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新政策
“IQ博士”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职工医保新政策,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职工医保新政策,希望大家喜欢!
篇1:职工医保新政策
一、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到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
三、医疗保险费是怎样构成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构成。
四、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从5月1日起企业为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
1.个人(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月缴费5元。
2.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缴纳。
3.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五、怎样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要注意哪些?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28号)文件精神,单位职工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将退休人员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和年限认定表(该表电子件可在群共享下载)拿到职工医保科(咨询电话48283011)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逾期未办理的,将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医保待遇。
七、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开了单位后,医保该怎么接续?
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离开单位后,可到户籍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特别提醒:在离开单位,参保中断3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缴断缴期间医保费的,可不中断待遇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将从再次连续缴费之月的第7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八、个人账户怎样使用?
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进行管理,社保卡由参保人员自己保管。
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可以吗?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篇2:襄阳职工大病医保新政策
襄阳职工大病医保新政策实施
昨从市人社局获悉,《襄阳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今后,职工医保参保者报销医疗费,最高可达42万元。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在襄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不变,每人每月7元。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治疗门诊慢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可按大病保险规定进行二次报销。
具体规定为:大病报销起付标准,由个人自付累计1万元降低为8000元;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大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0万元,提到到30万元。即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不含起付线)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加上这一“双保险”后,职工医保最高可报销42万元。
新制度从7月1日开始实施,原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同时废止。
1、北京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2、合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4、3、2014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规定
5、20医疗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6、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7、安徽省201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8、2014年北京医疗保险再出新政策
篇3: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12月10日讯: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退休应办理缴费年限认定
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办养老待遇资格审查将暂停医保
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如果参保人补了生存验证,那么医保待遇也会补上。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月1日起执行。
篇4:广州市医保新政策
广州市医保新政策:32种手术纳入单病种结算范围
据悉,按照“临床诊疗路径规范,手术治疗效果较确切、治疗时间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低,费用相对稳定,可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原则,《通知》确定了指定手术病种范围。记者查看32个指定手术病种,发现头部局部肿物、面部肿物、乳腺良性肿瘤、输卵管炎、宫颈炎性疾病、外痔、外耳道肿物等病种在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通知》表示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一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另一方面,参保人员发生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纳入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属于个人自付的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此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市人社局表示,新举措的实施将减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例如,一位患外耳道肿物的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广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1600元,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80%计算,可为参保患者减轻个人负担1280元。
广州市医保新政策:异地就医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通知,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患指定病种,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定手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这些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原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指定手术单病种同样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指定病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广州市医保新政策:经确认的超标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
对于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简称超标准费用,也就是自费项目),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方式进行按病种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该通知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篇5: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个人可以持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办事大厅养老保险窗口交纳养老保险金。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因此最好不要间断缴纳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6: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最新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变化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
我省以前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的计发办法仍沿用“缴费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但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挂钩,则建立起了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计发办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比例相应加大,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逐步萎缩。
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变化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
我省以前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上述人员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
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变化三:农民工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我省以前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变化四: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 从20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前,个人账户的 11%由两部分构成,其中8%为个人缴纳部分,3%为单位缴纳部分。调整后,个人账户总额虽然变化了,但个人缴纳比例并不发生变化。
此外,《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杜绝违规提前退休现象。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靳曼实习记者郝蕾采写
■帮您算账
退休越晚养老金越多
“新人”多缴多得“新人”缴费年限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这与老政策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假设条件如下:1.假设从开始工作,且每年工资固定增加3%.2.假设每年养老金年利率为:1.98%.3.假设每年社会平均工资上调2%,不考虑通货膨胀。
小张7月份参加工作并开始参保,如果他现在的税前工资或基本工资为1000元的话,小张愿意工作。据测算(测算过程复杂,故省略),到 2026年退休后,小张可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824元;如果小张愿意工作30年,则到2036年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1238元。
“中人”受损政策补偿李先生是1984年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才开始有存储,到退休。也就是说,李先生再过就退休了。
假设李先生今后10年内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老政策,今后这10年内他个人账户里应存储:3000元×12(个月)×10(年)×11%= 39600元。按照新政策,今后10年内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应储存为:3000元×12(个月)×10(年)×8%=28800元。也就是说,新的养老政策实施后,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将会少10800元。
基于这种情况,再加上“中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少,新政策对“中人”作出了政策补偿。待他们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另外,对新政策实施后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5年内比例逐渐提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老人”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总之,新政策鼓励晚退休,“新人”越晚退休养老金越多:“中人”养老金不会减少:“老人”会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热点解读
缴费不足咋领取
热点一:为何改革计发办法
按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存储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15年还是,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按现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后就没有钱了。按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费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热点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算
“新人新办法”: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放给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退休时间早晚直接挂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退休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中办法”: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这部分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金为:月退休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
其中,前两部分的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过渡系数);月调节金标准20按130元发给,从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1月1日后不再发给。
“老人老办法”:在《实施意见》实施前(12月31日前)离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这些人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热点三:老政策如何向新政策过渡
新办法接替原办法需5年过渡期(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期间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的方式计发。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实行新办法。
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计发的,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退休的,按40%核发,以后逐年增加20%,到年,按100%核发,201月1日起,按新办法执行。
热点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咋调整
我省近期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额度将按照“养老金水平高的适当少增加,水平低的适当多增加,交费时间长的多增加;时间短的少增加” 的原则执行。同时,对1954年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部分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进行政策倾斜。8月 31日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据悉,调整幅度将是我省历史上最高的一次。
热点五:缴费不足15年养老金咋领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 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篇7:扬州居民医保新政策
参保时间
4月1日至6月20日集中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每年集中进行,市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集中缴费时间从4月1日起到6月20日。
参保对象为:具有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市区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首次参保
凭相关证件进行资格认证
首次参保的人员,需要哪些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须完成登记、缴费并到账。代办人可凭申请人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属社区(江都区含各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参保资格认证,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其他社区居民,在每年登记缴费期内,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社区(江都区含各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参保资格认证,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区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输机后,可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前往合作银行网点缴纳保费。
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个人缴纳400元
据介绍,今年缴费标准仍然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30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少儿及新生儿个人缴80元的标准执行。
征缴期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为完整的医保年度,即社区居民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
待遇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与往年相比,今年多了“门诊诊察费”这一报销内容。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持医疗保险证)在扬州城区公立医院改革单位门诊就诊,由统筹基金报销门诊诊察费6元/人次。
目前,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起算,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其中,参保的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热点问题
转外就医咋办?
确需到市外医院住院的,由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并经院方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出院后,可于每月1-1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篇8:淄博医保新政策通知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2016年度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为什么要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逐渐过渡到一档的制度安排,我市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二档变为一档,统一到高档缴费标准,享受高档的医疗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按人均不低于20元的幅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要求,考虑到成年居民低档缴费向高档缴费过渡,幅度较大,高档缴费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再提高20元,维持原220元不变,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四、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
(二)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三)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本年度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700元;学生儿童统一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指定优惠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癫痫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
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3、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七、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待遇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服务、限额管理,门诊统筹实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就医时,应向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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