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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规定

2022-10-15 08:27: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再熬夜就吃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干部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干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干部管理规定

篇1: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公司干部管理机制,建设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团结协作,廉洁高效的管理干部队伍,推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松华机电有限公司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篇2: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1 组织机构

1.1 公司成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组员: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后勤部门、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2 党委办公室负责老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1.3 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负责离休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2 管理职责

2.1 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2.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的方针政策,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

2.1.2 研究、决定公司老干部的重要问题。

2.1.3 审批党委工作部提出的老干部工作计划。

2.2 党委办公室

2.2.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落实老干部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制订具体执行方案。

2.2.2 负责安排老干部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文件传达、参加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

2.2.3 组织参观学习活动。

2.2.4 组织走访老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2.5 落实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和体检工作。

2.2.6 按规定编制并合理使用老干部活动经费。

2.3 离休干部党支部

2.3.1 根据市委老干部局和党委的工作安排,组织离休干部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参观活动。

2.3.2 了解老干部的思想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3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3.1 离休干部根据离休后享受的职级,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和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对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离休干部,重要文件或精神要派人上门送阅或传达。

3.2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资料,同样发给离休干部。

3.3 离休干部要编入学习小组,定期组织政治学习。

3.4 离休干部党员要编入党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

3.5 重大节日和重要政治活动,邀请离休干部或他们的代表参加,并安排适当的席位就座。

3.6 公司领导定期参加老干部会议,通报公司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7 适当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了解改革开放后国家和家乡的巨大变化。外出参观要周密组织,热情服务,确保安全。

3.8 重大节日、高温期间、生病住院,要召开茶话会或走访慰问,为他们排忧解难。

4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4.1 根据上级规定,及时办理增加离休金的手续。

4.2 上级规定由公司发放的各种费用,及时领取发放。

4.3 根据离休后的职级,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住房待遇。

4.4 做好老干部开会学习和参观活动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按时组织老干部参加健康体检。

4.5 根据上级规定和公司老干部会议决定,离休干部看病和参加会议,乘公共汽车有困难的,乘出租车,费用凭发票给予报销。

4.6 离休干部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各项离休待遇外,享受在职同级干部的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和退休职工的各项待遇。

篇3: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注重实绩、奖罚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合规办事原则;

(六)注重教育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管理的干部范围.

公司管理层任命的各级管理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干部实行一年期限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由干部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考核,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干部,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即免去职务,回原岗位工作,也可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第八条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平时考核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前后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有拟定方案,述职报告,民主测评,面谈,业绩评价等程序.

根据业绩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给予相应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经公司管理层审定,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公司干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组织考察制度.公司党委根据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考察.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党委安排组织考察:

(一)对基层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有较大反映的;

(二)拟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调整的;

(三)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四)其它需要了解情况的.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确定考察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被考察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向干部主管部门汇报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干部主管部门全面综合考察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考察领导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学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考察责任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考察预告制度:考察组提前2-3天通知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并在其单位公告考察对象,考察程序,考察方法等. 差额考察制度: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责任制度: 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负责.绩效评估制度: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和指标体系,突出业绩考核,主要评价指标尽可能量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从近几年改革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选拔干部.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人选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符合干部

第十七条 完善和推广公推公选.坚持把公推公选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坚持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大力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领导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进班子.重视培养选拔年轻优秀的女干部,并使其在领导干部队伍中占有一定比例.提任公司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中青年后备干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加强培养,始终保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队伍.公司中层干部的后备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知识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突出的工作业绩.学历上都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以大学本科为主体;年龄上,正职后备干部在45周岁左右,

以40岁左右为主体,中层副职后备干部在40周岁左右,以35岁左右为主体,要有一批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作为中长期培养对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通过参加脱产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轮岗,到基层挂职,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后备干部的党性修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领导经验,培养其长远眼光和战略思维.组织选拔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六章 干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主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坚持和完善经营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勤勉履职.主动接受组织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干部管理制度:

(一)外出报告制度.公司中层干部除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请假外,到外出差、培训也应详细上报

(二)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三)第二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干部轮训制度,公司中层干部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培训;

(二)岗前培训制度,新提拔的干部,原则上要参加培训才能上岗;

(三)审批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参加组织推荐的学历教育,各种研修班,需经公司批准;

(四)培训考核制度,干部培训都应通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干部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干部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谈话:

(一)公司决定,决议落实不力和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作为或出现明显失误的;

(三)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合格)率低于60%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实行降,免职制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核实,应降职或免职:

(一)主要工作指标连续两年完不成的或任期主要经营目标未完成的,应予以免职;

(二)弄虚作假,虚报业绩骗取奖励或荣誉,且影响较严重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议的;

(四)经组织考察,确属个人原因,考核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60%,给予降职,优秀和称职(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50%或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1/3的,直接免职;

(五)因工作能力较弱无法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组织批准.

责令辞职,是指组织根据干部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干部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同业竞争法律规定,如有违反,须赔偿损失.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还应赔偿企业不低于其离职前年收入三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处分制度.公司管理的干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6月*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原《银宝公司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干部管理,必须符合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具有创新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

第二章 干部聘任

第六条:干部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坚持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

(二)严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局系统各单位必须以公文的形式向局党委提出任免请示。凡基层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委员的改选和增补,须提前一个月上报局党委审批。凡下属副处级单位任免副科级以上干部、科级单位任免股级以上干部,须将干部任免请示连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送局人事监察科审核后,报请局党委审批。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局党委负责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由局党委任免的下属单位中层干部,局派出考察组与否视情况而定;其他基层干部的任免,须及时报送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三)建立干部任免谈话制度

干部职务的任免、调整和退休,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务任免后,组织上要找干部本人谈话。对提拔、调整、交流、轮岗、降职的干部,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其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其中:系统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负责谈话;各单位班子成员、副职领导和由局党委任命的中层干部,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负责谈话;其它干部由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谈话。

二、干部考核管理规定

(一)基层班子成员考核规定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粤纪发[]24号文《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的通知》,局党委分管领导每年找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话,同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态度;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2、是否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正义、敢干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

3、是否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有组织协调、领导工作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4、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业务上是否勤于钻研、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工作作风是否扎实,讲求实效。

5、是否遵纪守法,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情况如何;八小时以外主要从事何种活动。考核办法采取年终总结方式进行。领导班子成员按责任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个人述职自报等次、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了解考察对象在干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及时加以改正和解决,单位主要领导还要将情况向局党委及时汇报。

(二)中层干部考核规定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一起进行岗位任职情况考核,一是考德,主要是考核思想品质;二是考能,主要是考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考勤,主要是考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四是考绩,主要是考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五是考学习成绩,主要是考核管理、技术和业务学习的情况。单位(科室)分管领导要找每位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谈话,重点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实行自我考评、民主评议、组织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基层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单位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局机关科级以上干部由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中层干部考核结果要对其本人通报;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考核结果要与使用、升降、赏罚联系起来。

三、干部纪律管理规定

严明的纪律是贯彻落实组织决议的保证,是维护团结统一的保证,是全系统步调一致地前进的保证。对组织决定的事情,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允许存在自由涣散、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一)重大事项请示制度

局系统各基层单位凡涉及单位人事变更、人员变动、经营方略、公用场地改变使用性质、重大事项的请求汇报等重大问题,应先向局工委汇报,经批准后实施。不允许擅自超级上送请示报告,否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二)严格干部请假制度

基层单位一把手请假、出差、休假、出省、出国,应事先报局一把手批准;班子其他成员请(休)假、外出,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机关中层干部及基层业务骨干请(休)假、外出报分管领导批准。违反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追究其单位一把手责任;造成影响工作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严格会议考勤制度

严格会议纪律。凡局通知开会,不允许迟到、早退。因工作关系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报经局党委书记批准。开会期间,没重大事情,不允许中途离开。开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保证会场严肃性。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篇4: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聘用制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5: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参加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资格,并将考试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二、坚持和完善任前谈话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由市委有关领导和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志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指出干部考察中了解和掌握到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凡是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今年,该市已对新提拔的75名科级领导干部中的21名非选举产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四、坚持和完善廉政谈话制度。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群众信访举报以及平时检查工作等方式,一旦掌握、发现干部在廉政建设上存在一些不良倾向时,便及时找其谈话,对其进行开导式、提醒式、告诫式教育,帮助其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坚持和完善上岗前培训制度。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上岗前培训已经形成制度。近年来,他们对新提拔任用的115名科级领导干部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中,坚持注重针对性、层次性、互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专门聘请大学院校的客座教授、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基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授课,同时坚持搞好了党性分析活动,切实提高了新任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

六、试行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在加强新提拔领导干部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中,该市试行了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严格要求其任职前对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承诺。

七、建立和推行新任干部述职制度。该市注重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不良苗头,结合全市干部队伍实际,对其进行监督或提醒式教育管理,重点是进行了集体述职。目前,该市已对**年1月以来新提拔的75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体述职。

八、建立和完善诫勉谈话制度。对一些新任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社交以及班子建设等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又没有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本着从教育、帮助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今年,该市已对1名新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效果良好。

九、建立和推行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要求其将在一年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审核后,在本单位本系统和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十、建立和完善试用期满考核制度。为增强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考核制度。试用期满,组织部门将组织考核组对新提拔对象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进行任命;考核不合格,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本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篇6:机要干部管理规定

机要干部管理规定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有关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二、传阅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三、保密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摘抄。

四、归档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保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篇7: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 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 提拔调整

第四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 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 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 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 按照鲁组发[]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 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 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篇8: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

(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

(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9: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各类人才选拔制度,形成富

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公司 发展提供一支梯次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充分满足公司发展 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 中央办公厅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 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 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 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九)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分支机构中层正职 领导人员和技术专家等各类人才。

第四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的任用工作,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党委、政工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胜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公司中层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分支机构中层正职。特别 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分支机构中层,也可列为公司中层后备干部;

(二)机构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中层副职、技术 专家,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部门助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 类管理人员也可列为分支机构中层正职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是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应当兼顾公司在建项目的需要坚 持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努力充实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活力。

(一)公司中层后备干部一般按公司中层职数 1:1 的数量确 定, 分支机构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按分支机构中层正职职数的 1: 1 的数量确定。

(二)后备干部队伍应努力在宏观上形成合理结构: 公司中层、分支机构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 45 岁以下的干部 为主,35 岁左右的干部要有相应的数量。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 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有一定的比例,各级 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五)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后备干部选拔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广 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选拔机制,把那些德才 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及时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

(一)选拔后备干部,应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积极 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不仅要从管理型人才中 挑选,还要从技术型人才中挑选,更要从复合型人才中挑选。

(二)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政 工部、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 围内公示;报公司政工部、人力资源部考察认定。

(三)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 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 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四)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 子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竞聘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九条 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后备干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一)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 实培养措施。尤其要做好公司中层和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二)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 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着力提高后备干部的思想素质、能力素质和 作风素质,使他们增强党性,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培养世界 眼光,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

(三)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本人的 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可以让他们列席参加经 理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调度会等会议;组织他们对公司改革、 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等。

(四)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意 识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公司各基层单位、重点在建项 目任职、挂职,明确交待工作中的目标责任,在实践中压担子;要鼓励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困难岗位的地方去锻炼,在困难和矛盾 的磨练中增长才干,经受考验,增强党性;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推进公司内部干部交流、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两厂还可通过 设置多名厂长助理,加强后备干部的跟班锻炼,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第十条 对后备干部要加强管理,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改进管理方法,做到动态管理、规范化管理。

(一) 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 调整、培养、 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 注重在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实 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政治立 场、执政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法律和相 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

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 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等。要全面考 察后备干部, 不仅要了解他们工作思想方面的情况, 而且要了解 他们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要特别注意考察后备干部的 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廉政情况和发展潜力。

(三) 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 并将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四)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充实后备干部队伍,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数量、较高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五)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

2、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3、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4、作风不实,群众意见大,威信不高;

5、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6、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两厂党委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 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公司政工部(人 力资源部)报告。公司政工部(人力资源部)要及时考察认定。

(六)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 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 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 民主推荐情况、 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情况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七)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 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政工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后备干部档案与 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 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任用, 要坚持备用结合的原则。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任用。

(一) 公司各级党委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 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二)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公开选拔公司各级领导干 部和竞聘上岗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两厂党委及政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

(二)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 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有相应 责任。 各级党委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要定 期听取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

(三)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 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政工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 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及政工部、人力资源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中层副职等各类人才的选拔任用, 两厂党委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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