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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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比较
税收优惠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已在我国税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税收优惠是国家从自身政治、经济、社会等目标出发,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法定规则,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通过对纳税人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背离,向纳税人让渡一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规则。
一、税收优惠目标
1.以经济发展为目标
税收优惠是政府运用税收功能的关键性政策杠杆之一,到目前为止,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的政策目标,并且广泛地筹集财政资金,使得我国能够确保稳定足量的税收收入。经济发展目标又细化为两方面:一是偏向限制,对需要限制的经济行为征税甚至征以重税;二是偏向促进,对需要鼓励和激励的经济行为进行减免。
2.以社会发展为目标
除了上述的经济发展目标外,我国税制也关注于大力拓展税收优惠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大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社会稳定功能,体现出倾向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所得税更多地体现了这一目标,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其实质便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情况,对个人货币收入进行多项扣除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征税后的收入差距。
企业所得税中队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科教卫事业等非营利事业的税收优惠,对农林牧渔业的减免税等支持农村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都是以稳定社会为主要目标的.。
而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中对公平收入分配的影响则作用相对较小。
3.以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
这一类地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公共事业的支持,是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补充内容,但并不构成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方面,在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中均有体现。
具体有:对政府后勤机关的减免税等国家政治机关及团体的税收优惠,对军用品的减免税、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减免税等军事方面的税收优惠,对领馆人员的减免税等外交方面的税收优惠。可见,大多是针对公共机构的特定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一般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题,其适用对象和手段都很具体,但间接优惠也有使用。
1.直接优惠
所谓直接优惠方式,指的是直接对应纳税额进行优惠,其中包括定期减免、以税还贷、降低税率及税额扣除等,我国税制中运用直接优惠方式占较大比例。
就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而言,两者都在税收优惠中运用了直接优惠方式,如企业所得税的分别适用于普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不同税率。但从比较的角度来看,货物劳务税的税收优惠更具有直接性特征。
2.间接优惠
所谓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进而对应纳税额给予优惠。可以发现,所得税的优惠中相对货物劳务税使用了更多间接优惠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大量税收优惠体现在扣除项目上。
三、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1.区域导向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区域导向这一特点。货物劳务税中表现在增值税对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产品的优惠政策,所得税中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对于东西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的区域税收优惠。
2.产业导向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产业导向特点:第一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技术开发和引进以及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减免税,货物劳务税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减免税;第二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增值税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并使用不同的税率;第三是促进国家基础产业发展。
对用高新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的税收优惠;第四是鼓励环保和废旧利用产品及生活必需品生产投资的税收优惠;第五是鼓励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如增值税中对农林牧渔业的减免税、对矿产品的减免税、对石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减免税,营业税中队交通运输和金融保险以及旅游业等服务行业的减免税等。
3.出口导向性
出口退税是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目标,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的间接税收。我国出口的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发展速度,出口退税额叶逐年递增,我国对退税率的平均水平改革使其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同时更加注重对出口产业结构的导向性。
4.投资导向性
这一导向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中,分为两方面:第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对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等,对自主创业的企业的减征税收等优惠;第二是对利用外资的优惠,旨在吸引外资,占到了本类税收优惠中的较大比例。
参考文献:
[1]齐代民,流转税与所得税之比较与选择,经济师,
[2]俞泓,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效应分析,现代商业,
篇2: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篇3:我国税收预算性增收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探讨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 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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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
[摘 要]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负有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义务与责任。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且双方约定劳务报酬额时又有税前与税后两种方式,使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较为复杂。
为了帮助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义务。本文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具体计算予以解析。
[关键词]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向非任职、雇用单位独立提供各种劳务,按照双方约定取得的报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义务与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事业单位不能正确理解和履行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不准确的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问题,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解析如下。
一、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20%,并对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规定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000元的,适用税率20%;超过20 000元~50 000元的部分,税额加征五成,实际上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 000元的部分,税额加征十成,实际上适用40%的税率。
因此,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实际上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1中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劳务报酬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减除费用方式分为两种: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20%=每次收入额×(1-20%)
三、应纳所得税与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
(1)不适用加成征收时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适用加成征收时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Ⅰ)
或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Ⅱ)
公式Ⅰ是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后,再加总得出应纳税总额。采用这种计算方式,在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加总计算较繁琐,运用公式Ⅱ则可以简化计算。
公式Ⅱ中的速算扣除数,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之差。
根据: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
可得公式Ⅱ: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Ⅰ中的三个速算扣除数,其计算过程为:
(1)速算扣除数0。当应纳税所得额(为表述方便用P表示,以下同)未超过20 000元时,适用20%税率,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2)速算扣除数2 000。当P超过20 000元、未超过50 000元时:
速算扣除数= P×30%-〔20 000×20%+(P-20 000)×30%〕=2 000(元)
(3)速算扣除数7 000。当P超过50 000元时:
速算扣除数= P×40%-〔20 000×20%+(50 000-20 000)×30%+(P-50 000)×40%
=7 000(元)
四、应纳所得税计算示例
【例1】某单位邀请某学者为职工讲学,讲学时间1天,约定劳务报酬3000元(含税);邀请某技术人员为职工培训一项新技术,培训时间10天,约定劳务报酬30000元(含税)。
则该单位的具体处理应为:
(1)两项支出共33000元,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核算。
(2)学者的劳务报酬3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应纳所得税=2200×20%=440(元)
向该学者实际支付 2560元。
(3)技术人员的劳务报酬3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所得税=0×20%+(24000-20000)×30%=5200(元)
或 应纳所得税=24000×30%-2000=5200(元)
向该技术人员实际支付24800元。
(4)单位在代扣税款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五、单位与个人约定税后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当单位与个人约定的是税后劳务报酬时,划分适用税率的不含税所得额与换算系数见表2:
表2中不含税所得额(即税后的劳务报酬额)划分等级所依据的三个数额,其计算过程为:
(1)3360元。计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是以劳务报酬额4000元为分界点。当劳务报酬额为4000元时,费用扣除额800元,应纳税所得额3200元,应纳税额640元,税后所得额3360元。因此,税后所得额3360元与劳务报酬(税前所得额)4000元的应纳税额相等。
(2)21000元。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与30%是以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为分界点,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1-20%),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换算为扣除费用前的劳务报酬额25000元,应纳税额4000元(计算过程略),税后所得额21000元。因此,税后所得额21000元与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的应纳税额相等。
(3)49500元。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30%与40%是以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为分界点,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1-20%),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换算为扣除费用前的劳务报酬额62500元,应纳税额13000元(计算过程略),税后所得额49500元。因此,税后所得额49500元与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的应纳税额相等。
根据表2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要把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为两种情形:
(1)不含税(税后)所得额未超过336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后)所得额-800)÷(1-20%) (公式Ⅲ)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Ⅳ)
公式Ⅲ的推导过程为: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800
不含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应纳税额
整理:应纳税所得额+800=不含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不含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800)÷(1-20%)
(2)不含税所得额超过3 36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公式Ⅴ)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公式Ⅵ)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Ⅻ)
公式Ⅺ中,换算系数=1-税率×(1-20%),其中20%为费用扣除率。
当税率为20%时,换算系数为0.84;
当税率为30%时,换算系数为0.76;
当税率为40%时,换算系数等于0.68。
公式Ⅴ的推导过程为: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1-20%)
应纳税额=劳务报酬额×(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应纳税额
整理:不含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额-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额-[劳务报酬额×(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1-20%)-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例2】 为便于理解与对比,将例1中的两笔劳务报酬均假定为是税后所得额,则具体处理如下:
(1)学者税后所得额3000元。
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20%)=2750(元)
换算为劳务报酬额=2750+800=3550(元)
应纳所得税额=(3550-800)×20%=2750×20%=550(元)
即单位向学者支付劳务报酬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为3550元,其中向学者支付税后所得额3000元,代扣代缴学者应纳个人所得税550元。
(2)技术人员的税后所得额30000元。
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0.76=29473.68(元)
换算为劳务报酬额=29473.68÷(1-20%)=36842.11(元)
应纳所得税额=36842.11×(1-20%)×30%-2000=6842.11(元)
即单位向技术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为36842.11元,其中向技术人员支付税后所得额30000元,代扣代缴技术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6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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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探讨
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选择
【论文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篇6: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探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参考文献】
[1] 朱俊生.公平缺失、税收困境与企业年金发展预期[N].中国保险报,-4-30.
[2] 何伟.年金市场源头渐热,中小企业最需加油[N].证券时报,2007-1-31.
[3] 董登新.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再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07(3).
篇7:关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 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选择
【论文摘要】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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