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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之我见

2023-10-23 08:25: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renak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之我见,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之我见,方便大家学习。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之我见

篇1: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之我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债务重组的尝试,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对债务人利益的过度保护等,人们将原因归结于中国法律系统、会计制度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认为债务重组的制度配置尚未建立。笔者就债务重组中的修改债务条件和债转股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的利益分析

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变更其原有合同关系,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账价值,一方面以货币的方式揭示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另一方面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标。它应当准确地反映在重组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的合同关系上。然而,将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新债务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显然与这一思路相背离。从债权人一方来看,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利息实际上是新的合同关系下债权人可以预期取得的未来收益。将这笔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利益的差价,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额,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此外,当债权人日后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冲减债权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债权人的利息收入,歪曲了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从债务人一方来看,将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应付利息计入账面价值,债务人减少了重组损益的确认,减轻了相关的税负。同时,债务人日后支付利息时,直接冲减债务面值,不会发生利息等财务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由此可见,将重组后新债务的未来利息计入债务的账面价值,一方面掩盖了债权人让步的幅度,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未来的融资关系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

例1:3月7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款为4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6800元,款项尚未收到,20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债务18000元,债务延长期间,每月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和本金于年8月6日一同偿付,假定甲公司没有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1.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 30 528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6 272元

贷:应收账款 46 800元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30 528元

贷:应收账款 30 528元

②乙公司: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 46 800元

贷:资本公积 16 272元

应付账款 30 528元

偿还时,

借:应付账款 30 528元

贷:银行存款 30 528元

2.笔者建议的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 28 800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8 000元

贷:应收账款 46 800元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30 528元

贷:应收账款 28 800元

财务费用 1 728元

②乙公司: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 46 800元

贷:资本公积 18 000元

应付账款 28 800元

偿还时,

借:应付账款 28 800元

财务费用 1 728元

贷:银行存款 30 528元,

二、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对债权人利益的分析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其核心是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财政部最终采用以股权的公允价值入账并确定损益。这样的会计处理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下,原债权的账面价值必然大于转股后股权的公允价值,即债权人在债权转股权的同时,遭受了“重组损失”:债权的一部分被放弃,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公积,剩余的部分转化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与其他股东一起分享企业净资产。由于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的净资产通常并不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数字,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让步并进行债务重组,而是强行要求债务清偿,债务人可能被迫进行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完全可能获得较现有股东更有利的地位。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本,本身就是对债务人的让步,至少减少了茯利息的负担及偿还压力,降低了其财务杠杆比率,改善了其财务结构。考虑到债权人成为股东的特殊时点,那种强求债权人再牺牲一部分债权以换取股权的债务重组,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剥夺。其实质是债权人被迫进行了双重让步:首先是被迫接受债转股方案,其次是所转换成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账面价值。

例2: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红星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元、年利率为7%、6个月期限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红星公司与深广公司协商,以其债务转为资本进行债务重组,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深广公司因此获得红星公司0.1%的股权,对应的金额为10 000元。

1.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①红星公司:

借:应付票据 10 350元

贷:实收资本 10 000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50元

②深广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350元

贷:应收票据 10 350元

2.笔者建议的会计处理:

①红星公司:

借:应付票据 10 350元

贷:实收资本 10 350元

②深广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元

财务费用 350元

贷:应收票据 10 350元。R

篇2: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处理。具体讲,债务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属于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延期加息延期减本金或减息)

(5)、混合重组等。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修订前198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两点主要的变化:一是对债务重组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是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债务重组的当期,双方均不产生重组收益;二是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在税法上,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与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的,其与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 “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偿债方式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各不相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种债务重组形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与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中。在税法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已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债务人的帐务处理,随偿债方式的不同而各异。

(1)如果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一方面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另一方面应按存货的账面净值结转存货,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净值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 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和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减去残值收入)等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即:贷记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以无形资产或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或投资的账面净值结转,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无形资产或投资账面净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篇3:债务重组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几项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例:某上市公司应付乙单位100万元销货款,早已逾期,经双方协商处理如下:60%的债务,以现金偿还20万元和一辆汽车抵偿35万元(该汽车账面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5万元),豁免5万元;40%的债务延期一年并加付5%的利息。

上述债务重组,重组后应付账款的未来应付金额为42万元(100×40%+100×40%×5%),账务处理为:①借:固定资产清理45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贷:固定资产60万元。②借:应付账款――乙100万元,营业外支出7万元;贷:现金2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45万元,应付账款――债务重组42万元。

这种处理方法不能体现60%和40%的重组协定,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准则》)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处理。

对于60%部分:借:应付账款――乙6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贷:现金2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45万元。对于40%部分:由于未来应付金额42万元大于现在应付金额40万元(100×40%),故不能进行账务处理。这样处理,在《准则》中没有找到相应的例子,但笔者认为更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应转销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全部立即清偿的债务重组,随着应收账款的全额转销,该笔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全额转销。然而,对于上例中部分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等立即清偿、部分延期清偿的债务重组,坏账准备是按各清偿方式清偿的比例转销?或者立即全额转销?或者一点也不转销(全额保留,因为应收账款还部分存在)?《准则》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可不同的转销方式对企业资产的确定、损益的计算,是有影响的。

笔者认为,应确定一个统一转销的方法,以便于企业操作。如能否像存货一样,日常减少时不考虑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再予以调整。

来源:财务顾问网

篇4: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债权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中包括了债务人和债权人,本文就着重为大家分享关于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债权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工具/原料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方法/步骤

1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2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注:“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3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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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二

例2: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0.3万元。双方商定于2月5日结清货款。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20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

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12—10=2(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2(万元)

甲公司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15

(2)清偿: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

贷:固定资产清理2

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12-1)-10=1(万元)

乙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

篇6: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债务重组业务,《准则》和《办法》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本文通过具体示例,对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以存货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23.4万元。第二年,经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偿还债务,其账面价值19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两个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乙公司为该项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重组过程中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23.4

贷:库存商品 19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资本公积

一其他资本公积 1

税务处理:根据《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商品转让所得为1万元,债务重组所得:23.4-(20+3.4)=0,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即等于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9

坏账准备 1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 23.4

税务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即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是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还是以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成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分别进行纳税调整的:前者在“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中反映,后者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反映,所以,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应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并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债权账面余额减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而非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这样调整过于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在不影响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从简化纳税申报的角度出发,可以直接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成本,同时在税法上不确认坏账损失。本例中,库存商品公允价值与税费之和为20+3.4=23.4万元,应收债权账面余额为23.4万元,则没有债务重组损失,不进行纳税调整。期末,由于税法上没有确认坏账损失,而会计上确认的坏账损失为1万元,应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反映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库存商品的会计成本为19万元,税法上,应以其公允价值2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将来处置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通过调整我们发现,该债务重组业务所产生的纳税调整额,将通过以后处置相关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额转回,这也体现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形成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性质。

篇7: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

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nbsp;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 债权认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

发布时间:201月18日

发布文号:财会字[]7号

篇8: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对比研究,着重阐述了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其主要表现在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方面。

同时,也分析了新准则产生的影响。

最后,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重组损益

财政部于6月I 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自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慢慢地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准则,对该准则又作了修订,并于200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国真正拥有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我国又于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称之为新准则),自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贯彻和实施,对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

1.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而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

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

提法虽有变化,但概念却元实质性变化。

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则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在会计实务的操作中有了参考的具体标准。

同时,也与《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相统一。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

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这与《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的或有资产不予确认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而保持了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

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2)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4,重组收益确认具有合理性。

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在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

债务人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应该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经济实质: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

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而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它是企业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果。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可以防止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却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

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转让资产收益,计人当期损益。

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这一改革将其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计入利润,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也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因此,新准则对重组收益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3项披露要求:①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②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③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

而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

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

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

所以,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活动将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不会产生利润。

如果用于债务重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大或债权人让步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假设201月1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的120万元商业票据一张。

年10月2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

该批产品市价为90万元,增值税率为17%。

产品成本为80万元,这部分存货的损失准备为5000元。

B公司未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债务人)的分析如下:

计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20万元一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元-0.5万元)7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17%)15.3万元=25.2万元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5.2万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4.7万元(120万元-90万元-15.3万元=14.7万元),资产转让收益10.5万元。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2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本公积: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减少25.2万元)。

利润总额: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所得税费用:8.316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33%,设所得税率为33%)。

净利润:16.884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67%,设所得税率为33%)。

B公司(债权人)的分析如下:

债务重组日,资产价值减少14.7万元,确认重组损失(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17%)=14.7万元,利润减少14.7万元,净利润减少9.849万元。

可见,新旧准则不同方法核算的差异,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均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

三、对新准则的建设性建议

1.准则中应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法不妥,因为在这一会计事项中虽然是由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引起的,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获得部分债务的豁免,但同时债权人也要做出让步,由此发生了债权重组损失。

所以,在这一会计事项中不仅涉及债务人,而且涉及债权人。

不仅债务人重要,债权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该准则应叫做债务、债权重组会计准则。

另外,在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中明细核算,可以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2.准则应将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新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

所以,准则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应作出规定,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即债务重组损益。

3.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成本,却不代表本身价值,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

新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同样引入了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概念。

关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但在我国市场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定公允价值,提高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

同时,在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时候,企业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计价的技术,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加强思想认识,积极地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与系统。

篇9:项目合作业务会计处理之我见

目前,房地产行业不时有这种业务发生,比如,M房地产公司有一块土地急需进行房产开发,但因资金紧张而与N公司就这一项目进行合作,M房地产公司出地、N公司出资,项目完成后,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净收益按协议分成并退还N公司的出资,我们可称为项目合作业务。

项目合作业务是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业务,表面看来,N公司是出资方,应该作为一种投资,由于投资时间比较长,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M房地产公司是受资方,理应计入“实收资本”,事实上,双方并非真正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作出统一规范,不过,实务上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观点。

一是受资方作为“资本公积”、出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赞同这种观点的理由很简单:合作时,既然一方出资、另一方受资,便可理解为投资与接受投资,然而由于出资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先通过“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由于项目完成后,双方需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所以,一年后,应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因为只有投资者才可以获得净利润的分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1)接受N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一年后,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借:利润分配———应付某项目利润;贷:应付利润。(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借:实收资本;贷:银行存款。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1)出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借:应收利润;贷:投资收益。(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投资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对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没有道理。理由是:(1)假定M房地产公司原有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N公司合作项目的出资额为6000万元,如果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年后,则N公司的出资比例超过50%%,对M房地产公司应该有绝对的控制权,然而,事实上,N公司只对该项目有表决权,显然这种做法难以理解。(2)项目完成后,双方按协议退还投资,减少“实收资本”,这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资本保全相矛盾。(3)假定一年后不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那么,项目完成后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的会计处理,缺乏理论依据。(4)此外,N公司合作项目的出资额为6000万元,那么,M房地产公司合作项目的出资部分———土地又如何反映?在哪里反映?有无可以反映的理论依据?事实上,土地根本没办法得到反映。(5)如果M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合理,则N公司就不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受资方作为债务处理、出资方作为债权处理。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如果受资方只反映项目合作对方的出资额、无法反映受资方自身在该项目合作中的出资额,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所以,因项目合作而接受的资金只能看作是借入资金,由于合作时间比较长,且为非金融借款,故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出资方则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1)接受N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某项目,

(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相同。(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借:长期应付款———某项目;贷:银行存款。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将“长期股权投资”换成“长期债权投资”而已。

对此,持观点一的人认为此法不妥,理由是:只有投资者才可以按出资比例获得净利润的分配,如果N公司是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参与M房地产公司净利润的分配,所以,N公司只能是投资者,而M房地产公司自然是接受投资者,而非债务人。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笔者认为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所说的理由更有道理;第二,不少受资公司在采用第一种观点对项目合作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既没有对增资部分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资金(原因是以后将要退回),也没有打算在退还合作资金时办理变更手续以及在指定报纸上公告,这种操作本身也是违规的;第三,笔者认为项目合作业务的性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既有点类似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有偿使用,但所付的代价并非本金的一定百分比,而是合作项目所获收益的一定百分比,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过,由于项目合作业务的特殊性———即所付的代价需按项目所获税后收益计算,所有损益类账户均已结平,因而此时最好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核算,但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此处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减少相当于“财务费用”的增加),又有点类似于“应付引进设备款”(即在受益以后归还),所以双方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第四,应将第二种观点的会计处理进行适当改进,受资方增设“应付合作项目款”,以反映受资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给出资方的款项;出资方增设“应收合作项目款”,以反映出资方就此项目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得的款项。具体如下: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1)接受N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应付项目合作款(受资额)。(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合作项目款———某项目(应计收益)。(3)支付N公司所获得的收益时,借:应付合作项目款———某项目(应计收益);贷:银行存款。(4)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借:长期应付款———应付项目合作款(受资额);贷:银行存款。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1)出资时,借:长期债权投资———应收项目合作款(出资额);贷:银行存款。(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借:应收合作项目款———某项目(应计收益);贷:投资收益。(3)收到M公司支付的合作项目收益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合作项目款 ———某项目(应计收益)。(4)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投资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债权投资———应收项目合作款(出资额)。

上述会计处理纯属个人观点,在此只想抛砖引玉。然而,这毕竟是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业务,且在以后还有可能经常发生,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以形成共识、减少争议。建议尽快出台《特殊经济业务———项目合作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篇10: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论文摘要]: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一、债务重组定义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

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1998年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1998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1998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4、结语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2001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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