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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普查制度亟待改进

2023-09-20 08:53:0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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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普查制度亟待改进

篇1:现行普查制度亟待改进

现行普查制度亟待改进

普查是了解和掌握重大国情国力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我国的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开展各项普查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准确判断和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显得尤为重要.建国以来,我国的'普查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和完善,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自1994年我国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普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作 者:李玉涛 袁志坚 Li Yutao Yuan Zhijian  作者单位:李玉涛,Li Yutao(黑龙江省统计局)

袁志坚,Yuan Zhijian(黑龙江省统计普查中心)

刊 名:统计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TATISTICAL RESEARCH 年,卷(期): 24(12) 分类号:C8 关键词: 

篇2:会计考试制度亟待改进

会计考试制度亟待改进

我国的会计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同一行业,如此名目繁多的考试,既让局外人觉得眼花缭乱,也使业内人士感到无所适从.

作 者:周学庆  作者单位:江西吉水县财政局 刊 名:财会月刊(A会计)  PKU英文刊名: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年,卷(期): “”(1) 分类号:F23 关键词: 

篇3: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亟待建立实习制度

目前,大学生实习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大学生实习除了自身的一腔热情之外,更需要社会提供一个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平台。有专家指出:在真正的实习制度建立起来之前,建立大学生实习指导机构乃是当务之急。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习已形成了完善的体系,通过实习大学生可与企业“亲密接触”,毕业后可相互选择。每逢寒暑假,一些大公司都会招募实习生,组织优秀的.学生到公司实习,通过这一渠道发现更多的人才。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制度,学校、企业之间尚未建立  起互相配套的“实习市场”,导致大学生实习出现一系列难题。

有关专家提出,我国很有必要在人才市场建立实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大学生实习、打工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使大学生了解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到底欠缺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减少培训成本,便于企业找到合适的人才。

还有专家建议,与实习相关的立法应该跟进,《劳动法》应该对实习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所规范。学生在校实习时,如出了问题学校负一定责任;而学生毕业后实习就变成了一种市场行为,一旦出了问题,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处理,但目前这一块尚处于“真空地带”。

据了解,北京现已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江苏太仓市也与各大型企业联合建立了大学生实习基地。

作者:杨胜

篇4:基层外汇管理工作亟待改进

基层外汇管理工作亟待改进

基层外汇管理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县域外向型经济的协调发展及经济总量的`增长.目前,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因受机制、人员及其素质等因素影响,制约了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作 者:王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泗水县支行 刊 名:济南金融 英文刊名:JINAN FINANCE 年,卷(期): “”(10)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5: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一、全国各地职工退休规定统一吗?干部与工人身份有什么不同?

解答:

目前全国各地职工退休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各地标准统一。

关于干部与工人身份问题:干部和工人的概念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以前工作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统称国家干部,在企业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工人。干部由人事局管理,工人由劳动局管理。在招用上,凡由大专以上毕业的学生,参加工作后一般为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招用;其他人员参加工作,则由劳动部门负责招用。在档案管理上,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下设有人才交流中心。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下设有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开始,国家将人事部门(局)和劳动部门(局)合并,成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个中心(人才中心和职介中心)也进行了合并。从机构合并上看,就表明干部与工人的`区别逐渐消失。但是为了尊重历史和尊重人们的惯性思维,在处理某些问题时,仍有些区别。如:女工人退休50周岁,女干部退休55周岁。

实际上现在所有用人单位(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那么就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如果聘用你在管理工作岗位,则可认为你是干部身份。如聘用你在工人(普通)岗位,则你就是工人身份。为此,我们不要为自己的身份过多纠结。

二、地方性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四大城市),对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时长等规定,是否有不同?有户籍限制吗?

解答:

(一)关于户籍限制问题:

上面已经说到,目前全国各地退休年龄标准统一(男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55周岁),社保缴费年限标准统一(最低)。北、上、广、深四城市也与全国相同,没有地方性特殊规定。至于退休是否有户籍限制的问题,原则上讲应该说是有的,对全国所有城市都一样。但现今政策也不完全是这样限制的。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办法》规定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条件和退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条件:凡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均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条件时,凡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在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关于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是所有人最关心的问题,《办法》确定了三条原则,即:“户籍

地优先,从长从后”。

何谓户籍地优先?即不管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在何地,无条件的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并享受待遇。

何谓从长?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看其缴费地的缴费时间长短,如满10年的,则在缴费地退休。如不满10年的,则要看其上一个缴费地是否满足10年,如满足10年,则转入上一个缴费地退休。如所有缴费地都不满足10年的,则要转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何谓从后?如果参保人在多地缴费都满足10年,则从后看其各地缴费,以最后一个满足10年的缴费地办理退休手续。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篇2]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 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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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现行勘察设计体制亟待改革论文

现行勘察设计体制亟待改革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的勘察设计体制源于上世纪50年代,是学习苏联的产物,与计划经济适应,改革开放后,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最突出的问题是:勘察与设计的严重脱节,设计的创新能力不足.

关键词:WTO 市场经济 建筑企业

1979年底,当时的建工总局派工程勘察代表团赴加拿大考察后发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岩土工程体制。他们要求勘察与设计、施工、监测密切结合而不是机械分割;要求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为设计服务;要求在获取资料的基础上,对岩土工程方案深入论证,提出合理建议,而不是单纯提供资料。这是一种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发展经济的先进体制。随后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大力推动岩土工程的体制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此后,一批骨干勘察单位延伸了业务,承担岩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而不是单纯勘察;出现了一批岩土工程公司;制定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月,在人事部和建设部的主持下,开始了执业岩土工程师的注册考试。经过20多年的努力,岩土工程体制已经初步形成。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勘察质量低,技术进步缓慢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质量和勘察报告的水平极不平衡。主要表现是:勘察报告数据不足,资料不准,分析不深,结论不正确;野外记录质量差,规范规定的取样技术得不到实施;土工试验水平低,数据的可信度差;假数据和假报告时有发生,且呈漫延泛滥之势。对原始数据尚无有效监管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勘察质量低劣的问题。并且,勘察与设计的脱节问题远未解决,多数勘察单位不能胜任岩土工程设计、监理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

同时,市场缺乏以技术取胜的内在机制,靠压价和降低质量进行竞争,严重影响了技术进步,并与先进国家技术上的差距越拉越大。由于体制模式不同,我国的勘察设计处于相对封闭状态,施工可以进入国际市场,而勘察、设计、监理等不能打入国外市场。没有国际竞争,不可能真正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技术责任不清勘察设计的技术责任,我国一直贯彻单位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形成了一套制度。但个人责任往往不够明确,一旦发生问题,难以分清具体的责任人。勘察设计涉及重要的技术决策,个人作用很大,没有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环境的。

我国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主要规范基本上还是强制性的。这些技术标准对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主要表现是对专业人员限制过死,不利于新技术的应用,不利于工程师个人经验的发挥。岩土工程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往往难以做到。

在国际上,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是两个层次:技术法规主要规定人身和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问题,必须遵守;技术标准一般由社会自愿选用并写入合同,既灵活又有法律效力,适合于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工程师既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又有明确的法律和技术责任。我国加入WTO后,也应按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改革。目前正通过“强制性条文”过渡,但这与技术法规尚有很大距离,应加速过渡。

3. 市场混乱,企业效益差目前,不仅新制定的勘察价格得不到普遍执行,有些地方甚至严重偏离成本,依靠“偷工减料”维持生存。市场上大多采用钻探米数的综合价格,而技术含量较高的测试和分析却处于从属地位,脑体倒挂。勘察队伍严重膨胀,数量远远大于需要。截至今年初,全国综合甲级已达270家,专业甲级已达471家,共741家。乙级和丙级由地方发证,不知道有多少家。且来源杂乱,工人比例很高,专业人员中真正具备岩土工程师条件的为数很少。勘察队伍过大,是市场乱、质量差、效益低的直接原因。数量过大,急需压缩;素质很低,效益很差,急需提高,但至今未见良策。怎样管好勘察市场?怎样从社会机制上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都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

希望达到的目标模式

1. 两类不同的企业岩土工程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技术服务,国际上存在咨询公司,勘察、测试、设计、检验、监测等,都和数据、论证、决策有关,属于知识密集型,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对工程的效果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施工公司,负责岩土工程的实施。施工公司也需要先进的技术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但还需要设备、资金、管理等,企业的整体素质显得更为重要。由于管理模式差别很大,因此技术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而施工公司属于第二产业。在完成某项工程任务时,这一文一武必须密切配合,一般而言,决策权在咨询公司,施工企业受咨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从另一角度考虑,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劳动又可分为重复型和创新型(综合决策型)两大类。前者是指有标准、有规范或有设计图纸可循的劳动,从事这方面的劳动当然需要一定的素质,一定的技能,取得岗位资质,但一般不要求创新或做综合决策。钻探、取样、常规测试、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等均属此类。后者是指无具体的标准、规范、图纸可循,主要依靠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从事创新性劳动或综合决策、例如科学研究、企业决策层、规划性设计、方案性设计、标准规范的制定等等。他们的工作也应遵守已有的标准规范,但主要依靠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因此一般需要更高的素质,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也许是国外设计事务所收费高,而施工图设计虽然工作量大,但收费低的原因。笔者曾问过一位外国岩土工程咨询公司的工程师,能否承担施工图设计?他回答说,我们的能力完全可以,但我们不做,这些比较具体的工作可以由承包商承担。

2. 国际模式的借鉴国际上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与我国不同,对钻探、取样、土的分类、测试方法等,有详细而具体的标准规范;但钻多少孔,钻多深,做什么试验,如何分析评价,则由岩土工程师因地制宜,自己决定,并承担责任。对于设计,规范主要规定原则,具体计算方法和经验数据,也由岩土工程师自己选用,并承担风险。具体说,勘察方案和钻探测试要求,由咨询公司的岩土工程师提出,钻探公司执行,并接受岩土工程师指导和监督。地基处理方案由咨询公司提出,施工公司执行,并接受咨询公司监理。服务于咨询公司的岩土工程师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题下,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自主确定勘察设计方案,自主选择分析计算方法,向业主推荐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推荐应用技术标准,监督勘察设计方案的实施,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其工作贯穿岩土工程的全过程,并负责撰写勘察报告,编制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担负总的技术责任。这样做,责任十分明确,也解决了勘察和设计脱节的`问题。受业主委托,咨询公司还可以承担招投标工作,各种技术评估和技术论证,司法诉讼时的技术鉴定、出庭作证等。与我国的勘察设计单位比,有很大发挥余地。

在这种体制下,由于钻探公司受岩土工程师的指导和监督,野外记录和取样的质量可以得到保证;不可能出现钻探米数综合价格;技术含量高的岩土测试、分析评价不再处于从属地位;盲目增加工作量以提高收费成为不可能;勘察市场的恶性竞争将被彻底解决;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现场施工由岩土工程师监理,从而克服了外行监理内行的不合理现象。岩土工程师还可充分利用各种检验和监测手段,不断完善岩土工程设计,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经济合理,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咨询公司充当了岩土工程全过程中总参谋部的角色。这就要求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了健全的注册执业制度才能实施。岩土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万一发生事故,不仅要负法律责任,做经济赔偿,而且对今后的继续执业肯定会有很大影响。这就迫使岩土工程师必须尽心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先进性和经济性。

3. 大力发展咨询业技术咨询是个大行业,我国的咨询业需要大力发展。国际上咨询业非常发达,“有问题,找咨询公司”已成一种思维定势。相比之下,我国无论数量、从业人员的质量、专业的覆盖面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已经加入WTO,咨询业必然要有一个大发展。

实施条件和企业模式探索如果体制不与发达国家接轨,就很难融入全球经济,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勘察设计的落后问题。首先要创造条件,如全面推开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注册工程师管理制度。其次是咨询业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咨询公司的法律地位、资质标准、收费办法等。没有发达而健全的咨询业,注册岩土工程师很难有用武之地。三是保险制度。由于咨询公司和注册工程师对工程要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没有相应的保险,是无法设想的。目前有些城市的金融机构已经推出了这个险种,尚需进一步推开和完善。四是技术法规的制定,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此外,还有试验室认证等相关资质管理制度,工程事故鉴定制度,市场的净化和市场管理制度的完善等。

根据以往经验,改革必须逐步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条件和市场需要,采用不同的模式过渡。如建立若干示范性的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事务所;在设计公司内成立岩土工程专业室;岩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施工力量较强的仍可发挥施工承包的优势,建设强有力的专业施工公司。知识和施工均无优势的弱小企业应自然淘汰。目前已经有了建筑设计事务所作为借鉴,有了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有了权威的专业资格标准和认证制度,如果主管部门出台一些新政策,调整一些旧规章,如勘察设计资格、收费办法、经济担保等,进行政策导向,就可加速向目标模式的过渡。

技术和经济的落后关键在于体制的落后,改革现行勘察设计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入WTO后融入全球经济的需要,是科技创新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亟待通过政策导向,推动改革的步伐。

篇7: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提到证人保护制度,笔者想到一部外国影片《蒸发密令》,剧中的特工为保护证人,可以帮助其更改姓名、更改信用卡号、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这从某种角度反映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单薄和不完善。一些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很显然,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措施,不具有前瞻性,证人保护的.优越性没有体现,因为即便是普通的公民在受到他人打击报复时,法律同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证人由于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拒绝出庭作证。我国的证人到庭作证比率相当低,虽然与我国公民的一些意识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

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我们应当重视证人的事前保护,逐步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在诉讼前或者损害发生前,对于申请救助的相关证人采取一些特别保护措施。在西方一些国家,他们甚至有专门的司法整容医院、证人避难所等机构。在我国由于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国情等其他因素,决定我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这更加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探索其他的措施对证人进行事前保护。

其次,要注意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出庭作证都是一种“义务服役”,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证人误工费等补贴,应当看到,这种补贴对于证人的高风险的投入来讲,是不成比例的。

第三,我们还应当特别重视证人和证人亲属的人身和名誉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对于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等权利,在处罚上并没有规定有加重情节,是否可以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设定为加重情节,让证人真正享有证人的权利。

篇8:现行土地制度批判论文

现行土地制度批判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比较,以及对两种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按照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国家与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由此导致农民的利益被严重侵犯;文章还附带提到房屋所有权的私有制与其上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作者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可以相互流通。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并不影响国家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在法律上禁止自然人拥有土地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土地权属、土地征用、土地利用

概 述

本文所指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国现行的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分别从上述角度评判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3、土地所有权的公与私问题

公有制与私有制优劣的比较,是个非常大的课题,本文力不能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国有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已经或正在从这些企业中退出。原因何在?作者认为,是因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财产不仅不能很好地保值增值,反而以很快的速度流失。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又在于,财富的支配者与所有者身份的不一致。私营企业老板以个人的财产投资,如果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营,亏损的只能是他自己,他只能以自己的财富对别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公有制的企业则另当别论。一个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老板,无需为企业的亏损或破产承担任何实际意义上的责任。这是在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原因所在。

土地的公有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集体土地被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将其使用权出让,接下来就是该幅土地的荒芜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体或液体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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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中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价值判断、环保执法、公众参与等问题,并没有达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效果.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作 者:江玲龙 姚建 朱静 宋鹏臣 Jiang linglong Yao Jian Zhu Jing Song Pengchen  作者单位:江玲龙,姚建,Jiang linglong,Yao Jian(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朱静,宋鹏臣,Zhu Jing,Song Pengchen(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 32(11) 分类号:X197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对策建议  

篇10:现行财务会计报告模式改进的探讨

一、价值法下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结构及缺陷

现行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是在价值法指导下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Generalpurposereportingmodel),在这种模式下,报告单位通过收集、加工、整理、计算、汇总等一系列财务会计程序产生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通用财务会计报告的“窄”型单一化信息供给结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对决策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这一报告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凸显。按现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会计信息提供采用的是标准化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即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形式,反映报告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这种财务会计报表模式的标准化,决定了会计信息的供给结构是“窄”型的,在会计信息提供方式上存在单一性。

(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宽”型多元化信息需求结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广泛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等特征。不同用户以及同一用户的不同用途下,对信息的结构要求存在差别。差异化的信息需求下报告主体的信息提供应当科学充分,既要包括报告单位的内部信息,又要包括外部信息;内部信息中既要有财务信息,又要有非财务信息;外部信息中既要有其他微观主体信息,又要有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的信息以及国际市场信息。而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只能提供财务会计的最终结果,无法使信息使用者接触原始财务会计信息数据或参与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从而难以满足使用者多目标的需要和适应用户决策“宽”型信息结构的需求。

(三)价值法下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缺陷现行价值法下企业以标准化形式提供的通用财务报告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生评价失真。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下的信息供给缺陷,使投资者不能全面有效地评价报告单位的状况,也使委托人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供给的质量,从而造成信息使用者难以正确评价报告单位经营业绩和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的状况。二是形成决策误导。会计信息结构的限制使其无法传导充分的信息。在这种信息传递模式下,信息使用者获取的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信息,因而容易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质量甚至对其决策产生误导。三是引发控制失灵。会计信息的“窄”型供给结构,使委托人难以借助财务会计信息评价企业的状况,以及借助财务标准衡量代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从而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方面容易产生偏差。四是导致市场低效。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这种信息充分程度的差别,与报告单位信息的供给数量与质量有关,报告单位内部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可能会增大少数人获取内幕或私人信息进行交易的机会,降低市场效率。

二、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

(一)事项法下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及其要求事项法又称“使用者需要法”,是按照具体的经济事项报告主体的经济活动,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模式。以事项法为基础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要求建立以经济事项为中心的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经济事项的各种属性特征。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是将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所发生的会计事项,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资源等方面,输入到信息数据库中,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提取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数据,输入到自己的决策模型中,将事项信息转化为决策信息。

(二)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目标事项法下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相分离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目标,是要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个性化需求。事项法下的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能够克服传统财务报告模式下单一历史成本计量的缺陷,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非财务信息的要求,并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时效性,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及时全面的决策。

(三)事项法下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系统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决策支持系统,以改善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下将规则固化在财务会计数据中的不足。(图1)是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和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对比。理想财务会计报告模式通过设置数据库和方法库两个基本库,以数据库记载财务会计交易的基本事项,以方法库存放不同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在外部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会计信息时,财务会计系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者的使用目的选择相应的确认和计量规则,组合成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内容,构造多元财务报告体系。理想财务会计模式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方便选择的信息,允许他们任意的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种类(如IT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简化型财务报告、预测性财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增值报告、职工报告等),并在提高会计信息数量的同时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

(一)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及其特征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是向决策者适时地提供已按需编制好的或可按需加工的财务信息,旨在通过提供按需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来满足不同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交互式按需报告是相对于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提出的,核心思想是将财务会计数据的加工、提炼及生成过程完全交给信息使用者。主要任务并不是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登记账簿和编制报表,而是提供生成财务会计信息的方法和手段,信息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适当途径,并借助网络的强大处理能力,实时加工、归纳、提炼、汇总和分析数据,从而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的构成要素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一是数据库。数据库用于保存报告单位愿意披露的原始信息,以便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生成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模块化的财务会计程序。以模块的形式体现信息使用者可以实现的各种财务会计选择。包括财务报表要素、非财务信息项目、财务会计方法和表达方法等。三是报告生成器。报告单位与使用者交流的界面。用于帮助信息使用者编制其所需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报告生成器选择具体的信息项目、类型和表达形式。四是学习机制。系统设置的反馈渠道。便于信息使用者就如何及时改进报告系统向报告单位提出建议。学习机制中还可设置记忆单元,记录最常被选用的信息、项目、方法和选择上述项目的使用者,用于帮助改进和完善现行会计法规和准则。

(三)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与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的比较和现行通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相比,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报告单位与信息使用者双向、直接、快速沟通,共同完成实时报告,从而能够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但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本身也有不足,如难以发挥通用财务报告的规模效益,不利于财务会计信息的横向分析比较等。

(四)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的必要性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知,在网络环境下,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实施的可行性。然而,由于使用者在信息需求具有多样化特征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而且某些财务信息的需求至少在短期内是稳定的,因此,网络环境下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变革不是全盘抛弃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而是通过设计一种机制,使之能够同时满足共同的和不同的、稳定的和变化的、已知的和未知的信息需求。笔者提出以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作为基础建立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的设想,这一组合模式既可以借助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保持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满足使用者共同的信息需求,又可以通过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满足使用者多样的变化的信息需要。

(五)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的建立由于财务会计上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内在的灵活性,为交互式按需报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因此,采用建立在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基础上的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具可行性。以通用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建立的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形式表示。中间的方框代表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定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而其它各方框代表用以扩充通用报告的交互式按需报告的选择维度。其中包括财务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方法的选择、列示项目和形式的选择、货币、语言、媒介的选择和访问、追踪的选择等方面。其实质是以模块化的形式实现对标准化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以顾客为中心的按需选择和调整。

四、未来财务会计报告模式――联合按需报告模式

(一)联合按需报告模式的实施条件数据库和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为财务会计信息的按需报告提供了可能。随着XBRL(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开发及其在网络财务报告中的应用,可以解决不同信息数据库系统与不同应用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问题。必将有助于实现在不同的组织之间数据的交换和运用,推进不同组织间信息传递的畅通,并实现通用财务报告条件下的联合按需报告。

(二)联合按需报告模式的特征 体现了通用财务报告条件下交互式按需报告的联合特征。报告单位制作以XBRL为基础的通用财务报告,报告单位、信息媒体和信息使用者把报告单位提供的信息和其它信息相结合,得出各自对报告单位业绩的评价,并在网络环境下共享这些信息。

(三)联合按需报告模式的功能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条件下联合按需报告的建立,主要具备如下功能:首先,通过为信息使用者提供选择空间和对报表进行按需调整,可以解决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多元信息需求的问题;其次,报告单位和同行业其他单位财务报告的联合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实现对报告单位资产和业绩的比较评价;最后,不同报告单位及信息媒体信息的联合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报告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信息来源,便于信息使用者形成总体评价和最终做出充分合理的价值判断。

本文提出了以现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为基准,在保持信息的可比性、满足使用者共同信息需求的同时,通过交互式按需报告形式满足使用者的不同信息需求的设想。以通用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为基础建立交互式按需报告模式,关键是要在对标准化和多样化关系清晰认识的基础上,达到按需报告和标准报告之间的平衡。使标准化和多样化在财务报表要素、信息项目、财务或非财务报告等方面从不同层次上得到实现。

篇11:现行财务报告质量研究及改进刍议

现行财务报告质量研究及改进刍议

武汉大学 郑红霞

根据决策有用理论,会计系统的基本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符合质量特征要求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的综合表达和载体之一,其基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的质量高低也就取决于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好坏。通常认为构成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两大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本文拟从这两方面对现行财务报告的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 现行财务报告质廿评价

(一)相关性评价。相关性是指 “与决策有关联,能够影响决策的能力”,即一种有用的信息,要“能够帮助使用者对某一事项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形成判断,或者去证实或是修改计划,以利于决策;会计信息所表现出的这种影响判断和决策的能力就是相关性。如果将相关性质量特征进一步进行分解,则其表现为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预测价值是指报表使用者通过有关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能够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反馈价值是指财务报告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证实或修正预期值的能力;

及时性是指信息在失去决策有用性样,加之物价变动因素,'使历史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只能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反映企业的未来,因此利用历史信息进行预测是很有限的。

2・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有待提高。要提高财务报告的反馈价值,首先要求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完整、全面,而现行财务报告采用固定的格式呈报信息,且纳入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素定义和计量原则,其信息供给量十分有限,一些应该披露的重要信息被“省略”掉;一些新的经济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找到合适的位置反映。即使附有会计报表附注,附注中的内容也不全面。其次,提高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还要求信息必须及时报告。任何与未来相关的信息,若获得不及时,也会变成无用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一切追求高效、高速,财务报告的滞后性必将成为它的“致命”缺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在会计年度后第四个月月末公布,中报为半年后的第二个月月末公布,这种滞后的信息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不仅仅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反馈价值,同时也是提高财务报告相关性的又一重要方面。

(二)可靠性评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公允性。真实性是财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相符;可验证性 即可核实性,是指如果对于同一事项,各个独立的会计人员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要能得出一致结果;公允性是指会计人员以不偏不倚的立场反映经济事项,要求会计信息的计量和报告必须遵守法定或公认的会计原则。

目前,我国对整套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工作都有较为规范的规定,并且要求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在不考虑故意或恶意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说现行财务报告的可验证性和公允性还是比较高的,以下着重对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真实性是要求会计信息与实际的经济事项相一致,会计工作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以精确的数字运算形式,计算来自于估计和判断的数字。因为一方面会计工作以数字逻辑关系为计量原理,其结果是以货币单住表示的数字。数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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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现实中这种无限期状态不乏事例)。这种不稳定状态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很不利。有的继承人对遗产长期不闻不问,也不配合其他继承人的管理或析产活动,使得遗产的管理或处分受到级大的影响。几十年后,由于经济变化等原因,遗产升值了,才出面主张继承析产,遗产贬值了又纠缠其他继承人。按照现行继承法,他(她)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实际占有、管理的继承人则认为继承人长期对遗产不闻不问,应视为放弃继承。因此这样规定的弊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看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有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二是,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三是;埋下继承纠纷的隐患。

2、死者的债权人缺乏救济手段,其利益难以的到保护

一个人死后,有两个方面的财产关系需要处理,一是什么样的人有权取得财产,以及在他们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二是死者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现行继承法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规定的较为清晰、完备、合理,对第二一个问题则只有一个原则的规定,即: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但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条件下,缺乏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能得以顺利实现。同时也缺乏制度来约束继承人对债权人的欺诈。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而导致亏损,或者擅自将遗产由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等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出现,债权人常常遭受严重损失。但是债权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的.因遗产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而享有的追夺权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利救济措施。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法律在这种时候已经不应当保持沉默了.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妨碍物质资料的流通

按现行制度,遗产可以长期不予以分割。这样,必定会产生两个人、三个人甚至于许多人对同一个财产共有所有权,按共有制度的原则,在处分这些财产时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势必影响财产的流通速度;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前列的共有常常处于产权登记长期维持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状态,即只是法律上、事实上的共有,却没有予以登记公示(不动产及需要予以登记的其他财产),这必然会十分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

4、模糊了继承关系和共有关系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不仅进一步暴露了现行继承法存在的前面1、3个缺陷,而且模糊了继承法律关系和共有法律关系的界限。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同一项财产。共有人对作为客体的财产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有的内容包含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人无论对内或对外行使权利时,并非完全独立,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须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继承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按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精神,《继承法》是采用的概括继承原则,即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全面承受,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对比两者的客体,可以明确看出其区别:共有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不包括义务,而我国的继承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受其他继承人的限制,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单方权利,不须承担义务。这以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有着巨大的不同。这种模糊带来的不仅是理论的混乱,而且使继承纠纷人为地增加。

二  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采别国之长,补自己之短,即在我国国民已经习惯现行直接继承制度的情况下,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重新构建我国的一些继承法律制度。以使其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

1、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这里的无条件是指在现行继

承制度中除去对继承人的条件和继承的条件之外的无条件。有条件是指继承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经过的法定程序。因此可以这样定义有条件有限责任继承,即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反言之  ,继承人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不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丧失选择有限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依法产生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就是承认继承人有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就是在现行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允许继承人有选择有限责任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选择――无限责任继承。

1、设立遗产清册制度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要起到在保护继承人的自己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同时,又要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就遗产优先受偿。很明显,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其核心是确定遗产之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要遗产之状况并使之保持独立之目的,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借鉴大多数大陆国家的做法――-设立遗产清册制度。即继承人应当进行以下几项活动:

(一)、向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登记;

(二)、在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人员监督下进行遗产清理;

(三)、制作遗产清册;

继承人在进行遗产清理、制作遗产清册时应当作到诚实信用、全面、准确,不得有隐匿不报、虚报债务等欺诈债权人的行为。如继承人不进行前列活动或者不遵守其诚实信用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继承人的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而按照无限责任继承处理。

对债权人行使取消权的期间,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为五年的除斥期间为宜。

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后三个月内开开始进行遗产清理,遗产清册应当在遗产清理开始起六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始进行遗产清理或六个月内不能完成遗产清册的,视为同意按无限责任继承。遗产清册完成后,继承人对遗产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有权作出理智的选择――无限责任继承、有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

规定时限是为了保证遗产清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如果由于遗产情况复杂、遇到不可抗力、具体负责清理的清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包括重病久治不熨)需要另行确定具体遗产清理人等情况,三个月内难以完成遗产清册的制作任务,继承人应予期限届满前说明理由,请求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决定。

开始制作遗产清册时,继承人为三个以上的,应当推选遗产清理人或者聘请遗产清理人。遗产清理人代表(代理)全体继承人进行活动,对全体继承人负责,接受全体继承人监督。因清理人自己的重大过失、过错给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法律规定推选、聘请遗产清理人或自行担任遗产清理人,并监督、敦促遗产清理人按法律规定制作遗产清册,或隐匿、侵吞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进行欺诈,或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前违法处分、消费遗产,即丧失有限责任继承的权利转为必须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损害诚实继承人的利益。让隐匿、侵吞遗产、欺诈债权人的继承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令其用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这是对欺诈行为的制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继承人不能就清理人的确定达成一致的,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必要时,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自己担任清理人。

“必要时”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继承人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继承人之间矛盾较大,互相不信任的;

(三)、全体继承人在遗产清理前,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

(四)、遗产清理可能对当地经济、文化、稳定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应当由自己担任遗产清理人的。

由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自己担任清理人的,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过错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始制作遗产清册时,遗产清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按清产还债程序进行公告,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该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与此同时,遗产清理人应对已知的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予以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报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继承人已知权利人,而未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书面告之遗产清理人的,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已知的,由该继承人在权利人本可以获得的清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之前,继承人、遗产清理人原则上不得处分和消费遗产,也就是说应保持遗产的独立性、完整性。但因管理遗产和为债权人、继承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不在此限。这些费用一般是指如下几项:

(1)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及相关费用,如为治病所欠的交通费、护理费等;

(2)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

(3)遗产清理人管理遗产的费用;

(4)遗产清理人为债权人、继承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5)遗产清理人向公证机关、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主管机关申请进行遗产清理而支出的费用;

(6)遗产清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所支出的有关费用;

(7)遗产清理人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分配遗产所支出底费用;

(8)遗产清理人为继承人分配遗产所支出的费用;

3、设立放弃继承明示制度

放弃继承、接受继承,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以明示方式予以表示。在本文的前面,笔者已经将现行继承法

“自继承开始以后到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均可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之规定的种种弊端进行了阐述,这里就不在重复。因此,为了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承关系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定下来,不允许长时间悬而不决。放弃继承明示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的选择期限、方式法定。在继承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继承人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放弃继承的选择期限,这个期限参照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做法可以确定为2―3个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得继承遗产时起算。放弃继承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向实际占有、管理遗产的继承人或遗产清理人表示。超过期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后,仍可以通过制作遗产清册来限制自己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但不能再放弃继承。在接受继承之后,继承人也可以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无限责任继承,在规定的期间内不作出选择的视为无限责任继承。

4、设立遗产分割限期制度

继承人在选择了有限责任继承,即依法选择了概括继承之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使财产关系明晰化。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确定为

,自遗产清册完成之日起五年。期满以后,如继承人仍不想分割遗产,应当协议对遗产继承份额进行划分,并就财产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达成协议,从而使遗产处于按份共有的状态。如有的继承人不参加协商,则推定为其同意按其他继承人的协议处理自己的应得份额。如果继承人分割、分配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遗产清册完成之日起,五年期限界满后,继承人不协议分割、分配遗产,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财产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这里说的共有关系,与现行继承法的“共有”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其共有人对内、对外是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其共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的抛弃义务,为民法理论中典型的共有关系。

篇13: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探讨

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探讨

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揭开了美国审计业的巨大“黑洞”。为安然公司进行审计的安达信公司,多年来一直为安然虚报收入和利润、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使安然的投资者和债权人遭受了巨大损失。

长期以来,以安达信为代表的美国5大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全球业界的典范,现在人们不禁要问,连安达信都胆敢在其审计业务中一再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甚至在事发后销毁安然公司的大量财务资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还有独立、客观、公正可言?联系到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相互勾结,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欺骗投资者的种种行径,充分说明目前审计行业在制度、业务、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漏洞,并已成为全球范围一个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本文从分析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入手,提出了对现行审计制度的改革方案,以期能对审计制度建设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从安然案及已经暴露的其他违规审计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审计制度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成为合作伙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但在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的,被审企业如果不满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这事实上形成了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企业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和上帝。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以安然案为例,多年来安达信一直为安然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仅,安达信从安然收取的审计和服务费就分别高达25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安达信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的会计师也是无能为力的。正如一位已离开安达信的高级雇员所说:“在公司里,如果哪位会计师敢说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他立刻就会被炒鱿鱼”。事实和逻辑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更使审计不可能客观公正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安然案暴露的`问题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安达信有100多名雇员专门为安然提供各种服务,每周从安然收取100多万美元的服务费用。为便于更紧密的合作,从1995年开始,安然还将其内部审计也交给了安达信,甚至连财务长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安达信的休斯敦分公司几乎已和安然“完美”地结合成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另一只手的荒唐局面,自然不可能再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由此可知,在目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身与被审企业的“双赢”作为首要目标,而会置法律、职责、良心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鉴于安然案所暴露出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英美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如果执行,将使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26亿美元的收入大打折扣。

3、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开放、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美国经济界也一直标榜其严格的证券市场规范和企业审计标准。应当说,美国对于会计师的监管还是相当严格的,除了行业协会外,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严格监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大公司、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是监控的重点。一旦被查出问题,等着他们的则是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坐牢,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被吊销执照、课以重罚。此外,美国的投资者也是最具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劣迹被揭露,受害者就会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巨额索赔诉讼。但因限于人力和财力,各监管机构除了少量抽查外,一般不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是主要依靠审计业的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监管机构只是在问题暴露后才进行追查。因此绝大多数违规审计案件都是在大公司突然破产后才牵扯出来的。由此也可推知,已经暴露的审计黑幕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审计违规事件还没有、并可能永远也不会被揭露,绝大多数投资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也是无法讨回公道的。正因为如此,虽然违规审计会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才会出现如此之多敢于挺而走险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现行审计制度改革的探讨

如何防堵漏洞,欧美会计师行业一直在争论中。安然和安达信丑闻的暴露,必将有力地推动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现行审计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

对此,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方案:

由监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参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无违规记录、资质、实力、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在适当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担审计业务量与其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被审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应作为选择的首要因素,有重大违规记录者将被一票否决,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可以选择的最佳方案,它可以产生以下效果:

①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状况,为独立、客观、众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②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在职业道德、依法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会因失去信誉而被淘汰出局。从而真正实现审计业自我规范。③有利于会计师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同业监督。

公开招标方式在其他许多行业中已被广泛采用,并被证明是规范行业行为、确保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笔者相信,它也必将在净化审计环境、规范审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2、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的现状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必将导致两者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就无从谈起。因此笔者认为,必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但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而且更有利于加强会计师行业的同业监督和公平竞争。

3、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审计的年限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对象间的合作时间过长,就会导致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并进而为企业收买审计师提供方便,因此对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是极其不利的。安达信从1983年来一直受聘于安然公司,也是它在安然案中越陷越深的原因之一。故笔者认为,在招标时就应限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特定审计对象的合同期限,例如以4年为一届,

且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连任两届以上。同时,还应更严格地限制审计师个人在同一被审企业中的执业年限,例如不能超过4年。当然期限也不能定得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4、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业的监管力度

安然案的黑幕被揭露后,美国经济界要求加强对审计业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让证交会承担起对审计监管重任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皮特表示证交会目前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去做这一工作。事实证明,要求审计业进行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的国际惯例存在着巨大缺陷,而这却是各国监管机构无奈的选择。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就更显不足,即使揭露出的审计大案,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也缺乏必要和及时的惩处措施,司法介入也刚刚起步,而且还限定了许多条件。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采用如下加强监管的措施:

1、成立一个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美国审计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是由会计师自己任命、自我约束的实体,事实证明,这样的机制效果不佳。该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是一个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或国家审计署负责的机构,并有权处罚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违规会计师。对影响重大的案件,应进一步提交司法处理。

2、组织必要的人力,增加对上市公司和大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抽查数量,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扭转违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的现状,使法律和监管对试图违规者具有更强大的威慑作用。

要根本解决企业的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同时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笔者认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实现独立、客观、公正审计和监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去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建立的“金税工程”,在打击遏制猖撅一时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骗税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果,已充分说明现代信息技术在加强监管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应用前景。

篇14: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探讨

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探讨

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案揭开了美国审计业的巨大“黑洞”。为安然公司进行审计的安达信公司,多年来一直为安然虚报收入和利润、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使安然的投资者和债权人遭受了巨大损失。

长期以来,以安达信为代表的美国5大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全球业界的典范,现在人们不禁要问,连安达信都胆敢在其审计业务中一再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甚至在事发后销毁安然公司的大量财务资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还有独立、客观、公正可言?联系到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相互勾结,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欺骗投资者的种种行径,充分说明目前审计行业在制度、业务、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漏洞,并已成为全球范围一个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本文从分析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入手,提出了对现行审计制度的改革方案,以期能对审计制度建设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从安然案及已经暴露的其他违规审计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审计制度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成为合作伙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但在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的,被审企业如果不满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这事实上形成了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企业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和上帝。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以安然案为例,多年来安达信一直为安然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仅20,安达信从安然收取的审计和服务费就分别高达25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安达信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的会计师也是无能为力的。正如一位已离开安达信的高级雇员所说:“在公司里,如果哪位会计师敢说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他立刻就会被炒鱿鱼”。事实和逻辑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更使审计不可能客观公正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安然案暴露的问题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安达信有100多名雇员专门为安然提供各种服务,每周从安然收取100多万美元的`服务费用。为便于更紧密的合作,从1995年开始,安然还将其内部审计也交给了安达信,甚至连财务长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安达信的休斯敦分公司几乎已和安然“完美”地结合成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另一只手的荒唐局面,自然不可能再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由此可知,在目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身与被审企业的“双赢”作为首要目标,而会置法律、职责、良心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鉴于安然案所暴露出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英美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如果执行,将使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26亿美元的收入大打折扣。

3、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开放、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美国经济界也一直标榜其严格的证券市场规范和企业审计标准。应当说,美国对于会计师的监管还是相当严格的,除了行业协会外,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严格监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大公司、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是监控的重点。一旦被查出问题,等着他们的则是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坐牢,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被吊销执照、课以重罚。此外,美国的投资者也是最具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劣迹被揭露,受害者就会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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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现行转会制度分析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现行转会制度分析

在经历“中国化职业联赛转会制度”与国际足球转会制度的初次接轨之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怎么发展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应对博斯曼法案对中国带来的'影响成为了中国足球管理部门和俱乐部新的课题.

作 者:张卫军  作者单位:海军兵种指挥学院,广东,广州,510430 刊 名:华章 英文刊名:HUAZHANG 年,卷(期):2009 “”(23) 分类号:G819 关键词:中国足球   职业联赛   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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