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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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调整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
月缴存基数上限19321元
今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321元,下限将分区域执行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必须按照上一年实际收入为职工足额缴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微信还在解读中提到:即日起,各单位可以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相应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或者还贷都将享受更多实惠。
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
篇2: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篇3: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 月缴3637元以内可免税
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本月起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核定。
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起算时间为今年7月1日。通知指出,今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度工资总额÷12)核定。这意味着,按照新的计算方式,去年年度平均工资上涨的职工,今年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将相应上调。
通知还指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本人平均工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平均工资12%。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我市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分别将最低缴存基数提高至不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1300元和1020元。今年我市最低月缴存基数未发生变化,因此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公积金额度最低为208元,新城区最低为163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624元,而按照现有规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目前我市可免税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为60624/12×3×12%×2=3637.4元。
篇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淮安新闻网1月31日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凡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作相应调整。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81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二届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1月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均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各为8%-12%。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篇5: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消息
昨天上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最新消息: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正式调整。与2014年相比,最大的变化是最低工资标准增至1650元。新标准适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180元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
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也就是说,2015年度宁波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比去年增加了180元,最高限额则维持不变,这也是7年来首次没有进行调整。
申请受理时间截至本月底
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职工,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2015年6月30日截止,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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