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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

2023-03-10 08:24: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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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

篇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

作者:陈丽霖

会计之友 07期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08-0091-03

委托加工产品的涉税问题一直是税法及会计核算的重点。财政部(财法〔〕8号文件)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行为的涉税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①但对于会计核算,准则上却并没有对应的规定,给实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从税法、会计准则及实务的角度,对该条款在现行会计准则的约束下,给会计核算带来问题的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一、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衍生问题

委托加工是现代企业生产产品的一种主要方式。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多元化,企业间的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将全部或部分产品外包,交由组织以外的企业代为生产或加工已成为一种常规的组织生产行为。在税法上,对委托加工行为的鉴定为: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②。若加工的产品对象为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③“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④,财政部就委托加工收回后的销售行为进一步作出界定:“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⑤也就是说,在税法层面,将委托加工的应征消费税产品收回以后的涉税情况分为了三类:第一类为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第二类为直接出售,即以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第三类为“不属于直接出售”,即以高于委托加工环节计税价格出售产品的行为。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委托加工产品核算对应的会计科目“1408委托加工物资”是这样规定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⑥。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层面,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征消费品只划分了两种类型:直接销售和连续加工。

税法层面和准则层面的规定不能对接,导致由于税法新解释条款出现的第三类情况――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行为,在会计核算上遭遇瓶颈。因为按最新条款的解释,它既不属于直接出售,也不属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在准则上找不到对应的处理依据。那在实务核算中,如何才能兼顾税法和准则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本文将结合目前教学及实务中的相关操作方法予以剖析并提出本文设计的可实现路径。

二、收回后不再进入下一生产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方法

1.将收回后的委托加工产品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区分用途,全部比照用于连续加工的做法: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实际销售时,按售价全额计提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税金额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

例: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产品,发出原材料100000元,支付加工费用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由受托方按照20%的适用税率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元。产品已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所有款项已付。该公司产品按实际成本核算,加工产品直接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00元。

委托方的会计分录⑦: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代收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110200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0

按20元(高于原计税价)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340

计算应缴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400

补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如果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为200000元,则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

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端在于:第一,对于不高于原计税价出售的那部分产品而言,入账价值的确认明显与准则的规定相悖,低于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第二,《税法》上明确规定,以不高于原计税价出售的产品,不再缴纳消费税,该处理方法在销售时仍进行了消费税的计提,虽然最终不影响实际缴纳消费税的计算,但与《税法》的规定仍有所背离。第三,对于高于原价出售的那部分产品而言,由于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方法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是连续加工还是销售这两种行为。

2.将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区分用途处理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高于原计税价格销售的,收回时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高于原计税价格销售的比照用于连续加工的做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实际销售时,按售价全额计提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税金额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仍沿用上例:

(1)如果委托方按不高于计税价格200000元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代收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110200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如果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00000元,则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如果委托方按高于计税价格202000元销售,会计处理同方法一

这种处理方法基本符合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但带来的问题是:实务中对于收回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产品,未来是高于计税价销售还是低于计税价格出售,在什么时候出现的分界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和季节性波动,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那个时点,事实上是很难确定相关事项的。因此这种处理方法看似合理,但要在实务中运用还是不太具备操作的可能性。

3.由于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不能确定未来的售价及对应的产品数量。本文提出第三种解决途径: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全部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即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待出售时,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的部分为“直接出售”,则不再计提消费税;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的部分“不属于直接出售”,则在按售价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作为计提消费税的依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沿用前例,高于计税价格销售时,应计提的消费税为:202000×20%-40000=4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 :原材料

1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代收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110200

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如果产品不含税售价为202000元,则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340

计算应缴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

补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这种处理方法有以下好处:第一,从会计处理上可以完全按照《税法》上规定的“直接出售”和“用于连续加工”区别开来,可以成为“不属于直接出售”情况的独立的处理方法。第二,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在入账价值的确认上符合产品价值构成的条件,也体现了消费税是价内税的特征。第三,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于实务中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的时点对未来售价及对应销量确认的困难,从而给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逻辑的连贯性带来了影响。

三、关于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入账价值确认的分析

不可避免的是,由于《税法》和准则规定的脱节,对于“不属于直接出售”的第三类情况对应的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的确认是一个边缘地带。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进入成本还是比照连续加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本文更倾向于进入成本核算。

第一,根据消费税价内税的特征,将不再进入加工流程产品的消费税计入其入账价值,更符合产品价值构成的特点。

第二,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相比,从技术层面上考虑,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是否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是能在收回时就可以确认的,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同时也就能确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未来可以被抵扣的情况。而用于销售的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未来的售价更具有随机性和波动性,那么未来可以被扣除的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情况不确定性就更大。从谨慎性和可靠性的角度考虑,其产品本身价值属性与不高于原计税价出售的产品更类似。所以,消费税的处理在准则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参照未来“直接出售”的产品的处理逻辑上更为顺畅。

第三,即便是用于连续加工的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收回时把未来可抵扣的消费税全额计提,也不是完美的处理方案。由于消费税的抵扣采用的是领用抵扣法,完全有可能出现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不能被完全领用的情况。也就是说“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完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反映未抵扣的消费税。这样虽然在资产负债表上不会影响资产总额的计算,但会低估存货中这部分用于连续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所以,如何兼顾税法、准则与实务的需求,是继续探索的方向。

会计是为了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当来自不同层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有脱节的情况时,在不突破法律法规既定规则前提下,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才是会计核算的根本。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539号)第四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文件)。

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84页。

⑦梁俊娇主编,《纳税会计》(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5页。

作者介绍:陈丽霖,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篇2: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的会计、税务处理

一、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企业在会计上要分自建和出售两步进行分别核算,

(一)自建建筑物的会计核算

自建完成建筑物的会计核算,要先通过“在建工程”帐户归集全部建造成本,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帐户。企业自建建筑物可采用自营和出包方式进行。

[例1]企业自营建造楼房一幢。

1、购入材料一批,价款250000元。作会计分录:借:工程物资 250000,贷:银行存款 250000。

2、领用材料25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250000,贷:工程物资 250000。

3、支付工程款5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

4、工程交付使用。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300000,贷:在建工程 300000。

[例2]企业自建楼房一幢,出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按规定先预付工程款80000元,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支付工程余款140000元。

1、预付工程款8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80000,贷:银行存款 80000。

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支付工程余款140000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14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支出转帐。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2200000,贷:在建工程 2200000。

(二)出售建筑物的会计核算

企业出售建筑物的会计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核算。以企业出售 [例2]中的楼房,实际出售价款250000元为例。

1、将出售的楼房注销,转入清理。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贷:固定资产 220000。

2、收到出售楼房价款。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2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3、计算并结转清理净收益。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贷:营业外收入 30000。

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税务处理

对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企业在会计上虽然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在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一是比照当月或近期提供的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或者按照计税价格确定应纳税营业额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二是以出售建筑物的价款为应纳税营业额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由于对企业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进行会计核算、作会计分录时,可以直接按计算出的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总额一并按用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但同时要注意在月末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避免重复计算。

以企业出售

[例2]中的楼房,实际出售价款250000元为例(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并作相关会计分录。

1、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应纳税费:

应纳营业税=250000×5%=125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7%=87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2500×3%=375元

2、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计算应纳税费:

计税价格=220000×(1+10%)÷ (1-3%)=249484.54元

应纳营业税=249484.54×3%=7484.54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484.54×7%=523.92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484.54×3%=224.54元

上述1、2项的应纳税费总计21983元,其中营业税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8.92元,教育费附加599.54元。

3计算应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 21983,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9984.54、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98.92、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599.54。

4、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19984.54、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98.92、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 599.54,贷:银行存款 21983。

篇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篇4:销售分析会计个人简历

个人信息

姓 名: CNrencai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佛山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湛江 身高体重: 174 cm 74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 龄: 26 岁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会计/会计师:总账会计、会计/会计师:成本会计、会计/会计师:税务会计

工作年限: 3 职 称: 初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3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佛山 中山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纸业集团--东莞*** 起止年月:-01 ~ -02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所属行业:造纸,印刷,包装

担任职务: 销售分析会计

工作描述: 基础账务类

1.玖龙客户档案的维护管理;

2.发货单、退货单、运输单和销售发票的核对入账;

3.各类银行结算单据的审核入账;

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纳税报表的填写;5.集团往来调账;

6.产品纸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结转

对账监督类

1.财销客户往来账对账;2.客户帐龄预警与分析报告;

3.对账单出具与回收跟踪;4.针对客户对账差异的原因分析和监督方法有自己的独到见解;5.每月对成品库进行抽盘监督

预算分析类

1.引入“本量利”预算方法(BEP= FC/(P-VC)),根据盈利目标分析销量、价格和费用的变化走势,再结合公司预算的价格政策、利润指标、产量成本等资料,对关键的销售考核指标进行全面透视,形成半年走势图,对比分析其中涨跌原因,最后编写预算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2.运用分类分层的思路和收入、销量和价格三大因素替代分析方法

首先将产品的按品种、按机台和按内外销进行科学归类,然后将利润毛利费用收入成本数量单价列成一个金字塔分析模型,最后使用三因素替代分析,全面剖析各大销售预算指标完成情况,核心分析产品吨纸售价、吨纸成本和吨纸毛利、吨纸费用的走势图和趋势线,对比分析其中涨跌原因和未来三月趋势走向,完成30张销售分析报表报送高层领导

离职原因: 想换一下环境

公司名称: ***纸业集团--东莞***起止年月:-07 ~ -12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所属行业:造纸,印刷,包装

担任职务: 材料成本会计

工作描述: 材料应付类

1.玖龙供应商档案的维护管理;

2.废纸、煤炭、木浆和化学染料的采购计划、合同、价格资料的审核和维护

3.原材料和辅料的审核入库和核算

4.收集采购发票并编制采购凭证

5.进项税纳税申报报表的填写

6.材料成本差异核算

7.采购付款及供应商对账

成本核算类

1.审核监督车间材料收发结存情况

2.审核监督车间工时费用的发生与统计

3.参与监督仓库期末盘点情况

4.审核监督车间的产品定额机制的执行情况

5.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料出库凭证的编制

6.制造费用分摊及结转

7.辅助费用交互分配及结转

8.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约当产量分配

9.计算产品成本并编制产成品成本计算表

10.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定期分析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并结合实际调查研究,找出原因所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准确可行的依据。

离职原因: 内部调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金融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日期: 2007-07-01

所学专业: 会计电算化 第二专业: 市场营销

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2007-06 广东金融学院 会计电算化 毕业证 115401200706552225

2006-12 2007-03 广东金融学院 会计电算化 会计上岗证、电算证

2007-09 2007-12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玖龙材料成本核算体系 公司内部培训

2008-10 2008-12 东莞市麻涌镇财政局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操作实务 会计继续教育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做人诚实大方、成熟稳重、有自信、有毅力;做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讲团队、讲效率;

(2)有志向财务方向发展,责任、坚持和专注是我的职业信条;

(3)积极进取,不满足于目前学到的知识,利用业余时间考取本科,计划三年内争取通过中级职称;

(4)三年大型企业成本销售会计经验使我熟悉了企业的购销存管理、成本销售核算流程,具备了良好的财务数据归纳、预算、分析和总结的能力;

(5)能够熟练运用EXCEL,ACCESS编制各类销售、成本报表,熟悉金蝶K3、用友U8和“IFS”ERP的操作,尤其擅长用友U8应用。

篇5: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会计实务中对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举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税法 会计处理 收入确认

视同销售,本是税法上的概念,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视同销售都有规定,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提到视同销售,那么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税法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中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就视同销售的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税法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而且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会计上视同正常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本文仅就自产、委托加工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则是按照收入的确认条件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至(8)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一)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形成,计入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这在会计上又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在建工程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医院、浴室等。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样,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在所得税方面,由于这类事项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以自产产品一批发放给职工,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投资。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1.如果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四)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

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利润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作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产品捐赠给某希望学校,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在企业内外转移,增值税都视同销售;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所得税不视同销售,除此之外都视同销售;会计上在进行处理时,则需要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人民出版社.

[4]崔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2009,6.

[5]李慧思,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J].会计之友,2009,12.

[6]黄银利,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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