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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2023-08-13 09:03: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狗优惠价”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6篇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篇1: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

【摘要】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际互联网的网络环境下,使本已十分突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的受到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本文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各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合理避开他人侵权纠缠,如何快速的适应和应对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频繁的贸易交易中保守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在“与狼共舞”中取得胜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网络环境 保护 法律 权利人 信息

正文

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称为商业秘密。在原技术合同法中,曾提到“技术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概括为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说来,商业秘密概括了技术秘密与营业秘密两个部分;而两者又都属于TRIPs 中定义的“未披露的信息”。因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受到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界及各种知识产权组织个团体的高度重视。

本来在所谓实在世界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现在面对国际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则更引起生产企业、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美国作为技术大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更为激烈。本文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阐述了以下观点,为各民事主体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合理避开他人侵权纠缠,甚至不慎陷入美国《经济间谍法》的桎梏出谋划策。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实在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有一定的规格。TRIPs对商业秘密的`规格作出如下规定: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 。这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略有不同,我国法律将“实用性”也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了解到经营者秘密的,如果有约定或者明知该项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单位应当负有保密责任,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已经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破坏其秘密性。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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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品; 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无地域性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wWw.11665.coM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三)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在这一点上,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一样,网络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网络作品的思想内容应具有独创性。判断一个网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载体与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思想内容,只有内容具有独创性,其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超出传统的“复制”范围。“网络化作品,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而且复制后的信息如果不通过电脑就不能被一般人感知。美国、欧盟和日本认为,数字化、网络化作品的传播行为中的所有环节――从作品被数字化,到被上载到网上,到被传输,到被截取、下载,均被视为复制。”???因此,网络作品可复制性已非传统作品的.可复制性所能概括,已超出了传统作品复制的范围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自由程度很高,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均有所表现。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 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另外,

如果是将他人已经数字化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侵犯了著

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二) 网络经营者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网络经营者随意转载,造成侵权。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 ???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是法定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现状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极为不易。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采用的方式多样。

(一)著作权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主动防止权利被侵犯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通过设置一定的装置,以特定的条件和手段,限制他人访问、复制、传播自己的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从本质上,技术措施在网络环境中显得格外的重要,如果对著作权人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加以保护,对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就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即第47 条第1 款第6 项规定,《解释》第7 条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保护的内容也作了规定。但我国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具体保护方式等未进行规定。在网络环境中,大规模地制造和散布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是规避技术措施的源头,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因此,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一般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针对该项规定,首先要确认的是被告,即侵权人。由于网络的自由化和虚拟的本质,使得侵权人处于一种被网络保护的非正常状态中。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无法及时有效地找到侵权人,使得权利救济变的一纸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司法实践中依靠现有的技术力量难以准确确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位置,比较容易确定的是被告住所地,实际架空了侵权行为地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司法适用余地。但是被告住所地往往与侵权行为缺乏密切关联由此带来现实认定的困难。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二)扩大网络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对于如何扩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判断标准,在立法中规定,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作品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2)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必须体现公共利益和特殊弱者利益,不得用于商业营利的目的;(3) 使用他人作品的方法和范围必须合理;(4)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尊重该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三)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

要建立一种完善的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应当对受保护的“技术措施”作出法律界定。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受到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是有效的,是用来保护版权及邻接权的,为了限制侵犯上述权利行为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欧盟委员会的法律规定,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对“技术措施”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明确对权利人的保护。第二,应当规定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网络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网络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通过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制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

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复杂的,对于网上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如何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又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已经成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全新课题。立法应当以利益平衡为方向和原则,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逐步建设一个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篇3: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信用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用侵权出现新特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我国信用权民法立法尚不完善,都是构成网络侵害信用权的温床。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视民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索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为人们工作、生活、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但是网络环境中的信用侵权问题甚嚣尘上。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高效、快捷的平台,使现实环境下的一些侵权行为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延伸。信用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具有诋毁性、诽bang性信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与权利主体履约经济能力的可信任性降低或丧失,从而造成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从近年来网络侵害信用权案件频发的趋势来看,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益面临的新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和特征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信用权就是民事主体本身与其经济能力相符合的社会评价,对其信赖所拥有的维护、支配的人格权。可以说,信用权是一种评价性权利,它产生于社会对民生主题履行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此基础上获得的一种信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事主体的信用权通常以经济价值表现出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商很快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现实环境对信用权的侵害不同,网络环境对于信用权侵害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论坛、博客、微信等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信用权的新媒介。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都极大地推动了信息传播速度。这里面不仅有真实信息,也有对民事主体信用侵害的不良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保护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难确认。

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构性导致网络用户采用网名,对其真实身份确认有难度,这一点与现实环境有很大区别。虽然现阶段可以对信息发布者进行技术性追踪,但是某些信息发布者具有一流的互联网技术,常规性追踪手段也无济于事。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网络环境中,除了信息发布者意外的'信息传播者也可能追为侵权主体,比如他们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具有诋毁性信息,并对他人的信用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和性质也各有不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一样。换言之,网络环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等特征,让侵害信用权主体难以确认。

第二,损害后果难以估量。

网络环境可以实现全球性、即时性传播,对于信用利益侵害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同时,由于网络环境对于用户匿名,对于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难以举证,对于信用被侵权人来讲,难以找到举证的侵权责任主体。正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的保护较现实环境下的信用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在进一步分析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行为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环境下信用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多样。

网络环境中,信用权侵害方式主要通过信息发布,停止信用侵害的主要方式进行禁止信息传播,删除相关信息。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信息,我们理应采取不同的制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与现实环境中民事主体信用利益的损害相比,网络环境中的损害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信用权会对信用主体的经济状况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鉴于此,对于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赔偿也应该考虑网络环境这一特定事实,与现实生活中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不能相提并论,理应提高经济赔偿数额。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特点。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等特点,和现实生活中信用侵权行为相比更加复杂。那么早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侵权方式有一些特征:

第一,信用侵权的专业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建立在专业性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势必呈现出技术性特征。它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互联网为平台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比如“腾讯与360之争”中,双方都采用窗口弹出形式发布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独有偶,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如网络域名、商业侵权等行为都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技术手段运作的。

第二,信用侵权的传播广泛性。

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在信用侵权的传播方面更广泛。它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打破传统媒介障碍,只要传播之地有互联网,无论在地球的任何一个区域,信息传播就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

第三,信用侵权发布者的隐蔽性。

与报纸、广播、图书等传统媒介相比,它们发布信息尽管可以采用匿名形式,找到真正的信息发布者并不困难。在网络环境中,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想要找到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阶段,网络用户实名制尚未完善,对于消除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依旧鞭长莫及。同时,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信息侵权行为,无论是始作俑者,还是传播者都是侵权行为人。

第四,信用侵权的危害性。

信用侵权的危害性是针对被侵权人而言,而不是针对侵权主体。在传统媒介中,由于地域和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传播范围和信息受众群体都相对较少,危害也相应减少。在互联网时代,地域侵权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几何倍增的速度传播,信息传播行为产生的结果难以估量。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信用侵权更加具有危害性。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现有体系反思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完善系统的信用权保护法,只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关于信用利益保护的只言片语。从法律实践过程来看,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以间接保护为主。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工作依旧没有系统完善的信用权民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网民队伍的日益扩大,对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阶段,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多半是间接保护。即便是这些为数不多的明文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方面也并没有明确定义“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之后如何处理等具体措施。换言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方面并没有构成司法独立性,而是以一种暧昧不清的面貌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统一的信用权民法。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这也导致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先天不足,导致信息保护条款出现内容不健全、阐述不明确、保护主体不全面、处罚条例不明确、可操作性低等缺点。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不少条文自相矛盾,交叉重复都显而易见。更加糟糕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针对擅自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置,信息个人遭受侵害时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尚未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适用范围多半针对特殊行业和领域,比如《律师法》只针对律师,《执业医师法》只针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等。换而言之,我国针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尚未建立起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第三,民事补偿机制可操作性低。

目前阶段,公民信息侵权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让公民财产蒙受损失之外,也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针对这种精神损失如何弥补,归为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目前都没有统一说明。行政责任需要对行为主体有特殊要求,而刑事责任针对的是“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于一般性个人安全信息侵犯行为。这就导致受害者没有达到入刑程度,而受害者自然也得不到来自刑法的保护。现在纳入刑法的侵犯信息行为只针对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三种情况。而现实中,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行为绝不局限于这三种方式,这就导致民事补偿机制的可操作性低。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反思。首先,信用权被侵害的实质就是对法人名誉权造成侵害。通常情况下,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就会对信用名誉造成影响,尤其是法人名誉权,并对其权利主体和利用信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造成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对于法人名誉本质上就是一种隐形资产。举例来讲,“恒生集团诉讼王宏名誉侵权案”中,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恒生集团的诋毁信息,导致恒生集团的客户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信任度降低,从而造成大批退货,给恒生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信用权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大量空白,最终只能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对簿公堂。

其次,网购平台信用评价机制隐藏信用权侵害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多风险。在电子商务合作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线上交易方式,而网络交易双方的虚拟性较强,更多的是只能通过网上信息进行主观判断。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由于彼此缺乏直面了解,信用情况的好坏对经济利益和交易成败具有重大影响。另外,由于现在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网上经营者的信用权常常遭到侵害。比如信用评价方具有对网上经营者的评价权利,他们在评价过程中并非真正按照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有时也会为了拿着恶评对网上经营者进行威胁,从而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在经营过程中,很多网上经营者选择息事宁人。网络的便捷性也为捏造诋毁性信息的传播提供方便。以淘宝为例,有些店家常常受到差评师的威胁,如果不给他们返现,就会给产品差评。差评会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避免恶意差评,很多店家选择接受现金补偿。这也反映出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的问题。

信用权法律保护建议

第一,建立损害赔偿立法制度。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理应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救济方式应以金钱救济方式为主,非金钱救济方式为辅的原则。金钱救济包括赔偿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非金钱救济方式是恢复被侵害主体的信用。通常来讲,侵害主体信用权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在法律实践中,也理应以经济赔偿方式。在赔偿过程中,理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数额赔偿,如果无法估计实际损失,理应参照同等损害事例的赔偿金额。如果两者情况都不符合,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予以赔偿。另外,惩罚性赔偿也适用于救济方式。完善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尽力系统完善人格利益赔偿制度。信用权本身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的综合体,侵害信用权不仅造成侵害主体的信用危机,也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被侵权人因为信用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要财产赔偿为主,非经济赔偿为辅的救济方式,才能达到信用权对权利人的全面保护。

第二,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

现在网络环境中出现各种信用权侵害问题,也是因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以淘宝为例,买方除了能够在网上获取卖方的信用等级、个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之外,对于信用主体的贷款、纳税等信用信息并无所了解。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买方在购买过程中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尽管现在我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后信用评级体系,但是这种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要想电子商务获得长足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收集大量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信息,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整合系统,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还保留在各个部门,这些系统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并没有为完善信用信息数据系统提供帮助。想要实现信息整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联合相关信用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这自然离不开政府对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明确信息平台管理部门职能等。

第三,构建行业自律系统。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手段呈现途径多样化、追责复杂化等趋势。要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单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需要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与法律结合,共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屏障。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不仅能从源头上阻止公民信息泄露,而且能够节省司法成本和经济成本。然而,目前阶段我国各个行业的自律机制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惩罚机制。这使得各个行业监管部门针对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视而不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理应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协会规范的制定工作,推动颁布相关法律。针对公民信息集中的行业,如互联网、银行机构、教育机构等领域,应该积极推动监督管理。政府部门要完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于各个行业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公民信息外漏的行为,依法行事,严惩不贷。在处理过程中,经济惩罚是手段,督促各个行业形成自律系统才是目的。比如,目前互联网就是公民信息泄露的主要爆发地。互联网行业自律协会理应对各大网站的信用保护声明和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根源,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严查到底,并督促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系统。

第四,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无论任何组织、行业还是个人,理应得到法定监管部门批转。同时,对于信息使用者以何种途径收集公民信息,并对信息做如何处理,违背职业规范理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信用权民法应该有明确规定。当然,信用权民法保护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这方面国外做法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比如韩国有信息调解委员会,德国有资料保护委员会。他们作为公民信息资料保护人,对于公民信息使用状况予以监督。我国政府可以构建独立的安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公民信息的审查、收集工作,处理公民信息侵权诉讼,从而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针对目前阶段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益的保护现状,发现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和救济存在的问题,理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现状,推动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确认。同时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需要与刑法、民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有机结合,协调统一,保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篇4: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 刑法保护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现行刑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一)立法保护

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二)司法实践保护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以检察机关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至3000人左右,至11月,检察机关共对75件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与限制性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虽要加强刑法保护,要清楚的界定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能以刑事过度干预市场经济。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法本身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这决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在法律保护时受到了限制。且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需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某些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会触发刑事程序,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有适度性的,只有当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承担该权利的保护责任的时候,刑法才能介入。

(二)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

对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上。民事法律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属于附属刑法,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没有相应的条款,相互脱节,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属刑法规范会被束之高阁,无法适用。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迅速更新的网络技术对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的人员结构以及设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而大部分检察院与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对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专门的办案组,使得司法中的刑法保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基本理念的发展趋势

1.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

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是指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逐步增加其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逐步增强的。逐步增强保护的理念主要突出地表现在从“弱保护”向“强保护”的发展趋势。长期实行“弱保护”是经济落后的结果,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影响和发展程度的提高,“弱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害更大。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富的重要标志和重要来源,知识产权可能创造的社会财富,将会超过传统工业。因此,强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手段。

2.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

多种保护结合的理念意味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方面,要多种机制和多种方法相结合使用。首先在法律体系中,要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民事保护相结合,才能对知识产权实行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还必须重视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要想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必须促进刑法典保护与附属刑法保护的结合,编织更加严密、合理的刑事法体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二)立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1.完善刑法立法模式

网络下的著作权的`保护在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加强保护。

首先要扩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入保护的对象之内。

其次,要调整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如“复制发行”与“复制、发行”的调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等,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再次,要逐步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性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要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犯罪。

篇5: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一、隐私权概述

网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q?”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简述

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网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网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网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使用网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网络软件或网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网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网络侵权易发生。因为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网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网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网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网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网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r?。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看,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网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网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三、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网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

(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

我们生活在网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网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网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网络隐私权问题有法可依,独立的法律条款本身就有威慑力,使这种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强调法律的规制作用,同时重视网络行业自身纪律管理,这样既可以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为良好健康网络环境发展提供可能。

四、结语

选择和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健全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特点。在完善网络侵权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精通、熟知相应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必须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同时应当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律机制,也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670.

[3]肖红.《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即对策》[J].法学视野.

[4]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 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

[6]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eXd.

[7]杨继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7.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篇6: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品; 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无地域性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三)网络著作权客体形式特殊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在这一点上,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一样,网络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网络作品的思想内容应具有独创性。判断一个网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载体与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思想内容,只有内容具有独创性,其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网络作品的可复制性已超出传统的“复制”范围。“网络化作品,无须借助任何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被复制,而且复制后的信息如果不通过电脑就不能被一般人感知。美国、欧盟和日本认为,数字化、网络化作品的传播行为中的所有环节——从作品被数字化,到被上载到网上,到被传输,到被截取、下载,均被视为复制。”因此,网络作品可复制性已非传统作品的可复制性所能概括,已超出了传统作品复制的范围。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自由程度很高,各种文化在互联网上均有所表现。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困难、同时面对多元化的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多样,主要以以下几种为主。

(一) 对传统书面作品的侵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作品以网络的形式将其发表在网络上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另外,

如果是将他人已经数字化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二) 网络经营者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网络经营者随意转载,造成侵权。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 ???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是法定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现状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确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地极为不易。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采用的方式多样。

(一)著作权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主动防止权利被侵犯

篇7:论石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石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市场形势瞬息万变的大环境下,建立和健全石油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密机制,已成为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课题.石油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灌输,保密工作所要注重的原则和方法,防范措施及有效途径.

作 者:聂显成  作者单位: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党委办公室,山东,东营,257200 刊 名: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ENGLI OILFIELD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8(2) 分类号:F273.1 关键词:保护   企业   商业秘密  

篇8: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论文

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论文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运营商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后面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第7条规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说的经营者,这就为本法的执行力埋下隐患。

可见,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以后修改该法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经营者,例如雇员、经营者的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主体或者对象。

1.2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在市场竞争中的着足点。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1.3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为主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这也过度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强硬性,不正当竞争者只能机械的'接受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篇9: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刍议论文参考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

1.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

(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还不够充分;

(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2.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晰。

(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3.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计算机软件存在商业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非常不够。有的企业管理领导层根本就没有保密的意识,也就没有保密的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

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证据不到位,诉讼的多,胜诉的少。

由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的被动局面。

二、对策

1.在企业管理层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识。

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2.加强文档的管理。

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立项论证报告、阶段性开发文档包括立项、论证、编写、调试、测试、各阶段的软件版本及终级软件版本等技术文档资料。

3.企业应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将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决策人员控制和把握。

企业应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对调离或退休的知悉该秘密的人员,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指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签订两种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

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4.重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工作。

由于软件本身具有的脆弱性、易复制性、载体亦发生变化等特点,使得其证据保全与其他的保全有所不同。最好借助有经验且熟悉计算机软件的公证人员帮助,以提高证据的效力。

5.在诉讼中应当提交的证据种类。

(1)软件开发文档包括源程序和目标代码程序,纸介质和磁介质中的文件应当保持一致。

(2)软件开发的原始文档,如安装程序、文件目录、过程名、变量名、数据流程图、程序框图等、系统调用的说明、测试报告、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

(3)有关请求损失赔偿的证据。如若对上述所述内容能引起注意,可在诉讼中举证时使软件权利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6.其他说明性的材料。

(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3)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4)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

(5)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

(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7)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7.严格把握和控制向他人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范围。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参考文献:

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11期; 43~45

黄东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N].经理日报; 黄国民: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 1995年05期; 10~12

篇10:论网络环境下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论网络环境下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信息革命的`重要标志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创造了一个“虚拟”社会,并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符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需求.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以及不断完善的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

作 者:罗湘明  作者单位: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教育学院副院长 刊 名:中国青年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A YOUTH STUDY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信息革命   计算机网络   思想政治工作  

篇11:论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论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信息时代,网络与大学生的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它带来方便高效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对高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有不同的冲击,给高校思想工作者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分析网络环境下的大学生思想德道、行为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设策略,有利于促进高校网络思想道德建设的不断发展.

作 者:杨敏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刊 名: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FENG UNIMERSITY 年,卷(期): 25(3) 分类号: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   冲击   思想道德   建设  

篇12: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安全研究

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安全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会计领域应用和发展的日益深入财务信息化系统向财务信息网络化的方向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虽然扩大了用户的通信范围和资源共享的程度,但却增加了网络的复杂性和脆弱性,使网络更易于受到别有用心者的攻击和破坏。网络会计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会计的核算、监督并对外报告,为整个社会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资源做出重要的贡献由此本文主要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安全研究数据安全性问题愈来愈突出,这篇文章将进一步详细分析如何解决电子数据风险,避免人为的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计算机软硬件故障造成的数据破坏,是每一位从事财会信息化建设者目前所必然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会计信息;信息安全;网络环境

1 综述

1.1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目的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在企业的信息管理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利用掌握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计算机已经作为对日常事务进行处理的一个依据。部分企业已步入到基于网络之上的会计信息系统时代,但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建立一套与会计信息系统相匹配的安全管理系统,也没有建立并执行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了安全信息的犯罪。会计信息安全问题从未脱离过网络环境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等技术问题,但也开始关注会计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未来对于会计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势必脱离不了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网络会计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会计的核算、监督并对外报告,为整个社会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资源做出重要的贡献。

1.2国内研究现状

1.2.1我国的研究现状

曾爱民在《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中指出,广义会计信息系统主要由四个子系统构成,它们分别是规则制定子系统、规则执行子系统、鉴证子系统以及监管 与惩戒子系统。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内部环境,必然会使会计规则得到不同程度的遵循,生产出不同质量的会计管理会计信息几乎包含企业的一切信息,并且无法与企业的其他信息明确的区分开来。

蔡立新教授在《IT企业的信息管理》中指出:IT时代现代管理的集成化正在使会计信息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的边界模糊化,这一趋势无法避免。关于会计信息系统定义研究的视角与观点,亦是见仁见智、各执一端。环境下我国会计信息系统的变革与重构研究提出在 IT 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应该做出变革构建基于公司语义理论的信息系统,将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全面融成到业务与管理之中。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Trent()在《Assessment of self-concept in Early Adolescence》中指出:要杜绝、减少博客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博客中禁止涉及的事项,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其次,加强博客行业自律,由博客网站负起对博客内容进行监管的责任。网站可以在网民申请博客之时,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而在博客写手们上传内容时,网站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来进行内容控制,如搜索到有相关受限的关键字,就可以拒绝上载。若网站未尽到监管之职责,致使博客内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相关理论研究

2.1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安全的概述

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安全的主要目标是防止非法侵入和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维护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持系统持续正常运行广义上的会计信息系统则包含了整个企业内联网系统,它们都是会计信息系统基本模型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对象。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是指系统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能力。即在网络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纰漏的活动,以及财务数据处理的各个环节,既包括操作这个系统的人和作为系统处理对象的那些数据,也包括系统所处的环境。

2.2 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组成

网络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组成要素不仅包括有组成传统会计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硬件、数据文件、功能完备的会计软件、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规程,还包括网络。硬件系统是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会计实现计算机化处理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还要有必要的计算机房设施等,例如工作台、档案柜、空调器等,还有安全设施、防灾设施等。

3.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分析

3.1 会计信息失真

开放性的网络会计环境下,存在信息失真的风险。尽管信息传递的无纸化可以有效避免一些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会计失真的现象,但仍不能排除电子凭证、电子账簿可能被恶意修改的可能。由于缺乏有效的确认标识,信息接受方有理由怀疑所获取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同样作为信息发送方也担心传递的信息能否被接受方正确识别并下载。

3.2 重要的财会数据泄密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在财务管理中变得尤为重要,它已经成为记载并保存财务数据一项重要依据,而财务数据属重大机密,在网络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非法截取,从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样,狭义上的会计信息系统只剩下会计账务报表系统,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应用方式信息质量要求高会计本身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

3.3 会计信息被篡改

无论是局域网,还是互联网,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一切信息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被访问到的。互联网供应公司或企业以外的第三者均可以获得有关公司的内部信息。而因此无论在企业内或外,第三者有意或无意的攻击网络,都可令公司或企业蒙受到金钱或公司商誉上的损失。局域网则是企业内部的网络,企业内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可能使用到。会计信息在网上传递过程中,随时可能被网络黑客或竞争对手非法截取并恶意篡改,同时,病毒也会影响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加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安全的防范对策

4.1 加强监控与审计完善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一般而言,上述的保密技术能够满足一般系统的应用要求,但是对会计信息系统来说,仅靠上述的措施仍然难以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系统开发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再造的过程,必须把新的会计控制功能全面融入系统中。系统软件维护控制也是控制的重点,因为网络系统具有个性化的特征,除“量身定做”软件外,还要求各企业在遵守行业协议的前提下,其应用软件可随时加以更新,进行维护。解决会计信息安全问题不能依靠单一的对策相加,需要一个将会计信息安全风险影响因素考虑全面的综合过程和方法,加强网络会计信息安全性。

4.2 选择优质的网络硬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外部控制

网络会计是电子商务的基石,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子商务活动也必须进行管理与控制。对于网络会计信息系统而言,为了满足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处理的及时性及保密性等方面的要求,选择时必须从信息的传输量、每天通信线路的占用时间、线路租用费用、通信设备购置费用、已有设备的接口情况及公用通信网线路的保密性等方面来确定是采取有线通信还是无线通信、选择远程结点与远程控制、选择高速调制解调器、对网络互联设备如中继器、路由器等进行挑选、选用优质的服务器、选用合理的工作站等。制订系统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制订系统补丁的管理制度,确定系补丁的更新、安装、发布措施及时堵住系统漏洞。

4.3 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

为了能有效对付日益猖撅的计算机犯罪,国家及各地方应及时制定并实施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的宏观控制,对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有关会计信息的法律法规囊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在这部分法律制度里面对于网络信息的安全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中予以了规定,所有的人以及所有的组织均不能够对会计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侵犯。因此,在对企业的内控机制进行构建时,可以应用以上法律法规,利用法律、道德和纪律等领域来对组织之中的员工进行约束,来避免出现作弊以及违法的行为。

4.4 提升会计人员素质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应在开发阶段就要对使用该系统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认识和理解,以减少系统运行后出错的可能。培训不仅仅是系统的操作培训,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被广泛认同。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以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作为手段,为组织内外的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其它需求者提供有关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利于组织内外的利益关系人减少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5.结语

总的来说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诞生及应用,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开放性、数据存储介质的脆弱性等特点,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加强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研究及防范已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会计信息安全的理论研究入手,分析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安全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并结合会计信息特点、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理论建立解决会计信息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对策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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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华丽;;论网络环境下如何加强内部会计控制[J];会计之友(中旬刊);期

[51]童莉莉;吴万盛;;谈网络环境下如何培养企业整体网络信息处理能力[J];企业家天地;2008期

[6]田利;;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策略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08期

[7]胡宁;;加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年04期

[8]张慧英;李增笑;谭明智;;基于网络环境的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9]王丽梅;;网络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1年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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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rent, M. Y. L., Rusell, G. & Cooney, Assessment of self-concept in Early Adolescence, Australian Journal of Psychology,2011. 55, 91-95.

篇13:论网络环境下的缩微技术工作

论网络环境下的缩微技术工作

从缩微技术的历史与发展现状入手,比较、分析了在文献信息管理中,数字技术与缩微技术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提出网络环境下缩微技术应与数字技术相融合,共同促进文献信息的.利用与发展.

作 者:郝志娟 郑莉  作者单位:吉林省图书馆,吉林・长春,130021 刊 名:科教文汇 英文刊名:EDUCATION SCIENCE & CULTURE MAGAZINE 年,卷(期): “”(7) 分类号:G251 关键词:网络环境   缩微技术   数字技术  

篇14: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德育工作探讨论文

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德育工作探讨论文

摘 要:德育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网络与大学生生活紧密相连的今天,进行大学生德育研究和开展德育工作不可回避网络的影响。首先在对现有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目前大学生德育研究与实践中对于网络与大学生德育关系的三种不同理解;再以第三种关系为出发点,提出规范网络行为是大学生“网络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诚信教育是大学生网络德育的核心,大学生网络德育应注重这方面的的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网络;大学生德育;网络德育

1 对德育和网络的认识

1.1 对于德育的理解

对于德育向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狭义的德育,即指思想道德教育;另一种是广义的德育,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三部分。为了在分析德育与网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大学生网络德育的本质,本文选取狭义上的理解。

1.2 对于网络的认识

随着网络影响的逐渐深远,它已经不仅仅是一项技术,网络所承载的内容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这时人们谈网络更多的是指网上资源。此时,相当一部分高校德育工作者在看待网络与高校学生的关系上,不约而同地将网络看作是主体,是主动施加影响的一方,可能对学生造成或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而大学生是客体,是被动接受影响的一方。因此,面对网络的影响应该“趋利避害”。这种对网络与大学生德育关系的认识反映了高校德育工作者对大学生的一种保护心态。

与此同时,也有少数高校德育研究者更加关注大学生自身的网络行为,并把大学生网络行为本身纳入道德教育范畴,认为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使用者,很大程度上是“利”与“害”的制造者,是网络和网络资源运用的主体。大学生自己同时也是“网络问题”的制造者,应该尽量减低大学生网民自己制造的“网络污染”,正本清源。

2 对大学生德育与网络的关系的探析

2.1 “并列”关系

所谓“并列”关系,就是指将网络看作技术载体,德育是思想内容,网络和德育都可以独立存在,德育可以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这种载体来进行。在这种关系中,网络基本处于价值中立地位,“能载舟亦能覆舟”,全看谁来利用、如何利用。

2.2 “包含”关系

所谓“包含”关系,是指将网络看作是文化环境,而德育是教育内容,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文化环境,面临负面的.、消极的网上资源的冲击,德育必须加强和创新。

2.3 “同一”关系

所谓“同一”关系,是指将网络和德育统一成为一个整体,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德育”,即指大学生在运用网络和网络资源的同时需要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只有这样,网络及其资源才能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在这种认识中,网络既是一项技术,也承载着丰富的内容,但其发挥的作用积极与否与使用者的行为直接相关。如法国现代著名物理学家约居里说的“科学是不会有罪过的,有罪过的只是那些滥用科学的人们”。恰当的使用行为可以使网络发挥出巨大的便利作用,相反,违反规则规范的使用行为则导致一系列的“网络问题”,甚至引发犯罪。

由于对网络与德育二者关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开展德育工作对策及效果的不同。当前高校网络德育研究和实践多是以第一、二种关系为前提展开的,在加强大学生网络德育的措施上多是保护性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学生受到网络的不良影响。本文认为应该加强第三种关系下的网络德育的研究和实践,重点教育引导大学生在运用网络和网络资源的同时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

3 同一关系下大学生网络德育的本质解析

第一,规范网络行为是“网络德育”的切入点和归宿

对大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无非就是要让他们在意识和行为上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意识决定行为,而行为是意识的表现和结果,同时,行为的不断强化也可以辅助意识的形成。大学生网络德育也是如此,它应该首先从培养大学生规范的网络行为入手,以行为促进德育,再用德育规范行为,让大学生成长为网络秩序和网络道德的积极维护者,而不仅仅是让他们避开危险,这才应是大学生网络德育的高层次价值。

网络德育的归宿是要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使用氛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思想政治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因此,高校不妨先从行为规范入手,通过学校的信息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团学组织在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将网络行为规范提到面上来约束学生行为,并制定切实的奖惩措施,以逐步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这是网络环境下进行大学生德育的基础环节。 第二,加强诚信教育是“网络德育”的核心

规范网络行为是大学生网络德育的切入点,但对于大学生这样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对外界的好奇心正胜的群体,单靠对一些显性行为“就事论事般”的教育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规范网络行为也是大学生网络德育的归宿,要保证大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行使规范的网络行为仍需要内在动力。规范的网络行为包括许多方面,仅以上述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几乎每条都与计算机使用者诚信与否、诚信的程度如何密切相关,因此,诚信是网络德育的基础和核心,要保证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有效、自觉进行,加强诚信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核心环节。

诚信的内容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人生态度和道德境界,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从逻辑关系来看,诚是基础,具有本体论意义;信是理性实践精神的外在表现。“诚于内而信于外”,二者是体与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诚信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诚信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与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迅速发展后引起学校对网络德育的关注一样,诚信教育也成为新时期从中小学到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当前大学生网络德育的研究和实践中,往往忽略了这一本质性问题,而将关注点更多地转向了许多表面性解决对策,如要求教育者提高素质、创新德育的内容、形式及效果;及时填补网络漏洞,增强防火墙功能,严密监控互联网入口,以剔除和限制色情、犯罪等不健康的内容和信息;通过法律惩治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偷窃、发布虚假消息、传播色情、制作病毒等违法、犯罪等行为。亦或提及通过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来减少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这种认识已经关注到了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在动力问题,但有些宽泛空洞,难免影响网络德育的措施及效果。而诚信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和品德则集中地体现了网络德育所需要解决的内在动力问题。因为诚信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规范,指导着人们的外在行为方式;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规则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一个道德范畴,是一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外在表现,一个人的诚信状况,直接反映出他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还是一种价值理念,是对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防治利器。因此,诚信教育是网络德育的核心。

综上所述,在当前网络日益深入大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现实环境下,认清网络与大学生德育的关系,探究大学生网络德育的本质问题,是进一步研究教育措施、提高网络德育实效的关键。本文认为网络德育可以以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为切入点,通过现象深入实质,重点在于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最终达到以内在思想道德素质指导网络行为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谢安邦主编.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新进展 [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篇15:网络环境下地理教学论文

摘要:借助网络优化地理教学,扩大了学生知识面,激发了地理学习兴趣;促进了教师备课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重难点突破,培养了学生能力;有利于顾及个体差异,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教师网络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加强地理教师间的资源共享和交流,加强网络环境下对学生的管理,加强师生交流,网络教学与传统教学结合使用,使教学达到最好的效果和效益。

关键词:网络环境;地理教学;优势;实践与思考

借助网络优化地理教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探究学习,开拓学生的视野,增强了课堂教学的效果。笔者在此就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优势、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过程设计模式以及网络环境下地理教学的实践思考谈几点体会。

1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的四大优势

1.1有利于扩大学生知识面,激发地理学习兴趣:网络资源内容丰富,分门别类的图片、文字资料和视频信息等使抽象枯燥的地理事物及地理原理变得直观具体,丰富了教学内容,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也得到有效的锻炼。

1.2有利于促进教师备课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在网络环境下,不同学校的地理教师可以进行协同备课,便捷地获得日常教学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源,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提高教师备课水平和教学效果。

1.3有利于重难点突破,培养学生能力:在网络环境下,可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突出、强化教学重点,使教学难点得到突破和解决,教学过程得到优化。

1.4有利于顾及个体差异,落实因材施教:网络环境的教学可以使学生用多种方式探索问题,给予学生较大的自由空间。基础不同的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络方式去获取更多的知识,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

2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过程设计模式

下面以《酸雨的危害及防护》一节为例,简要介绍网络环境下的地理课堂教学设计模式。

2.1课前准备

(1)教师提出问题。利用前面一节课的时间引导学生对在生活中遇到的酸雨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布置任务让学生思考酸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2)学生课前探究。引导学生结合问题查找相关资料,提出解决酸雨问题的办法,并制作相关的文档。

(3)制作推荐网站。教师针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收集相关的图片、影像、文字资料制作并推荐教学网站。

2.2教学流程:本课教学采用以下流程:情景导入→明确目标→自主探究→协作互助→巩固反馈→思维拓展。基于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学生充分利用网页及网络课件,相互协作、寻找答案、提出见解、展开讨论,通过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共同讨论和归纳问题的答案。

(1)网络导课,创设情境。教师通过网络技术,收集酸雨问题的漫画、图片、文字、动画及视频等素材,以此设计学习情境。引导学生打开网络课件,观察课件中的漫画“雨中垂钓”,提出问题:这反映了什么环境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2)网络展示,明确目标。在网络课件中显示出本课的学习目标,并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重庆酸雨怎样产生的?容易造成什么危害?应该怎样防治?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快速有效地提取信息,然后把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制作成文档。

(3)网络学习,自主探究。学生在学习目标的指引下,通过访问浏览相关网上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对获取的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教师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指导,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对学生学习中碰到的问题,作个别辅导,促进学生的学习进程。

(4)网络交流,协作互助。学生在通过人机协作进行自主探索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各种形式的协作学习,如学生与学生的协作、学生与教师的协作等;还可以通过对酸雨的危害进行分析,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想象,总结解决的办法,然后进入“讨论区”进行交流,研究其可行性。

(5)网络测试,巩固反馈。课题小结后,教师指导学生进入测试网页,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能力水平,选择不同层次的测试题,独立在网上完成测试,测试结果由网络反馈给师生。为了使低分数段的学生也能有成就感,高分数段的学生同样有激励感,可将测试题分层设计为达标级、提高级、综合级。根据计算机反馈的情况,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作适当的讲评。

(6)网络延伸,思维拓展。布置学生课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访问与酸雨有关的网站,阅读课外知识,扩大知识面。对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留言等方式进行交流。

3网络环境下地理教学的实践思考

3.1转变思想观念,做个地理有心人:在网络环境下,师生关系将发生转变,学生自己上网搜索知识,是学习的主体。因此教学策略应围绕如何学而定。教师需要经常关注地理和相关科目的信息变化。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大量的素材。平时上网时加以注意,下载可能有用的资料并分类保存,把这些资源直接变成自己教学所需的素材。

3.2提高教师网络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地理教师要能够熟练地使用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与其他教师就作业、任务和信息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学会利用FTP进行资源下载、检索和获取信息和上传数据、文档;能熟练地利用文字处理、图像处理、电子表格、Web网页制作工具等来创建文档、图像、图表、Web网页,以进行信息集成。

3.3加强地理教师间的资源共享和交流:为了避免工作的重复,教师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形成互助协作的氛围,共同促进地理教学工作的提高,实现资源共享,节省时间,形成合力。网络环境下,地理教师可以建立地理博客,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把自己的教学反思、感想和教学材料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地理群发表自己的看法,也可以询问地理问题,寻求网友的回答,甚至可以通过视频进行交流。

3.4加强网络环境下对学生的管理:网络的自主性很大,网络的内容十分芜杂,学生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容易被精彩纷呈的内容所干扰而分散学习精力。在网络环境下学习,对学生自控性的要求更高,否则会出现上网玩游戏、上网聊天等不良现象。

3.5加强师生交流:网络地理教学在促进学生情感发展方面尚显不足。网络地理教学中师生不能完全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师生的面部表情及语音、语调所带来的情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丢失”了,所有这些情感信息的缺失都将对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产生一定的影响。教师要在课后的反馈中,加强与学生的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进师生的情感。

3.6网络教学与传统教学结合使用:面对地理学科知识的复杂性,网络信息技术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应该结合使用其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使教学达到最好的效果和效益。总之,网络环境下的地理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的更新,更重要是把信息资源引入地理教学活动中,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教学模式有机地整合起来,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有效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的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促进了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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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笑伟.加强高中地理科际联系的实践与探讨[J].新课程,2011,2,23.

[3]郑晓磊.浅谈科际联系在地理教学中的应用[J].成才之路,2011,4,53.

篇16: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网络教学论文

【摘 要】网络的发展,创造出全新的网络文化,开始了网络教学的尝试。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成为认识的主体,这就要了解网上教学的特点、问题以及应对办法,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实践与创新。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网络教学;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将我们彻底带入了信息时代,实现了人类智慧的连网,并由此创造出全新的网络文化。

校园作为知识文化的摇篮更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引入互联网,建设校园网络,并开始尝试网络教学。

二、网络教学的特点

网络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建构学习,是基于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下的新的学习理论。

这种理论的思想核心是将学生的主动性放在第一位,学生是知识学习的主动构造者,外界信息环境经过教师的组织、引导,由学生主动建构,消化吸收转变成为自身的知识。

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教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教学内容的丰富性

网络教学突破了传统教学只有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案,将可以把不同学校不同类型的课件内容融合在一起,大大丰富了教学的内容,而学生可以通过比较不同课件,突出重点,全面综合地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教学目标的多样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但网络教学却可以做到了这一点。

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方法来安排不同的教学目标,毫无疑问,网络教学更真实地反映了学生的状况,使学生的学习效率大大提高,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3、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性

网上资源丰富多彩、图文并茂、形声兼备,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网络共享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共享,自由地遨游在知识的海洋中。

正是由于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性,使信息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也为个性化教育奠定了资源基础。

而这种独特的教学模式会促进教学关系转变,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改变。

4、网络教学过程的交互性

实时交互性是指在网络上各个终端的学生个体可以即时发问,而教师可以及时回答。

交互的方式不仅在学生和教师之间、学生之间。

也可以自由相互交流,在课件图文影像声情并茂的教学过程中,完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问答,学生间的互相学习。

这种多双向交流学习一反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更加乐于主动接受教学信息并对网络教学充满兴趣。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交互学习及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也能了解到自己的进步,并作出调整,从而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三、网络教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情感互动问题――传统手段的必要补充

教学实践过程中如何解决情感互动问题又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中突出教育思想功能,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传统教学与网络技术的运用,二者并不是在对立的位置,两者也不是互不相容的,因此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情感积极性,情感互动就会在有声与无声间升华。

例如刚上课时播放一小段励志的小视频,课中穿插一些知识链接,课尾针对同学感兴趣的点展开讨论等,都可以促进情感互动。

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网络环境下的情感互动问。

2、循序渐进推进网络教学

不同于传统教学,网络教学对设备有一定的要求,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并接入互联网才能开展网络教学活动。

当然,任何一项新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新的学习方式也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实现普及的,这是一种不断摸索并逐步推进的过程,首先我们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建设一个小型的实践环境开始网络教学的探索。

然后随着教学实践的深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教学的条件也将会得到改善。

即便由于某些原因,我们无法全面普及网络教学,但是只要我们在小规模的教学实践探索过程中转变了教育观念、提升了教学水平,这同样可以视为网络教学实践探索取得的成果。

3、课堂容量问题――网络资源的合理利用

教师为了增加课堂容量,大量引入网络上的信息资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困扰,那就是大量的资料使学生眼花缭乱,无以下手。

学生可能来不及浏览一遍,就更不要说做笔记、思考、判断、消化的时间了,导致了学生学习漫无目的,无法控制网络教学的状态。

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对网络教学容量认识走进了误区,因为我们知道学生在单位时间内能接受、能消化的信息容量是有限的.,课堂上单位时间内的教学容量是不可能无限制扩张的。

所以盲目增加单位时间内教学容量而不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是片面的,所以教师更要协调好教材与网络的关系。

4、自主学习问题――教师角色的重新定位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教师可以适当减少自己的讲课时间,多留给学生一些自主学习的时间。

但是,又有一系列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教师该充当一个怎样的教师呢?这会影响学生学习效率吗?当学生随意阅读教师该不该干涉?经过理论和实际的双重研究论证得出,学生是网络教学中的主体,学习是学习者头脑里自行完成意义建构的过程。

教师所扮演的角色应从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转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监督者,形成教、学想涨的良性交流与循环,非但不会削弱教师作用反而会增强。

四、结束语

如今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网络服务日臻完善的时代,面临的是一个教育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开展网络教学是时代的需要,是学校教学的必然选择。

面对庞大的信息资源和各种多媒体功能,我们要以校园网为依托,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教学的优势,利用各种教学方式,以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朱慕菊.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何克抗.建构主义――网络教学的宏观模式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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