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实务上国院第一章资产减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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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级会计实务上国院第一章资产减值4
三、资产减值的损失处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点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不同。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 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资产减值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例]甲公司有关货运汽车的购入和使用情况如下:
①12月20日甲公司购入一辆货运汽车,用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和相关税费为20.8万元。
借:固定资产 20.8
贷:银行存款 20.8
②从201月起计提折旧。假设该货运汽车的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0.8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为简化,年年末计提折旧如下:
2005年计提折旧额=(20.8-0.8)÷5=4(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4
贷:累计折旧 4
③2005年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假设2005年年末该货运汽车未出现减值的迹象,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④末计提20折旧:
借:其他业务支出 4
贷:累计折旧 4
⑤年末计提减值
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货运可能发生因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发生减值。经测算该货运汽车的可收回金额为11.05万元。因该货运汽车的账面价值为12.8万元(20.8-4×2),高于其可收回金额11.05万元,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5万元(12.8-11.05):
借:资产减值损失 1.7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75
⑥末计提20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年初固定资产净额为11.05万元,假设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预计净残值为0.01万元,则2007年应计提折旧额=(11.05-0.01)/3=3.68(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3.68
贷:累计折旧 3.68
如果以后年度造成固定资产减值的因素消失,固定资产价值回升,按照新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
四、资产组的认定与减值测试
在计算出可收回金额之后,单项资产减值的测试是比较容易的,只需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就没有发生减值,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就发生了减值。
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为此引入了“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考虑到这一概念在实务中较难理解,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所谓资产组是指企业可认定的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的认定应考虑管理层监控企业的方式(如生产线、业务类型或区域等)、资产或经营是否持续或处置的决策方式等方面的因素。如果管理层按生产线来监控企业,可将各生产线作为资产组,如果管理层按业务类型来进行企业的监管,可将各类业务中所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如果按区域来进行企业的监管,可将各区域所使用的资产作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一个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存在一个活跃市场,即使部分或所有产品都是供内部使用,也应考虑将其作为一个资产组。例如:某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在a、b、c三地拥有分工厂,a地分工厂生产一种部件,由b地或c地的分工厂组装后销往全国各地。如果a地的分工厂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a地的分工厂生产的部件就无法在当地销售,只有将部件发往b或c地的分工厂组装后才能对外销售,才能产生现金流入。此时,应当将abc三地的分工厂看成一个资产组。如果a地分工厂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从理论上说,a地分工厂生产的部件是可以独立对外销售的,则应将a地分工厂当作一个资产组,b地和c地的分工厂作为一个资产组。
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资产,包括总部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属于总部资产。总部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后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总之,在确定资产组时,应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可以将其包括在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篇2:高级会计实务上国院第一章资产减值2
(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及其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即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根据管理的要求及存货的特点,具体规定存货项目的确定标准。比如,将某一型号和规格的材料作为一个存货项目、将某一品牌和规格的商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等等。 2.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意味着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某服装制造公司根据季节的变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决定进行季节大清货,所有各种款式的服装均按200元3件出售。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就需将这些服装合并起来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这是指如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价值。
三、存货跌价准备转出的处理 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将该销售存货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结转,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1.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这里的“每期”指,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这就是说,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必须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其中,“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是指在对该项存货、该合并存货或该类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即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直接相对应,但转回的金额以将余额冲减至零为限。需要说明的是,减记的转回要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为前提,否则不得转回。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按现行有关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第二节 金融资产减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此处所指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两者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下面先从整体上说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然后分别不同的方法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和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1.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
企业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以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为基础。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这些客观证据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篇3:高级会计实务上国院第一章资产减值1
第一章资产减值
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作为专门的准则规范了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该准则并不适用于所有资产减值,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减值不在该准则规范范围之内,《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减值等。20高级会计师第一章大纲介绍了三块资产减值内容:存货减值、金融资产减值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他们分别适用《存货》、《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资产减值》准则,本章结合新准则及新大纲内容分别介绍这三类资产减值。
存货减值
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存货发生跌价的判断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二)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这就是说,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取得的可靠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同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这些事项应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比如,20×2年12月31日,某一品牌小轿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0元。由于我国已加入wto,根据可靠资料,预计在20×3年5月,该品牌汽车市场销售价格可能会下跌至98000元,则在编制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确定该品牌汽车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可能需要考虑20×3年5月汽车销售价格将下跌这一因素。
(三)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不同情形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材料存货期末计量的具体运用情况。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例:资料: (1)20×2年12月31日,兴业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为3000000元,市场购买价格总额为2800000元,假设不发生其他购买费用; (2)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3)确定20×2年12月31日a材料的价值。 分析:根据上述资料可知,20×2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价值(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也就是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在这种情况下,a材料即使其账面价值(成本)已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3000000元,列示在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篇4:高级会计实务上国院第一章资产减值3
第三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减值的迹象是指可能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按其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将资产减值的迹象分为外部迹象和内部迹象。外部迹象主要包括: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资产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磨损,其价值逐年降低。如果资产的市价发生非正常的大幅度下跌,就有可能使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有可能发生资产减值。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由于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限制,企业只能限量生产某种产品,这会对该产品的产量产生不利影响。再如,有些国家对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实行配额限制,这种限制对向这些国家出口纺织品的企业纺织品的产量和价格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当这种影响大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使企业资产的可收回收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从而发生资产减值。
3、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当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可能会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使得折现率提高。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公式可知,折现率越高,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越小。这可能使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4、企业的市值(如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已经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影响企业市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之一就是企业的资产发生了减值。当企业的市值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时,有可能是企业发生了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的内部迹象主要包括:
1、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2、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重组、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
3、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净损益远远低于预算。
资产减值的内部迹象可能会使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这些内部迹象是外界无法观察的,企业可以通过其自身掌握的信息来判断。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出现了减值。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收回金额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在处置资产和继续使用资产两者之间作出的决策。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要么将该资产变卖,要么继续使用该资产。如果处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较高,企业就会处置该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资产所带来的利益较高,企业就会继续使用该资产。处置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而继续使用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所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比较容易确定。为了给实际工作提供较详细的操作指南,准则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可以作为估计参考。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印花税、其他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预计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期限、折现率等因素。
篇5:高级会计考试第一章资产计价与减值知识点六
六、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需摊销。
无形资产转让所以权入“营业外收支”科目,转让使用权入“其他业务收支”科目。
(二)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无形资产在期末时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无形资产减值的判断
企业在定期检查无形资产时,发现以下一种或几种迹象时,应当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处理
无形资产的减值是指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
(五)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各期的摊销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当按照无形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各期的摊销额。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全部或部分消失的,则企业应当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除上述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外,企业也应定期或至少于年度终了时对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时,应按其差额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预计在3年不会开工的项目,应计提减值准备。委托贷款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贷款的本金时,应按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篇6:高级会计考试第一章资产计价与减值知识点五
五、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1.外购 (1)买价(2)相关税金:包括增值税、进口关税等(3)相关费用:包括运杂费、安装成本、场地整理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一揽子购入固定资产,即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确定。
2.自行建造 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料、工、费及其税金
3.投资者投入 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按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净值:所确定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
4.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形成 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改建、扩建至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5.接受捐赠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 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受赠的系旧固定资产,按净值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 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①存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②不存在——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6.盘盈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的净值入账 按固定资产净值入账
7.无偿调入 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
8.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如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人资产30%时,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差额入“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分摊,入“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30%时,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帐。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篇7:高级会计考试第一章资产计价与减值知识点四
四、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取得时的计价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不包括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1.长期股权投资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确定。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费用金额较大的,则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债券存续期间内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原则确定。
长期债券投资下设(债券面值、应计利息、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债券费用)几个明细科目,其中后三个在债券持有期进行分摊,但债券费用不大时也可直接计入损益。
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次计息,到期还本的,利息单独在“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3)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的限制条件解除等,使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能力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成本法下其账面价值只有在发放投资前利润和收回时才发生变动。属于投资前的利润冲减投资成本,属于投资后获得的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应注意各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未必是实际发放的股利,应结合以前各期净利润和股利,冲减或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差额才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可采用累计计算比较法进行区别。
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在会计实务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1、成本法改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为负数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导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时,股权投资差额暂时停止摊销,直至恢复账面价值后再算,暂停期不算摊销期。
3、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1)初次为借方,追加为借方,分开处理,较小时也可合并。
(2)初次为借方,追加为贷方,冲减以前的借方余额,还有差额的入“资本公积”。
(3)初次为贷方,追加为借方,同原来的合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4)初次为贷方,追加为贷方,继续增加“资本公积”。
4、股权转让日的确定
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的条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 经转让双方股东大会通过;
(2) 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 已支付大部分转让价款;
(4)已办妥股权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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