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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2024-02-19 08:08: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学圣天”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篇1: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并办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凉山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单位无周转房,而租赁住房的;

(三)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住房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签定后并已支付租金的次月即可申请提取。申请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篇2: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篇3: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

篇4: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广东广清公积金最低首付比例上调

穗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上调

不久前,广清公积金互贷条件放宽,取消“清远市户籍或实际派驻清远市工作”“在清远市没有住房”两个限制条件。国庆长假刚过,广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发布新政,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的最低比例都有上调。在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然后在广州贷款购房同样按照该政策执行。

据了解,10月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此,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广清公积金互贷将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政执行。

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则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3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且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篇5:四川凉山州住房公积金通知

20xx年12月3日

新政策提取政策集中解答

公积金“新政”后,购房提取有哪几种方式?

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凉府办函【20xx】190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凉府办函【20xx】132号)两个文件的要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就有“一次性提取”和“首付提取”两种情况可供选择。

第一种是“一次性提取”,即在不办理住房贷款的条件下(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房款),凭有效的一年内购房合同、房屋备案信息表、付款收据以及相关的材料,一次提取购房人及配偶(共有形式为“单独所有”除外)公积金帐户的余额,提取金额为不超过总房价的70%;

第二种是“首付提取”,即缴存职工无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凭有效的一年内购房合同、房屋备案信息表、付款收据以及相关的材料,可以提取职工和配偶(共有形式为“单独所有”除外)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首付。提取的金额为购房总价的20%,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每年的6月30日)余额。缴存职工办理“首付提取”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一年后可以按《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还贷提取。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提取公积金要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一种方式适合于公积金帐户余额比较充足接近所购房屋总价、不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二种方式适合于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少,需要进行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首付提取”和“一次性提取”有什么区别?

“首付提取”和“一次性提取”都是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一种形式,其差异是:“首付提取”是提取总房价的20%支付首付,然后可以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提取”是提取总房价的70%支付购房款,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新政”后,“首付提取”公积金是什么概念?

“首付提取”是20xx年4月21日,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凉府办函【20xx】132号)中第三条提出的使用公积金的一条新规定。其概念是:“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无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首付”。

“首付提取”有什么条件?

“首付提取”的条件:1、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3、无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4、提取时先办理购房人主体的提取,再办理配偶的提取(共有形式为“单独所有”除外)。

“首付提取”能够提取多少公积金?

“首付提取”的额度:夫妻双方提取的金额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总价的20%,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每年的6月30日)余额,以申请办理提取时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进行确定。

“首付提取”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提取”后,该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首付提取”多长时间能够办理完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或不予提取的答复。

公积金“新政”后,租房提取有什么条件?

根据《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办法》(凉府办函【20xx】119号)的规定,满足以下五个主要条件的就可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1、连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在凉山州内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

3、在工作所在地没有自住房而租住住房的;

4、一年内没有办理过住房消费的公积金提取的;

5、租赁合同签定并已支付租金的。

租房提取公积金有什么限定条件?

公积金是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所以对使用公积金租住住房的房屋面积和租金进行了一定限制,根据我州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进行限定,租住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包括90平方米),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核定,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住面积核定;根据职工租房所在地租金水平,最高提取额度分区域设定。

西昌市最高提取额度1200元/月(包括西郊乡、高枧乡、小庙乡、马道镇)。

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普格县、盐源县、金阳县、木里县、宁南县、甘洛县、昭觉县、美姑县、雷波县最高提取额度为700元/月。

布拖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最高提取额度为500元/月。

各市县乡镇租金最高提取额度按县城的50%设定。

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住房:

1、提供工作所在地无房产证明(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

2、租房合同及承租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所承租的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存储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证明;

4、支付租金的收据(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5、相关信息填写完整的《缴存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基本信息、本人声明、单位意见等);

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资料

条件:

1、连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在凉山州内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

3、在工作所在地没有自住房而租住住房;

4、租赁合同签定并已支付租金;

5、一年内没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

资料:

一、租住公租房:

1、公租房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二、租住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住房:

1、工作所在地无自住房证明(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

2、租房合同;

3、承租住房所有权证(暂时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

4、支付租金的收据;

5、相关信息填写完整的《缴存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基本信息、本人声明、单位意见等);

6、申请提取配偶帐户余额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或不予提取的答复

以上租房相关资料需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资料

条件:

1、夫妻无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经结清;

2、夫妻近12个月内没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

3、一年内新购住房(商品住房、经适房或二手房)

4、一年内未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

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开发商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信息备案表、付款收据、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二、单位自有土地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施工许可证》、房改部门审批资料(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名单)、购房协议或合同、付款收据、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三、二手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过户后的房产证、完税发票、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或不予提取的答复

以上购、建房相关资料需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请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资料

条件:

1、夫妻无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经结清;

2、夫妻近12个月内没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

3、一年内新购住房(商品住房、经适房或二手房)

4、一年内未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

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开发商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信息备案表、付款收据、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二、单位自有土地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资料:《施工许可证》、房改部门审批资料(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员名单)、购房协议或合同、付款收据、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三、二手房: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购买提取申请书、夫妻个人征信证明过户后的房产证、完税发票、涉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或不予提取的答复

以上购建房相关资料需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篇6:7月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北京大学)

各单位:

7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调整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与单位缴存部分每月20日左右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请及时转告教师,在校内门户中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调整情况。

若有疑问,请咨询财务部工薪办公室,联系电话51250,51254。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

1、每年7月至下年6月是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每年7月,各单位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再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可在购房、退休时提取。

财务部 人事部

207月3日

篇7: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年已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可户口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换发年补贴许可证,按规定购房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受理和审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8:关于杭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3号)等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的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年7月起执行。

三、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次年度调整上调缴存基数的,调整后缴存基数不超过15916元。

四、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申请表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办理分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1.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年度调整――单笔(批量)”功能办理网上申报。

2.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办理柜面申报。由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住房公积金调整表,或拷贝电子调整表(U盘自备,其中已开通“网上对账”的单位,可通过“查询”功能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办理,使用电子填报的单位按固定格式一并报送调整后的电子数据。

七、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办理柜面申报。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计算调整。

九、2014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十、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网点地址:

1.市民之家网点: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

2.高新(滨江)网点: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西一楼;

3.城西网点: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下沙网点:下沙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东楼一楼。

咨询电话:12329-1

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账号:hzzfgjj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3日

篇9:开展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XX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有关“控高保低”规定,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上限为杭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980元;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年当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单位亏损严重的,可申请低于12%比例缴存,申请期限为一年,到期自动恢复至12%。申请降比应提供以下资料: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降比缴存的会议决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四、办理方法

为提高办理效率,已申领公积金网银盾的单位,在网上办理年度调整。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中心网站上开通“网上对账”功能,登陆后在“查询”功能处下载本单位年度调整表,填报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数据(U盘拷贝)就近选择办事网点办理。

五、其他事项

1.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于2017年7月起执行。

2.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至办事网点柜面申报。

3.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4.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5.未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造成职工未足额缴存的,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通知涉及表单均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8日

附件:

杭州公积金办理网点:

1. 主城区

(1)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三楼;

(2)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3)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一楼;

(4)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上城区解放路17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5)杭州银行春晖支行:下城区潮王路42-4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6)杭州银行湖墅支行:拱墅区湖墅南路459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7)杭州银行城北支行:拱墅区登云路266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8)杭州银行江城支行:江干区新塘路15-1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9)杭州银行城东支行: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不受理降比申请);

(10)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滨江区滨盛路钱龙大厦一楼(不受理降比申请);

(11)杭州银行钱江支行:滨江区江南大道432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12)杭州银行大江东支行: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50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2. 萧山区

市心北路880号萧山区市民服务中心(农业大厦)二楼C区。

3. 余杭区

(1)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二楼;

(2)文一西路1500号余杭组团市民之家;

(3)瓶窑镇前程路20号瓶窑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4. 富阳区

体育馆路471号行政中心三楼。

5. 临安市

锦城街道城中街790号。

6. 桐庐县

(1)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2)分水镇院士路98号分水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7. 建德市

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12号万宇大厦四楼。

8. 淳安县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89号社会保障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12329-1

[开展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篇10: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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