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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

2024-03-06 07:55:3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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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

篇1: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2

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既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载明①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共9项。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篇2: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1

一、本章大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篇3: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重点导读2

一、考试大纲

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量

二、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

第二节 应收账款

第三节 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一、预付账款

二、其他应收款

第四节 坏 账

一、坏账的概念及坏账损失的确认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

第五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一、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二、重点导读

(一)应收票据

篇4: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重点导读1

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会计要素

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相关性原则

四、一贯性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

六、及时性原则

七、明晰性原则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九、配比原则

十、历史成本原则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十二、谨慎性原则

十三、重要性原则

第三节 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会计确认

二、会计计量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概念

二、财务会计报告分类

二、重点导读

(一)会计要素

篇5: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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