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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4-01-24 07:54: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奔走快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篇1: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销售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分为一般的销售退回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处理。

一般销售商品退回的账务处理

对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A公司2月8日销售给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机器设备成本80000 元,机器设备于202月9日发出,B公司2月15日付款。当年7月,该设备出现严重问题,B公司将该机器设备退回A公司,A公司支付了退货款,并向 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 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 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 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的,因此时会计报表还未报出,为保证报告年度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而税法规定所有的销售退回,一律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

入,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例,A公司年2月8日销售给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机器设备成本80000 元,机器设备于2011年2月9日发出,B公司2月15日付款。3月20日,该设备出现严重问题,B公司将该机器设备退回A公司(财务报告批准 报出日为4月20日)。3月26日企业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规定,如果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则应将此退货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并直接反映在报告年度利润表中。具体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

A公司在利润表上分别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00000元和80000元,当年利润总额减少20000元。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本例中,税法对A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企业利润上冲减的收入、成本不认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减收入100000元,调减成本80000元,实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 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汇算清缴在205月底结束,此项财税差异可以作为2011年的所 得税调整。

3.管理建议

中瀚石林认为企业应建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备查簿,详细记录退货年度发生的退货事项,包括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已追溯调整增加项目,在以后 度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记录已调整事项,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涉及销售退回相关年度申报表的审核,保证销售年度和销售退回年度申报数据一致。

篇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作者:王文清郜薇周光发

财务与会计 08期

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a栏)。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因此,出口企业提交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前提是纸质单证收齐及电子信息齐全(无电子信息申报除外)。

(二)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外销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入账时点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月做账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案例分析

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2至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应做如下处理(单位:元,下同):

(一)2月份发生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2 000 000元,销项税额为340 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2.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料4 705 882元(不含税)经银行转账,进项税额为800 000元(为便于计算约等于800 000元),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服装面料

4 705 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505 882

3.当月发生两笔服装出口业务,第一笔在2月14日出口600 000美元(FOB价),已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并在25日收汇取得了凭证,当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650,银行手续费606.5元。第二笔在2月27日出口400 000美元(FOB价),当月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齐,也未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正式免抵退税条件。已知,2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1053。

外销收入=600 000×6.1053+400 000×6.1053=3 663 180+2 442 120=6 105 300(元),当月实际收汇金额=600 000×6.0650=3 639 000(元)。

借:银行存款(3 639 000-606.5)

3 638 393.5

财务费用――手续费

606.5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600 000×(6.1053-6.0650)]

24 180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

2 442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 105 300

4.当月19日收到一笔1月12日出口的500 000美元(FOB价)的服装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6,实际收汇的人民币为3 030 000元(500 000×6.06),且出口货物报关单与信息齐全。已知1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099,该笔在1月份出口服装的外销收入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3 049 500元(500 000×6.099),并在1月底计入外销收入。则在当期调整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略)。

借:银行存款

3 03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9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3 049 500

注:1月底记入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3 04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 049 500

5.月末结转内销与外销的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核算略),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为0。

(二)3月份发生业务

3月份该企业无内外销业务,故在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只对2月份发生的内外销业务及免抵退税进行申报。

1.免抵退税预申报

根据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企业将2月份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600 000美元和1月份500 000美元出口服装的相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信息向所属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因2月份出口的第二笔400 000美元服装信息不齐,只参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的外销收入申报,不参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当期再进行申报。上述业务经所属地税务机关预审通过,产生正式申报免抵退税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7%-16%)=67 126.8(元),并以倒记账方式记入2月底账务之中。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7 12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 126.8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340 000-(800 000-67 126.8)-0=-392 873.2(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92 873.2元。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6%=1 074 028.8(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2 873.2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 074 028.8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2 873.2(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 074 028.8-392 873.2=681155.6(元)。

4.当期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在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并凭相关报表及凭证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5.在3月底,该企业正式申报的兔抵退税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2 87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1 155.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 074 028.8

需注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当期退税额392 873.2元应填报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即3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6.月底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392 873.2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2 873.2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同处理差异分析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税收规定以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额为依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67 126.8元,其中包含1月份出口服装的部分。而会计处理是以2月份外销收入6 105 300元为计税依据,具体处理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外销收入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 105 300×(17%-16%)=61 053(元)。

2.当期应纳税额=340 000-(800 000-61 053)-0=-398 947(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98 947元。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 049 500+3 663 180)×16%=1 074 028.8(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8 947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 074 028.8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98 947(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 074 028.8-398 947=675 081.8(元)。

由此看出,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的不同,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相差6 073.8(67 126.8-61 053)元。由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2月底入账时,应结合6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因此,只能在确定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后,才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但按上述案例,此数据在3月初免抵退税预申报时方能知晓,如果外销收入只有单证收齐而信息不齐,还要调整2月底按会计处理计算的免抵退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达到记账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期正式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者相一致。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差异的调整建议

(一)按税务处理方式

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虽然有助于提高退税管理的便易性,统一申报出口退税的口径,使免抵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保持一致,但却出现了会计倒记账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出口企业可在所属期的月底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在月底结账前要确定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外销收入,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实际金额,以使账务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账、表一致。

(二)按会计处理方式

按会计规定来处理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出现两表的差额。差额体现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C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差额时,可在当期调整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使两表之间的金额一致。二是当《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产生25C栏差额时,此时分为两种方式处理:如果企业在当期可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使其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一致,则在当期调整处理使25C栏为零,已入账的还应调整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在当期无法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使其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致,则在当期不做任何调整处理,而在下一期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达到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后两个月的累计数相一致,使25C栏调整为零,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上述建议因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免抵退税预申报管理及两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致性比对的要求不同,会计及税务调整的方式也应随之调整。所以,出口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作者介绍: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郜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周光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中学

篇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界定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至处置前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效能关联的一系列支出,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活动时的支出。

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时间层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进行处置前发生的支出部分。

二是性质层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内容均与固定资产效能有直接关系,例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活动时的支出,均属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范畴。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范围后进行处理,如有被替换的部分,还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范围外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等支出,则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准则主要依据是后续支出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并对其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采取区分处理。

下面将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区别说明。

1.资本化账务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需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同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停止计提折旧。

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策略计提折旧。

2.费用化账务处理。

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有关更新维护等后续支出部分,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在发生支出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在获得固定资产并开始使用后,由于固定资产的消耗,比如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消耗程度等,可能使固定资产引起部分的损坏,这时需要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以确保固定资产正常运作,发挥效能。

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有关更新改造支出,也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支出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条例》第六十九条等相关内容规定,税收法规将大修理支出标准作为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依据,其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如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标准,将其费用化处理,在发生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满足大修理支出及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产生的相关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则将其资本化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采取计提折旧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税法没有明确需扣除其价值,但15号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不尽相同,二者均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当期直接扣除,但税法可防止纳税人将日常修理支出与大修理改良支出产生混淆,避开将固定资产大修理改良支出提前扣除。

税法规定相比会计规定,在处理二者区分标准方面显得更为准确,同时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在处理大修理改良支出时,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一定暂时性差异。

四、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1.针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方面,会计处理主要依据定性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税务处理则强调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确的定量化规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2.会计准则以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为依据,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符合确认标准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的则费用化处理;税法则以大修理标准为依据,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的则费用化处理。

3.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1)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且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支出,例如中小修理,二者处理规定均为在发生时当期计入损益,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项目全额扣除,即均已费用化处理,此时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2)满足资本化条件、且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支出,会计和税法均予以资本化处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则需采用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3)满足资本化条件,但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大修理支出,会计作为资本化处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税法作为费用化处理,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但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大修理支出。

会计上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处理。

而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处理,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这时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会计与税务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方面不尽相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企业在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处理,到年终,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采取相关纳税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准确,同时遵循国家财税的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吴向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J].商业会计,(13).

篇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摘要:企业在获得固定资产并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后续支出。

针对这些后续支出的处理策略,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系上具有一定差异性,在实务中易混淆,因此必须明确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的规定及差异性,并进行区分及协调,以保障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企业会计信息准确性。

篇5:探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探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摘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业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H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10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一、会计处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8万元。

二、税务处理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20.4万元贷:投资收益20.4万元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0.4万元贷:应收股利20.4万元。

二、税务处理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1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万元。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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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6万元

投资收益 32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万元。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万元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6-0.5+25=30.5(万元)。

篇6:内地与香港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论文

内地与香港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论文

由于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而根据同一套原始资料向双方股东提供的财务信息也不同,必然导致双方股东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的不同,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误解。本文拟对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以下比较分析。

一、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比较

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内地会计准则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更侧重于收益确认的稳健性,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

1.收入确认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只有当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预售业务中,无论是否向购买者收齐全额房款,均只能作为预收房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只有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结转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已售房产物业的销售成本和应缴纳的税金。

按照香港会计准则,出售待售及待用于拆迁的物业收入于买卖协议达成时确认。发展完成前,预售发展中物业收入于签订买卖协议至发展完成时的期间,按迄今的发展成本占估计发展成本总额比例,即完工比例每期进行确认。每期可以是每月、每年,也可以是每季度。具体计算步骤为:①按照项目开工至今的累计投入和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计算项目的完工比例,完工比例=项目累计成本额÷项目总预算;②按照完工比例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营业收入=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收入;预算单位成本=预算总成本÷预算可销售面积;营业成本=累计销售面积×预算单位成本×完工比例—上期累计营业成本。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在开发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竣工前的若干期间收入为零,竣工当期收入突然畸高。而香港会计准则序时按期计算确认当期销售收入,使得各期之间的财务数据具有可比性,但由于房产预售后,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购买方,该资产的主要风险仍属公司,如果发生意外,则对以前年度损益有较大影响。另外,在房产竣工后,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实际金额与预售金额之间有较大出入而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2.存货计量

按照内地会计准则,房地产存货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列示。期末,如果存货的市价低于历史成本,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物业存货包括发展中物业、待用于拆迁的物业及待售物业。发展中物业除包含发展成本以外,还包括按比例计算的经营溢利,并要扣除已收的预收款项。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内地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符合历史成本和稳健性原则,但由于预售时向客户收取了部分款项,公司银行存款有所增加,这样就虚增了部分资产和负债。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确认,由于已从物业存货中扣除了预收款项,因而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但对于存货中包含的利润,由于并未从中扣除营业税金,因而有不实部分,并且这些利润是否最终实现,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3.营业税金计提依据。内地会计准则按当期预收房款数额预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时,才按照确认的销售收入计算结转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香港会计准则按每期确认的营业收人计提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4.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由于香港会计准则需要按期计算项目完工比例,以便据以计算确认当期损益和存货金额,因而要求当期严格按规定比例进行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而内地会计准则并没有类似要求。

二、如何依据同一套原始资料编报符合双方股东要求的财务报表

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预售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在收人确认、存货计量、营业税金计提依据以及费用和利息的资本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我们依据公司发生的原始业务资料,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就需要做两套账,工作量非常大。对比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在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在平时按照内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利用已经形成的账簿、报表和相关业务资料在期末进行个别报表项目调整,编制出符合香港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表。具体思路如下:

1.由于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和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具体列示方法不同,应首先将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数据调整为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式。

2.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期末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对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存货项目的开发成本金额进行调整,而不论是否已付款,同时调整对应的“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项目金额。

3.按照调整后的累计开发成本金额除以预算总成本,计算得出工程完工比例。

4.根据已预售出去的房产面积和签约金额,按照工程完工比例计算得出当期应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5.根据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累计预收账款对存货项目进行调整。

6.计算当期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7.严格按照香港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若内地财务报表已进行了资本化,则只需补充调整其差额。

8.对于因损益确认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所得税的差异,计入递延税款。

9.在项目竣工决算当期,由于内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已经一次性计算结转了项目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并计提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利用该报表编报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时,应先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应交税金等报表项目金额清零,然后再进行调整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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