无论这些黑K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损害了计算机的信息安全。

2.2计算机病毒感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计算机的发展,计算机病毒的发展也与时俱进。计算机中存在着很多的病毒,有时候即使浏览了一个有毒网页都会使得计算机感染上病毒。计算机病毒具有可复制的特性,它能从一个很小的个体通过不断的复制,最终造成计算机系统的崩溃,影响人们的正常使用。计算机病毒应对人们的解决措施也在不断地进行演化,要彻底解决病毒感染问题变得越来越难。

2.3内部人员的破坏

除了黑K窃取信息、计算机病毒感染外,内部人员的破坏也是计算机安全问题中重要的一个。有些内部人员由于被解雇对企业心怀怨言,他们很容易凭借着自己对于系统的了解,对系统造成破坏。而这种行为会对计算机安全系统造成更大的伤害。

3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形成原因

3.1计算机网络

3.1.1网络的开放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计算机就很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破坏。而这些破坏会通过各种意想不到的方式进行,令人防不胜防。

3.1.2网络的国际性

在互联网开放性的基础上,全世界的计算机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连接。在这种条件下,你的电脑不但可能会面临来自同一地区的攻击,还是分有可能会遭受到其他国家的跨地区网络攻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计算机安全防护的难度。

3.1.3网络的共享性

互联网上的数据是可以共享的,只要你将数据上传到网络上,就会被其他人发现并使用。但是互联网数据的共享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些心怀叵测的人会将感染了病毒的资源共享给他人,而接受数据的一方很容易就会病毒感染,对计算机系统产生很大的破坏。其次,资源的共享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对个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3.2计算机操作系统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是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如果不能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那么就非常容易出现计算机安全问题。

3.2.1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缺陷

计算机操作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庞大的系统,与计算机的运行息息相关。如果计算机运行在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就很容易被黑K或者病毒入侵,从而使得计算机系统崩溃,不能对计算机安全形成很好的保护。

3.2.2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问题

计算机操作系统在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威胁,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例如我们平时所传送的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被计算机病毒传染过的。一旦进行了大规模的传输,会对很多的系统造成干扰。所以我们在进行数据的下载时应该学会进行辨别,不要下载那些来历不明的文件和因为一时的开心浏览非法、携带病毒的网站。

3.2.3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后门

程序员在编写一个程序时,往往会留一个后门,便于对程序进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管理。但是这就容易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程序的后门被黑K所窃取,对方就能避开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协议,对系统中的机密信息进行窃取。

篇8:计算机安全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解决对策的论文

4.1技术措施

4.1.1防病毒

计算机病毒感染是计算机安全问题的一大产生原因。为了能够降低病毒对于计算机的威胁,我们应该在电脑中安装杀毒软件对电脑中的病毒进行清理。现在比较常用的杀毒软件有360杀毒、金山毒霸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安装杀毒软件外,应该定时对电脑进行杀毒处理。

4.1.2防火墙

如今有很多电脑都自带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就是对可访问的人进行限制,只有允许访问的人才能进入系统,而没有获得权限的人则会被隔离在系统之外。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黑K对于电脑系统的威胁。4.1.3数据加密对于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只有知道密码的人才能对数据进行访问、下载,避免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传播病毒的工具。

4.2政策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计算机的安全问题也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计算机安全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惩罚说明,对计算机安全进行保护。其次,应该对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法制化教育,使得他们树立起一定的法制观念,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对计算机安全进行保护。

4.3个人意识

应该对广大网民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计算机安全的重要性,不要随便浏览有毒的网站、接收陌生的资源传输,不对已被感染的资源进行二次传播。人人努力,更好的促进计算机安全的发展。

篇9: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

通过调查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现状,发现一些网站里发布的所谓隐私权保护其实都是无作用的。人们浏览的网页中,大部分的网站都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规定。所以,公民的网络隐私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与侵害,很多用户信息被泄露也没有及时的发现。在网络公民高声呼喊保护隐私权的时候,如何能够有效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网络民法保护中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与公正,网络环境对于公民而言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地方。网络环境的种种特征都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力量,所以,网络环境下的民法必须也要有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等价值观念的体现。保护公民的权力是政府部门应该尽到的职责,而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不仅符合了社会对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还适应于现代民法持续性发展的价值需求。

在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下,通过对网络上用户的大致调查,我们发现现在中国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七八亿人的数值。随着时间的一天天流逝,这个数量每时每刻都有变化的趋势。在这些上网的人数中,手机上网的人数就占有一半多,现在的网络环境已经开始呈现出膨胀的态势,并且有直接地对公民上网的隐私信息做出打击的举动。社会上各种网络形式案件呈现倍数的增长,如果国家再不去重视网络隐私权的规范问题,那么这么多上网用户的隐私权都会消失。以后人们或许再也不敢上网了,导致社会呈现倒退的情况。在这种紧张的局势下,国家法院应该立即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维护,有些时候要转变法律思维,处理案件时不应该过分的依赖以往的法律法规。而是要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样才能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让人们上网不要有负担,这也是民法领域部门对于网络保护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的问题

中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发现较晚的国家,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最初阶段,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不高。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专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并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不够完善,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有关保护立法的法规非常少。在F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围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中,删去他人计算机的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散发恶意消息对他人进行攻击;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发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等。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出现。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力看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关隐私权的问题都是通过名誉权来维护的。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很薄弱的,在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上还能有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这一方面没有得到法律的统一性,即便是有一些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规定,但是也不够详细。但是网络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权力,它应该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人事权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视。可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却没有这一类的规定制度出现,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受到隐私侵犯的案件处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让一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人逍遥法外。因此,我们要加快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民事问题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来保护的,在国家政务中立法与司法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的民事问题中,要处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誉权来进行的。但是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我们能够发现,侵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还是依靠主观性来判断,如果一个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那么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就会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话,就不会算作侵权行为看待。但是侵犯的是隐私权的话,别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不一定会不好,像是现在娱乐圈的公众人物被记者披露出轨等隐私问题的时候,网民对于这些记者的评论也不一定都是谩骂,反之还有可能是赞扬。所以,严格的情况下,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民事部门的这种不清晰判定,让一些网络上受到侵犯隐私的公民精神上的伤害没有得到帮助,有时还加重伤害,属于公民的身份却没有得到法律应该有的保护职责,不得不说这也是政府的失职行为。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度的完善

民法是一切公民权利的盾牌,我认为应该在中华人民法律宪法的编制中,加入隐私权保护的法规,确立隐私权也是公民基本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编制应该更加趋于完善、详细,让所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还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上一些网站的经营者、电子信息商业等机构,作出网络侵权范围的监制。然后全面记录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现在对于网络侵权类型的总结,已经完全落后了。科技在不断的进步,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方法也在不断的多样化,所以,光是现有的侵权类型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并不能完全的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政府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法规要留有空白,以便及时的进行补充。对于侵权责任的判别,如果不够熟悉情况,可以先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探究。

(二)网络隐私权司法上的完善

受到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人其精神上的伤害较多,但是在实际的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我国对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司法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清。导致了受害人一般遇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往往没有精神上的赔偿获取,因此,司法部门应该在司法规定中有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比如,被侵害人的精神损伤得到认定之后,侵害人必须有不同数额标准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由于网络上侵犯隐私的后果严重,但是侵权的证据又难以收集。一些受害人在网络上被人侵犯隐私后,他们维护隐私权的成本过于高价,并且一些关于隐私权的案件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的利益。所以我J为应该在一些司法的活动中加入公益诉讼制度,这样不仅能够让被侵犯的公民得到救援,还能用较少的投入保护更多公民的利益。这个公益诉讼中,应该有一些专门的计算机人才和法学学者参与,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将公民在网络上受到侵权的案件进行处理,然后面对诉讼进行具体的调查。在分析解决问题之后对案件归纳整理,为以后类似于此类的司法案件提供参考的凭照与建议,在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中,可以相互的合作,共同将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做到更好的成效。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在民事诉讼的完善

前面有提到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中,案件的证据很难被发现的问题。所以我建议在现有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类的法律规定要不断的补充,首先民事诉讼部门应该将网络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新的分类。对于一些网络案件证据的内容要有例举,比如,聊天记录、网站系统环境等。然后对于隐私权证据的收集不只是当事人的任务,如果当事人受隐私侵犯后求助于公安部门,那么这些机构也有义务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并加以保存,在诉讼受到审理时,可以一起提交给法院。而且,在网络上进行证据的采集手段技术要不断完善,在接到受害人的起诉时,可以通过一些国家信息保存库查看在一般网络已经删除的文件信息。这样会使得诉讼案件的调查效果提高,诉讼的成本与审理时间也得到节省。

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其审理原则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但是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在网络上进行侵犯权力的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即使有发现线索,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却也是难以确认的。所以,在这里我认为应该采取以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受害人的住所地点为管辖中心。这样方便受害人起诉与收集证据,不用再到处寻找可以受理案件的地方,节约了受害人诉讼的成本。同时,还应该采取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的发现地方就是法院必须管辖的工作。这样受害人不用为了一个案件,到处奔波劳累,对于诉讼的过程也能轻便一些。一些取证困难的时候,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公民,在诉讼前,必须先做出自己在网络使用中没有不当或者是自身引诱他人犯罪行为的承诺。否则,在调查结果后,一经发现就必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侵权的责任。像是在网络上与人交谈时,如果自己主动将用户信息等告诉他人,那么即使过后被他人利用,那也是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既是能够保护受害人更多的权益,也是思考到网络隐私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特点,会对受害人有巨大的精神与名誉的伤害。毕竟在网络隐私权还没有得到完善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还是很难得到补偿的。

四、结语

网络时代的发展让人们在上网交流中有很大方便的同时又有极大的风险。本文站在民法领域的角度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上述的一些意见。但是对于隐私有关问题的讨论也不过是一部分的内容,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民事保护还有许多问题与解决办法需要我们去发现。最后希望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能够多加重视,争取为网络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的上网环境,促使网络朝着一个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释:

贾小兵.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合作经济与科技.(11).91-92.

马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中旬刊).(2).230.

袁亮.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私法保护.北京交通大学..

龚荣荣.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

篇10:基于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对小学生能力的培养论文

基于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对小学生能力的培养论文

当前,以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信息技术,对当代社会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多媒体、INTERNET为代表的第四媒体,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库、资源库,动态的海量知识信息以超文本链接的非线性方式组织在一起,无论从信息的组织方式、交流的便捷高速,还是信息检索功能,在本质上远胜于传统媒体。

计算机辅助教学(CAI)、电脑网络在教学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基于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以下简称“网络教学”)的特点是:学习资源的开放性、学习过程的交互性、学习内容选择的自主性和个性化、内容形式的多媒体化,这恰恰应合了人本主义和素质教育的倡导。在网络氛围下,课件的制作已经使内容向前、向后作出适当的纵向的延伸,向其它学科、德育和心理教育作适当的横向的延伸,使学生既可温习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可以超前学习以后的'内容,并能够在网络上获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或者在网上寻求帮助或帮助他人,在网上写作业和提交作业等,课堂始终保持一种活跃的探讨气氛,更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一、通过网络教学,培养学生“信息加工”的能力和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能力

在传统的教学中,学习资料一般由教师选择,主要是通过书本、图片和录像等这些有限的媒体单向向学生传输信息,这样的信息显然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缺乏可选择性,学生一般只能全盘皆收。长期下去,学生形成“你说什么,我就听什么”,缺乏对信息选择的意识与能力。当今社会,信息充满着每一个角落,学生每时每刻都受着各种信息的影响,如果学生不加选择地完全接受,对学生的成长是不利的。如果学生光是接受信息,而不对信息进行重新建构,学生也不能完全掌握这些知识,这就要求培养学生筛选、重组信息的能力。在网络教学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容量非常大,这就要求学生有选择地从网上获取知识,通过协作学习,最终通过自主建构,形成知识体系。这种自主获取知识的方法,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从被动接受转换到主动探究的学习主体上来,从中培养了学生获取、分析、处理各种信息的能力。

网络技术的发展成就了Internet,同时也为现代社会建立起一种全新的信息观念和通道。可以预见,以因特网为基础载体的各种信息将成为未来知识的主体,而信息存储、信息交换、信息创造、电子商务等等各种活动均逐渐对因特网产生一定的依赖性。教育应当具有超前意识,网络教学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交流,要求学生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网络基本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软件进行信息的收发。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就要求学生进入Internet世界,亲身体验信息世界,掀开了互联网的神秘面纱,快速收集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并与他人进行交流合作,这就为学生以后适应信息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通过网络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提倡“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堂中轻松、主动地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积极性,学会创造,构建和掌握所学的知识。这需要教师本身彻底转变自己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弄清“教”与“学”的辨证关系,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作用。计算机网络以其信息的大容量、超强的处理能力、丰富多彩的对象以及生动形象的人机交互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单纯地讲授知识,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注重的是为学生升学深造打基础,存在着严重的“高分低能”问题。多媒体网络的交互性和生动丰富的学习环境,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挖掘了他们的潜能,实现了自主学习,把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了学生。学生的学习再也不是由教师把知识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是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于他人或媒体的帮助,通过与学习环境的相互作用,由学习的主体——学生自己去主动建构知识,主动获取知识。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及网络,对学习产生好奇和疑义,对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刻苦钻研,对解决问题后的自信表现出求知欲、好奇心,热爱真理的需要得到满足而产生的良好情感,表现出克服困难,自觉学习的坚强意志。

三、通过网络教学,培养学生协作学习的能力

现在的小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和同龄人交往比较少,不少家长只关注学习成绩,缺乏全面培养,使不少学生形成了固执、任性、不合群的不良性格,甚至有的还患有孤独症,这样的学生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网络教学由于其信息的共享性,要求学习者联系密切,而网上一般提供了聊天室、BBS等交流环境,对学生心理压力较小,学生在对自己的课题大致了解后,就可以与自己观点相同或相对立的同学自由结合成小组,进行小组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利用一定的手段,呈现信息,分析原因,解释所用的查询策略,并根据不同成员提供的信息对自己认知结构进行重新建构。在网络多媒体提供的条件下,信息共享使学生自身资源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也为小组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环境,有利于学生交流信息,培养协作学习能力和竞争意识。

在网络教学中,利用资源的开放性、共享性,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加工信息的能力,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协作学习的能力,通过网络,打破了书本局限,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实现了学生知识的创新、学习方法的创新、思维品质的创新,从而全方位地实施了素质教育,培养了学生创新能力。

篇11:网络环境下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心理归因及对策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心理归因及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当前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在处理人际关系这一问题上有很大变化,因此加强大学生对网络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积极寻求大学生交往障碍中存在的问题,在肯定网络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来寻求消除网络环境下当代大学生交往障碍的举措。

[关键词]网络;大学生;人际交往

人际关系是大学生迈向社会以后能否适应社会的重要因素,人际心理学和人际交往能力对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心理。恶性的人际交往关系、不健康的人际交往心理和弱化的人际交往能力是阻碍当

代大学生非智力因素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现在的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人际交往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大学生交往的范围产生了制约因素,包括三方的心理因素:感情因素、学习因素和人际关系因素。

一、网络环境下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心理成因

(一)网络扩大了大学生人际交往心理的认知偏差空间

首先,由于网络人际交往在本质上是基于网络的“人—机”交往方式的一种间接交往,这种交往方式丧失了大学生在“人—人”交往方式下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中所普遍运用的手势、表情、眼神等体态语言的交往形式。诚然,视频、音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体态语言,但毕竟是非常有限的。其次,通过网线在实现心灵的碰撞和情感的交流的同时也会由于这种交往形式的隐匿性而导致对人们社会人际关系真正理解的缺失而造成对人际认知的不全面性。大学生的网络人际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网络交往主体的自我认同困难”这一后果。

(二)网络加速了大学生人际交往心理的人格分裂倾向

首先,网络在大学生生存的自我同一性方面存在问题,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不利于大学生独立性格的形成,也仅仅只能是网络世界里的“普通人”,因此,随着网络的发展,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一定的性格分裂体征。其次,网络使大学生的性格更加复杂,变化相对缺乏稳定性,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可以高谈阔论畅谈人生的大学生极有可能在现实世界里却是无比空虚与孤独,这种由心理鸿沟形成的'强烈反差,必然对大学生的性格产生负面影响。当代大学生在网上交流都是打字交流,而不是面对面的谈话,导致大学生的思维能力骤降。学生在网络世界里满足于声音、图像等感官的直接刺激而缺少深度的理性思考,从而弱化了其信息接受、处理、反馈的能力而表现出个体交往能力的下降趋势的一个指标系数,不但没有得到提升,反而呈现下降的趋势,制约了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常交往能力,降低了和正常人交往的能力。

(三)网络强化了大学生人际交往心理的障碍固化趋势

网络人际交往由于其交谈的内容和形式大多是通过屏幕上的字母和语句来完成,由此产生的虚假信息、篡改数据文化、网上盗窃、病毒的传播等犯罪和不道德行为使学生产生怀疑、恐惧、防范等心理。虽然在与各种人打交道时采用浪漫和幽默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沟通不畅。网络为大学生创造温暖的虚拟空间时,阻止了真正的情感精神活动,导致他们心理交流存在障碍。

二、网络环境下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克服举措

(一)充分肯定、全面把握网络的积极作用

就当代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心理障碍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引导大学生正确运用网络,传播网络的积极作用,并且把网络的好处充分地宣扬给大学生群体,使大学生在网络的环境下也可以克服心理障碍,充分把握网络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的优势,使网络环境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发展。

由于大学生群体的自由时间比较充足,且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选择的权利较多,也可以集成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优势,当大学生群体在网络上与人沟通的时候不但可以抛弃物理世界的一维性,还可以弥补不可逆性的不足,进而使大学生有更多的人际交往的时间。

(二)积极探索、客觀认识当代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要想克服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就必须积极地探索网络世界环境,并公正客观地了解网络环境。客观认识网络环境下当代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地利用网络技术来正确处理和努力化解当代大学生网络人际交往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当代大学生的心理诉求是多方面的、心理健康是全方位的,其身心健康有其固有的规律;此外,网络世界不但可以满足大学生的心理需求,与此同时还能给网络健康提供有效的途径,基于此,对网络环境中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的探讨是非常重要的。

(三)有机结合、辩证理解虚实世界的高度统一

为了有效克服网络给当代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所导致的心理障碍,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有机结合起来,把物质和虚幻的精神空间联系起来,并为构建当代大学生网络环境下的人际交往奠定基础。

网络是在现代最发达的技术,大学生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必须站在心理学的角度去分析他们,并给大学生这一群体构筑健康的有高度统一思想的网络环境,使大学生在网络的环境下也可以和他人和平相处、与社会协调一致。就安身立命这个角度而言,应该积极地处理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心理问题,给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营造舒适的、易于沟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余晖.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及其教育策略[J].新课程研究,(10):142.

[2]张翠萍.大学生人际交往障碍的改善策略[J].产业与科技论坛,(1):198.

[3]孔治国.大学生常见人际关系障碍及其调适[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0,24(1):61.

篇12:网络环境下加强和完善银行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的对策论文

网络环境下加强和完善银行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的对策论文

摘要: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提高了银行的运营管理效率。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路技术的发展,网络数据信息系统使电算化会计系统更加完善。然而网络环境非常复杂,企业交易的处理与相关作业程序都必须仰赖良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好坏,将直接制约企业的营运与发展。本文将着重通过对比的方式探讨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新变化、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 内部控制 网络环境

一、银行会计电算化系统使用现状

目前我国所有大中小型银行都已经采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电算化的到来,方便了企业,企业的更多业务实现以及现金流动变得方便快捷,资金流动方便,同时金融服务品种的增多,使得企业和个人享受到了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为个人的资金运作管理和理财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对银行来说,提高了服务质量,提高了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改善了客服服务质量,业务量也越来越大,业务种类越来越多,提高了盈利能力。

二、银行会计电算化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对电算化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我国银行人才的根基不是很好,由于我国网络技术兴起比较晚,因此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因此部分银行的工作员工对于银行计算机的操作系统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计算机如果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最可怕的是当计算机出现问题的时候,员工还没有意识到,这样如果继续进行业务的处理,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银行的系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受到外界不法分子的入侵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但是有些员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非常匮乏,有的只是知道基本的操作,不知道如何发现问题。

(二)电算化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银行电算化系统的开发要随着银行业务的增加与完善不断的改进,由于某些电算化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开发人员的技术能力没有达到银行现有业务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系统非常不完善,而且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系统与银行业务的具体配套程序,有些软件的设计考虑到了数据录入,但是有时候忽略数据的保存问题,这样就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问题,不仅耽误了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使银行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三)问题处理的监督措施失控

我国银行业现有的稽核和监督工作主要依靠人工来实现,由于会计电算化的速度方便快捷,而人工的稽查监督有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当会计电算化软件出现问题的时候,人工监督部门很难处理出现问题的数据,加之与会计电算化相配套的系统软件又没有的得到普及,制约了监督和稽核工作。

(四)软件开发与维护不同步

银行软件可以依靠软件公司统一开发,也可以依靠地方公司自行开发,然而由于各个区域之间软件的应用不同,在银行系统中就出现了漏洞,而软件开发以后,维护工作的不到位,会影响银行业务的开展。同时区域之间银行系统软件的版本不同,比如地方级别的软件可能要比省级的低一个版本,这样在转账或者金融服务购买时就会产生误差,甚至是无法进行金融服务,所以银行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同样的重要。

(五)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银行电算化的系统发展已经有了一段时间,但是对于员工的制度管理还没有健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较完善,但是员工的执行程度让人堪忧,很多员工,尤其是信贷部门的员工,利用系统管理中漏洞,进行*现等运作活动,严重损害了银行信用系统。

三、银行会计电算化系统风险防范

(一)提高计算机风险防范意识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银行系统的更新也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不断的变化,为了能够更好的要银行的员工做好服务工作,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工作软件系统知识的培训力度,使每一个银行的员工对于自身工作的操作系统做到熟练的操作,同时对于出现的紧急问题能够做到基本的处理、正确使用和风险防范有一个正确认识,使每个人都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二)认真做好系统数据的管理

银行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系统数据的管理,因为银行系统每天要录入的'数据量非常大,而且都非常机密,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每个银行的员工都要学会系统正规的操作流程,确保数据的录入以及银行工作系统的工作正确完整,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机会。

数据处理方面,要针对到个人,必须要指定的人对应指定的账号,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留,身份证等必备证件要扫描、复印留作备份,对于用户信息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

四、系统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业务分权处理银行的业务与日俱增,因此对银行业务的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所以银行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将管理与业务分开,业务部门也要分开进行管理。在处理问题方面要根据部门,制度的不同来进行。同时监督部门和网络安全部门要和公司的业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分离开来,这样确保信息的安全与稳定性。

(二)加强系统开发和维护管理

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不能统一,使得银行系统的衔接性变得很差,而且系统之间的漏洞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因此银行系统部门应该在不同区域,不同银行网点采取相同的系统,相同的软件,同时软件的升级与维护必须是同步的、定期的。对网络以及系统的安全检查也必须是定期的、系统的。系统的开发要做到统一,从一线城市、到地级城市,所有营业网点的系统都由总部统一开发、统一进行管理,一旦地方网点的系统出现问题,不得擅自进行修复,要让总部进行统一的修理,系统的升级,也需要总部进行统一的管理。

五、结语

网络环境复杂多变,银行在复杂的环境中要想保证信息的安全就要从内部的人员素质抓起,加以系统软件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银行信息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赵孟涛;浅析网络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处理系统[A];山东水利学会第十届优秀学术论文集[C];.02

[2]汪量,论计算机财务舞弊的预防与检查[A];舞弊的防范与检查论文汇编[C];.07

[3]吴昊,构建大型企业集中式财务集成系统的探索[A];中国烟草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05

篇13:对网络环境下历史教学模式的探究教育论文

对网络环境下历史教学模式的探究教育论文

在高中历史课网络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被动、消极的信息接收者,而是主动、积极的信息加工者和探索者。学生的学习超越了所给的信息,这一超越就是对历史知识归纳、分析,获得历史概念、探索历史规律,运用概念和规律解决新的历史问题,对历史的价值性的判断和估计,教学重心由教师传授答案转移到学生寻求答案。我们探索的历史课网络教学模式主要由以下“五个环节”构成:

一、提供学习资源,指导自主学习

在网络环境下,学生可以不再被那仅有的信息源(教师或教材)牵着走,他们可从网络主页的信息源中选择他们所需的学习材料;学生有可能按照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和安排学习,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网络中学习还可以使信息的接受、表达和传播相结合,学生通过他所表达和传播的对象,使自身获得一种成就感,从而进一步激发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在此环节中,由于与互联网的友情连接,个别学生有时会出现私自脱离网络主页环境,随意在其它系统中漫游的现象,教师要及时进行提醒,教育他们要按要求自觉完成学习内容。

二、打造网络平台,展示自学成果

现在高中普遍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迅速普及,使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大大增强,不仅具有一定的文字输入速度,而且掌握了上网、浏览、下载以及在网上发布信息的方法。设计编程、制作主页也不再是个别计算机爱好者的“专利”,不少学生不仅对计算机和网络非常熟悉,而且将其作为课余学习、获取信息、进行交流的重要工具。在这样的条件下,多数学生愿意在网络环境下进行自主学习,大胆尝试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制作、展示自学成果。为此我们在网页制作中设计了“读书笔记”、“构建体系”、“学生作品展示”等专栏,展示学生自学过程中的学习成果。他们利用word、PowerPoint、Dreamweaver、Flash等多种工具,梳理本章节的知识要点,并根据自己的经验,用自己的思维、认识方法,建立起了“有别于”教材体系的“新”知识系统和“创造”出个性化的、“新”的历史知识。通过展示学生自学成果,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三、组织网上讨论,学会合作学习

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在班级教学环境中交流是受时间、空间限制的,而运用计算机网络教学不但可以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的适宜环境,也可以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合作学习空间。

因此,我们在设计历史网络软件时,特别注意将自主学习与集体活动结合起来,开辟了“分组讨论”、“专题讨论”、“网上交流”等专栏,让大家围绕某个问题展开师生间、学生间、小组与小组间、正方和反方间的网上讨论、交流和辩论,使每个人(学生、教师)的想法都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相互激发学习的灵感,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由此可见,网络信息的交互性有利于发挥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促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进行新的研究和探索,最终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四、设置网络检测,及时巩固提高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只能通过学生的作业或者课后的测验,才能对学生掌握的知识情况有个了解。而教学过程中准确地进行反馈和调控是取得教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教学过程整体优化的关键性措施。计算机网络的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信息反馈功能,网络教学软件中可以依据学生的不同层次,设计适量的检测题,教师利用网络反馈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地对学生当堂知识吸收的情况有个定量、定性的分析,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细致地讲解,对个别问题进行个别辅导,使不同水平的学生均有所收获,让每个学生的潜在才能和才华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为了能让教师及时、准确地对学生当堂知识吸收的情况有个定量、定性的分析,我们尝试根据计算机网络教学的特点设计网络检测、统计两部分:学生使用的是“检测”部分,教师使用的是“统计”部分,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及时得到反馈信息,找出学生所表现的`行为与行为目标的差距,并依据诊测结果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辅导。

五、引导纵深研究,拓展创新思维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现代社会要求教育要与之相适应。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特别是互联网的应用,又为历史研究性学习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广泛的交流帮助和高效适时的处理等条件。在历史网络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我们可设计布置相关的研究性课题作为课后作业,让学生通过网络登陆与历史课题研究相关的网站,搜集与研究相关的资料,通过分析比较、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逐步揭开历史的面纱,得到准确的结论,再与社会现实相结合,得出自己的认知和感受。例如:《洋务运动》和《辛亥革命》网络教学课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愿组织起来,确立研究的课题,通过网络去搜集研究的素材,通过计算机处理分析搜集到的信息,通过社会调查和他人交流,得到他人的帮助,并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展示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过程中,学生始终以自主的精神参与,以积极的姿态开展研究。有能力的学生还在教师的指导下,制作了《“洋务运动”与“东局子的变迁”》、《辛亥革命与孙中山》等相关网页,通过校园历史网站发布,把自己的初步研究成果展示出来供他人评论、质疑,从而使问题解决得更为圆满。

历史网络教学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沃土。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学习者,初步具有了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并处理历史信息的能力,综合、归纳、概括历史问题的能力,发现问题、分析比较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自主研究与合作学习的态度和创新能力,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整体素质的提高都会产生终身效应,也对中学历史课堂教学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14:网络环境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大学语文教学的启示论文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约2650万网民中,18—24岁者占到36.8%,这正是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由此我们推断,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当今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环境。网络媒体的虚拟性突破了文化和生活的界限,为受众营造出一个与生活交融乃至统一的大文化世界。网络文本的丰膏眭及其产生的巨大张力,建构了一种全新的表达和阅读模式,并由此带给读者极高的阅读满足感。网络上的语文资源非常丰富,可以提供语文学习的个性化服务,有助于提高语文教学的效果,因而,它极可能会带来现代大学语文教育的科技化变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开始在网络与语文教学之间寻求一种契合,试图从媒体教育功能的维度去探索运用网络环境改良大学语文教学的方法。

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改革的关键在于能否打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因为传统模式既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不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内外许多教育工作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就是这种努力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随着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教育的飞速发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得到了最新的信息技术成果的有力支持,正愈来愈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在广大教师的教学实践中Et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内涵

建构主义也译作结构主义,是认知心理学派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内容很丰富,但其核心可以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的主动建构。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由于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

二、网络环境下基于建构主义的大学语文教学研究

在笔者的教学研究过程中,网络环境包括构成教学环境有机因素的各种网络技术以及运用网络技术营造出来的教学环境或使教学得以开展的背景。从广义上来说,凡是在语文课堂教学过程中运用了网络技术的教学活动都可以被认定是网络环境下的语文教学,无论是通过网页发布教学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学生交流,还是师生间传递网络视频信息,将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后再加以传播,抑或是以网络应用为目的的语文研究性学习,均属此列。在网络环境下以建构主义为理论依据进行大学语文教学研究,实际上就是探索学习环境与资源对于以人为中心、以个性发展为目标的语文教学的作用和影响。

(一)教师利用多媒体手段,引导学生创设情境,提高学生综合智能

大学语文自身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是一门内涵丰富、强调主体性的学科。它的教学目的着重于对学生进行情感熏陶和渗透。目前我国大学语文教材种类繁多,但其中选取的篇章大多以古典文学为主。不少文章距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古人的意境和情感与当今青年学子的审美情趣有着不一样的定位。网络环境的应用,使教师的教学打破了时空的限制,沟通了过去、现在与未来,动静结合,虚实相生,有助于创设一个崭新的语文教学审美情境。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提倡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因此,为了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内容的意义建构,教师应强调真实环境的创设和模拟,并把情境创设当做是教学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如果教师只是简单地利用多媒体设备给学生展示图片、影像或声音资料,比如,学习《春江花月夜》这篇课文时,先来听一段古筝曲以扩展联想;讲解李清照的词的时候,插几幅优美的配图来渲染意境,这些做法在给学生以形象的启发的同时,也限制了他们的想象空间,其教学效果与过去的“填鸭式教学”并无多大区别。

人文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尽可能地具有较为广博的学识,高远的视野,仅有单学科的知识经验是不够的。每个学生在走出学校进入社会之后,都会跟各种不同的人打交道,都要处理各种从未遇到的棘手问题。这就要求他们具备较强的综合智能才能胜任其社会角色。综合智能的形成通常是通过消化和融合各科类的文化与生活经验得来的。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所提倡的,由学生自主设定学习目标,参与创设真实教学情境的理论,对于学生来说其实已经是一个学习如何完成跨学科的整合性任务,提高综合智能的过程。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中,真实情境的创设和模拟应当由学生自主去完成,教师只是起从旁协助处理的作用。情境创设的实际意义在于情感的培养,其目的是引起学生积极的心理反应从而达到学习效果。教师必须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每一次成功与进步的评价;善于抓住学生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在思维、语言、解题策略等方面的优点,并加以表扬;善于根据一定的教学内容创造出某种情感氛围,不断调整师生、生生之间的关系,使课堂教学活动在民主、平等、和谐、宽松的气氛中展开。

下面以节选自《红楼梦》的课文《宝玉挨打》的教学为例,说明教师如何利用多媒体手段,引导学生创设情境,提高学生的综合智能。第一步:建议学生自由组合,以3~4人为一个学习小组,从图书馆、电子图书馆或网络中寻找学习资源,通读《红楼梦》原著,了解作者曹雪芹生平;第二步:每个小组定出学习目标及重点:“宝玉挨打”是情感的聚集点,学生通过交流探讨出挨打的原因,同时关注宝、黛、钗三人的心灵世界,探究作者的写作倾向;第三步:每个小组根据读后感自行设计若干问题,并自行找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可以是自行制作的多媒体课件,也可以是情境模拟,或者是自导自演的小品表演,形式不限;第四步:课堂教学内容以学生课件展示、情境模拟、问答、商讨、表演等形式为主。以上教学过程主要在多媒体教室或网络教室展开。

(二)以学生为主体,凭借多媒体信息技术的支持,以师生协作互动的交流方式推进学习进程

传统的大学语文教学通常采取板书的形式,耗时较多,而且这门课程通常是大班选修,人数众多,因此板书效果并不理想多媒体课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醒目清晰、省时省力、信息量大,深受学生欢迎,也提高了教学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多媒体课件是提前设计的,对教学内容、教学步骤预先已安排好。课堂上省去了板书时间,信息量固然增大了,但学生只忙于快速记笔记,根本无暇顾及思考、阅读与交流,这样的教学方式又回到了“填鸭”的旧巢。

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是合作掌握的,学习是学习者之间以及教师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所建构的对外部世界的理解是不同的,也存在着局限性,只有通过意义的共享和协调,才能使理解更加准确、丰富和全面。教师应从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为中心的角色转变为学生的学习策划者、引导者帮助者和学习伙伴,教师应该给学生提供复杂的真实问题,并且激励学生对问题提出多重解决方案,同时为学生刨设良好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在这个环境里进行沟通与合作,通过合作拟定问题、小组讨论、意见交流、游戏模拟等形式,从中学会聆听和理解他人的想法,学会相互争辩、接纳与欣赏。教师应对协作学习的过程进行引导,使之朝有利于意义建构的方向发展。引导的方法包括:提出适当的问题以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在讨论中设法把问题步步引向深入,以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启发诱导学生自己去发现规律、去纠正和补充错误的或片面的认识。在这个协作学习的过程当中,学校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络系统和国际互联网等适合于共享的资源应该被充分利用。 会话是协作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环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会话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此外,协作学习过程也是会话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思维成果被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因此会话是达到意义建构的重要手段之一。多年的大学语文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把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交流变成纯粹的多媒体设备的应用,其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古人夏茹冰根据泰戈尔的诗歌作了一副对联日:“水尝无华,相荡乃成涟漪;石本无火,相击而发灵光。”大学语文教学中的师生协作就应该达此种境界,教师应该依靠语言的魅力,引导学生沉潜于字里行间、书里书外,以获得心灵的启迪与精神的滋养,最终达到荡水成波、击石发光的效用。

以李商隐的《无题》诗教学为例。《无题》诗十余首,取前两字为题而实质是无题的诗又有十余首,如《锦瑟》《碧城》《为有》等,其他似有题而实无题的诗若干首,这些无题诗大多隐约、朦胧,表现含蓄、委婉,因此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评论界对李商隐无题诗的评析也众说纷纭。教师在设计教学过程中,首先,可以播放自己设计的配乐多媒体课件,引导学生通过欣赏课件,获取和谐的审美感知和情感上的宁静愉悦,并产生进一步探求作品内涵的欲望和激情。然后,指导学生通过网络平台以小组的形式搜集与李商隐“无题诗”相关的材料,从中提取和处理信息,接下来再启发学生通过合作设定问题、小组讨论、意见交流等形式就“无题”的`含义展开课堂讨论,各抒己见,最终帮助学生建构具有个性化色彩和独特性发现的知识结构。

(三)以多媒体为认知工具,教师根据学科性质,引导学生完成意义建构

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当中,无论大学语文还是其他任何学科,意义建构都是整个学习过程的最终目标,是学生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在特定的情境下,对新知识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产生深刻理解,并主动建构知识体系的过程。学生作为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生学习大学语文,主要是一个文学欣赏的过程,经教师的引导、启发、协助和支持,力求深入地理解其中所蕴涵着的丰厚文化内蕴和人文精神实质。文学作品最具个性特质的就是它的人文性。因此,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意义建构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进行一场思维、审美和鉴赏的系列心智活动,其终极目标是要达到精神超越。平常意义的教室、图书馆,传统教学板书、课堂讲授以及课后阅读都只能帮助学生进行一些字、词、句、篇等知识的表征,或是应付教材里面的习题,而无法引导学生真正理解作品的文化内蕴和精神实质。换言之,旧有的学习环境与认知T具无法帮助学生建构出他们自己的、独特的知识结构。

多媒体与网络教学资源是帮助学生最终建构具有个性化、独特性和创造性知识的最好的认知工具。当前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多个类别:适合于多媒体组合教学的多媒体综合教室;适合于个别化学习的、以CAI为基础的电子阅览室;适合于协作学习的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适合于资源共享的学校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络系统、内联网络系统和国际互联网络系统等。

学生对文学作品的接受,其核心是意象的重建。意象的重建不是对作家创造意象的简单复制和记忆,而是一个能动的再创造过程。它需要借助联想与想象,通过自己的感知、情感和心智共同完成。学生充分而恰当地利用上述的认知工具,可以对文学作品进行纵、横双向的比较,激活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然后通过同化或顺应过程,重建新知识与原有知识之间的联系。但是,这决不是知识的简单积累或叠加,而是对原有知识的深化、突破和超越。譬如,学习莎士比亚的悲剧作品《哈姆雷特》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多媒体认知工具了解莎翁生平及创作经历,纵向浏览阅读莎翁的悲剧作品,了解其创作风格,然后,让学生以复仇为主题搜索中外相关的戏剧作品,如我国元代关汉卿的《赵氏孤儿》、法国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等作品,接着,再进行文学作品的比较。新旧知识在学习过程中相互融合,彼此作用,这对于完善学生认知结构,使认知结构综合化、整体化、系统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结语

建构主义强调,要把课堂融入真实的生活之中。语文与生活的密切关系人所共知,但我们传统的大学语文教学却常常脱离了真实的生活世界,教师只顾对学生进行架空的技巧训练,学生缺少质疑、交流与表达的欲望。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校园网络环境的形成,学生可以通过语言与非语言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想法,交流彼此的思想,在真实的情境中学习语文,这应该说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的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后,如何实现网络教学与人文意识的整合,进一步探索学科、载体和理论三者有机融合的科学模式,将成为现代大学语文教学和改革的主要突破口,而这也必将成为未来大学语文教育的制高点。

篇15:对网络环境下促进成人自主学习的思考论文

对网络环境下促进成人自主学习的思考论文

摘要:随人类文明脚步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全面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相信,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类应该具备越来越多的自主学习的能力。特别是在网络普及的今天,成人的自主学习不仅有了广阔的空间,更有了极为迫切的现实必要性。因此,电大应把网络环境下促进成人自主学习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要在网络环境下促进成人自主学习,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我讲你听的教学模式;其次要引导学员自主学习,要真正实现师生网上的交流互动;最后要加强对自主学习的监督、指导。

关键词:互联网,自主学习,电大教学

“学习终身化”在目前已逐渐的为全社会所认可与接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类针对成人的函授、职大、夜大、电大等继续教育形式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但如果我们进一步的反思一下:如果说函授、职大、夜大、电大等是适应“学习型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的,那么,其满足了学习型社会所需要的学习终身化的要求了吗?回答无疑是否定的。成人教育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应该是培养学员终生学习的意识与能力。而终生学习的意识与能力很大程度上是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获得的。因此,探索成人教育如何促进成人自主学习就成了新形势下电大开放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网络为电大开放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网络环境下现代远程教育,是电大开放教育的基础

网络环境会使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地(市)级电大、县(市)级电大、各行业电大及相关管理软件组成的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组织管理网络系统。这些网络组合成师――生、生――生、师――师以及人――机协同活动的学习化环境。而且,教学内容也可以是网络学习信息的主要来源。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特征,网络教学应能满足学习者自主性学习的要求。根据此目的,网络教学应包括:课程导论、课程主体教学内容。网络教学模式下的教学评价,还会因评价的标准从知识转向了学习能力、学习动机、兴趣、自主学习能力、协作精神等非智力因素而多元起来。在网络条件下,会对评价标准的语言描述加以数量化,能利用传统的数学方法进行分析处理。模糊集合理论为把具有模糊性的语言描述进行量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性很强的科学方法,模糊多级多因素综合评判方法,能很好地适用于新教学模式下的教学评价。网络课程同测试内容及测试系统能帮助学习者完成自我监控、自我测试、自我检查等活动,可使网络课程具备建构主义学习的诊断性和反思性的特征。

(二)网络为促进成人自主学习的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提供丰富便捷的信息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学习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成人学习方式的转变,在网络条件下,成人自主学习的教育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网络为成人的自主学习提供了足够的资料支持

在互联网没有普及之前,成人的学习主要来自课本与教师的讲义。这种局限性在很大成度上使学员只能被动的看、听、记,他们自主学习的可能被剥夺。而网络的出现,就为对学员的自主学习教育展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借助于互联网丰富的资料支持,教师可以不再像以往那样生硬的灌输,而只是把学习的目标交给学生,让学生自由的到网上去查阅资料,完成学习的过程。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让课堂成为师生、生生交流与探讨、汇报与展示的场所,把课堂变成为学员的自主学习助推、引领、修正、强化的场所。

2、网上学习会真正的实现师生平等互动

自主学习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学员内心的真正自由,不受教师权威的影响。达到这个条件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真正的师生平等互动。而网上学习由于学习空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教师不再是高高站在讲台上的解惑者,而是与学员一样的坐在电脑前的一名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能处处以激发学员主动学习的热情为己任,那么,就会真正的实现师生平等互动,就会极大的激发学员自主学习的热情。

3、网络会使学员真正实现自主学习

在自主学习的外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学习者的学习感受与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试想,如果学员的网上学习经常会有挫折感、效果也不理想,他还会有自主学习的动力吗?但在事实上,网上学习由于其所面对的空间极大,这就注定了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决,而且,还会有教师的网上支持,更会使学员在不断的体验到自我探索的成功的快乐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

二、营造远程开放教育中的成人自主学习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现行教育法规没有对现代远程教育专门立法,只在《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中明确了“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但如何运用远程教育方式来实施高等教育,没有具体相应的法律规定。正是由于缺乏法规的约束,以致出现了具备远程教育办学条件的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现代远程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大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至少也要出台暂行条例,以此全面规范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

我国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目前已开设高升专、高升本、专升本、第二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五个层次。但国家还没有出台远程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统一标准,各个试点高校课程设置不一,学分要求不一,质量标准不一。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就远程高等教育的五个层次,制定编制专业教学计划的统一标准,统一各个层次的最低学分要求和实践性环节的规定。在质量标准上和培养规格上不能够搞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应当尽快制定现代远程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规范远程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范围和课程设置体系。

根据现代远程高等教育的办学要求,举办现代远程高等教育必须具备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观念和指导思想、适合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网络学习的平台、拥有适合自主学习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有完备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拥有一支能够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和管理队伍等八个条件。

三、利用网络促进成人自主学习

网络的普及为成人的自主学习提供了足够的条件,使成人的自主学习成为可能。但这种可能性能否变为现实性,还需要教师下一番“促进”的功夫。

(一)改变传统的我讲你听的教学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为了有效促进学员的'自主学习,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灵活采取导学课、单元辅导课、答疑课、作业讲评课、试验课、专题研讨课、研究性学习引导课、复习课等课型。要尽可能的创设条件,使学员通过电大网站、双向视频系统或者CAI课件直接视听,上述课型的内容则主要靠辅导教师在课堂上完成。但完成这些课堂教学任务只是辅导教师职责的一部分,且不是主要部分,辅导教师最主要的职责应是:

(1)指导学员掌握在网上获取、选择课程教学信息的方法,通过师生互动发展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

(2)指导学生正确处理课程信息资源;

(3)指导学生独立完成课外作业;

(4)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5)个别指导,使所有人都掌握网上学习的方法与技巧;

(6)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网上辅导或课堂讲授等形式及时地对学员的学习做出调整。

(二)引导学员自主学习

引导自主学习首先是要使学员对网上学习产生兴趣,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应用网络与多种媒体等来教学,把网络的“时尚”感和美感展示给学生。其次,要交给学员方法,要把网络、CAI课件等多种媒体的学习特点和方法介绍给学生。例如:如何在较大的网站进行在线注册?如何有效地在网上获取资源,如何借助网络进行网上听课?如何参加BBS讨论?如何能使网络为自己自主学习更好的服务。再次,要经常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自主学习的训练,不断提高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真正实现师生网上的交流互动

教师应鼓励学生主要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在利用教材和多媒体课件(光盘版或网络版)自学的基础上,通过师生网上探讨与交流、质疑与解疑、测试与评价等交流互动手段,构建师生互动的网络导学平台,开发丰富的具有适应性、可控性、可反馈性、可选择性的网络助学资源。此外,教师还可编制对话式的课程,这是一种通过模拟课程编著者与学员间的交互过程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一种有效的途径。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可以培养学员的自信心,坚定其自主学习、自我发展的信心。同时,引导学员利用好“电大在线”。现在,不同级别的广播电视大学都开设 “电大在线”,这对于通过师生互动来使自主学习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大有帮助。充分利用好这一资源,就会有力的促进我们对学员的自主学习的教育。

(四)加强对自主学习的监督、指导

自主学习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这种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也给教师的监督、指导带来了很多难题。但从一些最基本的方面入手还是可以对学员自主学习的态度、进程和质量做出监督与指导的。例如,从学员学习计划和自学笔记的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是否有可行的学习计划,是否进行了有效学习;从学员注册和浏览课程网页次数的统计可以看出其上网学习的频率与时间;从网上互动的数量和质量的评价更可以看出其学习的效果。

四、利用网络促进成人自主学习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把质量关

利用网络引导学员自主学习,决不是漫无目的随意学习,更不是不要质量的抵消学习。而应确立一定的目标与考核标准,实行严格的管理,要严把质量关。特别要严把单科结业考试与毕业论文关。

(二)要处理好网上教学与面授辅导的关系问题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点,一些大龄学员计算机操作能力极弱,造成网络学习形同虚设;还有些课程,需要学员对之连续的系统学习才能掌握,这些都是通过网络自主学习解决不了的。可见,网上自主学习不是万能的,要使学员更好地进行自主学习就必须处理好网上教学与面授辅导的关系问题。对于那些上机操作确有困难的学院还应以面授辅导为主,对于其他人,要以网上自主学习为主,面授辅导为辅。

(三)要转变教师的角色

要实现学员的自主学习,教师就不该是高高在上的传道授业解惑者,而应是学员的朋友、合作者、促进者与参与者。这有这样,才会营造出平等、民主的氛围,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学习。

总之,网络环境下成人自主学习会为电大的开放教育带来勃勃生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研究、实践,就会逐渐地创造出电大教育的辉煌!

参考文献

1、吴雪萍 中美成人教育专业特点的比较研究[J]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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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良生,远程教育的实践与创新 [M] 安徽教育出版社,第一版

4、黄健 成人教育课程开发的理论与技术[M] 上海教育出版社 9月1日

5、孙绿怡,张凤龙.我国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应用现状、发展趋势及对实施高职高专教育的作用[OD/CL].

6、顾侠强.关于我国远程教育的战略思考[J].中国远程教育,,(2).

7、张满才.远程开放教育质量控制模式分析[J].中国远程教育,2002,(7).

8、周礼良.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因应WTO的战略审视[J].湖南电大学报,,(4). 9、陈焕明.规范现代远程教育的几点思考[J].湖南电大学报,,(4).

10、李德茂.试论“新教育”[J].香港亚洲教育,2003,(5)

篇16:浅析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与对策的教育论文

摘要:

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在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和社会风气氛围中,大学生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文就网络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和原因以及如何优化网络环境作了一些论述。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社会环境中的网络环境对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在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和社会风气氛围中,大学生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优化网络环境对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1、网上信息泛滥

网络出现之前,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超出了地域性,这就使得一些黄色信息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无障碍地传播开来。据有关资料表明,因特网上非学术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英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在因特网上找到的儿童色情页面竟然多达4300余个。由此可见,信息在互联网上仍然十分猖獗。由于大学生心理还不太成熟,特别是社会经验和阅历都不足,当他们浏览了不健康的信息后,很容易在心灵上引起负面效应。

2、存在网络犯罪现象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逐步延伸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网吧成为犯罪的集中场所,网络游戏则成为犯罪的主要诱因。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13件案件中,为了筹集上网或打游戏的费用而诱发的犯罪共有11件,占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的84.62%。其中4件采取了暴力手段,占在网吧发生案件的44.44%。可见,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大学生主要休闲娱乐方式,但是网络游戏中大量的暴力、凶杀、血腥、色情的镜头和画面,很大地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和模仿欲望,由于一些大学生空虚无聊,自控能力比较差,导致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

3、网络不文明用语令人忧心

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为个人发泄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导致网络的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不敢说的话和不敢做的事,到网上可以随意去说、随意去骂。随意浏览某个网络论坛,只要是有争议的帖子,就少不了各种污言秽语,不堪入目的文字让人瞠目。而聊天室中的侮辱、谩骂更是处处皆是。由此可见,杜绝网络不文明现象已成刻不容缓之事。

二、原因分析

1、受西方文化意识形态影响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它不属于任何国家、任何民族和任何组织,网络上的任何一点所引起的涟漪都有可能波及全球各地,辐射到世界各个角落。各种各样的信息几乎毫无阻挡地进入到每一个上网者的视野之中。在网络世界中,每天上网的网民都有成千上万,他们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这必然导致了网上的内容也是鱼龙混杂的。

2、监管机制不健全

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淡化了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感,同时也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加了的难度。尤其是手机3g业务的开通,使得手机上网更为便捷,大学生足不出户,就可以随意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如:浏览国际、国内最新的新闻信息,科技动态,军事动态等等。但是,如何监控大学生手机短信中的垃圾信息、淫秽信息、黄色图片就成了当今高校的一个难题。同时,由于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虚拟的网络中,许多的现实道德、法律规范和行政措施都无法发挥作用,无法对网络信息进行彻底的监控和过滤。由于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是一种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原有的法律不适合,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点”,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因无法可依而逍遥法外。

三、对策

1、加强网络监管,让大学生对网络产生免疫力

当今大学生生活在一个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基本上都熟悉电脑,热衷于网上获取信息、传递信息。他们更喜欢通过博客、聊天、bbs、论坛等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对于处于青春期这个年龄阶段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对新事物好奇性强、自控力差,在面对网上纷繁复杂的信息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当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杜绝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要加大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分子传播暴力游戏、淫秽信息等的力度。对于不良信息要及时制止、删除和取缔。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屏蔽或删除含有低俗、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网络处在可监控状态,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健康、有序的运行,更好地发挥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

2、弘扬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引导大学生正确上网

发挥网络的教育功能,大力倡导和弘扬一切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积极健康的思想和精神,在大学生中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将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另一方面,努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这就要求各类互联网站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唱响网上先进文化主旋律,积极开发网上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采取多种多样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开辟更为新颖、更为有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从而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亲和力,做到潜移默化的引导,努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大众化。

3、加强道德教育,强化网络文明程度

针对网络的特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网络的“双刃剑”的作用,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把网络道德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利用“网上论坛”、“电子信箱”等与大学生深入交流。首先,在传授网络知识的同时,树立网络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加大网络道德的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办网、文明用网、加强主题网站建设,以正确的网络道德价值观教育人、引导人,培养大学生的自学能力、自辨能力,帮助他们明辨是非、扶正祛邪、培养健全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人格。其次,高校计算机网络课程在传授网络相关知识的同时,应及时引入网络伦理知识,有条件的高校可增开“网络伦理”课程。使大学生认识到个人的网络行为不仅存在“能不能”的技术操作规定,还存在“该不该”的伦理道德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安全有序,保证个人网络行为的文明、健康、有益。再次,大学生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大学生在上网时要注意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树立社会责任感,避免出现言论过激的行为,不应把网络当成情绪宣泄的工具。要端正上网的目的,做一名网上道德人。

参考文献:

[1]张永战。思想政治教育信任机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0。

[2]王安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论析[d]。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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