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范文
“灵感空间”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规定 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规定 范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篇1:规定
规定
规定guī dìng[释义]①基本义:(动)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和数量、质量的.决定。提前完成~的指标。(作定语)
②(名)所规定的内容。对于这个问题;中央已经有了~。(作宾语)
[构成] 动补式:规〈定篇2: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上述活动涉及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数据可靠性负责,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章人员
第十四条【高层管理者】企业高层管理者应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对组织内药品数据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层责任】各级管理层人员应建立和维护以数据可靠性为要素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规程;确保员工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质量不受商业、政治、财务和其它组织压力或动因的影响;积极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的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第十六条【所有员工】所有员工须遵守数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有责任报告数据可靠性的任何问题,以免影响最后的产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培训】所有涉及GXP数据相关工作人员应完成数据可靠性的培训。
篇3: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节原则
第十八条【数据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数据的生产、采集、记录、处理、审核、报告、存储、备份、销毁等过程。
第十九条【数据类型】数据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
(一)人工观测后进行的纸质记录。
(二)仪器、设备或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记录。
(三)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获取的客观数据。
第二节数据归属至人
第二十条【可归属性】通过记录中的签名可追溯至数据的产生者或修改者。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陆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陆账号。若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充分的技术控制能力,应当建立相应程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混合模式的记录对电子记录签名,确保记录中操作行为归属到特定个人。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等效,不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并应经过验证。
第二十三条【特例】应有文件规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记录行为本身对产品或工作造成风险,如:那无菌操作区操作人员记录造成的生产线干预)下,可由另一记录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记录的程序、适用范围,相关操作人员和代记录人员。记录应当与操作同时进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记录进行确认签字。
第三节数据清晰可溯
第二十四条【清晰】在GXP规定的保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数据应清晰、可溯、可读、可被理解,应能确保可清晰地重现步骤或事件发生的顺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追踪】当计算机化系统被用于产生电子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创建或更改行为都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审计追踪,或由其他符合要求的元数据字段或系统其它功能来记录,确保其追溯性。当现存计算机化系统缺乏审计追踪功能时,可以使用替代方法,比如日志、变更控制、记录版本控制或其他纸质加电子记录的组合来满足文档可追溯性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审计追踪的管理】审计追踪或其它提供可追溯性的替代方法不能被修改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高级系统管理权限】业务流程拥有者和用户不应当被赋予高级安全访问权限,如任何系统层面(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的系统管理员权限。
第四节数据同步记录
第二十八条【要求】数据在其产生或被观察到的时刻,应依据相应的程序或规定被记录下来,并确保在执行下一步操作前,数据被持久地保存。
第二十九条【正式记录】原始数据应当在GXP活动发生的时间直接、同步的被记录到正式记录中。
第三十条【时间戳】应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时间/日期戳安全,不被篡改;并建立规程和维护程序确保所涉范围内的GXP活动的时间/日期同步。
第五节数据原始一致
第三十一条【要求】原始数据包含首次或源头采集的数据和信息,以及为完整重现GXP活动而要求的后续其它数据。
GXP对原始数据的要求包括:
(一)应当审核原始数据;
(二)应当留存含有原始数据的内容及原义的原始数据本身和/或真实副本、以及经确证的副本;
(三)原始记录在其留存期内,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容易获得和读取。
第三十二条【基准记录】当有多份相同信息被同步记录时,应界定由哪个系统生成并保留的数据为基准记录。基准记录的属性应在质量体系中进行明确定义,并且不得因个例而变化。
第三十三条【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应有程序规定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过程,定义必须的步骤和预期标准。数据的收集和记录过程应确保可重现被记录对象的完整历史,其保留形式应确保可理解和读取。
第三十四条【原始数据审核】应当建立数据审核的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和自检等控制措施,确保原始记录经过适当地审核和批准。数据审核包括审核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审核不能仅限于从计算机化系统中打印的纸质记录,还应包括对电子元数据的审核。
(一)书面规程应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审核原始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的过程及内容,包括频率、角色与职责、审核的方法、对于异常数据或错误缺失的处理流程以及对原始信息修改的评估等,确保符合本规范要求。
(二)数据审核过程应当被记录,通常以相应的纸质或电子签名来完成。书面规程应明确审核以及批准签名的含义,以确保审核和批准人员理解其负有的相关数据可靠性的职责。
(三)原始数据审核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其培训的内容应与所审核内容的风险相适应。
(四)应确保与样品相关的审计追踪,原始数据和元数据被审核并作为自检的一部分,以保证持续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五)如计算机化系统无法满足电子审核的要求,使用纸质打印输出作为摘要报告时,必须有第二人审核原始电子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如:审计追踪,以确认所打印的摘要具有代表性。
第三十五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如果需要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真实副本,应当制定书面规程,并通过培训审核、自检等措施保证所产生的真实副本和转换过程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包括:
(一)原始记录转换为真实副本的形式要求包括:
1.将原始的纸质记录制作成纸质的真实副本时,应保留原始记录的静态记录格式;
2.将原始纸质文件扫描并转化为电子图像作为真实副本,如PDF文件,应采取额外的方法保护电子图像不会被更改;
3.将原始电子数据集制作为电子的真实副本,应保留原始记录的动态记录格式;
4.当手写签名对记录的真实和可靠性至关重要时,应考虑保留原始手写签名的纸质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例如: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书签名。
(二)将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过程应有第二人确证或技术确证方式确保真实副本保留了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即真实副本包含所有的数据和元数据,无数据丢失,保留对记录的含义和解释非常重要的记录格式;必要时,还需确证在执行经验证的备份过程中,文件未损坏)。
(三)确证人或技术复核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真实副本的复核内容。记录应被安全地关联到所生成的真实副本。
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保留】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原始数据或其真实副本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保证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
(一)应对电子记录备份以保证发生灾难时,数据可恢复。
(二)记录或真实副本,应留存在另一个安全的地方。
(三)电子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备份和归档的数据在保存期内应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检查恢复读取的能力。
(四)《临床前研究(GLP)管理规范》规定归档人员应为独立的利益不相关方。
(五)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创建真实副本或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归档,但数据转移过程应被确认或验证,并记录。应以动态格式保存全部内容包括有意义的元数据以及全部原始电子数据的含义,确保数据可以重现。
(六)电子签名信息应作为电子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保存,确保在记录留存期间与记录相关联并可读。
(七)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应的GXP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销毁】应建立销毁数据的规程,数据的销毁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
第六节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十八条【准确性】数据的准确真实是指数据能正确、真实、有效、可靠地体现数据所记录的事件/活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备设施应经过验证和校验,并维护。
(二)验证生成、储存、发布或归档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
(三)分析方法和生产工艺应经过验证,数据的产生过程应与验证状态保持一致。
(四)审核GXP记录。
(五)调查偏差、可疑值、超标结果等等。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程序体系,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减少差错的发生。
(七)对于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
第四十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系统、设备,并依据已批准的程序和培训方案。
第四十二条【数据监控】在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应当处于基于风险地持续监控中,为增加工艺理解、促进知识管理和形成持续改进提供合理的决策。
第五章系统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三条【原则】用于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审核,报告,转移,备份和/或归档保存及检索的系统可以是纸质的,计算机化的或二者的混合,并应当:
(一)具备规程和/或配置防止和/或发现对数据的有意或无意的篡改,删除,丢失,缺失,替换,誊写等不合规操作。
(二)当数据被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保存时,电子数据是原始数据。动态数据的打印件不可以替代其电子原始数据。
(三)方便现场操作人员填写或输入数据。
第四十四条【数据管理过程】应根据数据管理过程中数据产生、记录、存储、使用时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一)数据管理系统设计应界定数据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归属问题,并考虑对流程/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监控,以便符合数据完整性原则,包括全面控制有意或无意的的信息修改。
(二)数据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设计需要对数据管理过程有科学和技术方面的理解和应用。包括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应能够增加对数据完整性的保证,并产生一个有效和高效的业务流程。
(三)当数据管理流程或特定的数据流程存在不一致、不确定、未证实或使用手动、纸质操作等情况时应加强数据可靠性的管理。
(四)良好数据流程设计应当对于数据流程的每一步都进行考虑,尽可能确保并增强控制,保证每一步是:
1.一致性;
2.客观、独立和可靠的;
3.简单和简化的;
4.明确定义和充分理解的;
5.自动化的;
6.科学上和统计上合理的;
7.按照良好文件规范进行记录的。
第二节要求
第四十五条【纸质要求】纸质空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单、实验室记录和批记录)的发放和回收应当受控。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化系统要求】计算机化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网络、云基础设施、操作人员和相关文件(例如用户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符合《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要求。
麦叔:请问云基础设施如何做计算机验证?总局应该发布相关指南呀?《计算机化系统》附录里也没写呀?
第四十七条【审计跟踪】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设立审计跟踪,记录对系统和数据的所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谁,在何时,做了何操作,及为什么做该操作。
(二)数据的创建、修改或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
(三)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第四十八条【审计跟踪审核】审计跟踪应当作为GXP数据的一部分被审核;对于直接影响患者安全或产品质量的关键GXP数据更改的审计追踪应当随同相应的数据并在该数据最终被批准之前进行审核。需要定期审核的审计跟踪包括但不限于:
(一)最终产品检验结果的更改。
(二)样品运行序列的更改。
(三)样品标识的更改。
(四)关键工艺参数的更改。
第四十九条【验证】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应当按《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要求进行验证,确保系统符合预期的用途。例如确证:
(一)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保障数据可靠性(ALCOA)的设计和配置,包括审计追踪,在系统运行时,被启用并有效。
(二)每个工作流(workflow)均被验证。
(三)产生的数据和输出的报告符合用户要求。
(四)用户权限级别符合其设置及配置。
(五)系统日期和时间,产品标准,工艺参数,测试方法的更改被控制。
(六)用于临床实验的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配置和设计控制应能确保试验的盲态,例如,通过限制可查看电子存储的解盲数据的人员。
第五十条【数据安全】数据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常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授权许可人员才可以进行数据存储或处理及进入档案室等区域。
(二)用户名仅释放给有业务需要且经授权批准的员工。
(三)用户通过其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
(四)有规程和培训保证当用户不使用系统时退出系统或锁屏。
(五)无操作时,系统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退出或锁屏。
(六)用户密码应当在预定的期间内更换。系统在预先设定的时间点提醒用户更改密码,并禁止该用户用已使用过的密码登录该系统。
第五十一条【系统更替】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更替(包括版本变更和系统变更)应当保证更替前后系统中的数据可靠性。
第五十二条【灾难恢复】应当建立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的业务持续、系统维护及灾难恢复规程,确保系统在维护,业务持续和灾难恢复时的数据可靠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特殊要求】本规范为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基本要求。对临床试验数据、实验室数据、制药设备数据等数据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替代方法】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术语】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ALCOA
一个常用的缩略词,简称“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
(二)审计追踪
审计追踪是一个捕获详细信息的过程,例如记录中的添加、删除或修改信息,无论纸质或者电子版的.,不会干扰或覆盖原始记录。审计追踪有助于复原或再现与记录有关的事件历史而忽略其媒介,包括行动的“谁、什么、什么时间和为什么”信息。例如,在纸质记录中,更改的审计追踪都会通过可使原始输入清晰可读的交叉单线标识并记录进行更改的人员缩写、更改日期及更改原因,根据需要证实并说明变化的理由。而对电子记录,安全的、计算机生成的带有时间戳的审计追踪系统在系统和记录一级均应允许复原或再现与事件相关的创建、修改和删除电子数据的过程。计算机生成的审计追踪应保存原始输入和文档的用户ID,行动的时间/日期戳及行动的理由,并按要求证实和说明行动的理由。计算机生成的审计追踪信息可能包括离散事件日志、历史文件、数据库查询或报告,或其它显示计算机化系统的、特定电子记录或记录中所包含的特定数据相关的事件的机制。
(三)数据
数据是指在GXP活动期间记录的并允许充分和完全的再现和评估GXP活动的,所有原始记录和原始记录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包括源数据和元数据,以及这一数据的所有的后续转换和报告。数据应在活动时按照固定方式准确记录。
数据可能包含在纸质记录(例如工作表和工作日志)、电子记录和审计追踪、照片、缩微胶卷或缩微胶片、音频或视频文件或藉以记录GXP活动有关信息的任何其它媒体。
(四)元数据
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提供了解这些数据所需的上下文信息。通常情况下,这些都是描述结构、数据元素、相互关系和其它数据特征的数据。元数据还允许数据可归属于个人。例如,在称重时,没有元数据的数字8是毫无意义的,即单位,mg。其它元数据的例子可能包括活动的时间/日期戳,执行活动的操作人员ID,所用仪器ID,工艺参数,文件序列号,审计追踪及理解数据和重现活动所需的其它数据。
(五)数据管理
为确保数据在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内,不论其生成格式,数据的记录、处理、保存和使用均被完整、一致、准确记录的处理操作总和。
(六)数据可靠性
数据可靠性是指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采集是完整的、一致的和准确的程度。所收集的数据应该是可归属的,清晰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或真实副本,并且准确的。保障数据可靠性需要适当的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遵守合理的科学原则和良好文件规范。
(七)数据生命周期
一种计划的方法用于评估和管理数据风险使其与潜在影响患者安全性、产品质量和/或在数据的创建、处理、审核、分析与报告、转移、储存和检索及持续监测直至退役的所有阶段中做出决定的可靠性相称。
(八)动态记录格式
使用动态格式记录,例如电子记录,允许用户和记录内容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例如,采用数据库格式的电子记录,允许能够跟踪、趋势分析和查询数据;使用电子记录维护的色谱记录,允许用户重新处理数据、通过适当的访问权限查看隐藏字段,放大基线以更清楚地查看积分。
(九)混合模式
以原始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组合组成总记录集的计算机化系统,该记录集应被审核和保存。例如,在实验室分析人员使用计算机化仪器系统创建原始电子记录,然后打印结果摘要。人员对电子记录实行手写签名,例如,通过手写签署审查清单然后安全地连接到正在签署的电子记录。混合模式需要在整个记录保存期内所有记录类型之间的链接安全。
(十)基准记录(Primaryrecord)
当采用多于一种方法同步收集或保留的数据发生不一致时,该记录作为首要判断依据,即GMP附录计算机化系统中的主数据。
(十一)计算机化系统
一个计算机化的系统集中控制一个或多个自动化的业务流程的性能。它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网络、人员和文档,例如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二)归档
归档是贯穿于要求的记录保存期限,在专门的数据管理人员控制下,保护记录免于进一步被修改或删除,并储存这些记录。
(十三)备份
备份指创建在原始数据或系统出现丢失或者变得不可用(例如,在系统崩溃或磁盘损坏)的情况下的一个或多个电子文件的替代副本。值得注意的是,备份不同于归档,电子记录的备份仅作为灾难恢复目的,通常只是暂时存储,而且可能会定期覆盖。不应依赖备份副本作为归档机制。
(十四)良好文件规范
在这些指导原则内容中,良好文件规范是指那些共同地或单独地确保文档,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是可归属的、清晰的、可追溯的、永久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和准确的措施。
(十五)高层管理者
最高级别的指挥和控制的公司或场地,拥有调动公司或场地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的人员(部分基于ISO9000:20xx的ICHQ10)。
(十六)质量风险管理
在药物(医疗)产品生命周期内,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交流和回顾的系统过程(ICHQ9)。
(十七)GXP
用于规范受监管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的临床前、临床、生产和上市后活动的一组良好规范首字母缩写,例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或所属区域的最高级别的管理和控制者,拥有调动公司或场地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的人员。
篇4:产假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婚假产假怎么休?广东晚婚假取消,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北京的相关草案拟取消晚婚假,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
上海市卫计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二孩”产假或将延长60天,拟删除14天晚婚假
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调整后,则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增加产假=15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至于婚假的时间,山东目前的婚假,如果是晚婚的话将是:3天婚假+14天晚婚假=17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规定。
广东:晚婚假取消,配偶增加5天陪产假
去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北京:晚婚假拟取消,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
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这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最新2016年劳动法产假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 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篇5:加班费规定
加班费怎么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解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解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相关文章推荐:
1.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3.劳动法加班费规定2016
4.劳动法2016全文
5.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6.2016新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7.2016年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8.劳动法关于福利待遇的规定
9.2016劳动法辞退赔偿
篇6:退票规定
实行梯次退票,网上退票手续费和其他退票方式扣费无异。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火车票改签后退票手续费按票面价格的20%核收。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注意:针对梯次退票存在的.“改签规避”漏洞,铁路部门发布新的火车票退改签规定,无论网上、窗口订票,都只能改签1次。
火车票退票地点
用户火车票网上预订成功后,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目前代售点是不能办理退票的。
1、在开车前到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2、以下情形如下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2)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3、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网上退票多久到账
提交退款申请后,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至原支付银行卡。12306退票退款未及时到账等,旅客除拨打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外,还可利发送电子邮件至12306@12306.cn投诉。
篇7:退票规定
旅客要求退票,在票面乘车站办理时,应于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开车前2小时办理。异地票在原购票地办理时,应于票面制定乘车日期开车前6小时办理。提前2小时——2天办理退票时,按票面票价退款50%;提前3——14天办理退票时,按票面票价退款70%;提前15天以上办理退票时,按票面票价退款100%,另核收手续费15港元。广九直通车退票费达票价50% 其他列车5%。
火车票退票答疑
1.火车票改签后可以退票吗?
一张车票只能办理一次改签。车票改签后,旅客取消旅行的,可以按规定退票,但因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
2.行李托运时如何办理退票?
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3.站台票可以退吗?
站台票售出不退。
4.火车开车后可以退票吗?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5.因铁路部门原因导致未按时到达目的地,可以退票吗?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均不收退票费。
6.退票报销凭证在哪里拿?
在火车票退票时间规定内在12306.cn网站退票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凭在12306.cn网站购票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
篇8:退票规定
1.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2.火车票退票时间: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网上购票且未换取纸质车票的,还可以于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登录网站办理退票手续。
3.:火车票退票地点:
旅客退票和改签由原来的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仅能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办理,改为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目前代售点是不能办理退票手续的。
4.改签后还能办理退票吗?
一张车票只能办理一次改签。车票改签后,旅客取消旅行的,可以按规定退票,但因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
5.行李托运时如何办理退票?
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6.站台票可以退吗?
站台票售出不退。
7.途中如有伤病,中途下车如何退票?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8.因铁路部门原因导致未按时到达目的地,可以退票吗?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均不收退票费。
9、12306网上订火车票如何退票?
根据火车票退票新规定,首先,查找网上订票后的订单,下面有详细的退票说明,开车前2小时并且没有换纸质车票,可以网上退票。如果晚于2小时,或者已经换了票的,就只能在车站退票窗口办理了。
篇9:新婚姻法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
2017新婚姻法规定
一、如果是男方婚前买的房,离婚的时候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2017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再平分! 现在农村小伙子结婚,女方一般都要求男方起码在县城里面买房,否则不结。而男方婚前在县城全款买的房,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分不到的。
二、男方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当然,在农村大多数情况是,男方结婚前父母已经给男方买好了房子。如果是结婚前男方父母给男方全款买的房,房产证是只写了男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女方也是分不到的。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也出钱了,就视为男女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就要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 樊胜美为何会如此介意王柏川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证是不写自己的名字,主要就是因为一旦不写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王柏川的个人财产,以后离婚的话,樊胜美是分不到这个房子的。 三、男方婚前付了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女方不得要求平分。 更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男方婚前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写的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离婚的`时候,房子还是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房贷还没还完,那没还完的部分就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不用帮着还了。但是由于女方一起还贷,因此在男方拿了房子之后要给女方适当的补偿。
热点问题
0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0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所购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计算,与当初购房金额无关。如果涉及贷款,需要将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贷款。
3、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完全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那么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此时,房屋仍旧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划分,房屋依旧被划分为婚前财产部分和婚后财产部分。
5、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篇10:团章规定
团章规定
团章规定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篇11:廉洁自律规定
廉洁自律12条规定
*****廉洁自律12条规定(1)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规定,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违规违纪的事情,做到令行禁止。
(2)不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接受或索取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借用供应商的车辆和其他用具。
(3)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4)不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和单位之间相互请客送礼;不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5)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等个人利益;不做假帐,不做帐外帐。
(6)不在自己分管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利用职权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不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活动。
(8)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质量检验、物资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9)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处理废旧生产物资。
(10)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
(11)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12)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篇12:印花税规定
印花税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政策要点提炼
1、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4、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5、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6、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7、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二)《登记簿》复印件;(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9、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0、本规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最新规定2017年]
篇13:解读 及规定
解读 及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6月1日生效,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在其中作了专章规定。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实施,证监会就信息披露问题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更新了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DD<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此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一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于7月1日生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这一系列新规定足见监管层对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视,基金的“阳光”运作更加有了保障。
1、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更加明确。《管理办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限定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这较以前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更加规范、科学,与实践中的做法相符合。信息披露权责分明,既便于监管又利于保障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媒介。以前的规定将信息披露的媒介限定为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但实践中各基金管理人已经将在报纸上公告的信息也同时在公司网站上作了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要披露在公司网站上,这节约了基金运作成本,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
3、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新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事项,如在基金成立后至开始申购或者赎回这段时间里,基金管理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这便于基金投资者了解封闭期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得基金的建仓情况。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临时事项的规定将日常实践中的做法加以法定化,便于操作。
4、细化了信息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将实践中的一些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基金募集情况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等。基金税项的规定要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如果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立案调查,或在前一年内受公开谴责、处罚的,基金应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5、增加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违法事由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监督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执行,而且在立法技术上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将信息披露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统一在一个规定中。为了落实责任,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要由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个别及连带保证责任,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个别持异议的董事须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篇14:消防规定
消防最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建筑消防做出专门规定
从5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消防法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法还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最新规定]
篇15:规定怎么写
规定怎么写
规定怎么写规定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或某专门问题制定的,带有约束性措施的规章制度文书。
规定既属于规章制度的文种,又属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主要法定公文文种,其制发均应按法定程序办理。这里讲述的.规定属于规章制度中的文种。
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范围广泛的特点。
(二)规定的格式和写法
规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落款构成。
1.标题
规定的标题通常有两种形式。
(1)由制发机关名称、内容、文种构成。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
(2)由内容和文种构成,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通常文种前可以加上“试行”、“暂行”、“补充”、“若干”等词语,以表示其特殊性。
2.正文
规定的正文有3种结构形式。一是章条式结构;二是由序言和条目构成;三是条排式结构。规定正文的写作内容一般由3部分构成。
(1)开头。开头又叫序言或总则,主要说明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或缘由,起到引出规定主体内容的作用。
(2)主体。主体又叫分则,是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规定内容按先重要后次要,先原则后措施的逻辑顺序安排。表达时应用序号依次排列,如果规定的范围较为狭窄、具体,内容很少则可以不分条目,用一段式表达。
(3)结尾。主要说明实施要求、解释权属、实施日期以及其他事项等。
规定的写作应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简练。
3.落款
落款可在正文的右下方标识制作机关名称和日期,也可在标题下用题注的形式标明通过的会议名称和时间并加小括号。
篇16:年假规定
首先,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注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篇17:国家赔偿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5月27日下发《关于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比增加了18.34元。
最新国家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年5月27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4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00.6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篇18:司法鉴定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篇19:税务局规定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作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通知规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税务局最新规定]
篇20:房产证规定
房产证处新的规定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来了,5月1日起房产证“下岗”! 以后的不动产证应写谁的名字?看看下面的相关报道。
5月1日起,房产证“下岗”了!
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来了!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5月1日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简单来说,就是房产证将下岗,不动产权证书正式登场!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买房子拿的是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停止颁发!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不动产证上
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上
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现在的证需要换吗?
无需更换!
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这段时间内可以选择换或不换,等到需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或买卖房屋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再重要!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就算房产证上没你的名 也有你的份
从公文的角度上看,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名字才算数,而另一方面,结婚前买的房子,就算是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闹上法庭,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出了钱 ,写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但是,上述这种情况也仅仅是考虑到婚前买房,如果是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就算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单方父母全资买下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女名下,确认是只赠予自己儿女一方,那么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犯不着结了婚还争署名。
不要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了!!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
但是,这样做却存在各种风险隐患!!!往下看!
买房不能贷款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
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住房。
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
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其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离婚时易出纠纷
如果夫妻离婚,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
如果房产不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难
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情况发生。
之前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张先生未成年时,其父母即以其名义购置了房产,张先生成年成家后瞒着父母将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当其婚姻触礁离婚时,妻子根据约定分得了50%的产权,张先生的父母为此深受打击,悔不当初。
孩子如婚后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可以作公证
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财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这种办法可以同时让孩子拥有财产,又不至于遇到意外情况时被作为遗产分割。
进行房产份额变更
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种方法主要是应对房产税,即使女子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从房产证上去名
这个办法比较简单粗暴,但是可以说也是最实用的方法。增减产权共有人,等同于买卖,即等于把一半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你,缴纳税费按这个份额来交就可以。
房产证上减子女名字,视为买卖,要收取契税。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去当地交易中心过户,产证上面所有的共有人都带好身份证件办理即可。
当然你也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去名,但同样要交手续费/登记费/契税等一系列费用。
【规定 范文】相关文章:
1.婚假规定
2.上班时间规定
3.档案管理规定
4.设备管理规定
5.保密规定
6.干部管理规定
7.新婚姻法规定
8.户籍管理规定
9.三包规定
10.加班费规定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