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
“我是刚刚”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欢迎大家分享。
篇1:劳动纠纷上诉书
上诉人:xx市天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兵
地址:xx市xx区某工业园1栋三楼(西2)
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xxxx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某大厦。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25元。
3、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75元。
事实和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无论是在认定事实方面,还是适用法律方面,均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如下:
一、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股东,其对公司人事管理有决定权,因此其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被上诉人xxxx年11月22日入股上诉人公司,并与上诉人公司股东曾某兵签署《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曾某兵任法人代表,分管销售业务,被上诉人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任期三年。
同时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经双方(曾某兵与被告)协商决定,委托被告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其权限是:1、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订立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备方案,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人事管理、考核及录用有决定权。显然人事管理当然包括劳动合同的签署,同时被上诉人对人事管理具有决定权,因此,在该权限上其并不需要向曾某兵汇报,完全由其个人决定。
而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也是完全没有职业道德的体现,如果法院对于此行为非但不给予否定评价,反而还予以支持其请求,那无疑是助长了歪风邪气,加剧道德滑坡。
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退股协议》,仅表明被上诉人不具有了股东身份,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上诉人在签署《退股协议》后一直不来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xxxx年4月16日开始,被上诉人连续十天没有到上诉人上班,上诉人主张被告自动离职。故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2:劳动纠纷上诉书
上 诉人:×××,女,汉族,xxxx年3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美兰区下洋村7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上 诉 人: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x年8月5日作出的(xxxx)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 请 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xx)琼山民一初字第497号判决;
2. 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 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为上诉人补缴自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保险;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自xxxx年10月23日至xxxx年5月18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11384元;
5.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
6. 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70元;
7.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阐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经人介绍进入xx南北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至xxxx年5月18日”的事实不清,没有明确上诉人的准确入职时间。【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九行】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主张xxxx年进入被上诉人处工作,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就应当支持上诉人关于xxxx年就开始为被上诉人工作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却把这一主要事实置之不理,使得上诉人众多的合法权益因不能明确入职时间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通知》第一条进行实质确认。
关于确定用工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通知》分别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在单位工作过,而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则是要确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员工,与企业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及其提供的证据中承认上诉人在南北水果市场(被上诉人处)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既《通知》第二项所需确认的形式要件问题己经得到解决,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适用《通知》第一项这一实质要件来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性质完全符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
1.一审法院这一错误判断是依据被上诉人于xxxx年12月24日与被上诉人内部员工操波乔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这一事实来认定的。
该协议书的核心主张为:(1)操波乔为上诉人用工主体,非被上诉人;(2)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2. 依据本案查清的承包人草波乔为被上诉人保安部经理的事实可知,《承包协议书》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承包人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事项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
3.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之规定,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基础上,企业仍为用工主体,而非承包者。本案查明的事实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这是上诉人的用工主体非承包人操波乔,而是被上诉人,且操波乔与上诉人形成的工作性质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4. 一审法院依据《承包协议书》直接确认“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那么在xxxx年12月24日之前,即被上诉人与操波乔未签订《承包协议书》之前,上诉人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又是谁呢?难道还是操波乔?显然,从逻辑上讲,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在水果市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的实际用工主体”是荒谬可笑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导致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且对于上诉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上诉人恳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八月二十九日
篇3:劳动纠纷上诉书参考
上诉人:XX,女,汉族,35岁,住址:XXX
被上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12日做出的(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xxxx年7月23日至xxxx年6月30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27886.25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xxxx年6月18日,被上诉人《致XX女士的欢迎函》中明确对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做出承诺,约定年薪最低为30万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费24000元/年。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xxxx年1月起,强行将上诉人月薪降为8500元。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均被拒;被上诉人又于xxxx年6月30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先经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员工绩效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于xxxx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作为上诉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依据的xxxx年3、4季度的绩效考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上诉人同意降薪,故认定被上诉人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7886.25元。
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上诉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时未提交的证据,多数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审理时不顾客观事实,几乎全盘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将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也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
更荒唐的是,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领取降薪后的劳动报酬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报酬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有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也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降薪的理由。原审法院如此违法主观臆测,违法判决,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推向极致,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引发劳资纠纷,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审中原审法院帮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因调解的数额与仲裁数额差距较大上诉人予以拒绝。原审法院看调解不成,就草草结案,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几乎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补充意见》,否认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仅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126元,与仲裁裁决的227886.25元有天壤之别,引起上诉人极大愤慨。
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是受案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还是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更甚者,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由,为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寻找借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约定:“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却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法律,强行调整,越俎代庖,差强人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知识
劳动纠纷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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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劳务纠纷上诉书怎么写
上诉人王xx,女,xxxx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清河三街72号。
上诉人王xx,男, xxxx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xx市延庆县xxx镇xxx村。
委托代理人:于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王xx,男,xx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市延庆县延庆镇赵庄村。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延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墙体质量修复费:20795元、
设备修复费850元、设备损坏误工费1350元、装修修补费5275.57元、延误使用房屋费5712.57元。
3: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承建的工程目前尚未完工,被上诉人无权索要剩余的工程款。
根据双方约定,该建设工程除屋顶防水、油漆粉刷和门窗口、木装修外包括其他所有工程,但至今二层地砖未铺,上下水未接,电路部分未作完,前面墙墙砖未贴,暖气管路和暖气片均未安装,就连山墙上的脚手架孔都未作处理。因此根据双方“完工后全部付清”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有义务把未完成的工作做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无权索要剩余的工程款。
二:已经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上诉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
1、上诉人实际欠的劳务费用应为3983元。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即:北房12间、南房6间、西房3间,21间房屋的劳务费用为79400元,而实际双方签订协议后,因客观条件限制,被上诉人实际建北房11间,对此情况一审法院也已经予以认定,既然实际施工量减少,那么相关的费用也应该相应的扣除,而12间北房的总费用为65000元,每间的`费用应为5416.67元,即:被上诉人总劳务费用应为:73983元,扣除已经给付的70000元,上诉人实际欠的劳务费用应为3983元。
2、被上诉人所建房屋,上诉人在还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裂缝,地面不平,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修复事宜,被上诉人均拒绝,因此,上诉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的劳务费用,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建筑设备租金800元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
被上诉人承包工程的性质为全包,租赁建筑设备应该自己承担费用,与上诉人无关。
三: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全部支持。
1、被上诉人承建的房屋明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更不符合国家同类行业的标准,一审法院已经对被上诉人的过错作出认定,就应该对上诉人的损失全部赔偿。上诉人已经对自己的直接损失申请了价格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只支持其中的部分损失毫无道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既然被上诉人在该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那么被上诉人不但要赔偿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对上诉人的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上诉人的间接损失为:设备损坏误工费1350元、装修修补费5275.57元、延误使用房屋费5712.57元。一审法院对该间接损失没有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王xx
xxxx年一月八日
篇5:上诉书格式
一、上诉书是什么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上诉书格式
篇6: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3、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上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劳动争议上诉书范本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年×月×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7:上诉书
上诉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填写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篇8: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份。
2、有关证明材料××件。
篇9:劳动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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