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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2022-09-04 08:41: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怎么又要早起”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1: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年已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可户口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换发年补贴许可证,按规定购房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受理和审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2: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3: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扬发z{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准入收入线常规动态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的工作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每年调整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其中廉租房准入收入线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进行调整,公租房准入收入线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上进行调整,经济适用房按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80%进行调整。根据统计局统计数据,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64元。依此测算,20市区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准入收入线分别为人均月收入2371元和1482-2371元。拟将2016年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分别从的2200元、1600元调整为2400元、1700元。

2、国家相关政策引起的调整

(1)父母与已婚子女房产面积不再合并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生育二孩,新的政策规定不能再以独生子女的条件进行限定。二是借鉴了外地的一些做法。经了解,我省除苏州、淮安、宿迁外其它的地级市(无锡只对已去世的父母、子女房产进行审核),对父母与已婚子女的房屋面积均不合并计算。三是考虑保障房房源等情况。

(2)要求各区、功能区修订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要求,各地要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故2016年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里对各区、功能区提出了要求:各区、功能区房管部门要根据居住证政策和鼓励货币化保障等最新要求,修订本区域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做好市区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3)重残申请人不再限定离婚年限。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2016年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拟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不再限定离婚年限。

3、资格审核工作流程调整

在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方面,申请家庭的收入是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以往都是社区街道初审后送至区房管部门审核住房等情况,区房管部门审核完房产后再交至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串联的工作方式导致材料审核周期较长,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2016年在复审环节拟采取串联+并联的审核方式,即:社区街道初审结束后,区房管和区民政部门同时审核,以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核周期。

二、购房货币补贴、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各项补贴的计算方法没有变化。

1、购房补贴

申请家庭属无房家庭,未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高于120O,按补贴标准足额补贴:1-2人户家庭65O15万元、3人户家庭75O17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90O20万元。

购房面积低于当年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60O,75O,90O)(不得低于准入条件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实际购房面积乘以2280元/O计算补贴款。

申请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2280元/O计算补贴款。不托底。

申请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2280元/O计算补贴款,不足8万元的给予托底保障补贴8万元。

2、低租补贴

发放标准为18O、12元/人O月(使用面积13.5O、16元/人O月)。计算方法:每户每月补贴额=(18O-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元/人O月×保障人数。(简单来说,未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无私房的计算一人216元。)

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必须扣除,并给予每户每月216元的托底保障

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其中每月低于350元的,按350元托底保障。(简单来说,有低保或特困,最低350元)

3、公租房租赁补贴

按建筑面积5元/O月享受租赁补贴。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享受建筑面积9.25元/O月的租赁补贴。

三、社区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

20社区受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

篇4: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篇5: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

篇6: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并办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凉山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单位无周转房,而租赁住房的;

(三)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住房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签定后并已支付租金的次月即可申请提取。申请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篇7: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摘要: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在财政方面建立了一些支持机制,加大了财政的支持力度,还探索了一些有效的支持方式。在税收方面,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环节都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上海市的房产税试点有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能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能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

关键词:住房保障;财税政策;房产税;上海。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 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 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 年,根据财政部《201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10 年有所增长, 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10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 为年初预算的100.7%, 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年, 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11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11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 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二、上海市住房保障的税收配套。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税[2008]24 号、财税[2010]42 号、财税[2010]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三、上海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 年1 月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

篇8:住房保障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摘 要:住房问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城镇人口增长、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问题势必越来越严重。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住房,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及比较,并就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住房保障/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分析

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各国和地区各具特色,其中规律性的政策经验对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以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也是经济发展较早和经济发达的国家。自 1890年制定《工人阶级住宅法》以来,历届执政党政府在制定和改进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时,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经济实力,制定适宜的住房政策。推行公房出售政策,1979年保守党上台后,充分重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对公共出租住宅按住户的承受力,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出售给原承租住户,把提高住宅自有率作为主要的住宅政策目标;实施减免税政策,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居民购房,实施减免税政策;推行“住房补助”,“住房补助”分为租房补助和买房补助两大类,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同时英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住房的运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住房。

美国政府在吸收英国等欧洲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低收入阶层住房租金信用政策,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通过发放税金信用证,给相关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税金减免,鼓励私人开发商和非赢利机构大力兴建提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住房租金补贴方面,一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二是发放住房券;建设老人住宅,美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建设,政府有专门的信贷机构管理住房信贷,各项措施通过立法保障落实和实施美国在政府直接干预下运行的住房金融体制已经相当成熟,在1934年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组建了“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负责中低收入家庭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凡满足规定条件的分期付款购房者,可向政府申请贴息担保,个人只付首付并承担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则承担还款风险以及大部分利息。此外,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特别资助法案。住房信贷保险方面,由政府出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进行担保,从而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对购买自有住房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

新加坡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和世界航运的枢纽。如今的新加坡已经是举世公认的花园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无论从质还是量都大为改善。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许多特色: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和使用管理。房屋发展局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房屋发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一部分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该项规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中央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居者有其屋”计划遇到的住房筹资问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根据其人多地少的特点,新加坡房屋发展局在规划设计小区和新建组屋时,既考虑建筑体形的高低错落、色彩变化,又能充分利用室内面积合理布局。所有的居住小区都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商业中心、银行、学校、图书馆、剧院等。另外,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同时新加坡公共组屋管理施行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比较

政府住房保障的方式选择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资源背景下确定的。虽然各国或地区的住房政策各有千秋,但都具有一些共性。

(一)发展阶段相似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政策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在生产环节直接干预住房市场的运行。第二阶段是全国性住房短缺得到缓解以至于消失,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的时期,各国政府都对购房实行退税加补贴的政策,推动个人购房,提高住房的自有率。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历史沿革来看,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以至提高居住水平的发展过程。如英国的住房政策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二战以后到80年代初,政府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建造低收入者住房的开发商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为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阶段,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修改了住房政策,鼓励公房的承租者可以优先购买自己租的住房,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公房出售以后,减轻了政府对公房修缮管理的负担,公房进入市场可以流通。

(二)住房政策目标面向大众

“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必需品,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观点已普遍被人们所接受。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管理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保障全体居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的职责。从国外的情况看,各国的《住宅法》和《住房计划》中,对住房政策的目标都有具体的描述。新加坡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经过40多年的奋斗,新加坡政府实现了每个家庭都有一套住房。美国的《住宅法》规定:“尽可能通过私人企业和政府的支持,使每个美国家庭有舒适的住房和适宜的居住环境。”以上案例说明这些国家的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都是立足于每个国民,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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