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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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持居住证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该细则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居住证申领:
居住半年以上是硬条件
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细则》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居住证申领表;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其中,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证权益:
享受权利
劳动就业;
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有便利
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参加高考;
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特别提醒:
居住证每年须签注1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篇2:《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3月30日
篇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一)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居住的境外人员的登记和证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细则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4月20日起施行。
篇4: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可申请居住证
《细则》明确,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供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并列明具体材料名目。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国家规定的其他规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理居住证满2年且参保可申请落户南昌
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其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住证
首次申请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篇5: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了,将于10月施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今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如何申请: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经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能有啥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 保障合法权益
“办法”中约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文件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内容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北京落实:
便利服务已近“全齐”个性化服务贴心
“目前,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服务和便利规定已经得到了落实。”相关负责人细数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而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进。
“这意味着,目前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这一项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调整现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本市的这些便利服务已近“全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层面的大背景下,北京还制定并执行了一些个性化的细节服务内容。记者注意到,北京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扩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来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比如,老年人持证可以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坐公交车,遇到紧急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享有临时救助等服务。
新闻链接:
哪些地区可办居住证?
——9省市已出台细则
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后,各地的居住证实施细则陆续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河北、吉林、天津、江西、四川、海南、甘肃、福建、北京等9个省市出台了居住证实施细则。湖北等地的居住证实施办法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上述地区普遍提出,需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如,北京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可享受哪些待遇?
——各地“含金量”不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记者注意到,在居住证提供的待遇方面,各地“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一些地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所扩大。
其中,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吉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江西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这些地区均增加了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
此外,北京等多地还明确要求,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地区明确了定期公布时间表。如,福建提出,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多长时间可以领取?
——部分地方缩短发证时限
与暂住证当场即时办理不同,办理居住证则需要一定时间。《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对于发证时限,大部分地区跟国家版的意见一致,即在15日内发放。不过,河北、江西等部分地区则大大缩短了发证时限。
河北明确,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江西规定,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收费标准是多少?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办理居住证需要多少钱?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地区均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不过,并不是所有时候都不收费。上述地区均规定,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同时,多地明确提出,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如,四川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篇6: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今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如何申请: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据了解,在北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对于政策的制定已经酝酿了一年多。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对居住证持证人在城市享有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而作为《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地政策,“办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需要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证申请材料。
随后,这些材料将汇集到区公安机关,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居住时间和就业、住所、就学状况的材料将一一“过筛”。
从受理当天开始算起,15天内申请人就能领到《北京市居住证》。如果不符合条件的,也将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区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中还说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能有啥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 保障合法权益
“办法”中约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文件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其中内容显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什么呢?国务院条例和本市办法对居住证权益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而且还应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北京落实:
便利服务已近“全齐”个性化服务贴心
“目前,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服务和便利规定已经得到了落实。”相关负责人细数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在京可以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
而在国家规定的7项便利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5项均已经落实。而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进。
“这意味着,目前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这一项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调整现行政策后,本市再遵照执行。”相关负责人说,这也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本市的这些便利服务已近“全齐”。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层面的大背景下,北京还制定并执行了一些个性化的细节服务内容。记者注意到,北京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扩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来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比如,老年人持证可以免费逛公园、免费乘坐公交车,遇到紧急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享有临时救助等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6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北京居住证实施细则出台:来京人员明起可申领居住证
北京居住证实施细则出台:来京人员明起可申领居住证
昨天,北京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颁布,北京市346个户籍派出所将从10月1日起受理北京市居住证申请。
据悉,自10月1日起,本市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按照实施细则,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流管站负责办理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工商、住建委、规划、教育等部门,也按照实施细则,负责审核相关材料。
来京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和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到“首都之窗”网站查询。
居住登记卡 到京3日内应办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申报暂住登记除了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还要提供在京住所证明,并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申报时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如果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可以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办理暂住登记所需要提交的住所证明,分为4种情况。自有住房要提供房产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如果还没有取得这两个证件,要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租房人员要提供有效期内的租房合同,上面还要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租赁期限等。寄住或借住人员要提供房主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在学校、医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则要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居住证 15日内应制发
实施细则明确,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除了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申领居住证要求的条件更严格一些。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提供居住时间证明,可以是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者暂住证。
实施细则还对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进行了明确。其中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和连续就读证明分别包括两种情况,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3种情况。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暂住证 视情况“分流”
此外,从10月1日起,本市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如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户籍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流管站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对于已申领暂住证且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前,将合理安排到户籍派出所或流管站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或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避免因人员集中、长时间排队等候等原因带来不便。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期满要签注
据介绍,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如果继续在京连续居住,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办证时要求携带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办证时需要携带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一旦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者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如果能在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使用功能可恢复。如果超过6个月,需要按照流程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而其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证件遗失、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等,都需要持本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以及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流管站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的换领、补领、变更等手续。
为了方便,实施细则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将予以办理,但需要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及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详细规定
办理居住证所需3类条件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新闻背景
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受相关权利
据了解,在今年8月召开的北京户籍改革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即可参与积分落户。除了积分落户,居住证还是权益的保障。除了保障国家规定的三项权利、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北京市还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调增持证人的权益,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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