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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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冗员过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是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
――坚持减员增效的方针,做好下岗分流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方针,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把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都组织到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对列入三年脱困目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加大下岗分流的力度,真正为企业脱困和改制创造条件。从总体上考虑,在前一阶段下岗分流基础上,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基本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富余人员问题,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资金。筹集资金是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自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一是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凡有能力的企业,该出的钱一定要出。二是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下大力气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在保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调剂更多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开辟新的就业门路。一是保持国有经济的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中央提出增加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在新增就业中大约有80%来自中小企业,就业的潜力很大。三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四是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等。五是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中央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和资金信贷方面给予支持,要切实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下岗职工身上。
――加强再就业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从今年起,在城镇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减缓就业压力。引导下岗职工彻底摆脱各种传统择业观念,树立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人观念,社会各方面都要理解、尊重下岗职工。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同时,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因地因时引导和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逐步形成企业富余人员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新机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做好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坚决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改革步伐。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各地制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陆续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增大,近两年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决定》提出了通过征收利息税、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切实按照《决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会保障新的稳定的筹资渠道。在加强基金征缴、努力开拓新的基金来源渠道的同时,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要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社区管理有关事务。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能增能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办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一定能够完成中央赋予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篇2: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赖诗卿
一、什么是社区社会保障
社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终落实和托底的基础部分。它是以社区为主体和载体,为社区成员提供管理服务,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在社区成员享受法定基本保障、单位补充保障后,基本生活仍然发生困难时给予托底保障,发挥其管理、服务和托底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层次应分为社区托底保障、政府法定基本保障、单位团体补充保障三大层次。社区托底保障为政府法定基本保障拾遗补缺、消除死角,帮助政府落实法定基本保障的政策和待遇,为社区成员提供互助救济、解困救急等经济上的托底保障,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上的社区服务。
二、社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最基础的托底保障
1、社会保障起源于社区社会保障。
人类生活是以群体生活为特征的,人类给大自然留下的最明显的印迹之一,就是分布在地球表层上的各种类型的聚落―村庄、城镇和城市等。人们在这些聚落里生活、生产、活动,形成了彼此间相互联系的小型社会,这就是我们讲的“社区”。在社区里,大家互相认识,有着一份友谊和感情存在,当“亲友邻舍”遇上逆境时,大家便乐意去援助。在我国农村至今尚存许多互助互济式保障的习俗,一个人有难,亲友邻舍都会按着个人的能力去帮忙,或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去尽义务。英美等国则是由教会出面,作出一些有计划的施援,也有一些民间或宗教慈善机构,从富人那里募捐钱款,对贫穷与受灾难的社区成员进行救济。这种社区成员的自我互助互济式保障和宗教团体慈善保障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一直到15至16世纪的法国,宗教团体所掌握的慈善事业逐渐被政府接管。政府采取了集中资金、组织救济、劳动培训、儿童教养等一系列措施,官方济贫保障机构才开始出现。16英国颁布《济贫法》,对无业游民实行政府救济和强迫劳动。183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认为政府负有实施救济、保障公民生存的责任,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到1883年法国“铁血宰相”俾斯麦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可见,社会保障的起源在社区,政府的法定基本保障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2、政府法定基本保障不能替代社区的托底保障。
政府对全体公民承担保障责任后,社区成员之间自发性的互助互济以及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并没有停止,而且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还在进一步发展。在中国,由于建国以后在城市实行的是单位体制,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大包大揽,社区功能弱化,社区社会保障功能也基本丧失。
所谓单位体制就是政府通过单位全面动员和控制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整合的一种特殊机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整合社会的主渠道。那时我国城市居民都被安排在相应单位里,任何一个单位,包括学校和企业都有行政级别,而且功能多元化。比如企业不仅承担与自身性质一致的经济功能,而且担负着比经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如职工计划生育,子女入托、入学,出具结婚、购买车船、飞机票证明,职工洗澡,食堂,住宅,看电影,医疗,退休养老等等从“摇篮到墓地”的种种生活服务。一个人如果没有“单位”,就没有一切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的建立,单位体制开始互解,单位保障逐渐“衰落”,企业的社会福利功能在弱化,社区成为社会整合的主要载体,很多“单位人”在向“社会人”转变。比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他们离开了单位,成为社区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社会化管理非常迫切。这些社区成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最需要社会保障阳光的照耀。但单位保障没有了,单位补充保障不完善,政府保障只是最基本的保障,急需社区社会保障托底。另外,随着经济类型的`多元化,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一开始就游离于“单位体制”之外,从属于社区。这些成员生产经营的风险大,不稳定性强,也非常需要社会保障为依托。
3、我国政府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障的内容、水平和方式,一般要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标准不可能太高,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实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的社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刚刚起步,尚不可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养老保险只在城镇职工中实施,医疗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起步,失业保险在企事业单位实行,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甚至三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不在社会保障网中,他们抗风险能力低,最需要社会保障。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相应地出现了对社会保障不同层次的需求,除了政府强制性基本保障外,还应有单位补充保障和社区托底保障。
三、社区社会保障的功能
国外的社区社会保障是自下而上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民间组织,大多起源于教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的自助力量。资本主义发展中有两种思潮,一种是自由主义思潮,相信市场的作用,企图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所有问题;另一种力量左翼主义思潮,认为市场有缺陷,市场导致贫富差距,主张用人道主义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社区社会保障就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是与对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的理念相呼应的。中国的社区建设刚刚起步,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开展起来的,民政部在全国确立了11个城区为城市社区试验区,上海、青岛等地政府在推进社区转型和改革中,就是将社区作为实施社会保障的依托来建设的。
社区社会保障的功能包括以社区为依托的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管理功能。
1、保障功能:包括就业保障、托底保障和互助保障等。
就业是社区成员的最基本的保障,社区可以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了解社区成员的就业情况,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社区建设中本身就会提供大量的如管理、家政、保安、保洁、保绿等服务性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将成为社会转型过渡时期就业的重要渠道。
托底保障就是社区组织对社区成员在享受了政府基本保障后,遭遇到新的家庭无法解决的风险,或暂时没有被政府保障所覆盖而需要救助时进行托底性保障。
互助保障是社区群众性的自我保障和互助保障,通过群众自愿参与,成立互助互济会等群众自我保障性组织,运用方方面面的资源和力量,筹集资金,在社区成员间有困难或需要时互助互济,如病伤互助,灾害互助等。
2、服务功能:包括社区的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低偿服务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性服务,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如社区医疗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减少就诊费用。有偿服务是商业性服务,是企业行为。无偿服务主要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为老弱病残贫以及其他社区成员的生活、社会活动等提供的福利性义务服务。这是社区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种服务包括物质上的帮助,福利上如为残疾人建立的盲道等设施,还有精神层面的帮助。
国外社区服务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德国的“邻里之家”活动是睦邻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德国社区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日常有病员护理,家庭服务,临时照看小孩,烹调,家电修理,购物,园艺等服务项目。
美国50%的成年人和70%的大学生参加了种种类型的社区志愿服务。服务领域包括照顾老人、儿童、残病人、病人和单亲家庭等。服务内容包括送午餐、咨询服务、安慰电话等。美国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标准是每个志愿者每周参加无偿社区服务工作4小时。
3、管理功能
社区管理主要是受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对社区成员进行的综合性管理与服务,包括帮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政策和制度,对社会成员具体管理,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无单位人员、离退休职工等,社会保障管理,如对社区成员享受政府法定基本保障的审核,社会救助金、社会保障金发放等,社区互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管理等等。
四、完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和措施。
1、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建设的基本理念
中国社区建设刚刚起步,是党和政府组织、推动的结果,这无疑会加速社区发展,有助于社区管理功能的强化。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社区发展运动关注自助性的加强,社区发展的宗旨就是用社区的力量来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用政府的力量帮助社区成长,使地方社区在个人、国家和世界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社区建设应以人为本,自治和参与是社区发展的核心价值。社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社区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促进人的发展,这是社区建设的基本理念。
2、完善社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党和政府在推动社区建设过程中,各个部门都提出要在社区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要编制人员经费,如此建设社区,社区则成了政府管理层次的又一级延伸,那就不是社区,而是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政府系统的政策实施和管理是重要的,但是,受保对象平时均生活在社区,有的完全回归社区,政策实施需要通过社区。因此必须在社区建立以块为主,通过块统筹协调的组织。区或街道委员会应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规划安排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统一信息收集,统一申报批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标准待遇,统一给付发放。街道一级以社保机构为中心的各种社区社会保障项目归口统一领导,一个网络覆盖,一个基金托底。街道可以建立一个集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开发、保障托底、社会救助、中介服务、信访接待、志愿服务为一体,信息上岗,服务联网,管理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涉及社会保障的有关事务,将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有机结合,为社区成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3、探索多方筹集社区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和渠道。
资金来源是建立社区社会保障的关键和根本保证,要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政府财政要定期拨款资助,广泛发动民间募集,企业捐助等等。同时在社区建立经常性的基金,还可以举办义卖义演,筹集社区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应允许基金会、慈善机构、互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给予必要的资助,引导和监督。同时社区也应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的进展、资金筹集、储存运营、政策执行、对象确定、标准掌握、操作服务、资金发放、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形成社区照顾机制。
政府必须投资兴建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网络,通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机构和组织,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同时建立社区服务志愿队伍或互助组织,开展社区咨询、义诊和义务维修、家庭照顾等无偿互助活动,逐步形成社区照顾机制。所谓社区照顾,是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社区成员提供物质、劳务和精神照顾。包括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劳动服务、心理支持等等。这种机制形成后,社区人际关系将进入良性互动之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社区的建设。
5、建立社区居民互助帮困机制。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要把单向的帮困变为双向互助帮困结合起来,形成互助的帮困机制。社区居民可以自愿组织形成某个项目或综合性的互助会,入会者为会员,会员必须定期缴纳一定的互助金,建立综合或某一个项目的互助帮困基金,当会员发生困难时,互助会按照事先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标准给予帮助。在社区还可以推行“劳动储蓄”和“时间储蓄”的自助制度。德国凡是年满18岁的公民,利用工休日做义工,可储存在“义务网络管理系统”,本人需要时,可以把“时间”提取出来。日本拥有这类团体300多个。上海晋阳区居委会1984年首创“劳务银行”,长宁区开设“时间银行”,已有757个储户,发展势头良好。
依托社区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不失时机加快探索,逐步建立。
篇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研究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研究
*市财政局社保体系建设课题组
“农民富、天下足、农民安、天下稳”,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和与农业的发展,事关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和富强,事关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因此,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研究,尤为重要,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此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求能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必要性
x、我国农村需要社会保障的现实迫切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大部分人口都生活在农村。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城乡差别很大,农村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发展,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几乎没有什么保障可言,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紧迫课题,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又主要依赖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制订和完善。其二,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的现实迫切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根据最新统计,我国农村xx岁以上人口已接近x亿,占农村总人口的xx%;且每年正以x.x%的速度递增。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一对夫妇由三四个儿子供养,现在两对夫妇则由一对年轻夫妇供养,同时还要负担一个子女的培养,且随着工业化发展,耕地面积的大量减少,农村生产力的有限,不少年轻夫妇已无法承担其养老功能,另一方面,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极不完善,覆盖面不到xx%,缺少总体设计和政策引导,非常需要我们加快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其三,农民看不起病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看病已失去了集体经济的依托,完全依靠个人进行医疗保障,加之,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卫生院勉强维持生存,三分之一的乡镇卫生院入不敷出,同时,医药费用增长大大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少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刚刚起步,此方面政策功能还比较脆弱,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社会保障政策。
x、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现状,迫切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目前,我国城市已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覆盖率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然而在广大农村,至今还未形成社会政策体系。首先,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过去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消失,如农村集体(生产队)养老制度、农村(大队)合作医疗制度已不复存在,所以目前农村保障政策正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替阶段,旧的社会保障政策已经失去作用,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正处在萌芽状态,其次,农民对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信任度不高。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为例,不少农民对其仍持不信任态度,普遍反映其保障水平低,只有x%大病农民得到真正实患,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门诊费用享受不到实惠,如某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只能报销x元钱的门诊费用,因而,不少地区的参合率较低,一般只有xx%左右。再次,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缺陷还比较多。最突出的是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四个方面缺陷。①互济性低。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个人缴多少,就有多少进入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也就按比例领取多少,完全依赖于个人缴费多少,几乎没有相互调剂。②保障水平低。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为例,至xxxx年底全省积累农保基金达xx亿元,占全国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居各省之首,而到达收益期的xx万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人均只有xx元,因而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全省只有xxx万农民参保,占全省近xxxx万农民的xx.x%。③有些农保政策已经过时,如现行农保政策中的“集体扶持”,随着分田到户,生产队集体形式的消失,已无法做到。④农保基金政策风险大,缺乏新的政策规范。目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只有x.xx%,而计入农民个人储蓄账户的利率到x.x%,形成了近x.x个百分点的利差,以*省为例,每年利益损失就达xxxx多万元,如此长期下去,就会使收支倒挂越来越大,以致于出现无基金兑现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非常迫切。
x、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落实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迫切需要。这是因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关系到先进农村文化的前进方向,关系到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主要表现三方面: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建成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意味着广大农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收入时,就能得到物质保障,从而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这样就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再生产,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我国农村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体现,它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互助、自力等先进文化的特征,这也可以直接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可以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扩大。这直接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难有所帮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例如若建立起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就可以使广大农民彻底摆脱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困惑。所有这些都是足以证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是实践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现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可行性
x、我国稳定增长的经济形势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提供了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都增长x%以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更大,每年都以高于GDPx―x%速度为国家财政积累财力,农业生产也连续多年获得丰收。这说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从而为我们建立和完善更优越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事实也正是这样,只要我们以财政收入总额增长的x%―x%就基本上能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资金的需求。即使考虑财政支出也同样增长的因素,在财力上依然是可行的。因为我们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并不合理,存在着支出越位与缺位的问题,而最大的支出缺位就是社会保障支出不足,所以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仅能解决支出增长的问题,而且还能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所以,持续增长的经济形势,为我们建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x、比较健全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提供了经验借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框架。xxxx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统一了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xxxx年,为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xxxx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近年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这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法规,从而为我们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特别是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使我们制定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有了成功借鉴。
x、农民思想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辅设了道路。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广大农民思想素质日益提高,这对我们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十分有利。首先,农民社会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他们迫切要求实现社会保障。不少地区农民已从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向渴望参加社会保险、自觉参加社会保险方面转变,以苏州市为例,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已达农村总人口的xx%,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更高。以我们东台市为例,去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xx万,参合率为xx.x%,今年已增加到xx万人,净增加xx万人,参合率已达xx.x%。其次,农民开放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不再闭门种田,农忙在家种田、农闲外出打工的的人越来越多,这不仅使农民与城镇有了直接接触,而且使农民知识面有了进一步拓宽,了解到有关城镇保障的许多政策和知识,更重要的是农民讲真话、讲实话的能力和表达水平也大大提高,这为开展农村调查研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再次,农民互助互济精神进一步增强。一人有难,众人帮,一村受害,千村助已成为当今农村新时尚,这对我们推进和完善以“个人缴费为主、社会、政府资助为辅”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辅设了道路,有助于消除“完全依赖政府实施社会保障”的思想障碍。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原则
为了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合理性、可行性,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上,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x、坚持地区差异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经验总结。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因此不同的地区应建立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模式也应因地制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保障程度较高,以农村合作性的保障为主;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可较低些,以地方政府的保障为主。
x、坚持城乡分治的原则。城乡分治一直是我国的特色,这种状况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中也应得到体现,因为在城镇和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背景是不同的。城镇地区职工对土地不存在任何产权,其生活依赖于所在的单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单位不再为其提供保障的时候,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是必然的,否则他们将失去生活来源。在农村地区,农民对土地拥有经营权、收益权等,土地可以为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由于城乡居民对土地的产权背景存在的差异,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显然与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政策是有所区别的:城镇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政府为主体,农村地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政府为保障主体或建立合作性的社会保障机构,尤其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所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农村集体为主体。
x、坚持不搞“一刀切”原则。就是坚持由无到有,逐步完善,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置不当,步骤不妥,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另外社会保障的实践也证明,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是否成功有效,必须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检验,才能看出它是否符合农村实情,是否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是否能促进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不管制定单项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还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策的完善,都要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农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先出台暂时没有、急需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同时又要注意保持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相对稳定和各项政策的衔接配套,注意分期制定,逐步完善,平衡过渡。
x、应处理好“养穷人”与“养懒人”关系的原则。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效果看,它在为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稳定以及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如果社会保障的保障标准过高,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问题,导致社会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过程中,借鉴别国的经验与教训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社会保障的程度较高,显然会导致劳动供给的大幅减少,而且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需要保障的农村人口很多,且受到政府财力的限制,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提供高标准的保障制度,因此,每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应有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时又不会出现养懒人的现象。
四、几项具体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思路
x、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总的政策思路是继续保持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社会、集体资助,国家政策扶持,如利息补偿、免税、适度财政介入,对特殊群体在缴费环节上予以适度补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政策取向。具体讲:
⑴参保范围。制度建立初期参保范围为小城镇和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再逐步向农村其他地区推进。参保对象为xx―xx周岁的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工商个体户、专业户、被征地农民等。
⑵运行模式。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定位在基本养老保险方向上,因此,其运行模式应选择“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相结合的混和模式。个人缴费、社会(集体)资助、政府补贴均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到领取期,个人缴费账户存储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进入基础养老金专户,另一部分进入个人养老金专户。到领取期,个人缴费账户存储额达到规定的积累总额,并划入基础养老金专户,即可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账户存储额划转基础养老金规定积累总额后,余下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养老金专户按年金形式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样的政策设计,使个人多缴的.多得、少缴的少得,有利于激励农民早参保、多投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缴费费率、缴费比例由地级市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算确定。
⑶要与原“农保”政策衔接。已按原“农保”政策参保,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已按原“农保”政策参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但属于尚未具备条件实现上述新政策的,暂按原政策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新政策;已按原“农保”政策参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且属于有条件的,可以全部过渡,执行新政策。
x、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和农民个人家庭差别较大的实际,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政策取向主要体现多层次特色。即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医疗保险三部分政策组成。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是主体,并将医疗救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则针对部分农村人群实行。
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政策取向为政府组织、引导和财政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社会(集体)、政府多方负担,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强调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比例为三分之一,一般为xx―xx元/人;②政府补助占三分之二比例,xx元―xx元/人,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按比例资助,其中,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是大头,在有的省区,经济不发达的乡镇不负担,社会资助不受比例限制,有多少,就补充多少保险基金;③实行住院补偿为主,门诊补助为辅,门诊补偿比例不超过个人缴费部分;④以县为统筹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⑤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⑵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政策取向为政府支持下,依靠社会资金如慈善资金、帮困资金等建立的,主要面向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实施的一种救助制度。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享受xx%救济费的xx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农村优抚对象、困患大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二是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⑶农村医疗保险。对具备经济条件的农民,主要指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管理。其具体政策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并轨。
x、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陷入贫困的农村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政策取向为“低标准起步,小范围保障,逐步推进完善”,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政策。保障对象为:①失去劳动能力、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依靠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②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级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以增强保障能力。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每季都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来源进行复查,对已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注销其低保对象证件,对仍符合条件的,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在发放上应实行金融部门代发的社会化发放制度的政策。
x、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原来由五保户供养制度、临时救济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部分组成,因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制度,已演变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故现行农村社会救济仅剩下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等三项制度。其政策取向为坚持公平与效率、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具体讲:
⑴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在政策上应由“分散型”向“集中供养型”转变。以*省为例,主要加快三方面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一是加快实施“关爱工程”扩大乡镇敬老院供养规模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力争三年内使集中供养率由原来的xx%提高到xx%;二是加快农村五保户保障资金筹集机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增加市以上财政的投入,以适应调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的需要;三是加快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着重加强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人员供给渠道、内部管理机构方面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⑵临时救助制度。其政策设计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规范临时救助对象。其对象为因病、因钱、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农村家庭人员;虽已享受了优抚及其他特殊救助待遇,但仍因突发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农村家庭也应列入临时救助对象。另一方面规范救助程序。临时救助对象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村民小组提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评议后,张榜公示x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无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后,再次张榜公示x天后,报异议后再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确认为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改由过去的固定补助为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⑶自然灾害救济制度。这方面我国过去已制定了不少政策。今后应着重对现有政策加以完善和补充。一是完善自然灾害核实政策,建立健全民政为主、财政参与、信息透明、科学准确。核实灾情的政策;二是完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管理政策。一方面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力足受灾地区自筹、分级负担的政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救灾资金专户或专账管理,实行直接支付,以及对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处罚进行细化的政策。三是建立健全救灾物资政府采购,发放和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
篇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篇5: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国务院最近也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和国务院的决定描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轮廓。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从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济贫法》,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社会安全法案》问世,以及随后“福利国家”出现,社会保障制度已存在约一个半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或暂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对其提供经济补偿和援助。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有效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以下客观要求:
1、充分运用大数法则,覆盖面要宽广。大数法则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般规律。社会保障的“大数法则”说明只有覆盖范围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才会愈强,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全民性。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看,其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涵盖了所有居民,而且涵盖了每个居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从我国情况看,要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体现社会互济,社会保障应该覆盖所有城镇中的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所有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帮工。
2、切实保证代际供养,基础性保障要强。当今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据统计,世界各地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人已有5.4亿,其中生活在发展中国家的就有3.3亿。我国老年人口的长寿比例由1982年的6.6%上升到1995年的8.6%,全国已有上海、北京、广东等1/3的省市区人口呈老年型。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年人越来越多,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人口老龄化给代际供养带来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和国家只能承担基础性的保障,一方面使劳动者一旦因风险失去收入来源后能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使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期地提供保障。
3、积极适应市场机制,社会化程度要高。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价格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形成优胜劣汰,而社会保障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互济互助,保持社会稳定,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由于市场是竞争的,资源是流动的,包括人力资源也是流动的,因此,社会保障必须适应市场社会化要求,适应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全民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促进公平和稳定。
4、充分考虑收支平衡,法律措施要过硬。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包括三大部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除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基本上依赖于公共财政支出外,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在完成个人缴费义务基础上享受机会均等的社会保障,因此必须专项征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社会保障体系能否成功除了取决于能否对经济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外,还取决于能否有效地避免财政危机。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性筹集基金,并保证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是有效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一是一般都有一整套全国统一的、完备详尽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对因年老或失业而没有收入的人实行收入保障,使他们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在生病时能够支付必需的医疗费用。二是建立覆盖全社会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缴费与雇主缴费紧密结合,通过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发放,使一般人和贫困者,健康人和病人,有工作的人和失业者之间能够互助互济,形成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三是具有防止贫困恶化,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职能。社会保障不仅可以缓和因贫困恶化造成的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保护劳动力,保持被保障者的购买力,给经济发展带来比较稳定的需求。四是资金筹集方式法制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几乎遍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已成为本国的主要税种,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提供了稳定的来源。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教训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炫耀“福利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导致财政负担沉重。以瑞典为例,1965年该国社会保险支出占GDP的7%,80年代初占17%,到90年代初已占到60%,大大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形成大量的债务和财政赤字,成为难以诊治的“瑞典病”。二是高福利来自高税收。税收过高截断了劳动与收益之间的有机联系,严重地影响了在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一部分宁愿失业在家领补贴,也不愿意多赚钱多缴税,惯坏了一批懒人。三是庞大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虽然能够使社会保障系统比较稳定地运行,但由此带来的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低效率等弊病也成为公众猛烈抨击的对象。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认识到改革其社会福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相继提出一些改革设想:如增加私人保险并承捍更多的费用,逐步减少社会福利开支;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失业救济金或疾病津贴;通过灵活的工时制和工资制来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等等。但由于多种社会经济矛盾的制约,这些设想往住难以实行。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和难点
党的十四大以后,从1992年到1997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旧体制向新制度过渡的阶段,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为重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扩大。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8738.2万城镇职工,2241.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6.3万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10.6万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500万人;全国有314个市县的42.4万离退休职工实行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10亿元,支出894亿元,累计结余523亿元;1995年全国失业保险金收入35.3亿元,支出18.9亿元。这反映了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因地制宜,方法多样。我国传统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实际上是由企业负责职工的生老病死,不仅承担经济责任,而且承担管理服务职责,使国有企业特别是老企业负担沉重,也使劳动者缺乏个人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企业实行兼并破产等等,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地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了
多种方案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二是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在构筑社会保障新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项目是逐步推开的,首先从养老保险开始,1991年国家决定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1993年国家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失业保险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职工;1994年底国务院在镇江、九江两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三是统帐结合,不断转换。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供款来源,也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加快了建立新型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步伐。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难点:一是不统一,条块分割。由于我国各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时间不同,设计的改革方案也各有不同。从养老保险改革来看,虽然都是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缴费比例上,因为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数量和金额不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不同的城市有比较大的差异,有不少城市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大大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要求。同时国家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也先行建立了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条块分割,使劳动力资源难以流动,社会保障体系各自封闭,防范风险能力也相应削弱。二是措施不力,强制性差。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强制性保险,是国家为企业和职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编织的一道“安全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而商业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防范风险而自愿进行的投保。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征集保险费的形式筹措资金,因此,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少的新企业认为是变相的集资摊派,是“劫富济贫”;一些亏损企业也以种种困难为由而拒缴养老保险费。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率越来越低。据统计,1990年上半年全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为84%,比上年同期下降9个百分点。三是覆盖面小,调剂性差。现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养老保险主要在国有、集体企业中实行,相当多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没有参加,个体户更谈不上,失业保险的范围也很有限,医疗保险难度更大,仅仅在少数地方试点,由于覆盖面较小,保险基金的调剂余地很少,容易出现财务危机。四是增值困难,管理多头。现在除少数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机构外,大多数地区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一些政府部门和行业认为有利可图,为争夺社会保险管理权而成立各自的保险机构,政出多门,交叉管理,不仅互相掣肘,而且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离退休人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老企业过去创造的财富都交给了国家,一些老企业现在经营困难而负担沉重,难以全部承担保险费用,缴费不足而又最需要社会保险。因此,如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四、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自身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坚持长治久安的原则,构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防线。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人均创造的经济效益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比较低,因此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起点只能是最基本的。从社会保障项目上看:现阶段主要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三大基本保险。这三大保险应该全部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相结合,缴费多少与保障水平相结合的模式。从社会保障水平上看,国家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是社会保险改革成败的关键。现阶段建立的只能是最基本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必须控制基本保险的待遇水平,必须控制企业保险负担的增加,把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需求上。
2、坚持法律强制的原则,采取最有效的法律性筹资方式。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险必须具有强制性。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障事业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很了地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税与一般的公共税种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它既具有一般税收的法律强制性、公开公平性、稳定规范性和范围广泛性,又具有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直接返还性和财政独立性。由于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紧密结合,以支定收,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所设计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应该是有弹性的、有差别的和有区域特点的。社会保障税放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表明了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更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共同负担的精神。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形成具有弹性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的人们收入水平也极不相同,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很不相同。既然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主要负责养老、失业、医疗三大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那么在其它社会保障领域就应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发展。除了鼓励人们购买人寿、健康、生育等多种项目的保险外,在养老、医疗保险上也要鼓励人们购买补充性和储蓄性保险,适应人们的不同需求。以法律强制性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多种保险项目鼓励人们提高效率、创造财富和取得收入来满足多种保险需求,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强制性、补充性和储蓄性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坚持资本营运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高度重视。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障税必须征足收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予以惩罚。二是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稳妥性原则进行资本营运和管理,严防资金损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三是考虑结合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当划出一部分国有、集体资产补充社会保障金的不足,切实解决中老年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四是建立独产的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行政、财政和审计等多种监督,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防止腐败,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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