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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2023-11-16 08:11:5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亮玉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银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银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篇1:法律案例分析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较复杂。尤其袁乙是二婚时女方带过来的孩子,属于袁父的继女。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好似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某一直将袁乙扶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篇2:法律案例分析

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某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某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某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 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 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某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某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小李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某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篇3:法律案例分析

问题1 养子女归还后的问题

我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 儿有困难,我于是便收养了好友的儿子,并对其孩子办了户口。过了8年后,我不想再对其进行抚养,(由于其 不听话)我想把他还给我好友的妻子。我想问:

1.我可不可以将其归还给我好友的妻子?

2.好友的妻子有没有权利不对这个孩子进行抚养义务。如果我好友的妻子不答应,我能如何做?

3.如果我死后这个孩子会不会有继承我财产的权利?(当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私下进行的,.

望尽快回复。谢谢!

解答分析

由于没有登记,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的母亲承担抚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 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2 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一位70岁的老母亲张氏,1950年时与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陆某(跟养父的姓),李某与其表哥(姓陆)原先 讲好此子过继给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没有生养),两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 子带走了,之后张氏就没有再见过这个儿子。因为后来其李某的表哥调往一个很远的地方工作了,自从带走孩 子后就没有了联系。

1954年时张氏继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遗产(一破烂两层木板楼房和后面一间小房,共计62平方米左右)。

后来张氏在1955年的时候与现在的丈夫结婚,1956年时两夫妇另外建了两间房屋(约33平方米)。到1958年时 房屋改造,政府将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间自留房自用(约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扩建了4间房(约60平方米)。到1979年时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张氏夫妇并将政府后来扩建的房屋一并买下了。1986年时房产开发 公司将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迁分得房屋两套,单间一间,当街门面两间,其中多出的面积由现在的家里人 一起购买下来。(现在所有房产的产权证上一直都是用张氏的名字)

张氏和现在的丈夫生有4个子女,大的儿子47岁了,小儿子也33岁了,中间还有两个女儿(已出嫁),一家人一 直到现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现在陆某听说此事后,就前来认亲,想得到财产(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这样一来让张氏一家一时不知所措。象这样的情况,想请教 :

1.陆某是否还可以要回其生父李某原来的遗产的那份呢?2.将来陆某是否还可以继承其生母张氏的遗产? 3.如 果张氏夫妇已经立下了遗嘱将来由他们现在的两个儿子继承所有房产,那么将来陆某是否还可以有这边继承权 呢?

解答分析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 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有权继承张氏的遗产。

3、如果张氏已经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陆某将无法分得遗产。当然,为减少争议和确保遗嘱有效,最好将此份遗嘱公证。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 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 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篇4:银行案例分析

1、基本情况介绍

2、各方需求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稳定自己的销售渠道,准备对经销商进行融资支持,但是直接对经销商融资存在较大的困难。直接融资可以采用赊销的形式,赊销会造成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资金的占用,而且下游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则会造成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大量的应收账款坏账,财务报表恶化。并且在目前的供应链结构中,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的合作大都采取部分预付款的形式进行,占用下游企业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由于钢铁行业利润的下滑,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也日趋紧张,对下游企业的直接融资更加不现实。若是以担保方式提供支持,则不占用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在经销商产品可以顺利销售给终端客户获取回款的前提下,为下游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较低,承担回购担保为经销商获取银行资金既能改善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又可以实现壮大销售网络的目标。

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是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合作最稳定也是最大的经销商,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想达到 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 63 亿元、净利润 13000 万元的目标,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求。但是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高于行业内平均水平,如果能获得融资支持,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可以较快的创造出利润还款,如果是可以循环使用的贷款,则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可以在一年内创造出较高的收益。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虽然利润可观,但从公司人员规模(300 人左右)上看仍属于中型企业,并且没有可以提供足额担保的不动产,加上钢铁行业近几年不良贷款率较高,以传统的业务形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较为困难。

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有稳定的上下游合作关系,根据上文中的数据,二者合作年限长,彼此之间贸易占比高。按照银行供应链融资的营销策略,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在上游对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供应原材料形成的应收账款可以用应收类业务进行融资,在下游销售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产品可以用预付类业务进行融资。经调查,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对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迁安建行首钢支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已质押,保理金额 15000 万元。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的资金缺口主要是用于从上游供货商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购买钢坯、带钢的预付款。

3、业务方案分析

鉴于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存在的资金缺口,华夏银行为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信金额将主要用于采购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钢坯、带钢,融资方案选取为保兑仓业务,融资模式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或商票贴现承兑人授信,用于弥补其向供货商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购买钢坯、带钢存在的短期资金缺口。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保兑仓业务获得融资支持,而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只需要提供担保,而不需要直接的信用融资就可以实现扶持经销商,稳定销售渠道的目的。

华夏银行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给予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 3 亿元的组合额度。组合额度是指在保兑仓模式下授予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一个可以使用的最高额度,授信期内,在总用信额不超过这个额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不同的融资具体形式。此次授予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的组合额度包含的融资形式有三种。第一,流动资金贷款 1 亿 5 千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配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 30%。第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3 亿元,首笔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第三,商票贴现承兑人授信 1 亿 5 千万元,配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 50%。以上组合额度专项用于采购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钢坯、带钢,由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未售出货物差额连带清偿责任(差额回购义务),同时由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目前,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已领用 6000 万元的额度,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借款形式。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履行贸易合同,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获取订单,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华夏银行为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承兑以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资金缺口。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2-3 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保兑仓授信流程所示。

图表25:华夏银行保兑仓融资案例图示

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协定授信的最高额度、授信期限、额度的具体领用形式、担保方式。并由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后,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项下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 50%的保证金,华夏银行发放以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贴现的利息由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同时银行向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收取 0.05%的手续费。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在收到贴现资金后,视同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安排生产并将融资对应的货物标记物权转移,等待银行指令发货。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首次申请提货时,可以使用之前存入的保证金,第二次提货起,需要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债务本息,提交《提货申请书》,华夏银行核实保证金转入后向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出具《发货通知书》,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通知书中的数额发货,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再反馈给华夏银行《货物收到告知函》。融资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等对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 100%或融资债务本息尚未清偿完毕,华夏银行向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要求其将差额款项汇入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4、风险及防控措施

(1)主要风险

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华夏银行对于供应链上信息的把握不完全或者被错误诱导。

第二,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的道德风险。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私下转移销售回款的行为。

第三,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综合实力较弱。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职工人数相对较少,存在中小企业通常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资产规模小、抵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更加容易产生经营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

第四,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核心企业的生产如遭遇突然的变故,到交货期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产品,会给保兑仓业务带来较大风险。

第五,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偿债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由于保兑仓设置了核心企业责任捆绑,由核心企业承担差额清偿义务,核心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决定了银行资金的安全与否。

第六,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市场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当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不能够在期限内独自完成相当于授信额度的销售收入时,容易引发风险。

第七,迁安联钢九江钢铁有限公司和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可能为诈取银行贷款合谋,伪造贸易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要件,提供虚假的预付款信息。

第八,保兑仓对应的货物的权属发生纠纷,仓储货物的价值下降不能覆盖风险敞口等风险。

(2)防范措施

第一,对核心企业严格审查;华夏银行客户经理实地考察,首先调研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产品质量、地域和政策优势、发展前景等定性指标,其次获取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上下游贸易来往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定量分析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计算出授信期内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贸易规模,核查其是否符合华夏银行的供货商准入门槛,是否有足够的差额清偿能力。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信誉记录,结合其他渠道信息,考察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

第二,对借款企业设置了行业门槛、财务门槛、信用门槛、与核心企业关系门槛等准入限制,并且重点考察借款企业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华夏银行对于保兑仓借款人的准入要求严格,要求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资质较好、信誉良好、实力较强、贸易背景真实;借款人有三年以上的历史;有稳定合作关系至少一年的上下游客户,主营产品销售渠道畅通;拟出质商品要求是借款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在借款企业总收入中的占比要达到 40%;借款企业的控股人和主要管理者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

第三,华夏银行要求保兑仓业务中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明确,易于保管;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较为稳定,不容易被淘汰。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

篇5:银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题 目:从操作风险角度看日本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案

引言

大和银行是日本大商业银行之一,为日本国内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公认为唯一一家除提供银行服务外,亦设有信托银行业务的城市银行。本案例的研究讨论目的是借鉴商业银行由于内控不利导致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教训,加强对银行内控重要性的认识。我国银行由于内控不利,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仍然触目惊心。借鉴日本大和银行内控不利导致巨额损失的教训,对于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十分有益。

一、大和银行亏损案的概述

(一)大和银行的简介

大和银行创立于19xx年x月x日,是全日本第5大的银行集团。前身是大阪野村银行,总行设在大阪。大和银行是日本城市银行中唯一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除一般银行业务外,还经营货币信托、土地信托和养老金信托等金融业务。该行主要立足点在大阪地区,加上关东地区及海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40多个。19xx年x月x日该行的资本金为70.67亿美元,资产总额1195.67亿美元,在世界大银行中分别排列第54位和第74位。

(二)关键人物井口俊英的简介

井口俊英是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交易员,19xx年进入该行,担当国债交易审核员。19xx年,因工作勤奋,认真负责,被提升为纽约分行国债交易室主管,同时兼任国债交易稽查主任。在华尔街有一间专用的办公室,这是银行给他的特殊待遇。在xx年的违规交易中给其公司造成了11亿美元的亏损,为公司资产的1/7。19xx年x月x日,他被纽约地方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及两百万美金的罚金。

(三)巨额亏损的经历

井口俊英由于工作出色,得到总行赏识,后来被提升为副行长,既负责证券交易又负责资金清算。19xx年,井口俊英在作美国国债交易时出现了第一笔亏损,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是被他隐瞒下来。他私下买掉了大和银行持有的债券弥补了亏损,并伪造了大和银行债券保管行——美国信浮银行签发的对账单。在截止19xx年的xx年期间,他进行的这种假账多达3万次,导致银行亏损总额高达11亿美元(1100亿日元)。到19xx年x月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存在美国信浮银行的证券价值为46亿美元,而实际价值只有35亿美元,亏损11亿美元,相当于每天平均亏损40—50万美元。

在这xx年当中,日本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先后在19xx年和19xx年两次对该行进行稽核,都没有发现问题。直到19xx年x月,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对部门分工调整,井口俊英去作资金清算,证券交易交给大和银行在纽约的另一家分行负责。他考虑到自己的行为迟早会暴露,于19xx年x月x日给大和银行董事长写了一封信,坦白了他的不轨行为。

案发后,大和银行为减少损失,暂时没有向社会公布此案,而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案发后的第三天(7月x日)以高价出售了500亿日元的优先股股票。直到两个月以后(9月18 、19日)才分别通告了日本大藏省和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纽约地方法院也于9月x日收审了井口俊英,起诉他伪造证据和犯有银行欺诈罪。

大和银行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美国高等法院判定日本大和银行犯了欺骗美国金融当局罪,联邦与纽约州立政府限令大和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业务,并规定3年内不得重开在美项目,指控大和非法隐瞒巨额交易损失,要求判处13亿美元的罚款。19xx年x月x日美国联邦委员会及纽约州等6个州的银行监管机构决定将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8个分支机构全部驱除出境。并处以3.4 亿美元的罚款。大和银行变卖了在美国的130 亿美元资产,并在全球范围内收缩了国际业务。

二、大和银行亏损案的原因分析

大和银行的亏损虽深受投资产品价格巨额波动的影响,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员工井口俊英内部违规操作,因此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可以从操作风险角度来分析。这实际上也是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

(一)大和银行未能实现“前台”和“后台”的分离,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分离

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交易中,“前后台”没有主次之分,是相辅相成的。但在本案例中,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的职能都归于井口俊英一身,混淆了“前后台”职能的区分。当“前台”的交易出现巨额亏损时,井口俊英为了隐瞒并挽回亏损,可逃避有效的监管并等待转机,而未履行其“后台”的监管职能,最终酿成了悲剧。

(二)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高层对工作人员的过度信任

大和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忽略井口俊英业务上的“小纰漏”和“小瑕疵”,而是一味相信他,并期待他为大和投资赚钱。直到19xx年井口俊英向行长藤田彬坦白自己的巨额亏损时,藤田彬还表示不可置信。高层们的过度信任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是大和银行在今后的发展管理中值得深思的。

(三)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

早在二战结束时,日本就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第65条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与国内证券业。该法案类似于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然而,日本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大受限制,在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中也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于是,日本银行业纷纷积极拓展国际证券业务,通过国际渠道进行国内证券投资,以此增加利润,积累经验,等待国内金融管制的放松。许多日本银行将其海外分支机构作为对国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培训的基地。由于膨胀太快,交易人员缺乏必要的素养和经验,交易机构又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就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大和银行巨额亏损违背了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原则

井口俊英19xx年开始在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工作,三年后被提升为交易部主任,从此负责前台交易、后线结算和债券保管。如此三权集于一身,显然违背了资金交易中前线和后线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风险管理原则,为井口俊英的违规交易提供了机会。自从19xx年井口在美国的政府债券市场上亏损20万美元后,他便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篡改客户账目,把客户账上的债券出售,再造假账说明这些债券并未卖掉。年复一年,假账和亏损积聚迅速,然而大藏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及大和银行总行均未曾检查出问题直到井口俊英自感难以为继才主动坦白。

(五)大和银行巨额亏损暴露了金融监管的不力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每年实地监测,然而井口俊英抓住监测官喜好喝酒这一特点,每次都将他灌得大醉。而日本方面的中央银行对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一味的沉浸在银行快速膨胀的谎言中,既没有及时的检查出问题,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是让大和银行的假账和亏损迅速积聚,使得大和银行面临无以加复的处境。

三、大和银行破产案的经验教训

(一)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来看,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人员、程序、系统和外部事件四个风险因素。降低操作风险,也就是要降低这四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防范操作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风险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础。针对操作风险而言的内部控制包括: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观、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操作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银行高级管理层应了解本行的主要操作风险所在。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员因素是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对我国而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

2.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和完整、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不能只注重单一风险管理,而应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包括这些风险在内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组合。

3.建立健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内控信息反应机制。商业银行应按照新资本协议框架的要求,从操作风险数据库、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建立覆盖所有业务的操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

4.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专业稽核审计,实行内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立独立、垂直、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促进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必须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在提拔金融机构中高层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业务上进行资格评定和审查,在委派金融机构重大业务时,必须做好对相关管理层的考核和监督,从而在人员安排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如何加强我国银行的内控管理

20xx年x月x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对前台交易员、中台监控人员和后台结算人员的风险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1.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轮换制。避免一个业务员多年从事某一种业务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也是防范内部风险的重要手段。

2.建立对银行职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制度。银行在健全监控制度的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对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将其经常化、制度化。

3.加强对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管理。衍生工具交易存在巨大风险,我国必须特别重视开放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自19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银行案例分析范文,供大家阅读!

篇6:银行案例分析

客户一言,深思万千

案例经过:

8月27号的上午,我所在的网点来了以为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在叫到她号的时候,带我学习业务的张老师站起来亲切地跟她问好:“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客户说要从存折中取10万现金,并将剩下的5万存入客户的一张卡中,张老师说:“好的,您请稍等”,打开客户存折后发现,客户的定期存款还没到期,于是张老师细心提醒:“老师,您的存款还没到期,现在取会损失不少利息,您确定要取吗”,在争得客户点头同意后张老师开始迅速办理业务,办理完成后,张老师把10万现金、卡、存折以及回单整理整齐后交给客户,并提醒客户:“请务必保管好您的现金,您可以从大堂经理那取个袋子放钱,请慢走,欢迎下次再来”,然后客户笑着离开的时候说了一句:“在你们工行办业务真的很舒服”。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其实是每一个现金柜员每天都会碰到的无数次的经历,但是作为一个刚入行还没有开始正式办理业务的新员工,这个经历、这位客户的一句话真的带给我很大的触动,同时也让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之中。

首先,客户之所以会说出这样一句话,是因为她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得到的最大程度的尊重,张老师不仅语言上有礼温和,而且站起来“迎接”她为她办理业务,这都让客户在与我们交流的过程中感到很舒适。

其次,张老师办理业务非常快速,减少了客户等待的时间,并且也让客户感受到了我们业务的熟练和专业,让他们能够更放心也更愿意在我们工行办理自己的金融业务。

最后,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张老师的温馨提示,即是否确定损失利息取走现金,在为客户办理完业务后,有张老师的贴心相送,即提醒客户保管好现金并送上工行纸袋方便客户存放现金,让客户真切感受到我们的真诚服务。案例启示:

客户的一句话让我们明白了她对我们的满意,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优质的服务有时候真的很简单,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眼神就能够成就;但是,优质的服务有时候却真的很难,每天面对上百个客户,办理上百个业务,即要保持住高效无差错的快速业务办理,又要随时微笑着贴心服务,对每位前台工作者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服务是永恒的话题,优质服务是我们永恒的追求,要让客户感受到我们的尊重和专业,我们的服务才真正的有价值。

篇7: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规范。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嫌疑。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别并不大。5个案例占了他毕业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总结,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篇8: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篇9: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篇10: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篇11: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篇12: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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