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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2025-02-17 07:42: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ming0412”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篇1: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微博的著作权保护分析论文

摘要:微博,长度一般限制在140个字以内,用户们通常用电脑网络或手机冲浪等各种客户端更新内容或者查看界面,并实现网络新闻的即时分享,是一个用户用来进行信息分享、转发及获取的平台。微博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同时,微博的著作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暴露出来。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微博著作权

一、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微博只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亲民性”加剧了其发展速度,决定了其发展规模。但随着微博行业的井喷式发展,由于话语权的下放、网络立法有待完善、运营商的监管不力、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微博本身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方式等,加速了有关微博著作权的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规制主要在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国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当微博著作权人作品在被侵犯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为微博平台发展塑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我国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滞后,保护力度不成体系

从我国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来看,目前已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与微博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条例,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网络文化的飞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的新鲜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无法解决的。目前我国尚未有对微博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规,未对微博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二)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作为时下最为流行的自媒体,微博具有开放性与社交性的特点,转发微博这种行为也是广大用户习以为常的,一般很少有人去对此进行维权,要求赔偿损失。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个在于我们相关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网络用户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

(三)侵权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当然微博著作权也不例外,要确定一种侵权行为该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须放在一国的具体法律体系中进行判断。微博著作权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界定,其原因是该法规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对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中第1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第3款则规定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也要和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三、完善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审慎立法

人的自律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和技术措施的保护的前提,当这两者都没办法约束侵权行为时,法律便成了最好的武器。笔者认为应以弥补损失原则为主。针对已有的弥补损失原则与惩罚性处罚原则,根据民事赔偿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损失的原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原来比较低的数额标准进行赔偿;对于情节严重者,需要以惩罚性为主;这在保护了微博著作权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人的侵权。

(二)健全行政执法体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行政执法的体制、行政执法力度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组成了保护微博著作权领域主要的行政执法环节,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发挥作用调节现有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成效问题,因而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体系是重中之重,尤为重要。

(三)明确损害赔偿

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应该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同时应该科学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做到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在立法上区别开来。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造成的侵权实际损失应该优先适用,所取得的侵权利润应该予以返还,许可使用费可用参照同时法定赔偿应受限制,以便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确保著作权人的应有的保障在受到损害时得到应有的补偿。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

[2]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王迁.网络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篇2: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研讨论文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研讨论文

微博信息中通常会包括图片、视频、文章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与篇幅的长短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如著名诗人顾城的《一代人》只有一句话:“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诗人北岛的《生活》只有一个字―“网”,但是这两首诗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尽管微博言论受140字以内的限制,但是这个限制并不会影响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微博言论都能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微博主对日常生活、经历、心情等内容的记录,其内容简单、随意,不能称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跟帖微博主与微博主当然可以自由的引用;但是如果微博主对文字、图片、视频等进行了精妙的构思与制作并表达了一定的艺术文字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或微型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以微博为载体表现了出来,那么它们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就变得理所当然。

著作权侵权抑或著作权合理使用

为了平衡信息公共获取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12中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如果是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使用作品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主要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因此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其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具体表现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犯,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微博作品的直接引用。目前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传统媒体对微博作品的商业出版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的作品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当取得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随着微博经典语录依托微博的影响力而不断备受民众的青睐,于是对此类作品的编纂便变得有利可图,很多出版社、杂志社在为经过微博原创者的许可下便直接引用其作品,很明显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其次是微博用户的转发行为。微博平台提供的转发途径表明了微博可以被转发,只要标明微博的出处和作者,并用于分享的目的,就不会陷入侵权的寰场R虼耍笔者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尊重原创微博的转发行为不够成著作权侵权,当然如果转发微博主转发原创微博出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且不注明出处与作者,或者转发微博主的转发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且造成侵害后果则另当别论。

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自律行为抑或兼而有之

微博自身的特点使得如何保护微博著作权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2月16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第六条明确了微博实名制,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微博客服务网站的责任以及微博主禁止的微博行为。和讯网总编辑王炜认为“实施实名注册,对每个网上的发言者是一种很好的约束,也能提高网站信息的'专业程度。”笔者认为,实名注册可以让网民在转发或者复制他人言论时不再像以前那么随意。当原著作权人举报的时候可以直接找到侵权的网民,从而对网民的任意性行为有所限制。207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作者郑锋诉某博客版权侵权案,最终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明确了博客享有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当发生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权或者被他人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通过司法救济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年12月23日,由搜狐微博举办“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在京举行。版权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微博版权保护问题,并于会上发布了面对全行业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微博版权保护倡议书》明确规定了以微博形态呈现的有价值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是有版权的,其内容应该受到版权保护,在网络传播和传统出版渠道中,都不应该以各种方式损害其权益,至少应该保留作者清晰的署名权。此研讨会不仅讨论了原创微博主的著作权申请的问题还确定了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是需各方长时期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微博是一个大众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如果对其专门立法则显得过于形式化过于拘束。因此目前现阶段针对微博立法有其必要性但不一定适合。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立法;二是司法。对于微博的规范和两权的平衡而言,司法的意义更为重大。笔者建议将传统法律延伸到新鲜事物上,如果无法覆盖到则可以由司法解释来补充。微博著作权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正预示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结语

微博的良性发展与微博主的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规范和法律保护是离不开的,应引导微博主增强维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从而使微博文化得以长足的发展,带动社会进步。

篇3: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有关微博著作权的论文

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一)单独文字微博作品的构成

由上可知,微博是否构成作品,需具备两个特点:独创性、可复制性。而微博内容短少、广泛、140字为限。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已确认了一些10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3]。

(二)图文合并的微博与其他形式微博的作品构成

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另一种呈现形式。摄影作品并不会因为被数字化就不再是作品;美术作品并不会因为以网络为载体而不再是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图片发布配以诗词或文字上传、将其录制的原创歌曲、视频、以及制作的动视频以及动画的上传功能发布于微博,以新形式呈现。简短的文字,本身不构成作品,但配以图片则有可能构成作品。博主将其书写的文字配以他人的摄影作品或者漫画,赋予图片另一层含义,进行不同解读,使大家对其有了原意之外的理解,具有作者自身的独创性,那么文字和图片搭配所构成的微博,可以构成作品。博主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配以他人的诗词,或者名人名言,从而将文字融入自己的图片,赋予文字不同的解读,也有可能构成作品。如:痛这个字本身并不能构成作品,但是配以漫画或一个痛苦地表情,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原创音乐,包括民歌、号子、钢琴曲等;自创漫画系列、自作动画等,都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困境

(一)立法缺失

在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对著作权并未形成冲击,亦未被列入调整范围。现今,我国立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一般还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等,但是其中的规定对于微博作品的保护力度太小,而且不明确,只能解决当前的紧要和部分案件,并不能从法律上对微博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微博运营网站管理不全面

微博用户的注册使用时,运营网站和用户之间有“微博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是网站规范用户行为的一个重要支点,包括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侵权问题的规定,例如,新浪的微博的《新浪的微博服务协议》中4.12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4]。而此看似全面却隐藏着极大问题。首先,微博运营商将监督权全部推给了网民。其次,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并未列出微博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博主的微博作品著作权是否给予保护,以何种方式保护。最后,《微博服务协议》的页面位置较为隐蔽,且未将其作为强行阅读加以规制,以简单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更甚者则是自动对号附带,免于打开协议内容页面。由此导致大量的用户未重视协议,忽略而过。

(三)用户法律意识不足

在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微博的运用缺乏法律规制,用户对于著作权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维权意识差,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并未被辨识,更谈不上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再者,微博侵权案的损失数额较少,诉讼费用高,过大的利益差额亦无法趋势人们维权。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引起经营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无专门立法和完善的运营服务机制使微博著作权得到应有保护。

(四)司法实践困难

微博因其独有的网络性和简短性,使其侵权行为不易于受理和判决。第一,是博主并不是以真实姓名进行注册,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虽然微博有用户信息填写,但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人们不愿将自身真实信息置于网络,所以确定网络背后真正的侵权人难度较大。第二,是我国的微博立法缺失,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没有直接的现实依据,无法直接拿来评判,增加了实施难度。第三,是调查取证的困难。微博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又具有删除功能,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保存证据,那么举证困难,权利也无法维护。

三、微博作品侵权行为类型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出现的微博侵权案,给出了两个“显而易见”认定标准:一为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其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5]。

(一)微文学的复制抄袭行为

微文学,原创140字以内,具有独创性和文学性,发布于微博且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字作品。微文学因其文字的精华,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极易被复制下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网民的青睐,也正因此,对于微文学作者的著作权则有不同程度的侵权。如:新浪的微博的粉丝将他人发布的作品进行复制粘贴于自己主页,并未声明其系转载,也未标明作者,未通过原创作者的许可而擅自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如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的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的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声明。

(二)摄影作品侵权行为

摄影爱好者将其所拍上传于微博,其他博主将合意的照片下载或运用于自己的微博,未标注作品来源或作者,且未经过作者本人的许可而占有、使用或处分。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华盖公司起诉宁波公司侵权案;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微博相册的照片被裁减掉水印,挂在“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并添加了其水印事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欣赏或者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国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在微博著作权问题多发的时代,解决问题刻不容缓。在2011年搜狐微博举办的“微博版权倡议研讨会”上,众多专家提出不同见解。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提出:加入调节机制对侵权进行调节,由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平台方可以预设授权协议,以可否转载,全部亦或部分为协议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提出:在原创微博前加以“原”字,在转发微博前去掉“原”字。此外,可以设置版权表情,用以表达原创作者的意愿[7]。本文认为,首先,我国对于微博的立法缺失问题不可忽视,并不能以其细小、杂乱以立法困难而回避。微博立法可以从大的方面进行涵盖,网络交往平台的增多,如论坛、博客、小说网站等,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增加对网络作品、尤其是微型、大众交流型的作品著作权的规制法,可以在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也可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亟需解决的侵权问题出台暂行规定。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在出现新问题时,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断的保障社会的良好秩序,保护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其次,因为用户法律意识不强,对侵权和被侵权无意识,那么单纯地通过对用户的法律意识培养,并非行之有效的解决之法,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人守法,要达到懂法、守法的目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用户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网站运营商的作用则非常重要,在《微博服务协议》中增加著作权的一定内容,并且对服务协议的阅读方式进行调整,例如:取消直接勾选,将其放置于打开页面底部;或者在注册完成后通过微博服务将其自动发给每一个新用户。最后,通过原创微博的认证来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运营网站可以通过增加原创标志,博主勾选原创微博认证选项,给其作品附加原创微博的标志,同时也说明,其自身愿意承担对于微博非原创带来的侵权问题。另外,被侵权者在意识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例如请法院及时取证,以免事后无法获取。或者通过截图,运营网站进行举报,要求运营网站对侵权行为证据进行保存,以确保事后提取等。此外,也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办法。由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的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是指在传统的著作权极端性上,试图使其达到平衡状态。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使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8]。应用于微博即使博主通过明示,如网络运营商添加如同会员符号一样的共享标志,博主进行选择将其“点亮”,从而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可以转载和合理使用,并且不会侵犯其著作权。如此般既不损害作者的权利,亦不扼杀微博其本身特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微博因其独有的特性,即简短性、发布速度快、传播速度快、平民化,得到众多网民的青睐。而在其带来便易的同时,也携带着不容忽视的权益问题。微博著作权或许是微博发展中极小而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为了使微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微博文化的广泛传播,保障微博环境的绿色安全则非常之必要。但在保护作品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微博本身之传播分享目的的实现,而在保护和放开之间,如何找到最佳契合点则是长久之目标,希望此文之略谈可以有些许意义。

篇4: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

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刑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体现出我国对侵犯著作权行为重拳出击的态度,也表现出我国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工作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各式各样的作品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食粮。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是当代艺术作品的一大特点,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多样化的侵权方式使得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从刑法的现实效果来说,建立著作权刑法保护模式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广泛性的体现,也是刑法保护在严厉性方面的体现,针对社会侵犯著作权行为频繁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国家强制力的最强干预与刑法的震慑作用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刑事归责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有著作权保护体系已日臻完善,但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存在一些现实判例中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形式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变化,造成法律的灰色地带。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刑法保护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模式单一且不够具体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模式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种类和刑罚惩罚,刑法的提示性条款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也无法体现出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立法的专业性要求。在立法模式中,虽然单一集中式立法具有稳定、方便适用与学习的优势,但是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瞬息万变,著作权保护也出现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专门性法律不能承担时代使命、立法模式不能及时应对新情况,那么许多著作权侵犯行为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规定的犯罪情形不全面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至八种,但是面对著作权保护的严峻形势仍是杯水车薪,最突出的是现有刑法对于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互联网既是作品传播的主要途径也是著作权侵犯比较严重的领域[3],互联网作品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明确应纳入刑法的行为。

(三)缺乏人身权利的保护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因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存在,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作者转让作品的经济权利后人身权利依然存在,受让者不得擅自行使或更改。当前我国的刑法保护内容多是经济利益,忽视了人身权利对于著作权的重要性,这与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大力发展经济的时代背景有关;在新的著作权保护环境下,人身权利是经济权利的重要支撑,需要平衡二者在刑法保护中的地位,更多地重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这一领域目前还是立法空白。

(四)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界限模糊

著作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我国刑法是广义上著作权的概括式立法,没有明确区分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不能明确体现出著作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种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传播者表演形成劳动成果的一种权利,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确立了保护邻接权条款。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矛盾日益加深,可以说,侵犯著作权的客体已经从传统上狭义著作权向邻接权转变,这一点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五)违法所得规定的设置不合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数额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②。其一,大量侵权案例中的侵权者虽然有少量的利润收入,但是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十分巨大,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弥补,在侵权人大量复制并低价销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4]。其二,比较同一章中对于商标法的成立标准是销售金额较大,而非违法所得,能够更好地把握成罪标准,也有利于司法实践认定侵权行为。

三、刑事立法完善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现阶段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应在立法层面予以重视,特别是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及时立法。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有关规定,本研究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协调部门法关系,调整立法模式

根据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典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作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只是概括为原则性或一般性的条文;著作权法是具体规定的细化,最终依据刑法规制惩罚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立法模式对于我国制定著作权刑法保护有借鉴意义,既可以保证刑法依据其他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不必频繁修改,也可以促进著作权法的完善,保持法律的活力,顺应社会关系变化及时调整。

(二)及时立法,确保法律涵盖的犯罪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涵盖目前存在的全部著作权侵犯案件,规定的情形较少也不利于我国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适当拓展著作权犯罪新情况是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方式。立法方式可以采取制定刑法修正案、颁布司法解释、修改著作权法等,用以弥补司法实践的法律空白,如打击互联网盗版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将复制品用于非法途径等都是亟需立法规制的侵权领域。

(三)重视“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邻接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环,但是,现有体系中没有完全体现出地位,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邻接权保护的规定只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能满足邻接权包含的众多内容,其他邻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与录音录像权利等同。因此,立法中应当刑法规制侵犯表演者权、广播电视权、出版者权的行为,平等地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维护我国著作权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四)设立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存在人格权、身份权等依附权利性质,对其保护常见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目前,我国对著作人身权的归责由民法或行政法规调整,现阶段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体现出不重视人格权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原有的归责体系不能很好地保护著作人身权。根据功利主义刑法立法原则提出的“威慑力不足”原理,即对于某一不当行为,应当用刑法外的其他法律进行规制,当非刑法责任对现有的情况处理失灵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加以规制,用刑罚弥补威慑力的不足[5]。应当肯定民、行责任规制的作用,其中刑法保护的内容应依照审慎原则设置规定,与其他调整方式并行不悖。

(五)建立“非法经营所得”的犯罪构成标准

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所得是不同角度成罪定性的设定标准,前者以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评判是否构成犯罪,后者以行为人对受侵害人造成的损失判断是否成罪。对比而言,后者能够更加直观地表现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量化该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以便定罪量刑。因为法律实践中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却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及时调整成罪标准非常必要。

四、结语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刑事立法工作应当以司法实践为主要依据,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完善,以保证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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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邸瑛琪.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

[3]刘叶.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4).

[4]范艳.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67.

篇5:微博上的著作权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论文

微博上的著作权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论文

摘要:微博上发表的内容要求在140字以内,篇幅短小,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也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作为一种大众媒体和网络社交空间,原则上可以被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因为“社会交往例外”的原则,还因为是微博本身具有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微博;独创性;合理使用;社会交往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微博是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和社会交往空间,随时随地分享新鲜事物、分享心情,充分表达对某一件事、观点的意见,在世界上传播速度很快,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公民在微博上可以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其中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虽然做多也只有140字,但是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如果微博上的文字属于作品,其必须具有独创性,那么微博上文字的独创性要如何界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微博上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独创性判断的标准以及“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法律适用。

二、微博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微博上的文字既有作者自始发表的,也有从其他媒体平台上、复制过来的,但是基于微博本身属性的限制,即篇幅短小,比较口语化,随意性很强。对于微博的独创性而言,学者们统一认为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但是独创性标准中的“创”对于作者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也不能过低,那么什么样的独创性才是适中的?郑成思先生认为:如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标准及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即满足了独创性标准。[1]李明德教授认为:作品应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同的作品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同的[2]。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一)独创性与表达的艺术品质无关

正如100个人看红楼梦,就有100个林黛玉。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文字、描述有着不同的观点,因为人都是具有主观意识的,有着自己的喜好,那么人与人之间就肯定会存在分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判断一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要看其表达上品质的高低来确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上,法律中介入了审美判断,法官还有具有审美的能力。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同时也为艺术创作树立了一个法律上的标杆,只要符合法官的爱好就能构成作品,违反了创作自由的要求。

(二)独创性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

作者的个性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所能体现出来的风格,主要表现在作品的语句、手段、段落布局等等[3]。在实践中,模仿他人的创作风格并不侵犯他人权利,例如,李白以“诗仙”著称,其写作风格张扬不羁,在写作风格上常常以夸张的手法来描写事物,即使李白生活在当今社会,法律也不会对于他人模仿其创作风格而进行限制。同时,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创造受到限制。

(三)独创性不能以文字数量多少来定性

一幅作品的品质不会因为文字数量的多少而受到影响,同样,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应该以文字的多少来评价,篇幅的长的在表达上也不一定比篇幅短的好,也有可能篇幅小的别出心裁,篇幅长的也可能只是添加文字而已。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能以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来判断,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但是创作作品的速度和质量不一定会和投入的劳动成本成正比,毕竟每个人的智力水平不一样,因此不能以作者投入的劳动时间的多少来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微博中的社会交往例外原则

(一)社会交往例外原则的存在

不管我国著作权法如何规定,有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要远远超过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行为。在社会交往的场合中引用、谈论、评析他人作品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是基本上没有人会担心这种行为会受到著作权的限制。为什么社会交往会突破著作权法上的.限制?笔者认为是因为一般人在进行正常交往活动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如果抄录他人的作品来表达爱慕之意还要考虑著作权问题,那么我们的交往行为将难以进行。当人的自由高于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时,在交往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行使时也是有限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内合理使用因此,在社会上应当认可这一领域的作品的使用。

(二)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在微博上的适用

微博属于一种新型的日常交往媒介,在其中的信息传播理应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微博的宗旨是“聊天互动”,微博用户在微博上以聊天形式发表意见和观点,也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日常交往,这也就是微博的核心价值,即把我们的交往场所搬到网络空间上来,但是在本质上未曾改变。社会交往原则针对的是微博用户,但是不限于微博这一平台,因为微博平台的目的就是盈利,不是为了日常的社会交往。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微博用户使用他人作品都能适用社会交往例外原则,比如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类微博具有营业性或者履职性的,只能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开设的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权性质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73.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6.

篇6: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

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

一、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视听作品,即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影视作品,国际上多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被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征:

(1)内容构成上,综合利用文学、音乐、戏剧、摄影等艺术形式,不同的内容可分割使用;

(2)从传播过程看,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新技术的出现使各种侵权的行为变得更容易;

(3)从创作主体看,视听作品创作主体具有鲜明的群体性。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能适应视听作品的发展,在现实中,由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80余名著名编剧召开维权大会,号召社会各界关注编剧的生存状况;底,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写入条文,编剧、制片人强烈反对,引发电影圈“内乱”。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

(一)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不明朗

原作品,是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法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逻辑基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个条款既不符合“合作作品”也不符合“演绎作品”的规则。因为如果根据该条款推断视听作品是合作作品,当原作品并不专为视听作品创作时,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合作作品需“具有创作合意”的前提;如果推断视听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这一规定又不符合演绎作品上存在“双重权利”②(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演绎者的著作权)的规则。由于法律关系的笼统造成对原作品作者保护的缺位。原作品作者对于视听作品只有署名权而没有其他权利,制片人对于视听作品的再使用既不需要得到原作品作者许可,也不需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报酬。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不断

一般而言,作者是著作权所有者,但视听作品是集体创作的作品,有一系列的创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就是指法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有“制片人中心制”和“导演中心制”两种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由于对制片人的界定不够清晰常常导致司法实务上的困难。另外,对于导演、编剧等对视听作品贡献较大的创作者,现行规定仅仅赋予署名权而没有肯定其对于整体视听作品的作者地位,导致了长期以来导演、编剧维权的声音此起彼伏。

(三)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机制遭诟病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利益分享机制是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另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只要编剧、导演等与制片人签订合同,领取片酬,整体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就全部属于制片者,其他创作者除署名权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制片者再许可他人利用视听作品时,就不用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额外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制片人以外创作主体。

三、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法律规范的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视听作品制度的整体框架是合理的,但未能与视听作品的发展潮流保持同步。《著作权法》自1991年问世以来,分别于和进行了修改,两次修改间隔近,而且修法的动因都相对被动,导致我国《著作权法》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尤其在视听作品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影视产业的影响非常大,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麻烦。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九家协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建议书,呼吁提速修订《著作权法》。

(二)各方利益博弈难以平衡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自7月启动,期间数易其稿,最后修订稿于月18日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整个修订过程历时近四年时至今日仍未敲定,各方利益激烈博弈或是致使修法进程缓慢的原因之一。具体到视听作品方面,争议主要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方面。《著作权法》本次修改的'先后三个草案稿中,相关条款每次都有较大改动。以“二次获酬权”为例,草案第一稿中首次赋予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就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草案公布后,导演、编剧大力支持,制片方强烈反对。草案第二稿删去了合同约定的情节,同时增加导演的二次获酬权,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在草案第三稿中,国家版权局最终没有保留这个法定获酬权,改为收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涉及的各方利益博弈之激烈,从这个修改过程的反复中可见一斑。

四、对完善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视听作品是特殊演绎作品,保障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目前各国对视听作品性质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

(1)美国、德国和西班牙认为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特殊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可以依据演绎作品的权属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可以将特定权利法定转让给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以保证视听作品的合理利用。

(2)法国和意大利认为视听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原作品作者以合作作者的身份主张自己对于整体视听作品的权利。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明确原作品是独立的作品,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规定制片者使用已经完成的小说、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另外,承认视听作品是原作品特殊的演绎作品,相应地就应承认演绎作品上的“双重权利”,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应当同时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可以允许制片人与原作品作者约定。

(二)使制片人以外的作者分享视听作品的最终收益

1952年格雷戈瑞委员会考虑到电影著作权权利主张的复杂性,主张采纳“电影”作为一类新的著作权作品类型,并将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对于制片人以外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分配,当前国际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以美国为代表的雇佣作品模式。认为制片人是视听作品的雇主,视听作品的导演、编辑、演员、摄影师等是雇员。制片人排他性地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雇员依据协议获得报酬。

(2)法国、德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合作作品模式,认为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都是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允许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制片人。雇佣作品模式有利于电影的商业推广;合作作品模式则有利于兼顾和平衡创作者的利益。结合我国影视产业的实际,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可以采用如下规定:第一,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制片人中心制”有利于带动影视产业发展,应当保留。从司法角度也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应当制定更明确的细则,规范制片人的范围。第二,规定“导演、编剧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作为视听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们对于视听作品具有创作合意并且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承认他们的作者身份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第三,规定“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分享视听作品的后续收益,收益分享方式由作者与制片人约定”。“二次获酬权”应当得到肯定,但影视行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不宜强制法定,压制投资人热情;从司法角度也可能导致诉讼激增,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二次获酬权”要循序渐进,应承认主要创作者获得后续收益的权利,但收益如何分享应当允许制片者与作者约定。

五、结语

影视产业作为重要的文化产业,对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有不断完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才能保障和平衡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创作人不断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也要保证法律的内在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篇7:微博团购的传播学分析论文

摘要: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微博和团购发展地如火如荼,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微博团购”应运而生。从传播学的角度出发,试图探讨这种新兴现象的传播模式与传播特点,以及对其的思考与启发。

关键词:微博团购;传播学

近年来,网上购物成为人们消费的一大趋势,不同形式的网上消费层出不穷,微博团购就是其中的一种。微博团购是借助微博平台,由某人气微博拥有者发布商品信息,组织购买者集中购买的新型网上购物模式[1]。由于价位较低,快捷方便等特点,人们愿意通过微博团购进行消费,主营团购的账号也越来越多。但是,微博团购自诞生之日起就问题频出、饱受争议,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

篇8:微博团购的传播学分析论文

从传播学角度来说,微博团购是某微博博主向某商家发出团购邀请并谈妥价格后,再与用户交换意见,用户之间交流互动,共同整合、管理营销信息的活动。微博团购有其运行的独特模式。在这个传播模式中,微博博主是最主要的传播者,它作为一个桥梁联系起商家和用户,发挥大众传播的作用。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渠道,微博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等网络媒体共性特征,更具有便携性、群体性、简易型、原创性、互动性等突出的个性特征[2]。团购信息会通过微博上的人际传播得到进一步地扩散。团购信息即传播内容,微博团购内容丰富多样,目前集中在日用品、护肤品、食品、服饰类。用户和潜在用户作为受众,一方面,用户直接接受了团购信息,可能以口头或微博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其朋友或“粉丝”就能够得知这些信息并进行再次传播,这种层层扩散的`传播效应在微博上很容易实现,因为微博的使用者大多数为年轻网民,他们兴趣相投、聚集性高、主动性强,这就为微博团购提供了大量的用户和潜在用户。

2微博团购的传播特点

2.1意见领袖拥有绝对权威

意见领袖是指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微博博主显然就是整个团购过程中的意见领袖。从最开始一个团购的发起,到联系商家,再到团购商品的确定和价格的商议,以及最后的购买行为和信息反馈的传播,都是由博主一手操办。博主发布的信息时刻影响着用户的判断和思考,以及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微博博主作为意见领袖,在团购中是拥有极高的权威的。

2.2“把关人”缺失

由于意见领袖的绝对优势和微博自媒体的传播特点,微博团购成为一场人人皆可参与的“独角戏”。团购商品的来源和真假都无从确定,虽然部分微博博主选择开团前发布购买凭证,但是传播者发布的信息始终带有自己的立场,信息的可信度仍是未知。负有信息的过滤与筛选,决定继续还是终止传播责任的“把关人”的缺失,让参与微博团购成为一场“博弈”。

2.3团购信息私密性强,难以保留

微博团购的规则是博主发布“暗号”,买家点击博主发布的淘宝网链接并给卖家留言“暗号”才能以团购价购买,并在评论中不能出现有关团购的字样。这样就切断了两个平台间的信息交互,除了参与者,在淘宝网这一平台的其他人很难发现与团购有关的信息。博主发布的团购信息均有时效性,以一天到一周不等,加之微博的随意性特征,博主可以随时删除相关链接,这就加大了微博团购信息的整合难度。

3微博团购的思考与启发

由上可知,微博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是微博和团购的创新性整合,二者相互借力,拥有很大的潜力和空间。同时,每一样新兴事物的产生都会带来许多问题,如何缓解和消除微博团购中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3.1商家保证团品质量

微博团购是一种消费模式,最终还是以消费为目的。商家是整个团购的物质来源,货真价实的商品参与团购不仅能够薄利多销,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卖家在参与微博团购前应提供全面的证据,确保商品的真实是微博团购的基础。

3.2意见领袖去中心化

微博博主的绝对权威是微博团购的一大弊端,很容易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微博团购以微博为发起平台,微博的平民性、随意性和高参与度等特点赋予了用户诸多权利。对于博主发布的信息,用户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弱化意见领袖的绝对优势,提高自身在整个过程中的话语权。

3.3消费者信任度的加强

从现阶段来看,微博博主在微博团购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团购是否成功很大一方面取决于博主。一方面,博主应公正公开,不应以谋取利润为首要目的,更不能贩卖假货。另一方面,博主应该重视用户体验度,随时关注用户的想法,有利于进一步建立消费者对博主的信任度。

3.4设置“把关人”

微博团购一方面有很强的传播性,另一方面又牵扯经济利益。在目前博主拥有绝对权威的情况下,“把关人”的设置就显得极为重要。用户可以推选一个或多个有可信任度的博主作为评测员,在未来的发展中,微博平台或许能够作为重要的一部分也参与到微博团购中来,记录团购信息,设置相关规则,为用户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总之,微博团购是新媒体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一方面,它对博主、商家、用户的意见信息进行交流整合,促进消费,满足市场,并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微博消费者。另一方面,这一新兴的消费模式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用户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不再是“弱势群体”,将决定着微博团购的路能否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杨惠平.由“微博团购”引起的经济法思考[J].电子商务,(2):25-26.

[2]王璐.社交新媒体微博的传播学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142-144.

篇9:微博环境下营销模式的分析论文

引言

微博已经成为目前主要的社交网络平台之1。而且,大量的微博用户集中在七0后、八0后以及九0后等群体。因而,可以说微博平台对于于企业营销而言有侧重要的价值。另外,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信息传布方式相比,微博拥有笼盖规模广、传布快速、实时性高等特色。这些特色恰是企业营销所尤其需要的要素。因而,企业应用微博展开微博营销成了最近几年来的1个趋势[一]。微博营销是指用户(包含企业、组织和用户个体等)借助微博平台进行信息的快速传布、分享、反馈以及互动,进而影响其受众,为其实现需求调查、产品举荐、客户服务、广告宣扬和危机处理等功能的营销行动[二]。微博为企业营销带来了诸多的机会,例如扩大对于外沟通渠道、降低广告宣扬费用、提高市场调研效力、塑造品牌形象、处理企业危机等。然而,依据企业的不同需求,企业对于微博营销的具体模式以及策略的请求也有所不同。因而,本文梳理了目前微博营销中常见的几种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微博营销的新发展方向――微博情感营销进行讨论。

篇10:微博环境下营销模式的分析论文

微博为企业营销提供了许多新的机会。如何应用微博平台展开企业营销,已经成为最近几年来的1个钻研热门。目前学术界已经提出的微博营销模式大致可归纳为5种类型,即微博内容营销、微博口碑营销、微博粉丝营销、微博段子营销和微博互动营销。

一.一微博内容营销

微博内容营销是微博营销钻研中的1个主要方向,1般指企业应用微博内容(例如文本、图片、视频等)展开营销流动的行动[三]。跟着技术的发展,企业应用其官方微博按期发布新产品广告、公布企业重大事件已经经成为目前企业微博的主要工作方式。应用微博内容展开营销对于于企业提高信息传递的效力,降低广告本钱,增添广告笼盖规模等都拥有较大的匡助。以产品调查为例,传统的产品调查只能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在调查用户数量、用户散布等上面很难保证客观公道,而借助微博平台,这些问题均可以迎刃[:请记住我站域名/]而解。整体而言,微博内容营销有下列特色:(一)营销的内容情势丰厚,对于于企业的营销价值高。(二)通常采取企业官方微博按期进行内容推送来实现。(三)交互性高,企业可以通过获取用户评论、转发、点赞等行动数据来评价营销的效果。微博内容营销在现代企业营销中利用广泛,但因为这类营销方式对于微博的内容编纂请求很高,不但请求微博内容形象生动有个性,而且还要尽量知足不同受众的习气偏好,事实上,企业不可能做到发布的所有内容都有趣又有用,同时每一个用户的偏好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而,微博内容营销的作用还有待于晋升。

一.二微博口碑营销

微博口碑营销是指企业通过必定的营销策动,应用微博把用户感兴致的产品、服务或者品牌的相干信息主动或者被动地传递给用户,然后获取用户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价信息(口碑),进而通过微博平台进行传布,从而增强产品或者服务的影响力,增进销售的进程[三]。应用微博展开口碑营销必需做到下列3步:第1步,互相感知,树立微博品牌社区,即在微博平台上创立品牌形象。第2步,发生兴致,构成互动:展开微博口碑营销传布流动,即在微博平台上展开口碑营销传布流动。第3步,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并且发表评价:构成口碑营销的互动式循环模式。尽管微博口碑营销遭到了企业的广泛注重,但目前国内外关于这方面的钻研还大多局限在对于于口碑信息、传布效果、案例钻研等方面,对于于微博口碑营销传布模式的探索以及钻研还比较有限。而且企业在利用微博口碑营销传布模式进行微博口碑营销传布实践时,常常是专心于正面口碑营销传布信息的传递,对于负面口碑信息的呈现认识不清、节制不足,从而影响微博口碑营销的效果。

一.四微博段子营销

微博段子手们通常具有数10万乃至上百万的粉丝群体,微博活跃度高,粉丝虔诚度高,对于粉丝的影响力大。愈来愈多的企业以及品牌将眼光投向微博的段子手,通过段子手创造广告软文或者者图文进行营销推行。微博段子营销结合了微博营销行动以及段子手的特性,指的是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与微博段子手合作,段子手通过微博发布或者转发信息,应用段子手的影响力在微博长进行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发布、传布、互动,从而到达增进营销效果的行动[三]。微博段子营销是1个新的钻研领域,尽管已经经有学者结合段子以及段子手的特色提出微博段子营销的影响因素,但这些因素的效果如何还有待验证。为了更好的施展微博段子营销的优势,企业应当做到下列几点:(一)内在:激起消费者搜寻意愿;(二)内容:节制微博信息的文娱性;(三)特色:充沛运用促销手腕;(四)外力:依托段子手的影响力但不是依赖;(五)法子:增添微博段子手与粉丝的互动。

一.五微博粉丝营销

微博粉丝营销是指通过分析用户属性发现潜伏的企业粉丝,进而将企业的粉丝扩大到未关注企业的潜伏用户并向其推送企业广告的行动。微博粉丝营销是Web二.0环境下发生的.1种新型营销手腕,它对于于发现潜伏的用户群体、广告举荐等拥有首要的价值。微博推出的“粉丝通”就是这类营销方式下的产品。尽管目前微博营销平台尚无10足掌控能够一00%准确地定位用户,在具体实现时对于技术的请求也比较高,但微博粉丝营销为微博环境下的企业营销提供了新的思路。以“潜伏用户”为目标的“粉丝通”在发展早期遇到了大量用户的埋怨,向“潜伏”用户投放广告的行动日趋遭到用户的排挤。因而,如何改良微博粉丝营销的体验效果,将是今后微博粉丝营销发展必需解决的1个问题。

一.六微博互动营销

微博互动营销是充沛斟酌了Web二.0环境下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互动瓜葛的1种新型营销行动。在微博平台上,企业可以随时发布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评论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企业也能够通过回复评论的方式回答用户的疑难,从而构成1种踊跃的互动瓜葛。此外,微博的“@”功能使患上用户可以将相干的信息快速传递给企业,特别在客户瓜葛管理方面,用户往往通过“@”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企业的诉求。企业也能够马上获知用户的意见,不断完美客户瓜葛管理水平,从而进1步增进企业竞争力的晋升。目前,国内微博互动营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的1个问题是营销过度。1些企业通过有代价地招聘人员,强制地在微博平台长进行广告推行,对于用户无控制地推送促销信息,使用户对于企业宣扬发生极大的反感。优良的互动设计有/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助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因而企业需要在微博互动营销上预先进行充沛的方案设计,防止互动过度造成粉丝的流失。1旦微博平台上构成了对于企业的负面内容,微博的快速传布能力将对于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可估计的伤害。

二微博营销模式的新方向――微博情感营销

情感是用户在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时的1个首要因素。所谓情感营销,就是在企业营销进程中充沛斟酌用户的情感体验,通过用户情感的知足来改善营销效果[四]。情感营销有着良多的正面作用,比如可以拓展产品或者服务的人道化内涵,可使产品设计更

贴近用户的实际需求,可以改良企业产品研发进程中的用户满意度,等等。目前的国内外文献对于于微博情感营销钻研的较少,也没有统1的微博情感营销定义。本文在对于现有文献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综合相干学者的核心理念,认为微博情感营销就是企业在微博上通过发起话题、举行流动来引发粉丝的关注,不断塑造正面、富有同情心的品牌微博形象,加强粉丝的情感共识,构成品牌感知,进而施行情感产品、情感价格、情感沟通、情感服务等策略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1种营销模式。对于于企业而言,展开微博情感营销是完整可行的。以往的企业营销方式常常比较单调,缺少对于用户体验的充沛斟酌,大都是通过传统的电视媒体、报纸、宣扬单等方式推送,对于用户的吸引力有限。另外,因为这些传统营销方式消费者其实不能够直接介入其中进行体验以及反馈,而微博情感营销却相反,刚好能够填补传统企业营销模式的不足。此外,微博作为Web二.0平台的代表,使患上个体用户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因而微博上的用户评论常常蕴含了极强的情感信息。这些用户情感信息的存在也为企业展开情感营销提供了可行性保证。整体而言,微博情感营销是微博营销的1个新的发展方向。目前,关于微博情感营销的钻研较少,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于微博情感营销特色和可行性分析上,而且大多数钻研属于定性角度,缺少实证的检修。未来的1些钻研可以在如何在微博上展开情感营销和微博情感营销对于消费者行动的影响等方面开展。

三收场语

本文以对于微博情感营销的钻研作为出发点,对于微博营销模式的钻研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目前已经有的5种微博营销策略并进行了讨论以及比较。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微博营销的新模式――微博情感营销的相干概念以及现状,对于企业发展微博情感营销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未来发展的若干思路,以期为微博营销钻研的进1步推动提供新的参考。

篇11:信息加工心理学视角下微博的文体特征分析论文

信息加工心理学视角下热门微博的文体特征分析论文

随着电脑技术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语言作为一种新的语言现象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必然呈现出相应的变化[1]。网络语言从体裁、语体和风格上呈现出不一样的特征[2]。而在即时通讯跟非即时通讯的不同情况下,网络语言也具有各自不同的文体特征[3]。语言在网络中越来越多元化,原本单一、规范的语言在时下网络环境中体现出越来越多的文体特征,并且在不同的网络载体中呈现出各不相同的文体特征。

微博作为当今中国的主流社交媒体,微博体网络语言也日益进入人们的阅读视野。每日的微博热搜话题榜也早已突破百万的阅读量。在如此繁杂的微博话题中,一些热门微博吸引大量的关注,高居榜前。那么,这些微博具有哪些特征而吸引了大量关注呢?本文以薛之谦的热门微博为例,基于对其微博阅读量的统计及对比,从信息加工心理学视角分析其微博获得巨大阅读量的原因及其博文中所体现的文体特征。

一、信息加工心理学与阅读

信息加工心理学借用其他学科的概念,如计算机科学、语言学和信息论,来解释人的认识能力和适应行为[4]。该理论将人脑比作计算机,认为人脑可以像计算机一样通过几个操作步骤,对环境中的物理符号进行输入、编码、储存、提取、复制和传递[5]。互联网信息阅读既是言语过程,也是大脑对信息的记忆过程,是对信息的接收、编码、输出的过程。阅读者利用原有的认识结构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大数据对大脑皮层不断刺激,脑部处理器对阅读过程中所接收的信息产生刺激信号,当这种信号被不断刺激激活时,大脑对大数据浏览过程中的某些兴奋元做出反应,这种反应在微博浏览过程中体现于如何吸引大量“眼球”,即微博的阅读量上。

二、薛热门博文的文体特征分析

本文搜集了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博主发布的热门微博,根据篇幅和所含内容,其发布的热门微博类型可以分为长篇微博、文字配图、广告宣传、长篇广告、新歌置顶五种。下表为期间各博文的阅读量。

根据表1可知,其微博阅读量都已突破百万,而阅读量最高的为长篇微博,高出其他类型微博多达千万。在当下话题层出不穷、信息繁杂的情况下,其长篇微博仍能获得如此多的阅读量具有一定的凸显性。本文进一步统计分析了其长篇微博的平均句长、符号特征等文体特征,探讨其长篇微博在快餐文化背景下能够吸引下广大读者花费时间去阅读的原因。

通过统计,笔者发现其长篇微博具有以下四个文体特征:平均句长偏短;多用省略号做句尾;博文内容前后反差大;亮点密集度适中。

(一)平均句长偏短

随着客户端开发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查阅信息,通过手机阅读微博当下最常见的阅读方式[6]。目前普遍的手机屏尺寸为5.0-5.2英吋,这种屏幕宽度下,每行大约可容纳18-22个汉字。笔者对其热门长篇微博进行字数统计,发现薛长篇微博平均句长约为15字,基本每句控制在18字之内,适应手机屏幕宽度,符合当下小屏幕电子阅读的趋势。

(二)多用省略号做句尾-标点符号的另类用法

“标点之于言文有同等的重要,甚至有时还在其上。”(郭沫若,转引自向莉[7])标点符号在人们获取信息时,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了能辅助读者断句,也能帮助读者有效吸收句子语气、意义。常规的标点符号使用方法以及常年累月形成的阅读习惯,使得读者在阅读获取信息时,大脑会对其进行自动分类匹配,并输出已有观念中的匹配信息,亦有助于后文中的阅读满足感。

根据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薛的热门长篇微博,发现其长篇微博大量使用省略号作为句子结尾。省略号的常规用法有两种,一是表示语言的省略部分,二是表示语气的断续和延续。然而,在常规文本中,鲜有句句结尾省略,句尾断断续续的情况。这种接连以省略号为结尾的方式,使得博文由字数多的书面文章变为断续的口语式表达,减短了平均句长,大大减少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平均信息提取量,减缓大脑在阅读过程中的压力,使得阅读氛围更加轻松,增加阅读的愉悦感,起到消遣娱乐的效果。

(三)博文内容前后反差大

阅读是一种思维过程,人们在阅读过程中,大脑中的信息加工机制自动对所读内容进行信息接收,并对所接收的信息加工编码,再将其与读者自身所持信息进行重组,最后输出。信息重组机制即是一种联想功能,将正在阅读的信息与机体已知信息相结合,并产生一种阅读期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会对后面即将要阅读的内容产生联想推论,当阅读结果与这联想契合时,对自身的肯定使读者产生阅读满足感。而当阅读结果与阅读期待相悖时,大脑对所持信息重新加工处理,产生新的阅读期待,不断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例文1:

我经纪人慢慢走到我身边…

捂着自己的一只胳膊…

行动缓慢…

……

她:

我被电到了…

……

干什么….高电压啊…

烫头发啊…

……

选择绝缘体…

(配图说明)

XX夏季运动水杯…

防电…防摔…防冷…防热…

……(博主2016年5月19日博文)

原博文大致内容是其下榻的酒店电灯开关有些许漏电,引发薛及其经纪人助理讨论,话题由漏电现象转到拍摄工作,再转到回酒店采用绝缘体辅助关闭电源,并配以图片展现所拿绝缘体与关闭电源动作,最后話题转入漏电问题解决,放下绝缘体,并配图说明该绝缘体为某品牌夏季运动水杯。微博内容前后相关度不大。博文初始提供给读者的表征信息为“房间漏电”,读者大脑机制输入信息,通过加工联想功能,将“漏电”与平日所接收的家具电源安全宣传信息相编码结合,产生阅读期待,推断其下文内容为“酒店装潢安全隐患”,然而本篇博文却在下文转入日常工作对话模式,冷落读者的阅读期待,又在后文解决“漏电问题”后突然将话题引入某广告。此时大脑反应机制产生的信号与接收信号不符,刺激大脑皮层,对前期信号进行重新编辑重组,这一过程大脑不断接受信号,加工信息,反映匹配再重组信号再反映匹配,大脑不断接受神经元刺激。由于信号内容的前后反差,读者的阅读期待落空,大脑皮层不断受到刺激,始终保持于兴奋状态,从而达到维持阅读兴趣的目的。

(四)亮点密集度适中

轻松的阅读内容是读者在大脑皮层接收信息,加工和反应过程中不断产生兴奋信号,刺激中枢神经,维持一种阅读的愉悦感。日常生活中的繁重压力在阅读过程中得以减缓或释放,从而达到放松身心的效果,这成为吸引博文阅读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长篇累牍的博文中适当的维持兴奋度取决于博文中笑点的密集程度。薛的长篇博文中平均每5行左右就会出现一个语义的转折点。人眼的阅读速度约是1/10秒/行,因此阅读过程中人的大脑反应机制在从接收信息到完成信息反映输出的时间非常短暂。在阅读长篇博文的.过程中,如果笑点的密集度过大,会引起大脑信号持续不断地兴奋,增加脑容量的负荷,产生阅读疲劳。而在阅读过程中,笑点密集度不足则会使读者阅读的内容与其大脑存储中的信息差别不大,大大降低阅读期待,从而使大脑在反应过程中因刺激信号不足而使读者无法维持阅读的愉悦感与兴奋度。笑点的密集度过大或不足都会造成不悦的阅读效果。适当的亮点密集度才能获得较好的阅读效果。而博主的长篇微博(如下例)中,平均每5行左右出现语义转折点,适当持续地刺激读者,激发读者阅读的兴趣。

例文2:

尿液是否能通过汗液排出体内...

我自问了...便想自答...

......

我尝试憋了泡尿....

然后下健身房去跑步了...

......

过长的头发让我像一只弹跳的水母一样吸食着路人在看粪便一样的眼光...

......

为了完成这次实验...

我把我的尿意控制在颠簸有点难受

但深蹲就会侧漏的中间值...

......(博主2016年5月30日博文)

原博文大致内容是博主想知道尿液能否通过汗液排出体内而做了个实验,于是憋尿同时跑步以排汗,然而出汗后其尿意不减反增,最终还是回住处解决。但因看错房門号等,又憋了段时间才得以最终解决。这时,薛要赶通告,没有时间洗澡,可跑步的汗味未消。由此话题转入广告某品牌去味花露水。从篇头至篇尾,从自问,到做实验,到实验失败,到不得门入,到引入广告,其间亮点不断,读者大脑不断接收到刺激,对所获信息进行重组,持续获得阅读的愉悦感。同时,亮点以平均每5行左右出现一次的频率呈现在读者眼前,适当的亮点密集度恰如其分地刺着激读者,吸引读者,获得了大量的阅读量。

三、结语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微博的信息量巨大且繁杂。在大数据中脱颖而出并拥有广泛的阅读量的长篇微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句子短小精悍,与普通手机屏幕宽度相适宜,减缓阅读疲劳度,增强阅读轻松感;文字与符号相结合,恰当使用标点符号,更好地促进读者的阅读兴趣;前后内容或语意存在一定得反差,引起读者阅读兴趣;亮点密集度适中,持续刺激读者,达到维持持续阅读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梦珂.网络语言的文体学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姜英.论网络文学的文体学创新[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5):672-676.

[3]万茜.对两种网语变体的文体学比较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4]司马贺(H.A.Simon).人类的认知--思维的信息加工理论[M].科学出版社,1986.

[5]王苏,汪安圣.认知心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R].2012-01-16.

[7]向莉.鲁迅作品中的标点符号修辞作用探析[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04,20(5):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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