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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

2024-08-13 07:39: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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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

篇1: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

对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主要标准共有5个部分:

①执业药师必须能够解释和配制处方;

②对处方和处方调配中所用药物能作出评价;

③掌握有关临时配制处方中所涉及的调配和计算技术;

④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护工作;

⑤正确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

每一部分中含有若干个细则,其中包括:执业药师应能够监护病人的治疗、向病人叙述用药的主要不良反应、解释在服药期间应避免服用的食品和其他药品、对特殊病人(如老年居民或不同种族的居民)或特种病情(糖尿病、胆囊纤维变性等)解释用药注意事项;执业药师应能够识别出非处方药物的名称、正确的治疗分类、药理作用和成分,能够知道某一药物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执业药师应能够对消费者的非处方药物的选择、合理应用、非处方药的疗效、注意事项和禁忌证提供咨询等等。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向病人提供药品服务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要求达到这个标准是不现实的。但是,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个长远规划,力争在本世纪分步实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执业药师制度。在制定近期规划的时候,应当从执业药师保证药品服务质量入手,使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实现执业药师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目标,需作长期的努力。广义地说,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整个医药卫生界共同的任务。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管理机构都有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职责。而狭义的药品服务则是直接为消费者(或病人)服务。就保证药品服务质量而言,药品的生产企业也是大有可为的。某些方面也是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比如,编撰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药品说明书等。为此应该:

1、制定药品服务质量的标准执业药师所提供的药品服务应有一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实施药品服务质量管理的保证。

2、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要体现药品服务在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方面,应根据药品服务性质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岗位的层次和数量。在某些直接面对消费者或病人的岗位上要重点考虑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

3、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执业药师提供药品服务的性质,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也应该有所侧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执业药师知识结构的导向。因此,适当地增加与药品服务有关的知识,比如:临床药学、药学伦理学等的相关学科的内容。

4、提高执业药师药品服务质量的意识执业药师应具有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意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中,对药品服务质量的管理观念应有所体现。要有可以实施的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

5、加快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关于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问题,尤其应当考虑的是,要加快直接参与药品服务领域内的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

篇2: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合格标准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成绩管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

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目的考试。

篇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人事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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