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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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生猪屠宰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生猪屠宰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照要求,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与思考,以供参阅。
一、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二、目前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只有县城1家,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没有,导致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很难,有的乡镇自行屠宰、分散经营;农村私屠病猪肉上市时有发生,农村猪肉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市场监管意识不强。根据《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卫生、农业、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巡查。但我县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如对流动街贩卖肉食品的经营者只靠生猪屠宰执法大队2个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制止;对学校和企业食堂、宾馆、饭店所购进的肉食品无法进行肉源落实和查处等。
(三)执法工作难度较大。一方面社会对定点屠宰管理认识不深。屠宰经营户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受利益驱使,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存在着逃避检疫、偷漏税费,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甚至以各种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部分养猪户认为定点屠宰既不方便,又加重负担,对执法检查私屠滥宰的做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上半年,我县查处了一起超市未检疫猪肉上市事件,今年上半年在安文菜市场门口查处了一起私屠滥宰行为。另一方面执法队伍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人员偏少,力量不足。近年来,虽然我县成立了生猪屠宰执法大队,但实际上执法人员只有2人,而且是兼职,在人员配置和精力投入上受到局限,加上执法人员没有配备统一的着装和必要的取证器具,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经费投入不足。目前,农业部门虽已定期或不定期在定点屠宰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瘦肉精”残留的安全检测工作,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其检测工作开展的面和量远远不能达到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的要求,致使肉食品缺乏有效的安全监控。同时,由于执法经费不足,没有专门的执法交通工具,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目前,屠宰主要存在两大现象:一种是定点屠宰(规范屠宰);另一种是非法屠宰(私屠滥宰)。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建议:一是开展重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前不久,县经贸局生猪屠宰执法大队在尖山、尚湖等乡镇开展了调研,从调研来看,作为省级工业园区、新城区确有必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为此,建议我县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尖山)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辐射至岭口、尚湖等乡镇;新城区(新渥、深泽)由县定点屠宰厂统一配送。二是积极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划定农村屠工区域管理,实行农村屠工资格培训、证书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农村屠工的屠宰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非定点屠宰乡镇屠工的管理。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对农村屠工和广大群众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教育,严禁农村屠工跨区域屠宰和销售猪肉产品行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肉品市场整治和整顿。一是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县生猪屠宰厂应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驻厂实施检疫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理顺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保证出厂肉品检疫率100%,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出售、运输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三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拒执法行为。针对我县存在的少数私屠滥宰、抗拒执法等现象,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出发,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私宰窝点,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经营者以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严惩,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顺利实施,保证上市肉品质量。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健全屠宰管理机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切实开展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二是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生猪养殖和屠宰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学校、机关、医院和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四是加大资金投入。要强化检疫检测工作,落实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及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对日常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统一着装、取证器具及交通工具等。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经贸局的职能是管好屠宰环节,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县经贸局执法大队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县公安局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与处罚,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县卫生局负责餐饮等消费环节的整治,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定点屠宰的肉品行为。县农业局负责生猪生产环节及进厂宰杀前的检疫、杀后的检验工作,认真做好瘦肉精的每批必验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治监督和组织协调,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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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违禁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违禁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违禁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禁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三)屠宰病害、死猪;
(四)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五)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规模私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溯源体系,提高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告知同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由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屠宰病害、死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时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牛、羊实行集中定点屠宰,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1月17日以第47号政府令发布、8月28日以第78号令修改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
根据《**省农业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字〔〕19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15〕13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我县于9月下旬正式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划转至我局,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职能划转情况
根据东府办抄字〔2015〕988号抄告精神,县人民政府正式
将县商务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我局,抄告要求我局和县商务局要制订职责交接方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公文、材料、档案和经费项目等交接工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不留空挡,有序衔接。抄告还要求县编办落实好生猪定点屠宰职责划转的人员、机构和编制问题。9月29日,县编办印发了《关于县畜牧水产局增编的通知》(东编发〔2015〕2号)文件,文件明确了我局增设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增加我局事业编制5名。
二、职能交接情况
政府下发了抄告单后,为确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我局和县商务局与9月下旬先后多次相合沟通,于9月底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相关公文、材料、档案等资料全部交接完毕。
三、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9月底,我局组织召开了局班子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成立了屠宰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确定在新增人员没有到位前,这项工作暂由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增挂“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目前,屠宰监管经费正在落实之中,新增人员需要待明年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参公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
四、工作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开始,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已进驻县定点屠宰场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全方位监管。根据我局职能,开展了生猪从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了生猪进场检验检疫,宰后肉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屠宰场的肉是“放心肉”。
1、工作任务完成的总体情况2.推进工作所采取的措施3.存在的困难和问题4.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建设
**县畜牧水产局
篇4: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用安全放心肉食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净化我市猪肉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生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老百姓使用安全放心猪肉食品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1日—1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科学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生猪屠宰场点经营者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告知书,签订生猪定点屠宰责任书,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依法经营。
(二)场点建设规范提升阶段(20xx年1月16日—2月28日)。场点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各镇街应加快建设各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双山、枣园、普集、相公庄、绣惠、龙山、垛庄、圣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各自屠宰场点改造提升,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文祖、官庄、曹范、刁镇、宁埠、白云、黄河、辛寨、水寨、高官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新建屠宰场点,满足镇域内定点屠宰需求并达到屠宰场点建设标准。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及实际工作需要,明水、埠村街道屠宰业户可归并到邻近的镇街定点屠宰场实施定点屠宰,但必须由屠宰业户所在街道负责协调规范屠宰业户进点屠宰。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1日—4月30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生猪屠宰业户进点屠宰,集中检疫,配合各镇街查处违法案件;各镇街牵头组织畜牧兽医站、食药所、派出所、环保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组成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各镇街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行政执法工作,发现生猪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调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生猪肉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猪肉及其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犯罪的生猪屠宰案件;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生猪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形成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消费各环节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畜牧兽医、食药、公安、环保部门各抽调1人,在畜牧兽医局集中办公,开展联合执法。对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工作,定期通报。根据工作进展,刊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总结,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加强整改,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篇5:公司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公司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被世界企业界称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曾说:企业经营管理的致命伤在于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的管理体制一定会使公司遭到时代的淘汰。任何一种管理体制和方法只要它与当时的生产规模水平不相适应,就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寻求变革,只有改掉原体制中的弊端后,企业才能正常经营、飞速发展,假如一个企业不能了解市场、适应市场、因时而变,及时调整运行机制,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然会陷入被动,导致企业经营的举步维艰。我们公司的4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自2002年2月动工以来,在我厂全体员工和各大工队的共同努力下建设速度很快,到今年5月1日已顺利投产,我们公司也由原来几十人的小土焦厂,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近千名职工的大型现代化机焦企业,生产规模扩张了,生产机构也扩张了,但管理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停止不前。现就我们公司当前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项目工程建设艰辛,但浪费严重。
虽然我们的技改项目工程建设快,投产快,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管理水平有多高,事实上我们的工程管理中存在着很多显性的和隐性的问题。比如,工地上施工材料到处乱扔,造成了财产的浪费;设计中有些没有必要建的设施建了,造成了不必要的投资;建设中该监督检查的没有检查到,造成了劳民伤财的返工,其中1#焦炉推焦车轨道的返工就是最大的教训。不可否认,所有这些对我们一个刚刚起步、资金紧张的企业来说,造成的浪费是非常惊人的。
二、生产系统努力生产,但职工管理松散。
同其它同类厂家相比我们厂的'生产可以说是投产快、达产早、问题少,在试产期间生产系统的干部职工确实付出了巨大的艰辛,成绩是可以看见的,但同时也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弊端,生产工人普遍工作作风散漫,劳动纪律执行意识差,屡次出现打架斗殴甚至偷盗的现象。我们的企业文化建设滞后,职工没有自豪感,企业尚未形成凝聚力。
三、制度建设亦步亦趋,但尚不健全。
现在我们有些制度还没有,有些制度虽然出台了但还不够健全,所以一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奖罚不明的情况也客观存在,一些部门的主管领导忽视了对公司文件精神的传达,忽视了对职工的遵规守纪教育,导致了职工对公司的制度不了解,执行起来变了样,国有国法,厂有厂规,淡化了制度的约束,就会种下事故的隐患,我们的企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很大,如果不及时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照现状发展下去,我们的企业是谈不到什么前途的,庆幸的是我们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亡羊补牢,尚不为晚。
四、领导层任劳任怨,但对公司制度不能带头执行。
对某些公司领导来说,本身思想上就存在误区,潜意识里总认为自己永远是正确的,认为制度是给普通职工制定的,没有把自己放在制度的约束范围内。有些职工亲眼看到个别领导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所以他们也就对制度的执行漫不经心,如果有人批评他,他会振振有词地说:这叫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是对我们公司领导层的莫大讽刺,传出去是要被人笑话的,我们的领导层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应该是执行制度的表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领导的权威性、制度的严肃性。
五、拥有人才,但缺乏“人本战略”意识。
我们公司大门上“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的标语决不是单纯写着看的,它代表的我们公司的经营理念,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大公司之所以腾飞,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善于利用人才,因为人是生产力所有因素中最主动的因素,作企业必须先作人,“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我们不能只顾生产建设,只顾管理设备、资金而忽视了重才、惜才、爱才,企业应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密切关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应把人才的流失视为财产的损失。西方发达国家在用人制度上唯一坚持的原则是“任人唯贤”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制别是个体企业则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家族色彩,关系用人,亲情用人现象依然很严重,真正的人才因为这种用人制度而大量埋没。对人才我们不能求全责备,毕竟人无完人,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潜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以人才创造钱财,要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激励人的良好氛围,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六、员工有一定的战斗力,但地方主义严重,中层干部难以管理。
我们公司的绝大部分一线职工是当地村民,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对外地职工,甚至中层干部动辄以武力相威胁,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一些干部职工敢怒不敢言,对国家而言“国无法则亡;对企业而言“制度不立则不存”这种纯粹的流氓作风危害是巨大的,是企业发展的毒瘤,必须深挖痛打,坚决根除。
七、从管理层到职工普遍存在素质低下的问题。
人员素质是企业克敌制胜,创造名牌的智力基础,是企业兴旺发达之根本。人员素质的差别,企业之间的竞争,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增值,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都要靠知识的载体高素质人才来实现,我们管理者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大型企业的节奏和要求,我们的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面对从物质经济迈向信息化知识型经济的全新时代,如果没有足够的知识与智能支撑肯定会被社会所淘汰,所以我们的干部职工必须不断充电,不断更新知识,建立学习型的组织,让干部职工进入 自我学习、自我控制、自我发展、自强素质的新境界。只有如此才能整体提升我们企业的综合实力,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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