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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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应付职工薪酬年
一、应付职工薪酬上年计提本年发放的所得税处理
有的企业会有工资跨期发放的问题,即工资计提时计入了当期费用,但未在当期实际发放,造成应付职工薪酬年末出现余额,依据税法规定,此类问题原则上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期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得在本期睡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符合此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实际发放。不合理的不允许扣除,合理但未实际发放的依旧不能扣除。从强调“实际发放”这个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每个纳税年度内,不管工资、薪金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只要实际发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资、薪金,由于未实际发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发放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虑全年实际发放且合理的工资、薪金部分,其他已计提未发放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合理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往往只是一个时间较短的暂时性差异,所以,一些地区对这一问题以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形式做了“从宽”的规定。比如浙江、江苏、河北、福建、青岛等省市明确,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因此,在这些省市,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本年工资,可以在本年扣除。
二、取得跨期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各期费用,上年度发票未及时入账,本期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入账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实务中有一定的处理空间,一般允许上年12月的发票入账当年。
[应付职工薪酬年]
篇2:应付职工薪酬年调整
【问】新到一家公司发现:该公司时工资计提少计提了很大一笔,在时一直未补提,因此现在应付工资出现了借方余额,请问现在可以补提05年的工资吗?分录: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因为我觉得报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是负数,不太合理。请问如果不调可以吗?如果调,以上作法对吗?或是该怎么处理为好?
【回复】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按照会计差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少计提了一大笔,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同时影响损益。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
具体的处理为:
1、补提应付工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按照公司留存收益计提比例,调整留存收益。
借:留存收益(盈余公积等)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上调整数皆以年初数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应付职工薪酬”留有借方余额是不正常的。工资计提少计提了很大一笔,这部分费用只能在的所得税前扣除,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应付职工薪酬年调整]
篇3: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
贷:银行存款 18900元
然而,在2月份的时候有员工辞职,所以计提2月份工资时也就减少了,此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7000元
篇4: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科目,它反映应由该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不包括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如派遣制职工)或以劳务费、佣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统计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无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含义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现行的《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区别
(1)科目不同:“应付职工薪酬”是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是计提数;“工资总额”是借方发生额,是会计科目的实发数。
(2)包括的口径不同:“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派遣制职工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而“工资总额”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
(3)包括的内容不同:“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基费只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对于“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执行20《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如果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工资福利等未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篇5: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年末
问题描述:
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不是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如果使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归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后能否抵扣?
2、企业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应该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问题答复: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职工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只要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发生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如果是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测绘费、邮寄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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