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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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无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止,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六、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家庭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八、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一)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配租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二条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租金减免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行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过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第三章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房管、民政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单身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市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复审合格材料报送所在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在收到复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联系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区房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房管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市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拟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房管部门通过市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市房管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在登记的保障对象中确定选房顺序。
(四)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五)选房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根据摇号顺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按照本次摇号顺序选房。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
(四)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60岁以上老年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月申请、审批,并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反馈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将账户信息逐级上报区房管部门和市房管部门。
(三)发放补贴。市房管部门汇总各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市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月发放。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租金缴纳专用账户,按月将租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承租人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缴纳50%的物业服务费,市财政部门补贴物业服务企业50%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后,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3年后,可以申请按市场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每年第3季度,区房管部门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区房管部门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通过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房管部门并报市房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区房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动态审核材料报送市房管部门,并负责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可予以适当补贴,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所在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过渡期满后停发。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城区(不含乡镇,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本区城区是指小溪塔街道、夷陵经济开发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城市社区建制的区域。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 区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复审,区房管局终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工作。区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小溪塔街办负责各社区申请人的初审;
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受理和初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 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夷陵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 夷陵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
(一)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除外);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夷陵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 房型的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按三档执行,一档配租单间,二档配租一居室,三档配租二居室。
家庭成员为1人(外来务工人员1人)的,配租单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在2人(同性2人、夫妻2人、外来务工人员2人以上)的,配租一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家庭户或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父女、母子关系)的夷陵城区常住户口,配租二室的公共租赁住房。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人才可放宽一档配租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申请家庭给予适当租金减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按配租面积分别按租金标准的20%、6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租金减免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区房管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第三章 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政府引进的人才或者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凭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或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公安等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夷陵区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经人社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区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区总工会、区民政部门、区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于当月定期报送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开发区、试验区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户籍等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网站和申请受理社区(开发区、试验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合格的申请人达到50户或时间达到半年,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房管局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区房管局同意后,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区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办理入住。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 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摇号配租。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按照最低收入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顺序,实行梯度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六)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受理申请,审查合格后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发送通知。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开发区、试验区、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的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发放补贴。区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各社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区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季发放。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 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我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众租住,只租不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及清退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及清退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每年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小溪塔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所在社区及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将动态审核材料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可在一年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期满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0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4: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四)父母。
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一)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申请家庭。
低保户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安吉县特困职工家庭优惠证》、《安吉县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三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户,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①家庭有属重残疾人员;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②家庭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成员;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③家庭有属特殊病种人员;特殊病种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属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4〕53号)中规定的病种(含治疗或死亡)。④申请人和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无子女(以上四种有特别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保户特情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条件,但不属于低保户和“非低保户特情家庭”的其他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其他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等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持“三证”的家庭不受年限限制)。但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人员年龄放宽至30周岁)。
2.收入条件
(1)低保户家庭。已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核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2)非低保户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子女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属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的不得申请。
3.住房条件
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转让时间未满3年的各类住房均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特殊情况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本县居民户籍3周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年龄未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未婚的,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核定范围参照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五年以上,现仍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五年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含)以下。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住房。
经县委县政府认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优先保障。人才引进人员的住房安置按组织、人事部门人才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审
1.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3)县住保办对已经初审公示后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⑦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⑧县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三证”之一;
⑨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申请人学历证明;
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确需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新居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核查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新居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后,在县内媒体和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住房及收入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并提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二)实物配租房源为苎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
(三)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户依申请采用实物配租形式予以应保尽保。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轮候制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对象可自愿选择放弃实物配租申请货币租金补贴。
(四)当本年度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通过抽签优先保障。如有剩余房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请家庭中通过抽签确定配租对象。
(五)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行租金补贴,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保障人群实行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90%予以补贴;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予以补贴(2015年12月前,已享受实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符合应保尽保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差额部分无法实施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人的对应40平方米户型、二人对应50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以上对应60平方米户型。
六、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放租金补贴。
一、保障对象承租的市场房源的基本要求:
1.安吉县辖区范围内
2.具有合法产权的普通住宅,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4.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货币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以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四、租金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
租金补贴发放实行不租不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经县财政核拨后,按季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金补贴;
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保障对象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
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申请人按抽签产生的房号与经租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应按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批准同意,可以暂缓缴纳。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复审。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保障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住保办报告。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租金补贴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向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并记入保障对象不良征信记录,对保障对象的违规信息在相关媒体曝光:
(一)保障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承租住房的;
(三)保障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保障对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补缴租金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及验收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障对象应在10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房。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2)保障对象在腾空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保障对象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视为遗弃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3)保障对象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凭结算凭证办理退房手续。
(4)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按程序及时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腾空退还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进行清点,并可通过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9.保障性住房承诺书
10.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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