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中的后现代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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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会学视野中的后现代社会理论
社会学视野中的后现代社会理论
摘 要:后现代社会理论家们的批判正在迫使许多社会学理论家们重新考虑他们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去重新关注那些从事后现代文化产品的生产、分类、流通及消费的群体之间不断变化的权力平衡。后现代主义者们所创造的许多理论观念正在逐渐地被整合到社会学中去,后现代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文化变迁代码,也同样在阐述和叙说一种新的变迁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关注人性和社会结构的社会学不可能漠视后现代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必须以自己的眼光来重新解读后现代理论。
关键词:后现代,社会学视野,建设性,社会学后果
一、后现代、后现代主义、后现代性和后现代化:概念的厘定与诠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现代”一词开始广泛流行于文学艺术等领域,许多评论家开始运用“后现代”以及由这个词所生成的“后现代主义”来评论当时在音乐、绘画、诗歌、戏剧、小说、文学批评、电影和建筑等领域中广泛出现的一些被认为是与以往的“现代主义”迥异的文化现象,使得“后现代”以及“后现代主义”等术语在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为流传。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的后现代社会理论家,都不是社会学家,他们更像一些跨学科的社会理论家,其思维的源泉来自于许多不同的学术场域,但是,后现代社会理论家的批判正在迫使许多社会学理论家们重新思考他们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重新关注那些从事后现代文化产品的生产、分类、流通及消费的群体之间不断变化的权力平衡。后现代使我们敏锐地感觉到一系列的文化变迁,感受到基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转型。[1]在詹姆逊的后现代理论中,他把其分析目光引领到了理解和解释后现代主义的社会过程与结构,通过社会过程来解释它,并对其实践意义做出评估。[2]
后现代主义者们所创建的许多理论观念正在逐渐地被整合到社会学中去,后现代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文化变迁代码,也同样在阐述和叙说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正如鲍德里亚(Baudrillard)所强调,从生产性社会秩序向再生产性社会秩序转变的过程中,技术和信息的新形式占有核心地位,由于人们用虚拟、仿真的方式不断扩张地建构世界,消解了世界和表象之间的区别(Baudrillard,J 1983)。[3]M.费瑟斯通(Mike Feather Stone)更加具体地指出,后现代不仅包括艺术、知识、学术场域、符号商品的'变迁,而且包括社会以及群体和阶级集团之间权力平衡与相互依赖关系的转换。 [4]因此,作为关注人性和社会结构的社会学不可能漠视后现代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必须以自己的眼光来解读后现代理论。但后现代理论是一个高度复杂,充满了晦涩难懂的专门术语以及矛盾的实体,本文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希望能够从社会学的视野来解读后现代理论,去探究那些理论家们所演绎和标识为后现代的文化客体、体验和实践范围。
首先,有必要区分后现代社会理论中几个常见的术语。事实上,在西方60年代至80年代末之间有关“现代” 与“后现代”问题的讨论中,“后现代”、“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性”这三个概念在一大部分人那里其涵义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差不多都是“后现代主义” 或“后现代文化”的同义词。一直到80年代末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后现代”、“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性”等相关概念开始广泛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其基本涵义才开始在社会学领域明显发生分化。在 “后现代(postmodern)”、“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后现代性(postmodernity)”和“后现代化 (postmodernization)”中寻求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含义区分。事实上,西方很多社会学者对于这几个概念的区分已经进行了许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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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发展观
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发展观
在知识、信息占主导地位的世纪,社会又开始一次全方位的变革,原有的现代社会理论的解释力表现出种种不足与不当,能够弥补已有理论不足的后现代社会理论应运而生.由于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反形而上学、反二元对立、反“人道主义”、去中心化等特点,其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没有专门的论述,但在社会、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后现代社会理论均主张稳态、生态发展的观点.后现代社会理论的发展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我们克服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和失误,少走错路和弯路.
作 者:王慧博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上海,44 刊 名:黑龙江社会科学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 分类号:C91-03 关键词:现代社会理论 后现代社会 后现代社会理论 发展观篇3:科学社会学视野中的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社会学视野中的科学与社会的关系
默顿于20世纪30年代末发表的博士论文成为科学社会学的奠基之作,并开创了传统的科学社会学学派,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科学.到60、70年代,社会建构主义学派在西欧兴起,科学知识成为科学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科尔试图在默顿学派和社会建构主义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实在论的`建构主义,提出了一种新的科学观.
作 者:林庆利 LIN Qing-li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河南,新乡,453007 刊 名: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C912.67 关键词:默顿 “默顿命题” 社会建构主义 科尔 实在论建构主义篇4:后现代哲学视野中的主体性
后现代哲学视野中的主体性
20世纪是高扬人类主体性的时代.主体性作为人的特性在20世纪的哲学理念和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纵观整个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人的主体性涌动与扩张的过程.主体性构成现代主义的深层本质,是现代性中的核心内容,以反思、批判、终结现代性为己任的后现代主义哲学自然把颠覆主体视为自身的重要使命.按照后现代哲学的理解:解构了主体性也就抽去了现代社会的理性支撑.当然,这种颠覆、解构并非使主体转化为“无”,而是根据后现代社会发展的特点去建构新的“主体性”.
作 者:李荣海 刘继孟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聊城市委党校 刊 名:青海社会科学 CSSCI英文刊名: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 分类号:B0 关键词:篇5:后现代视野中的心理治疗及其思考
后现代视野中的心理治疗及其思考
现代心理治疗与后现代心理治疗在关于认识论、知识的性质、标准、构造以及语言的作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前者是对客观与理性的探寻,后者是对主观建构的`追求.尽管人们对后现代心理治疗尚有诸多争论,但却能引发人们在扩展对心理治疗性质之认识、推进心理治疗本土化、克服心理治疗中的非人格化倾向等方面的有益思考.
作 者:汪新建 吴晟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社会心理学系,天津,300071 刊 名:心理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PSYCHOLOGICAL SCIENCE 年,卷(期): 27(5) 分类号: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 现代心理治疗 后现代心理治疗篇6: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理论视野中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在建构自己理论的过程中,对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进行了批判.他的批驳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反对社会契约论所采用的个人主义的理论前提,认为人本质上是社会性存在;揭示社会契约论所预设的个人自由的实质,认为这只是形式的自由,人的本质同人的存在处于尖锐对立之中;在研究方法上,认为在对社会(包括对社会的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进行的科学分析中,应坚持以经验为基础,而社会契约论者所采用的'高度抽象的论证方式,因袭的是传统社会理论的抽象研究方法论范式.
作 者:黄炎平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刊 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9(1) 分类号:B035 关键词:马克思 社会契约论 个人主义 形式自由 实质自由篇7:社会积累结构理论视野中的新自由主义
社会积累结构理论视野中的新自由主义
美刊《激进政治经济学评论》夏季号发表了美国学者马丁・H.沃尔夫森题为《新自由主义与社会积累结构》的文章,认为当前在全球处于支配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并不是社会积累结构理论所定义的社会积累结构,因为它没有带来长期稳定而持续的增长.由于劳工运动的重振和资产阶级将转向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资本主义也许会考虑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积累结构,新自由主义可能会较快结束.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作 者:马丁・H・沃尔夫森 李静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刊 名:国外理论动态 PKU CSSCI英文刊名:FOREIGN THEORETICAL TRENDS 年,卷(期): “”(10) 分类号: 关键词:篇8: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内容提要:立足于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分析立法中根深蒂固的缺陷,比较和区分两大法系中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方法与结局,系统阐释司法实践中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几种状况,探析法官造法的必然性与限定性。关键词:立法,造法,自由裁量权,法官
在法治进程中,把法律发展得重心压在立法上,完全指靠立法机关开动立法机器,出台、制定或批发大量的法律、法规,希冀法官被动、机械地依赖和服从法律,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当法官面对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时,他将如何适用法律?是成为机械运用法律的法匠,还是通过法律解释,自我创设可适用的法律和规则?[1]法官能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将“法外”因素-带进或“插入”司法中时,其造法的依据和局限是什么?这是本文思考的主要问题,本文的写作方法多少运用了法律社会学[2]和现实主义法学[3]的方法,文中有很多不足或偏激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有为与无为: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
自近代以来,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以笛卡尔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4]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对成文法规则采取绝对的信奉,他们相信:法律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人在其理性和智识的作用下精心设计的结果,是人类可以驾驭的人为创造的产物,是人类能够积极、主动扩展的策略。只要人类制定出完善、周密、清楚的法律,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构建出健全的法律体系,就能规范和奠定社会秩序。于是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开动立法机器,指望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作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带动或推动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被19世纪欧洲大陆的德、法等国非常推崇,概念法学或法典万能主义就是这种思想影响的结果,后来发展到极端,欧洲大陆国家无不希望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典,巴不得写下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法条,比如法国民法典的制订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预见一切,简化一切”,再如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就有17000多条,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也竟达42000多条,从那时开始,国家制定法或法典化极为普遍,法规的数量之多,内容之庞杂真是令人叹为观之。
概念法学秉持理性主义信念,对人类的理性能力和语言力量深信不疑,他们强调法律的逻辑理性,坚持“成文法至上”和“法典之外无法源”。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构建一个上下之间层次分明,层属关系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这一法律体系可以把世间万物需要法律规范的东西涵盖进去。成文法体系或法典是“被写下来之理性”,它不存在任何漏洞,人类制定的法律具有“逻辑的自足性”或“论理的完结性”,法官们探求法律意思,寻找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计算”,或纯粹的逻辑推演,无须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法官完全可从一个“法律体系”中逻辑地推出所有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纠纷[5].
进入20世纪后,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最早推翻了概念法学所编造的法律无漏洞、法律具有逻辑自足性的神话。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因为,其一,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6]以休谟、托克维尔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更是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7]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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