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skygua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深圳市网约车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深圳市网约车细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三)故意破坏、改装或者擅自停用网约车车辆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或者发现车辆车载终端等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在故障排除后运营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一)车辆排量1580毫升以上的燃油小汽车,或者轴距265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的混合动力小汽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 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 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网约车细则
据深圳市交通委网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对燃油车辆的限制调整至轴距2700毫米、排量1750毫升以上即可,取消发动机功率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篇3:青岛市网约车细则全文
10月17日消息,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在驾驶员方面,《暂行办法》除了要求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 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也就是说, 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还规定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 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 并对车身尺寸、轴距、行李厢容积、发动机功率、发动机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车(2523.23,0.780,0.03%)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 青岛市于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 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 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 像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暂行办法》还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 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 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 应当实名注册。 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接入信息包括: 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 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暂行办法》明确, 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 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 不得擅自变更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 实现优胜劣汰。 同时, 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以下为青岛市网约车新规全文: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价格、经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城管、工商、质监、通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价格指导意见。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申请前信用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网约车定价规则;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信息安全(1890.52,13.590,0.72%)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8、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9、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八)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承诺;
(九)《履职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已在注册地取得认定结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直接提交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时限范围内。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八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车辆具体技术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轿车车型,车长不小于48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轴距不小于2750毫米, 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40升, 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 发动机扭矩不小于230牛米,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须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二)其他车型,车长不小于45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600毫米,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发动机扭矩不小于230牛米,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须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扭矩、油耗不作要求。
(三)纯电动车型,车长不小于4550毫米,车宽不小于17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电动机功率不小于90千瓦,电动机扭矩不小于250牛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未满终止营运,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网约车车辆转让,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篇4:-天津市网约车细则
-天津市网约车最新细则
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消息,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三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篇5:芜湖市网约车细则
芜湖市网约车细则: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 规范网约车发展
《芜湖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从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进一步深化芜湖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芜湖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芜湖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芜湖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芜湖市网约车细则:芜湖市重拳整治出租车营运市场
本周末将迎“五一”小长假。为净化节前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市运管处近日联合交警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头车”非法营运及出租车违规营运行为。一周来,共查获7辆涉嫌非法营运的“黑头车”、6辆涉嫌拒载、拼客的出租车,切实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据介绍,“五一”期间历来是出行高峰期,出租车营运市场供不应求,极易出现非法营运及拒载、拼客等行为。为此,市运管处抽调20名精干执法人员,从4月18日起开展节前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前期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摸排情况,运政执法大队打破常规路查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开展突击整治。为提高整治行动的针对性,他们将重点放在城区主要公交站点、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城乡接合部等客流集散地区域,在强化明查暗访的同时,充分运用客流集散地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装备,对非法营运“黑车”实行快速出击。
4月18日上午,该队在弋矶山广场现场查获皖B1728×、皖BS821×等2辆非法营运的私家车;4月19日下午,该队再接再厉,在港一路将非法营运的皖B9027×私家车现场查获;4月24日上午,该队抽调20名运管执法人员,与大桥交警、镜湖区交警等部门联动,分成多组在多处同时行动,将皖BCD25×、皖BC988×、皖BUS76×、皖BTJ76×等4辆非法营运的私家车现场查获,同时还查获多辆违规营运的出租车。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后续处理之中。
芜湖市网约车细则:规范网约车还须社会共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4月8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报告》调查显示,截至12月28日,共有19个地方出台了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但是只有3个地方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其余16个城市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4月10日《法制日报》)。
《报告》披露,19个地方的实施办法在2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车辆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成为地方限制的“标配”;超2/3地方对轴距、排气量及电动车功率等进行规定;多地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有6城市对网约车司机年龄进行限制。
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给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设置了高标准,制约了网约车的发展,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仅执行力、政策目的值得质疑,也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
从法理上来说,过高限制标准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最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来达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实施行政行为,只有当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而北京等地的网约车地方规范对车籍、户籍、车型等过于严苛的限制,显然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从法律上来说,地方网约车新规可能是违法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种类的许可。目前来看,除了上海、重庆以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实施办法符合规定之外,其他城市出台的网约车新规都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一些地方对车辆和驾驶员户籍的限制,对网约车档次、价格的硬性规定,明显违反了市场自主和公平原则。另从法规效果上来看,普通百姓在今后很难乘坐到性价比较高的网约车出行。
从执行来说,地方网约车新规也陷入了困境。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即使交管部门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行为,也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这就使地方新规的效果打了折扣。更让地方为难的是,过于苛刻的新规,一旦严格执行必将导致网约车数量急剧减少,城市将重新陷入“打车难”“打车贵”的境地,甚至让“黑车”大规模卷土重来。这或是难以避免的尴尬。
从目的上来说,地方新规也缺乏应有的正当性。一些地方对车辆的轴距、排气量等作出的规定,被广泛质疑与国家鼓励小排量车辆的有关政策不符,也与节俭的理念不符。更有人直指,地方网约车新规是为了满足出租车行业的利益、牺牲公众利益而实施的变相阻碍网约车市场发展的总量控制政策。
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规范服务、防止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是其根本目的。而在互联网经济和大数据汹涌的时代,政府管理要从单方规制向多方合作规制模式转变。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才是对共享经济的善治。地方网约车新规缘何成为败笔,需要社会反思。
篇6:无锡市网约车细则
无锡市网约车细则是怎么实行的呢?想要知道的大家不妨参考下文哦!
无锡市网约车细则:无锡发放首张网约车驾驶员证
“拿到了证件,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做网约车驾驶员了!”昨天,包朱平高兴地展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月28日,包朱平参加了无锡市首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并顺利拿到无锡第一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首场考试40人参加 三成顺利“拿证”
2月28日,无锡市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进行了第一场从业资格考试,首场有40人参加,考题分为全国公共科目及无锡区域科目。按照要求,每门科目的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才算及格。首场考试,有19人通过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14人通过了无锡区域科目考试,两门科目全部通过的有12人,这12人可以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这次考试合格率较低,仅为30%,与全国其他城市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情况基本类似。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分析合格率低的原因时介绍,一些驾驶员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申请人以为只要申请,通过资料审核就可以领证了。相比之下,有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首汽约车无锡分公司等平台公司较为重视,专门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其次是绝大多数驾驶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对考试大纲及有关法律规范知之甚少。还有一个原因是,全国公共科目及无锡区域科目尚未出版较为成熟的配套教材。
考试前要多做“功课”加强学习培训
市运管部门人士提醒,即将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一定要做好“功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或路径进行培训学习,可参加网上或线下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约车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地方主要人文地理常识,确保在过渡期内通过考试,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根据《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考试大纲》,无锡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考试内容包括省市政策法规和地方规范标准以及地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内容。其中省市政策法规包括《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江苏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无锡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标准包括《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等。
已有近千人申请3月安排多场考试
目前,无锡市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证申请人已达900多名。网约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一个月一般安排一次,由于目前申请人众多,3月份将安排6个场次的考试。市交通、公安有关部门正抓紧审核,积极配合网约车许可工作的有序推进。
据介绍,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共有三种途径,可关注“无锡运管”微信公众号按照要求申请,或者登录“无锡市运输服务网”填报申请人信息,也可直接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对外的受理部门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电子证,电子证相比纸质资格证具有明显的优势。电子证包含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通过网络方式下发到申请人,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展示,也可以打印出来供路检路查,今后也可以登录有关网站核查,便于驾驶员携带。
无锡市网约车细则:无锡暂无网约车平台获得许可 网约车保险理赔成难题
去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法院最后判决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免赔,原因就在于车主擅自改变了车辆用途而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而本月初,沪上首例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判决,也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营运车辆投保比私家车贵一倍
无锡的网约车细则规定,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那么就以一辆12万元的车为例,在前一年未出险的情况下,如果按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计算,一辆家用汽车的保费基本上是三四千元。
然而,同样情况下的一辆营运车辆,其保费则要比私家车贵不少。“基本上会贵一倍左右。”据无锡大众出租车公司虞经理说,大众公司走正规的保险流程,对于营运的同样配置的出租车保费差不多是七八千元,如果“三责”保100万元,保费甚至可以达到九千多。而营运车辆座位、玻璃等损坏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很多司机还会选择投保“三责”。
保险公司不接受个人投保营运险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网约车主愿意自行购买贵一倍的营运保险,但普遍的情况是,花钱往往还“没门”。记者昨日联系了多家保险公司,想了解个人是否可以购买营运性质保险,它们均表示针对个人只进行家庭用车的投保。
“个人投保营运险,我们原则上确实不接受。”中保财险相关人员直言,网约车只能作为营运车辆,而保险公司目前对网约车个人尚无保险产品。因为营运车辆和私家车的风险不同,在承保的时候收取的保费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司机没有提前告知或者故意隐瞒本家庭用车已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而按照私家车的标准进行了投保,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会产生纠纷。
由于目前网约车新规还刚颁布,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未来人保会制定相应办法,有明确的险种和条款,也希望与业内其它公司多多交流,看看有没有新的更好的方式。
部分平台为网约车集体买保险
据一位从事车险理赔的资深人员表示,用私家车跑专车,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只购买私家车的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可拒赔。这是因为私家车运营专车,实际上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网约车却以私家车名义缴纳保费,实际上是提高了车辆的风险,危险程度在增加,也变相降低了保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该车购买的一切险种。”
保监会也曾在官网的风险提示中,将顺风车这样的“拼车”行为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
据记者了解,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这类大型企业通过其平台集体为旗下网约车进行投保。平安保险的客服透露,滴滴出行与平安保险进行了合作,有专门针对滴滴平台的业务,加入平台的网约车通过滴滴平台进行保险。
负责滴滴出行公关的管吴澄向记者确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根据平台的保障细则,每笔在滴滴平台上产生的订单,平台都为司机和乘客承担上限为120万元的意外安全保障,并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的全额垫付,滴滴愿意主动承担驾驶员责任范围内,车险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无锡暂无网约车平台取得许可
据了解,“无锡版”网约车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网约车要买营运车辆的相关保险的相关规定。那么,是否在准入与监管上将会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呢?
记者从运管部门了解到,无锡从今年1月16日起受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申请以来,还处于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过渡期。上月,第一张网约车驾驶员证已发出,但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资质还未发出许可证。未来在实施监管中,还将联合保险等部门一起,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应对合法化之后的私家网约车的保险理赔问题。
篇7:青岛网约车细则
青岛网约车细则
10月17日消息,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 网约车进入青岛市市场以来, 网约车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 整合了供需信息, 丰富了出租汽车服务方式, 提高了运行效率, 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打车难” , 给公众高品质、差异性出行带来了新的体验。 同时, 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 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 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 “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 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 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在驾驶员方面,《暂行办法》除了要求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 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也就是说, 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还规定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 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 并对车身尺寸、轴距、行李厢容积、发动机功率、发动机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 青岛市于20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 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 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 像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暂行办法》还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 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 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 应当实名注册。 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接入信息包括: 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 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解读】
网约车驾驶员须取得运输证
意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 记者注意到, 暂行办法中, 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 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也就是说, 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 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还规定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 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 并对车身尺寸、轴距、行李厢容积、发动机功率、发动机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 青岛市于年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 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 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 像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运价方面,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价格指导意见。 监管方面, 网约车将纳入政府监管平台, 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其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和证件将由运管部门审查核发, 驾驶员必须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顺风车合乘一天不能超过两次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合乘出行内涵和具体认定标准。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 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意见明确, 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 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 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 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 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 应当实名注册。 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 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接入信息包括: 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 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 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非法营运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出租车经营权有限期无偿使用
近年来, 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发展缓慢, “打车难” 、服务质量不高, 广受社会诟病。 在网约车新政征求意见的同时, 青岛还针对传统出租车出台了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 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 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 不得擅自变更主体。 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 实现优胜劣汰。 同时, 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传统出租将重新科学定位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鼓励创新, 促进转型。 传统出租将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 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此外, 征求意见稿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实现与传统出租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篇8:天津市网约车细则
10月9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三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暂行办法自月1日起执行。
今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改革文件对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向、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网约车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约车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管理的有关要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会同法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先后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论证、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出租汽车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位,要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问题导向、依法规范、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要积极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施运力动态调整、启动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强化市场监管、建设信用体系等重点改革任务。同时,该意见还对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天津市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该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承担承运人责任,有效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天津市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许可申办程序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中明确,天津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该规定还明确,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及其他 非法营运活动,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旨】为 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 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线上 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第七条【平台申请条件】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材料】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限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员申请材料】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篇9:关注网约车细则
关注网约车细则
近期陆续出台的地方网约车实施细则持续刷屏,10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先后发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驾驶员以及车辆配置方面提出硬性要求,并且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要求更为严格。10月9日,杭州、重庆、天津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本地细则。由于各地网约车规模庞大,因此各地方政策细则既被视为网约车改革的风向标,也被看成是出租车改革推进的试金石。
各地该怎么给网约车“上户口”
五地都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同程度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做了更严格细化的要求,并对乘客关心的乘车保险、车辆安全以及约车人信息安全等做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这些对网约车运营的安全性约束赢得点赞。
北京市民夏京蕾说,乘坐网约车最担心的就是安全问题。如果实施细则有了这些“硬杠杠”,今后乘车就放心多了。
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也受到出租车和租赁公司的欢迎。一嗨租车创始人章瑞平说,与私家车直接做网约车相比,合规专车的门槛提高了,成本也会相应提高。而此前,出租车和租赁公司一直抱怨不公平竞争。
各地网约车细则在强调出行安全保障这一前提时,也体现了“一城一策”的特点。
北京、上海这两个特大城市不仅拟对网约车型、车牌进行严格限制,而且还拟对驾驶人设置本地户籍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解释说,出租车属于小客车交通,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加剧交通拥堵。大多数特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采取公交优先战略,因此对出租车数量调控是有必要的。
许多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这些限制不要导致重现“打车难”“打车贵”的现象,应有破解问题的预案。
寻找网约车改革最大公约数
不少地方交通部门的人士坦言,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过程受到地方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专家、司机、乘客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
“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网约车和巡游车都属于出租车范畴,必须对它们进行统筹管理,但它们应该错位发展。这是地方政府制定网约车实施细则要遵循的原则。”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有专家和网约车企业人士担心,几个城市的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没能充分体现分享经济的特色,这会影响网约车的发展。
神州专车副总裁臧中堂表示,虽然地方细则会让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但总体影响不大。受冲击最大的是一些使用兼职私家车为主的平台。
滴滴平台的统计显示,在北京,滴滴专车快车司机收入中有超过六成是在每月2000元以下的和平均每天在线4小时以下的,体现出典型的'以兼职为主的分享经济特点。
滴滴方面建议能对网约车平台上的专职和兼职司机以及车辆进行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给予兼职司机发展空间,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约车的重点应该在体现分享经济的网约特色上。事实上,网约车无论是在信用体系、支付方式还是商业保险、大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呈现与传统出租车截然不同的业态。
延展“互联网+”的市场红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认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广域性、即时性、互动性,对于传统监管提出了挑战。行政机关无法做到实时监督每个分享经济的参与者,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治理思路。
王敬波表示:“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必须走出惯性的许可管制,根据分享经济的需要构建全新的规制模式,不断丰富治理手段。”
朱巍表示,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这些地方细则还在征求意见,属于“开门立法”,这给未来对政策完善留下了余地。
朱巍说:“我们能理解地方政府的苦衷,出租车改革压力很大,新旧产业矛盾尖锐,以一定程度的压缩网约车空间,换取出租车改革时间的初衷难言不对,但网约车是分享经济的代表,是‘互联网+’的体现,更是解决就业、城镇化和城市出行难题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认为,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多数人都能接受并执行的。网约车细则的制定要体现不同城市的特点,也要有完善的协商对话机制,让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达成共识。
前瞻产业研究院《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与投资发展预测分析报告》认为,面对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城市管理者应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抓实、措施定细,用包容开放的精神,将改革的大命题落实为实际工作的小篇章,让群众在改革大潮中有更多“获得感”。公众希望看到,地方政府部门既能用法律法规守住网约车的安全底线,也能充分发挥新业态的积极作用,鼓励网约车在市场机制下进行的合法、有序竞争,延展“互联网+”的市场红利,让群众享受更多出行便利。更多相关行业资讯请关注“前瞻产业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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