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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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
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
谢朝斌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是指股份公司主观上采取伪造、掩饰的手法编造假账,是会计主体为实现其主观目的而恣意违背会计准则、践踏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通常,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制造失真的会计信息化大公为小公,侵吞国有或股东共有财产,偷漏税款;二是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假乱真,逃避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股东、债权人、顾客、公司雇员以及国家所应尽的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危害性很大,至少表现在:(1)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舞弊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矾构制订出错误决策,严重破坏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市场运行机制;(3)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经济法制化和法治化进程;(4)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5)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使一些觉悟不高、贪图享受而又想不劳而获的人走上犯罪道路。(6)使找国远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
一、委托――代理机制下股份公司会计舞弊成因的.多视角分析
第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导致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利益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是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
在公司的契约分析中,公司作为契约具有其不完备性特征,即不可能在契约中把参与契约成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下来。由于委托――代理契约存在“漏洞”,便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它是指公司收入在扣除全部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利息、固定工资等)后,对其“余额”(利润)的要求权。由于公司的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司的剩余索取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实际上这就是管理者即经理的自由处置权。
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利用其专业技术和组织知识以及其在公司“官僚制’才的合法权威,获得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从而导致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或公司董事会)往往无法控制公司,加上公司巨大化(规模扩张)中的层级增多,部门分立甚至跨国经营,使某些重要岗位上的管理者的行动得不到应有的观察和监督,这种情况为管理者进行非法操作、会计舞弊从而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本来是所有者(公司董事会)为实现其自身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而设计的对代理人的显在的外在监督。然而这种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代理人为了隐藏、转移一部分剩余价值,或者为了粉饰自己本来极差的经营业绩,甚至掩盖经营过程中的严重失误或失职,完全可能通过自己的“权威”以强迫会计人员或与会计人员会谋通过实施会计舞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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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析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防范会计毕业论文
浅析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防范会计毕业论文
信息作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信息是国家宏观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及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若会计信息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就无法满足各方面对企业真实、全面的了解。因此,必须对会计工作中的舞弊进行了解、和探讨。下面笔者就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及其防范问题谈几点拙见。
一、委托――代理机制了股份公司会计舞弊成因的多视角分析
(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导致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利益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是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在公司的契约分析中,公司契约具有其不完备性特征,即不可能在契约中把参与契约成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下来。由于委托――代理契约存在“漏洞”,便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它是指公司收入在扣除全部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利息、固定工资等)后,对其“余额”(利润)的要求权。由于公司的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司的剩余索取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实际上这就是管理者即经理的自由处置权。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利用其专业技术和组织知识以及其在公司“官僚制”下的合法权威,获得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从而导致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往往无法控制公司,加上公司规模扩张中的层级增多,部门分立甚至跨国经营,使某些重要岗位上的管理者的行动得不到应有的监督,这种情况为管理者进行非法操作、会计舞弊提供了条件。
(二)信息不对称为股份公司管理者实施并掩饰会计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
股份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
(三)会计舞弊是股份公司委托――代理契约制度安排下潜在道德风险的显性化。
在委托――代理安排下,如果仅仅以权利的分立和保护来看待委托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那么交易契约过程就可能被视为交易双方如何更好地运用武器(包括合同)来进行的一种对弈。在对弈中,隐瞒实情、设置圈套等都被认为是理性的。但是,如果把对养中的这一套合理的.引申到委托――代理契约交易中,就可能为掩盖商业信息。实施会计舞弊等机会主义行为创造条件。这说明,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契约交易不仅需要权利的分立和保护,而且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的责任伦理。
二、对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捕捉技巧
(一)了解内控。对股份公司的内控制度要进行了解、描述和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并以此为切入点,发现问题所在,然后顺藤摸瓜,提供其他有关事实真相,既省时,又省力,还可提高工作效率。
(二)调查知情人。为了便于发现线索,找到疑点,对难以直接查证的舞弊,可以采取摸底调查的办法,从知情人那里了解到一些在会计资料中不易查处的问题,及时准确地捕捉信息,目标一旦明确,便可有的放矢,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确定的查证思路。查证时,要以监督者的眼光和心态来对待,不放过一点可疑的痕迹。
三、建立防范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制度
对股份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事后捕捉固然重要,但更应做好事前的防范措施,出路在于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对股份公司的内在监督和外在监督机制。
(一)建立内在监督机制
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L.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共同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2.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3.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启主与店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的权力受到更多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从而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行为。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使错误行为受到制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账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与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运行方面的制度。
(二)建立外在监督机制
1.运用《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武器,强化对股份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会计舞
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2.加速培育职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
3.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强化中介机构对股份公司的约束机制。股份公司的运作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这些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立,执行严格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要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防范股份公司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4.强化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对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5.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等信息公开有效标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广大公众的公开监督,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篇3: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请欣赏:《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孙枫
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
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他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二、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尚待优化
以上市公司为例,其内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目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监事会的功能弱化,未能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执业标准须进一步提高。
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推出。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信力。
三、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
针对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对中间机构的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的行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目前证监会制定的季报披露制度,从制度上加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这将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难度。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是执行上述措施的可靠保证。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足,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今后对于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对有关负责人给以严厉处罚,而且要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篇4: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孙枫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
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他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二、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尚待优化
以上市公司为例,其内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目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监事会的功能弱化,未能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执业标准须进一步提高。
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
[1] [2]
篇5:浅析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浅析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摘要:文章通过介绍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分析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对企业会计舞弊防范策略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的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企业;法律责任;防范;会计舞弊
引言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建设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在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舞弊问题,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民经济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要学会有效的识别会计舞弊问题,通过不断的学习了解会计专业知识,将会计舞弊问题所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帮助投资者们作出最正确的决策和判断,给经济市场一个公平透明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持续发展[1]。
一、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
1.1企业会计舞弊定义、特征
企业会计舞弊指的是企业出于不法目的,通过对会计信息进行伪造、变更或者虚构交易等方式,故意使会计信息引发不实呈现的行为。企业会计舞弊包括下述几点特征:(1)主观角度来源于行为人的'故意。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而依旧使放任该结果产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2)客官角度存在违法性。企业会计舞弊会侵犯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1.2企业会计舞弊表现形式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进行销毁或者藏匿。(4)删除或者隐瞒企业交易事项,记录不实企业交易事项。(5)故意推行缺乏科学合理性的会计政策。
二、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现阶段,我国颁布了《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予以规范,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认可仍旧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对企业会计舞弊予以行政处分属于现阶段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且行政处分有着多种不同的形式。然而行政处分是存在一些弊端的。(1)行政处分缺乏威慑力。(2)自行政处分时效角度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2]。某种意义上而言此规定会对行政处罚运行构成极大的制约,一些企业也因此而抱有侥幸心理。即便相关法律法律对企业会计舞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企业会计舞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少。相较于国外企业会计舞弊处罚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的力度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反映虚假信息披露的危害严重性。
三、企业会计舞弊防范策略
整个企业在时代发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理论知识不断优化企业会计工作开展。如何进一步防范企业会计舞弊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3.1提升企业负责人财会水平
应当强化企业负责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升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会计舞弊的辨别能力。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中的重要参与者,企业推行一系列会计政策、对企业各式各样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决策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均应当参与其中。会计学科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实践性,企业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会计基础知识、理论,对国家会计制度展开深入学习等,唯有当企业负责人系统掌握会计知识,提升自身对企业会计舞弊辨别能力时,方可有效确保企业自身财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3]。
3.2规范会计工作,构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自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现状而言,造成企业会计舞弊的原因一方面有我国会计制度自身存在不足,一方面有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鉴于此,企业应当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在追究会计舞弊法律责任时,可结合不同主体职责予以划分,根据其行为目的来评定谁是会计舞弊真正操纵者,进一步就其责任大小予以处罚。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内部会计人员监督职能,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有效杜绝会计舞弊的发生。
篇6:会计舞弊的外部防范与治理问题浅探
会计舞弊的外部防范与治理问题浅探
防范与治理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世界性难题.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固然是防范与治理会计舞弊的重要因素,但是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更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步骤.本文从提高注册会计师舞弊审计能力和加大政府监管与处罚力度的角度提出要构筑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作 者:陈国莉 作者单位:江苏准安市楚州学院 刊 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英文刊名:CHINA AFTER SCHOOL EDUC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 关键词:会计舞弊 管理层舞弊 资产舞弊 审计篇7:浅析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论文
浅析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介绍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分析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对企业会计舞弊防范策略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的企业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与防范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企业;法律责任;防范;会计舞弊
引言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建设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在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舞弊问题,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民经济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要学会有效的识别会计舞弊问题,通过不断的学习了解会计专业知识,将会计舞弊问题所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帮助投资者们作出最正确的决策和判断,给经济市场一个公平透明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持续发展[1]。
一、企业会计舞弊的概述
1.1企业会计舞弊定义、特征
企业会计舞弊指的是企业出于不法目的,通过对会计信息进行伪造、变更或者虚构交易等方式,故意使会计信息引发不实呈现的`行为。企业会计舞弊包括下述几点特征:(1)主观角度来源于行为人的故意。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而依旧使放任该结果产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2)客官角度存在违法性。企业会计舞弊会侵犯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1.2企业会计舞弊表现形式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进行销毁或者藏匿。(4)删除或者隐瞒企业交易事项,记录不实企业交易事项。(5)故意推行缺乏科学合理性的会计政策。
二、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现阶段,我国颁布了《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予以规范,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认可仍旧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对企业会计舞弊予以行政处分属于现阶段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且行政处分有着多种不同的形式。然而行政处分是存在一些弊端的。(1)行政处分缺乏威慑力。(2)自行政处分时效角度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2]。某种意义上而言此规定会对行政处罚运行构成极大的制约,一些企业也因此而抱有侥幸心理。即便相关法律法律对企业会计舞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企业会计舞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少。相较于国外企业会计舞弊处罚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的力度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反映虚假信息披露的危害严重性。
三、企业会计舞弊防范策略
整个企业在时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理论知识不断优化企业会计工作开展。如何进一步防范企业会计舞弊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3.1提升企业负责人财会水平
应当强化企业负责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升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会计舞弊的辨别能力。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中的重要参与者,企业推行一系列会计政策、对企业各式各样重大会计事项进行决策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均应当参与其中。会计学科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实践性,企业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会计基础知识、理论,对国家会计制度展开深入学习等,唯有当企业负责人系统掌握会计知识,提升自身对企业会计舞弊辨别能力时,方可有效确保企业自身财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3]。
3.2规范会计工作,构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自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现状而言,造成企业会计舞弊的原因一方面有我国会计制度自身存在不足,一方面有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鉴于此,企业应当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在追究会计舞弊法律责任时,可结合不同主体职责予以划分,根据其行为目的来评定谁是会计舞弊真正操纵者,进一步就其责任大小予以处罚。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内部会计人员监督职能,构建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有效杜绝会计舞弊的发生。
3.3强化我国会计工作执法力度
伴随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会计工作势必会面临更多新问题、新矛盾,为了防范企业会计舞弊,一方面要逐步健全我国会计规章制度、体系,一方面要深入强化会计监督机制。应当全面发挥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该三层次各自作用,相辅相成,构筑出全面的监督网络系统以有效防止企业会计信息现象的出现[4]。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背景下,投资者的选择性越来越多样化,投资者要想通过企业公布的各种会计信息报表,有效识别出企业是否存在各种会计舞弊问题。为了防范企业会计舞弊,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企业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局限性,“提升企业负责人财会水平”、“规范会计工作,构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我国会计工作执法力度”等,积极促进我国会计事业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张金萍. 浅析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及其防范[J].财政监督,2012,27(15):28-29.
[2] 雷光美. 中小企业会计舞弊的防范和治理[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06):103-104,114.
[3] 冯幻子. 论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J].经济研究导刊,2010,(18):94-95.
[4] 徐运梅. 浅析我国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及其防范[J].财经界(学术版),2014,(07):19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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