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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2023-08-04 09:00: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hakespear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篇1: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按情节严重程度量刑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哪些情形按危险驾驶罪量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按危险驾驶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危险驾驶罪量刑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法”上没有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只有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节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篇2:危险驾驶罪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x号院x号楼x号。系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4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系死者张x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xx号院南院x号。系死者张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国XX

篇3:危险驾驶罪上诉状

被告人何自保,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青川县X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12月18日被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自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1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自保与姚X、郭XX、郭X在青川县X镇如意饭店吃饭时饮用了一瓶啤酒,后无证驾驶川HF14XX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X镇 “竹影清风”酒吧喝酒。20xx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何自保独自驾车离开,2时28分许,行驶至X镇运管站路段处时撞上路边石头,造成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何自保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何自保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自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自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XXX

20xx年6月19日

篇4:危险驾驶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3月17日作出的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4)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在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229mg|100ml,但是其何时饮酒,酒后是否有驾驶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上诉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直接因素。但一审判决未就该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一、一审判决认定“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XX饮酒后驾驶鲁ADXXXX小客车......因故与王XX发生争执,王XX发现XX喝酒了,遂打110报警”与事实不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诉人喝酒的时间问题。上诉人是酒后驾车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亦或是上诉人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在现场喝的酒,是本案的疑点。

上诉人陈述,其是在和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因为王XX打电话叫人来,上诉人在等着对方来人期间,因为害怕打架喝了车上带的酒壮胆。上诉人是在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才喝的酒。而证人王XX称“……我以为是找事的,就给我两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我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我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我朋友先到了,我们和他理论,对方不说话,24时左右,对方驾驶员看到民警来了……”(见月14日15时XX区交警大队对证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党XX、郑XX,王XX、孙XX、韩XX的证言及鉴定意见书和视频资料光盘。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何时饮酒以及酒后是否有驾驶行为。

1.关于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

证人党XX及郑XX分别是XX区交警大队和XX区甸柳庄派出所的民警,他们在事发当晚接到报警后分别前往现场,并且是在证人孙XX、韩XX到达之后才到达现场的。该两位证人证言,除了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的问题,关于当时事实的陈述,均是引用证人王XX的陈述。

2.关于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

证人韩XX作证称“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王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被一男子将其出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我和孙XX先后赶到现场……我们就跟对方驾驶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10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韩XX做的询问笔录第2页)。

证人孙XX作证称“2012年11月13日23时30分左右,我接到朋友韩XX的电话,在XX路XX浴场对面有一男子将朋友王XX的出租车拦下,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韩XX和我先后赶到现场……我们就和对方驾驶员理论,期间发现对方驾驶员喝酒了,然后王XX打电话报警。”(见2012年11月15日9时XX交警大队对证人孙XX的询问笔录第2页)。

根据该两证人证言,他们到达现场的时间24时左右,已经在上诉人和证人王XX发生争执后半小时左右到达的现场,他们的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是在何时喝的酒。

3.关于证人王XX的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与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

证人王XX称,23时30分左右,其在给两个开出租车的朋友打了电话,接着就闻到了对方身上有酒气,随后拨打了110报警,一会儿其朋友先到了,就和上诉人理论。而证人韩XX、孙XX作证称,在证人王XX与上诉人发生争执,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要求赶往现场,大约24时左右两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和上诉人理论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110报警。

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述是相符的。上诉人在证人王XX打电话叫人来的期间喝了车上的半瓶酒。然后证人孙XX、韩XX到了现场后,和王XX一起和上诉人理论,这个期间发现上诉人喝酒了,然后王XX打了电话报警。

(2)证人王XX、孙XX、韩XX均对上诉人的车辆颜色指认错误

判决书第三页王XX的证言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其驾驶鲁atXXXX出租车沿XX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浴场对面时,乘客下车,其准备开车时,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银白富康轿车斜停在其车前随后两人发生争执。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便打110报警。

判决书第四页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均证明:2112年11月13日23时三十分左右,得知同行王XX的出租车在XX路XX浴场对面被一男子拦下,随即赶往现场,大约24时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atXXXX的银白富康轿车斜停在王XX出租车前,随后两人一起与富康车司机理论。期间发现该司机喝酒了,王XX便打110报警。

三位证人均在证言里描述我的车辆是银白色的,而上诉人的车辆颜色是黄色的富康车,这种信口开河的证言能不能作为证据值得商榷。

(3)证人王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本案就是因为证人王XX和上诉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来的,在上诉人喝酒时间的争议上,只有证人王XX证言和上诉人的陈述,当时也只有该两人在现场,且陈述各执一词。鉴于证人王XX不仅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和证人韩XX、孙XX的证言互相矛盾,故证人王XX的证言不应被采信。

4.关于视频资料光盘。

首先,一审庭审中当庭播放的视频资料并没有看出上诉人承认下午2点喝酒的事实也没有看到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

其次,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上诉人当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显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在不清醒状态下的陈述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部: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要统一校调时间,(两个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显示的时间不统一)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没有人告知我正在录像)而我的这段录像是在229的血检值的深度醉酒的状态下,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录制的,血检报告血液中酒精含量229正好佐证了我当时的醉酒状态。这中深度醉酒状态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的视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即使视频中上诉人讲其在下午2点左右喝了酒,但这显然与人体酒精代谢的客观规律不符。上诉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已经是在次日凌晨一点,(报案时间和抽血时间都可以证明)如果其在下午2点喝酒,经过身体长达十几个小时左右的代谢,其体内的乙醇含量不可能达到229mg/100ml这个程度的。这种推断和证据缺乏科学根据也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中国法医学杂志》 01期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动力学研究

赖江华 胡炳蔚

《中国司法鉴定》 01期

血中酒精消除速度与浓度推算关系的研究

卓先义 吴建平卜俊 侯心一 沈保华 向平刘伟

《道路交通与安全》 04期

交通执法中人体酒精含量检测相关问题的研究

梅冰松 来剑戈

等司法权威杂志对酒精的峰值,排空和代谢时间上都有相关的实验,数据和相关论证。

而我11点左右和王XX发生争执,饮酒到抽血时间正好是一个半小时左右,正好酒精在人体呈峰值状态(报警记录时间和抽血时间正好也印证了这一点)

百度文库《血液酒精浓度与时间关系》专门针对酒驾醉驾的血液与酒精浓度做出了讨论研究,当中指出饮酒后1.5小时内,胃内的酒精会被全部吸收并扩散至全身组织的体液当中,即此时血液酒静浓度及体液酒精浓度达到最高值。

乙醇代谢动力学的研究表明据实验显示,饮用50ml乙醇后,大部分人在8小时后血液中就检测不出乙醇。饮酒后的峰值大约是1.5小时左右

最后,根据XX交警大队2012年11月29日对证人赵亮的询问笔录记载,在案发的当天,上诉人在中午12点左右就到了证人家里喝茶聊天,晚上一起吃的晚饭,并且没有喝酒,直到晚上21点左右离开。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上诉人在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下的陈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该视频资料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有醉酒驾驶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酒后驾驶与证人王XX发生争执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认定“虽然被告人XX极力辩称其是与王XX发生争执之后,看到王XX约人,其为了害怕打架壮胆才当场喝的酒,但其辩解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与事实不符

虽然一审公诉机关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但其在一审卷宗中提供的证据中赵亮、曲光等证人证言可以佐证上诉人的陈述。

1.2012年11月29日XX交警大队对证人赵亮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在案发当天自中午12时左右至晚上21点左右一直在证人家喝茶聊天,晚饭也并未喝酒。

2.2012年12月3日XX交警大队对证人曲光的询问笔录证实,上诉人前期从其办公室拿走了半瓶酒,与上诉人关于酒的来源的陈述是一致的。

对于在现场找不到的酒瓶,一审判决认为“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多次通知被告人XX到XX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而XX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二周后的11月28日才得以接受询问,XX才讲出这一情节,公安机关及时到现场查找未能找到XX所说的酒瓶。造成事过二周之后,公安机关才去查找被告人XX所讲的酒瓶,是被告人XX的责任,而不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一审判决上述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尚且不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关于上诉人推脱公安机关侦查的这种说法,但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述,公安机关对不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这也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

综上,上述证人证言虽不是直接证据,但作为间接证据与上诉人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上诉人主张。

三、一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

一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中证人党XX、郑XX的证言是传来证据,均是引自证人王XX的证言;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可以确定,他们是在上诉人和王XX争执近半个小时候到的现场的,也无法证实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证人王XX的证言不仅和证人孙XX、韩XX的证言互相矛盾,并且其和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不应被采信;关于视频资料光盘证据,不仅违背人体酒精代谢规律和证人赵亮的证言互相矛盾并且是在上诉人深度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下录制的,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显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酒后驾驶的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篇5:危险驾驶罪 上诉状案例

危险驾驶罪 上诉状案例

福建省XXX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XXX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XXX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XXX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XXX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9月22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2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决定逮捕并于同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XXX市看守所。

XXX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某某的小轿车由本区马甲镇往双阳街道方向行驶,至双阳街道阳光北路某某公司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绿化带上树木,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被送往泉州市洛江区某某医院救治,交警在该医院将其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58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福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某某司鉴(2015)毒检字第3659号司法鉴定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诊断书,查获经过等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金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丽敏

速 录 员 林慧婷

附注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㈣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㈤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㈧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篇6: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额特别巨大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等等。

2、要注意适用财产刑。刑法明确规定本罪的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刑法 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机关要注意刑法处或者单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取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刑法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刑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⑦。

4、根据“两高的解释,⑧违反国家的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5、按照上述两高、一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经纪要》⑨的意见,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篇7: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篇8: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一、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 (盒)以内的,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 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非法经 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篇9:试析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论文摘要: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等三个问题是必须理清的,本文致力于讨论以上三个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犯罪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相关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本罪包含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前者须达到情节恶劣方能定本罪。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更准确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而全面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并处理好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这是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包含两个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

(一)追逐竞驶的构成要件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或者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频繁、突然的并线等行为,然刑法规定,追逐竞驶达到情节恶劣才科处刑罚,因此,追逐竞驶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科处刑罚。作为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我们需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本罪的构成要求并不限定发生的公共道路上,前已述及,因为本罪为危险犯,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产生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如学校的道路,工矿厂区的道路上及人行道上。第二,本罪以高速驾驶、超速驾驶为前提,但单纯的高速及超速驾驶并不构成本罪,还须有随意追逐、超越,频繁、突然的并线等危险行为。因此,非高速、超速驾驶不构成本罪,但本罪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国外某些国家规定的超速驾驶罪。第三,本罪行为方式有多种,包括超速驾驶,也包括随意追逐其他车辆,超越其他车辆,频繁或者突然的与其他车辆并线,近距离的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等。第四,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和单个行为人均可实施本罪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或者消防车等车辆实施刑法规定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最后,追逐竞驶成立本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情节是否恶劣的判断标准应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生命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在实践中应以道路上的车辆多少,行人的多少以及驾驶的时段与路段,速度以及驾驶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若在完全没有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欢叫野外追逐竞驶的,未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危险的,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另外,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但对目的和动机无要求,只要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到达情节恶劣的定罪标准,就应当科以刑罚。

(二)醉酒驾驶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所谓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状态。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已经饮酒,故意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出后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此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检测结果如果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行为,无需具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

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醉酒驾驶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那么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并不需要细化到对酒精含量多少的认识,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喝了一定的酒然后又驾驶机动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醉酒驾驶。因此可以排除行为人关于只认识到其为酒后驾驶并未认识到醉酒驾驶的辩解。行为人并未主动喝酒(如在饮料中被他人掺了酒精),且在驾驶前也未意识到已经喝酒,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意识到其已经醉酒的,应当认定为故意醉酒驾驶。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分项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在实务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有以下几点值得一谈。

1.交通肇事以危险驾驶行为为前提。前已述及,危险驾驶罪乃故意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不以危险驾驶行为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是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如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证的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虽然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对此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方式与危险驾驶行为的关联。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的情节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在实践中,逃逸行为与方式又于本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相关联。因此,行为人喝酒后驾驶致人伤亡之后又逃逸的,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重于本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当一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综合以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性规定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未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限定,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罪名的困难。笔者认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爆炸、放火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例如驾车撞人、私设电网等。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话,应当以其他犯罪论处而非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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