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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2022-09-19 08:26: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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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篇1: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摘 要:税收优惠作为我国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目前的经济形势看,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弊病。一些政策非但没有让正当受益人获得优惠,反而助长了非正当受益人的假冒作风,在一定程度上起了负作用。并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早已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格格不入,因此,整改我国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刻不容缓。本文阐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分析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10-87 -03 税收优惠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家有目共睹,在外资从无到有、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等方面,税收优惠都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包括涉外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干预经济的宏观政策。自实行至今,它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且在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消极作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挥作用的同时,其负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它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是必然的。其目的既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那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加之其体系无序,亦会致使政策的作用相互抵消,进而效果明显也会被削弱。此外,这也会加剧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再者,税收优惠本就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海外投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涉外税收优惠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月1日起施行,实行了十多年的两税并轨制度即将宣告结束。两税合并以后,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基本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而外商投资我国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因此两税合并并不会对外商造成太大影响。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通常海外投资是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企业同时负有东道国以及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我国为了促进海外投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行税收抵免法: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可予以扣除,并通过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来减轻海外投资商的税负。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鼓励科技投入与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优惠政策。例如:对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小企业可以为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其在资金问题和技术创新方面还较为贫乏。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税收优惠 鉴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外资数量早已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更应该给予关注。 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大都为资源导向、出口加工、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在现阶段它们非但没有为我国带来技术革新,反而使得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况且,外资税收优惠从来都不是外商进入的主要动力,很多跨国公司甚至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况,只把它作为锦上添花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吸引他们的其实是我国日益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等因素。 再者,内资企业在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下,受到生存与利益两股力量的夹击,很可能致使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策略,这也是我国目前假外资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至今早已具备了对外投资的条件,同时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也有心促进海外投资,但由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力不从心。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此项政策没有固定、完整的体系,立法层次过低,且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激励的方式也并不科学,诸如税收优惠单一、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等等,都有待改善。 此外,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等,甚至让原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负作用。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前中小企业备受关注,它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大力扶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逆调节具体表现为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等。 而且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会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涉外税收优惠 1、通过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在缩小地区间差异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外资填补我国急需发展产业的漏洞。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两点:(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2、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都是以直接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商的进入,这正如上述问题中所阐述的,只能吸引数量上的外资。这对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来说,显然是落伍了。我们在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提高外资质量。 3、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4、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取其精华。海外投资大国荷兰与40多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并配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多方面落实到受益企业;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同时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首先,为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我国完全可以学习以上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措施,经济发展至今也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其次,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也很有必要。包括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延期纳税、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等。再者,为改善我国当前产业结构升级任务艰巨的局面,税收优惠政策应与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实施。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国外在采取税收减免等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的同时,重点采取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优惠政策,比较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能够确保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减免税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在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少的情况下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让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为了切实激励自主创新,必须明确设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多样化激励手段,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或者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将优惠重点转向具体研发项目的扣除设计,重心放在研发阶段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以及对创新孵育体系激励方面。引入技术准备金制度,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自主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改变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格局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之前提出的逆向调节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首先,要调整所得税弥补模式和期限;其次,可以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接着,可以对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全额免税;再者,可以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负面的影响。 追随国际化趋势,将对中小企业的全面优惠改为有选择的重点优惠,为体现公平与社会政策原则扩大使用主体范围,引入税式支出,加大对税收优惠的绩效考评,做到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还可以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下转第135页) (上接第88页)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存在诸多缺陷。要想切实保障税收优惠受益人的权益,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就必须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 龚雨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233网校论文中心,-12-19. [2] 郑炳玉.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思考[J].中国税务,,(01). [3] 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01-24. [4]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10-07. [5] 韩林静.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12-24. [6] 陈斌.税收优惠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效性的实证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10-08. [7] 刘小谦.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10-04-01. [8]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10-07. [9] 丁婧.浅谈税收优惠与经济发展[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08-13. [10]刘海峰,陈占锋.中国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2-1. 作者简介: 周昕,女,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研究方向:税务筹划。

篇2:我国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

【摘 要】:随着我国对待外资逐渐从追求数量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提升利用水平等方面转变,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思路也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系统分析表明,建立新型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优惠方式、适时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同时辅以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涉外税收;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初期所形成的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多层次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日渐不足。

因此,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将十分有助于继续发挥该政策在吸引外资过程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主要问题

1. 区域倾斜过度,加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通过东部带动西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指引下,当时吸引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措施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呈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渐递减的区域性倾斜特征。

不可否认,区域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东部地区的引资能力、加速当地的资本形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效促进了东部地区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

但过度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变得相对困难,导致外资在我国的地域分布上逐渐失衡,从而间接加大了区域经济间的发展差距。

2. 缺乏产业导向性,引致外资的产(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着力点一直放在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上,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来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吸引外资,导致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引资相对不足、外资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 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不利于提高引资质量

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偏重于采用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对于被国外广泛采取的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应用较少。

单一的直接优惠手段,虽然具有短期效果显著的优点,但在促进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加速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激励作用,而且过于直接的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扭曲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此外,由于世界各国对本国公司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不同,使得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几个国际避税地,而如美国、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并未获得太大优惠。

因此,从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长远考虑,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方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4. 过度优惠,影响内费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理论上,涉外税收优惠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

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弥补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并考虑到国内税制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调整,所以选择了全面优惠的方式。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提供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广、幅度之大以及时间之长都是罕见的。

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和流入我国的FDI逐年增加,有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逐渐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外资企业所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其在所得税税率上与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不但有悖于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且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的差别过大,还使得部分内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与外资拉上关系,以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于是直接引发了“假外资”的现象,这些“假外资”在迅速消耗我国有限资源的同时,更对内资

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等问题的出现。

二、调整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路径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并对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1. 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

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指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要着力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协调配合,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间的均衡发展;同时,通过逐步减少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以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幅度,将外资引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良性发展。

具体而言:

(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

首先,通过加大对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外资、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差距。

其次,给予投资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更具吸引力的税收减免措施,以缓解我国基础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

同时,为了促进外资向知识型现代服务业流动,提升我国的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发展水平,有必要对相关的外资企业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

此外,就第二产业而言,在一些我国已经占据世界领先地位的诸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电视、冰箱、空调等一般电信设备制造业领域,可以逐渐减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现阶段水平与世界差距较大的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航天航空、生物制药等高科技的新型制造业则应实行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鼓励外资的进入。

(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首先,减少东部地区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

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经济水平较为发达,投资环境也相对优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

因此,对于该地区,除保留具有示范效应的特殊性区域优惠和延续原有优惠政策执行至期满外,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其余的税收优惠。

其次,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综合考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等特殊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地区和产业,提高外商投资对中、西部地区GDP增长的贡献率,促进中部崛起和西部发展。

2. 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涉外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以税收减免、税率优惠为代表的直接优惠和以加速折旧及投资抵免为主要形式的间接优惠。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习惯采用短期效果显著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发达国家则青睐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易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间接优惠方式。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日渐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的政策重点已从单纯追求外资数量向着力提升引资质量转变,更加注重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协调使用。

此时,继续倚重改革初期使用的'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已较难,适时转变涉外税收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才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正确选择。

运用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方式吸引外资,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不改变其总体税负,但使税负前轻后重,有利于减少投资初期的负担;对政府而言,只是推迟征收,税收并未减少。

而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一般只与投资额的多少有关,投资越多,抵免越多,具有适用范围广,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初期投资较大的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鼓励效果明显。

因此,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考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即逐渐形成以间接优惠为主导、直接优惠为辅助的涉外税收优惠方式。

3. 适时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井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带来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所得税率不统一导致企业间竞争变得扭曲和复杂,阻碍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因此,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是我国下一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考虑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会对我国利用外资总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确保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外资大规模撤离的现象,可以进行如下准备:

(1)安排合理的过渡期

现阶段,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等因素对于外资企业的吸引力正在与日俱增,加之我国对外资企业提供的其它税收优惠措施和各种优厚的鼓励投资政策,绝大多数外资企业不会仅仅因为税率的变化就采取消极撤资的“用脚投票”方式,但是考虑到在华跨国公司的集体要求和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的中小外资企业对于税率变化相对敏感的特殊情况,同时,也为了再次明确我国政府始终鼓励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态度,可以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安排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以缓解税率变化给外资企业带来的不适应性。

(2)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明显降低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行业的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因增加增值税抵扣而获得的财力,会弥补部分因所得税并轨而增加的支出,这有利于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

故应及时总结东北老工业区进行增值税转型的经验,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缓解所得税合并给外资企业带来的阵痛。

三、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

通过建立新型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改进税收优惠方式以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调整,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更加适应“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战略要求。

当然,为了使之能够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要辅以相关的配套措施。

1. 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我国政府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自对外开放以来,其政策的制定、解释、执行等过程始终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确立,也确保了各项具体政策的法律适用性。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追求外资数量,出台了规范性和透明度较差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造成税收优惠导向不明和实际操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的同时,还致使地区间为吸引外资进行恶性竞争,干扰了国家招商引资的总体战略部署。

因此,为了增强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其与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配合,提高我国招商引资政策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必须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法制化管理和监督。

2. 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涉外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一种政策工具,其不但具有刺激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正面效应,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税收流失的负面影响。

故在实际应用中,有必要将实行税收优惠放弃的税收收入与优惠带来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确定某项优惠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具体优惠幅度的依据。

引入税式支出,即是从支出角度认识涉外税收优惠,便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涉外税收优惠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以预算形式加强对优惠总量的计划性管理,控制优惠幅度,增强政策的刚性和透明度,进而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3.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中西部省份吸引外资的热情很高,但部分地区苦于财政收入不足,无力给予外资企业充足的税收优惠。

因此,为了保证流入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进而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篇3:WTO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挑战与思考

WTO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挑战与思考

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探讨.

作 者:王珍义 杨波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武汉,430073 刊 名: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14(2) 分类号:F8 关键词:WTO   涉外税收   优惠政策  

篇4:浅谈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制的思考

浅谈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制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制 征收范围 公平税负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说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私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1营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以分税制为主导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十年的实践表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在平衡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建没小康社会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wT0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税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地方税收入增长缓慢,影响了一些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历年地方税占地方财政的比重和营业税占流转税的比熏演变看.地7b-分享的税收增量部分逐年下降,地方财政愈来愈困难。地方税的税种较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意义并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应当继续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分税制实施后,国家比较注重中央税制的建设,忽略了地:税制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从营业税运行的总体分析来看,地:税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及减免税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削减了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确立和强化地方主体税种的需要,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2现行营业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2.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式规定.造成营业税征管困难和收入流失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列举出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但缺乏概括性条文规定。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管范围之外。例如公交线路营运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拍卖机动车号和道路冠名权,拍卖住宅电话、手机特殊号码的行为等等。

2.2从营业税计税依据看,部分行业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

例如对交通运输业税目巾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金额。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天然气、暖气、集资费、维修费、基金等代收款项不允许扣除。

2.3营业税的税率设计不尽科学.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导致税负不平衡

交通运输业与代理业、租赁业等服务业税率为5%。于是很多企业都有可能将适用税率较高的营业收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税率较低的收入。

服务业中包万象,HlJ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却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

对娱乐业适用全国统一的20%的税率,实施效果不如以前幅度税率的效果好。如此规定。将影响巾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将音乐茶座列为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也不合适,再加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其总体税负偏高。

2.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的 “凭据”,到底包括些什么,相关的税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财务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由于对凭据缺乏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分歧很大。还有因为预收款以收入是否实现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人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为税款及时入库带来相当的难度。

2.5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

例如。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私人建房、私房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流失。

2.6由于“费挤税”,造成了长时期的、多层次的、大范围的税收缺损

在实际征管巾,收费挤占税收的现象依然,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基金)项目,即经营性、服务业的收费(基金),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营业税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将营业税的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凋。

3.1增加对税目概括性规定条款.并适当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说暂行条例巾增设一个概括性科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既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保持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范围的同时.营业税在将一部分征税范围让渡给增值税后,营业税亦应在符合税制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稳步扩在自己的征收范围。让分税制更科学可行合理。如将修理修配业、小型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把一些与营业税性质相近的基金收费改征营业税。

3.2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克服重复征税的现象

首先。应允许将代收款项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的“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3't-费用”改为“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自性质的价外费用,代收款项除外。”因为代收款项是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并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为了避免税收漏洞.要严格界定代收款项的范围。其次,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要及时明确其计税营业额。如规定对订房服务行为、承办会议行为等差额计征营业税。

篇5:解读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7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七个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后的试点工作,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两个配套文件。

从此次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看,既对税务机关动态掌握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又体现出了新的政策亮点:一是将持有残疾证的智力残疾人员纳入进残疾人范围,这样就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残疾人员相一致了。二是针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漏洞,出台了流转税年度减征限额控制、逐月减征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当年作废和企业所得税按残疾人员实付工资双倍扣除的计税新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把对残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较之于此前一直沿用十多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得到了拓展

从原有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看,国税发1994155号文中福利企业的范围限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中限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仅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篇6:我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de思考

我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de思考

1993年是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影响最大、意义最深远的一年,因为该年度的改革是根据建设社会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进行的.研究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有必要从这次改革入手.但是,一次改革常常不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建立在1993年改革基础上的工资制度又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作 者:常红  作者单位:辽宁省有色地质局,辽宁,沈阳,110002 刊 名:中国科技成果 英文刊名: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年,卷(期): “”(12) 分类号:F2 关键词: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   改革  

篇7: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思考

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

前言

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梳理。然而,目前学界不少学者忙着对民事证据法和执行法的起草,司法机关内部则专注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为推动改革而制定一些急需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则。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根基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却在改革需要的时候或者作为靶子接受指责,或者忍受公然的漠视。诚然,现行《民事诉讼法》从整体制度设计到具体条文规定可以说都存在缺陷。然而,其作为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无论何人皆不能因其不足而弃之不顾。本文拟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背景的回顾,审时度势,分析其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和阻力,并在对现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进行利弊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可选路径,以期引起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

当前,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机关内部正轰轰烈烈地进行,学界的关注程度也是持续而热烈。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齐树洁教授等指出:“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际上是遵循着这样一种进路: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为先导,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试点,改革处于探索的阶段……”(注: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假如这段引文判断正确,似乎可以说是意味着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民事制度改革的起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考量。中国社会结构在过去的10余年中变化之剧烈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之时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今天我们以后视的姿态,回顾现行法制定当时所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选择,以现在的理解加以归纳和总结,不一定能准确体察到立法者当时所作的种种思虑和衡量,但这样的考察过程对于审视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走过的路程或许也不无禅益:

第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从1982年开始施行,到1991年也实施了近10年,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以予调整。从某种角度上讲,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政治上的意义也许要大于其在法律上的意义。1982年前后是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和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转折性阶段。在此时期,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似乎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部分或逐渐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的信心,亦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但是,在此之前的浩劫中,原本就基础欠缺的民事司法已经被摧毁,学术研究也处于停滞状态,这注定了在短短两三年间就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先天不足。而1991年前后则是国家经济逐渐从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过渡和转型时期,也是对前一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总结和进一步探索的开始,《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所遵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此处使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目的是为了区别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诉讼模式。本文作者不同意现行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或者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混合,因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架构之下,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性自治权力十分有限,辩论原则也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仍只能是职权主义的,与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诉讼模式只是程度上的区别。)逐渐体现出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不协调,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也产生了更新民事诉讼法的动力。在试行法施行的10年间,不少的重要民事实体立法如《民法通则》等陆续颁行,这使得客观上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相应地作出修改。同时,这10年也是民事诉讼法学恢复的时期。随着对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发展,法理上也提出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修改的要求。经济的发展、诉讼经验的总结和学理研究的推动,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第二,对一部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而不只是一些试行性规则的需求,促成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作为试行性规则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性质及地位上颇有些尴尬。如果一部法律注明只是试行的,就很可能意味着它离成为正式法律还有一段时间,还不是一部正式的法律。但这样的试行法律却在实际中运作了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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